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没有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我国从事数控机床编程、加工工艺与维修工作的技术人员数以万计,然而由于此项技术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以及一些客观环境因素的制约,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当今控制理论与自动化技术的高速,尤其是微技术和机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数控技术也在同步飞速发展,数控系统结构形式上的PC基、开放化和性能上的多样化、复杂化、高智能化不仅给其应用从观念到实践 ,带来了巨大变化,也在其维修理论、技术和手段上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一篇论文形式的文章不可能把已经形成了一门专门学科的数控机床技术理论完整地表述出来,本文仅是将业内众老师及同仁的经验加以适当的归纳整理,以求对该学科有更深刻的认识数控技术的发展趋势浅析简要介绍了国内外数控技术及装备发展的趋势及我国数控装备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的现状。制造技术和装备就是人类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数控技术又是当今先进制造技术和装备最核心的技术。当今世界各国制造业广泛采用数控技术,以提高制造能力和水平,提高对动态多变市场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在此基础上,从性能发展 体系结构等各方面深入讨论了我国数控技术的发展趋势,得出数控技术会向智能化 网络化 集成化 微机电控制系统和数字化的方向发展的结论;并从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进行了对数控技术与产业发展途径的思考,分别从总体战略和技术途径两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对我过数控产业发展进行了思考。一、数控技术是制造业的重要基础数控技术是用数字信息对机械运动和工作过程进行控制的技术;是制造业实现自动化、柔性化、集成化生产的基础;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必不可少的物质手段;是国防现代化的重要战略物质;是关系到国家战略地位和体现国家综合国力水平的重要基础性产业。当今世界各国制造业广泛采用数控技术,以提高制造能力和水平,提高对动态多变市场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大力发展以数控技术为核心的先进制造技术已成为世界各发达国家加速经济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和国家地位的重要途径.装备工业的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程度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水平和现代化程度,数控技术及装备是发展新兴高新技术产业和尖端工业的使能技术和最基本的装备。马克思曾经说过“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制造技术和装备就是人类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数控技术又是当今先进制造技术和装备最核心的技术。因此,专家们预言: 机械制造的竞争,其实质是数控技术的竞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具体需求,设计制造“高、精、尖”重大数控装备,打破国外封锁,掌握数控装备关键技术,创出中国数控机床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是全面提升我国基础制造装备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二、数控技术发展趋势 性能发展方向(1)高速高精高效化 速度、精度和效率是机械制造技术的关键性能指标。由于采用了高速CPU芯片、RISC芯片、多CPU控制系统以及带高分辨率绝对式检测元件的交流数字伺服系统,同时采取了改善机床动态、静态特性等有效措施,机床的高速高精高效化已大大提高。(2)柔性化 包含两方面:数控系统本身的柔性,数控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功能覆盖面大,可裁剪性强,便于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群控系统的柔性,同一群控系统能依据不同生产流程的要求,使物料流和信息流自动进行动态调整,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群控系统的效能。(3)工艺复合性和多轴化 以减少工序、辅助时间为主要目的的复合加工,正朝着多轴、多系列控制功能方向发展。数控机床的工艺复合化是指工件在一台机床上一次装夹后,通过自动换刀、旋转主轴头或转台等各种措施,完成多工序、多表面的复合加工。数控技术轴,西门子880系统控制轴数可达24轴。 功能发展方向(1)用户界面图形化 用户界面是数控系统与使用者之间的对话接口。由于不同用户对界面的要求不同,因而开发用户界面的工作量极大,用户界面成为计算机软件研制中最困难的部分之一。当前INTERNET、虚拟现实、科学计算可视化及多媒体等技术也对用户界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图形用户界面极大地方便了非专业用户的使用,人们可以通过窗口和菜单进行操作,便于蓝图编程和快速编程、三维彩色立体动态图形显示、图形模拟、图形动态跟踪和仿真、不同方向的视图和局部显示比例缩放功能的实现。(2)科学计算可视化 科学计算可视化可用于高效处理数据和解释数据,使信息交流不再局限于用文字和语言表达,而可以直接使用图形、图像、动画等可视信息。可视化技术与虚拟环境技术相结合,进一步拓宽了应用领域,如无图纸设计、虚拟样机技术等,这对缩短产品设计周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在数控技术领域,可视化技术可用于CAD/CAM,如自动编程设计、参数自动设定、刀具补偿和刀具管理数据的动态处理和显示以及加工过程的可视化仿真演示等。(3)插补和补偿方式多样化 多种插补方式如直线插补、圆弧插补、圆柱插补、空间椭圆曲面插补、螺纹插补、极坐标插补、2D+2螺旋插补、NANO插补、NURBS插补(非均匀有理B样条插补)、样条插补(A、B、C样条)、多项式插补等。多种补偿功能如间隙补偿、垂直度补偿、象限误差补偿、螺距和测量系统误差补偿、与速度相关的前馈补偿、温度补偿、带平滑接近和退出以及相反点计算的刀具半径补偿等。(4)内装高性能PLC 数控系统内装高性能PLC控制模块,可直接用梯形图或高级语言编程,具有直观的在线调试和在线帮助功能。编程工具中包含用于车床铣床的标准PLC用户程序实例,用户可在标准PLC用户程序基础上进行编辑修改,从而方便地建立自己的应用程序。 体系结构的发展(1)集成化 采用高度集成化CPU、RISC芯片和大规模可编程集成电路FPGA、EPLD、CPLD以及专用集成电路ASIC芯片,可提高数控系统的集成度和软硬件运行速度。应用FPD平板显示技术,可提高显示器性能。平板显示器具有科技含量高、重量轻、体积小、功耗低、便于携带等优点,可实现超大尺寸显示,成为和CRT抗衡的新兴显示技术,是21世纪显示技术的主流。应用先进封装和互连技术,将半导体和表面安装技术融为一体。通过提高集成电路密度、减少互连长度和数量来降低产品价格,改进性能,减小组件尺寸,提高系统的可靠性。(2)模块化 硬件模块化易于实现数控系统的集成化和标准化。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将基本模块,如CPU、存储器、位置伺服、PLC、输入输出接口、通讯等模块,作成标准的系列化产品,通过积木方式进行功能裁剪和模块数量的增减,构成不同档次的数控系统。(3)网络化 机床联网可进行远程控制和无人化操作。通过机床联网,可在任何一台机床上对其它机床进行编程、设定、操作、运行,不同机床的画面可同时显示在每一台机床的屏幕上。(4)通用型开放式闭环控制模式 采用通用计算机组成总线式、模块化、开放式、嵌入式体系结构,便于裁剪、扩展和升级,可组成不同档次、不同类型、不同集成程度的数控系统。闭环控制模式是针对传统的数控系统仅有的专用型单机封闭式开环控制模式提出的。由于制造过程是一个具有多变量控制和加工工艺综合作用的复杂过程,包含诸如加工尺寸、形状、振动、噪声、温度和热变形等各种变化因素,因此,要实现加工过程的多目标优化,必须采用多变量的闭环控制,在实时加工过程中动态调整加工过程变量。加工过程中采用开放式通用型实时动态全闭环控制模式,易于将计算机实时智能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CAD/CAM、伺服控制、自适应控制、动态数据管理及动态刀具补偿、动态仿真等高新技术融于一体,构成严密的制造过程闭环控制体系,从而实现集成化、智能化、网络化。三、中国数控的出路纵观目前我国的数控市场,我国数控产品在性能、外观、可靠性方面与国外产品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国外企业有雄厚的资金,加上外国企业为占领中国市场,对我国能够生产的数控系统压价销售,而对我国未能生产的数控系统,不仅高价而且附加许多限制。在国外数控企业采用技术封锁和低价倾销的双重策略下,中国数控产业经历了坎坷的历程,我国曾花巨资引进西门子和FANUC的技术,并希望在此基础上吸收消化,开发我国自己的数控技术。如北京密云所引进了FANUC的数控系统,可是,FANUC卖给我们的都是即将过时的落后技术。我国引进后,尚未来得及吸收消化和批量生产,FANUC即宣布停止生产该系统的生产,并将性能价格比更好、质量更高、体积更小的数控系统推向中国市场。这种总是跟在别人后面走的做法,必然受人制约,永远落在后面。中国数控出路何在?随着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基于微机的开放式数控是数控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传统数控技术方面,我国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开放式数控为我国数控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加强和重点扶持开放性数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我国的数控产业才有发展壮大可能,才有可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四、结语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总体发展战略,确立与国际接轨的发展道路,对21世纪我国数控技术与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在对数控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的分析,对我国数控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21世纪我国数控技术和产业的发展途径进行了探讨,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总体发展战略。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发展新型数控系统、数控功能部件、数控机床整机等的具体技术途径。我们衷心希望,我国科技界、产业界和教育界通力合作,把握好知识经济给我们带来的难得机遇,迎接竞争全球化带来的严峻挑战,为在21世纪使我国数控技术和产业走向世界的前列,使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数控技术共同腾飞!还是自己写吧!一生也就写一次!何必呢?
近年来显示技术发展很快,平板显示器以其完全不同的显示和制造技术使之同传统的视频图像显示器有很大的差别。传统的视频图像显示器主要为阴极射线管CRT(Cathode ray tubes);而平板显示器与之的主要区别在于重量和体积(厚度) 方面的变化,通常平板显示器的厚度不超过10cm (4in) ,当然还有其他的不同,如显示原理、制造材料、工艺以及视频图像显示驱动方面的各项技术等。平板显示器具有完全平面化、轻、薄、省电等特点,符合未来图像显示器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主要的平板显示器包括: PDP (Plasma display panel)、LCD(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ED( Field emission displays)、 OLED ( Organic light-emittingdiode displays )以及投影显示技术(CRT、LCD、LCOS、DLP)等。
自己写!强烈鄙视不动脑不动手的……!
----要用两块带并行输入的BCD码计数器74LS192芯片,一块8位数比较器74LS682,两块BCD七段译码器,两个数码管,一块与非门74LS00,两个开关,一个置数,另一个加或减计数切换.四个BCD码拨码开关,脉冲发生电路用555做做,另外还需要一些电阻电容等元件. ----思路是这样的,用555做时钟信号发生器,通过选择开关(加或减计数)把CP脉冲加到计数器,计数器置数时,先将置数开关合上,再通过BCD拨码开关置数,置数完成后将置数开关复位.计数器的输出要通过七段译码器送到数码管显示,这样你可以看到现在的计数状态,同时还要将计数器的输出信号送到比较器与所设的上限数值进行比较,将比较的结果再通过继电器输出,同时还将结果送到脉冲信号发生器,可控制计数脉冲的启停.最大设定值是99,最小0. ----你可以先自己查下芯片资料,然后设计一下试试,到时候再交流一下,我把图纸传给你.你最好动手做一下,这样能提高你的动手能力.
(一)摘要摘要是毕业设计(论文)主要信息的简要陈述,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摘要内容包括本论文研究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四部分。千万不要讲一些人们已经做过的工作。要开门见山地讲本文的主要工作。摘要分中文摘要和外文摘要,中文摘要在前,一般300字左右,外文摘要另起一页,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对应。(二)正文毕业论文正文部分包括前言、主体和结论。前言作为开场白,应以简短的篇幅,说明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的内容及预期目标,要求突出重点,实事求是。主体是毕业论文的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要求在15000字以上。有创新的论文,字数不受限制。文中插入的图表要符合国家标准,经过精心设计后用计算机绘制,尽量避免扫描图表。结论是整个毕业论文的最后总结,完整、准确、简洁地指出以下内容:(1)毕业论文得到的结果所揭示的原理及其普遍规律;(2)研究中有无发现例外或本文尚难以解释和解决的问题;(3)与同类研究工作的异同;(4)进一步深入研究本课题的建议。(三)参考文献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有10篇以上的中外文参考文献,其中至少有一篇与设计(论文)内容相关的外文文献。毕业设计(论文)引用的文献应以近期发表的与毕业设计(论文)直接有关的文献为主。凡引用本人或他人已公开或未公开发表文献中的学术思想、观点或研究方法、设计方案等,不论借鉴、评论、综述,还是用做立论依据,都应编入参考文献目录。各条文献按在论文中的文献引用序号顺序排列。
电子信息工程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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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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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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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兜底性的保护与救济。[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作为... 论知识产权法的法技术特...
您好,您的问题,简单回答下:【1】您是作者,导师只是指导者,即使为您的创作提供材料等行为,也仅仅是辅助工作,不能因为这个导师就成为作者了,否则,您这个毕业论文怎么会是您的毕业论文?【2】一般高校的毕业论文规定都有版权归所有的说法,学生在提交毕业论文都要提交一份版权声明的文件的;【3】如果是您的作品,您就可以发表,当然可以论文中致谢提供过帮助过的人;您的导师因为这个事情追究你,也太小气了。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区别。
1、研究原理不同。
定量研究用数学的工具对事物进行数量的分析;质性研究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访谈、观察、实物分析),对研究现象进行深入的整体性探究。
2、研究方法不同。
质性研究通过视觉分析、论述分析方法来经常研究;定量研究通过调查法、相关法、实验法来经常研究。
3、着眼点不同。
定量研究着重事物量的方面,重在对研究对象进行数量化测量。;质性研究着重事物质的方面,重在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
联系:质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经验研究(empiricalresearch)的范畴。
一、性质不同 1、质性研究是以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访谈、观察、实物分析),对研究现象进行深入的整体性探究,从原始资料中形成结论和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 2、量性研究是指先规定收集资料的方法,通过数字资料来研究现象的因果关系。 二、研究的目的不同 1、质性研究的目的在于描述和理解,是用系统的、互动的、主观的方法来描述生活经验,并赋予一定的意义。强调对研究对象有重要意义的观点和事实,而不是对研究者有重要意义的结果。质性研究着重探索现象的深度、丰富性和复杂性,有助于护理理论的发展以及发现新知识。 2、量性研究的目的是预测和控制。这种方法主要用来描述变量,检测变量间的关系,决定变量间的因果关系,可用于验证理论。 三、结果呈现方式不同 1、质性研究以叙述性的文字报告结果,将提炼的各个类别或主题内容描述出来。注重从参与者的自身感受出发来描述,常引用研究对象的原话,以支持类别或主题的内容。 2、量性研究的结果以数字资料为主,强调统计分析的正确性、数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在在教育技术学领域中,定量数据分析与质的研究是教育技术研究的两个主要范畴,其中定量数据分析,受到信息科学进步的影响,数据的处理更为简易也较为客观,因而目前多数研究论文仍倾向于量的研究。然而,量的研究与质的研究各有其适用时机与特色,研究者对其中一种方法不能有偏见,最主要的是根据自己研究所长,研究目的所需,以挑选适合的研究方法。教育技术研究强调用多种方法去研究和探讨教育现象及其现律。在教育技术研究中,可采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每一种方法部有其优点、不足及局限性。过去,人们在研究教育技术学领域问题时,常采用单一方法,因而只能获取部分信息,而忽视、遗漏了许多其他有用信息,这样就难以作出全面、准确的结论。而综合地运用量的研究和质的研究方法,可以对不同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相互比较和验证,从而提高研究结果的可靠性。(一)质的研究与定量研究的联系和区别关于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之间的区别,很多学者都试图进行一对一的比较,我国学者陈向明博士根据有关文献以及她的研究经验总结出这两种方法的一些主要差别(陈向明,2000),如表2所列。表2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比较比较项目 量的研究 质的研究 研究的目的 证实普遍情况,预测,寻求共识 解释性理解,寻求复杂性, 提出新问题 对知识的定义 情境无涉 由社会文化所建构 价值与事实 分离 密不可分 研究的内容 事实,原因,影响,凝固的事物,变量 故事,事件,过程,意义,整体探究 研究的层面 宏观 微观 研究的问题 事先确定 在过程中产生 研究的设计 结构性的,事先确定的,比较具体 灵活的,演变的,比较宽泛 研究的手段 数字,计算,统计分析 语言,图像,描述分析 研究工具 量表,统计软件,问卷,计算机 研究者本人(身份,前设),录音机 抽样方法 随机抽样,样本较大 目的性抽样,样本较小 研究的情境 控制性,暂时性,抽象 自然性,整体性,具体 收集资料的方法 封闭式问卷,统计表,实验,结构性观察 开放式访谈,参与观察,实物分析 资料的特点 量化的资料,可操作的变量,统计数据 描述性资料,实地笔记, 当事人引言等 分析框架 事先设定,加以验证 逐步形成 分析方式 演绎法,量化分析, 归纳法,收集资料之后 归纳法,寻找概念和主题, 贯穿全过程 研究结论 概括性,普适性 独特性,地域性 结果的解释 文化客位,主客体对立 文化主位,互为主体 理论假设 在研究之前产生 在研究之后产生 理论来源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 理论类型 大理论,普遍性规范理论 扎根理论,解释性理论,观点,看法 成文方式 抽象,概括,客观 描述为主,研究者的个人反省 作品评价 简洁、明快 杂乱,深描,多重声音 效度 固定的检测方法,证实 相关关系,证伪,可信性,严谨 信度 可以重复 不能重复 推广度 可控制,可推广到抽样总体 认同推广,理论推广,积累推广 伦理问题 不受重视 非常重视 研究者 客观的权威 反思的自我,互动的个体 研究者所受训练 理论的,定量统计的 人文的,人类学的,拼接和多面手的 研究者心态 明确 不确定,含糊,多样性 研究关系 相对分离,研究者, 独立于研究对象 密切接触,相互影响,变化,共情,信任 研究阶段 分明,事先设定 演化,变化,重叠交叉材料引自: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第11页 这里仅就其中一些比较项目作进一步的说明。定量研究是引用一定的数学方法,通过变换来判断研究对象诸因素的关联,最后用数值来表示分析研究的结果。它是对于研究对象的属性进行数量上的分析研究,是对于事物量的关系的研究。量的研究的资料比较客观可靠,统计分析比较科学精确,但是难以研究教育过程中复杂模糊的现象。量的研究有一套完备的研究技术,包括抽样方法、资料收集方法、数学统计方法等。量的研究其基本研究程序是,研究者事先建立假设并确定具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变量,通过概率抽样的方法选择样本,使用经过检测的标准化工具和程序来采集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不同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时还要使用实验干预手段对控制组和实验组进行比较,进而检验某种关于研究对象发展变化的理论假设。量的研究的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对研究对象各种相关因素的分析,如教师文化水平与学生学业成绩的关系。家庭经济文化背景与学生学业成绩的关系等。但与定量研究不同的是,质的研究是通过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之间的互动,对事物进行深人、细致、长期的体验,然后对事物的“质”得出一个比较整体性的解释性的理解。两者相比较,主要区别是:(1)与情境的关系,量的研究是与具体情境相分离,而质的研究是把自然情境作为资料的直接源泉。在质的研究中,研究者需要花费相当多时间深人到学校、家庭和社会,了解有关问题,离开具体情境就不能理解教育活动的实际内涵及意义。量的研究是不要求研究者直接参与到教育活动中去,而是追求研究资料、研究结论的精确性。(2)对象范围,量的研究比较适合于宏观层面的大规模的调查与预测,而质的研究比较适合在微观层面对个别事物进行细致、动态的描述和分析。(3)研究问题的角度,量的研究注重研究对象、研究问题的普遍性、代表性及其普遍指导意义;质的研究则注重研究对象、研究问题的个别性、特殊性,以此发现问题或提出发现问题的新的角度。 (4)研究的动态性与静态性,量的研究是一种静态研究,它将研究对象可以量化的部分在某一时间范围内固定起来后进行数量上的计算;而质的研究具有动态性,它是对研究对象发生、发展的过程进行研究,并且可以随时修定研究计划,变更研究内容。(5)研究的假设,量的研究要有一定的理论假设,从假设出发,并通过分析数据来验证假设;质的研究不一定需要事先设定假设,而是在研究过程中逐步形成理论假设。(6)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关系,量的研究基本上排除了研究者本人对研究对象的影响,尽量保持价值中立;质的研究则存在着研究者对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的影响,要求研究者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自己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反思。需要指出的是,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两者又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事实上,质的研究也包含实证研究的因素。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反映了客观事物质与量的辩证关系,任何事物的质与量总是统一而又不可分的。质是一定量的基础上的质,量是一定质的量。对于事物质的研究,必然导致对于事物量的研究。因此i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是相辅相成的。(二)质的研究与定性研究的联系和区别质的研究方法是相对于量的研究的一种研究方法。但它与定性研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定性研究,是关于事物性质的研究,是根据研究者的认识和经验确定研究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一现象变化的过程和变化的原因。定性研究能够有意义地处理教育过程中那些难以用定量方法描述的因素,从而从总体上掌握研究对象性质的基本情况。质的研究与定性研究有不少相似之处。如都是注重关于教育对象的性质的研究;都是在自然情境中进行研究,研究者需深入到一定的教育环境中;都不只是关心研究对象的结果或结论,更关心研究对象的意义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都倾向于对资料进行归纳分析,然后得出结论,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都是一种描述性的研究等。但是,质的研究与定性研究又有着诸多不同之处。这主要是(1)定性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哲学,其研究传统是一种形而上、思辨的传统;而质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人种学、现象学、解释学、实证主义理论,具有跨学科、多学科的色彩。(2)定性研究的方法包括历史法、个案法、观察法、调查法、文献资料分析法、经验总结法等;而质的研究除了上述定性研究方法外,还包含实证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注重哲学思辨、逻辑推理,根据个人主观经验,然后用演绎的方法对自己的思考进行验证。质的研究则注重在互动过程中系统收集、分析原始资料的基础上展开讨论。(3)对于研究的结果,定性研究偏向结论性、抽象性和概括性;质的研究则更加强调研究的过程性、情境性和具体性。定性研究更多地是研究者个人观点的阐发和个人的建议,质的研究强调在原始资料基础上建构结论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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