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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节拍现象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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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节拍现象研究论文

美是一切艺术的基本特征,是音乐、舞蹈艺术的灵魂。音乐艺术与其他门类艺术的不同点之一,是用声音来展现美,通过和声、旋律、节奏等这些要素的组合,给人以美的享受,熔铸人们的美学趣味,陶冶思想道德情操。而舞蹈是表现人体美的一门艺术,它依靠人体形象、动作、线条、姿态的变化,表现出一种特殊的美。音乐和舞蹈的结合是一门综合艺术,失去音乐美的特征,舞蹈也就会失去它基本的艺术品格和艺术功能。 任何艺术作品都要以情动人且离不开美感的训练。摄影艺术中的美感,主要是靠光线的明暗、角度的选择、景物的取舍等来表现,其中缺少任何一项,都称不上美。舞蹈训练中的美感则是以人体为载体,以形体动作为手段展现出来的。这当中,音乐的美感是伴随着舞蹈者的动作溶入其中,而达到舞者的最佳表现并使其舞蹈有一定的内涵。所以,音乐美感训练应是舞蹈教学的内容之一,它训练的是一种舞蹈艺术的表演能力,也是舞蹈魅力的体现。 一、音乐美感与舞蹈教学的关系 音乐美感教学是一种科学的教学。舞蹈课堂中,舞蹈教师承担着指导和培养学生的任务,他们除了要求学生完成和掌握舞蹈艺术最基本的技术外,必须还要注意培养学生们的表演意识和情感意识,在这个师生共同参与的审美过程中,教师具有主导作用。特别是那些初涉舞蹈领域的学生,不但缺乏舞蹈的基本知识,更谈不上对音乐在舞蹈中的美感认识。所以,强调音乐美感的培养,也是对学生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审美意识的培养。 音乐美感教学都是从较小的孩子们进行舞蹈基本功训练和强化舞蹈技能、技巧的学习中,伴随音乐而开始的。由于教师在授课中,往往只注重强调培养学生们的舞蹈技能、技巧,而忽视音乐的功能和作用,这容易造成事倍功半的结果。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方式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很枯燥乏味,学生们的学习效果不是很理想。我们的目标是培养造就合格的舞蹈艺术人才,使之服务社会并创造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为此,要通过我们的努力,使学生一投足、一伸手就能带给人们音乐和舞蹈美的享受。当然,对于初学舞蹈专业的孩子们来说,这并非容易做到,由于每个学生的基础条件、素质存在差异,因此,在舞蹈教学中,要求教师要真正了解学生,因材施教,博釆众长,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音乐节奏与音乐美感的渗透 音乐美感训练教学同其他艺术教学一样,都有其严格要求的形式和规范,由于音乐美感训练是伴随舞蹈教学而进行的,因此,教师严格要求学生在训练中按照舞蹈的基本规范去练习每一个动作的同时,应加强音乐的作用,让学生跟随着音乐鲜明的旋律和节奏去体味音乐的美和动作的美。因为没有音乐的训练会使孩子们在学习和训练中感到乏味,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是会很呆板、僵硬的,不能适应舞台的需要。这种现象往往在较小的学生训练中最为突出。所以充分体验到音乐美感的训练,既要注意能力的培养,又要注意舞姿与音乐美感风格的统一,并编排出带有鲜明节奏意义的组合。舞蹈的节奏包括动作感觉上的快慢和强弱,这就要求在课堂训练中,音乐的旋律、节奏要有动作想象所产生表情,同时又要体现节奏韵律的形式美.音乐是人内心情感的形式之一,它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准确把握舞蹈动作。因此,节奏鲜明的音乐,能使舞蹈训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能对动作的内涵锦上添花。 三、音乐旋律与舞蹈表演的交融 《天鹅湖》、《胡桃夹子》等世界经典芭蕾舞剧的旋律是何等的优美,其艺术的魅力百年经久不衰.试想,没有音乐的旋律作衬托,只注意技能、技巧的完成,最终带给观众的感官效果只能是苍白无力,也就谈不上什么真正的舞蹈美。因此,音乐与舞蹈密不可分。音乐是舞蹈的灵魂,旋律是音乐的最佳体现。音乐作为一门独立的艺术形式,与舞蹈的相互融合使其内容更加完美和具体。伴随着时代向前迈进的节拍,在即将步入2l世纪的今天,应当进一步重视研究音乐与舞蹈的辩证关系,努力探索建立一种具有中国民族特点又富有时代精神的新型音乐舞蹈训练体系,以求舞蹈事业的发展与时代同步。 现在校学生和即将毕业的学生,将是下一世纪舞蹈艺术发展的主力军,从现今起,就应注重在舞蹈教学中对他们音乐美感的培养。教师要首先树立起这种意识,从每一节课做起,培养他们舞蹈动作与音乐相配合的感觉。设计课堂训练动作或组合时,首要的是选择与其相配合音乐曲目的风格是否与动作或组合风格相吻合,能否抒发相应的思想感情。与动作或组合统一风格的曲目,就能充分抒发与之相应的思想感情。这样的乐曲,在课堂中能较好地调动学生的激情。 四、舞蹈表演在音乐美感中升华 舞蹈表演中的舞蹈美和音乐美,是舞蹈艺术创作中不可缺少的,它既体现了人体的美,也展示了音乐表现美的形式。舞蹈教学中加强音乐美感的训练,是服务于艺术表现的重要工作和手段,没有艺术表演的需要,单纯的舞蹈美和音乐美是不会产生的。所以,在课堂训练中,不能有所偏颇,即把舞蹈的训练看作是单纯的技术、技巧,而把音乐当成是可有可无的。这种做法失去了舞蹈艺术的本质和灵魂。有的学生在做舞蹈动作,完成各种跳转等技术、技巧时,常常会表现出一种内在的精神东西,这一点与学生自身较强的音乐美感是分不开的;反之,有的学生做同样的动作,虽然舞蹈技巧完成得不错,可是动作给人的感觉是机械、僵硬、呆板,没有吸引力,没有艺术感染力。当然,要完全达到舞蹈者美感和音乐感的统一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我们的学生来自不同的地区,文化水平和音乐舞蹈素质也不尽相同。如何能使学生在学校有效的学习时间内获得提高,很大程度上需要老师们付出艰苦的努力,要让学生熟练掌握舞蹈的基本要求,又要注重培养他们的音乐美感,把两者科学地、有机地、恰当地、合理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达到培养人才的理想境地。

音乐学,是研究音乐的所有理论学科的总称。音乐学的总任务就是透过与音乐有关的各种现象来阐明它们的本质及其规律。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音乐学研究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音乐学研究论文篇1 浅析类型化音乐节目对主持人的要求 源自美国的类型化音乐广播在塑造频率的整体形象、规定主持人的解说篇幅等方面令人耳目一新,在这种新节目形态下,频率的整体风格被记住,而主持人的个性在凸显频率风格中被越来越淡化。听众对广播的感觉方式从一个个节目的细节式体验变成了对频率整体的把握,他们不再有耐心去等待、搜索某一个特定节目,而希望一个频率的播出内容是恒常的、稳定的,广播节目的伴随功能越来越突出。 以鞍山音乐广播为例,强调类型化特点,重点放在音乐本身的欣赏上。各节目虽然标称为“音乐晨风”、“音乐飞扬”、“音乐阳光”、“音乐漫步”等名字,但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不同,只是在不同的时间选择了节奏和韵味不同的歌曲作为区分。频道的宣传广告是:“爱音乐,爱生活”,就是让音乐与听众随时相伴。类型化音乐电台要求主持人的语言更加精练,节目更规范,整体性特点显得与众不同。它以其音质清晰、轻松时尚、浪漫亲和、青春动感的节目风格,音乐资源丰富迅捷、内容及形式善变的节目特点,独具特色的节目优化组合,将精练的语言与音乐融为一体。那么,作为类型化音乐广播的主持人要如何面对自己的工作呢? 一、让音乐来唱主角,压缩主持人空间 音乐是最古老的语言,用它可以进行无国界的情感交流。音乐本身比主持人的话语来得更有意思。那么主持人要做的是在保持频率整体风格的前提下,融入个人主持风格,做好曲目间的自然过渡,简短精彩的歌曲点评。为了确保专业化频率的整体风格,考虑到现代人生活节奏加快,听众不喜欢听主持人太多说话,主持人的语言每小时限定在3分钟内。鞍山音乐广播的收听人群为15~45岁年龄段、喜好音乐、文化素养较高的听众。其中都市人群为主要收听群,所以节目的设置也与都市人的生活结合紧密,遵循人们的生活、心情等规律,歌曲的选择充分配合听众的收听环境,它依靠节奏的变化,就像朋友陪在身边,来完成收听,最终把整体频率风格表现出来。 二、主持人必须加强时间观念 类型化音乐广播的主持人起的是穿针引线的作用。用精练的语言,巧妙地串接起歌曲之间的联系是每位主持人首先要明确的。为达到音乐与话语的平衡,类型化音乐广播对二者比例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鞍山音乐广播对每一个小时的节目内容作了精准而细致的定位与安排,规定主持人在每小时的节目中“开口”6次,而每一次的“开口”时间限定在30秒,只能在上一首歌曲的尾奏和下一首歌曲的前奏之间,并严格要求主持人的语言不允许和歌手的声音混播。类型化广播的串词还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最流行、最贴近的内容和听众分享,时间短了,但主持人的责任并没有减轻。这就要求主持人的专业素质更高,概括能力更强,语言表达更准确,对歌曲的悟性更深。如此一来,受众可以最大限度地完整欣赏歌曲,而不会受到主持人过多的语言干扰,从而保证了频率在全天“音乐不间断”的顺畅播出中确立自身独特的风格,并有效地树立起自己的频率品牌。 三、主持人说话要有对象感,重视陪伴性 要了解是哪些人在收听类型化音乐广播,他们的年纪有多大,这个群体有着怎样的特质,他们的价值观是什么,他们对我们的广播节目有怎样的想法,等等。仍以“鞍山音乐广播”为例:音乐播出思路是“经典+流行”,以中文为主,以欧西作为点缀。主持人随时把握这一音乐思路,及时调整自己每一次主持“开口”的内容。广播是一个“不具独占性”的媒体。也因为这个媒介特色,所以无论在国内外,移动收听广播的听众比例和汽车增长量都呈正比关系,树立“伴随性”理念,在保证让受众能完整欣赏歌曲的前提下,绝不能自以为是,喧宾夺主,而应在语言内容上以音乐话题为主,适当加入天气、交通或娱乐方面的服务信息,不仅让听者惬意地欣赏歌曲,还能获知一些有用的生活信息。主持人语言状态的亲切感来自于主持人与听众的感情交流“零距离”和听众对主持人的熟悉程度。所以,主持类型化的音乐节目,无论是在内容、语气还是情感上都要有分寸的拿捏。一个小时虽然只有短短的几段话,但却涉及到人生观念、人生态度、家庭、感情各个方面,想做到“说的比唱的好”很不容易,想让大家通过自己的表达有所收获,更是需要下功夫的。 四、主持人要形成独特的个性魅力 很多受欢迎的节目就是内容贴近性强,更主要的是主持人个性独特。类型化音乐广播的节目内容一般由系统挑选,然后有专门的音乐总监确定,主持人没有选歌的权力,且节目中开口时间被固定,对于类型化主持人来说,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并不是很容易。都是主持音乐节目,都是在有限的时间里将一首首歌曲串联起来,而听众就独独喜欢你的主持,就觉得那首歌曲由你串联后味道就不一样,这就是主持个性的体现,是类型化主持人必须努力的方向。此外,户外活动是主持人个性集中展示的另一平台。以常州音乐台为例:他们成立自己的乐队;表演音乐剧和话剧;对主持人进行拉丁舞、流行唱法、乐器等方面的培训。这些活动有两个共同点:一是找准了受众的兴趣点之后,依靠团队整体合作,其结果不是“火”某一个人,而是“火”了一个团队,“激活”了整个频率。二是巧妙地隐藏了主持人生活或工作的常态,主持人无需本色面对听众,需要突出的是扮演的角色,附加了人物故事和全新概念的出场,无疑是对广播主持人的职业神秘感的有效保护。在追寻与众不同中展示广播的优雅与生动,在主持人个性培育中制造清新与欢畅,才是声色俱佳的新时代广播应有的格调。 类型化音乐广播听众忠诚的是频率,而不是频率中的某个栏目。一个频率节目的内容和风格高度统一,能让喜欢这一频率的听众随时听到自己想听的节目,主持人与节目融为一体,突出频率类型化特色,就能解决节目的指向性收听和持续收听的问题,这也是类型化广播追求的最高目标。 音乐学研究论文篇2 浅析爵士钢琴作品《含苞茉莉》的音乐 我国作曲界诞生了一批新生力量,平均年龄在25岁以下,以各大音乐院校的在校生为主,这一点从2007年上海“圣卡罗杯”钢琴创作比赛可以看出。比赛的一、二等奖获得者都是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的学生,年轻人获奖更能体现出作品的创意和锐气。其中有一首爵士钢琴作品《含苞茉莉》获得了优秀奖,作者张弦当时年仅17岁,还是上海音乐学院附中的一名学生,是获奖者中年龄最小的。该作品创新的爵士风格令在座的老一代作曲家们耳目一新,作者的灵感源自我国的民歌《茉莉花》和欧美爵士乐。 这首作品有一种鲜明浓郁的爵士乐风格,在中国现当代的钢琴作品中是十分新鲜的,让人印象深刻。众所周知,“爵士乐是美国的古典音乐,它代表了美国音乐文化的灵魂和美国民族音乐的精髓,它是民族大融合通过乐队组合形式表现的一种特有的音乐语言。”① 全曲篇幅不长,一共123个小节,在结构上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和第三部分为柔版(Adagio),第二和第四部分为快板(Allegro),清晰规整、层次分明。 第一部分(1―25小节),作者在这个柔板标上了四分音符等于70的速度,尤其在开始的四个小节,4/4+4/5+4/6 的不规则节拍以很慢的速度演奏,同时配合自由的同音轮指和长音的延长标记,情绪上缓慢摇摆,不仅突出了爵士乐的即兴性质,而且具有类似于中国作品引子部分的散板气质。第五小节的旋律声部直接就亮出了民歌《茉莉花》的主要动机“mi-sol-la-dol-la-sol”,显示了该作品的主题核心材料和音乐内容,接下去的20个小节可以分为三个乐段,每个乐段的旋律声部分别重复了三次上行小三度的mi-sol,而爵士乐常用的切分和附点节奏也贯穿在织体部分,整首音乐听起来绵延摇摆,形成了一种自由随性的即兴风格,同时还能隐约“嗅到茉莉花的芬芳”。 第二部分(26―74小节),这是个快板部分,和前一部分的音乐截然不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规整的节奏律动,气氛热烈活泼,表现了舞蹈性的音乐,呈现出一种层层递进的发展态势,从音乐材料的变化、演奏力度的逐步加强和节奏的逐渐分裂细碎,听起来一气呵成、干净利索,并且形成了作品的第一次高潮。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它的左手部分,这是由几种固定的低音律动组成的,也正是爵士钢琴演奏的特点之一,即布鲁斯音乐风格中的“布吉――伍吉”奏法。作品从26小节至39小节都采用了八分附点和均等十六分节奏交替的写作手法,并且音高保持不变,重点烘托了右手的旋律乐句。40小节至49小节的低音则以均等的八分节奏为主,右手配以弱起的重音,节奏变得急迫起来。之后的几个小节则左右手节奏同步,用了ff的力度共同将音乐推向高潮。自59小节开始,不规则节拍出现,并且以八分单位拍为主,几乎是一小节一变,间隔由三个八度四分音符重音支撑起低音的骨架,走向了结束。 第三部分(75―87小节)乐曲回到了Adagio,情绪变得柔和,民歌《茉莉花》的旋律再次响起,并且变得清晰,从第79小节开始的中声部中,我们甚至能听到完整的第一句,但作者笔锋一转,紧接着在第82小节写出了bE,转换到了爵士乐的色彩,巧妙动听,没有和声停留的紧密衔接就过渡到了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88―123小节)同样是一个快板,可以分为三个部分:88-93小节,94-99小节,101-112小节以及余下的11个小节。该段是作品的重点部分,爵士钢琴的风格十分鲜明地凸显出来,好像一段热情奔放的舞蹈。左手的低音部分出现了很多连续的八度大跳,形成了个性鲜明的“大跨度低音”,从而突出右手的旋律。自第113小节开始,和第61、68小节一样的左手八度四分音符的强奏,再次把热烈的气氛拉得宽广,之后的两个手八度上行和交替快速下行似华彩的滑音,使音乐走向完满的和声终止。 无论是从音乐创作构思,还是从音乐所表现的中国传统文化内容来说,《含苞茉莉》无疑都是十分成功和出彩的,可弹性与可听性兼备,虽然创作手法还稍显稚嫩,但是对于中国现代钢琴音乐的创作领域来说,年轻一代作者的锐气势不可挡,有想法、有新意,而这种蓬勃的朝气应该也是组委会把出版的获奖作品集命名为《含苞茉莉》的用意所在。 注释: ①王珉.美国音乐史[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1. 音乐学毕业论文 2. 中国音乐教育研究论文 3. 音乐系毕业论文范文 4. 关于音乐教育研究论文 5. 音乐学毕业论文题目 6. 音乐学论文范文

我就是一跳街舞的 论文我不会写 我只知道 音乐是舞蹈的灵魂 没有音乐 跳出来的不叫舞 就是瞎蹦蹬 音乐是舞蹈的灵魂节奏是音乐的灵魂 就这样的简单

大音希声大象无形论文

“大音希声,大象无形”是一种艺术和美的最高境界。它揭示出,最完美的文艺作品都必须进入道的境界,进入自然朴素而没有任何人为痕迹的本真境界。 “象”的本原意义是什么?是“道”或“道理”。当老子说,“大音希声,大象无形”时,也大致可以说“大音希声,大道无形”,相当于老子所谓“道隐无名”。 应解释为:“美妙绝伦的音律不能用声音表述,自由的想象没有限制”。编辑本段详细解释 综合老子全书的思想,可以看出老子的整个哲学思想体系是崇尚自然、顺其自然,“无为而无不为”,还有就是关于矛盾双方独立统一的相互转化。老子说过一段非常著名的话,对我们理解“大音希声,大象无形”也有帮助。 “无声”、“无形”本来是虚空的东西,谈不上“大音”、“大象”。所谓“大音希声,大象无形”,应是大音若无声,大象若无形。至美的乐音,至美的形象已经到了和自然融为一体的境界,反倒给人以无音、无形的感觉。“大音”、“大象”至少有一个负载它们的实体,才能显示其“大”。 既然“大象无形”、“道隐无名”、“道可道非常道”,人又如何能够知“道”呢?老子本“道法自然”的思路,建议人们以自然中的事例来理解这种隐藏无名之道,老子在《道德经》中大量地描述自然(包括“社会”)中的“事例”来道破天机,比如为了澄清万物生于“有生于无”的道理,老子描述了“车毂”、“容器”、“房子”等自然“事例”:“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当老子说有了车的中空的地方才有车的作用时;当老子说有了器具中空的地方才有器皿的作用时;当老子说有了门窗四壁内的空虚部分才有房屋的作用时,老子所描述的这些“事例”皆有助于人们对于“无形”、“无名”之道的领会。无形之“象”(或“道”)无法直接道说,“象”与“道”就有通过“某事某物像什么”(事例)的方式来获得显现。虽“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却可以经由“事例”领悟“道”之存在。

“大象”就是“物质”“大音”就是“艺术”物质和艺术天机在“目”,“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突破口在,大就是无“大”即“可目”“无”即“不可目”,不是什么《存在与虚无》。“大艺术”无影响 。

大音希声,大象无形。意思是说,大声说话的人和没有形象的人是不可能成为天才的。

可以说这是量变到质变的一个过程。但其中还涉及到一个心理游戏。从感官入手可能比较容易,叫什么:眼耳鼻舌身之类。

论文现象研究

幼儿 教育 “小学化”现象使小学生负担加重,天性得到抑制,不利于小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研究论文,欢迎阅读! 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研究论文篇一: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探析 一、幼儿教育小学化的现状 (一)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含义 幼儿教育小学化主要指的是幼儿园引入了小学的课程资源、管理模式、 教学 方法 、评价标准等,并将这些渗透到了幼儿教育的实践中,使之常规化、教学化、普遍化,从而呈现出一种功利化的教育倾向。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课程内容上的小学化与行为要求上的小学化。如片面追求知识的数量与难度;以课堂教学代替游戏;用小学制度来管理幼儿行为。幼儿教育小学化违背了 儿童 身心发展规律,是应试教育在幼儿教育中的一种表现。 (二)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危害 幼儿教育小学化会影响孩子个性的发挥。教师整齐划一地要求学生,对学生异想天开的问题采取冷漠的态度,会扼杀学生的求知欲,过早进行小学化教育会使孩子在以后的学习中缺乏后劲。幼儿阶段是小学教育的初级阶段,对幼儿进行小学化教育不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甚至会给孩子的身心发育带来潜在的危机,使孩子丧失学习兴趣。幼儿教育小学化破坏了国家对幼儿教育的功能与定位,成为幼儿生长发育受到的重要威胁。小学化的教学内容与管理束缚了儿童的个性,使学生丧失了学习兴趣。幼儿时期是一个人个性与社会性形成的关键时期。幼儿教育小学化使学习活动占据了儿童大量的自由活动时间,使他们缺少游戏机会,缺少必要的交流、体验,导致幼儿的个性与社会性很难健康发展。由此,在幼儿教育过程中纠正和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应当采取以下有效策略。 二、践行素质教育的幼儿教育理念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必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由此,幼儿教育应当是以优生学、儿童保健学、儿科学、学前儿童心理学、学前儿童教育学等科学理论为依据,以《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为指导,对学前儿童实行科学的养育与教育,为其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的教育。如果从幼儿园(教育)工作的侧重点来说,“幼儿园即保育园”,“幼儿教育即保教结合教育”;如果从幼儿教育的基本方式来说,“幼儿教育即游戏活动教育”;如果从幼儿教育的目标来说,“幼儿教育即身心和谐教育”;如果从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来说,“幼儿教育即学前准备教育”。但幼儿“教育”不是“教学”,幼儿教育的首位不是“智育”。总之,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是两个不同的教育领域,需要不同的教育理念作指导。如果不能践行素质教育的理念,则幼儿教育必然偏离正确而科学的方向。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力度 政府职能部门对幼儿教育的认识对引导社会观念转变、促进幼儿教育的发展有着特殊的巨大作用。对各级幼儿教育领导机构,不仅不能撤消,还要使之更健全、规范。幼儿教育管理部门要对市场经济下幼儿教育机构进行充分的调研,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一系列幼儿教育法规和管理文件,尤其是《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当地具体实际,科学地制定当地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负责对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督导和评估监测制度;组织培养、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的考核的资格审定制度;办好示范园和骨干园;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幼儿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从管理上紧缩小学化存在的空间。 四、正确衔接小学教育 幼儿教育是入学前的准备教育。实践证明,幼儿教育应该注意与小学教育正确衔接,因为搞好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一是在整个幼儿园教育过程中促使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二是对大班幼儿做好有针对性的、专门的教育工作,即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良好学习品质和学习能力培养,入学意识教育。不过,在入学准备工作中,不能无视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无视幼儿的学习特点,简单照搬小学的教学方式,用上课取代游戏。如果这样,就又会回到“小学化”的老路上去了。 五、提高幼儿教育管理水平 幼儿园应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环境,促进他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应加强幼儿教师的教育培训,使教师充分了解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区别,了解幼儿教育的工作特点,为做好幼儿教育工作打好基础。教育家杜威说过,教师是教育理念的执行者,教师素质与观念直接影响着教育改革的成败。因而,幼儿园应根据孩子的身心特点建立适当灵活的评价体系,创造轻松的工作环境,科学的评价体系,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使其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总之,幼儿教育小学化是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它影响了儿童的健康成长,因而我们必须彻底根治它。但是,推进教育改革,解决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作者:张琳 单位:河北省乐亭县直属机关第三幼儿园 参考文献: [1]黄永馨.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倾向值得注意[J].瞭望周刊,1987,(33). 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研究论文篇二:浅论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在幼儿园的管理教学之中,园长与教师的理念占据着主导地位。从幼儿自身的成长发展特点出发,进而制定符合幼儿自身身体正常发展和机能协调发展教学目标,增强幼儿的自身的体质,并且促进幼儿能够形成较为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与 爱好 运动的习惯。就当前幼儿园教学的现状可以看出,幼儿园的教育任务和小学的教育任务并不存在类似性。但当前有许多家长和教育机构忽视了幼儿的身心发展的特点,自行将幼儿教育任务拔高到小学阶段,这无疑会对幼儿的身心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幼儿教育小学化的现状和表现 1、教学形式倾向小学化 幼儿园当前教学活动之中,比较缺乏图案色彩,教师较少运用到生动的教具。当前很多的教学形式依然以知识教学位置,使得幼儿的埋头苦读取代了幼儿的欢声笑语。有一部分幼儿园不断进行各种开始竞赛,还有的幼儿园提前进行一年级考试,并将优秀的成绩作为宣传幼儿园教学质量的标准。 2、教学内容小学化 有部分幼儿园管理者在制定教材的内容的时候,直接将小学内容嫁接到幼儿园教学中,小学内容移植到教学实践之中。小班教学之中开始不断进行教学算术、拼音等小学内容,甚至有一些幼儿园管理者为了使得学生不输在起跑线上,让学生做100以内的加减法和简单的数学题。 3、过度重视结果的评价 幼儿是一个人的成长的开始,为了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与求知活动打好基础,幼儿教学应该能够不断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并且开拓社会视野。但是,当前社会之中急功近利思想比较盛行。幼儿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着重考虑了幼儿结果,但是并不关注幼儿的快乐成长以及个性的闪光点。幼儿不能够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树立自身解决问题的信心,也不能够鼓励自己。 二、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应对策略 1、加大价值宣传,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 幼儿教育逐渐呈现出“小学化”倾向的原因,是因为当前的幼儿教育的理念的不科学性,科学发展观并没有深入到人心。为了能够抑制幼儿教学小学化的倾向,国家与相关的教育部门应该加强相关的宣传。幼儿教育的科学发展观念实践于幼儿教育的表现主要在于考虑幼儿自身的年龄与成长问题,不能够将幼儿单纯划分为成人,需要充分尊重幼儿的好奇心,积极努力地营造幼儿快乐成长的氛围。 2、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 一些幼儿园内的教师专业素养较低也是引发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主要原因。由此,我们应该着重于提升教师的专业化知识,并且注意教师的专业素养的培养。注意教学教育与教学的基本方法,从而根本上清除教育小学化倾向。教授幼儿进行学习,应该重要侧重于幼儿的亲身经历与亲身体验。教师需要运用运用夸张的动作与语调进行教学。教学课程的设置要以最大限度调动幼儿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主旨是促进幼儿主动发展。 3、规范化幼儿园的法规与制度 国家相关的部门应该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与制度,从而科学化管理学前的教育管理。首要的是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准入制度,根据国家不同标准以及实际需求,实践有特点的幼儿园办园标准,对幼儿园进行动态监管。幼儿园管理部门也应该对于幼儿教师的执教资格进行规范化,尤其对于教师的素质进行提升。 4、完善幼儿教育评价体系 就当前教育改革的现状而言,需要根据改革的精神大幅度丰富幼儿教育实践方式。增强幼儿教师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加强幼儿的全面化与立体化的发展,最终消除“小学化”幼儿教育的影响。幼儿教学成果评价体系应该设计的更加合理,坚决根除将幼儿教育作为小学提前的阶段的环节,避免因升学率从而影响幼儿教育的评价体系。结束语因为时代竞争的加剧,家长对下一代的教育达到了空前的重视,家长希望孩子能够早日长才并且在起跑线上不要输给其他人。许多幼儿园为了迎合家长,忽视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发展规律,违背了在快乐中学习、游戏中学习的原则,不顾幼儿的年龄特点,向幼儿“灌输”知识,这种“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对幼儿健康成长带来了很大危害。 作者:李华 单位:容城县幼儿园 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研究论文篇三: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原因及对策 一、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几个现状 (一)教育理念僵化扭曲。在当前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社会、家长和幼儿园的自身理念出现了扭曲。一方面,一些幼儿园为了广泛招揽生源,扩大办园规模,将儿童掌握知识的难度和数量作为办园的特色和商业宣传的亮点,忽视了儿童基本成长和幼儿教育规律。另一方面,一些家长及幼儿教师急于求成,秉持“不能输在起跑线上”的思想,重成绩、轻素养,重外在表现、轻内在心理感受,以识字、写字、背诗、背 英语单词 、掌握数学运算的多少和难度来衡量评价孩子是否优秀和进步。 (二)学习内容过高过重。一些家长在幼儿教学内容上为“提前准备,打好基础”,将小学的学习任务加给幼儿,造成应试教育和上学压力的前移。一些培训机构也为了迎合家长的迫切需求,积极创办幼升小的培训班。为了追求知识的多与高,逐年增加教材难度,很多小学的学习内容都以各种离奇的方法、手段,融进了当前幼儿教育之中,超越了儿童年龄特征的学习难度和水平。 (三)教育方式抽象简单。在课程设置安排上,幼儿教师授课满堂灌,忽视了儿童生理和心理发展特征。在偏远地区,幼儿教师多数没有经过专门训练、无专业资质,他们本身教育 经验 缺乏,再加上受教学设施和条件的限制,只能应付日常的教学工作。在一些城区,幼儿教师的资质和水平都很高,但有的幼儿园教育的规模巨大,幼儿教师无法开展各方面的教学工作,忽视游戏式、生活式的幼儿教育,从而产生小学化的倾向。 二、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几个原因 (一)竞争意识错位。一些幼儿园为彰显自我实力广招生源,在行业之间展开了教育水平的激烈竞争,幼儿教育和教学难度不断加强。很多家长受思想偏见和升学考试压力的影响,不对孩子的发展作整体长远考虑,急于求成、揠苗助长、望子成龙式的超前教育需求所形成的竞争意识错位思潮,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个幼儿教育的科学健康发展。 (二)资源配置不均。由于地域差异、城乡差距、城市居民子女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间的差距,各地经济发展速度的快慢,使幼儿教育的分布、配置、待遇等依然不平衡,特别凸显的问题是围绕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和偏远山区乡村留守儿童众多,很多幼儿园师资匮乏,教育设施和教育水平根本无法达到幼儿教育的基本要求。 (三)教育评价单一。当前,由于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幼儿教育评估体系,家长和学校对幼儿教育的评估主要是单方面的,他们更重视获取掌握知识的难度与数量,将计算、单词、拼音、字词字义、笔顺笔画等作为全部幼儿教育的评价标准。这种底层基础的评估体系如果不能改变,“治标又治本”就成了一句空话。 (四)队伍参差不齐。一些幼儿教师对幼儿教育的理论理解肤浅,缺乏科学理论指导,忽视幼儿教育的娱乐生活性特征,缺少教学实践的锻炼,有些教师只通过简单学习和培训就直接从教,常以小学生的标准教育幼儿,简单粗暴地处理日常教育工作。 三、应对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几个策略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树立科学幼教观念。要大力引导家长、教师树立科学幼教观念,正确对待幼儿教育的思想和途径,打破“赢在起点”的狭隘竞争意识,明确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丰富和拓展儿童的成长成才 渠道 ,把儿童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真正重视起来。要在全社会强化科学幼教观的认知,注重从幼教的管理和教育实践中引导规范,减少教师、家长对幼儿之间的竞争性比较的错误认识。尊重和提倡适龄儿童的性格差异和个性发展,让科学促进儿童成长发育自然规律的教育方式和途径在全社会不断推广,让科学幼教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推进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科学构建评价体系。要持续深化当前幼教体制改革,使各级各类教育方式向多元化方面拓展,成长成才的途径和渠道更加丰富。要逐步消除淡化幼入小、小升初、中考、高考的不良因素和前移影响,彻底改变和破除以应试教育和升学目的为中心的教条化、功利化的教育格局。要把幼儿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真正重视起来,科学构建幼儿教育评价体系,严格规范幼儿教育机构的办学宣传和招生制度,杜绝以单纯的知识储备为标准和应对入学为目的的幼儿教育,避免幼儿教育机构盲目给孩子超前的知识,形成恶性竞争,从而使幼儿受到生动活泼的、以寓教于乐、游戏为主的素质教育。 (三)均衡投入幼儿教育资源,切实提高幼教师资的整体水平。各级部门要加大幼儿教育的投入,促进幼儿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开拓和繁荣幼儿教育市场,严格准入管理制度,使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师资水平。要特别关注幼儿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在政策、资金、师资上对偏远、贫困、落后的地区和幼儿园给予倾斜,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效支持。要积极、大力改善幼儿教育机构的基础设施、配齐配全合格的师资队伍,使幼儿教育的基本条件得到最大限度地满足,让适龄儿童在符合科学规律的幼儿教育的环境里茁壮健康成长。综上所述,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作为的主导,学校、教师、家长等各方面要改变观念,提高认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科学发展,切实关照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避免幼儿教育小学化。 作者:曹荟 单位:靖宇县幼儿园

论文研究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

2、调查法

调查法一般是在自然的过程中进行,通过访问、开调查会、发调查问卷、测验等方式去搜集反映研究现象的材料。

3、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

4、比较分析法

亦称对比分析法、指标对比法。是依据客观事物间的相互联系和发展变化,通过同一数据的不同比较,借以对一定项目作出评价的方法。

5、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又称思想方法、认识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

6、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7、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汉语象声词的研究论文

拟声词又称为象声词、摹声词、状声词。它是摹拟自然界声音的一种词汇。通常是把汉字当成“音标”符号,来构成拟声词。它和音译词、联绵词在性质上是同类的,汉字只用来表音,而无关乎字义,因此,它们都是“衍声词”,和“合义词”为相对的概念。 因为拟声词多半用来描绘、形容,因而有人把它归属形容词。也有人把主观的感情、情绪所兴发的声音(例如唉!啊呀!乌乎!)归入拟声词。都是不妥当的。 形容词和拟声词仍有界限存在,前者的重叠形式有强调意味和感情色彩,拟声词的重叠形式是纯表音的,不产生任何附加意义(注一)。拟声词在语法上不像形容词可以受程度副词和否定副词的修饰,例如我们不会说“雨点十分哗拉哗拉地下着”,也不会说“风不呼呼地吹着”。拟声词也不能用“A不A”的方式表示疑问。拟声词可以和数量词结合,而形容词不能。双音节的重叠,拟声词可以是 AABB式(叮叮当当),也可以是ABAB式(叮当叮当),形容词通常只是AABB式。拟声词在句中的位置比较灵活,有较大的独立性,形容词则不具备这样的特性。 拟声词和感叹词也有明显的界限,除了前者是外在客观的声音,后者是内在主观的情绪之外,叹词没有与其它词组合的能力,拟声词可以;叹词总是个独立成分,不做句子成分,拟声词可做独立成分外(“碰!碰!枪响了两声”),常做定语、状语,还可做谓语(“车辚辚,马萧萧”、“小鸟在枝上叽叽喳喳”)。叹词可以单独回答问题,例如“你去过了吧?”“嗯!”,拟声词则不能。因此,把叹词、问答词归入拟声词是不妥的。 我们把拟声词定义为“客观事物的声音”。正如《剑桥百科全书》(Cambridge Encyclopedia)说的:"The imitation of a natural (or mechanical) sound in language. This may be found in single words (screech, babble, tick-tock) or in longer units."《孔顿百科全书》(Compton's Encyclopedia )定义为 "formation of words in imitation of natural sound as cuckoo, hum."《世界百科全书》(World Book)云 "Onomatopoeia is the formation of words to imitate natural sounds. The buzz of a bee, the hoot of an owl, and the fizz of soda water are examples of words created from the natural sound." 这些资料都强调了“仿真自然之声”这个特征。这正是本文探索的范围。 拟声词的研究兴起于五○年代,例如褚四荆〈象声字〉(注二)、任铭善〈谈象声词〉(注三)、廖化津〈说象声字〉(注四)、刘秉文〈再谈象声词〉(注五)等。至八○年代达于高潮,除了一般谈语法的专着外,单篇论文如邵敬敏〈拟声词初探〉(注六)、赵金铭〈元人杂剧中的象声词〉(注七)、张博〈象声词简论〉(注八)、李树俨〈也谈象声词的语法地位〉(注九)、炳南、文同〈象声词应该自一成类(注一○)、党怀兴〈谈象声词的归类〉(注一一)、邵敬敏〈拟声词的修辞特色〉(注一二)、阮显忠〈拟声词及其修辞作用〉(注一三)、郑德刚、汪凡〈现代汉语的象声词〉(注一四)、孟琮〈北京话的拟声词〉(注一五)、徐慧〈试论现代汉语象声词的语法地位〉(注一六)等。 然而,向来拟声词的研究多重在语法和修辞方面,很少对拟声词的内部结构,特别是语音结构进行深入探索的,这正是本文拟研究的重点。 但国干、刘金华〈摹声的结构类型及摹声词的语法特点〉(注一七)曾触及内部结构问题,他分为1. A式(咚!),2. AA式(潺潺,汪汪),3. AB式(轰隆) 4. ABB式(哗拉拉、淅沥沥), 5. AAB式(劈劈啪), 6. AABB式(嘀嘀嗒嗒) 7. A里AB式(哇里哇啦), 8. A里BC式(叽里咕噜), 9. ABBB式(咕噜噜噜), 10. AABA式(哒哒嘀哒) 11. AAAB式(嘀嘀嘀哒,以上两种较少),12. ABCD式(丁铃当郎)。 孟琮〈北京话的拟声词〉(注一八)则分为1. A式(唰!)及其叠用式;2. AB式(扑通),可重叠为ABAB式,或部分重叠为ABB式;3. A+B式(双音复合,如丁当),可重叠为AABB式,此式的两字声母相同,前音节元音为i,后音节元音为a或u;4. ABCD式(叽里呱拉),A与C,B与D为双声,韵母CD与AB也有对应关系,声母b/p,d/t,j/q可互相换用。 孟氏分为四类,不是平面的展开列举,而是观察分析了彼此各类的结构关系,作了层次的归类,也提出了些规律的描述,分析十分允当。 然而,前述各文都没有能对构成拟声词的一个重要成分—舌尖边音,进行探索,这是本文希望有所补足的。 谨供参考! 祝您好运

一个是模拟存在的声音,一个是模拟大自然的声响,区别就这么点

(共计300余篇)1981-2001年拟声词初探[语言教学与研究1981.4]关于“在黑板上写字”句式变换和分化的若干问题[语言教学与研究1982.3]基础短语析句法[杭州大学学报增刊1982]“动+个+形/动”结构分析[汉语学习1984.2/现代汉语补语研究资料]两种不同性质的虚语素“头”[中国语文通讯1984.3]句型的分类及其原则[杭州大学学报增刊1984]说“又”——兼论副词研究的方法(与人合作) [语言教学与研究1985.2]评《汉语语法学史》[徐州师院学报1985.3]辞典编写和ABB式形容词的处理[辞书研究1985.4]汉语句型研究述评[语文导报1985.4/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现状和回顾]汉语语法研究现状述略[语文导报1985.5]关于歧义结构的研讨[语文导报1985.10/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现状和回顾]把字句及其变换句式[研究生论文选集.语言文字分册,江苏古籍出版社]同语式探讨[语文研究1986.1]“要了白要,不要白不要”是悖论吗? [汉语学习1986.5]八十年代副词研究的新突破[语文导报1987.人大复印资料1987.4]吕叔湘语言风格初探[语言教学与研究1987.3]评《语法研究和探索(二)》[中国语文1987.3]从语序的三个平面看定语的移位[华东师大学报1987.4/语法求索/人大复印资料1987.11]把字句研究纵横观[语文导报1987.7]状语后置的条件制约[汉字与文化(一),光明日报出版社]“V成”结构的性质[汉语学习1988.1]“非X不Y”及其变式[中国语文天地1988.1]毛茸茸的感性和下意识的力量[修辞学习1988.3]《现代汉语》教材改革向何处去? [语文建设1988.5]关于汉语语法学史研究的若干问题[华东师大学报1988.5] 形式与意义四论[语法研究和探索(四),北京大学出版社]论汉语语法学发展的历史趋势[语言学通讯1989.1]话语的失误及其补正[中国语文天地1989.1]“什么”非疑问用法研究(与人合作)[语言教学与研究1989.1]叹词疑问句的语义层面分析[语文研究1989.2]语气词“呢”在疑问句中的作用[中国语文1989.3]ABB式形容词的动态研究[世界汉语教学1990.1]说“言外之意”[华东师大学报1990.4]“语文研究”十年来语法论文观感[语文研究1990.4]“X不X”附加问研究[徐州师院学报1990.4]比字句替换规律刍议[中国语文1990.6]“XY”的学术研究风格和创学派意识[汉语学习1990.6]副词在句法结构中的语义指向[汉语论丛,华东师大出版社]汉语的话语话题[语文论文集,百家出版社]上海店名文化心理分析[现代语言学,延边大学出版社]试析上海方言的虚语素“头”[语文论丛(四),上海教育出版社]论中国理论语言学史研究(与人合作) [语言学与语言教学,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歧义分化方法探讨[语言教学与研究1991.1]辞格研究之我见[修辞学习1991.2]说中国文化语言学的三大流派[汉语学习1991.2/人大复印资料1991.2]八十年代汉语语法研究的回顾与今后的任务[世界汉语教学1991.3]评对外汉语新编教材《中国家常》[语言教学与研究1991.4]“省略句”与“非主谓句”新说[语文学习1991.7]回声问的形式特点和语用特征分析[华东师大学报1992.2/人大复印资料1992.10]关于中国文化语言学的反思[语言文字应用1992.2/人大复印资料1992.5]简评林祥楣主编的《现代汉语》[语文建设1992.4]关于语法研究中三个平面的理论思考——兼评有关的几种理论模式[南京师大学报 1992.4/人大复印资料1993.3]从新的角度研究广告语言[语言学通讯1993.]评邢福义《语法问题发掘集》(与人合作) [语言研究1993.1]量词的语义分析及其与名词的双向选择[《中国语文1993.3]心理动词及其句型(与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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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文1994.6]道路与榜样——评《陆俭明自选集》[语言教学与研究1995.1]简评梅立崇《汉语与汉语教学探索》[世界汉语教学1995.3]对外汉语教学语法体系改革的新蓝图——评吕文华《对外汉语教学语法探索》[汉语学习1995.4]“怎么”疑问句的语法意义及功能类型[语法研究和探索(七)]“吧”字疑问句及其相关句式比较研究[第四届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论文集]现代汉语正反问研究[汉语研究第4辑]疑问句群语义关系分析[第4届现代语言学讨论会论文集]设问句的类型与问答框架语义关系[庆祝吕叔湘先生90华诞讨论会论文集]动量词的语义分析及其与动词的选择关系[中国语文1995.2]双音节“V+N”的配价分析[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论广告语创作的定位策略[语言文字应用1995.1]广告语研究的现状与我们的对策[汉语学习1995.3]春江水暖鸭先知[汉语学习1996.1]“句法向”与“语义价”及其相互关系[汉语学习1996.3,人大复印资料1997/2]评沈阳《现代汉语空语类研究》(任志萍合作)[语言教学与研究1996.4]论汉语语法的双向选择性原则[中国语言学学报8]关于“功能”和“解释”的几点理论思考[华东师大学报1996.4]港词语规范化与多元标准[香港大公报1996.10.10/香港词库建设通讯1997总第11期]复句研究的新突破———评王维贤等《现代汉语复句新解》(跟胡宗哲合作)[语文研究1996.2]抬头是山路在脚下———评萧国政《现代汉语语法研究》(跟任志萍合作)[汉语学习1996.2]香港报纸用语的层次等级及其对策[1997与香港中国语文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文应用写作与语言问题[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语文通讯》1997.6/42期]上海方言的“辣”“辣辣”“辣海”的比较研究(徐烈炯合作)[方言1997.1]从北京话、上海话、香港话看语言渐变的走势(鲍懋振合作)[香港语文建设通讯1997.3]试谈香港地区普通话教学中的“儿化”和“轻声”问题(沈阳合作)[方言1997.3]从“才”看语义与语法的相互制约关系[汉语学习1997.2]上海方言形容词重叠式研究(徐烈炯合作)[语言研究1997.2,人大复印资料1998/2]“非疑问形式+呢”疑问句研究[语言学论丛17辑,北京商务印书馆]双宾语句的语义分析[语言论丛2,上海辞书出版社]更上一层楼——评陈亚川郑懿德《汉语集稿二》[语言教学与研究1998.3]20世纪末的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世界汉语教学1998.4]关于“轻声词”的若干疑难问题[语文建设1999.1/人大复印资料1999/5]《数里乾坤》序[世界汉语教学1999.1/ 《数里乾坤》北京大学出版社]歧义——语法研究的突破口[语法研究入门,商务印书馆1999]关于疑问句的研究[语法研究入门,商务印书馆1999]“阿V”及其相关疑问句式比较研究(徐烈炯合作)[中国语文1999.4/人大复印资料1999.8]上海方言与北京方言疑问代词比较研究(徐烈炯合作)[中国语言学的新拓展,香港城市大学1999]动词重叠核心意义、派生意义和格式意义(吴吟合作)(汉语学报,湖北教育出版社)《HSK对外汉语水平考试词典》编写的原则与方法(第六届国际汉语教学讨论会论文选)香港方言外来词比较研究(语言文字应用,人大复印资料)“一面P,一面Q”的语义类型及相关句式(王伟丽合作)[语言教学与研究]2001(6篇)1.试论名词重叠AABB式语法意义及其他(吴吟合作)(语文研究)2.“v+满”的句法语义分析(税昌锡合作)(日本《现代中国语研究》)3.《现代汉语口语句法特点研究序言》(香港鹭达出版公司)4.汉语语法研究必须走向世界(胡建华合作)(世界汉语教学)5.名词的动态性及其鉴别标准(刘焱合作)(汉语学习)6.说新崛起的汉语语法学史评学(税昌锡合作)(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2(5篇)1.“或者”单用、双用与多用的条件制约(周有斌合作)(语文研究)2.“是不是VP”肯定性倾向及其类型学意义(朱彦合作)(世界汉语教学,人大复印资料)3. 比字句强制性语义要求的句法表现(刘焱合作)(汉语学习)4. 现代汉语课程教材的实践与创新意识(中国大学教学)5.谈中学语文课程的目标以及语言点的设置(语言理论与语言教学,香港教育学院出版2002)2003(6篇)1.陕北方言的正反是非问句(王鹏翔合作)(方言)2.汉语虚词研究的新起点——评现代汉语虚词丛书(汉语学习)3.“宁可”格式研究及方法论意义(周有斌合作)(语言教学与研究)4.新世纪汉语语法研究的几点思考(语言科学)5.《标题语法》述评(周娟合作)(语文研究)6.“人家”的指代功能与语义分析(语法研究和探索(十二),商务印书馆2003)2004(8篇)1.现代汉语通论教材编写的创新意识(语文论丛八,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2.“语义语法”说略(暨南学报,人大复印资料)3.建立“理解语言学”刍议(赵春利合作)(修辞学习)4.动宾组合中的制约与反制约关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学报)5.功能主义与汉语语法研究(罗晓英合作)(汉语学习,人大复印)6.“别”字句的语法意义及其对否定项的选择(罗晓英合作)(世界汉语教学)7.“也”字句与相似性原则(刘焱合作)(庆祝中国语文创刊50周年国际研讨会纪念文集,商务印书馆)8.当前汉语语法研究的特点与发展趋势(21世纪的中国语言学,商务印书馆2004、5)2005(9篇)1.从语义到形式的研究新思路(罗晓英合作)(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汉语方言语法研究的回顾与思考(周芍合作)(暨南学报)3.语义特征的界定与提取方法(周芍合作)(外语教学与研究)4.“致使把字句”与“省隐被字句”的语用解释(赵春利合作)(汉语学习)5.“好”的话语功能分析(朱晓亚合作)(中国语文)6.香港词语比较研究(浸会大学《人文中国》第11期,)7.语法本体研究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周芍合作)(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学报)8.“副+名”组合与语义指向新品种(吴立红合作)(语言教学与研究,复印)9.香港社区英文词语夹用现象剖析(吴立红合作)(语言文字应用)2006(11篇)1.关于语义范畴的理论思考(赵春利合作)(世界汉语教学)2.试探介词“对”的语法化过程(周芍合作)(语文研究)3.论语义特征的语法分类(税昌锡合作)(汉语学习)4.副词“可”的语义分化及其语用解释(罗晓英合作)(暨南学报)5.汉语谓宾动词的配价研究(王伟丽合作)(语言学问题论丛,三联书店)6.语义的多维研究序(《语义的多维研究》,语文出版社)7.港式中文与语言变异(石定栩合作)(华东师大学报)8.汉语语法的动态研究序言(汉语语法的动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9.含动名词组合的语义分析(周日安合作)(湘潭大学学报)10.“把字句”“被字句”的认知解释(邢福义主编《汉语被动表述问题研究新拓展》,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1.浙江学者对现代语言学研究的贡献及其特色(汉语史学刊第6辑,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11篇)1.“V一把”中V的泛化与“一把”的词汇化(中国语文)2.论“太”修饰形容词的动态变化现象(汉语学习)3.汉语递进范畴研究序言(汉语递进范畴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4.汉语方言正反问比较的几点思考(周娟合作)(暨南大学学报)5.港式中文的变异特点及其形成机制(石定栩合作)(《山高水长——丁邦新70寿庆论文集,台湾中央研究院2007)6.美英式原型标记“.门”的类化和泛化(周日安合作)(外国语)7.“NP1有NP2很AP”歧义格式的分化规则(赵春利合作)(语言研究)8.上海方言的话题疑问句和命题疑问句(华东师大学报)9.建立以语义特征为标志的汉语复句新系统刍议(世界汉语教学)10.林焘先生追忆(《林焘先生纪念文集》,商务印书馆)11.生成语言学背景下的汉语语法及翻译研究序言(《生成语言学背景下的汉语语法及翻译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篇)1.探索新的理论方法,重铸中国修辞学的辉煌(修辞学习)2.网络时代汉语嬗变的动态观(马喆合作)(语言文字应用)3.“动+介+宾”结构的语义模式及认知场景(周娟合作)(语言教学与研究)4.由“是”构成的三种附加问比较研究(甘肃社会科学)5.“连A也.都B”框式结构的争议及其框式化进程(语言科学,复印)6.从“手机”看不同华语社区同义词群的竞争与选择(刘杰合作)(语文研究)(新华文摘全文转载)7.试论“责怪”义标记格式“都是NP” (郑娟曼合作)(汉语学习)8.“好不好”的否定功用(郑娟曼合作)(暨南学报)9.教材的精品意识与精品课程建设(中国大学教学)10.徐通锵先生二三事(《徐通锵先生纪念文集》商务印书馆)11.几回回梦里回北大……(《未名湖之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12.港式中文与语言接触理论(佛山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9篇)1.从准定语看结构重组的基本原则(山西大学学报)世纪汉语语法研究的宏观思考(澳门语言学学刊)3.论反义方位复合词的约量表达(马喆合作)(学术研究)4.说框式结构“想x就x”(丁倩合作)(华文学院学报)5.新兴组合“X一下”的泛化趋势及其修辞价值(马婧合作)(修辞学习)6.香港地区大学普通话教学与考核的互动(王玲玲合作)(中国大学教学2009年第8期)7.上海方言疑问句近百年来的演变和特点(日本《现代中国语研究》)8.从“V给”句式的类化看语义的决定性原则(语言教学与研究,复印)9.“美女”面称的争议及其社会语言学调查(语言文字应用)2010年(9篇)1.析一种新兴的主观强加性贬义格式(刘杰合作)(语言与翻译)2.“A到O”结构的语义类型及认知模式(王宜广合作)(暨南学报)3.“没A没B”框式结构的语义增值及贬义倾向(袁志刚合作)(语文研究)4.非真值性判断“不是A,而是B”句式研究(王宜广合作)(世界汉语教学)5.“一A一B”框式结构的位序原则及其构式语义(崔少娟合作,当代修辞学)6.《新时期汉语语法学史》自序(汉语学习)7.汉语反递句式的语义信息结构分析(周静合作)(宁夏大学学报)8.《名名组合的句法语义研究》序(周日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北大,我心中永不枯竭的源泉(《我们的学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2011年(9篇) 1.新世纪汉语语法研究的特点和趋势(汉语学习)2.“半A半B”框式结构及相关格式比较(黄燕旋合作)(陕西师范大学学报)3.“幸亏”类副词的句法语义.虚化轨迹以及历史层次(语言教学与研究)4. 汉语框式结构说略(中国语文)5.评《汉语语法论》的历史地位兼论其“句型”学说(新疆克拉玛依学刊)6.上海话句末助词“快勒”新解(石定栩合作)(《南方语言学》,暨南大学出版社)7.汉语社区词的典型性及其鉴定标准(刘宗保合作)(语文研究)8.社会与认知视角下的歧义研究新探索——评《现代汉语歧义识别与消解的认知研究》(当代修辞学)9.两岸汉语“男生”“女生”的指称比较(杨海明合作)(语言文字应用)2012年1.移动动词“来”的会话策略与虚化假设(张寒冰合作)(暨南学报)2.语言服务业与语言服务学(北华大学学报2012)3.估测副词群的功能比较(《汉藏语学报》2012)4.论汉语语法研究的北大精神(商务印书馆2012)5.是非问内部类型的特点及其比较研究(世界汉语教学2012)6.说新兴框式结构“X你个头”及其语义的固化(汉语学报2012)7.“罢了”的语法化进程及其语义的演变(刘晓晴合作)(古汉语研究2012)

象声词和拟声词没有区别。象声词,又叫拟声词、摹声词、状声词。是摹仿自然声音构成的词。通常是把汉字当成“音标”符号,来构成拟声词。

象声词(拟声词)的特点:能重叠、修饰限制名词和动词、可以单独成句。以及象声词(拟声词)的作用:

1、拟声词具有直观性,拟声词可以表声音,如:小狗的叫声汪汪汪,小猫的叫声喵~,汽车的声音嘀嘀嘀等;也有表示动作的,如:小鱼的游游游,小乌龟 “爬爬爬”等。

2、拟声词覆盖面比较广,涉及到动物类、交通工具类、常见物品(如球)、日常生活动作类等。

3、拟声词容易被察觉到。开机初期听障儿童对声音的察觉能力非常有限,单独的一个音“猫”,声音时长短,儿童有可能没有注意到,声音就已经消失了,或者刚刚注意到,声音信息已经结束。而使用拟声词“喵~~”声音信息时间比较长,容易察觉到。

扩展资料:

象声词(拟声词)的举例:

1、单音节:唰、哗、轰、嘭、啪。

2、双音节:哗哗、汪汪、咚咚、隆隆、嘎嘎、铃铃、滴滴、答答、喳喳、呼呼、沙沙。

3、AB型:乒乓、扑哧、扑通、滴答、叮当、知了、哧溜、哗啦、呼噜、噼啪、喵呜、呼啦。

4、AAA型:呜呜呜、嘻嘻嘻、哈哈哈、啦啦啦、嗡嗡嗡、呱呱呱、嘟嘟嘟、咕咕咕、笃笃笃。

5、AAB型:叮叮当、滴滴答、通通扑、啦啦哗、咚咚锵。

6、ABB型:扑通通、哗啦啦、咝溜溜、轰隆隆。

7、AABB型:滴滴答答、叽叽喳喳、乒乒乓乓、唠唠叨叨、嘟嘟囔囔、劈劈啦啦、哗哗啦啦。

8、ABAB型:哗啦哗啦、咕咚咕咚、淅沥淅沥、呼噜呼噜、叮当叮当、轰隆轰隆、扑通扑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象声词

侵权现象研究论文

一、概念行为人侵害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二、、概念界定对侵权行为的构成, 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罗马法和英美法国家所采取的对每种个别的侵权行为类型分别地规定要件、效果的方式, 另一种是像法国民法第1382条那样, 对侵权行为的要 件、效果设置一般性规定的方式(使因faute 造成损害的人负担赔偿义务) .从中国学者的论著看, 一般热心于后者, 即采取一般抽象概括定义的方式。依前者, 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给侵权行为下一个统一的概念是不可能的; 依后者, 似乎又难达到统一的认识。出路何在? 本文认为, 侵权行为作为一类社会现象, 必然具有其共同特性, 只要我们从各个特殊的具体的侵权行为中, 概括出其共同的东西, 给侵权行为下一个较为科学的概念, 还是可能的。界定侵权行为概念的指导思想一)、侵权行为概念要反映各种侵权行为的共同特征学者们希望能对侵权行为作出一个统一的定义。“这种定义的重心在于规范的可操作性。由于定义给出了侵权行为的识别标志及构成要件, 法官只要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便可作出判决。这样定义即成为法律实施的前提, 成了法律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化身。” 目前民法学界之所以对侵权行为构成认识不一, 形成三要件、四要件乃至五要件六要件, 正是由于他们忽视对从形形色色具体的侵权行为中去发现其普遍性的原因或根据。侵权行为尽管千差万别, 但其共同的特点是, 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某种行为的侵害。侵权行为人是主体, 被侵害的客体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主体通过各种侵权行为作用于客体之上, 成了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介。在主体、行为和客体的关系中, 客体是单一的, 主体和行为则是多重复杂的。客体的单一性为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基础。二)、侵权行为内涵应该是各种具体侵权行为共同的本质属性历史上, 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表述远没有现代学者们复杂。在举世闻名的罗马法名著查士丁尼所著的《法学总论》中“ Injuria (侵害行为) 一词, 一般地说, 指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言”“王政时期罗马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 delicta publica) 和私犯( delicta p rivata) 1当时公犯是指通敌、叛国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罪行, 私犯则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可见,罗马法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的行为。既简单又明确。这一概念的不足之处是并不是所有的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而必须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作为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理论前提, 应当符合“最简单原则”。所谓最简单原则, 就是从外延上, 它能够包括一切侵权行为。从内涵上, 它能够集中各种侵权行为中所共同具有的最基本单位和因素, 剔除各个不同类型侵权行为中所具有的一切特殊性的因素。使用数学上的一个术语, 就是求出各个数之间的“最大公约数”。这样的概念, 它所反映的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特殊因素越少, 人们认识和识别侵权行为而发生错误的概率就越小。这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当基本概念和公理距离可观察的东西愈来愈远, 以致用事实来验证理论的含义也就变得愈来愈困难和更费时日的时候, 这种论证方法对于理论的选择就一定会起更大的作用。”三)、侵权行为概念应当符合科学的逻辑结构逻辑学告诉我们, 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一个概念, 要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 就必须先从考察具体的事物或现象出发, 将所研究的对象或现象的各个部分、因素和属性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加以考察、比较和分析, 然后再将对象或现象的本质属性抽象出来, 而将其余的属性暂时搁置下来不加考察, 从认识个别事物的特殊本质过渡到认识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这种方法, 就是分析、综合、抽象和概括的方法。概括的客观基础是同一类事物都具有其普遍性的属性, 这种普遍的属性不仅为某一个别事物所具有, 而且为这一类的事物所共有。能够反映同一类事物本质属性的概念为属概念, 反映同一类事物中个别事物的概念为种概念。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具体侵权行为概念之间应该符合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对侵权行为的客体、主体和行为作一些简要地说明:一、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关于是否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认定:一种情况是, 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对世性, 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无论是什么人, 凡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 都属于侵权行为。如在一般情况下,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均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另一种情况是, 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客体。亦即法律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的条件下, 允许行为人对客体进行伤害, 对这种伤害, 法律不禁止, 也不谴责, 甚至鼓励。只有在行为人违反这些条件时, 法律才给予保护。如医生治病救人, 不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 而且为了病人的利益, 在切除病患时, 还必须连带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机体。这是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 不得已而为之, 这种行为当然不算侵权。如果超出这种情况或不符合这些条件, 切除了病人身上不应该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机体, 这就属于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应当认定为侵权。如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某医院为治疗盲肠炎, 竟将病人的子宫也切除掉了。再如, 竞技体育中, 运动员在遵守竞技运动规则的前提下, 因合理冲撞而伤害了对方的身体, 这是法律允许的, 不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如果运动员违反竞技规则, 故意伤害对方, 则应当认定为侵权。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受害运动员的人身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三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如为了制止正在行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 将其击毙或者击伤, 属于“正当防卫”, 这自然不算侵权。二、 对侵权主体的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传统民法理论认为, 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 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说,民法通则在这里对“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的性质讲得还不够清楚的话, 那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讲得更清。其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明定为侵权行为。其中的被监护人自然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据此, 完全有理由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 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三、 对于侵权的“行为”的认定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有无认识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 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本文认为,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施加过多的主观因素是不必要的。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 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 另一种是过错侵权, 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 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 两样。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 realakte) 者, 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 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 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为也。”可见, 事实行为并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英国法学家Flemiming就认为, “不管侵权人主观是否可受责难, 无辜的受害者都应当获得赔偿。”可见,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 具有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基础。特殊侵权行为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3)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八、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有:(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4)施工人有过错。(5)有因果关系。九、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1)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十二、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构成要素上述要件之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因素, 即:过错、行为不法、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 必要构成要件上。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 才能够称为“要件”, 否则, 就不能称为“要件”。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 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本着这一指导思想, 我们来讨论争议中的几个要件:一、 过错按中国学界通说, 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而仍然进行此种行为,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未预见到, 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以致造成违法后果。”可见, 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本文认为, 过错不应当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从中国立法上看, 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 中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 既包括过错侵权行为, 也包括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过错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 作为属概念的“侵权行为”中, 不应该有它的位置。(二) 从司法实践看, 法院在认定某些侵权行为时, 有时仅仅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 即可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不需要探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过错。比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其本身足以构成侵权, 不需要再探讨行为人的内心心理状态。第三, 在许多情况下,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 即使行为人内心没有过错, 同样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好心办坏事的人”即为一种。虽属“好心”, 但却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认定是“侵权”。在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美国侵权法中有一个“蛋壳原则”(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个像“蛋壳一样薄的脑壳”, 被告因“开玩笑”像平常人那样拍了一下他的脑壳, 却引起了原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伤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没有预见到也不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构成侵权要件的是他的“行为及其后果”, 而非“内心过错”。(三) 侵权法保护的重点应当是无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内心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也应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对此, 美国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论述:“如果一个天生鲁莽愚钝的人总是不断惹祸, 不是伤人就是害己, 那么毫无疑问, 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国的法庭上会得到宽宥。但是, 他无意中给邻人造成的麻烦, 一点儿也不比过失犯罪造成的麻烦少, 因此, 它的邻人要求他达到他们的标准, 否则就自己承担后果; 由这些邻人建立的法庭, 不会去考虑他的个人缺陷。”二、 “不法”“不法”是指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不法”能否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这里有个如何衡量“不法”的标准问题。衡量行为的“不法”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为标准, 认为凡是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都是不法行为。这种标准反映在19世纪末草拟德国民法典时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的意见之中。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所草拟的民法典草案第704条第二款, 认为该款允许任何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管所违反的法律是否是为了保护他受到影响的利益, 此种法律走得太远。主张只有在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利益时侵权人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最终采纳了第二起草委员会的意见, 形成了1990年颁布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另一种标准, 是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对侵权行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如果行为人行为的本身是合法的, 即使该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行为就不能界定为侵权行为, 甚至还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紧急避险是传统民法理论公认的合法行为。一些民法教材不仅不谈紧急避险也可能造成“侵权”, 而且还认为紧急避险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事由。本文认为, 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对 紧急避险是否可以构成侵犯,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比如“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救火当属合法行为无疑。但从池鱼主人角度考虑, 他的财产无端受损, 难道不是被侵权? 从中国社会生活实际看, 许多合法行为也同样造成侵权损害。如工厂按国家标准排污, 这可谓合法行为, 但即使合法排污, 对周围社区居民造成损害的也照样赔偿。2001年11月28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 就播出某一高压电站的设置完成符合国家要求, 但其附近一户居民的三个女儿均因高压电站设置的影响而得一种怪病, 起诉电站。难道能因“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就可以不认为是侵权? 社会生活的现实, 已经向传统侵权理论提出了挑战。有学者已经正确地指出:“侵权行为,虽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但难以将其完全归于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中, 应认为大多数侵权行为是属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 也有合法行为而侵害他人权利的法律事实。”因此, 从行为本身性质讲, 很难将“不法”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损害事实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 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许多学术著作都把损害事实看作构成侵权行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认为“仅有行为而无损害, 不构成侵权行为。”“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轻微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微小, 但无论如何, 没有损害后果, 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 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这是常态。但是否绝对到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值得商榷。从因果关系看, 侵权行为是因, 损害事实是果。从犯罪学的角度, 有“犯罪预备”, 也有“犯罪未遂”, 这些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后果, 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可谴责性。侵权和损害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侵权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上的概括, 而损害事实是由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 但也有例外。现实社会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证:某一工厂擅自印制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并贴在自己的产品上, 准备出售。后因被举报, 伪造的商标标识被工商局查封和销毁。该案中, 该厂的行为并未给商标权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英美侵权法中, 有名义上损害赔偿和实质上损害赔偿之分。名义上损害赔偿( nominaldamages) 是指受害人虽有权利要求赔偿, 但并没有造成现实损害后果时, 用以确认所被侵害的权利而进行的损害补偿。[而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审院判决的大学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构成对某种权利的侵害后果。不难看出,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是存在的, 并非没有损害事实就构不成侵权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过错、违法、损害事实, 在一定情况下, 不一定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任何运动形式, 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性的矛盾, 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质。”侵权行为之所以多种多样、千姿百态, 就是因为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的形成, 在于其所处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的不同, 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有时, 一个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侵权, 而不必再有其他条件, 如假冒他人驰名商标行为。有时仅仅一个行为尚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还需要其它条件来配合。如甲与乙口角, 甲恼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着。甲虽然有明显伤害乙的行为故意, 但因未能给乙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故不构成侵权行为。该种情况下, 甲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则需要两个条件:故意的行为和该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害事实。如果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硬要套进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 显然是不现实的。行为特征一、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二、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腰间上,需要更高的门槛。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三、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四、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是在阅读给定的资料(案例)基础上,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对案例涉及的事项,做出决策、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你老师的要求是通过案例,运用所学的侵权行为法知识,论述侵权行为有关的制度或规则。这中间案例只是论据,论点是案例涉及的有关侵权行为的其一制度或规则。你论文准备的思路;1选择几篇侵权行为的案例或判例;2从案例中寻找出你比较熟悉的侵权行为的制度或规则;3以案例为论据,论述你熟悉的侵权行为的制度或规则。上述意见供你参考,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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