提起房产税,喊了好多年了,一直是难产,难产是因为它涉及的领域太多,各方面阻力太大;但是,喊着喊着,大家都在担心投资房地产会不会收取房产税,当时喊也是为了抑制房价而得过快上涨。从2011年开始就喊上了,因为那时候房价暴涨,就开始喊着房产税的出台,到今天为止5年都过去了,还在喊吗?2015年救市开始,就知道一二线城市的房价一定会暴涨到不可想象的地步,现在正在一步一步实现那时的预言,房价正在暴涨。房产税的到来,无疑是为房地产上上一个紧箍咒,抑制房价暴涨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至少为投资者带上了一个紧箍咒。那么,房产税是如何影响房价的呢?若房地产税真正开始征收,且房地产税率由地方政府来决定,将会给中国楼市产生什么影响,最直接最表面上的反应,或是房价,特别是对一线城市房价的抑制方面。房产税政策短期影响房价很难说,因国家未实质解决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国家每出台一个政策调控,就变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最后还是老百姓去买单。所以长期来说是看涨的。国家新政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是要求房价继续上涨,但不要涨得太快。房价下跌不符合国家新的政策,新政本来就是不需房价下跌,但需和谐的温和上涨。房产税是否对房价产生影响,还看征收的比例。在国家的不断调控下,房地产市场已经缺乏产生大规模投机行为的土壤。如今购房者主要是刚需群体和投资者。房产税的征收并不会影响刚需群体的选择。而对投资者来说,当前两个试点城市的房产税率是比较低的,难以有效影响房地产的投资成本和收获,不足以产生能够撼动房地产市场和目前房价的质变反应。从长远来看,虽然房产税将使投资者在房地产收获上的期望值有所下降,但受大环境影响,房地产价格还将缓步增长。同时,较低的税率也使得房产税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方面不太可能产生较为明显的效果。(资料来源:搜狐网)
房产税征收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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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渝房产税的改革并不成功,功能定位上,我个人不太赞成把它定为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沪渝试点显示收效甚微。”对于房地产税主要功能定位“政府收入”一说,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静在日前举办的“新时代房地产税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予以了否定。葛静发表的《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启示和完善建议》曾于2012年对实施一年多的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进行了效果评价。从组织财政收入效果看,截至2011年年底,重庆市对居民住宅征收房产税达1亿元,2011年重庆市本级财政收入亿元,房产税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上海市的房产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约。可见,在两市房产税试点政策下,房产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职能作用微乎其微。在葛静看来,房地产税改革不应“摸着石头过河”。“房地产税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纠错的过程,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制度性的纠错。”葛静指出。第一个层面的联动改革在于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着手,同时完善物权法再到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这一层面的改革主要解决的是房地产税正义性的问题。“土地的源头是在城市不断地扩张和建设过程中从农用地征用过来的。在中国来说,农地不经过地方政府的征用是不可以流转的,因此它的源头来自于农地的征用,然后地方政府采用计划机制,从农民手里面征用土地给予按照农作物6-10倍的补偿,再拍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是最大的受益者,农民和市民都是利益受损者,农民仅仅得到的是农作物非常微薄的补偿,而市民得到的是高地价和高房价,因此房地产税起源就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葛静表示。在葛静看来,国家土地的公有制是可以征税的,因为土地所有制是一个虚化的所有制,而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实实在在可以征税的。但是如果既征房地产税又收土地出让金,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政府不论是收取土地出让金,还是收取房地产税,从公民的角度来说都是丧失自我的资金,政府从公民手里征收了两次。政府征收土地出让金是出以他是土地所有者的角度来征收。如果开征房地产税,我觉得至少在《物权法》上予以完善,即70年之后该怎么办,现在的《物权法》明确自动续期,我觉得应该是自动‘免费’续期”。葛静建议到。第二个层面的制度性改革在于房地产税改革应该是一个联动性的改革,应与财政体制改革相联动,这一层面的改革主要解决房地产税的受益税问题。葛静指出,“房地产税如果想要被公众所接受的话,应该把它定义为受益税。把房地产税作为一个受益税,能够达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的。”葛静指出,只有形成“房价-房地产税-教育质量”的良性循环体系,地方居民虽然不欢迎房地产税,但是可以接受,房地产税为受益税,真正体现“来之于民,用之于民。”受益者和纳税人的一一对应关系明显。如果用于公租房建设,达到削富济贫的效果,但会使得纳税人(富人)更抵制。第三个层面的联动改革在于房地产税应与房地产交易税收改革相联动,这一层面的改革主要解决对纳税人实质性减税的问题。“要解决对纳税人实质性减税的问题。在交易环节相关的税费必须得把它删除或者合并,然后再征房地产税。”在葛静看来,沪渝房产税的改革“并不成功”。“功能定位上,我个人不太赞成把它定为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试点显示收效甚微。”葛静指出。2011年1月28日,上海市和重庆市两地开始实施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从课税对象上看,上海市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为“增量房”,即本地居民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外地居民的新购住房,存量住宅未纳人征税范围,因此该市房产税改革的主要政策目标为遏制投机炒房行为,稳定房价。重庆市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为存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住宅和外来人员新购二套及以上住宅,重点对高档住宅征税,相当于对豪宅征收特别消费税, 因此该市房产税改革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抑制高档住宅消费。从税率上看,上海市的房产税税率为,有70%的评估率,所以有效税率为。重庆市房产税为的累进税率。从计税依据上,两市都是按照交易价而不是评估价来计征。从免税面积上看,上海市按照人均面积60平方米免税,重庆市存量独栋商品住宅按每户180平方米和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每户100平方米两个标准免税。简而言之,重庆市的房产税可称之为“豪宅税”, 上海市的房产税可称之为“增量税”。2012年,葛静对实施一年多的沪渝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进行了效果评价。从组织财政收入效果看,截至2011年年底,重庆市对居民住宅征收房产税达1亿元,2011年重庆市本级财政收入亿元,房产税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上海市的房产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约。在沪渝房产税试点多年之后,葛静认为,如果房地产税改革不能很好的联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物权法的完善以及房地产税制的改革,无论房地产税税制如何设计,都不能够实现任何一个功能定位。葛静指出,“全国人大房地产税立法迟迟未至?上海和重庆房产税是否可以暂停?”
征收房产税的利弊:1、房产税实施必要性。开征房产税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有利于抑制房地产市场投资过热和投机行为,有利于改善人们购房的理念,有利于抑制虚高的房价,使得房价回归理性。同时,开征房产税还能通过稳定广大刚性需求者的价格预期,最终有效减少恐慌性、透支性刚性需求,并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平衡,从而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健全财税体系。通过房产税的改革,加大了对保有环节的重视,有利于我国健全财税体系,同时,开征房产税还可以完善分税制,使得地方政府财政均衡,获得稳定收入。2、房产税缺少法律依据。税收实际上就是对私的侵犯。房产税是对土地所有者征税,而中国土地是公有制,是属于政府的,在这一前提之下征收房产税缺少法律保障。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房产价值由土地和地面上建筑物的价值组成,其中土地价值占了很大比重。原先,已购住房就包含了价内税——70年的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其实这些税种本身就具有房产税的意义,如今再多增收房产税,恐怕会造成重复征税。所以未来若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他税种税合并成一个新的税种,应该是一个可行的方向。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不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关于房产税改革正是大家所关注的和热议的话题。那么房产税改革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小编就为您一一解答。房产税改革原因一、内外两套税制并存,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均。原房产税制,既有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房产税,又有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两套税制并存,征收对象相同,但由于历史原因计税依据和税率不同。城市房地产说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原值一次减除lo%至30%后的余值,对租金收入征收和税率,房产税是12%,城市房地产税是15%。为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两税合一势在必行。房产税改革原因二、税收收入的增长缺乏弹性。不论是房产税还是城市房地产税,其计税依据和税率都是固定不变的。但从计税依据上看,房产原值在许多城市都与房产现行价值存在较大差距,这样就形成事实上的税基萎缩,税收收入的增长缺乏弹性。房产税改革原因二、税法本身规定不严密。以租金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税的,实践中对房屋转租问题,较难确认纳税人。比如“二房东,转租现象,对“二房东”从中获得的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以及如何征税,缺乏法律依据。税收调节目标过多,从征收实践看,很难做到。
2021年10月15日,《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明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环节和举措。
这是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宣布实施前的一次高层表态,我们用四个字形容国家对于改革的态度——坚定不移。
关于房地产税的实施时间表探讨了很多年,包括行业专家、政策制定者、相关企业在内,也争论了很多年,如今终于开始着手试点。
以下为会议决定全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我们选取其中部分核心要点:
1、“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实际上,商业类用房一直在征收房产税,本次房地产税的改革试点会将商业类用房的房产税征收转变为房地产税征收。房地产税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个人住宅纳入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宅不会纳入征收范围。
农村宅基地不征房地产税是这一轮改革中较为显著的“细分措施”,房地产市场十多年来的发展在一二线城市及部分三四线城市较为火热,数量众多的农村宅基地并未参与市场中大范围的商业化交易,如果在此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税,无疑是在影响农村消费力,与以往改革政策不符,因此并未将其纳入征收范围也是能够预料的。
2、“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务院负责制定试点办法,试点城市负责制定具体细则。这也充分体现了目前不同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复杂性。在多年调控政策之下,核心城市房地产交易依旧火热,部分三四线城市房地产交易则已经趋于平稳。最近多个城市的二批集中土拍出现流拍现象,也能够反映整个行业对于当地市场的未来预期是具有不同态度的。
不同试点城市制定不同的实施细则,也更能体现当前市场的复杂性,避免“一刀切”细则而出现试点实施难以推进的情况。
3、“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
作为“改革试点”,哪些城市会纳入试点是关乎征收范畴的。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房价高、涨幅大、市场韧性强的城市大概率会成为率先试点城市。”
当地的房地产市场是否“过热”,决定其是否成为“试点”城市之一,人口流入、房价增速等重点指标则是决定当前城市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因素,一二线城市中的北上广深及长三角、大湾区以及部分二线省会城市,由于近年来人口迅速流入且推动当地房地产交易价格迅速上涨,因此都有可能成为试点区域城市。
在今年5月,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主持召开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当时参与会议的有上海、重庆、深圳、杭州、苏州、济南六座城市的相关负责人,如果一定要进行“试点城市”预判,这六座城市很有可能会被纳入房地产税实施的试点城市。
此外,在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共同富裕”的表率,浙江省省内的部分热点城市也很有可能会被纳入试点范围。
4、“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关于房地产税全面实施时间表未有定论,目前我们只能在文件中看到“试点期限为五年”。分析师张大伟表示,全国版的房地产税,必须基于“税收法定”而来,而立法注定是相当漫长的过程。
试点相对立法而言更为容易展开实施,因此在2022年,部分试点城市的房地产税细则将会出现并实施。
行业对于房地产税实施的不同判断
多年以来,关于房地产税的试点实施争论不断,一方认为房地产税的实施将会对于房地产市场形成打压,有损国内经济发展稳定态势;另一方认为房地产税的全面实施,并不会影响国内房地产交易市场供需基本面,不会出现对经济稳定的影响。
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认为:“短期易对市场预期形成较大冲击,成交量下滑但价格变化不显著,但交易量价长期由住房供求基本面决定,在供不应求的市场房产税影响微乎其微。”
房地产税的实施将直接影响房产持有人的利益,并会导致二手房交易市场出现短期波动,但整体市场的基本面确实还是基于供求关系的变化。如果国内主要城市土拍市场持续出现流拍现象以及房贷额度依旧紧张,房地产市场的供需面将不会出现明显变化。
此外,也有很多人将此次的房地产税试点同十年前的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对比,但二者的征税对象及税额范畴的不同的,难以一概而论。
首先,房地产税以全部存量房为征税对象,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对高收入阶层实施税收调节。
其次,上海、重庆房产税税率低,上海最低按照进行征收,重庆最低按照进行征收,且在政策实施前所购住房不纳入征收范围,只针对房产税实施后所购买的新房进行征收,两座城市的房产税政策均有“重增量、轻存量”的特征。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由于征收范围偏小,且征收优惠较大,对于当地城市税收也未形成支撑作用,依靠“卖地”收入并未出现明显影响。
房地产税之所以备受关注,其意义与影响也将远超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
房地产税实施的市场影响
在土地市场,针对庞大存量住房的税收征收将补充城市财政收入的税收收入,从长期来看,房地产税的出现将会降低地方政府对于“卖地”的财政依赖,推动地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在新房市场,预计房地产税征收的实施细则对于“刚需”会保持友好,持有多套小户型住宅的家庭将会根据税收细则及持有成本决定是否进行出售,二手房市场供应量可能会出现上扬,供需矛盾在市场端可能得到缓解,由房地产税引发的市场调节将会比政策调节更为有效。
房地产税的出现能够改变的是房产持有者的预期。
虽然房地产市场在短期内可能受到一定冲击,但从中长期来看,一二线核心城市仍是人口主要流入地,核心城市房价的平稳上涨趋势依旧具备较强支撑,房地产税落地也将更好地助力国内经济结构转型。
房地产税所承载的时代意义
房地产税的实施并非为打压房地产市场与房价,房地产税的出现可以看成是“双减、扶贫、反垄断”等政策内容的组成补充,最终目标是为确保我国经济结构更为健康的发展,避免落入资本僵化、经济固化的发展困境。由房地产和基建投资拉动发展的时代终将过去,在未来,科技与消费将会成为新经济变革的底层逻辑构成。
面对未来新局面的开启,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参与者承受“阵痛”是不可避免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利益的重新分配,随着旧产业发展逻辑的改变,部分人的利益将会被重新分配,这也是为何要定“五年试点”的基础逻辑。
全面实施前的试点,一方面能够调整、纠正细则,使得全面实施时,房地产税的实施细则更为完善;另一方面,则是给出“部分人”缓冲。
我们坚决支持改革措施。
5月1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的一则消息称,当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这则消息的正文,连同座谈会日期和标点在内,总计93个字符。但正如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官方发布的消息,文字越简短,重要性越大。比较常见的解读是,这是在向社会释放房地产税开征的信号,房地产税迟早都要开征。而且,很有可能会提前在几个城市进行试行,然后慢慢推向需要开征的城市。
房地产研究机构贝壳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许小乐向《证券日报》表示,目前房地产税的法理基础、技术手段并不存在太大问题,但如何找到合适的时机出台,以保证政策出台后不会对市场预期造成过大冲击是关键。
那么,什么是房地产税,开征房地产税对市场会有什么样的冲击?为什么这项改革已经动议多年仍难有实质性推进?
从房产税和地产税到房地产税
所谓房地产税,在中国亦称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城镇中的房屋和土地按照其价格或租金向房地产所者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中国成立之初,房产税和地产税是分开的。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全国统一设立14个税种,其中就有房产税和地产税。房产税是仅对房产征收,不包含地产价值,后来在实际执行中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房产征收房产税,对土地征收地产税;对房价、地价不易划分的,征收房地产税。这时的房产税和地产税,属于一个税种中的两个税目。
改革开放后,1983年和1984年,我国进行了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1986年10月1日起,《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上述《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但仍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这样,一套“内外有别”的房地产税制度成形。
1994年,我实施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房地产税收体系也初步确立,其中与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直接相关的税种有五个: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间接相关的税种有六个: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
2001至2010年间,我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房地产税制方面,取消了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元旦起废止),将对内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改为内外统一征收,消除了“内外有别”的藩篱。(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物业税是房地产税的别称,但这一改革一直未能进行。)
2010年起,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收入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支出责任错位等问题愈发突出,亟须推进以提高直接税比重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为方向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房地产税制改革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引擎。
2011年1月28日,重庆、上海开始实施房产税改革试点, 对个人部分住宅征收房产税。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指明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方向。
基于上述房地产税制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在与其合作者的研究中认为,房地产税的概念范畴由窄到宽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房产税,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收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房产税改革以及2011年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对特殊对象即个人拥有的住房开征的房产税,或称住宅房产税。这属于小口径的房产税,仅对房屋价值征税,对地产不征税。
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中口径的房产税,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这里的“房产原值”,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这即是说,中口径的“房产税”,是把房产和地产放在一起征税,计税依据中包含了房价和地价。
大口径的房地产税概念, 指的是房地产税收体系, 包含了与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地产建设、开发、流转等多环节的直接和间接的十多个相关税种和收费。
为什么要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官方的十余份重要文件中对房地产税改革的表述经历了从“开征物业税”到“推进房产税改革”,再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改变。
安体富教授与其合作者在上述研究中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房地产税”概念,与“房产税”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
征税范围却从单纯的房屋扩大到房屋和土地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重复征税问题迎刃而解。原来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房屋价值或租金征房产税,但一些学者指出,房屋价值中含有使用土地的成本即土地出让金,对土地既从量计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又从价计征了房产税,出现重复征税问题。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合一,对整个房地产按照市场价值征房地产税。这一方面与《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重复征税”的疑惑可迎刃而解。
其次,税制设计将与经济发展更为协调。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对房地产评估后,以房地产市场价值(按人均面积或价值做扣除)为计税依据征收,这可避免现在的房产税按照原始价值为计税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面积从量计征,土地的增值和房屋的溢价跌价均无法在税收收入中体现,与房地产发展现状极度不协调,与国际惯例不接轨,弱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问题。
第三,政府公共支出在居民房地产中的资本化可以得到合理的“回收”。房地产的增值主要体现为土地的增值,而土地的增值一方面源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用途管制,另一方面源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人,如修建地铁、公园、学校、医院等使得周边的房地产价值增值。但依现有房产税条例,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是“零税负”的,这使得有房者比无房者、多房者比少房者享受了更多公共服务,却没有尽到更多纳税义务,违反公平原则。对房地产保有环节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则是对居民对辖区内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的“购买”,是对政府公共支出资本化到居民房地产价值中的“回收”。
最后,开征房地产税将使房地产税收体系更为合理。作者强调,在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的同时,必须降低开发和交易环节的税费。这既可稳定税负,有利于取得民众对税制改革的支持,又可鼓励房屋流转、经营和出租,减少房屋和土地的闲置,还可在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时,不单纯因房地产税的开征而将成本转嫁给购房者从而抬高房价。
以上所述,实际上解释了房地产税的一般功能,即:
取得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
。
所谓取得财政收入,是指房地产税分别从房地产开发、转让和持有三个环节征收,相较于我国目前不在持有环节征税,将征税扩大至持有环节,无疑将提供新的税源。
所谓调控经济运行,主要是指房地产税影响房地产价格,从而直接影响房地产供求,间接影响整个市场供求的功能。
所谓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指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实行有财产者纳税、无财产者不纳税、财产多者多缴税、财产少者少缴税的原则。这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
房地产税的负面效应
但亦有研究指出,贸然开征房产税对宏观经济存在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
基于银行是否能区分企业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两种情形,一项分析了将房产税(对家庭存量住房征收)引入住房市场前后对宏观经济影响效应的研究发现:
首先,房产税开征对房地产开发投资、房价和新住房生产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由于房产税增加了房产的持有成本,住房市场会承压。
其次,房产税开征对实体经济投资具有双重效应: 一方面产生正挤入效应,增加实物投资; 另一方面因企业家财产净值的下降而产生负抵押效应,减少实物投资。
第三,在长期,因实体经济投资需求减少的负抵押效应大于实体经济投资需求增加的正挤入效应,总实物资本减少导致产出下降。
第四,在短期,当银行无法区分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时,因前期的负抵押效应大于正挤入效应,总实物资本减少,产出下降; 当银行可清晰区分二者时,因银行可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前期的负抵押效应变为小于正挤入效应,总实物资本增加,产出上升。
第五,在短期,当银行无法区分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时,随着杠杆率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前期下降得更少,后期上升得更多,因而产出前期减少得更少,后期增加得更多; 当银行可清晰区分二者时,随着杠杆率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增加得更多,因而产出增加得更多。
第六,在短期,当银行无法区分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时,随着回报份额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前期下降得更多,后期上升得更少,因而产出减少得更多; 当银行可清晰区分二者时,随着回报份额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前期增加得更少,后期增加得更多,因而产出前期增加得更少,后期增加得更多。
如上文所述,房地产税的功能之一是调控房价,从而直接影响房地产供求,间接影响整个市场供求。但一项利用家庭微观数据和地区宏观数据,区分房地产税推出后的短期和长期影响的研究发现:
房地产税推行之初,将带来存量房供给的一次性释放,短期内供需失衡将造成房价回调,但随着市场供需达到新的均衡,在房地产税平稳运行后,地方政府将成为影响房价长期走势的关键因素,随着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财政依赖程度进一步加强,房价长期内反而会被推高。
这样的调控结果短期内造成房价“硬着陆式”下跌的波动风险,不符合中央“房地长市场健康平稳发展”、“防止房价大起大落”的调控原则,长期内则会通过加重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财政依赖度倒逼经济的房地产化,同样与中央政府“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治理初衷相背离。
简言之,这样的调控效果不符合中央治理初衷和政策预期。
有效开征房地产税的时机
考虑到房地产税效应的复杂,一些学者强调有效开征房地产税需要时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本贵认为,只有当城镇化水平趋于平稳,个人住房在个人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下降到一定程度,个人可支配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对个人自用住房普遍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才有社会和经济基础。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研究员周文豪也认为,有效开征房产税或者说房产税生成的前提和条件是一国城市化完成或者接近完成。
具体来讲,如果一国城市化率达到70%,意味着该国城市化接近完成; 而当这一数字超过75%时,通常认为该国已经完成城市化。只有当城市化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大规模投资与建设结束,各类数据信息的时间序列以及空间排列都呈现出规律性,住房不再是普通居民家庭生产生活资料而升格为“财产”,直接税征税基础形成,房产税才能水到渠成。
或许是因为诸多约束因素的存在,虽有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将近八年前明确提出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但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依旧“断断续续”。
比如,在近五年(2017年到2021年)的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仅2018年和2019年提及“房地产税立法”,其余年份均未提及。
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立法是房地产税的关键性节点。早在2015年,房地产税法就被写入当年的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此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2017年、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房地产税法均列为当年的“预备项目”。但2019年以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当中,均未涉及房地产税。
今次座谈会之前,今年官方有四次提及“房地产税”。3月13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被写入其中。4月7日,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将“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5月6日,财政部长刘昆在财政部官网发表的《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做了同样的强调。此外,今年3月的财税工作座谈会间接提及这一工作。
关于财政部于5月11日召开的座谈会,多个受访者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座谈会透露的信息表明,房地产税已从制度设计阶段进展到试点推进阶段,并将在部分城市试点。
不论有多么困难的现实约束,我们都希望,至少房地产税的试点工作能尽早展开,毕竟有了试点,我们才能具体了解这项改革的利弊,才能确定今后的进一步取舍。
参考资料
(只列出学报论文):
李本贵:《对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2021年第1期
周文豪:《试析中国现阶段是否具备有效开征房产税的前提和条件》,《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11 期
刘建丰、于雪、彭俞超、许志伟:《房产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效应研究》,《金融研究》2020年第8期
刘金东、杨璇、汪崇金:《高房价、土地财政与房住不炒:房地产税能抑制房价吗?》,《现代财经》2019年第1期
胡怡建、范桠楠:《我国房地产税功能应如何定位》,《财政研究》2016年第1期
安体富、葛静:《关于房地产税立法的几个相关问题研究》,《财贸经济》2014年第8期
你可以就争对税收展开。
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一 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一)房地产税制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二)房地产费制。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二 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通过不同的税种,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但现行的房地产税种的设置,绝大部分是参照其它行业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因而这些税种结构已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宏观税制的缺陷。首先,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没有普遍建立起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其次,“隐形市场”中逃避税,国有资产流失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管理法》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体现政府意愿,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哪些属于“自营”项目,征免界限难确定。(二)微观税制的缺陷。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这个环节主要调节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助长了隐形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隐形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
2021年10月15日,《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明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环节和举措。
这是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宣布实施前的一次高层表态,我们用四个字形容国家对于改革的态度——坚定不移。
关于房地产税的实施时间表探讨了很多年,包括行业专家、政策制定者、相关企业在内,也争论了很多年,如今终于开始着手试点。
以下为会议决定全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我们选取其中部分核心要点:
1、“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实际上,商业类用房一直在征收房产税,本次房地产税的改革试点会将商业类用房的房产税征收转变为房地产税征收。房地产税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个人住宅纳入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宅不会纳入征收范围。
农村宅基地不征房地产税是这一轮改革中较为显著的“细分措施”,房地产市场十多年来的发展在一二线城市及部分三四线城市较为火热,数量众多的农村宅基地并未参与市场中大范围的商业化交易,如果在此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税,无疑是在影响农村消费力,与以往改革政策不符,因此并未将其纳入征收范围也是能够预料的。
2、“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务院负责制定试点办法,试点城市负责制定具体细则。这也充分体现了目前不同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复杂性。在多年调控政策之下,核心城市房地产交易依旧火热,部分三四线城市房地产交易则已经趋于平稳。最近多个城市的二批集中土拍出现流拍现象,也能够反映整个行业对于当地市场的未来预期是具有不同态度的。
不同试点城市制定不同的实施细则,也更能体现当前市场的复杂性,避免“一刀切”细则而出现试点实施难以推进的情况。
3、“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
作为“改革试点”,哪些城市会纳入试点是关乎征收范畴的。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房价高、涨幅大、市场韧性强的城市大概率会成为率先试点城市。”
当地的房地产市场是否“过热”,决定其是否成为“试点”城市之一,人口流入、房价增速等重点指标则是决定当前城市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因素,一二线城市中的北上广深及长三角、大湾区以及部分二线省会城市,由于近年来人口迅速流入且推动当地房地产交易价格迅速上涨,因此都有可能成为试点区域城市。
在今年5月,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主持召开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当时参与会议的有上海、重庆、深圳、杭州、苏州、济南六座城市的相关负责人,如果一定要进行“试点城市”预判,这六座城市很有可能会被纳入房地产税实施的试点城市。
此外,在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共同富裕”的表率,浙江省省内的部分热点城市也很有可能会被纳入试点范围。
4、“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关于房地产税全面实施时间表未有定论,目前我们只能在文件中看到“试点期限为五年”。分析师张大伟表示,全国版的房地产税,必须基于“税收法定”而来,而立法注定是相当漫长的过程。
试点相对立法而言更为容易展开实施,因此在2022年,部分试点城市的房地产税细则将会出现并实施。
行业对于房地产税实施的不同判断
多年以来,关于房地产税的试点实施争论不断,一方认为房地产税的实施将会对于房地产市场形成打压,有损国内经济发展稳定态势;另一方认为房地产税的全面实施,并不会影响国内房地产交易市场供需基本面,不会出现对经济稳定的影响。
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认为:“短期易对市场预期形成较大冲击,成交量下滑但价格变化不显著,但交易量价长期由住房供求基本面决定,在供不应求的市场房产税影响微乎其微。”
房地产税的实施将直接影响房产持有人的利益,并会导致二手房交易市场出现短期波动,但整体市场的基本面确实还是基于供求关系的变化。如果国内主要城市土拍市场持续出现流拍现象以及房贷额度依旧紧张,房地产市场的供需面将不会出现明显变化。
此外,也有很多人将此次的房地产税试点同十年前的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对比,但二者的征税对象及税额范畴的不同的,难以一概而论。
首先,房地产税以全部存量房为征税对象,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对高收入阶层实施税收调节。
其次,上海、重庆房产税税率低,上海最低按照进行征收,重庆最低按照进行征收,且在政策实施前所购住房不纳入征收范围,只针对房产税实施后所购买的新房进行征收,两座城市的房产税政策均有“重增量、轻存量”的特征。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由于征收范围偏小,且征收优惠较大,对于当地城市税收也未形成支撑作用,依靠“卖地”收入并未出现明显影响。
房地产税之所以备受关注,其意义与影响也将远超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
房地产税实施的市场影响
在土地市场,针对庞大存量住房的税收征收将补充城市财政收入的税收收入,从长期来看,房地产税的出现将会降低地方政府对于“卖地”的财政依赖,推动地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在新房市场,预计房地产税征收的实施细则对于“刚需”会保持友好,持有多套小户型住宅的家庭将会根据税收细则及持有成本决定是否进行出售,二手房市场供应量可能会出现上扬,供需矛盾在市场端可能得到缓解,由房地产税引发的市场调节将会比政策调节更为有效。
房地产税的出现能够改变的是房产持有者的预期。
虽然房地产市场在短期内可能受到一定冲击,但从中长期来看,一二线核心城市仍是人口主要流入地,核心城市房价的平稳上涨趋势依旧具备较强支撑,房地产税落地也将更好地助力国内经济结构转型。
房地产税所承载的时代意义
房地产税的实施并非为打压房地产市场与房价,房地产税的出现可以看成是“双减、扶贫、反垄断”等政策内容的组成补充,最终目标是为确保我国经济结构更为健康的发展,避免落入资本僵化、经济固化的发展困境。由房地产和基建投资拉动发展的时代终将过去,在未来,科技与消费将会成为新经济变革的底层逻辑构成。
面对未来新局面的开启,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参与者承受“阵痛”是不可避免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利益的重新分配,随着旧产业发展逻辑的改变,部分人的利益将会被重新分配,这也是为何要定“五年试点”的基础逻辑。
全面实施前的试点,一方面能够调整、纠正细则,使得全面实施时,房地产税的实施细则更为完善;另一方面,则是给出“部分人”缓冲。
我们坚决支持改革措施。
房产税征收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我国房价居高不下多年,成为了各界人士关心的重点及难点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目前的任务即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完善仍未健全的税收制度,并对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做出了全面及系统的部署。尽管一直以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可财税制度的缺陷才是影响房价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此,笔者通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结合实际分析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论述了房产税改革的选题背景、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本文的主要创新点。第二章为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理论基础,则是概述了财产税、房地产税、物业税、房产税等有关税种的基本概念,和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还点出了房产税的特点、功能及改革的意义与必要性等问题,重点阐述了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机理,为下文的案例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章为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实证分析,先阐明房产税改革的历程及其现状,再以沪、渝两市的房产税改革为例,简述沪、渝两市的房产税改革的情况及其效果,浅谈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及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未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影响。第四章为未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对策和建议,该章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及地区房地产税收征收模式,从而得出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借鉴和启示。同时,明确提出了房产税改革的目标定位是:优化税制,完善地方税体系。而税收征管方面则提出建设信息化系统,包括稳步推进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完善房地产评估体系,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解决房产税的税款征收问题;完善《税收征管法》等对策。
提起房产税,喊了好多年了,一直是难产,难产是因为它涉及的领域太多,各方面阻力太大;但是,喊着喊着,大家都在担心投资房地产会不会收取房产税,当时喊也是为了抑制房价而得过快上涨。从2011年开始就喊上了,因为那时候房价暴涨,就开始喊着房产税的出台,到今天为止5年都过去了,还在喊吗?2015年救市开始,就知道一二线城市的房价一定会暴涨到不可想象的地步,现在正在一步一步实现那时的预言,房价正在暴涨。房产税的到来,无疑是为房地产上上一个紧箍咒,抑制房价暴涨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至少为投资者带上了一个紧箍咒。那么,房产税是如何影响房价的呢?若房地产税真正开始征收,且房地产税率由地方政府来决定,将会给中国楼市产生什么影响,最直接最表面上的反应,或是房价,特别是对一线城市房价的抑制方面。房产税政策短期影响房价很难说,因国家未实质解决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国家每出台一个政策调控,就变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最后还是老百姓去买单。所以长期来说是看涨的。国家新政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是要求房价继续上涨,但不要涨得太快。房价下跌不符合国家新的政策,新政本来就是不需房价下跌,但需和谐的温和上涨。房产税是否对房价产生影响,还看征收的比例。在国家的不断调控下,房地产市场已经缺乏产生大规模投机行为的土壤。如今购房者主要是刚需群体和投资者。房产税的征收并不会影响刚需群体的选择。而对投资者来说,当前两个试点城市的房产税率是比较低的,难以有效影响房地产的投资成本和收获,不足以产生能够撼动房地产市场和目前房价的质变反应。从长远来看,虽然房产税将使投资者在房地产收获上的期望值有所下降,但受大环境影响,房地产价格还将缓步增长。同时,较低的税率也使得房产税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方面不太可能产生较为明显的效果。(资料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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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拓展会计与财务研究新领域
50、以“供给管理”激发微观活力实现经济发展动力转型
宏观经济学论文题目与选题参考
1、“互联网+”重塑中国宏观经济
2、20_年宏观经济形势讨究和政策的观点综述
3、20_年世界经济形势回顾讨究与展望
4、20_年玩具市场跨越式发展的契机论议与挑战
5、20_年中国成品油市场讨究
6、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
7、城乡一体化理论研究
8、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看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
9、当前国民经济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10、当前经济形势下扩大内需的困难与措施研究
11、当前社会人文效应与经济效应的互相影响
12、当前收入分配存在问题的思考
13、地方财政支出的产业结构效应研究
14、电信业漫谈之供给与需求
15、对欧洲宏观经济体制的批评
16、房地产的宏观经济学说
17、房地产动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18、房地产行业走势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分析
19、复合式通胀压力下浅探宏观经济政策选择
20、高校扩招的经济影响
21、公共财政政策与可持续发展(或技术创新)
22、供给学派的起源与美国实践
23、关于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的一点思考
24、关于凯恩斯主义与货币主义对大萧条成因解释的分析
25、贵州省城镇失业问题研究
26、国家宏观调控的内涵与手段研究
27、哈耶克对经济周期的研究及其方法论特点
28、宏观行为经济学的新发展及其应用
29、宏观经济剖析和政策前瞻
30、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数据解说
31、宏观经济学的创新与调控方向的转变探讨
32、宏观经济学视角下经济增长理论和政策
33、宏观经济学中的管理理念与措施应用分析
34、宏观经济学中的经济理论研究
35、宏观经济学中的长期与短期分析
36、宏观经济学中金融市场影响经济的分析
37、宏观经济政策应稳步微调
38、后危机阶段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的趋向
39、后危机时代安徽省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研究
40、互联网改变就业的宏观经济学机理
41、汇率理论的演变评述与人民币国际化借鉴
42、货币国际化 经验 与人民币国际化研究
43、技术创新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探究
44、减税的思考与超越--简评蒙代尔税收思想
45、金融冲击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46、金融市场与宏观经济的联系
47、金融危机下的浙江制造业面临的困境研究
48、经济发展与社会(伦理、幸福、价值等)关系的分析
49、经济韧性问题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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