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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毕业论文被公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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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毕业论文被公司收回

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学位被查到后学位会被撤销,最常见的是毕业论文做假抄袭。

硕士学位

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Post-Graduate),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基础的独立的思考能力。硕士课程主分为两种,分别是修课式和研究式。

修课式硕士一般只需要完成特定的课程,并且达到学院所要求的成绩便可以毕业,而大部份哲学硕士课程则除了要求在修学课程上取得优异成绩和担任教学助理(Teaching Assistant)外,还要进行全职学术研究,并且撰写硕士论文才能毕业。完成修课式硕士课程所需的时间为一年到两年不等,入学资格一般为学士毕业便可。另一方面,由于哲学硕士需要进行全职研究和担任教学助理,所以入学资格要求会高很多,通常需要申请者拥有学士学位,并且取得二级荣誉一等,甚至一级荣誉或以上的成绩。完成哲学硕士课程所需的时间一般为两年到两年半,有些时候也会因为在研究上有困难而延长修业时间,但通常不会超过四年。

工商管理硕士除了需要学士资格外,通常还会要求学生拥有若干年的工作经验。

不让改。如果说是研究生已经毕业几年了,那么之前的毕业论文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有人去查,重的除非碰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比方说学校抽查或者说有人直接举报,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才会将几年前的硕士论文拿出来进行重新查重。

十年之后。根据查询北京市学术网得知,毕业以后十年之内都会被再次抽查论文的。但大部分论文都是在毕业以后一年进行抽查,毕业时没有发现问题,那么后期被抽到的概率就会非常小。后期被别人举报论文数据存在问题,那么就会随时被抽出来审查。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

纸质的一般保存3年就会销毁。优秀的的硕士毕业论文可能会被长期存档。一般都是由学校图书馆或者档案馆保存。

研究生毕业论文被退回

仔细看看,你的导师有没有在你的论文上或者回信上写明退回的原因。 如果没有,去找你的导师,问明缘由。 找到退回原因后,咨询你的导师修改意见。 按照导师的要求做出修改,当然,对于你无法做到的,需要向你的导师及时说明,并共同找出解决的方法。 总之,听你的导师的,一定要多和导师联系

通常论文被退,应该是有不合格的地方,应该进行修改,可以详细请教一下指导教师对论文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提交后发现错误可以申请撤回,或者在系统限定的时间内自己撤回修改。

最佳回答:没有别的好办法,按照老师意见进行修改,直到老师满意为止,如果自己能力有限,可花心代价,求教老师或者身边成绩好的同学。

研究生毕业论文问卷回收量

正常来说毕业论文发出来的问卷和收回数一般是要一样的,但是别人也不知道你的是否一样,在论文中写发出去的是多少然后收回的是多少有效的是多少也是可以的

论文的问卷调查所需份数需要根据论文的具体方向来定,一般市场调查类的通常需要200份以上,其它认识类的基本要100份左右,尽量控制有效样本在90%。推荐使用问卷星,该平台拥有620万优质样本库成员,16年专业调研技术团队,1亿+模板复制可用,多终端+多渠道问卷分发,不限填写次数,实时监控填写进度,数据自动统计分析。问卷星还可以在以下这些场景中使用:1,在线信息搜集,问题调查。2,每日人员健康信息上报接龙、团购买菜接龙。3,学校/单位/机关在线考试(随堂测试、学科考试,竞赛考试等)。4,企业员工/学校学生在线测评(心理测评,人格测评、健康测评等)。5,企业员工360度评估、绩效考核、360度人才盘点。6,活动/大赛在线投票评选。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调查问卷的相关问题,推荐咨询问卷星 问卷星旨在以问卷为基础,提供强大的数据收集、存储和分析工具,深挖数据价值。自2006年上线至今,用户累计发布了超过亿份问卷,累计回收超过亿份答卷,并且保持每年100%以上的增长率;用户已覆盖国内90%以上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曾服务过300万+知名企业,成为了调研行业的引领者。

根据区间可信度假如你设定可信度为95%也就是误差小于5%那么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问卷份数是384,那么考虑问卷有效性(一般假设为50%)和回收率 你应该至少发放700份问卷 统计学里面有 好好看哈书

公司治理研究生毕业论文

浅谈产权保护与公司治理 [如苍生何] 于 2005-10-31 19:30:32上贴 --------------------------------------------------------------------------------浅谈产权保护与公司治理 ——以股份公司为中心 钱志远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预防机制和救济机制来探讨在公司治理中的产权保护问题。预防机制着眼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之间的制衡关系,从源头上防止危害投资者产权和利益的事件发生。倘若这种危害仍然未能幸免,产权的司法救济机制(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将成为一种最有效的干预手段,来对遭到侵害的产权提供事后的救济,使之得到补偿。 关键词:公司治理 产权保护 预防机制 救济机制 一、在公司治理中研究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有人主张投资者在购买股份公司的股份、将个人财产投入股份公司后,个人财产变成了企业财产,其个人产权即不复存在,投资者仅仅享有股权,当然在公司治理中也就不涉及产权保护的问题了。这种主张值得商榷。 首先,我们对产权的概念不能理解得过于狭隘。自"产权"概念的提出之日起,关于产权的性质、界定、范围即引起了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讨论。随着讨论的深入,人们对产权的使用已经超出了"财产所有权"的范围。"知识产权"即是明显的例证。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都是以无形财产为标的的集合权利,并且具有时间性,因而与所有权有很大区别。此外,"产权"一词已经用于企业法领域。例如,在80年代关于企业财产权问题的讨论中,就有学者提出"法人产权"的概念,以试图说明在国家所有权存续状态下企业法人享有的对企业财产的现实支配地位。 [1]按照英美法的概念,property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人们所拥有的对于物的权利,二是指作为这种权利的客体的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其中,前一种含义处于主导地位。《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property可定义为一种支配经济财物的排他性权利;它是对关于权利和义务、特权与限制的概念的称谓。" [2]《牛津法律指南》指出:"property这一术语适于被用于表示所有权,例如在法律规则规定物质产权转移的情况下。"同时又指出:"最好是把产权理解为不是单一权利,而是若干不同权利的集束(bundle),其中的一些权利甚至许多权利可以在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让与。" [3]现代产权制度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标志是所谓的"从归属到利用"的趋势,即法律制度由过去的单纯注重确认财产归属转向越来越多的着眼于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法律鼓励所有权人将其财产投入流通领域,鼓励所有权人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给他人利用。例如,所有权人可以将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让与他人,甚至可以对处分权能做出有限制的让与(如允许承租人转租)。严格来讲,产权概念及制度关心的是市场交易即通过这种交易所实现的资源配置。 其次,股权可以视为产权的转换和再现。投资者将私有财产投入股份公司后丧失了对现实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这是事实。但另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投资者在将他的现实财产支配权让渡给公司法人以后,他便得到一种原始所有权转换而来的股权。在强式意义上,股份制的前提是不消灭私人所有制,换句话说,私有制是公众化型态的股份制得以维持的支撑。所谓"强式意义"是指社会普遍意义上的,具有普世价值的。具体来讲,就整个社会范围来讲,私有财产制是一种得到普遍承认的社会体制,在时间上经历了风雨的洗礼、在地域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从伦理学和人类本性方面来讲,私有财产制也是与人类的本性相契合的,人都是自私的,人又是贪婪的;在占有土地等物品的同时,又试图将其保值增值。但这种强式意义上的产权与弱式意义上的股权并不冲突,在一定意义上是同质的。"弱式意义"是与强式意义相对照的一个概念,是指强式意义的例外,或者更准确地讲,是强式意义在新的制度条件下的适应与筛选。结合历史来说,生产力的进步和市场竞争导致了生产规模扩大化的需求,这就要求对社会中分散的个人资本进行广泛吸收。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制度安排有效地促成了这种资本社会化。正如马克思所言:"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 [4]可以说,股权是强式意义上的产权在公司领域内和在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安排下的弱式意义的转换与再现。 再次,股权是投资交易中的一种约定。股权大体上可以界定为社员权与财产权。社员权就是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和监督权等。而作为一种财产权,股权的意义就是一种收益权。也就是说,股权代表了投资者对企业利润中的一定份额的索取权。所以,从单个的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股权实际上是投资交易中的一种约定:我把我的私人资本投放到你这个社会化的资本单位中,让它加入这个资本单位的运行,然后按照它在这个单位中所占的份额,由我来分享资本运行的收益。这充分说明了股权的产权本质。 对于私有产权下的股份公司而言,股东们拥有的资源,其价值专门体现于这-公司。在现实社会中,股份公司是由不同人所拥有的资源的一个合作性集合体。 [5]现代股份公司依赖于有限责任制和增加股份的可转让性,并依赖于私有产权的可让渡性,通过在指导生产协作活动和人才使用方面实现了大规模专业化并取得了种种收益。这种"分离"作为控制和调整的方法,可以使人们在行使私有产权方面实行有效率的富于生产性的专业化,而不是破坏或削弱了私有产权的效率。 二、公司治理中的产权保护的特点 产权保护是防止产权受到侵犯的预防措施和产权受到侵犯时采取的救济手段。产权保护不是产权本身,虽然它与产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并且以产权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产权保护可以理解为一种请求权,具有一定的妨害防止力和妨害除去力。[6]也就是说,如果产权有受侵害之虞或受到侵犯时,法律体制应当提供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或救济;否则,人们就不会信赖产权,也不会把产权作为交易的前提,资源的配置有可能依赖于市场以外的其它机制(例如政府的计划分配、即时清结的物物交换),而这些机制的效率很显然低于市场机制。 鉴于私有产权在股份公司中以股权的形式加以表现,那么,公司治理中的产权保护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1.公司治理中的产权保护具有相对性。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公司治理中的私有产权本质上仍然是所有权,但其保护却不具有绝对性,充其量是一种相对性的保护;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对于现代股份公司的股东及公司实体而言,不必再像古典企业的企业主一样承担无限偿债责任。股东仅以股票票面金额的投资义务为限度,公司则已全部财产对未承担有限责任;若资不抵债,或整顿或破产,与公司股东无任何义务关系。另外,从弱式意义的股权来讲,股权包括的范围仅有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和监督权等。这些权利从本质上讲,都是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未一定行为,因而都不属于应当予以绝对保护的范围。 2. 公司治理中的产权保护具有对立统一性。投资者投入公司形成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由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管理,同时股东享有股票所有权--这样,一般股东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从事公司经营的董事和经理可能成为恶意的代理人; [7]以代理理论的观点来看,代理人的行为是自我利益(self-bebefit)导向的,因此存在潜在的权利滥用和为自己谋利的可能性。 [8]《公司法》列举了数种公司管理者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如第214条规定的"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15条规定的"董事、经理自营或者为他人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另外,股东、董事会与经理在决策时的着眼点也不同:股东会较多着眼于长远目标,制定企业长远的策略;董事会着眼于中期目标,拟定具体的策略;经理着眼于短期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拟出工作方案。 [9]这三种不同的着眼点必然造成三个主体在具体策略上的矛盾与冲突。因此,股东与公司的管理者在产权收益分配和公司策略制定上显现一定程度的对立性。投资者与经营者的统一体现在:若公司存在,投资者、经营者则可分享产权收益;若公司破产,则投资者的投资可能无法收回,经营者名誉大损、失业回家。因此,在利益分配机制上,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另一方面,在公司破产或被恶意接管时,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产权收益分享又是一致的、统一的。 三、公司治理中产权保护的机制 正如上文所述,产权保护包括预防和救济两个方面:预防是指在侵害产权的事实发生之前,设计完善的制度和安排,将侵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使之不能发生。救济是指当产权真实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制度安排应能使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或者将损害的财产修复,或者对之予以金钱补偿。 (一)预防机制 公司治理,根据《新帕尔格雷夫大词典》的观点,认为它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组成的结构,其本质是使经营者忠于职守。这种观点在北美比较流行。这种观点是从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入手的;若从公司治理制度功能的角度进行定义,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三者组成的一定的制衡关系。根据产权理论的观点,公司治理从实质上讲是一种产权或控制关系。 [10]这样,在公司治理与产权保护之间就产生了一定的契合点;在讨论公司治理中产权保护的预防机制时,也应当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之间的制衡关系着手。 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制衡 研究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制衡,首先应明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各自的权力定位,这在《公司法》第103条和第112条已有明确的规定。研究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制衡,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使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在公司重大事项变更上的决策权制衡更加明晰,更加顺应实践的需要。美国《示范公司法》在1999年2月针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决策权界定做出了多处修改。在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规定上,将原先的"公司董事会可向股东提出建议对公司组织章程作一处和多处的修订"的规定修改为"修改建议必须应得到董事会的通过",并增加了"除在第、和节规定之外,董事会通过修改建议后,必须将修改建议提交股东批准。董事会必须将提交股东批准修改的推荐传送给股东。除非董事会做出决定认为,由于存在着利益冲突或其他特殊情况董事会不应建议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必须将做出此项决定的根据传送给股东。"该修改,使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章程上的修改权限更加清晰,在顺序安排上也更加突出了股东大会在此事项上的重要性。在公司合并和股份交换、公司资产出售及公司解散事项上,1999年2月的修改都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做出了明晰的规定。 第二,应从强化程序规制上以保证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制衡有效进行。董事会拥有管理公司似无的广泛权力,董事会成员的任何滥用权力的行为都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在程序规制上予以强化,以保证股东对董事会具有有效制约。这种程序规制的强化应包括两个方面:强化股东积极菜价股东大会决策、有效行使表决权和控制权的程序规制;强化规范董事会行使权力的程序规制。第一方面,需要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股东提案制度和股东表决制度进行完善和提高,推进股东权利运动。第二方面,需要强化董事的衣物及规范董事行使权力的原则,如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和经营判断原则的引入。 在股东会与董事会制衡上,我国《公司法》一方面在完善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股东的提案制度和股东的表决制度上予以足够的重视,特别是股东的投票制度,应采取累积投票制的重大变革;另一方面,应在强化董事的责任及规范董事的权力的行使上给与足够的重视,完善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规定及强化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负责性(accountability)已成为当务之急。 2.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经理层的主要目标是使股东利益最大化,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如果不采取对经理层的相应激励机制,也可能只是股东的一厢情愿。因此股东宁愿付出极高的薪酬,让经理层有充分的积极行为股东牟利。这就是代理理论中所说的就绝代理人的代的风险及偷懒问题。 [11]对经理层的监督和控制,主要来自两方面,即供内部的监控机制和腕部的监控机制。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制主要是指股东和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控制,而外部监控主要是指市场竞争机制(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竞争)、政府部门的监控及各社会舆论的监督等。以股东为例,其对公司的控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即"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用手投票"机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股东利用自己的投票权控制董事会成员的人选和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用脚投票"多是大型招股公司中的小股东乐意采用的方式。因为小股东以"用手投票"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经理层,意味着股东可能为此付出一定的财力、精力与时间来获取信息并由此评价经理层的业绩,其所付出的成本可能超出其监控经理层的收益。机构投资者对经理层约束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众多有影响的机构投资者发表的公司治理声明。 [12] 针对我国的层出不穷的对经营层监督和约束乏力的现象, [13]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加强之:①强化股东对经理层的控制和问责机制;②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及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 [14]③强化经理层的信息披露机制。 [15] 3.监事会的制衡机制 我国的监事会基本沿用大陆法系的做法,但我国的监事会制度与德国等的有较大差别,其作用及其有限,监事会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在完善监事会制度上,我们应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职责,建立一个职责分明、职权明确的监事会运行机制,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在突出监事会享有业务执行监督权和财务检查权的同时,赋予监事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经理的权力;第二,完善监事的任命机制及改善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设立独立监事制度,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第三,完善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例如提高监事的薪酬和责成监事对违反注意义务的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救济机制 公司治理中产权保护的救济机制是指在董事会权力的行使侵犯股东权利时,股东如何行使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也就是如何使司法的干预成为股东会与董事会制衡的最后手段。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股东行使司法救济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股东的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派生诉讼)。那么,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在什么条件下予以适用?Clark教授认为,当被控的不法行为主要侵害公司的利益时,需要派生诉讼;而当不法的行为主要损害股东的利益时,适于直接诉讼。Clark教授进一步归纳到,直接诉讼的情形主要发生于:股东提起的执行其检查公司的名册权和记录权的诉讼,执行投票权的诉讼,执行优先购买权的诉讼,强迫宣布发放股息的诉讼,执行补偿权的诉讼,使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诉讼,以及对管理人员因欺诈股东购买或出售股份提起的诉讼。性质上属于派生诉讼的包括基于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案例,如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基本自我交易、过分的补偿费和篡夺公司机会。在某些情况下,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也可以互相转化。 [16]但反过来讲,过度的司法干预将严重损害公司运作的基础,使大批有抱负的董事经营人才灾难衣捉摸的商业机会面前丧失勇气。从这个意义上,对公平的过度追求也有可能损害效率。因此,在公司治理中产权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手段的运用上,一方面必须强调司法手段的运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司法手段的滥用。 四、结论 产权保护与公司治理看似两个毫不相关的话题,但当"理性经济人"将其私有财产投入股份公司之后,产权保护与公司治理之间就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如何在公司治理中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产权和利益就成为了经济学界和公司法学界不得不直接面对的问题。本文试图从预防机制和救济机制来探讨在公司治理中的产权保护问题。预防机制着眼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之间的制衡关系,从源头上防止危害投资者产权和利益的事件发生。倘若这种危害仍然未能幸免,产权的司法救济机制(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将成为一种最有效的干预手段,来对遭到侵害的产权提供事后的救济,使之得到补偿。

好写。毕业论文中公司治理分类是很简单的,因此是好写的。毕业论文是指高等学校为对本科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撰写的论文。

财务风险是企业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收益与预期发生偏离而蒙受损失的可能。财务风险是由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引发的一种与经营风险不同而却又会相互影响的风险,他贯穿于企业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管理和控制企业在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活动中的财务风险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公司治理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的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包括如何让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如何设立和实施激励机制。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从而降低财务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一、董事会特征对公司财务风险的影响 (一)董事会规模与企业财务风险 对于董事会规模,不同的学者得出了不同的实证结果,Denis和Sarin(1999)指出董事会规模越大,企业价值越高。Mahajan和Sharma通过对破产公司案例的研究发现,破产率和董事会规模成反比,即董事会规模越大,破产的可能性越小。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董事会规模越大,经理层对董事会的控制越大,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相对更加有效。持相反观点的,如Yermack(1996)检验了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得到的实证结果是公司绩效与董事会规模成负相关。他们认为董事会规模越大,可能会存在搭便车效应,董事之间沟通和达成一致意见的时间和成本增加。 还有学者认为,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没有影响。于福生等(2008)通过对我国2002年~2005年的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规模、高管薪酬与企业财务风险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在目前我国存在强势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很多时候只是一个形式化的决策程序。,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于东智和池国华(2004)用平均资产收益率和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衡量公司业绩的指标,对我国2000年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结果表明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呈U型曲线关系,并且董事会人数在9个附近达到公司绩效的最大化。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这说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规模做出了限制。因为过大或者过小的董事会规模都不利于董事会权利的行使和作用的发挥。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企业财务风险 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性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并且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这说明政策制定者认识到并肯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保护中股东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于福生等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比例与财务风险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即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财务风险越低。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了应有作用。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并不像期待的那样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独立董事是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控股股东就有可能控制独立董事的选举,进而影响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独立董事不在上市公司任职,因此很难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其做出判断的科学行和有效性。三是独立董事缺乏相应的监督。相关的法律缺失使得独立董事的失职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二、管理层特征与企业财务风险 (一)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设立情况与企业财务风险 许多上市公司中存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对于此现象,一种观点认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董事会与总经理沟通效率。因为董事长即是总经理,所以能够更好的领会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职合一会影响到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得不称职的总经理难以被更换,会使许多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从而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由于董事长即是总经理,使得董事会的其他成员会迫于董事长的压力而不敢对管理层提出意见。目前,由于我国国情特殊,以及资本市场和法律监管不完善,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情况应当是弊大于利的。如果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监督,由于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公司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和权威,很容易凌驾于公司的 规章制度 之上,一人说了算。因此由其做出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就会受到影响,进而放大了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也证明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企业财务风险和破产的风险更大。 (二)管理层持股与企业财务风险 从“经济人”假设角度讲,人都是趋利的。因此管理层持有公司股份能够提高经理人的积极性和对企业的贡献程度。因为企业的效益越好,股价越高,经理人所获得的报酬越多。李维安(2006)、于福生(2008)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都认为高管的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这说明管理层持股对经理人发挥了激励作用,使得经理人更好的为企业工作,从而使得企业的经验决策和财务决策更趋合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但是也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孙永祥(2000)的研究认为,高管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无显著相关性。 三、股权结构与企业财务风险 (一)股权集中度与企业财务风险 当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控股股东时,控股股东往往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会阻拦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同时在我国,由于流通股等中小股东高度分散,持股比率较低,参与股东大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积极性也很小。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利用上市公司圈钱、违规为自己提供担保等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当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时,一方面,股东之间的力量相对均衡,不容易形成控制话语权的控股股东,防止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害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分散,股东对于管理层的监督成本增加,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容易使控制权落入管理层手中,形成内部人控制。当股权相对集中且存在控股股东时,由于股东持股数量相对较大,参与股东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积极性相对较高,对于管理层的监督也更加积极。股东之间基于自身利益的博弈也更加有利于制定正确科学的决策。因此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研究生毕业论文公司不好

我有个师弟,跟着课题组刚来的年轻老师,3年硕士论文中科院1区3个、2区2个,校长拔尖奖学金等荣誉基本都拿了一遍。但是他厌烦了做实验发论文,没有选择读博,而是工作。我和他聊过,他说找工作的时候,环境类企业的不少HR很多都不清楚论文的分区和质量,问的比较多的还是他的规划和经历。有机会的话,不管是什么学科,研究生期间尽量有几篇有质量的文章,不是为了找工作,而是给自己一次选择的机会。拒绝读博、出国总比想读博、出国而没有机会更容易让人接受。

在我研究生毕业的时候,当时签的是中建五局,论文的话有2篇中文、1篇英文。这样的水平只能算普通,但是我记得面试的时候,HR对于论文基本没什么提及,他们更关心的是我在研究生期间参与导师的项目情况,比如我在项目中做了什么工作、有什么收获...其次聊的最多的是,我对于面试岗位的一些想法。因为中建五局的项目许多都在城市的郊区,能否沉下心有足够的耐心在这样的岗位做下去很关键。对于这些类似的艰苦岗位,女孩子比较吃亏,除非特别大的恒心打动HR,要不基本都是选男生。我不否认论文的重要,如果你读博的话,申请考核的时候对你很关键。如果申请出国留学,论文的档次和数量意味着你是否可以获得全额奖学金。但是,部分学科的论文在找工作的时候真的影响不大。

影响不大。毕业论文写不好只要不影响拿学位证毕业。那么对以后找工作的影响不大,企业看重的是学历和能力,毕业论文没多大用。

你们还不好找工作,应该还是自己的专业和自己的能力有差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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