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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本就叫法学的
《法制与经济》《法制博览》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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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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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比较权威的法学期刊有《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等。
问题一:全国法学的核心期刊有哪些?哪些可以免费投稿?谢谢! 法学核心期刊可以提供,免费投稿的很少。 法律类核心期刊表 1、法学研究 2、中国法学 3、法学 4、法商研究 5、政法论坛 6、现代法学 7、中外法学 8、法学评论 9、法律科学 10、法制与社会发展 11、法学家 12、比较法研究 13、环球法律评论 14、当代法学 15、法学论坛 16、政治与法律 17、河北法学 18、法学杂志 19、法律适用 20、行政法学研究 21、中国刑事法杂志 22、人民司法 23、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4、人民检察 25、知识产权 26、中国法医学杂志 27、中国司法鉴定 问题二:想了解一下,法律和法学的核心期刊有那些啊? 中国法学 2.法学研究 3.法学 4.法学评论 5.中外法学 6.现代法学 7.法商研究 8.法律科学 9. 法学家 10. 政法论坛 11.人民检察 12. 河北法学 13.法制与社会发展 14.政治与法律 15.环境法律评论 16.比较法研究 17.法学杂志 18.当代法学 19.人民司法 20.法律适用 21.法学论坛 以上是2004年公布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此外,在综合类核心期刊上也经常刊登高水平的法学论文。以下是综合类核心期刊: 1.中国社会科学 2.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社会科学战线 4.学术月刊 5.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6.天津社会科学 7.学术研究 8.江海学刊 9.江汉论坛 10.江苏社会科学 11.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2.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3.文史哲 1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5.浙江学刊 16.浙江社会科学 17.社会科学研究 18.求是学刊 19.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20.社会科学辑刊 21.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2.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3.中州学刊 24.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5.人文杂志 26.求索 27.思想战线 28.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9.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30.国外社会科学 31.南京社会科学 32.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3.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3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5.齐鲁学刊 36.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名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37.学海 38.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39.江西社会科学 40.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1.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2.河北学刊 43.学术界 44.东岳论丛 45.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46.东南学术 47.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8.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49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 50.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1.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52.北京社会科学 53.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4.学术论坛 55.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56.广东社会科学 57.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8.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9.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60.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1.山东社会科学 62.探索 63.学术交流 64.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65.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6.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7.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8.北方论丛 69.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0.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1.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72.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3.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5.宁夏社会科学 76.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77.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8.云南社会科学 79.长白学刊 80.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1.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2.江淮论坛 83.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4.河南社会科学 85.内蒙古社会科学 86.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87.甘肃社会科学 88.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9.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90.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91.晋阳学刊 92.四川师范大学学......>> 问题三:法学类核心期刊有哪些 核心期刊网上有各种版本,但万变不离其宗,都差不多是那些。 问题四:法学中文核心期刊有哪些? ②公开发行的法学期刊指有公开刊号、公开发行的以刊登法学论文为主的刊物,包括区内的《检察理论与实践》、《广西法治日报》、《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和区外的类似刊物处《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公安报》等。③知名期刊包括:《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当代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中国司法》、《人民司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地方版除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内蒙古社会科学》、《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学论坛》、《河南社会科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新疆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政治与法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浙江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湖南社会科学》、《中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④权威报刊是指《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 这些都是核心的法学期刊,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咨询,如果帮助到你了 请采纳 谢谢 问题五:法学核心期刊有哪些 核心期刊“‘’”包括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中外法学》清华法学》 问题六:本科生可以发表的法学核心期刊有哪些? 只要文章写的好,不怕没杂志发。介绍三个期刊: 政治与法律,河北法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一个是双核心难发点,后面两个稍容易些。 可以进我的空间咨询我 问题七:有哪些著名的法学期刊 《河北法学》,《法学评论》,《前沿》也有法学的文章 问题八:谁给介绍一下我国比较权威的法学期刊有哪些? 三大权威期刊是:《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其他的核心期刊有《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人民检察》《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法律适用》《法学论坛》《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知识产权》等 问题九:求国家级法学期刊列表! 国家级法学核心期刊前十名一般是: 1.法学研究(社科院法学所)2.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 3.中外法学(北大) 4.政法论坛(中国政法) 5.现代法学(西南政法) 6.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 7.法学(华东政法) 7.法律科学(西北政法) 8.法制与社会发展(吉大) 9.法学评论(武大) 10.环球法律评论(社科院法学所)
随着法学硕士,特别是法律硕士的泛滥,越来越多的院校开办了法学、法律硕士,据不完全统计,开办院校高达近300所!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学、法律硕士的招生名额远远多于本科生的招生。甚至一些以职业培训为主的,师资力量极度薄弱的高校也办起了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已经不再是关乎人与神的学科,已经泛滥成有几名教授或者副教授即可办起的普通学科。下面给大家介绍法学硕士比较好发表的核心期刊有哪些。1.人民检察杂志 北大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人民检察》(半月刊)自1956年6月创刊至今已走过50余年的历程。是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物、国家法律类核心期刊.
《人民检察》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宗旨,及时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交流推广各地检察机关工作经验,探讨法学理论、检察理论以及检察制度建设、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详实地记录我国检察事业及相关法学理论的发展历程。
2.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 北大核心期刊CSSCI南大核心期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6年,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原名《政法学刊》,1994年改为现名,1995年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国内公开发行。《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是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是我国重要的法学刊物,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研究方法是在一个研究中发现新的现象、新的事物,或者提出新理论、观点,论文研究方法需要大量阅读法,找到不足和创新点,来完善自己的论文,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一、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三、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四、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一、规范研究法
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经济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
二、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具体说来:
四、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1、调查法:将自己所选择的课题进行全面和周密的调查搜集之后形成的具体材料,然后用肉眼或者雷达等其他辅助手段去获取;
2、观察法:通过观察被研究对象的行为来判断这个问题的原因以及主要的参考资料,最终制定出研究计划书,也可以使用专门的观察车来检验情况并得到结果;
3、实证分析法:将研究中确认的问题通过几步的深入研究逐渐积累起来,最终完善为科学的分析或者预测方法。
4、文献研究法:将自己所收集的大量数据进行分析,然后进行比较加工处理,通常这样操作也是比较保险的,只不过这个方法要求比较严格而已。
5、案例分析法:根据所设置的研究课题进行适当的案例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整个研究,从而提高研究效率。
6、实验法:利用人们初次尝试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改变现有的某种研究方法,从而得到新的知识,从而得到新的成果,也可以称之为案例分析法。
7、比较分析法:顾名思义,就是把客观事物与各式各样的研究对象进行对应性研究,从而得出一系列相似的概念以便于推广,同时也鼓励大家进行归纳总结,从而丰富每篇文章。
利用两部或多部文学作品之间的比较研究,例如人物形象,写作手法等都可以. 给个例子你看: 《红楼梦》与《百年孤独》之比较 《红楼梦》是中国古典小说的巅峰,《百年孤独》是拉美文坛的杰作。它们都以描写了一个大家族数代人从发迹、鼎盛到衰败的百余年漫长的过程,表达出整个社会的滞重。在创作手法上也各具特色:《红楼梦》是一个由社会——贾府——大观园——怡红院组成的空间向心环状结构,《百年孤独》则是从第一代的霍塞?阿卡迪奥?布恩地亚分成阿卡迪奥与奥协良诺两个系统直至第七代长猪尾巴的奥雷良诺,是一个按时间顺序的链状结构。 由于长篇小说本质上不受任何既定的形式所限,因此无论在中国在外国它都能自如发展,常具规模。而小说家仿佛要用大量精密的细节来替代那些较难把握的思想和知识上的集成。中西传统对结构概念的不同,但在努力将大堆材料作系统的组织时,却都找出相似的方法来。即以几代人为基础建立循环式的小说结构,极力把各种纵横交错的母题组成一个协调的整体。 长篇小说的主要成就就在于它能以批评的态度来重建一个新的世界观。它根基于现实,却要越进一个假想的“非现实”层次里去。小说家(至少是其中最伟大者)在力求忠实地表现一个满布可信的细节深具说服力的完整世界时,必然要面临现实世界一些比较深入的本质上的难题。小说家一开始去追求客观现实的世界,则早晚上要陷入自相矛盾的局面。他会发现,客观事物之存在实际已假定了有一双外在格物的眼睛,因而也早不确定了一个主观而相对的视点。“长篇小说不若史诗般拥有一颗天真灿烂的童心,它乃一门雄浑老成的艺术。“(卢卡契) 《红楼梦》与《百年孤独》的作者之所以伟大就在于:他们创造了一个发自内心的世界,它不是确实世界的重复,而是要谴责它的丑恶和虚假,因此他们探求,他们重建,他们发明。对这个世和这个时代,他们既不进行复制又不使其理想化,也不简单地加以歪曲。他们从中截取的不是偶然性,而是深刻的规律。他们还证明了按其它规律创造另一个世界的可能性,他们使现实之树长出了新枝。他们创造了一些种类陌生的事物,也有一些魔鬼,但是他们都具有有机的统一性,这些生机勃勃的生物是由一种巨大的发问和挑战和赋予活力的。可能的和幻想的绘画是现实和日常的绘画的延续。 “真正的艺术就是使人想起它的一种方式”。艺术作品的使命不再是再现世界,而是表达人的愿望。“作家的使命是把孤独的和必死的一切引向无限的生活,把偶然的东西变成符合法的东西。他的使命是带有预言性的。”(雅奴赫《卡夫卡谈话录》P162) 《红楼梦》并卷就勾勒了一个女娲补天的创世神话,因而引出了“无材可去补苍天”的宝玉,以及灵河岸边的绛珠仙子。加以“还泪说”,真是神而又奇。这个“朱兰白石绿树清溪、人迹罕逢飞尘不至”的理想世界就是与《红楼梦》中描写的丑恶肮脏的现实世界形成鲜明对比的“太虚幻境”。它是全书的基石,给整部红楼罩上了梦幻飘渺的气氛。 《红楼梦》中的现实世界是龌龊不堪之至了,如柳湘莲的名言:“你们东府里除了那两个石头狮子干净,只怕连猫儿狗儿都不干净。”让我们先从贾赦说起。贾赦在《红楼梦》里可算是最肮脏的人物这一。《红楼梦》中有条无形的章法,即凡是比宝玉长一辈的人,对其不堪之处,描写都多少有相当保留,这也可以说是“为尊者讳”吧。尽管如此,作者对贾赦仍不肯轻易放过。所以第四十六回专章声讨,详写强纳鸳鸯为妾的丑事。曹雪芹借袭人之口写出他的史家定评:“真真——这话论理不该我们说——这个大老爷太好色了。略平头正脸的他就不放手了。”《红楼梦》中对贾琏淫行最多特写镜头,恐怕是表达“有其父必有其子”这名古谚吧。东府自然更为肮脏:秦可卿淫丧天香楼,贾珍诸人整日聚赌玩娈童,以致曾跟老太爷打天下的焦大痛骂:“那里承望到如今生下这些畜牲来!每日家偷鸡戏狗,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当然如鲁迅指出:“焦大的骂,并非要打倒贾府,倒是为贾府好,不过是主奴如此,贾府就要弄不下去罢了。”(《伪自由书?言论自由的界限》) 应当指出的是大观园的归属问题。大观园是曹雪芹着力最深的地方,是作者的希望所在。在庚辰本脂批有这样一条: 大观园系玉史与十二钗之太虚玄(幻)境,岂可草率? 根据脂砚斋的看法,所谓“天上人间诸景备,未许凡人到此来”的大观园便是理想世界太虚幻境的人间投影。这两个世界是融合的。我们虽然不能过于相信指批,可是在内证充分的情况下脂批却是最有力的旁证。让我们看看《红楼梦》中的直接证据,第五回宝玉随秦可卿游太虚幻境: ......至一所在。但是朱栏白石绿树清溪,真是人迹罕逢飞尘不到。宝玉在梦中欢喜,相到:“这个去处有趣。我就在这里过一生,纵然失了家,也愿意。” 第十七回宝玉随贾政入大观园,行至沁芳亭一带,书中所描写的正是“朱栏白石绿树清溪”这八个字的充实和放大。就心情而言,宝玉初进大观园时(第二十三回)作家写道:“且说宝玉自进园来,心满意足,再无别项可生贪求之心。”岂是偶然?更为明显的是宝玉和贾政一行人离了蘅芜院,来到一座玉石牌坊之前: 宝玉见了这个所在,心中忽有所动,寻思起来倒是哪里见过一般,却一时想不起来哪年月日的事了。 宝玉自己也许忘了,可是读者一定还记得第五回宝玉梦游至一所在,有一石碑坊上书有“太虚幻境“,所以脂批于此点明:“仍归于葫芦一梦之太虚幻境。”贾政说:“这是要紧之处”,是的,《红楼梦》中还有比太虚幻境更要紧的所在吗?作者一再再而三地点明:大观园不在人间,而在天上;不是现实,而是理想。更准确地说,大观园就是太虚幻境。1972年宋淇发表《论大观园》提出: 大观园是一个女儿们和外面世界隔绝的一所园子,希望女儿在里面,过无忧无虑的逍遥日子,以免染上男子的龌龊气味。最好女儿们永远保持她的青春,不要嫁出去。大观园在这个意义上说来,可以说是保护女儿们的保垒,只存在于理想之中,并没有现实的依据。 这段话说得既平实又中肯。大观园是一片理想的净土,它与外面的现实世界是“清与浊”、“情与淫”、“假与真”风月宝鉴的反面与正面。这两个世界是贯穿全书的一条最主要线索。清道光年间王香雪评曰: 《石头记》一书,全部最要关键是真假二字。读者须知真即是假,假即是真,真中有假,假在有真,假不是假,真不是真。明此数意,则甄宝玉贾宝玉是一是二便心目了然,不为作者冷齿,亦知作者匠心。 可是令我们痛心更令曹雪芹痛心的是大观园这个理想世界是建筑在最肮脏的现实世界基础上,第十六回对大观园建造有很清楚的叙述: 从东府一带借着东府花园起,转至北起,一共丈量准了三里半大。......先后令人拆宁府含芳园墙垣楼阁,直接入荣府东大院中。......会芳园本是从北拐角墙下引来的一段活水,今也无须再引。其山石树木虽不敷用,贾赦住的乃是荣府旧园,其中竹树山石以及亭榭栏 杆等物,皆可挪就前来。 我们知道东府诸公及荣府的贾赦是最为淫滥之人。它让我们不能忘记最干净的其实也是从最肮脏的里面出来的。最干净的最后仍旧要回到最肮脏中去的。“欲洁保曾洁,云空未必空”这两句诗不但是妙玉的归宿,同时也是大观园的归宿。曹雪芹一方面全力创造了一个理想世界,在主观企求上他又无情地写出了一个与此对比的现实世界。而现实世界的一切力量则不断地在摧残理想世界,直到完全毁灭为止。“好一似,食尽鸟投林,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 马尔克斯《百年孤独》中也构建了一片神奇的土地,那就是马孔多。由于两位作者文化传统与历史的背景不同。《红楼梦》中的太虚幻境是曹雪芹根据中国传统佛道思想虚构的,其在人间的投影大观园则是建立在旧势力的阴影里,是人为的退缩,是有院墙的具体的封闭。《百年孤独》中的马孔多虽然在人间,但又是无处寻觅的。马尔克斯对其环境的描写也似伊甸园般美好。 马孔多是一个只有二十户人家的村庄,座落在水流清彻的河边;这些水流沿着洁白而巨大的像史前时期的化石蛋一样的光滑的石床向下流。这块天地是如此之新,许多东西都尚未有名字,提起来还得用手指指点点。 在许多村庄中,马孔多是最有秩序最勤劳的一个。那是一个幸福的村庄,那里没有一个人超过三十岁,也从未死过人。 但“因为这个村子隐没在辽阔的沼泽地里”。环境险恶闭塞,它是布恩地亚第一代及二十多户亲友怀着冒险精神背井离乡开拓创建的,是人们的逃避,是无形的空间的隔绝。 马尔克斯曾有段文字描述一艘搁浅的西班牙大帆船: 整个船身处于孤寂的地方,被子人忘却了,没有遭到时光的侵蚀,也没有受到飞到飞禽的骚扰。......里面除了一大簇花卉,没有任何东西。 这充满象征性的语言就是马孔多初期的写照。在没被殖民者发现之前,它闭塞、贫困、没有任何嵌有物质文明的东西,它有的仅是一簇花卉,它代表着和平、宁静、纯洁、美好,是一个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世外桃源般的理想世界。 如果说曹雪芹是极力想保护大观园这块理想之地不受外界侵袭,结果“历史的必然与现实世界的不可能实现之间的冲突”导致大观园的破产;那么马尔克斯则是有意安排一个世外桃园马孔多,把这个“有价值的东西当面摔给人看。” 悲剧同工,却有异曲。前面我们说过大观园是建立在旧的园子基础上,虽然它处处小心严加防范,不惜以封闭来求得保护自己,但毕竟它的“干净”是建立在包围之中。大观园里的人物对这两个世界的看法是清醒的。我们不妨检讨一下“黛玉葬花”的意义。“黛玉葬花”发生在第二十三回,宝玉和诸钗刚刚在大观园里开始他们的理想生活,所以这个故事的安排富有深意。 宝玉一回头,却是林黛玉来了,肩上担着花锄,上挂着纱囊,手中拿着花帚。宝玉笑道:“好,好,来把这个花扫起业,撂在水里。我才撂了好些在哪里呢。”林黛玉道:“撂在水里不好。你看这里的水干净,只一流出去,有人家的地方脏的臭的混倒,仍旧把花糟塌了,那畸角上我有一个花冢。如今把她扫了,装在这绢袋里,拿土埋上,日久不过随土化了,岂不干净。 黛玉葬花一节正是作者开宗明义地点明《红楼梦》中两个世界的她。黛玉的意思很明显,大观园里面是干净的,但是出了大观园就是脏的臭的了。把花葬在园子里让她们日久随土而化,这才能永远保持清洁。花在这里自然是园中女孩子的象征。她们若想保持干净纯洁,唯一的途径便是永驻理想之城而不到外面的现实世界去。从主观愿望上说,宝玉和大观园中的女孩子们所企求的是理想世界的永恒,是精神生命的清澈;但在客观认识上,他们对外在世界不是茫无所知,他们虽然天真烂漫,却并非幼稚糊涂。事实上她们一方面把两个世界区别得泾渭分明,而另一方面又深刻地意识到现实世界对理想世界的高度危害性。“黛玉葬花”这正是通过形象化的方式把这两层意思巧妙地表达了出来。 曹雪芹有时也用明确而尖锐的语言点出外面世界的险恶。第四十九回史湘云警告宝琴道:“你除了在老太太跟前,就在园子里,来这两处,只管玩笑吃喝。到了太太屋里,若太太在屋里只管和太太说笑,多坐一会无防。老太太不在屋里你别进去,那屋里的人多心坏,都是要害咱们的。”到底湘云是直率人。 绣香囊出现于大观园里中是一个信号(七十三回)被夏志清比之于伊甸园中蛇的出现,因为蛇一出现,亚当和夏娃就从天堂坠落到人间。黛玉一句“冷月葬花魂”标志大观园的气数是真的要尽了。抄检大观园,晴雯被逐,迎春误嫁,通灵走失,黛玉夭亡,探春远嫁,妙玉遭动,巧姐被卖,惜春独守青灯,真是“大故迭起,破败死亡相继”,正应了“忽喇喇似大厦倾,昏惨惨似灯将尽。” 《红楼梦》作者就是这样将两个世界于强烈的对比中写出,以显示肮脏丑恶的现实世界(淫)无时无刻不在对理想世界(情)进行围困侵害。 宝玉是一个有情有欲的人,所不同是他的欲永远是为情服务的,是结果而不是原因。第六回作者安排宝玉与袭人偷演警幻所训之事是有深意的,表明此后宝玉在大观园中和那些清静的女孩各不相扰,乃由于不为而非不能。可见宝玉情淫具备,清浊兼资,他属于“泥做的骨肉”,却终日混在“水做的骨肉”中。只有这样宝玉才构成了大观园与外面世界之间的接榫。 我们知道宝玉出生时嘴里含着通灵宝玉,也就是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的那块“顽石”。粗通红楼的人也会知道贾宝玉与那块“顽石”是一而二,二而一,即假作真时真亦假,它的具体而统一的表现形式就是作为护身符的通灵宝玉。 清同治年间人解庵居士,《石头臆说》云:“通灵宝玉兼体用论,论体为作者之心,论用为作者之文。夫从胎里带来,口中吐出,非即作者之心与文乎!何以言石上所记即通灵所说?观夫青埂峰下鲜莹明洁之石倏尔缩如扇坠,幻形入世,迨取本还原,将一生所历情事尽记在石,意欲问世传奇,非即以通灵之心作此通灵之文乎!” 此言得之。通灵宝玉作为现实与虚幻想的融合点在全书中如草蛇灰线,经历了几番大纠葛。 首先通灵宝玉就被外部势力利用,以金玉良缘为借口,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拿联姻作交易,把魔爪伸进在观园,强行拆散了宝黛以纯洁爱情为基础并且是在太虚幻境灵河岸边就已命定的“木石前缘。”通灵宝玉成为宝黛有情的主要障碍,也是他们经常呕气的肇因。 在第二十五回,通灵宝玉第一次显示作为希世奇珍能除邪崇的功能。宝玉因受贾环充满妒意的母亲赵姨娘的巫法而身染重疾里来了一个癞头和尚与一个跛足道人,把玉擎在掌上,长叹一声道:“青埂峰一别,展眼已过十三载矣!”然后借助于恢复玉石因与尘世声色相刃相靡而被玷污的奇迹力量,治愈了宝玉。这里已再明白不过指出能灵宝玉就是青埂峰下自怨自叹日夜悲号的顽石。 通灵宝玉是贾宝玉的化身,贾宝玉则是它在尘世的幻形。正如袭人说道:“进业的谁不知道这玉是性命似的东西呢,真要丢了这个,比丢了宝二爷还利害呢。”(第九十四回) 通灵宝玉的丢失实际上就是宝玉自我的迷失,是他耽地尘世声色犬马,在日常生活的表面布景里上演了一场本体论的悲剧。失却了理想世界理性之物的宝石陷入了痴呆状态,这恰恰相反恰恰给金玉良缘的实现以可乘之机,苦降珠也终于魂归离恨天了。 还玉一场(第一百零六回)是两个世界对通灵宝玉同时也是对贾宝玉拯救与毁灭展开的 最为激烈的正面冲突: “......弟子请问,师父可是从太虚幻境地而来?”那和尚道:“什么幻境,不过是业处来去处去罢了!我是送还你的玉来的,我且问你,那玉是从哪里来的?”宝玉本来颖悟,又经点化,早把红尘看破,只是自己的底里未知;一闻那僧问起玉来,好像当头一棒,便说道:“你也不用银子了,我把那玉还你罢。”那僧笑道:“也该还我了。” 袭人闻知,“两只手绕着宝玉的带子不放松,”紫鹃也“抱住宝玉”,宝玉难以脱身,叹道:“为一块玉这样死命不放,若是我一个人走了,又待怎样呢?”结果却是令人失望的。当宝玉答应不还玉了,只要见见和尚,宝钗明快地说:“放了手由他去就是了。” 宝玉怎不顿悟!笑道:“你们这些人原来得重玉不重人哪。你们即放了我,我便跟着他走了,看你们就守着那块玉怎么样!” 那块玉米面被尘世玷污的“假”宝玉留了下来,而由此顿悟的“真”宝玉则决计抛弃红尘,由肮脏邪恶的此岸奔向干净纯情的彼岸。这个没有流放的流放者,这个到处都是异乡的人,这样的抉择对于他将是一种奇妙的解脱和真正的生活。 通灵宝玉,作为仙境中的一块石头,它的存在具有本体意义上的先行统一。而在红尘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被虚伪玄学所理解的青春韶华。他体验着主体与客体的分化,自我与他人的对峙,实际情况与沉沦的冲突。王夫人道: “古往今来,你们听见过这么第二个么。......病也是这块玉,好也是这块玉,生也是这块玉,......”(第一百零六回) 宝玉生命的给定部分乃是他自身与石头关系的辨认。他的存在虚空既不能以黛玉的存在关系来充填,也不可能以他的这种尘世的自我来充填。 以上我们谈了《红楼梦》中现中现实与理想的鲜明对比、冲突及作为交叉点通灵宝玉的作用。下面我们再来探讨《百年孤独》中的两个世界。 与《红楼梦》不同的是马尔克斯在《百年孤独》中只明确描述出了马孔多这个理想世界。而那丑恶的外部世界隐藏在幕后,虽然看不见,却时刻能感受到其对马孔多的压榨、操纵和侵蚀,仿佛“全世界的蚂蚁一起出动,正沿着花园的石子小路费力地把他拖到蚁穴中去。“ 最早敲开马孔多这个世个桃源和平与幸福的是以黑尔基阿德斯为首的吉卜赛人,马尔克斯以形象神奇的笔触描写殖民者的掠夺: 吉卜赛人拖着两块磁铁挨家挨户地走着......铁锅、铁盆、铁钳、小铁炉纷纷从原地倒下,木板因铁钉和螺丝没命地挣脱出来而嘎嘎作响......跟在那两块魔铁后面乱滚。就是这两块小小的磁铁,霍·阿·布恩地亚用一头大骡子和一群山羊换了下来,后来两块磁铁再加上三枚金币成为换取放大镜的代价.为了看一下马孔多从未见过的冰块,他们每个需付给吉卜赛人五个里亚尔,摸一下价钱还要加倍!这里殖民者贪得无厌的嘴脸不是活灵活现地勾勒出来了吗?马孔多作为一个乌托邦式的村庄,其初期是“但有父子无君臣”,在此桃花源中无政治秩序,只有伦理秩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马孔多居民以为翻过几座山梁就可以逃避殖民者的魔爪是多么幼稚。贪婪是他们的动机,残忍是他们的本性。党派纷争,内战频仍,接着被称为绿色地狱的美国香蕉公司登陆了。火车的出现则完全摧毁了空是上隔绝的这个小镇。“这列样子好看的黄色的火车注定要给马孔多带来那么多的变化、灾难和忧愁。“美国人的到来更使这儿闹得天翻地覆。“他们造成的乱混大大超过从前吉卜塞人造成的混乱,而且这种混乱根本不是短时间的,容易理解 。”随这而来的是所谓的外部世界的物质文明:妓女、赌博、醉汉、斗殴和死亡,以及大白天就在吊床上当众乱搞的丑恶现象。“在短时间里发生了那么多的变化,以致......马尔多的居民已经认不得自己的市镇了。”是可忍孰不可忍!工人们自发走向了破坏工厂反对工贼的斗争,大罢工则把它推向了顶点。这是不可调和的斗争,剥削阶级是不可能善心的,他们的回答只能是屠杀。结果是倒下了三千多工人、妇女和儿童,他们不得不用“有两节车厢,前中后各有三个车头牵引”的火车装运这些尸体给扔进海里。 不错,马孔多曾经拥有过幸福,是一座用“晶莹夺目的材料砌成”的纯洁的冰城。但从吉卜赛人带来了望远镜,“科学缩短了距离,”马孔多就已经进入了殖民者掠夺的视野,再也别想有安静的生活。 当霍·阿·布恩地亚第一次看见吉卜赛人的冰块并认为“这是世界上最老的钻石,”是具有象征意义的,表明马孔我居民是把他们的家园(冰城)看得象钻石般美好。冰块总归是冰块,虽然象钻石但毕竟脆弱多了。当能够借太阳光使干草燃着的放大镜出现,冰块就要融化了,用冰块砌成的冰城也将要慢慢解体了。马孔多在世纪末的恐惧中颤栗了。一场下了四年十一个月两天暴雨“掀开了屋顶,刮倒了墙垣,连根拔起种植园最后剩下的几棵香蕉树,紧接着一场飓风将弱小的马孔多人从地面上一扫而光。”这个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忍受了百年孤独的世外桃源马孔多,“将从人们的记忆中彻底抹掉,”“注定不会在大地上第二次出现了。” 墨尔基阿德斯是一个重要人物,他是吉卜赛人,来自充满疾病灾难的丑恶外部现实世界。他在波斯患过癞病,在马来亚群岛患过坏血病,在亚历山大患过麻疯病,在日本患过脚气病,在马达加斯加患过淋巴腺鼠疫,在西西里岛碰到过地震,在麦哲伦海峡遭到过牺牲惨重的轮船失事。 就是这个“坎肩布满了多年绿霉”的老头率先踏上了马孔多这块没有疾病没死亡的净土。虽然非墨氏初衷所愿,但事实却是现代文明带来了现代罪恶,羊皮书以预言般的力量将现代文明的罪恶深深地烙进了马孔多古老的土壤中。 羊皮书出于墨尔基阿德斯之手绝非偶然,表明脆弱的马孔多一经被现实发现注定要走向崩溃,理想的破灭史是由现实来撰写的。 因为理想的破灭是像冰一样逐渐融化的,现实的渗透也如阳光一样是悄没声息的。尽管黑氏的幽灵时常出现在布恩地亚家族后代面前提醒他们外界文明的危害性,但在短期内殖民者以“科学进步”为幌子进行掠夺所造成的后果是看不见的,因此在良诺上校等人眼里羊皮书不过是一堆垃圾,发出难以忍受的腐烂的气味。直到第四代孪生兄弟看出了马孔多正在逐渐走向世界末日,为了摆脱恐惧拯救马孔多的未来,他们开始钻研羊皮书,懂得“必须解开预言之谜,这样他们就不会完蛋。”经过几代人前赴后继的努力,终于明白了马孔多的历史悲剧,但为时已晚。世外桃源马孔多已经走到历史的尽头,被现实世界的文明罪恶无情的击碎了。 现实世界满布疑惑,而小说即拴于现实的模拟世界,故此人类的本质根本不容有一种最终解决问题的可能存在。伟大的艺术家不是模仿现实的形象,而是模仿它的能动性;不是提供事物人物的仿制品和复制品,而是参加一个正在形成的世界的行动,发现它们内在节奏。他不仅担负着报道战斗的任务,而且也是一个战士,有他的历史主动性和责任。对他和对任何所有人一样,问题不在于说明世界,而在于参于对世界的改造。以现实主义的名义要求一个时代或一个民族的历史进程,表现其基本的运动和未来的前景。这是一种哲学的而且是美学的要求。对一个既定时代里的人和世界的关系,一部作品也许是很不完整甚至极为主观的见证,而这个见证却可能是真实而伟大的。艺术特有的道德不在于训诫人,而在于提醒人。 曹雪芹不是一个绝望者,而是一个见证者。 马尔克斯不是一个革命者,而是一个启发者。 它暗示世界的缺陷并呼吁超越这个世界。] 因为“有”的世界拒绝度量,“存在”的世界不用度量。 因为人不能自己拯救。 艺术是把目前现实变成神话,变成尚未存在的东西的“密码”的艺术。像一切神话的伟大创造者一样,曹雪芹与马尔克斯在作品中创造了形象和象征的世界,察觉并暗示事物之间的联系,把经历、梦想、虚构、甚至巫术合成一个看不见的整体,而且在感觉的重复印象或重叠中,使我们每个人感到日常事物的轮廓,隐瞒的梦想、哲学或宗教的概念,以及超越它们的愿望。人们不会听任自己对作品中比喻的细节作一种犹太教法典的注释。在象征的具体发挥和它抽象的意义之间没有一种从字眼到字眼的对应是可以理解的。在象征总范围里活动的是活生生的人,有个怀的人,细节的现实主义并不与象征主义背道而驰,而是给了它生命力。 《红楼梦》和《百年孤独》并不是一种被隐喻弄得怪里怪气的抽象观念。它们是一种揭示性的神话,一幅使天上人间成为一统世界的生活景象。对它们的作者来说,现存的一切只是习惯,伟大就在于拒绝社会。 他们的世界和我们的世界是统一的。 他们生活过的世界和他们创造的世界是统一的。
法理学论文题目1、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论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3、论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统一法学派……)4、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5、论法律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6、论法治社会与法律权威7、论公私法的划分8、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9、论法律的局限性10、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1、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2、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3、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4、诊所式法律教育探索15、欧盟法的法理学思考16、WTO的法理学思考17、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系18、论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的价值19、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0、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1、论法律信仰22、论中国比较法研究的现状与趋势23、论法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24、法理学视野中的可持续发展25、论司法改革26、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7、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8、论程序正义29、论法律解释30、文学作品的法理学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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