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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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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论文

步行街是非建不可的吗? 2月1日,郑州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郑州市市长赵建才做政府工作报告,公布今年将要实施的一系列民心工程和经济领域的重大措施,其中有一条规定“为培养夜间消费,市内各区至少建设一条夜市步行街”(2月2日《河南商报》报道) 步行街确实能够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德化夜市步行街更是成了郑州市的城市坐标。郑州市政府每每夸耀德化步行街,自豪之心溢于言表,希望郑州市的每个区都要像德化街一样,可见德化夜市步行街不但对经济起到了刺激作用,更是撩拨了官员们建功立业的急迫心情。但现实情况是,在郑州市的每个城区都建设一条步行街是否合理? 郑州市德化步行街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不外乎一个重要的原因:地利!德化街位于郑州市的中心,周围有中原区、二七区和金水区遥相呼应,购买能力相对较强,能够在郑州市政府口上夸耀,并非不无道理。而政府工作报告却要求每个区都要向德化街学习,试问金水区和二七区能够有德化街这样的条件吗?在每个区建设一条步行街明摆着就是赶鸭子上架嘛!再者说,建设那么多的步行街对郑州市的市民有什么好处?诚然,步行街能够带来一个城市的消费新热点,带来的利益直接有效。政府的一句“为培养夜间消费,市区内至少建设一条夜市步行街”也看似大手笔、大气派,今年郑州市的GDP又向前推进了多少多少……只是,因为这些夜市步行街的建设,郑州市在某些民生建设方面会显得捉襟见肘,改善民生之类的建设只能“押后规划”……但是,与政府不同的是,老百姓关心的不是今年的GDP又增长了多少,而是有足够的住房没,够钱看病没,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没等等,在老百姓眼里,没用到老百姓身上的GDP再怎么增长也是白搭。就在郑州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宣布市区内各区至少建设一条夜市街的当天,郑州市西大街与南顺城街交叉口南路东人行道上发生了坍塌事故,附近的商户证实去年这里就曾经出现过较大面积的塌方,而市政人员虽在塌方洞口摆放警示标志并定时巡查,但却一直没有修复塌方路面。郑州市有心为市民们办实事,为了不将预算用在改善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上呢?多建几条步行街确实能够促进了刺激了经济的增长,可是对老百姓来说有什么用,该塌方的还是照样塌方,不因为几条步行街的出现而有所收敛,把钱用在改善老百姓的民生问题上有何不可,为什么死较真非要规定每个区都要建设一条步行街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讲讲1号文件或春节习俗。1号文件的二代农民工也称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生活,他们生在城市,长在城市,然而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习惯了城市生活确无法融入这个社会。春节的就跟多了。“新生代农民工”又称“农二代”,他们没有“富二代”、“官二代”那么多可以仰仗或继承的资源,因而对社会公平和平等竞争的渴望格外强烈,权利意识也比父辈明显要强很多。社会转型期以及城乡二元体制的打破,让“农二代”得以走出土地和大山。但“农二代”的生活质量不是拥有几件名牌、有一套城市住房就能改变,他们需要在就业、择偶、交友、求学等权利生活层面,拥有和城市人同样的机会。如果只是把他们定位于农民工的后代、城市基础建设力量的接棒者,则注定他们还将延续父辈的命运轨迹,更强化社会固有的出身论和血统说等不良观念。“新生代农民工”之“新”,不仅“新”在年龄,更应“新”在群体生态和生活质量。“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更应成为一个权利进步符号。进城打工,对于老一辈农民工来说,既意味着生产方式的转变,也带来打破原有简单社会关系,融入陌生和新鲜城市生活的新希望。而他们的后代生活得如何,则是这一群体最为关心的问题。毫无疑问,“新生代农民工”的崛起,对城市文明、公民意识是个考验,更催生社会公平和权利制度向深层次迈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在诺奖面前,我们更需要自省 今年的诺贝尔奖已陆续颁出,又没中国什么事儿,唯一让不少人稍感安慰的是,获物理学奖的高锟是华裔。 对此,大家好像已经习惯了,因此基本听不到有关官员和科技精英们反思的声音,倒是杨振宁先生又说话了:在20年内,中国本土包括香港、澳门一定会有诺贝尔奖级的科技成果出现。 感谢杨振宁先生!他的预测,像打气,也像安慰,更像精神按摩,来得又及时,听着让人心里舒服。不过如果因此而把眼光投向这个“20年内”,对眼前的绊脚石视而不见,或者视而不愿见,那这个“20年内”过后,恐怕还得再来一个“20年内”也说不定。 我的意思是说,别太把杨振宁先生的话当回事,对中国来说,他毕竟是个旁观者。在诺奖面前,我们还是多一点自省更牢靠些。可这一点,恰恰是我们一些人的短板。不是吗?请看有关人士的眼光:去年,科技部发展计划司一官员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指出,到2008年国家科研院所3775个,中国科技人力资源4200万人,位居世界第一,媒体报道时的标题是“我国科技人力资源居世界第一位”;内地虽然尚没有一所大学排名进入世界20强名校,但不久前教育部有关人士却宣布,“中国科研能力世界第五”,依据的却是论文数量。这个“世界第一位”和“世界第五”已是了不得的成就,好像世界科技水平的高低是称体重称出来的,而不是诺奖评出来的。 而另一方面,我们却对学术腐败保持高度的宽容,仿佛“士林之耻”也成了摸不得的老虎屁股。不是吗?涉嫌论文抄袭的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周祖德等人,至今没听说他们有谁丢了校长职位。中国科学家拿不到诺奖,我们痛心、焦虑,但这些抄袭了人家的论文还顾盼自雄的大学校长们,在基本学术良知和规范面前“王顾左右而言他”,甚至整个社会都对他们轻耸双肩,显出一脸无可奈何状,那就更令人痛心、焦虑! 轻松愉悦地展望未来,比清除学界的积弊要容易得多,也更容易获得掌声,但却未必有多大的用处,反而容易麻痹人的神经:好像这诺奖也会搞“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那一套,风水轮着转,就是轮也该轮到中国了似的。如果连对揭露出来的学术腐败都没有痛下狠手的决心,要从根本上遏制学术腐败恐怕也得来个“20年内”了,这只能让我们离诺奖越来越远,而不是越来越近。 我们从来不缺少表扬和自我表扬,不缺少安慰和自我安慰,我们缺少的是深刻的自省精神。中国又一次在诺奖面前失落了,当此之时,我们最需要听到的是自省的声音——当然没有“20年内”的算命听着舒服,但这样的声音更能给人希望。(张金岭)2. 公开真相会引发恐慌?荒唐!新华网北京7月21日电(记者周芙蓉)近日,“钴60将爆炸”的谣言在河南杞县流传,造成部分群众恐慌,逃离家乡,前往附近县市“避难”。网上谣言源于一个多月前杞县利民辐照厂发生的卡源故障。6月7日,该厂在完成辐照辣椒粉作业后,因被辐照的货物倒塌,造成放射源护源架倾斜,致使放射源未能降入源井内,发生了卡源故障。卡源故障会不会造成辐射和污染、会不会影响群众生命健康,是群众最急切想知道的。然而故障发生后一个多月内,当地政府始终没有公开发布信息。直到7月13日,开封市政府才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而正是在这一个多月里,“钴60将爆炸”的谣言借助互联网在当地传播,部分群众逃离家乡“避难”。迟到的政府新闻发布会,面对已经四处蔓延的谣言,显得软弱无力。17日,“杞县发生核泄漏”“杞县核泄漏造成多人死亡”等谣言仍在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流传。当天下午,一些群众乘坐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等交通工具从多个方向离开杞县。为什么事发一个多月,政府不公开发布信息辟谣?开封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一方面是因为情况不严重,没有辐射和污染;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引起恐慌。对这样的解释,人们恐怕只能报以荒唐可笑的评价。谣言止于公开真相,这是极其浅显的道理。杞县利民辐照厂卡源故障是否属于“核泄漏”、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是否危及当地群众生命健康,政府最有条件了解事情真相,最有责任及时、详细地公布事情真相。只要及时公布真相,群众自然会作出正确反应。即便真的发生了“核泄漏”事故,及时公布真相也有利于及时疏散群众、保护群众。反之,掩盖问题、回避矛盾,只能使谣言满天飞,社会秩序混乱。杞县部分群众选择相信谣言,不是他们不愿意相信当地政府,而是当地政府不相信群众、不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在中央高度关注民生问题的今天,当地政府的这种行为令人痛心3. 公车送新生是最糟糕的“开学第一课”一组曝光湘潭大学门口大量公车送新生上学的图片在网上热传,照片显示,湘潭大学门口简直是公车大聚会,从公检法用车到国土、卫生监督用车,甚至血防专用车,无所不有。同时,记者还注意到这样一个学生,一个人担着行李,走了10多公里来报到的新生。因为怕迟到,这个农村男生早上6点多就起身了,他之所以不搭车,就是因为怕花钱,走10公里路,至少把中午的饭钱省出来了(9月2日《广州日报》)。新学年开学了,各式各样的“开学第一课”也纷纷走入了课堂,教育部甚至组织全国中小学生收看专题片《开学第一课》。在这种开学气氛之下,“公车送新生”在全国各地集体上演的闹剧,无疑是最为糟糕的“开学第一课”。不必讳言,对于国内的绝大多数寒门学子来说,每年的新学年开学之际,都会亲眼目睹到“公车送新生”这一幕。此时此刻,寒门学子一定会在心中打翻了“五味瓶”:是艳羡,是妒忌,是不平,是辛酸,是屈辱,还是愤怒?与此同时,那些脱离了普通学生身份的权贵子弟,悠然端坐于父辈权力所驱驰的公车中,一瞥之间望见窗外肩扛手拎的寒门学子,又会升腾起怎样的心情呢?是骄傲,是得意,是不忍,是羞惭,还是麻木?无论如何,一条根植于“代际效应”的“心理代沟”,已不经意地在校门口一划而过,把同一个屋檐下的学子划分得泾渭分明:一边是“富二代”,另一边是“贫二代”;一边是少数特权家庭的成员,另一边是大多数普通民众的阵营。一瞬间,我们心中仿佛于无声中听见一声惊雷,所有关于诸如“人人生而平等”的教育,都将在公车驶过之后被碾压得一地粉碎。在显意识或潜意识里,学子们会再次确认自己的“身份”和“权利”,明白自己位于不公平处境中的哪一端。一年又一年,类似的一幕总是在不断上演,所有的学子也都会渐渐麻木。无论是车中人还是车外人,都对呼啸而过的公车见惯不怪。然而,所有的学子也许都会认定:这个社会是不公平的,并且也是不可改变的。这正是最糟糕的结果。事实上,面对最为强有力的社会现实,一切说教和口号都是苍白无力的。学校外堂而皇之呼啸而过的一辆公车,顿时让学校内的谆谆教导都变得可笑。这对于学子们树立人生观、世界观,无疑将会造成极为深刻的隐伤。所以,“公车送新生”是最糟糕的“开学第一课”,关键在于它确认并强化了社会不公正,不利于广大学子树立积极向上的信念。这一点,必须引起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会同全社会一起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取缔这个最糟糕的“开学第一课”。(浙江宣华华)4. 少用“不明真相”是地方政府和媒体的责任云南省陆良县近日发生群体性事件,百余群众与维持秩序的民警发生冲突。在当地个别新闻报道中,称“不明真相的群众在一小撮别有用心的农村恶势力煽动下……”。借此,云南省委宣传部下发通知,要求省内媒体在报道类似突发公共事件时,禁用“刁民”“恶势力”等称谓,不得随意给群众贴“不明真相”“别有用心”“一小撮”等标签。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像云南如此明确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禁用“不明真相”等形容词,在我国还是头一次。云南省委宣传部要求当地媒体,“对于没有充分事实依据就给群众乱扣帽子、乱贴标签的行为,即使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提供的新闻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说法,新闻媒体也应该拒绝报道”。此做法值得其他地方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借鉴。对于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至今还有“捂”的惯性思维。云南省委宣传部提出“快报事实”的主张,有利于避免谣言传播,有利于消除群众怨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内部矛盾中大多数群众的共同诉求都有合理的地方,在互联网普及、信息传播便捷的今天,掩盖矛盾往往是掩耳盗铃,其结果不利于及时制止损害百姓利益、忽视群众诉求现象,反而有可能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发布群体性事件原因,不能张嘴就来。云南省委宣传部提出,各种公共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虽然诱因复杂,但往往与党委政府决策不当、工作不力、作风不实等问题有关。《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在事件尚未完全平息、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尚未得到圆满解决、权威调查结论尚未做出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随意用“不明真相”等词句给事件“定性”,有敷衍视听、推卸责任之嫌。这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事件处理,不利于相关责任人吸取教训。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少用“不明真相”等词句、少指责成百上千的群众,实际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平息民怨。这是新闻媒体的责任,更是对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5. 风险时期考验治理真智慧当前我国发展正处于一个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频繁发生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关乎公共安全的卫生、环境和灾难等事故,昭示着高风险时期的来临,对各级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从近期发生在湖北石首、吉林通钢的群体性事件可以看出,有些地方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仍然欠缺,利益协调、信息公开和风险预警等机制亟待完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人均GDP迈上了1000美元的台阶。从一些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这意味着社会公共安全进入了高风险时期。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社会是和谐稳定的。但也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高风险发展阶段特征明显。风险时期的主要标志是各种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仅在过去一年,全国就发生了一系列轰动性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甘肃陇南先后发生激烈的警民冲突……今年初,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当前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退伍军人安置等方面的上访和维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非法集资、大学生就业、医疗养老和环境污染等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正在增多。遏制群体性事件多发态势是一项艰巨任务。值得警惕的是,一部分群体性事件往往因一些偶然事件引发,参与人员没有明确的组织,许多人并非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发泄不满情绪,而冲击对象往往是党政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都呈现出以上特征。风险时期的另一特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卫生、环境和灾难等事故频繁发生。从非典危机到甲型流感,对我国传染病控制体系提出了严峻考验;松花江苯污染、阳宗海砷污染,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略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思路敲响了警钟;地震、洪涝和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安全生产事故,对政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对公共危机,消极懈怠必酿大祸从去年以来先后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公共安全事件可以看出,有些地方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仍然欠缺,化解矛盾消极懈怠,贻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致使矛盾激化酿成大祸。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于2008年8月2日接到三鹿集团公司关于三鹿牌奶粉问题的报告后,在8月2日~9月8日的38天中,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从未就三鹿牌奶粉问题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做过任何报告,也未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酿成举国震惊的重大食品安全卫生事件。今年6月17日晚,湖北省石首市某酒店门前发现一具男尸,当地警方调查后初步认定为自杀。由于对死因表示怀疑,亲属将死者尸体停放在酒店内,引起数千名群众聚集围观,随后引发激烈的警民冲突。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迅速演变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深刻教训是:事发后民间谣言流布,政府却没有及时出面澄清事实;围观群众开始聚集时,政府也没有足够重视,主要领导更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当然,也有些地方领导很委屈,因为公共危机发生后,他们很卖力地“迅速反应”过。今年5月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发生镉污染死人事件后,浏阳市委市政府迅速组织专家进行镉检测,随后湘和化工厂被永久性关闭,工厂法人代表被刑事拘留,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与此同时,浏阳市积极对话村民和死者家属,协调治疗、赔偿等相关善后事宜。尽管如此,7月29日,仍有数百名村民涌到镇政府,要求检查身体与生活补助。第二天,上千村民围堵镇政府、派出所。政府为何吃力不讨好?浏阳市副市长蒋国平在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认为,化解民怨需要准确理解群众诉求,否则也是一种消极懈怠。镉超标到底对身体有多大影响,应该怎么治疗?当地村民未来生产生活会受到多大影响,如何修复?在对群众进行物质补偿的同时,是不是应该更多一些精神安慰?这些更需要政府深入了解受害群众真实诉求,才能把问题解决到点子上。利益协调和信息公开是关键高风险时期,预防和处置各类风险,首先必须要有高度的预见力,及时制定各类风险应急和长期预案。尤其对于目前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态势,各级党政部门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将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李汉柏总结说:“各种群体性事件虽然诱因复杂,但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在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关系上,往往与党委政府决策不当、工作不力、作风不实等问题有关。”其次,在各类风险“变现”之时,政府应该加强执行力,迅速作出反应化险为夷。特别是在资讯传播速度空前加快的高风险时期,各级政府化解危机的执行力正在经受严峻的考验。有专家指出,很多让网络炒得沸沸扬扬的事件,原本可以低成本收场,却始终没有出手,最后变成了网民做主政府埋单,付出了极大的社会治理成本和政府形象修复成本。此外,沟通能力也是一些地方政府目前存在的很大弱项。领导干部应该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综观各种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存在领导干部作风飘浮、漠视群众利益和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曾就孟连事件痛斥道:“说话没人听,干事没人跟,群众拿刀砍,干部当到这份儿上,不如跳河算了!”决策透明、信息公开是对政府沟通能力的又一有力考验。杭州“飙车案”一审判决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判长对判决结果进行详细解读,供公众议论、审视、评判。一些社会事件发生后,公众之所以不信任事发地执法、司法机关,正是因为这些部门长期以来总是认为自己对事件的处置具有天然的权威性,极端漠视群众的知情权。西湖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正是在改变这种心态,以坦诚换取公众信任。 (记者伍晓阳)6. 水价上涨的最大推力并非“外资”据《经济观察报》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员及有关专家正在就水价在部分城市调研。此前,中国多个城市上调水价,外资水务企业被认为是涨价的操纵者,并被指垄断了中国水务市场。关于水价上涨的各种说辞,已谈论颇多。此次住建部出面将外资作为重点对象展开调研,足见水价上涨一事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关注。其实,关于“水价上涨乃外资操纵之嫌”的论调早前也有人提过,但是,基于我国目前水务市场现状,外资虽占有份额但仍然较低,能否达到垄断之势有待考证,若说间接影响或不为过,然致以“操纵”一词,或冠以“外资威胁论”之名,恐言之过重。单从市场行为角度来看,外资进驻我国部分城市的水务市场,对效益低下的企业实施合并重组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虽说操纵之嫌言之过重,但论及水价上涨的幕后推手,倒确实有些问题值得深思。首先,出于战略考虑,外资自然要不惜血本拿出远高于企业净资产的价钱实现其跨期收益,但是,深入思考,受益者绝不只是外资一家。诚然,长期来看,外资在既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的确要通过提价来收回成本,但这与水价上涨的关系间接性强,而直接性弱。近几年来,大规模的外资高溢价战略之所以屡试不爽,根本上是地方政府短期行为所致。一方面,外资合并让地方政府攫取了短期的溢价收益,并巧妙地利用水价上涨将外资水价成本转给了消费者;另一方面,外资合并以后,水务企业冗员庞大的包袱,也同时转让给了外资。其次,供水的根本症结尚未破题。从公共用水的受益范围来看,属于全国性公共品,若再加上国家安全的战略考虑,水资源供应理应由中央政府来提供。而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水务行业管理重心却在地方,水价调整的决策权归于各地省级政府。而更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分省又把决策权下放到城镇政府。地方政府提供供水的公共服务能力各异,且供水服务本身盈利水平低下,受政绩观的影响,地方政府自然更愿意把这个包袱转出去。再次,水价形成机制透明度低,监督缺乏依据。从理论上看,构成自来水水价的基本公式为:水价=水资源费+(成本+正常利润)+污水处理费。但是,具体到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地方政府和供水企业的“捂捂盖盖”。目前,我国关于水价成本监审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无形之中又扩大了地方政府在调整水价时讨价还价的空间和自由裁量权。如果外资的利益诉求与地方政府政绩捆在一起,恐水价上涨的暗箱操作可能更大。因此,水价上涨其背后最大的推力来自于谁,还不能简单地以外资操纵妄下定论。但也从另一个侧面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一是作为具有国家战略安全的水资源供给,政府要么创新机制,寻求更为有效的供给方式,要么在有效方式尚难找到的情况下,需要中央政府的积极介入,负责起全国水资源的分配和供给;二是,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是与中央博弈的结果,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可怕,治理水务市场,要下大改革力度,与地方政府政绩挂钩,供水企业减员增效是改革必经的过程,不可回避之;三是,中央对于水务行业要上升到战略高度全面考虑,尽快采取措施,制定可行性办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否则,长此以往,地方政府定会竞相将城市供水企业纷纷外包。待到日后,外资大规模进驻之势形成之时,恐“外资威胁论”就不再是今天的“狼来了”。6. 从昆明立法保障谈如何看待舆论监督最近,昆明市拟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有专家认为,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是“破冰之举”。由此回首舆论监督之路,不禁感慨万千。进而想到我们对舆论监督究竟该怎么看的问题,以期能进一步形成共识,为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环境。首先,舆论监督应当纳入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制度设计。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个阳光,首先应当是一种制度环境,指的是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体现对权力的制约、协调与监督。这个监督毫无疑问应包括舆论监督。同时,舆论监督应当作为监督权的一部分,和决策权、执行权一道,进入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的制度设计,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威力与作用。其次,舆论监督应被摆在重要位置。温总理曾经说过:“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由于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其先天性的内在优势,因而舆论监督是各类监督中最有活力和魅力也更具有潜力的部分。只有充分赋予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力,只有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权力才不会不作为、乱作为、私作为、选择性作为和恣意妄为。其三,舆论监督也是主旋律。一味的称颂只会让被称颂的人陶醉,身处危境、困境而不自知。对危险、矛盾、问题的视而不见,当驼鸟,只会坐等社会情绪发酵,等来的不会是社会的和谐稳定,反而是不和谐不稳定。惟有无处不在的眼神和声音,在睽视、在提醒、在提防、在了望,我们才能避过航行途中的险滩暗礁,风正气顺一帆悬。因而,主旋律,应当既包括报道真、善、美,也揭露假、恶、丑。对前者的崇尚和对后者的鞭挞,有机统一于社会的主旋律。二者的相互作用、协调、配合,才会形成一种精神,体现一种气度,凝聚一种力量,成为主流、主导,达致和谐、和美。对真善美的弘扬会激励人向上,对假恶丑的批评会迫使人向上,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也是社会进步的辩证法。其四,只有敢于进行舆论监督的媒体才更有公信力和影响力。在互联网、手机等新技术条件下,一个地理位置上极为偏僻的地方发生的一件事,只要其本身具有足够的社会关注度,要不了多久,地球人都会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主流媒体如果对一些不正常的现象、问题不揭露,对一些事件背后的隐性矛盾不分析,公众就不太会信任你,最终还会离开你。不断失去读者,主流媒体就会逐渐边缘化。而这,将直接导致党和政府的主张、意图、决策等不能有效地传递。

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代言广告,这种现象早已存在,国外早已有之,然而,近年来新兴医院事件、亿霖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层出不穷,这些事件使得公众熟知的明星们站到了风口浪尖上。尤其是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些事件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使他们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笔者不怀疑媒体有炒作之嫌,但基于职业习惯,更有兴趣将明星“代言门”问题引入法律场域加以思辨。一、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消费需求与市场的占有份额往往成为企业的追逐对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也无可厚非,最好的结果是:品牌借明星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广增加了媒体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价值。然而,由于代言广告过分夸大产品的功能与品质,在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而且由于给部分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害。在谴责商人无良、政府失察之余,我们更须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我们知道,明星代言产品或者品牌,是要收取不菲的代言费的,而这笔代言费并非像明星们认为的那样:是商家自己出资给付的。而事实上, 这笔费用最后会计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之中,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埋单。因此,虽然,代言明星没收消费者钱,也没做产品,更没卖产品,根据现有法律体系从技术上分析,明星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既然二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引起公众指摘,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然而,利益与风险相一致乃是法律基本原则,高额代言费对应几近于无的法律责任,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法律技术的适用结论与法律原则的内在精神发生了背离,不能就以此表明纯粹根据法律技术推理的合理性。这首先关涉到法理学上法律调整对象的理论。一般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制不是无界限的,法律必须尊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此固有理,但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领域,一些重大的、关乎公益的道德问题往往也上升为法律问题。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可知,这不但是起码的商业伦理,也是基本的法律精神。不能仅仅放任处于彻底的商业逻辑支配之下,更应该将其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且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利益与责任的平衡,在明星广告泛滥的当下,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事实上的合理性。二、明星代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确立了在食品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毕竟是特殊法,适用的范围也更加有限,除此之外,我国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规定几乎属于空白。基于此,笔者主张再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具体审思。民事主体之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合同和侵权两种主要类型。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其成立是要约与承诺的合意,但明星代言的本质与合同迥异。首先,明星与特定的消费者并不属于合同的相对方,主体不适格;其次,明星代言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因素, 更没有与消费者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意图;再者,明星代言通过媒体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这与要约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特征不符。那么明星代言是否适用侵权法那?毒奶粉致婴儿肾衰竭,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定侵权类型,法定责任主体是制造者和销售者。从字面上看,代言明星并不在责任主体之列,根据“法无明文不加责”的原则,法律上似乎无从非难明星。笔者以为,法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仅仅靠道德来调整是不足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的。不能让代言问题产品的明星们的行为游离于法律责任的藩篱之外。但是,侵权的救济手段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问题:若为一般侵权,那么即使存在问题产品,存在对公众的致害后果,但是这种后果与明星的代言行为似乎毫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属于一般侵权,而在几种特殊侵权的规定中显然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条款。然而不问良莠唯利是图的代言行为已经使得伪劣产品大行其道、流毒更广,从损害控制的目的出发,明星代言需承担一定的“准侵权责任”。而法律技术上的问题我们可通过扩张解释来实现。1、主体上的扩展解释。在如潮水般的代言广告中,我们发现不仅仅是明星,在关系到人体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甚至所谓的专家、学者也不乏之,如果仅仅局限于明星这一狭小领域,显然不能达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所以应该对“明星”做扩张性解释为:为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对人们的心理起到一定引导、暗示作用的社会公众人物。2、通过对产品责任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代言行为视为“准销售行为”。这种主张绝非荒谬。其一,收代言费时依据商业规则,代言产品出现事故时却援引道德庇护,这种双重标准有违“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二,高额的代言费意味着明星对产品瑕疵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明星在代言时即应当对可能的产品责任有一定预见。其三,明星代言行为属于间接致害行为。人类步入信息社会以来,明星借助各种媒体已深入社会生活,吸聚公众信赖,其代言行为对消费行为的诱导或强制作用不容否认,社会观念上已逐渐认定明星代言与产品损害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同样是具有合理公信力的中介行为,明星代言也应与时俱进地纳入侵权法视野。3、对于明星代言行为实行差异性的归责原则。根据法学上的共同侵权理论,若明确规定代言问题广告当然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过重。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产品责任中,明星与制造者、销售者所处的角色、地位毕竟不能一视同仁。认为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该不同于生产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明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可能导致让明星去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因此承担“差别责任”。这种“差别责任”应当将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种类扩大到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而不仅仅是“过失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本质上仍属于民事上“过失责任”的范畴。首先,依笔者之见,应当区分明星的主观心态并依据广告代言人他或她所代言的产品与人的权利的密切程度的不同或广告对象的不同来详定法律责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般说来,食品和药品,这些东西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对于这种与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的广告代言人,法律应规定承担“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才符合“损益相抵”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还是有些偏轻,而不是过重。这样做是不是太严格了呢。一点都不严格,在有些国家,食品代言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些国家干脆规定严格禁止代言药品广告。其次,还应当从广告对象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实行差别责任。比如对象为儿童或老年人的广告,其责任就应当加重。这个原则在很多国家就是这样适用的。这种差异性也应当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有所对应。比如代言内衣广告的责任应当重于代言外衣广告的责任。与此类似,代言与皮肤密接触出的化妆品广告的责任就应当重于代言其他与人身没有接触的产品的责任。如果确无过错,则应当在实际取得代言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补充责任,在制造者、销售者或保险公司(如有责任险)无力赔偿情况下始引发这一责任。从合理分配责任的角度来看,较之比照产品责任的思路,也更为合理。

* 2009高考全国卷1作文:材料作文运动会上的兔子:材料作文:兔子是历届小动物运动会的短跑冠军,可是不会游泳。一次兔子被狼追到河边,差点被抓住。动物管理局为了小动物的全面发展,将小兔子送进游泳培训班,同班的还有小狗、小龟和小松鼠等。小狗、小龟学会游泳,又多了一种本领,心里很高兴:小兔子和小松鼠花了好长时间都没学会,很苦恼。培训班教练野鸭说:“我两条腿都能游,你们四条腿还不能游?成功的90%来自于汗水。加油!呷呷!” * 全国II卷作文题:根据材料自主命题:根据阅读材料,自拟题目!阅读材料:在一个圣诞节前夕,道尔顿给他的妈妈买了一双“棕灰色”的袜了做为圣诞节的礼物。 * 2009年高考北京卷作文题:我有一双隐形的翅膀:命题作文。根据《隐形的翅膀》四句歌词自选体裁。 * 2009年高考上海卷作文题:材料作文“板桥体”。材料作文:郑板桥是清代书画家、文学家,“扬州八怪” 之一。他自幼爱好书法,立志掌握古今书法大家的要旨。他勤学苦练,然开始时只是反复临摹名家字帖,进步不大,深感苦恼。直到后来醒悟到:书法贵在独创,自成一体,老是临摹别人的碑帖,怎么行呢?从此以后,他力求创新,摸索着把画竹的技巧渗在书法艺术中,终于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板桥体。 * 2009年安徽省高考试卷作文题:生活给我智慧 * 2009年陕西高考作文:小动物学游泳引发的评论:陕西2009年高考语文作文是一道材料题。题目中讲到一群小动物学游泳的故事:一群小动物有一次被大灰狼追赶到河边,于是萌生了学习游泳的想法,但是大家都学不好,后来仙鹤说,既然兔子跑的快就不用学游泳,既然松鼠会上树,也就不用学游泳……题目要求,根据这段材料,自拟题目,完成800字的作文。 * 2009年湖南省高考作文题:踮起脚尖 * 2009年海南省高考试卷作文题:诚实善良 * 2009年重庆高考作文题:“我与故事”,命题作文,体裁不限。 * 2009年广东高考作文题:谈与“常识”有关经历和看法 * 2009年湖北卷作文题:站在____门口,半命题作文。 * 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四川卷作文题:熟悉 命题作文 * 2009年福建省高考作文题:这也是一种____ * 2009年辽宁高考作文题:沈阳全民读书月 * 2009年浙江卷作文题:根据歌词自拟题目。《绿叶对根的情意》这首歌中的一段歌词,根据歌词自拟题目作文。 * 2009年宁夏卷作文题:善良 * 2009年江西卷作文题:以兽首拍卖写议论文。兽首拍卖,要求写一篇议论文。 * 2009年江苏高考作文题:品味时尚 * 2009年语文卷天津高考作文题:我说90后 * 2009年山东高考作文题:以“见证”为题作文 * 2009高考重庆卷作文题:我与故事 * 2009高考山东卷作文题:春江花月夜

2009年全国各地高考作文题目汇总 作文题 作文题 全国Ⅰ 小动物学游泳材料作文 [网友评] 全国II 英国科学家道尔顿的妈妈色盲小故事[网友评] 北京卷 我有一双隐形的翅膀[网友评] 上海卷 郑板桥相关材料作文[网友评] 重庆卷 我与故事[网友评] 陕西卷 小动物学游泳而引发的评论[网友评] 天津卷 我说九零后[网友评] 安徽卷 弯道超越[网友评] 湖南卷 踮起脚尖[网友评] 四川卷 熟悉[网友评] 广东卷 谈“常识”有关的经历和看法[网友评] 江西卷 以圆明园兽首拍卖写议论文[网友评] 江苏卷 品味时尚[网友评] 湖北卷 站在······门口 [网友评] 浙江卷 以歌写文《绿叶对根的情谊》[网友评] 山东卷 见证[网友评] 辽宁卷 材料作文名人代言[网友评] 福建卷 这也是一种······_[网友评] 海南卷 诚实善良[网友评] 宁夏卷 诚信和善良[网友评]

关于虚假广告的论文

个人觉得议论文的可能性比较大些。作文通常和实事有关。大部分是高中知识,有一小部分初中知识。不难,比高考容易多了,录取分数线也不高。

有的是文体不限(诗歌除外),有的是规定你写记叙文,议论文等。 物理化学大部分都是初中的

写作思路:把自己关于人生的感悟写下来。

成人是人生必经的环节,然而这个环节的定义总是不十分明确,其精度应做到何种水准也往往无人关注,只有出现问题了,才会激起我们反思:何谓成人?

对于李杨的想法,其实我们都能理解,谁不希望有尊严地活着呢?在北京买房,几乎成为了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让自己过上好生活就是有成就的标准,这其实是太过普遍的心理。我们应当反思,是谁造就了这个少年天才如今为了自己的功利而刁难父母的行为。

我想,或许多半原因都是孩子父母的自作自受。少年天才的形成绝对不可能是一个孩子所自愿。不足10岁,正处于贪玩的年龄,而“玩”是锻炼孩子想象力与创造力的最佳方式。

那么,是谁强迫他过早地去接触高深的知识,扭曲他正常的成长历程,硬生生地被“炒作”成一个少年天才?毋庸置疑,是孩子的生身父母。我认为,当今父母大多形成了一种望子成龙的病态心理。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父母的功利与短浅的见识,在孩子幼年时就植入了问题的种子,最终导致如今的后果。

不过我们还要反思,教育就没有问题么?我想也不是的。教育体制太过模式化,从来都把考试设计成孩子的最大业务,不断灌输“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渐渐地,孩子们都明白了一个不用说即是合理的事实:考试成绩的好坏是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至于什么全面发展,那都只是一纸空谈。

归根到底,是人们忽略了“成人”的精度。如果从上一代开始就能深思这个问题并做出改变,推行货真价实的素质教育;如果社会的教育方向是让孩子们积蓄能力,放眼未来,也许少一个李杨似的超常少年,却可以成就更多真正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人才。

“成人”二字说起来容易,但在物欲横流的当今时代,成人的标准到底应该是什么呢?在我看来,“成人”是应该用一生来研讨总结的课题。

我们不应该片面地把年龄作为衡量是否成人的唯一标准。“人性的光辉”才应当成为检验作为人是否合格的尺度。成人的精度,在于能为社会的进步而存在,而并非是一时的功利满足与物质享受。

无论你上街散步还是在家看电视,无论你翻阅报刊还是上网浏览,你会发现广告无处不在。婚姻广告让天下有情人喜结良缘,商品广告是商家的杀手锏,公益广告真情奉献。广告的名目,五花八门,广告的形式,异彩纷呈。可是,正当吃饭的时候,给你来一段广告“泻痢停”;当电视剧到“关键”时刻,广告不期而至而令人心急。广告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请以“广告与生活”为话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或谈看法,或发感慨,或讲故事。文体不限,题目自拟。

我们生活在一个广告社会,生活在一个广告时代。这有好处,也有坏处。我们可说的方面很多。关键是找准一个角度,从某一方面去切入。

我们可以写广告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便利。如购物,如安排时间,如对人们的教育,如宣传知识等。也可以说广告给我们带来的麻烦,如播放太频繁、太乱、太单调,还有一些虚假广告给人带来的害处。我们可以编故事,如从一则虚假的征婚启事写起。虚构一则故事,讽刺广告的弄虚作假和世人的爱慕虚荣。还可以从虚假广告写出人们的盲目崇拜和某些明星唯利是图。

现代社会,广告无处不在,你走到哪,它跟到哪;你不想看,它要你看。

最近我搬了新房。搬家的那天,门口的墙上就贴了两张广告。一张是“王老五快餐店”的,它说“低消费高享受,随叫随到好味道”。另一张是卖牛奶的,说“宾家乐牛奶,新鲜每一天”。洁白的墙壁,贴了两张广告很不雅观。

第二天,又来了三张广告。一张是疏通下水道、化粪池的;一张是修理洗衣机、煤气灶、电冰箱、电视的;还有一张是用油漆喷上去的,写着:“家有无烟灶,太太少烦恼”。第三天的两张广告似乎多了些人情味。一张标明我们这里是“3楼”,女儿见了倒高兴,说有了这个标记,就不会跑错楼层。这个广告,说的是一种药,可改善头昏、头痛、眩晕及偏头痛。另一张是搬家公司的,“好运搬家,帮顺帮发”。我们刚刚搬来,可能一辈子就住在这儿,怎么就会搬走?

第四天真是有点悬,家门口来了个“开锁大王”,简直是“关怀备至”了。这广告上分明写着:“没有钥匙不用慌,请找神手开锁王”。“神手”说:我专开各种磁芯锁,专配各种磁芯钥匙,保证不坏你的锁,保证不烂你的门。太太看了这广告像是吓住了,问我:“我们家的锁是不是磁芯锁?”我说:“正是的!”

“坏了!”太太紧张起来:“我们上班去了,这‘神手’来了,岂不麻烦?”

我一下子不知如何回答才好。心想:这锁,也是锁君子不锁小人而已,哪能锁住“开锁大王”?

对商业广告的看法利与弊400字作文

行者踏上了旅程,他要达到梦想已久的地方,望不到边的路旁有玫瑰、美酒,可是他不停留,每一步都是他坚定的见证。

我也一样,当16根蜡烛点燃的时候,我说:“一定要成为有知识的大写的人!”身边的诱惑,向我挥手,可是心中的那块明镜中映着行者坚毅的面容。

我做到了吗?每想到这里,我总会去拾起丢弃的笔,告别游戏,电视,在书海里搏击。

作文“像行者一样坚定!”心中的明镜对我说。

行者在路途中奋进,他斩荆棘,折丫枝,汗水与血痕交织,如盘虬卧龙伏在双臂,可是他不在乎,继续迈出步子,一如既往的勇敢。

作文我也一样,身在初三,马上就要面临着早出晚归,与日月同行,与星辰共眠的日子。

生活是苦的,可是,初三的我每天充满欢愉。

不是没有泪水,不是没有血汗,而是我要实现心中的誓言。

就这样,心中的明镜中常浮现出行者勇敢的身影。

广告的利与弊英语作文80词左右

Advertisement Nowadays, 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can be seen and heard everywhere. Whether you like it or not, advertisements fill our life. On the one hand, advertisements enable us to make decisions and buy things quickly. We can decide what to buy from watching ads. On the other hand, sometimes they can cause lots of trouble. In order to attract more customers, they enlarge the production's advantage. We will be cheat and spent lots of money on the productions. Though ads have some disadvantages, it is good for our daily life.

以广告给我们带来的利弊为话题写一篇作文

报纸最早出现在中国唐朝,有着悠久的历史与丰富的文化底蕴,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能够对社会舆论起到导向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如今伴随着新媒体趋势的不断加强,作为传统媒体“老大哥”的报纸的生存环境遭到威胁,发展模式受到冲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不得不引起业界人士的深思并急需对其进行改革和发展。

1 新媒体时代传统报纸的生存状况我国报纸种类丰富多样,其引导着主流价值观的走向,被国家、社会和老百姓寄予厚望。

但如今媒体行业百家争鸣,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增多,很多报纸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优胜略汰所剩不多,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与手机、网络等新媒体相比,报纸的读者与购买者逐渐减少,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大不如前。

传统报纸的内容优势日趋消失目前,我国报纸的发行数量每况日下,加之报纸的传播和受众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对内容有相对的控制,以及报纸本身征稿、排版、印刷、发行等流程导致了更新速度慢、信息数量少、传播范围局限等问题。

然而相对报纸而言的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则可以对海量信息迅速过滤和筛选,及时发布热点问题并进行互动,获得了大量受众的青睐。

传统报纸的受众人群逐渐流失据第五届中国报刊广告大会研究数据表明,进入到21世纪,报纸读者群体数量逐年下降,且读者平均年龄高于35岁,这表明年轻人逐渐远离了报纸。

由于老年人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接受能力有限,所以传统的报纸仍是他们认识世界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但是根据在普通高校调查发现,80%的大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互联网。

而且随着人们阅读习惯的逐渐改变,对信息要求更加迅速、及时、便捷、个性以及全面,这恰恰符合了新媒体的特点。

其形式的多样性也吸引了更多的受众,除了文字、图片这两种传统的形式外,还有视频、超链接,甚至还可以让用户直播对话,这些高新通讯技术不仅受到受众的喜爱,满足其好奇心,还可使得信息更加真实具有可信力、影响力。

总之,新媒体的种种优势无一不在瓜分报纸这一传统媒体的受众人群。

传统报纸的利润收入遭到分割由于经过市场化改革,报纸脱离体制依托,其利润收入主要来自广告商的投资。

但是随着报纸读者越来越少,影响力和普及率也越来越低,广告商的投资也逐渐减少,反之对新兴媒体加大了投资力度,就连房地产、机动车这两大传统报纸广告的“老东家”的投放额也相应有所缩减。

随着互联网的推广普及,广告商更青睐于对新兴媒体的投资,将广告放在手机、公交站牌、车载电视等新型的媒体之上,尤其是作为人手一部的手机,其便捷性、普及性、成本低、形式多样等优势使得手机广告版面被大量商家抢夺,在将来也有着一定的成长空间。

相较而言,报纸的广告投资会越来越少,其发行量、销售量也会减少,阅读群体缩减,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报纸的生存环境会越来越艰难,前进之路荆棘遍地。

传统报纸的公信力逐渐下降在过去,报纸是社会舆论的导向,令读者深信不疑,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然而目前报纸的公信力却在逐渐下降。

2003年“非典”之前,人们并没有在报纸上看到任何预兆;假新闻的出现,记者收受红包等使得人们对报纸的信任逐渐消逝。

报纸不能很快地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难以及时回应群众呼声。

而新媒体出现,可以让所有人成为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每个人都可以在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使得更多的观众参与进来。

网民队伍的逐渐增大,使新闻更加透明,加速了问题的解决并得到及时的反馈。

比如说在微博上发布一个寻人启事,很快就有无数个网友去帮忙寻找,甚至会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去发现去解决。

就像2016年8月山东临沂18岁女孩在大学入学前被电话学费,然后昏厥死亡这一事件,就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舆论的压力与多家媒体的跟踪调查,让地方 *** 十分重视这一事件,在短短2天内就破获了这一系列的电信事件,也使得大众对新媒体的依赖度信任度大大加深。

2 新媒体冲击下传统报纸的生存与发展策略在新媒体日渐强盛的今天,传统报纸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急需进行转变发展,笔者在下文中从内容、经营、技术等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策略。

坚持“内容为主”,增强核心竞争力在互联网普及全球的今天,新媒体形式复杂多样,竞争压力如此之大的情况下,传统报纸应该重视内容的原创性,独特性以及自身的品牌效应,加大人手扩宽信息的来源渠道,进行内容的高度整合;深度挖掘,提升报纸的质量水平;提高报纸的权威性,让报纸成为不可替代的媒体之一。

不同的报纸也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适宜的方式方法,如党报要选择适合的角度引导大众,增加社会影响力,版式设计要新颖,实现信息多元化;都市报要更加“接地气”,要从市民的角度出发,市民想到的要去想,市民想不到的也要去想;专业报纸要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传达真实有效的焦点信息。

改变商业模式,进行多元化经营一张报纸的价格实际上大大低于它的采访、排版、印刷的成本,并且报纸上大篇幅的...

对于社交软件和创意广告的看法的作文?

玩电脑游戏对我们的视力和健康十分有害,当你沉迷在电脑游戏带给你的快乐中时,你的视力也在不知不觉中一天天地衰退,等你最后醒悟时,已经来不及了!可能还要搭上你曾经拥有过的健康身体。

网络游戏的开发,聊天程序的不断更新,使那些控制力较差的人沉迷于网络中,有些人泡在网吧玩游戏一呆就是好几个小时,更有甚者,在网吧好比在家一样,吃的喝的睡的,样样不少,三一成伙、五一成群的联网打游戏。

目不转睛,高度集中,可谓是执着至极,然而人们在快乐享受网络带给他们愉悦的同时,却完全忽略了网络这个魔鬼正在一步步侵蚀着人们的健康,也有些人在网络提供给我们便利的平台上,利用网友的无知,采取一些不道德的手段进行欺,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因网络的犯罪而产生的悲剧占有相当的比例

英语作文,广告的优缺点

广告的优缺点有: 优点:直观,生动 缺点:不成功的广告容易让人产生厌恶 广告(英语:advertising或advertizing),即广而告知之意。

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

可以泛指一切不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告,包括公益广告、旅游广告、商业广告等等。

然而,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广告”往往特指商业广告,即用于推广货品、服务、或理念的付费公告。

广告的目标在于劝说大众,以引发购买、增加品牌认知、或增进产品的区别性。

每则广告由讯息与传递讯息的媒介构成。

广告仅是全部行销(即营销,市场营销)策略中的一环。

行销其他方面包括宣传、公关、推销、竞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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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利与弊》为题写一篇600字的议论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方便、快捷的通讯工具——手机进了千家万户,在大街上可以看到人手一机的情景,当中,也不乏有些中学生,随着手机的日益普及,手机也进入了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校园,在每个班级中,拥有手机的学生不占少数,据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57%的中学生拥有手机,一些生产商把中学生视为他们未来庞大的销售市场。

中学生使用手机更应该值得关注。

中学生使用手机无非就是在学校里,比如到学校发现要交的作业忘带来,那就趁下课时打电话回家,要父母送过来。

当然,还有些同学把手机带入课堂,将手机调到振动状态,在桌子下面偷偷的玩。

有的在宿舍熄灯后用手机发短信。

中学生手机的三大用途:收发短信、玩游戏、上网。

有超过70%的中学生已经不把手机当成与人通讯的工具,而是一台与电脑一样,能收发讯息、玩游戏、能上网、还能听音乐、发图片的“迷你“电脑,跟桌上的电脑式手提电脑比较,手机的好处当然很多。

有的学生认为,它能方便联络,方便使用,可以通简讯,非常轻便,无论拥有或使用手机的中学生,利用手机信筒讯可以说已经成为手机的主要用途,就算用手机来打电话的学生也以闲聊为主,用来问功课,与家长联系的很少。

由于手机进入课堂,也不免会带来一些弊端,很多同学都对短信息上瘾,把各式各样的短信发来发去,甚至交头接耳地交流各自收到的有趣信息,自己没有认真学习,也严重地影响到周围的同学,把手机带入课堂会影响到正常的课堂秩序,有些同学甚至把手机带进考场,利用手机短信息作弊,每攫的期中、期末考试都可以发现几起此类的作弊事件,利用手机作弊,让人防不胜防,严重地破坏了考场的纪律。

有的住宿生在宿舍熄灯后,有手机来玩游戏、上网、听音乐、发短信息至深夜,造成睡眠不足,导致第二天精神不济,学习效率也大打折扣,不仅自己受带影响,也干扰了别人的休息。

综合学生使用手机现状,我们得出了以下几点利与弊。

利的方面: 1.手机作为高科技的产物,确实可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学生可以通过手机及时与家长联系,也可以向老师汇报学习等。

2.与以前的同学多交流,可以保持原有的友谊,与现在的同学多交流,可以增进友谊,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以用手机进行讨论。

3.一些手机的拍摄功能,可以随时拍下一些有意义,有价值的东西。

4.手机里面的闹钟装置,可以随时使用。

5.手机的本身小巧玲珑,占很小的面积,可以随身携带。

6.当学生外出游玩或在其它地方遇到危险时,可以及时向家长、老师或警察求助。

弊的方面: 1. 短信聊天,影响休息,耽误学业,多数家长反应,孩子用手机谈论学习的内容少,用于同学之间联络或发短信的多,手机给学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 不良信息,玷污心灵。

3. 助长学生攀比成风,每到课余,一些学生就会围在一起相互“切磋”手机的款式和功能,校园里的手机越来越多,档次也越来越高,对那些没有手机的同学,很容易造成心理的不平衡,在攀比之风的影响下,有些同学开始盲目追逐,因为手机更新换代十分迅速。

外形、功能、都日新月异。

拿名牌手机的同学就会炫耀自己的家境,父母地位,这样会让学生把父母当作靠山,不思进取。

4. 额外增加父母的负担,据调查结果显示,学生购买手机的资金全部随接或同接来自于父母,且每月的话费也是父母掏腰包,对于家境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给孩子买手机等于给家庭增添新的负担。

5. 手机为考试作弊提供了条件,养成不正的学风。

6. 影响校园治安,手机属于贵重物品,常出现偷窃现象,此外,手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也更为突出,已经引发了中 学生的犯罪,有手机的中学生也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欺和抢劫的对象。

7. 中学生使用手机会妨碍学校的教学秩序,上课时有的同学手机未关机,突然来电话影响全体同学听课,会给整个教室带来不愉快的情绪。

8. 手机对人有辐射,许多广告只说手机有多少先进功能,却从未提对人体的伤害。

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黄金阶段,如果因为手机而对身体伤害,岂不追悔莫及。

手机作为科技进步带给人类的新工具,是新事物,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身并无利弊对错。

进入校园后出现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暴露了学生规则意识欠缺等学校德育的“老问题”。

学校一纸禁令,其实只能在表面上掩盖问题,对中学生有手机应该一分为二的看。

如今,身处信息时代的中学生已不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闲书“的书呆子。

所以,拥有作为现代社会主要沟通工具之一的手机,是社会发展的进步必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学生配一部手机对许多家长来说不是太大的负担,有了手机后,家长能够更好地监督孩子。

当然,也不能忽视手机进入校园带来的新问题,要达到“利大”最根本的是要整体提升学校德育水平让学生具备自律意识,以健康的心态使用手机。

信息时代,手机已经成为主要的信息联络工具。

对于学生来说,手机可以当手表用,职能手机可以当学习机、微机、相机使用,减少了费用开支,可以用手机上网,学习和查询多种知识,手机还可以当字典、词典,学习汉语、英...

看电视的利与弊作文900字

电视,是20世纪人类最大的发明之一。

电视的用途很广,主要用于新闻广播和各种通讯,也用于播送有图像的文艺节目。

电视给人类带来了视觉革命,他把人们带进了一个五光十色的奇妙世界,奇迹般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

电视的发明不但使人们的休闲时间得到前所未有的充实,更重要的是,它加大了信息传播空间和信息量,加强了人们的相互了解,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

电视在剥夺我们的时间。

电视如果只是单纯的剥夺我们的时间,也就没有那么可恶了,问题关键是,它在颠覆我们昔日所拥有的美好一切。

本该和亲人拥坐在饭桌旁促膝谈心,回忆甜蜜的往事,享受亲情和友谊,电视却让我们坐在它面前频繁的换着频道。

本该带着孩子去看那明净的圆月,感知苍穹的博大和繁星的静谧,可是电视却让我们坐在它面前陪伴那绵绵无期的广告剧。

星期天,本该到郊外去享受春日的阳光和小草的芬芳,可是我们却整个周日都坐在电视机前,伸着懒腰,哈欠连连。

可以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连啃瓜子的时间都让给了电视。

电视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使我们的生命变得单调而狭窄;电视在侵染我们的情感,使我们变得脆弱而虚假;电视在夺取我们沉思的乐趣,使我们的思想变得机械而幼稚……我们应该站出来,为了我们的生活,让电视受到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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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主题的论文

摘 要: 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其传播途径包括报纸、杂志、电视、电影、网络、包装、广播、交通等。广告是一种传播方式或传播活动。广告正以积极、明朗的主流方向作用于人们的思想,影响人们的实际生活。关键词:广告 传播 作用正文:现在广告已经在人们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又称效应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声明等,主要目的是推广;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扩大经济效益。广告的本质有两个,一个是广告的传播学方面,广告是广告业主达到受众群体的一个传播手段和技巧,另一个指广告本身的作用是商品的利销。总体说来,广告是面向大众的一种传播;艺术的高雅性决定了它的受众只能是小众,而不是绝大多数人。所以成功的广告是让大众都接受的一种广告文化,而不是所谓的脱离实际的高雅艺术。广告的效果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它究竟是不是成功。本文就广告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做出分析,得到以下结论。一、广告对人们实际生活的正面影响1、传递信息,沟通产需广告的最基本功能就是认识功能。通过广告,能帮助消费者认识和了解各种商品的商标、性能、用途、使用和保养方法、购买地点和购买方法、价格等项内容,从而起到传递信息,沟通产销的作用。俗话说,货好还得宣传巧。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企业对广告的作用不十分明了,认为做广告花费大,得不偿失。因此,他们宁可天南海北、火车轮船、辛辛苦苦到处推销,也不愿做广告。实践证明,广告在传递经济信息方面,是最迅速、最节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好的产品借助于现代化科学手段的广告,其所发挥的作用不知比人力要高多少倍。2、激发需求,增加销售一则好的广告,能起到诱导消费者的兴趣和感情,引起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欲望,直至促进消费者的购买行动。曾有这样一个事例:某国烟草公司派了一名推销员去海湾旅游区推销该公司的“皇冠牌”香烟,但该地区香烟市场已被其他公司的牌子所占领,该推销员苦思无计,在偶然间受到了“禁止吸烟”牌子的启发,他就别出心裁地制作了多幅大型广告牌,广告牌上写上“禁止吸烟”的大字,并在其下方加上一行字:“‘皇冠牌’也不例外”。结果大大引起了游客的兴趣,竞相购买“皇冠牌”香烟,为公司打开了销路。3、促进竞争,开拓市场大规模的广告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竞争策略。当一种新商品上市后,如果消费者不了解它的名称、用途、购买地点、购买方法,就很难打开销路,特别是在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更新换代大大加快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能使消费者对本企业的产品产生吸引力,这对于企业开拓市场是十分有利的。提高商品的知名度是企业竞争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广告则是提高商品知名度不可缺少的武器。精明的企业家,总是善于利用广告,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名声”,从而抬高“身价”,推动竞争,开拓市场。4、介绍知识,指导消费现代化生产门类众多,新产品层出不穷,而月分散销售,人们很难及时买到自己需要的东西,而广告通过商品知识介绍,就能起到指导消费的作用。有些产品消费者购买以后,由于对产品的性能和结构不十分了解。因此,在使用和保养方面往往会发生问题。通过广告对商品知识的介绍,也可以更好地指导消费者做好产品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从而延长产品的使用时间。5、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好的广告,实际上就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不仅真实、具体地向人们介绍了商品,而且让人们通过对作品形象的观摩、欣赏,引起丰富的生活联想,树立新的消费观念,增加精神上美的享受,并在艺术的潜移默化之中,产生购买欲望。良好的广告还可以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培养人们的精神文明,并且给消费者以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陶冶人们的情操。二、广告对人们实际生活的负面影响1 、广告由于和商业利润相依,因此它不可避免地要用各种方式甚至是媚俗的方式换取受众的青睐,污染了社会环境。从广告促进销售的实质来讲,无论是广告宣传的产品的质量也好,还是企业的文化也好,某种精神也好,都或多或少的有种让人误解的倾向。广告有特定的受众,但是其他人群尽管不是有意作用的对象,但同时也存在于广告的影响之中。比如,有些“少儿不宜”的广告,偏偏在儿童的生活圈中频频出现。记得在江苏某频道中有一个饮料的广告,大致内容是在海边一男子用打开的汽水瓶喷射对面的赤裸美女;美女发出尖叫┉┉。这样的广告,缺少创意,只是用靓女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这是广告不健康发展的表现。曾还有一则洗衣机的广告,画面上是两个少女脱下身上的衣服扔进洗衣机,甚至脱到不能再脱的程度。这样的广告有悖于我国的道德观念和审美情趣。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决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来换取经济一时的发展。广告不仅要服务与企业,同时也要服务于大众。用媚俗的方式换取受众青睐的广告,污染了社会环境,降低了广告本身和产品的品位。广告在传递商业信息的同时还传递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社会准则、生活方式等潜在的文化信息,当前一些商业广告中出现的庸俗化,乃至低俗化倾向对于大众媒介文化无异于一种侵蚀,它们严重玷污了人们的视听,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广告的广泛传播使受众陷于广告的魔幻文化情景中,助长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攀比陋习。广告为了实现产品的促销,大宣、特宣。“谁穿谁精神”、“XX男人的标志”、“地球人都知道”等等宣传,无形中扭曲了人们的消费观念。人们相互攀比,名牌消费成了趋势。在高度消费社会的时代,通过物质来表现富裕的的生活态度,造成了无休止的追求差异化的竞争,而鼓励享受、鼓励奢华消费的广告无疑会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当追求享受、时尚与炫耀成为大众心理的一个构成因子时,这又势必反过来影响广告的创作,如此恶性循环,只会将大众文化引向拜金主义的泥潭,使大众文化走向庸俗堕落。我国仍是一个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仍有很多人生活在贫困线上,对那些先行富裕起来的人们,如何引导他们的消费观念、广告所具有的社会教育功能应当有所作为。3、广告宣传的不严肃性,扭曲了传统文化,影响了社会文化的正常发展。由于广告广泛传播和频繁出现,广告语言往往被人们所熟知,进而成为流行语。广告人在创作广告的时候有时考虑了广告的效应却忽略了文化本身。一些不良的广告用语,扭曲了千百年来积淀下来的社会文化。根据调查表明:当广告语成为一个地区的流行语时,没有掌握这中流行语的人就产生一种压力。该群体就会在压力的驱使下努力去学习这些所谓的“时髦语言”,以此来紧跟时代的步伐。这些流行语有的是低级趣味的,有的是霸道的,还有的是误人子弟的。例如:做女人“挺”好(丰乳广告)、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丰乳广告)、别看它小,走在路上还挺横的(某汽车广告)、“布”同凡想(服装店广告)、“咳”不容缓(药品广告)等等。如果孩子们学习了不良的流行语,就会走在路上挺“横”,为的就是达到“布”同凡想的效果,一遇到什么小事就“咳”不容缓的说:“没什么大不了的,做XX挺好”。这样的广告极大的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发展。有些不良用语还有时会负载着一些不良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不严肃性不仅表现在用语上,而且在广告制作上也存在着一些越轨行为。有一则农药的广告把电视剧《白娘子传奇》中的片段剪辑成广告。画面是:美女回头变成大蛇把人吓死。同期话外音是:回头之间可以杀人,人们叫她“回头杀”。然后出现一瓶农药,名字就是回头杀。《白蛇传》是我国四大传奇故事之一,因为经典所以广为流传。如果把人们流传百年的经典爱情故事做成了“回头杀”真觉得让人痛心;为被糟蹋的文化而痛心,同时也为这种行为而痛心。还有的广告哗众取宠,让一个人假装口吃,结结巴巴的做广告。这样的广告和广告行为不仅受到指责,就连企业也跟着受到指责。广告的负面影响以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虚假广告和过分夸大的宣传,会让降低受众对产品的信任,甚至有时对社会也产生怀疑。总之,广告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不良的广告使受众在消费心理上产生误导,盲目追求消费;不良广告会对产品品牌本身造成极大的伤害;不良广告对大众媒体文化无疑是一种侵蚀,严重玷污了人们的视听,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尽早采取有效措施将广告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虚假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极大破坏市场规则,也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我们应该予以坚决打击和抵制!

木兰诗 背过就去气老师唧唧复唧唧,木兰开飞机,开的什么机?波音747!问女何所思,问女何所忆.女亦有所思,没钱买飞机.昨夜见军帖,要用轰炸机,飞机十二架,架架买不起.阿爷无大钱,木兰无金银,愿去买钢铁,从此造 飞机.东市买图纸,西市买螺丝,南市买玻璃,北市买铁皮.旦辞爷娘去,暮宿旧机库,不闻爷娘唤女声,但闻铁皮摩擦滋啦啦.旦辞机库去,暮至军营旁,不闻爷 娘唤女声,但闻将军大呼哈哈哈.万里开飞机,关山一下没.热气传机翼,日光照玻璃.将军被吓死,壮士魂已飞.飞来撞天子,天子躺病床.策勋十二转,赏赐俩耳光.可汗问所欲,木兰不愿进牢房;愿开747,飞着回故乡.爹娘闻女来,端起机关枪;阿姊闻妹来,当户举手枪;小弟闻姊来,磨刀霍霍向智障.开我机舱门,进我飞机舱,脱我战时袍,换上飞行装,多装手榴弹,对外架机枪.出门埋 炸弹,亲友皆惊忙:离别十二年,不知木兰变猖狂.疯子脚蹬地,呆子眼紧闭,两人并排走,谁能说我不正常?

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代言广告,这种现象早已存在,国外早已有之,然而,近年来新兴医院事件、亿霖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层出不穷,这些事件使得公众熟知的明星们站到了风口浪尖上。尤其是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些事件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使他们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笔者不怀疑媒体有炒作之嫌,但基于职业习惯,更有兴趣将明星“代言门”问题引入法律场域加以思辨。一、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消费需求与市场的占有份额往往成为企业的追逐对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也无可厚非,最好的结果是:品牌借明星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广增加了媒体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价值。然而,由于代言广告过分夸大产品的功能与品质,在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而且由于给部分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害。在谴责商人无良、政府失察之余,我们更须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我们知道,明星代言产品或者品牌,是要收取不菲的代言费的,而这笔代言费并非像明星们认为的那样:是商家自己出资给付的。而事实上, 这笔费用最后会计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之中,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埋单。因此,虽然,代言明星没收消费者钱,也没做产品,更没卖产品,根据现有法律体系从技术上分析,明星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既然二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引起公众指摘,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然而,利益与风险相一致乃是法律基本原则,高额代言费对应几近于无的法律责任,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法律技术的适用结论与法律原则的内在精神发生了背离,不能就以此表明纯粹根据法律技术推理的合理性。这首先关涉到法理学上法律调整对象的理论。一般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制不是无界限的,法律必须尊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此固有理,但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领域,一些重大的、关乎公益的道德问题往往也上升为法律问题。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可知,这不但是起码的商业伦理,也是基本的法律精神。不能仅仅放任处于彻底的商业逻辑支配之下,更应该将其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且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利益与责任的平衡,在明星广告泛滥的当下,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事实上的合理性。二、明星代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确立了在食品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毕竟是特殊法,适用的范围也更加有限,除此之外,我国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规定几乎属于空白。基于此,笔者主张再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具体审思。民事主体之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合同和侵权两种主要类型。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其成立是要约与承诺的合意,但明星代言的本质与合同迥异。首先,明星与特定的消费者并不属于合同的相对方,主体不适格;其次,明星代言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因素, 更没有与消费者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意图;再者,明星代言通过媒体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这与要约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特征不符。那么明星代言是否适用侵权法那?毒奶粉致婴儿肾衰竭,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定侵权类型,法定责任主体是制造者和销售者。从字面上看,代言明星并不在责任主体之列,根据“法无明文不加责”的原则,法律上似乎无从非难明星。笔者以为,法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仅仅靠道德来调整是不足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的。不能让代言问题产品的明星们的行为游离于法律责任的藩篱之外。但是,侵权的救济手段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问题:若为一般侵权,那么即使存在问题产品,存在对公众的致害后果,但是这种后果与明星的代言行为似乎毫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属于一般侵权,而在几种特殊侵权的规定中显然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条款。然而不问良莠唯利是图的代言行为已经使得伪劣产品大行其道、流毒更广,从损害控制的目的出发,明星代言需承担一定的“准侵权责任”。而法律技术上的问题我们可通过扩张解释来实现。1、主体上的扩展解释。在如潮水般的代言广告中,我们发现不仅仅是明星,在关系到人体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甚至所谓的专家、学者也不乏之,如果仅仅局限于明星这一狭小领域,显然不能达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所以应该对“明星”做扩张性解释为:为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对人们的心理起到一定引导、暗示作用的社会公众人物。2、通过对产品责任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代言行为视为“准销售行为”。这种主张绝非荒谬。其一,收代言费时依据商业规则,代言产品出现事故时却援引道德庇护,这种双重标准有违“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二,高额的代言费意味着明星对产品瑕疵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明星在代言时即应当对可能的产品责任有一定预见。其三,明星代言行为属于间接致害行为。人类步入信息社会以来,明星借助各种媒体已深入社会生活,吸聚公众信赖,其代言行为对消费行为的诱导或强制作用不容否认,社会观念上已逐渐认定明星代言与产品损害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同样是具有合理公信力的中介行为,明星代言也应与时俱进地纳入侵权法视野。3、对于明星代言行为实行差异性的归责原则。根据法学上的共同侵权理论,若明确规定代言问题广告当然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过重。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产品责任中,明星与制造者、销售者所处的角色、地位毕竟不能一视同仁。认为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该不同于生产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明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可能导致让明星去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因此承担“差别责任”。这种“差别责任”应当将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种类扩大到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而不仅仅是“过失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本质上仍属于民事上“过失责任”的范畴。首先,依笔者之见,应当区分明星的主观心态并依据广告代言人他或她所代言的产品与人的权利的密切程度的不同或广告对象的不同来详定法律责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般说来,食品和药品,这些东西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对于这种与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的广告代言人,法律应规定承担“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才符合“损益相抵”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还是有些偏轻,而不是过重。这样做是不是太严格了呢。一点都不严格,在有些国家,食品代言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些国家干脆规定严格禁止代言药品广告。其次,还应当从广告对象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实行差别责任。比如对象为儿童或老年人的广告,其责任就应当加重。这个原则在很多国家就是这样适用的。这种差异性也应当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有所对应。比如代言内衣广告的责任应当重于代言外衣广告的责任。与此类似,代言与皮肤密接触出的化妆品广告的责任就应当重于代言其他与人身没有接触的产品的责任。如果确无过错,则应当在实际取得代言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补充责任,在制造者、销售者或保险公司(如有责任险)无力赔偿情况下始引发这一责任。从合理分配责任的角度来看,较之比照产品责任的思路,也更为合理。

名人代言广告策略的研究论文

说到广告,就不能不说说与其相伴的明星。早些年明星多在影视歌三个领域发展。后来,少部分人涉足了广告界,就被冠以“四栖明星”的殊荣。再看现在的电视广告,俨然成了明星们的天下。过去只是单纯的“做广告、搞宣传”,现在已经有了新的名词——“形象代言人”。看这些文娱、体育明星们大张旗鼓地介绍着所代言的产品:塑身的、美容的、医药的、食品的……你方唱罢我方登场,每个人都对自己代言的产品言之凿凿,直弄得电视机前的我们一头雾水。当把其产品买回家一用,才发现有些并没有明星广告宣传得那么神奇。渐渐地,消费者也明白了一个道理:亲眼见到的也未必是真的,还得亲身验证才行。听说明星们的广告费都是价格不菲,但是各大品牌还是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明星策略,大打“明星牌”,他们看中的也正是产品的“明星效应”。不管质量好坏,起码有明星做代言能先和观众混个脸儿熟。在此给明星们提个醒,接拍广告先得把住自身的那道关。如果仅为了赚钱而做了虚假广告,好不容易树立起来的威望瞬间就会功亏一篑。像最近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郭德纲代言的某产品被“打假”就是一例。纵观现在的广告市场,塑身、美容和医药产品的广告是最有争议的一类。很多明星现身说法,讲述自己使用产品后的种种好处,但是真正亲身体验的明星并不多,更有人爆料,那些明星使用产品前后发生巨大变化的照片,其实都是经过电脑的后期处理的,如何规范这类广告,使其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是殛待解决的问题。总而言之,奉告明星和广大消费者,明星选择代言产品要小心谨慎,大家购买更要擦亮眼睛。 广告代言人应是善良与爱心的载体 利用名人做广告是直接促销的一种形式,常见于报纸、电视、广播等。 商家利用人们的慕名心理,利用名人效应在广告中宣传商品,其效果堪称神奇。明星们代言的广告不仅会提升商品的知名度,增加商品的销售量,还能够拉动疲软的市场。 可通过名人做广告的产品就一定像宣传的那样神奇吗?这正是大多数人疑虑而担心的问题。 我不相信名人做的广告,只相信自己的分析,人的大脑是用来思考的,不要把决定权寄托在别人身上。 如果某些名人受到利益驱动而不顾消费者利益,为一些无质量安全保障产品做广告宣传,那不把老百姓坑苦了?名人代言广告的丰胸产品、美容产品、保健产品都曾给盲目追风的“追星族”带来身体与精神上的双重伤害,这样的实例屡见不鲜,这应该引起某些名人们的警觉和反思。 明星是人们崇拜的偶像,应是善良与爱心的载体。多数人因为崇拜着明星,自己不分辨,人云亦云,相应的广告必定影响着他们的购买方向。 呼吁:代言人莫让贪欲熏昏了头脑毁坏了前程,珍惜自己的名声,珍惜消费者。 希望企业也要对产品品质保证,产品亦如人品,如果没有信誉保证,其生命是短暂的。

一:名人广告的势:1、将受众对名星的关注转移到对产品的关注,提高产品关注度和知名度:就现在看来,名人广告对产品的宣传作用是其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名人通过其本身的广泛的知名度来引起观众的注意,利用人们喜欢明星、崇拜明星、模仿明星的心理,吸引广告受众。2、利用受众对名人的喜爱,让消费者爱屋及乌,增加品牌的喜好度:很多消费者因为对代言的名人的喜爱而选择该产品,这便是名人广告的另外的一个重要作用,影响消费者的观念和为。3、通过名人的形象魅力,强化品牌形象,从而有效增加了品牌的信誉度和名誉度:由于明星的特殊地位和富足的生活水平,其日常用品被理所当然的定义为高档消费品,从而对产品的信誉度和名誉度有很高的提升。二:名人广告的弊端:1、由于名人有较高的夺目率,往往会分散人们对广告商品的注意力,容易喧宾夺主,调查结果发现,在名人广告中,记住名人形象地占82%,记住产品商标名称的占49%,记错或混淆商品形象的占45%。数据表明消费者更容易记住明星的个人形象,而却忽略了商品本身。2、如果名人与广告产品无任何内在的或明显的联系,会形成牵强附会、不可信的感觉,一些企业经常会找一些与之毫不相关的明星代言,使得名人广告的可信度和影响力下降。3、名人的不良形象波及企业:明星个人形象参差不齐,一旦其社会名声不好,可能会波及产品,因而对商家来说,选择合适的名人很重要,否则可能会存在隐患。4、名人广告容易本末倒置,广告质量差强人意,广告内容缺乏新意:名人广告将重心都花在了名人身上,对广告的创意等方面关注不多,广告质量很可能不高。5、每个名人都有喜欢者和讨厌者,因而,名人广告也有可能导致一部分讨厌该名人的消费者不愿意再选择该品牌。规避风险的方法:1:名人代言广告宣传要在整个品牌战略的基础上进行,同事考虑成本和效益.2:构建名人广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市场调研找到适合自己的明星代言人。3:增强广告创意,让消费者乐于接受。4:建立名人代言的预后方案,防范因名处理人本身问题给代言品牌造成的风险。5: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危机能力。

网络虚假广告论文

摘 要:本文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入手,详细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这一问题;进一步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关键词:网络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 侵权 权益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值得探讨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等问题。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要清晰地界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身份,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及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内。笔者认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仍然值得商榷:首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从目前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和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将消费者定义为,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任何自然人。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基点仍是个人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是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在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时,其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不能作为最终消费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由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单位坚持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它的地位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就单位所具有的实力而言,很难将其视为市场中的弱势一方。个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故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特殊保护。且其与经营者相比较缺乏交易经验或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从而导致在交易中不具有与经营者对等的实力,所以需要国家立法进行干预;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团体力量与经营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那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单位购买者不具有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概念未作解释,也未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品质量法》用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概念,未将两者合称。实践中,经营者的概念也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对经营者管理注重的是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或商业行为。本文将“经营者”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同时,本文认为电子商务中具有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有: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达到营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C2C交易模式中,虽然销售方为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但个人销售者应被视为经营者,以令其对应的购买者自然成为消费者,双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内容,那么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法律一概将注册为个人用户的企业销售者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销售者进行交易的个人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的保护。3、C2C交易中,大部分的个人销售者以出售商品为业,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存在营利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个人销售者可以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其“店铺”规模及产品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等。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其借助了网络这一便利资源。将这一类个人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标准来确定个人销售者为经营者,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术问题,本文不作论述,但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个人销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为业,具有营利目的。(2)个人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数额或交易频率是否达到一定标准。(3)个人销售者“店铺”货物的库存量。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见表一)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概念中的经营者包含了真实的经营者和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若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构身份信息,购买者则很难辨认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在目前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消费者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或者说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断其为经营者,无论其是真实的经营者还是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法律上都应当将销售者认定为经营者。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欺诈后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借助该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弥补现行法对网络交易监管的不足。现阶段,网络消费欺诈的手段有: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取订金、网络拍卖欺诈等。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可以尝试建立事前预防体系:(1)建立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3)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4)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网络虚假广告问题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发布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给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而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重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判断而作出。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保障。笔者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有如下建议:(1)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2)明确ISP[3]与ICP的责任;(3)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权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完善相关法规。有必要针对网络虚假广告等不正当引诱方式制订特殊规则,使网络广告的发布行为有法可依,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管理。3、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关于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偏向消费者履行期限的规则。根据欧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规则》:“供应商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的30天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通知与返还期限在履行期届满30天内。”该规则同时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最少7个工作日内撤销任何远程契约,且不需要给付违约金与说明理由。在撤销契约中,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仅限于返还货物的直接费用。”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考虑这两个规则,有条件的确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尽快履行合同;后者可以确保消费者“退货权”的实现,同时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4、网络格式合同问题目前,网络消费类合同中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点击类格式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即消费者按照网页的提示,通过点击经营者网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钮所订立的网络合同。另一种格式合同是浏览类格式合同(browse-warp contract),指经营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访问者一旦浏览了其网站主页便与该经营者成立了合同。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较高的隐蔽性令消费者忽略了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在网络环境下,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现实的,因为“网络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4]。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制定一些规则,规范网络格式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经营者对合同订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经常采用设置方便链接,将格式合同隐藏于其他页面等方式,使消费者无法知道合同的存在。经营者应当以醒目的标识提示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存在,并在技术上设置提示程序,消费者只有阅读了格式条款后,才能缔结合同。(2)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网站上哪些协议、声明、通知属于合同条款,而且应当以醒目、易懂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关键条款内容。(3)经营者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后,存在着经营者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的情形,经营者对其变更或修改的条款内容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5、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才发货或提供服务,这区别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5];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帐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对于保障网络支付安全,除了采取当事人自律规范、从网络技术上确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从目前各国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来看,大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例如,美国的《Z条例》(Regulation Z)就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有限,对欺诈产生的损失,经营者承担较大风险;对事件的调查责任主要由发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担。”我国在制定电子货币支付相关法律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内容,采取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重点保护的立法原则。6、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大量垃圾邮件的骚扰等。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已大大加强,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有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案,我国也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及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3)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5)制定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7、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问题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现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后,人身或财产遭受了一定的损害。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大量的纠纷。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而且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网络交易的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迅速、方便的寻求救济,这成为了立法面临的新问题。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一)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如:向消费者收取的或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服务条款、交付和支付条款、购买的限制或限度条件(监护人许可、地域和时间限制、购买额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后服务信息、保证和担保条款等。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这对维护交易公平和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如:限制无效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则就是“霸王条款,权利不平等”。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上文中建议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当然,为了防止消费者对权利的滥用,可以规定一些例外情形。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还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事前保障,还应当保证消费者在争端发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其救济途径却难以找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筑网络交易争端的解决机制:1、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诉讼困难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公民小额纠纷,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质是为一般民众提供一种救济小额权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等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上应该和一般诉讼程序有所区别,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就有以下特别规定: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实行一次言辞辩论终结诉讼;为实现简易、迅速的审理目的,对证据的调查有特殊规定;诉讼中严格限制诉之变更、追加与提起反诉;使用表格化判决;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制,限制当事人上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受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如:美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不仅能够解决网络纠纷中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也能够轻松解决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多种纠纷。2、建立在线投诉中心中国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在该中心投诉的资料由中心转发到被投诉的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也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下设立部门,该部门在收到中心转发的投诉资料并核查后,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使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救济成本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所在地有查找的义务,这样可以让中心能快捷、高效地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投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争端处理的高效性、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低费用)等特点。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是最常见的在线争端解决方式。在线调解的基本原理同传统调解一样,不同的是调解的全部过程在网络上进行。在线调解的特点是:(1)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该种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规范约束少。在线调解中,可以通过第三人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3)第三人为自愿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美国Oline ADR的调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费者协会、商业协会或一些中立机构来进行调解。在线仲裁因受到网络技术对当事人举证等活动的限制,很少适用于网络交易纠纷,目前在线仲裁主要解决域名争议。建立和发展在线仲裁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证据提交的问题。网络交易中,除了数据电文来往外,可能也会出现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此时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成为难题;(2)在线仲裁地的确定问题。由于在线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线进行,故不易对仲裁地作出确认,仲裁地的确定对跨国交易产生的纠纷解决有重要影响。(3)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在线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约束力,是否具有司法执行力,这一点尚不明确。笔者认为,为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更快的发展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该机制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如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相关的全国性协会或组织负责争端解决(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以确定和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三)其他保护方式保护网络消费权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从立法、司法角度还难以达到全面的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这要求我们不仅仅从立法、司法角度来探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从其他方面来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1、加强行政监管。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2、实行行业自律。网络交易因其特性导致行业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规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誉评价机制。网络经济有着较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防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的、中立的信誉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誉查询系统,消费者可以对网络经营者进行信誉查询,这对于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作者单位:中国网络法律网)参考文献:1、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3、庞敏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5,(7)。4、孙玉荣:《民法上的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适用》,《法律适用》,2005,(4)。5、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6、金桂兰:《电子交易与支付》,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9。注释:[1]张雨林为张霖之笔名[2]信息不对称,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交易信息的拥有量是不对称的。导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与技术性。2、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和格式化。[3]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4]参见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则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5]如帐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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