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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传播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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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传播毕业论文范文

一、毕业论文的选题选题是论文写作的首要环节。选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论文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新颖性、先进性、开创性、适用性以及写作的难易程度等。下面重点谈谈选题的原则:1.要客观需要,颇有价值。选题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例如“企业联盟问题研究”,就是这样。正如一汽集团李启祥副总经理说,我国汽车与国外的汽车竞争,无论是技术、质量、品牌、功能、成本和规模经济等都比不过人家,只能靠一体化,战略联盟,与“大众”合资进入世界大汽车集团,靠国外发展自己。因此,关于战略联盟的研究,既满足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又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2.要捕捉灵感,注重创新。论文的生命在于创新。创新的含义非常广泛,是指一种新的观点,创立新说,新的论据(新材料),新的补充,新的方法,新的角度。也有人说创新指研究的内容是新的,方法是新的,内容与方法都是新的。还有人认为创新指独特见解,提出前人未曾提出过的问题,纠正前人的错误观点,对前人成果进一步深化、细化、量化和简化等。由上可见,一篇论文总要有一点创新,否则就算不上真正的论文。创新靠灵感,灵感靠积累。只有在长期的艰苦砥砺中才能偶然产生一点思想的火花,而这稍纵即逝的思想火花就可能变成学术创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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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学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人们赖以信息交流的手段,只要有人类生活,就会有传播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传播学方面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刍议传播学课程案例库建设

【摘 要】案例教学在国外备受推崇,但在国内却尚未普及,在高校传播学课程的教学中,更是少有使用。加大传播学课程案例库建设,充分合理的运用案例库,是传播学教学的一条新途径。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分析了传播学教学中案例库建设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新的案例库建设及运用的方式。

【关键词】传播学课程 案例库建设

传播学是近年来全国高校新闻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基础学科。传播学建立在新闻学、社会学、心理学、信息科学等多学科基础之上,由于具有信息科学的学科渊源,传播学与普通的人文科学不同,有着自然科学的逻辑性和实用性。而与一般的自然科学相比,传播学又具有无可比拟的思辨特性。因此,传播学的教学既不能像人文科学只有理论讲解,也不可能像自然科学一样以实验为主,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建设科学的案例库并合理利用就是一种有效方式。

一、传播学课程案例库建设的重要性

目前在国内案例教学尚未普及,教学效果也不令人满意,特别是在传播学课程的教学中,还很少有高校真正使用,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案例库建设的落后。传播学课程案例库建设是当务之急。

这是由传播学学科特性所决定的。传播学是将人文社会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单纯的理论讲解无法准确的阐释这门学科的精髓,同时,传播学中有大量的统计学知识的运用,必须放在具体的案例中才能说明数据的意义。

这是由传播学课程的授课对象所决定的。在我国,传播学课程基本都开设在新闻传播学专业,招生对象是文科生,普遍思辨性有余而逻辑性不足。从具体的事件入手,在对某一事件的分析过程中,运用传播学的知识得出结论,对于学生来说更容易接受,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也具有很大的针对性。

案例库的使用对学生日后的工作大有帮助。传播学专业教学不仅要完成知识的传授,还必须训练学生将知识转化为操作的能力。案例库中搜集的都是本学科较为有代表性、较前沿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当前传媒领域的许多实际问题,案例的运用过程就是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通过对案例的使用,使学生日后在工作中具有对类似问题的解决能力。

二、传播学课程案例库建设

传播学课程案例库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案例库编写人员的选择

一个好的案例库的起点,是编写人员的能力和学科素质。由于传播学涵盖领域广、内容深,由单独个人开发案例、建设案例库是不可想象的。案例库的编写应该由一个团队来完成,包括第一线教师、研究生、管理实践者、 教育 专家、案例库维护人员等。

编写案例是为案例教学做准备,而案例教学的实施者、案例的最终用户是第一线教师。只有第一线教师才能深刻理解案例教学的需要,从而编写出满足需要的案例。因此案例开发的主力应该是第一线教师。

第一线教师大都承担较重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投入案例开发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因而需要研究生作为第一线教师的助手加入团队。传播学有极大的实践特性,因此有媒体实践 经验 者参与编写的案例更加逼真,更加贴近实际管理情景,从而更受学生欢迎。而引入教育专家,则是为了帮助案例开发者更加准确地理解案例教学的特点和案例编写的要求,为案例库建设提供教育学理论支撑和宏观指导。此外,案例库一旦建立起来,还需要有案例库维护人员,主要负责对案例进行分类、编号、存储,定期清理出过期的案例,提醒原开发者对其进行修正、完善;建设案例库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案例检索、传递服务等。

(二)案例的选取

传播学自产生数十年来,有代表性的事件极多,以什么样的标准来选取案例,怎样给这些案例进行分类,这关系到案例库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是衡量案例库好坏的主要标准,也是案例库科学使用的基础。

案例的选取可以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纵向时间维度,选取传播史上有代表性的案例。横向则着眼前沿,紧跟学科发展,选取当前有影响力的案例。选取的标准是,具有相当传播效果即影响力,同时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即学科专业代表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案例的选取还应该注重本校本专业的实际特点,注重对相对具有地域性和特殊性案例的倾斜。

(三)案例结构的设定

构建合理的案例结构是建设科学的案例库的核心。传播学课程的案例库应同时具备知识性和操作性,力求将对理论的分析与学生的动手操作结合起来,在对实际问题的分析解决中找出一定的科学规律。案例的结构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案例介绍。着重对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尽可能完整的阐述,将案例的过程真实还原,特别是对案例中的要素进行梳理,将其逻辑完整呈现。

案例访谈。首先要梳理本案例中当时各方对此事件各自所持的态度,这对于把握案例发展脉络非常关键。此外,还包括社会各界对此案例的看法,包括学术界的言论、普通公众有代表性的见解、政府官方看法等,这些是本案例所处的生态环境,对其发展有着极大影响。

案例代表性成果。此部分搜集关于此案例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尽量选择具有代表性和说明性的观点,作为学生对此案例分析的参考。

案例讨论。分为课题讨论与课下小组讨论。课堂讨论教师参与,针对讨论中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课下由学生组成小组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制定相应的程序,实施具体的操作。

案例分析。将前期师生对该案例的讨论进行梳理,引入相应的理论依据,通过多次的讨论得出相对统一的意见。

案例附录。将与该案例有关的数据、图表、问卷、调查 报告 、附录等收录在一起,为该案例的理解提供帮助。对案例的素材收集力求全面,对于涉及具体报道或稿件的案例,力争找到最原始的稿样,还原案例产生的现实环境和背景,同时这也为学生自己分析案例提供了可以借鉴的 方法 。

(四)案例形式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传播学课程采用多媒体授课,针对这一特点,传播学案例库的形式宜采用多媒体展示的方式,建立案例库网站,将搜集到的案例整理后放入网站,单个案例按照案例结构进行设定,同时,按照一定的逻辑将多案例组合成模块,方便学生对比理解。充分运用互联网的链接优势,为每一个案例设置若干链接,尽可能全面的将案例相关信息容纳进去。设置BBS专区,为学生提供发表自己见解的空间,选取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供大家讨论。在版面编排上,运用色彩形成视觉重建,注重运用图表说明问题,模块与模块直接有较为明显的区隔,方便撤换内容,实现案例资料的实时上网。

此外,重视案例的不断更新,使案例教学能紧跟新闻传媒业发展的补发,反映媒体实践的最新轨迹。设计开放式的问题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交流思想,以研究型的案例教学帮助学生提高业务水平。

三、传播学案例库运用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传播学案例库没有可以照搬的现成模本,如何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开发适用的案例?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新闻系都设有不同的专业方向,不同方向所学内容各有侧重,而案例库应对所有方向都有所涉及。同是一条时政新闻,报刊编辑方向的学生侧重新闻内容的采写,广电方向的学生侧重新闻表现的分析。案例的搜集很简单,难在如何整理这些案例,难在针对不同方向设计 教学方法 、如何引导学生使用案例?

第二,如何将用于教学的案例与传统课堂上对优秀成果的举例有所区分?案例源于现实,如优秀的新闻编辑案例是从新闻编辑的实际工作经历中提炼出来的,但案例又不是对现实的简单再现。我们把新闻编辑的某一段工作经历带入课堂,是要让学生扮演这位编辑的角色,感受他当时面临的困境,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和选择。可以在案例教学的最终告诉学生这位编辑当时是如何解决问题的,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鼓励学生寻求更多的、更好地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不是简单的重复这位编辑的做法。

案例教学中还可能出现其他问题,如教师引导话题与激发灵感的能力不足,可能会导致课堂上的冷场或偏离教学目标;学生可能会对占用实践较多的案例讨论不太适应,抱怨教师讲得太少,总是在听和自己一样无知的同学发言,收获不大,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教师应精选案例,精心设计提问,课堂组织更加用心,将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法如讲座、小组讨论等进行有机的结合,以实现最佳的教学效果。

试论新媒体对开放大学 文化 传播的影响

【摘 要】新媒体作为一种后现代文化的产物,它为社会文化的丰富和传播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为加快社会文化传播的速度提供了保障。目前我国开放大学校园内,更是将多媒体应用到了社会文化的传播中,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文化知识的掌握,还能加快社会文明的进步。 文章 从新媒体功能的角度出发,充分研究了新媒体技术的文化性、新媒体对大学文化传播的重要作用以及新媒体在大学文化传播中的可行性,讨论了新媒体对开放大学文化传播产生的积极影响作用。

【关键词】新媒体;开放大学;文化传播力

一、新媒体的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对开放大学文化传播的文化性

(一)新媒体的概念。

对于新媒体概念的设定,专家和学者可谓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清华大学有关新媒体学术方面的熊教授指出,新媒体作为一个新的名词,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文化发展的共同产物,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的媒体传播之外的新的媒体传播形态。

首先,新和旧就是一对相对的概念,但在媒介形态的生成中,这种“新和旧”并不仅代表时间上的先后,其中还包含技术和理念上的先进与落后之别。对于新媒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衍变过程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得到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由于一件事物它不能永远停留在“新”的阶段,因此“新”只是一个相对的说法。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事物将会产生新旧交替,新媒体作为时代的先锋行业,这种新旧交替变得更快了。现今的新媒体形式主要指的是:在计算机的信息处理技术的基础上,对媒体形态的产生和影响,包括在线的网络媒体形式和离线的其他数字形式。

相比较于电视、报纸、广播而言,新媒体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它的传播途径增加了手机、数字电视、网络等新兴的时代产物。新的媒体传播技术通过通信技术、卫星信号、计算机技术、 无线网络 、广播电视、音频播放器等终端媒体,将我们的生活更加生动化、具体化、细致化。从新媒体的传播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在信息技术的作用下,将会出现多元化的媒体形态,例如:平面媒体(数字杂志、电子出版物、触摸媒体)等;广播媒体(音频数字广播MP3、MP4)等;电视媒体(液晶数字电视、触屏电视);网络媒体(网络电视、www网站、Flash动画);移动媒体(手机彩信、3G网络、手机视频)等。

伴随 网络技术 与数字技术的成熟和运用的广泛,新媒体已经成为重要的传播媒介。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新媒体的增长速度是惊人的,其中网络媒体和移动媒体的增长速度最快,并且数字电视和手机电视也将快速发展。因此,新媒体的发展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充分的应用数字技术,才能实现手机、电脑、数字电视等终端设备的全面联网使用,所以没有数字化的传播技术,就无法将单向的传播技术进行全面取代,因此新媒体也被叫做数字新媒体。

(二)新媒体在大学文化传播中的价值。

新媒体的传播技术是通过卫星信号等高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新媒体的传播技术不断发展,并且为科技文化的广泛传播提供了条件。在开放大学校园里,新媒体在进行文化传播的过程中,不仅要承担从科学知识的发现者和提出者传送到科技知识的接受者与应用者中,还要帮助他们实现科技知识的资源共享,并且还要承担打破科技知识时间与空间的局限性,将不同的责任扩散到不同的个体上,将科技文化知识最终实现跨越空间的共享。

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不断细分,新媒体在开放式大学的文化传播功能的分化现象与科学技术信息的分流层越来越明显,现代的科学技术传播流程一般被划分为: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技术文化传播—科学技术文化哲学传播三中阶段。新媒体作为传播知识与人们间的桥梁,将把不同人群所需要的科技文化信息通过高效快捷的传播方式传播出去,当然这种传播过程是双向的。

二、新媒体对大学文化传播的重要作用

新媒体的科技文化信息传播是指文化知识的传播途径可以通过跨越时空,使扩散在不同个体间的文化知识实现共享的过程,也就是传统形式上的文化知识普及。新媒体作为一种面向全球民众的文化传播媒介,它的主要用途是使民众对文化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更加容易,使民众的文化素养的到更有效的提升,对开放式大学文化传播的应用与发展提供基础。目前,新媒体对开放式大学的文化传播理念随着科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

传统的文化知识的传播方式通常是线性而单向的,随着人们与多媒体之间的交流互动,文化传播的方式也从单向变成双向。新媒体必将成为开放大学文化传播的主要力量。新媒体作为一种科技含量较高的信息载体,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它以网络为主要传播途径,使传播过程变得复杂,对传播形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开放大学校园内,学生通过新媒体对文化知识的传播无处不在,学生通过手机、电脑、互联网等形式使科学、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领域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新媒体对学生的世界观与价值观有深远的影响,新媒体在开放大学的文化传播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三、新媒体在大学文化传播中的可行性

(一)理论的可行性。

理论的可行性主要有三大理论依据。民本理论、信息资源的开放式理论、文化共享理论。这三大理论的不断形成和发展为新媒体在开放大学内的文化传播奠定了基础。

第一点,民本理论。何谓民本理论,它是民本思想、人本思想,是要我们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利益,做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以民为本的思想理念自古有之,“天地之间,莫贵于人”,强调要便民、惠民、利民。党的十七大也提出,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其宗旨就是以人为本。如今,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使以人为本的思想浪潮在开放大学校园内广泛传开。

第二点,信息资源的开放式理论。伴随以民为本的思想理念在人们心中的日益深入,人民对民权的维护意识开始觉醒,对信息的需求也变得多元化。尤其是新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开放大学校园内,学生对信息资源的摄取途径变得更加多元化,这也加快了文化传播在大学校园的可行性。

第三点,文化共享理论。文化的共享理论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移动通讯、卫星信号、3G网络等新兴的传播技术 渠道 ,进行跨地区跨国界的文化共享。而开放大学校园作为新媒体文化传播的重要场所,在文化共享的传播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二)实践的可行性。

第一点,先进新媒体发展的势头迅猛,已经小有规模,并向成熟方向迈进。其表现在,新媒体的硬件配备设施已经逐渐完善,技术的支撑体系比较成熟;新媒体的传播种类不断增加,传播性能不断得到优化;使用新媒体的客户群日益增多。在开放式的大学校园内,学生对信息技术的掌握较快,对以网络、电脑、手机为新媒体文化传播主体的工具使用较多。人们对信息获取的程度和文化传播的方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第二点,日益完善的社会条件。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民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满足,对精神方面的享受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为文化的传播提供了新的时机。但是,目前的新媒体还不能完全满足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因此,为满足人民对新媒体的个性需求,开放大学内应积极对新媒体的文化传播展开试点调查,对新媒体中产生的不足及时更新改进,为新媒体的文化传播的全面推广提供可行性的实践方案。

第三点,新媒体的文化传播在开放校园内的应用开展,并对实践经验有了一定的积累。在新媒体多元化的发展今天,各种不同形式的新媒体已经广泛应用到文化传播中,且初具规模,并逐渐成熟,这为新媒体在开放校园中的文化传播奠定了基础。

四、新媒体对开放大学文化传播的影响

乔治·格伯纳对新媒体的媒介培养理论曾经有这样的观点:幼年时我们从电视中不断学习的“文化知识”来看,它将有可能成为我们未来对世界观认识的基石,使电视成为意识形态、社会观点、理论信仰、总体价值等方面的主要来源。所以,作为媒体传播文化知识媒介的电视,它对好几代人,甚至社会的各个阶段打下了深刻的“电视文化”印记,对今天新媒体在开放大学文化传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和崭新的传播途径。

(一)从社会文化的信息体系来说,新媒体对开放大学的文化传播系统有了进一步的优化和改进。

最显著的表现为,新媒体加大了开放大学的文化传播平台,拓宽了组合途径方式。肖恩·麦克布赖特在一本书上曾经指出:最初,人类发出的原始传播信息,来源于自身的声音、手势、姿势,后来才慢慢才创造出其他传播文化信息的手段,包括:舞蹈与音乐、火光信号、锣鼓声、符号等。当人的文化传播形式从口语转变到新媒体阶段时,人类通过互联网、手机、数字电视、幻影成像等打破时间和空间,原有的传播接线使新媒体在开放大学的文化传播形式变得无处不在。在新媒体与旧媒体优势互补的作用下,为新媒体的传播形式创造了多种不同的路径,方便社会信息资源的流通、传播、利用,而这些信息中所包含的文化形态也将有效的覆盖在目标人群中。特别是在全球一体化的社会发展中,文化传播的整合速度加快,各种新媒体为开放大学的文化传播提供了一个欢乐的舞台和日常化的审美平台。

(二)新媒体对开放大学的文化传播模式有了显著更新。

新媒体技术的提高为开放大学文化的传播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无限的可能,其最重要的贡献是开展和延伸了社会的互动。在传统与现实的社会互动中,社会互动的识别程序总是以一定的身份作为起点,由于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技术在社会互动中因它的匿名性丢掉了身份识别,打开了曾经的身份识别的局限性。匿名性提供了一种安全感,是一种保护机制,它诱导人们将自己真实的观点和想法直接的表述出来,而不用有所防备和躲闪,使互动性的质量及效率有所提高,对社会的向心力、认同感、凝聚力不断加强。在开放大学内,借助新媒体的文化传播方式,在一定情境下将文化传播的主客体进行互换,使主流文化与边缘文化相融合,对传统的文化传播模式进行瓦解,实现内容、技术、文化、情感的深度契合。

(三)新媒体对开放大学文化传播创造出多元的文化形式。

根据麦克卢汉在新媒体的文化传播媒介中指出:任何一种新媒体的自身形态即是一种文化内容。新媒体在开放大学传播文化的同时,也创造着不同的文化艺术形式及新的文化秩序,甚至一些我们了解的文化通过新媒体的媒介技术包装和重新展现后,也需要重新审视、定义、接受、理解它。

(四)新媒体为开放大学的多元式的文化传播的对接与交流带来机遇。

开放大学的文化传播的重要条件是文化知识的共享,也就是文化的共享内容必须是人类容易理解和认同的东西。新媒体本身具有良好的操作性、互动性等特征,确保其能够按照市场的规律高效的大量生产各种满足人们信息和娱乐需求的文化形态。在这种语言环境下,互动、参与等理念深入人心,文化多元化的碰撞及交流频率在开放大学内是前所未有的,本土文化的逐步更新,世界观、价值观的大范围形成,使新媒体在全球文化的影响下,以其独特的解读形式和直观的表现方法,成为连接不同文化传播的重要桥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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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东西,就是别人,永远不可能抄袭可以变成自己的。

会展传播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题目:专业会展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走进世界大市场 摘要:以一个地区的中小企业——是我国及各国工业经济中坚力量,不可轻视——为目标(和事例主体),针对其参加相关专业性展览、会议,增加(包括参观)了获得技术、市场资讯机会,并提升了企业自身技术水平,把所经营的产品打入了国内外市场。其投入较低,而回报较高(较比购买技术、聘请高级专家顾问等)。 提示:须进行相关调查研究。对无实践经验的大学生,请向最近的会展主承办机构——会展服务公司,组织机构——政府行业(工商业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合会等调研,一般他们都会积极协助。当然有机会直接实践一次会展活动最好。 可以说,会展活动对中小企业的持续、稳定、快速成长相当重要;扩展来看,我国经济之所以得以长期快速发展,与同期坚持支持会展活动密不可分!因此已经形成了“会展经济”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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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作为一种主要的品牌传播手段,公关是公共关系的简称,销售促进传播是指通过鼓励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尝试或促进销售等活动而进行品牌传播的一种方式,其主要工具有赠券、赠品、抽奖等。人际传播是人与人之间直接沟通。

品牌传播是企业的核心战略也是超越营销的不二法则。品牌传播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发挥创意的力量利用各种有效发声点在市场上形成品牌声浪,有声浪就有话语权。传播是品牌力塑造的主要途径。品牌传播是企业满足消费者需要,培养消费者忠诚度的有效手段,是目前企业家们高擎的一面旗。

品牌的注意事项和重点须知:

时代的巨变真的已经到来,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消费的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的巨变,倒逼着一切都要随之而变。在这样的浪潮之下,品牌传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从来危机都是并存的,行为和技术的改变也给品牌传播提供了更多可行性,把握行业竞争和媒体资源趋势是关键。

媒介投放科学的策略与执行,是我们品牌传播的基石,传播的焦点早已经从“媒体为王”转向“内容为王”,传播内容是关键,我们必须以内容为垂直线,串起不同的媒介资源,不同的资源用不同的创意及表现方式,以话题带动热度,吸引人们的眼球,以此达成我们的传播目的。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1、首先写标题的品牌传播。2、其次从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渠道进行描述说明。3、最后写下品牌传播时间,品牌传播的优点缺点。

新闻传播毕业论文健康传播

现在“创新”作为一个提倡的概念,变得流行了,从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看,它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是具有推进意义的,因为我国处于进入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许多思想观念需要创新。如果说新闻学和传播学也要创新,那主要应表现在总体观念的更新和研究的深化上,要防止将“创新”解释为添加几个新名词、添加几个“新闻××学或××新闻学”、“传播××学或××传播学”,这种庸俗化的现象现在有所抬头,我们不能为此捧常现在新闻学和传播学研究中有一种不好的现象,原有范畴的研究发展很缓慢,而许多边缘领域却在不断地扩张,如果能够研究出扎实的成果也好,但真正有创新的不多。凡是打着“最新”、“高级”、“核心”名义的论著,几乎都是不新也不高级的东西,无法读下去。这种风气研究生中也有所表现,本来有一点思想火花,但一炒作就成了完全的泡沫。最近几年关于网络的研究,一轰而起,虽然有所成绩,但泡沫也太多了,惊人的预见、过分完美的想象、IT产业的广告宣传替代了严肃的研究,普及知识被抬高到学术研究的份上。鉴于这种情形,我认为深化新闻学和传播学研究,就是我们学科的创新。创新就在于深化研究,而不在于统计又增添了几个“学”和几个新名词。就新闻学而言,原来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例如新闻、新闻价值、客观性、新闻真实、新闻媒介的职能、新闻法、新闻职业道德等等,虽然还有些论文谈到,但这方面的文章逐年减少,好象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即使是世纪之交出版的新的新闻理论的教材,虽然努力想加些新东西,但新的毕竟不多。原因在于我们对传统新闻理论的系统研究跟不上。有些新的研究领域确实取得了成绩,但也有为数不少的这方面的“研究”,能否成立都成问题,但是“新就是好”的观念(这个话并没有说出来)走红,管它呢!结果,出来的东西不过就是把新闻学常识重新组装一遍。深化新闻学,除了要研究新问题和新现象外,对基本范畴的研究应该重新赋予较重要的地位,近年虽然这方面的文章减少了,但是从已发表的看,多数是有深度的,由于文章较为分散,发表的时间也不集中,尚没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如果一个一个地做全面的考察,能够提出许多深入的思考。例如新闻真实,业界把它概括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样一句比喻,现在它几乎成了套话。如果学界也停留在用比喻做学问的水平上,那是不能原谅的。如果学界将新闻真实停留在“报道人物、事件、思想观点,不仅言语和细节上要准确可靠,而且发生事实的原因和对事实的解释也必须以事实为准绳”等等这样的要求上,这不是研究。新闻真实与时效相关,与记者的认识能力和个人观点相关,与媒体制度和新闻运作模式相关,与即时的政治氛围和文化氛围、民族传统、宗教信仰、意识形态都有一定的联系,与新闻源和受众接受时的误读也有关,对真假的判断与价值判断、利益关系也紧密相关,这些绝不是使用一二个比喻,例如正面的“生命”比喻或负面的“妖魔化”比喻就能说清楚的。如果每个新闻学的基本范畴都能有几本确实深入研究的专著,那么我们的新闻理论教材在“新闻真实”的章节上,才能真地说出几条让人看了感到若有所悟的认识。我们现在是把新闻理论的地犁了多遍,但缺少的是在地里的一个点上挖下去,掘一口井,涌出水来,然后再向四面扩散。从新的角度看旧的问题,需要有创造性的思维,这是学科进步的一个标志。把我们司空见惯的新闻现象看透,这才是创新。例如新闻为什么同质化、礼仪化,研究一下不断变化的新闻内容和基本不变的报道模式,仔细想想,原来它给予人们的主要不是新鲜的东西,其实质是不断加固我们对世界和生活的既定看法。这是现代新闻生产组织的标准化造成的。而这种标准化在不同的国家和意识形态下,表现方式又是千差万别的。这方面,只有个别文章谈到,深化研究也没提上日程。《文汇报》去年7月18日发表一篇文章《“势利眼新闻”》(张金铃),从尊重人权的角度,批评媒体只用几十个字报道一堵墙倒下砸死三个民工,而却用半个版报道一个海归博士在深圳遭毒打。8月24日该报另一篇文章《新闻眼并非势利眼》(周靖竹),则用新闻价值的基本理念为媒体的正常报道作了辩护。其实,这个问题就可以成为深化新闻价值研究的一个起点。关于传播学研究的深化,除了及时引进最新的研究成果外,重点也在于研究已有的传播学基本范畴。有两方面我觉得应该深化:第一,深化研究人家能够得出这论那论、这模式或那模式的方法和视角。我们太不看重研究过程,这方面的译著也很少,倒是教材性的书出了一大堆。这种书当然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带来一种意料外的不好的后果,这就是人们接触到的全是结论,如何得出的结论不清楚,当然也就会看轻研究过程了,大学生知道结论就够了,但仅仅知道结论不利于研究生养成理论思维的习惯。现在正在组织翻译一批传播学经典著作,我想,这对于改变人们重结论轻过程,可能会产生作用。第二,侧重研究已经被西方传播学界的多数承认的各种假设,何种程度上能运用到我国的环境中。真理多迈出一步就是谬误,何况各种传播学的“模式”和“论”均是理论假设,谈不上真理不真理的。我们现在的文章,相当多的结构是:传播学的某“论”说了什么,然后就作为依据论述中国大众传播方面有一个怎样的问题和应该怎样,较少考虑这这些理论假设提出的环境、时代背景与中国的差异。例如我们常用的“议程设置论”,其环境背景是各种新闻媒体可以自由报道任何话题,自行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选择所报道的事实,因而媒体的议程设置是一种客观的结果,公众也有较多的横向信息的比较。如果媒体的议程设置很大程度上是非自然的,公众只能看到某一类信息源而另一类信息源被封锁,那么根据人家在那种环境下得出的某些论点,分析这种情况下的媒体议程设置,就要对结论作出许多条件的限制。如果一种客观的观察媒体活动特点的假设,被用于主观的宣传目的,颇有些悲剧的意味。再如“沉默的螺旋理论”,它确实说明了某种大众传播中的舆论现象,依据这一理论进行研究,用于什么目的,存在着自由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宣传观的差别。提出这一理论的伊丽莎白.诺埃勒-诺依曼参加过纳粹党的活动,她的理论带有对纳粹经验总结的成份。作者的这一背景被揭露后,曾引起传播学界的很大震动。应当承认,她对传播学-舆论学的研究是有贡献的,但也要指出她的理论中含有驱逐少数人意见的成份。对于有过纳粹宣传经验的德国和有过“文革”宣传经验的中国,需要特别提醒人们警惕,防止将这一理论运用于对人民进行戈培尔式的宣传。引导舆论存在着引导伦理问题,愚弄舆论最终是要受到惩罚的。就眼前要做的事情而言,我感到较新的传播学研究成果需要尽快普及,在普及的基础上考虑如何在我国的环境中借鉴,例如“第三人传播效果理论”、“议程融合论”等等。就具体的研究课题而言,诸如“健康传播”,在我国刚刚起步,目前我只看到一篇文章,希望能够成为新形势下传播学的一个多少被人关注的课题。健康传播、大众传播与儿童、大众传播与性别等等研究课题,具有全球的共通性,现在后两个课题在我国有已有了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但是并没有得到传播学界的普遍关注。中国人口世界第一,中国的传播学研究要走向世界,这些课题的研究对人类的贡献可能很大,得到世界关注的可能性也很大。而基础理论的研究,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尚无法与别人在世界上竞争。鉴于这种情况,传播学研究我想得分为两个活动空间,一个是加强国内的传播学基础理论研究,这是提高我们总体研究水平的基础;一个是加强能够与世界对话的具体课题的研究,诸如刚才提到的几个全球共同关心的课题。传播学研究在中国能否研究出几个“论”或“模式”,这是人们很早就企盼的。但是学术研究不是生产工业产品,研究需要一定的相对纯粹的实验环境,而我们缺乏这种环境,因而可能总结出一些尽可能尊重新闻工作特点的传播经验,可以通过具体的量化调查得出某些我国体制下的媒体发展趋势和受众特点,但研究出多少带有普遍性的传播现象的理论假设是较为困难的。现在我国传播学研究中批判学派研究有了较大的进展,这是可喜的事情。我只是提醒一下,欧美批判学派深刻思考的对象,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过于成熟而面临的问题;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处于起步阶段,他们的思考对我们有很大的启示意义,但不宜直接用来批判这批判那。我国大众媒介的发展,总体上不是市场经济成份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立足于大众传播业的市场化建设(包括法治和职业道德建设),辅以批判,侧重点不要发生偏差。但是,批判学派的哲学的、政治经济学的、历史的、文化的研究方法,现在对我国的新闻学和传播学研究来说是缺乏的,我们现在简单的逻辑推理式的文章较多,给人以深刻思想的东西较少。中国传统的实用理性、文以载道、经世致用的思维现在很有市场,我们确实需要一些这方面的分析性文章,但不能都是这些东西。特别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需要多一些批判学派的思维方法加以平衡。看一下 可以不?

还是自己写吧 当你写完之后会发现自己长进了不少。。。。。

新媒体的出现为新闻传播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挑战。新媒体满足了人们快节奏、高效率的生活需求,使传统的新闻传播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让新闻的接收者也主动参与到新闻传播的环节,让新闻的实效性和及时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 新媒体移动时代新闻传播主体变迁思考 》

摘要:科技的发展带动了传播技术的发展,随着传播技术的日益完善,传播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数字技术使得传播主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时代到时代,从“内容为王”到以“人”为中心,再到社会化媒体时代,传播主体不再限于传统新闻工作者,而逐渐拓展覆盖到个体。传播的媒介也不限于纸媒,更多地开始借助于网际网路,我们也踏入了新媒体时代,个体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力。在新媒体介入的现实背景下,个人在与权威声音的角力中获得了一个“杠杆支点。”

关键词:新媒体;传播主体;变迁;发展现状

作为国家“瞭望者”的新闻媒体,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它的关键作用,时刻检测社会环境,扮演党和人民喉舌的角色。但是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人们个性需求的增强也对新闻媒体的工作效率、新闻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媒介传播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所以,在这样的群体需求下,媒介传播主体和形式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革。传播主体生产过程也实现了从小部分权威主体运用传统媒介的生产到广泛参与的、自我把关式的大众运用新媒体的生产,也直接导致了我们从传统媒体时代迈入新媒体时代。

1.新媒体的相关内容

新媒体发展现状

新媒体时代是一个广泛运用数字技术、网路技术的时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每个人都是传播者,每个人都承载着自我把关、自我传播以及对外传播的重任,这个过程中渗透著自由、公开、透明等广大群众的主要诉求与价值取向。在新媒体时代也出现了媒介融合的新情况,传统广播媒体和移动终端、网际网路实现了形式上、内容上等各方面的交融,使得传统媒体更具时代性、先进性。但在同时,媒介融合也引发了许多争论。从新旧媒体的关系来看,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新旧媒体交融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白巖松对新媒体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事实是,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新媒体。不管形式怎么变,内容为王。没有扎实的内容,新媒体,就是死媒体。”这似乎是对新闻内容重要性的强调,但是也不可忽视新媒体的客观存在。近来,新媒体的发展呈现蓬勃之势,对新媒体取代传统媒体论,白巖松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做得好的传统媒体在网际网路时代具备更强的转型能力。” 很明显,他肯定了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积极作用。在新媒体的冲击下,传统媒体发展式微,这是必然后果。雪上加霜的是,由于新媒体的各方面优势明显,许多优秀的传媒人才也弃传统媒体而奔向新媒体,这又加重了传统媒体人才危机。从白巖松的话中,不难得出结论,传统媒体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取长补短,方能站得住脚。就传播的主体来谈,即从传播者接受者的角色出发,在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者和新闻接受者的界限越来越不明确。 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传播者与接受者明确位于传播的两端,基本没有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的角色互相转换,资讯的获取和利用都依赖于传播者传播的权威资讯。但社会思想的多元化发展使得单向度的“传播—接受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大众的需求,人们迫切地希望发出自己的声音,在新媒体技术的有力推动作用下,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起来,传播者与接受者的角色互换基本成为常态。 这种传播者、接受者一体化是新媒体时代带来的一个特有现象。就新媒体时代的传播内容来分析,新媒体模糊了新闻和观点的界限。利用新媒体,人人都是传播者,人人都是接受者。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传播资讯,但不能保证每个人具备一定的新闻素养,新闻经常杂糅著观点传播,这势必会导致新闻与观点的界限模糊,更为严重的是,处理不好,则会引发社会舆论危机。观点中的资讯有的是真实的,而有的是谣言,谣言真假混杂,这就要求大众甄别讯息的能力有所提高。而且,依据于一定新闻事实的谣言往往也具有其隐蔽性、易传播性。

新媒体技术—云端计算

云端计算是一种基于网际网路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一般是通过网际网路来提供动态易扩充套件的资源。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网际网路技术发展迅速,相关的资料和资讯增长速度日新月异,由于传统的计算机的计算能力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越来越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传统的计算机计算能力的成本也在不断地增加,因此,云端计算应运而生,它把计算机变成了一个崭新的设计平台。它利用网际网路高速的传输能力,把需要处理的资料传送到超级计算机丛集中进行计算和处理,它的计算能力非常强大,可以按需使用和按量付费。我国云端计算技术以及相关产业在2013年已经开始高速发展。云端计算得到了使用者的高度认可,并且涌入了很多商业资源,此时的生态环境建设和商业模式构建变得非常火热。目前,云端计算和相关的解决方案被多个领域所使用,比如制造业、金融和电信等等,计算机技术奠定了这些产业的核心技术。有人认为,在不久的将来,电脑会成为一个终端,云端将会用来储存所有的内容。这样可以使以后的智慧技术摆脱硬体束缚,让即使很小的终端都具有超快的计算能力,走向智慧社会。我国在云端计算的研究上,路程还十分遥远,但是它已经开始得到应用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在理论上,因此,我国云端计算的发展具有很美好的前景。

近场通讯

NFC近场通讯技术在2012年走入了人们的视野,NFC是NearFieldmunication缩写,即近距离无限通讯技术。NFC将RFID射频读卡器和智慧卡的功能整合在一起,利用RFID基础设施在NFC之间交换。NFC是一种非接触式识别的技术,可以进行近距离的无心通讯,因此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的通讯方式。有关资料显示,NFC装置每天的出货量有100万台,在2015年支援NFC技术的终端有9亿多台。从新媒体的角度来看,NFC技术将会带动新媒体终端从富媒体内容提供加速,然后转化为向媒体电子商务或者综合资讯服务方面进行升级和转型。NFC可以使用在智慧公共服务和移动商务等方面,央行在2012年释出了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的标准。中国移动在2013把NFC手机钱包看作是重点任务,与中国银行合作推出了NFC移动支付服务,涉及到很多消费领域。NFC技术在逐渐地发展和变得更加成熟,开始走向了规模化。NFC和蓝芽等技术在一起使用的话,在技术上会有更大的发展。

2.传播者与接受者的关系变迁

过去,传播者是少数的权威者,发出了权威声音,而接受者只能被动地接受权威声音,很少有发出自己声音的机会。在这一意义上来说,传播者与接受者的关系是单向性的。最初,新闻媒介以传播第一手事实资料为主,很少有国家的介入,比如《威尼斯小报》,一开始出现就是为了满足商人资讯获取的需求。随着媒体的发展,媒介的作用得到了各方的重视。传播媒介越来越容易受到多方利益的裹挟来发表言论,担当国家耳目喉舌,更多的是传播国家的政策资讯以期达到控制舆论的目的,让“把关人”的作用得以充分展现。而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社会矛盾的突出,单向度的传播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强的个性化表达的诉求,传播者“把关人”的身份逐渐消解。新媒体的运用,给权威声音和个体声音提供了一个角力的“杠杆支点”,也就是说,数字技术、网路技术、终端等在传播中的运用使得传播者和接受者第一次站在了平等的平台上。在这个基础上,传播者和接收者的角色就逐渐变得暧昧不清,传播者可以成为接受者,接收者也可以成为传播者,形成了传播者接受者的平衡一体化的关系。如果说,传播者和接受者的角色出现了融合,那么,在传播媒介方面,传播媒介之间也出现了媒介融合,传统媒介借助新媒介的形式多样、快捷性、互动性强等优点,同时利用其独具优势的形式实现了深化转型,就如资料新闻的运用。

3.对新闻传播主体变迁的经验和教训

感受着新媒体发展的高速高效,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很多新媒体带来的负面影响。网路技术对个体的传播赋权使得新闻争议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能见度均较前网路时代大大增加,例如网路***诈捐、闹伴娘等事件。这些事情本身影响力并不大,但是经由大众的传播,就赋予了事件更为“丰富”乃至“深度”的内涵,并且急速在网路上引起了轩然 *** 。缺乏自律性的规范,很容易酿成群体性恶性事件和群体恐慌。“牛仔裤毁灭未来”一文的传播也引发了很多人的仇恨情绪。再如最近发生的魏则西事件,因为魏则西事件,很多人对于搜寻引擎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虽然,使用搜索引擎是我们遇事采取措施之前的常态手段***。新媒体对于自身如若有更好的、更完善、更系统的监管制度,很多事情都可以避免,也可以避免强烈的公众负面敌对情绪。但是事物的发展是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整个社会的发展正是在矛盾中发展的。莫衷一是、众说纷纭的过程是必不可少的,我们正处于这样一个过渡时期。但是经历这样一段历程,公众获得的不仅仅是一时就一事的真相,更重要的是积累了如何看待和解决社会重大问题的规则和共识。当然,这是一个理想,但是未来终将能实现。这是一个逐步缓慢的过程,为了防止公众在摸索过程中的脱轨,建立网路舆论规范体系很有必要。

4.结束语

从传统媒体时代到新媒体时代,发展到众声喧哗时代,对于新闻传播主体的变迁进行深度的剖析,有利于我们把握当今传媒发展节奏,并且从大众的传媒行为模式中分析大众心理,更加尊重大众、关注大众需求,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和社会舆论的平衡。与此同时,使得科技真正为我们所用。

参考文献

[1]陈李发.论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主体的变迁[J].新闻研究导刊,2015***06***.

[2]陈力丹.2015年中国的新闻传播学[J].国际新闻界,2016***01***.

《 自媒体视域下的消防新闻传播思考 》

摘要:当今,智慧手机的出现和移动4G网路为自媒体提供了更多技术保障。这对于消防新闻的传播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因此,如何在自媒体的视域下,做好消防新闻的传播工作也成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文章基于自媒体的概述以及自媒体大环境下新闻传播的特点,分析了消防新闻传播的不足并着重阐述了其改进措施,望能为相关人士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自媒体视域;消防;新闻传播;分析

自媒体成为了如今媒介传播的重要形式和中流砥柱,自媒体平台也正处于发展的上升期,新闻传播与自媒体的结合是未来新闻发展的趋势,消防新闻传播更应好好利用这一新平台,助力于报道事实,打造消防部门正面形象,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1自媒体的概述以及自媒体视域下新闻传播的特点

自媒体的概述

自媒体,即WeMedia,又称为个人媒体,顾名思义就是个人也可以成为媒介,也可以成为资讯的传播者,其中自媒体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草根化、平民化、便捷化,即使是一个普通的平民也有了发声的渠道和可能。

自媒体视域下新闻传播的特点

首先,在自媒体的视域下,传播效率提高,时效性与互动性更强了。自媒体使得新闻传播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人们可以在有限的视角中看到无限的新闻,真正做到了“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只要在手机上开启电子报纸,我们便知道几个小时前发生在世界各地的奇闻异事,相对于传统的纸质传播来说,自媒体视域下的新闻时效性大大提高了,人们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最近发生的事情,资讯更新的频率可能只有几分钟甚至几十秒,每一个新闻事件的参与者或者旁观者只需要发一段档案,几张照片或者一个小视讯,就可以成为这段新闻的传播人。同时新闻的互动性也增强了,传统模式下的新闻读者通常都是无言的接受者,自媒体下传播者与接受者的互动基本不需要任何成本,也十分容易操作,读者可能只需要在自己感兴趣的资讯下面点“赞”或者评论就可以了。其次,自媒体使得新闻的制作与传播的便捷性与开放性提高了。自媒体的视域下,新闻的制作不讲究任何的专业知识,任何普通人都可以参与其中。以新浪微博为例,传播者只需要按部就班的点下几个按钮,输入想说的话或者插入几张相关的图片,点选一个简单的“传送”按键,一条新闻就诞生了。而且新闻对所有微博的使用者都是开放的,传播者和接受者可以素未相识,可以相聚千里,但是却有条件快速获得资讯,尽览天下新鲜事。最后,自媒体新闻主观性很强。因为自媒体视域下传播者都常为普通个体,绝大多数人是没有经过专业的新闻编制与传播的训练的,人们大多依据自己的主观情绪来描述事件,接受者也会以自己的主观好恶来选取或者评价新闻,不管是传者还收受者都具有很高的主观性。

2自媒体视域下,消防新闻传播的不足

一方面,自媒体视域下,消防新闻的把关工作做得不够好,资讯言论缺乏管制。在资讯爆炸的当下自媒体环境中,很多资讯未加筛选就传递给不知情的群众,很容易引起错误的舆论风向。比如,之前报道的一些火灾事件,很多受害者的家属基于自身的悲痛倾诉火灾失去亲人的痛苦,更有甚者指责消防官兵对火灾事故处置不力,而这与事实是有出入的,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这不仅损害了消防官兵的形象,更是对火灾中尽心竭力拯救大家生命的消防员极大的不尊重,还会引发错误的舆论导向,引发社会不信任的心理,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心理的二次伤害。另一方面,消防部门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消防部门没有适应自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的步伐,缺乏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自我批判的反思精神。如果在事件发生的当下,消防部门积极应对,能够第一时间释出官方资讯,让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得到满足,那么歪曲误解的小道讯息便不攻自破了。

3自媒体视域下消防新闻传播的改进措施

积极主动运用自媒体平台,完善新闻传播机制

消防部门不能因循守旧,对于自媒体平台的言论置之不顾,要学会合理运用新兴平台,与时俱进,充分让自媒体平台为我服务,为人民服务。积极反思自我,完善新闻传播机制,将自媒体平台列入传播机制当中。目前,许多省市的消防部门都已开通自己的官方微博或者创立公众微讯号,这可以说是一个长足的进步。消防部门可以积极检视民众的留言,深入了解民心、民情、民意,以改进自己的共组。

加强把关效果,完善监管机制

传播过程注重新闻的“把关人”,对于为了经济利益或夺人眼球而刻意夸大事实或者扭曲实况的言论要及时删去或者予以更正,不能让歪曲现实的新闻蒙蔽大众的眼睛,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消防新闻传播部门可以成立监管小组,来保障资讯的清澈和准确。

加强与自媒体的合作

自媒体时代更加需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消防部门万万不可对自媒体嗤之以鼻,应该加强沟通,积极与自媒体合作。我们要相信,大多数人不是想刻意抹黑事实,我们都在以自己的方式寻找事情的真相。因此,消防部门要给予自媒体多一点信任,可以协同将正确的新闻传播出去,让人们看到应该看到的事情。这不但有利于消防部门 *** 形象的树立,也是对群众负责的表现。

4结束语

自媒体视域下,消防新闻传播工作可能还有很多不足和缺陷值得我们慢慢去改进,对此, *** 必须做到:积极主动运用自媒体平台,完善新闻传播机制;完善把关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加强与自媒体合作,协同传播正确新闻。只有这样,消防新闻的传播才能够更好地适应这个时代的要求,做出符合人们需求的、真正为人们服务的好新闻。

参考文献

[1].张玲.媒介素养教育——一个亟待研究与发展的领域[J].现代传播,2014***1***:101-102.

[2]薛可,陈蹄.BBS中的“舆论领袖”影响力传播模型研究——以上海交通大学“饮水思源”为例[J].新闻大学,2010***4***: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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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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