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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加入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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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加入毕业论文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2007-06-25 20:4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适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本期就通过一个案例对定金的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甲制药厂与乙医药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60万元的《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订金,若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若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万元的违约金。”后因甲制药厂无货源,无法履行合同。现乙医药公司依法要求甲制药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医药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想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就应先把定金的性质弄清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关于定金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金钱担保,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合同中使用了“订金”这个说法,那“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呢?关于“订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定金”,交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订金”,交付方违约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的,守约方仅能要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因此“订金”并不像“定金”具有惩罚性。 如果合同中使用的是“订金”,但又明确了其具有定金的性质时,“订金”是否又等同于“定金”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允许没有冠以“定金”之名的定金的存在。所以对于没有冠以“定金”之名,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依法仍应认定其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本案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订金”其实就是“定金”,把“订金”的性质弄清楚了以后,就要分析赔偿的问题了。二、定金的限制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的,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对超出来的部分按交易习惯可作为预付款用以抵作价款或返还给支付方。本案中,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乙医药公司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即60万元×20%=12万元,因此乙医药公司支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最多不超过12万元,而实际却支付了15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由于合同并未履行,因此应根据交易习惯返还给乙方。三、定金罚则定金在双方履行合同后,可抵作货款或返还给支付方,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将具有惩罚的效力,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给乙医药公司定金,即12万×2=24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因为不是定金,仅作预付款,所以只能要求甲制药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四、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定的赔偿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在数额上可以以实际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违约金在守违约方未遭受损失时,仅具有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才产生惩罚性。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在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一。如果选择违约金罚则,只能要求甲制药厂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所以乙医药公司还可同时要求返还15万元的定金,共计25万元;如果选择定金罚则,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2=24万元,同时加上多支付的3万元,共计27万元。由此可见,在本案中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才能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具体案例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违约金罚则。就本案而言,如果因为甲制药厂违约,致使乙医药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那乙医药公司应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我这有些选题,你自己看下,自己参考参考下。1 企业碳会计体系的构建及其有效性检验2 跨国财务会计外包风险识别、评价与应对3 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研究4 研发支出会计政策选择动机的研究5 我国上市公司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含量实证研究6 XBRL应用推广与我国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调研分析7 商誉后续计量方法对会计信息影响研究8 基于能力本位的高职《财务会计》课程设计研究9 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问题探究10 董事会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研究——基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11 基于绩效评价导向的政府会计体系改革研究12 XBRL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13 演化经济学视角下的会计准则变迁研究14 股份支付会计问题研究15 基于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的政府会计改革研究16 失独家庭特别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与监督17 轻资产公司执行商誉会计准则有关问题探讨18 会计准则变迁、盈余管理与审计意见19 宁夏银行会计操作风险管理研究20 董事会特征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二1 基于金融危机史的会计准则变迁研究2 会计行为选择的经济后果研究3 基于内部控制的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路径研究4 瑞和装饰IPO股份支付会计应用的影响案例分析5 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会计问题研究6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评价研究7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研究8 上市公司会计盈余、现金流量的价值相关性实证研究9 公司治理对会计稳健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0 政治关联、会计稳健性与过度投资——基于中国A股上市民营企业的经验证据11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问题研究12 中小学新旧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存在问题分析13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与资源配置效率研究14 社会信任度对会计舞弊的影响研究——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15 XBRL的应用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16 反向购买中的会计相关问题研究17 低碳经济下我国火电企业环境会计的应用研究18 物料流量成本会计及其应用研究——以某污水处理厂为例19 会计稳健性对融资成本影响的研究20 中职学校会计专业教学的个案研究三1 基于KPI的ZG研究院会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研究2 我国高等院校会计信息系统的改进研究3 上市公司股权性质、政府补助与会计稳健性研究4 分析师关注、职业声誉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研究5 会计稳健性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影响的实证研究6 会计信息透明度对创业板高管减持信息优势的影响研究7 政府会计改革目标定位及路径选择——基于公共受托责任视角下的系统动力学分析8 会计稳健性对民营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影响研究9 基础会计考试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10 R&D支出会计行为的价值相关性研究——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证据11 基于治理环境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分析12 政府关系、法律环境与会计稳健性13 会计稳健性对中国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影响的研究14 中职会计专业课程体系重构初探15 中职学校职业指导实践研究——以广州市贸易职业高级中学会计专业为例16 企业反向购买间接上市的会计处理研究17 反倾销视角下我国企业会计预警体系研究18 创始人更迭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研究19 租赁会计准则若干理论问题研究2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线学习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浅析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除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具体又分为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和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下面结合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对比谈一下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的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如有不恰当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一、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重组中不存在或有事项的重组协议。举例1: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价款5000000元(含增值税)。按双方协议规定,款项应于2006年3月20日之前付清。由于乙公司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乙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偿付甲公司。经双方协商,于2006年3月20日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如下:甲公司同意豁免乙公司债务2000000元,其余款项于重组日起一年后付清;债务延长期间,甲公司加收余款2%的利息,利息与债务本金一同支付。假定甲公司为该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00000元,现行贴现率为6%。(一)旧准则1.乙公司:债务人(1)2006年3月20日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将来应付金额:(5000000-2000000)×(1+2%)=306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额:5000000-3060000=1940000(元)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5000000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306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940000(2)一年后付款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3060000 贷:银行存款 30600002.甲公司:债权人(1)2006年3月20日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将来应收金额: 3060000元债务重组损失:5000000-500000-3060000=1440000(元)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3060000 坏账准备 500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4400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5000000(2)一年后收款借:银行存款 3060000 贷: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3060000(二)新准则1.乙公司:债务人(1)2006年3月20日债务重组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来应付金额: 3060000元将来应付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计算将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确定(下同)3060000×PS(1,6%)=3060000×=2886804(元)计入损益金额:5000000-2886804=2113196(元)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5000000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2886804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113196要是上面的可以的话,就去这个地址找

法学毕业论文夫妻共同债务

论文摘要: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 契约自由 诚实信用 合同财产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最常见的婚姻问题中即是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相伴产生的。但夫妻财产又存在着多种不同类别。我国《婚姻法》则着眼于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在生活中被大众认知的就是法定财产,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而很多人都对夫妻的约定财产制概念很模糊,所以我就结合《婚姻法》阐述一下自己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看法。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已逐步体现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夫妻以契约约定财产所有关系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婚姻立法仅以除外条款来允许约定财产制存在,而不以具体规定其内容的办法来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而且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发展过程: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是对80年《婚姻法》的发展。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中,即50年《婚姻法》并没有体现出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内容,当时国家并不承认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权利,夫妻财产约定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9月的《婚姻法》诞生,才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修正案是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下,在总结三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修正的。它在继承了原《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是用“但书”做了规定,具体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很显然当时的《婚姻法》只是原则性地赋予了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但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情形,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该案对80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模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财产约定。第一、一般共同制是指一般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其权能的实现同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所负担的义务:其一、夫妻各方均有义务如实地将自己拥有的出特有财产外的全部财产纳入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财产,故意减少或漏报财产,以图私利,损害配偶他方的应得利益;其二、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尊重对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并协助对方行使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对方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合理要求;其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负债务负平等的清偿责任。这种制度在我国家庭中自古一直沿用至今,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分彼此,这种财产制度是大多数人愿意接受的,是传统的中国家庭一直以来都采用的。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改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第二、部分共同制又叫限定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夫妻对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的权能同一般共有财产权。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即个人财产,其权利和义务均有所有人本人单独承受,与配偶他方无关系。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实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是强调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债权人不知夫妻的约定或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应有共同财产清偿,待债务人有了个人财产能力后,应返还于“共同财产”。婚姻当事人可以在约定实行某种财产制下以契约明示方式将某部分财产排除在外。在现实社会中,我国现今家庭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绝大多数倾向于采用部分共同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三、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之间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管理权,如果夫妻一方委托对方管理财产的,适用有关委托管理的规定。分别财产制对于双方均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或有较多的财产的婚姻当事人而言是合适的。在我国由于传统思想的限制以及我国经济水平还未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因此其适用范围不是特别广,只有那些夫妻双方经济水平较高而且较独立的才适用。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另外除上述规定的几种类型外,还享有财产的补偿请求权,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中男或女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对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财产自然应归男女双方各自所拥有,但在实践中常常有一方在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夫妻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及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所需负有经济或财产责任。如一方无个人财产而负担了料理家务,照顾老少,协助对方工作,其劳务应视为对共同生活负担的完成。如一方有个人财产而为以上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对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否则,另一方有权阻止。从法律的公平原则出发,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法院适用该规定时,需要查证双方的家庭分工状况,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增值情况,双方的工作职位在婚前和婚后的变化,如果查证证实一方通过承担主要的家庭义务,对对方的增值和工作升迁产生了实际有利的影响,就可以认定一方履行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的,有要求对方补偿的权利。3、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限制较多,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必须全面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因为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所以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有的还经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同意,甚至出现夫与“妻妾”共同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由于其约定的主体不合法,因此,不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而且关于婚姻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前进行了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是可以的,有效的,但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应为结婚之后。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关于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2)关于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无效或可以撤销。例如:夫妻之间本来没有约定财产,妻子为了达到对共同财产独占的目的,就要挟丈夫签订将所有的财产统统归妻子所有的约定,如果丈夫不同意,则将把丈夫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违法行为揭发、举报,丈夫害怕便被迫与妻子订立契约,将财产归入妻子名下,对于此举先不探究这财产本身的性质,只从行为上看这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就是无效的。(3)关于对约定的内容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约定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的过程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的国家采取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规定的是排斥性的夫妻财产契约,即法律不限制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自由地约定。可供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既可对全部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约定的形式也不受限制,可以约定财产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或者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并存。这些均由夫妻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应尽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例如丈夫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作出约定,将所有共同财产列入妻子财产的范围,以此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显然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4)关于夫妻《婚姻法》约定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经约定,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根据其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对约定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自由处分归其所有的财产,而对方要尊重该方对财产的所有权,不能擅自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这里所讲具有约束力必须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即有效的约定,否则没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共同表示,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通常情况下,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内部效力,《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外部效力,有些国家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只是以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才能对第三人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有该财产约定的,则对他不发生效力。 (5)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议,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人们常说“口说无凭”,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效力。书面形式容易体现,将来在审理案件时也可以作为证据,较容易解决纠纷。对于约定的方式如果能够采用公证形式是最好的。针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公证效力问题,《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对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如果进行了公证,变更时也应进行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易于操作,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夫妻双方没有公证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就应为有效约定。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的有效要件 夫妻关系双方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包办婚姻,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合同时已超过成年年龄,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婚姻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并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低下、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的约定行为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相违悖,即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则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必须是当事人亲自的行为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相适应的合同契约。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行为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有以下情况的行为无效:(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三)总结任何一个时期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是由该时期的生产力性质决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现在的法律不是由人们凭空创造,而是在不断扬弃过去时代法律和法学中不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东西,吸收适合自身社会成长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而形成的。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伟大的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日益丰富,夫妻财产的性质、来源、种类、范围也在不断变化,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随着婚姻立法的完善而逐步规范化,解决了现今社会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纠纷。明确夫妻间财产的归属,以及与第三人交涉时明确夫妻间财产权问题,已突显出在现实生活中规范、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被大众认知此财产制度已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资料1、梁书文、黄赤东:《婚姻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2、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3、夏吟/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4、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 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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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在法学 毕业 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硕士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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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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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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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毕业论文题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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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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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 反思 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 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 教学方法 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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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

论文摘要: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 契约自由 诚实信用 合同财产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最常见的婚姻问题中即是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相伴产生的。但夫妻财产又存在着多种不同类别。我国《婚姻法》则着眼于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在生活中被大众认知的就是法定财产,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而很多人都对夫妻的约定财产制概念很模糊,所以我就结合《婚姻法》阐述一下自己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看法。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已逐步体现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夫妻以契约约定财产所有关系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婚姻立法仅以除外条款来允许约定财产制存在,而不以具体规定其内容的办法来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而且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发展过程: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是对80年《婚姻法》的发展。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中,即50年《婚姻法》并没有体现出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内容,当时国家并不承认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权利,夫妻财产约定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9月的《婚姻法》诞生,才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修正案是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下,在总结三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修正的。它在继承了原《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是用“但书”做了规定,具体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很显然当时的《婚姻法》只是原则性地赋予了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但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无争议的,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以及如果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情形,解决了当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该案对80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模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财产约定。第一、一般共同制是指一般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其权能的实现同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所负担的义务:其一、夫妻各方均有义务如实地将自己拥有的出特有财产外的全部财产纳入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财产,故意减少或漏报财产,以图私利,损害配偶他方的应得利益;其二、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尊重对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并协助对方行使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对方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合理要求;其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负债务负平等的清偿责任。这种制度在我国家庭中自古一直沿用至今,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分彼此,这种财产制度是大多数人愿意接受的,是传统的中国家庭一直以来都采用的。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改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第二、部分共同制又叫限定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夫妻对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的权能同一般共有财产权。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即个人财产,其权利和义务均有所有人本人单独承受,与配偶他方无关系。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实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是强调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债权人不知夫妻的约定或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应有共同财产清偿,待债务人有了个人财产能力后,应返还于“共同财产”。婚姻当事人可以在约定实行某种财产制下以契约明示方式将某部分财产排除在外。在现实社会中,我国现今家庭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绝大多数倾向于采用部分共同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三、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之间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管理权,如果夫妻一方委托对方管理财产的,适用有关委托管理的规定。分别财产制对于双方均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或有较多的财产的婚姻当事人而言是合适的。在我国由于传统思想的限制以及我国经济水平还未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因此其适用范围不是特别广,只有那些夫妻双方经济水平较高而且较独立的才适用。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另外除上述规定的几种类型外,还享有财产的补偿请求权,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中男或女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对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财产自然应归男女双方各自所拥有,但在实践中常常有一方在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夫妻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及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所需负有经济或财产责任。如一方无个人财产而负担了料理家务,照顾老少,协助对方工作,其劳务应视为对共同生活负担的完成。如一方有个人财产而为以上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对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否则,另一方有权阻止。从法律的公平原则出发,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法院适用该规定时,需要查证双方的家庭分工状况,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增值情况,双方的工作职位在婚前和婚后的变化,如果查证证实一方通过承担主要的家庭义务,对对方的增值和工作升迁产生了实际有利的影响,就可以认定一方履行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的,有要求对方补偿的权利。3、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限制较多,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必须全面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因为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所以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有的还经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同意,甚至出现夫与“妻妾”共同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由于其约定的主体不合法,因此,不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而且关于婚姻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前进行了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是可以的,有效的,但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应为结婚之后。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关于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2)关于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无效或可以撤销。例如:夫妻之间本来没有约定财产,妻子为了达到对共同财产独占的目的,就要挟丈夫签订将所有的财产统统归妻子所有的约定,如果丈夫不同意,则将把丈夫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违法行为揭发、举报,丈夫害怕便被迫与妻子订立契约,将财产归入妻子名下,对于此举先不探究这财产本身的性质,只从行为上看这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就是无效的。(3)关于对约定的内容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约定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的过程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的国家采取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规定的是排斥性的夫妻财产契约,即法律不限制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自由地约定。可供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既可对全部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约定的形式也不受限制,可以约定财产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或者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并存。这些均由夫妻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应尽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例如丈夫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作出约定,将所有共同财产列入妻子财产的范围,以此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显然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4)关于夫妻《婚姻法》约定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经约定,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根据其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对约定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自由处分归其所有的财产,而对方要尊重该方对财产的所有权,不能擅自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这里所讲具有约束力必须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即有效的约定,否则没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共同表示,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通常情况下,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内部效力,《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外部效力,有些国家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只是以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才能对第三人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有该财产约定的,则对他不发生效力。 (5)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果发生争议,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人们常说“口说无凭”,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效力。书面形式容易体现,将来在审理案件时也可以作为证据,较容易解决纠纷。对于约定的方式如果能够采用公证形式是最好的。针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公证效力问题,《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对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如果进行了公证,变更时也应进行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易于操作,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夫妻双方没有公证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就应为有效约定。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的有效要件 夫妻关系双方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包办婚姻,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合同时已超过成年年龄,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婚姻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并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低下、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的约定行为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相违悖,即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则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必须是当事人亲自的行为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相适应的合同契约。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行为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有以下情况的行为无效:(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三)总结任何一个时期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是由该时期的生产力性质决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现在的法律不是由人们凭空创造,而是在不断扬弃过去时代法律和法学中不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东西,吸收适合自身社会成长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而形成的。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伟大的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日益丰富,夫妻财产的性质、来源、种类、范围也在不断变化,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随着婚姻立法的完善而逐步规范化,解决了现今社会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纠纷。明确夫妻间财产的归属,以及与第三人交涉时明确夫妻间财产权问题,已突显出在现实生活中规范、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被大众认知此财产制度已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资料1、梁书文、黄赤东:《婚姻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2、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3、夏吟/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4、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 希望能帮助你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债务期限与短期偿债毕业论文

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主要由公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相对比率、公司流动资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公司流动负债的种类和期限结构等决定,具体可以通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超速动比率等指标来衡量。同时,还有许多财务报表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因素也会影响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投资者主要可以从以下这些方面来分析 能提高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主要有:(1)公司可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银行已同意、但公司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银行贷款限款,可以随时增加公司的现金,提高公司的支付能力。(2)公司准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由于某种原因,公司可能将一些长期资产很快出售变成现金,以增加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3)公司偿债的信誉。如果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一贯很好,即公司信用良好,当公司短期偿债方面暂出现困难时,公司可以很快地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等方法来解决短期资金短缺,提高短期偿债能力。这种提高公司偿债能力的因素,取决于公司自身的信用状况和资本市场的筹资环境。以上三方面的因素,都能使公司流动资产的实际偿债能力高于公司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偿债能力。能降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主要有:(1)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有可能发生的债务。这种负债,按照我国《公司会计准则》是不作为负债登记入帐,也不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只有已办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附注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下端。其余的或有负债包括售出产品可能发生的质量事故赔偿、诉讼案件和经济纠纷案可能败诉并需赔偿等。这些或有负债一经确认,将会增加公司的偿债负担。(2)担保责任引起的负债。公司有可能以自己的一些流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为他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为他人购物担保可为他人履行有关经济责任提供担保等。这种担保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负债,从而增加公司的偿债负担。这两方面的因素会减少公司的偿债能力,或使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之中

从两个方面入手、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偿债能力分析(长期、短期)的主要指标及判断:1)资产负债率(负债比率)=企业负债总额/企业资产总额考察企业长期债务趋势,是反映长期偿债能力的晴雨表2)所有者权益负债率(负债权益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反映债权人和所有者提供资金的比例,反映经营资金是否靠举债取得3)现金流入量对负债总额比率=销售收入(或营运资金)/负债总额它和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指标结合全面判断企业偿债能力大小4)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考察企业自有资本的偿债能力5)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考察企业资产流动性,表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6)速动比率(酸性试验比率)=速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判定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7)货币资金比率=货币资金合计/流动负债合计反映货币资金占流动负债比重,比值越大,表明偿债能力越强8)营运资金与流动负债比率=流动负债/(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考察企业一定时期营运资金负担企业债务的情况9)即付比率=(现金+银行存款)/(流动负债-预收款项-预提费用-远期借款)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用货币资金支付流动负债的能力大小10)有形净值债务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考察企业有形净资产支付债务的能力11)固定资产与所有者权益比率=固定资产净值/所有者权益考察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由所有者提供的情况12)已获利息倍数=税前利息/支付利息额考察企业一定盈利水平下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反映利息的保障倍数

区别是:(1)两者的实质内容不同--由于短期偿债能力反映的是企业保证短期债务有效偿付的程度,而长期偿债能力反映的是企业保证未来到期债务有效偿付的程度。(2)两者稳定程度不同--短期偿债所涉及的债务偿付一般是企业的流动性支出,这些流动性支出有较大的波动性从而使得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也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而长期偿债能力所涉及的债务偿债一般是企业的固定性支出,只要企业财务结构和盈利性水平不发生显著变化,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也将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特征。(3)两者的物质承担者不同-短期偿债能力的物质承担者是企业流动资产;而长期偿债能力的物质承担者是企业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企业盈利恩呢管理是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力量源泉

短息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基本上是通过企业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与流动资产和资产总额之间的相互计算来区别的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流动负债指企业将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怎麽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与长期偿债能力呢?短期偿债能力的衡量指标有: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一般流动比率在2:1左右表示企业财务状况比较稳定.这个比例也因行业,企业不同而异的.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费用)速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中最具流动性的部分,变现能力极强一般速动比率认为这个比值至少应维持在1:1以上,才算财务状况良好3.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营运资本也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表明企业有没有能力偿还短期负债.衡量长期负债能力用资产负债率和利息保障倍数反映企业长期负债的偿还能力.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这个比值过高表示企业举债过大,财务风险也就越大.反之则是企业没有充分利用举债能力来增加收益,对股东也是不利的.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它是反映企业收益水平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这个比值不能太低.这下您明白了吧?

快递服务合同毕业论文选题

提供一些物流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参考。1. 企业供应链管理策略研究 2. 网络时代供应链管理模式的研究 3. 供应链风险形成机理分析 4. 构建我国企业间供应链的对策初探 5. 供应链管理下企业采购管理的发展趋势 6. 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库存管理模式比较 7. 企业内部供应链流程中的时间分析 8. 某商品供应链各环节的时间分析 9. 供应链的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10. 供应链运作对企业的影响研究 11. 供应链管理中的信息共享问题研究 12. 供应链管理的发展及运行机制探讨 13. 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14. 供应链管理环境下的运输问题研究 15. 供应链管理环境下的物流成本研究 16. 条码技术在物流中的应用研究 17. 物流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18. 配送中心仓储管理信息系统设计 19. 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设计 20. 国内ERP应用状况分析 21. 物流企业物流信息化建设案例分析 22. RFID应用案例研究 23. EPC应用案例研究 24. 某企业ERP实施方案分析 25. 电子产品代码(EPC)在物流中的应用 26. 物流技术的经济性研究 27. 货物运输方案优化研究 28. 物流配送中货物装载问题研究 29. 货物运输系统优化分析 30. 车船配载理论与方法研究 31. 城市建材配送中心选址研究 32. 城市日用品配送中心选址研究 33. 配送中心作业计划优化方法研究 34. 物流设施选址问题研究 35. 随机需求的最优库存策略研究 36. 逆向物流网络中的选址问题研究 37. 试论某地区回收物流网络的形成与发展 38. 试论废弃物物流体系的建立 39. 某企业物流规划案例分析 40. 某地区物流发展规划研究 41. 信息时代物流企业网络化发展模式探讨 42. 物流网络化运营模式的探讨 43. 物流网络化中的风险分析 44. 虚拟库存案例分析 45. 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转型研究 46. 企业生产物料的合理采购及存储 47. 制造企业原料库存量的控制研究 48. 企业仓库管理流程中的时间分析 49. 物流成本核算研究 50. 运用物流成本进行企业物流决策 51. 商业企业物流成本分析 52. 企业物流作业环节费用的比较分析 53. 物流行业客户满意度研究 54. 物流客户服务策略的制定 55. 某企业物流业务流程分析 56. 企业物流作业流程的再造与控制 57. 医药品储备应急物流研究 58. 医药储备问题研究 59. 农业供应物流研究 60. 农产品物流发展现状和对策 61. 我国农产品物流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分析 62. 农业销售物流研究 63. 建设项目物流管理模式的比较 64.图书物流合理化研究 65.印刷行业物流发展战略 66.汽车企业供应物流研究 67.出版物物流标准化研究 68.企业销售物流研究 69.企业供应物流研究 70.敏捷制造与精益制造中的物流管理比较 71.市场营销渠道组合与物流模式分析 72.企业物流资产经营模式分析 73.我国物流企业上市公司现状分析 74.物流外包决策分析 75.物流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的探讨 76.第四方物流对中国物流产业发展战略的影响研究 77.我国物流企业策略创新研究 78. 某地区物流发展史研究 79.物流产业发展初探 80.第三物流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 81.城市物流需求分析 82.城市居民消费结构与物流需求研究 83.物流服务的价格问题分析 84.物流设施投资风险管理研究 85. 区域经济与物流产业发展研究 86.循环经济条件下逆向物流体系的建立 87.废弃集装箱的收集、加工与再生 88.绿色包装在物流企业中的应用 89.政府行为在物流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90.运输路径优化问题研究 91.试论企业降低物流成本的途径 92.物流企业提高物流服务质量的探讨 93.试论提高物流设施(设备)利用率的途径 94.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运输的探讨 95.生产企业内部物流合理化探讨 96.试论流通加工对物流合理化的影响 97.试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对策 98.我国发展第三方物流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研究

第三方物流与网络内容如下:物流一词源于英文的”logistics”,原意是军事后勤保障,在第二方世界大战以后被广泛地应用于经济领域。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对物流的定义为”物流是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进行的对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相关信息从起始地到消费地的有效流动与存储的、实施和控制的过程”。物流由四个关键部分组成:实质流动、实质存储、信息流动及管理协调。物流的主要功能是创造时间效用和空间效用,主要方式是通过仓储克服空间距离。第三方物流是在物流渠道中由中间商提供的服务,中间商以合同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需的全部或部分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公司是一个为外部客户管理、控制和提供物流服务作业的公司。据统计,欧洲目前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例为76%,美国约为58%,且其需求仍在增长;欧洲24%和美国33%的非第三方物流服务用户正在积极考虑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作为一个提高物资流通速度、节省仓储费用和资金在途费用的有效手段,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一、使用第三方物流的优越性使用第三方物流产可以给企业带来众多益处,主要表现在:1、集中主业生产企业使用第三方物流可以使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将有限的人力、财力集中于核心精力,进行重点研究,发展基本技术,开发新产品参与世界竞争,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节省费用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提供者利用规模生产的专业优势和成本优势,通过提供各环节能力的利用率实现费用节省,使企业能从分离费用结构中获益。生产企业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营销服务的任何程度的深入参与,都会引起费用的大幅度增长,只有使用专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才能够减少额外损失。根据美国田纳西大学、英国EXEL公司和美国EMST&YOUNG咨询公司共同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很多货主表示,使用第三方物流使他们的物流成本平均下降了%,货物周转期平均从天缩短到天,库存降低了%。3、减少库存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借助精心策划的物流和适时的运送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量,实现成本优势。4、提升企业形象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与顾客是一种战略伙伴关系,第三方物流提供者利用完备的设施和训练有素的员工对整个供应链实现完全的控制,减少物流的复杂性,通过自己的网络体系帮助顾客改进服务,不仅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而且使顾客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二、我国企业在使用第三方物流方面存在的问题尽管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有很多优势,但是很多企业并不是将更多的物流业务外包出去,原因归结为:1、抵制变化很多公司不愿意通过物流外包的方式来改变现在的精力模式。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物流业务外包还将意味着解雇大批员工,这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来说意味着一个非常大的风险。2、缺乏认识企业对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认识程度普遍还很低,企业没有认识到供应链管理在企业竞争中的巨大作用。3、害怕失去控制由于供应链的实施在提高公司竞争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很多公司宁愿有一个小而全的物流部门,也不情愿将这些功能交给别人,主要原因是担心如果失去内部物流能力,会在客户交往和其他方面过度依赖第三方物流公司。4、物流业务外包本身有其复杂性供应链物流业务通常和公司其他业务,如财务、营销或生产集成在一起,物流业务外包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对一些实际业务,包括运输和仓储的集成可能会带来组织上、行政上和实施上的一系列问题。此外,公司内部信息系统的集成性特点,使得把物流业务交给第三方物流公司来运作变得很困难。5、衡量物流外包的效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准确地衡量物流成本对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影响比较困难。很难确定物流业务外包到底能够给企业带来多少潜在的成本好外。另外,各个公司业务的独特性和公司供应链作业能力,通常被认为是不宜向外部公开的内部信息,很难准确地比较公司间的供应链作业能力。尽管有些生产企业已经意识到利用第三方物流可以给企业带来很多好外,但是在实际应用时往往分成几个步骤,同时选择数个物流服务提供商作为合作伙伴,以避免将业务交由一个物流服务提供商而带来的依赖性。三、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一个成功的物流企业,必须具备较大的运营规模,建立有效地地区覆盖区域,具有强大的指挥和控制中心,具备高水准的综合技术、财务资源和经营策略。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1、运营模式问题目前世界大型物流公司大都采取总公司与分公司体制,总部采取集权式物流运作,以业务实行垂直管理。建立现代物流企业必须有一个能力很强、指挥灵活的调控中心对整个物流业务进行控制与协调。真正的现代物流必须是一个指挥中心、一个利润中心,企业的组织、框架、体制等形式都要与一个中心相匹配。我国的物流企业在运营模式上存在问题,国外物流企业的管理模式值得国内物流企业借鉴。2、仓储或运输能力欠缺物流的主要功能是创造时间盗用和空间效用。就目前中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有些公司偏重于仓储,运输能力不足;另外一些公司则是运输车辆很多而在全国没有多少仓库,靠租用社会仓库来完成对客户的承诺。3、网络问题我国有几家大的物流企业拥有全车性的仓储网络或货运网络,但是这个网络的覆盖区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客户在选择物流合作伙伴时,很关注网络的覆盖区域及网络网点的密度问题。有关网点的建设问题应引起物流企业的重视。4、信息技术世界大的物流企业都拥有”一流三网”,即订单信息流、全球供应链资源网络、全球用户资源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凭借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技术,这些物流客户也是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企业,国内物流企业必须在信息系统上增加投入才可以改变自己的市场定位。集中与整合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趋势。原因是:第一,大的公司有意将供应链的主要环节外包给尽可能少的几家物流公司;第二,建立一个高效的全球第三方物流企业所需资本的投入日益增加;第三,许多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都通过兼并和联合的方式来扩大其服务能力。

提供一些物流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1. 我国物流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2. 论绿色物流3. 物流主要理论探讨4. 我国生产物流的现状及其对策探讨5. 我国公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6. 现代公路运输中的空载问题探讨7. 我国水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8. 我国制造类企业物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9. 我国制造类企业物流成本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10. 现代物流管理成本核算探讨11. 我国铁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12. 我国航空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探讨13. 论现代物流的增值服务14. 论现代物流技术和装备的发展15. 论现代物流配送形式16. 论现代物流包装技术17. 运输合理化探讨18. 论现代物流中心选址19. 论货物的存储技术20. 供应链管理原理探讨21. 现代装卸技术及其设备探讨22. 自动化仓库原理探讨23. 论国际贸易与物流的关系24. 论市场营销与物流的关系25. 论电子商务与物流的关系26. 论第三方物流27. 企业物流合理化途径探讨28. 论共同配送29. 制造企业生产物流合理化的研究30. 企业物流管理的电子商务化应用对策31. 企业配送体系的构建研究32. 论物流标准与物流发展33. 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业务模式的研究34. 零库存在 制造企业中的应用35. 超市物流配送中心模式的合理选择

77.供应链管理作为企业核心价值的分析(字数:32022,页数:41)78.网络经济环境下B2B平台与第三方物流的协同发展研究(字数:23365,页数:33)79.基于节约算法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路线优化分析(字数:12481,页数:24)80.杭州准点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中的配装问题研究(字数:19714,页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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