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恋爱应该采取正确的方式,更要正确地处理好学业与爱情的关系,分清主导地位和次要地位。只有形成了正确的恋爱观,才能实现学业和爱情双丰收。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大学生恋爱心理2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2000字篇一 《浅谈大学生恋爱心理》 [摘要]美好的爱情一直以来是人们最大追求,而大学生恋爱已经越来越被人视为平常了。然而,恋爱问题恰恰又是其最感困惑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到他们的学习、生活乃至人格的健康发展。因此,关注大学生恋爱心理,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恋爱行为,成为大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 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恋爱就象吃辣椒,不吃的时候它总是奇香无比,但真正吃的时候却辣的你痛不欲生,后悔莫及,发誓永不再吃,然而辣劲刚过,你又对它朝思暮想。越辣越香,越香越辣,你永远在思念与后悔之间游离,这就是恋爱的逻辑。——《恋爱的人们》罗曼 [关键词]恋爱;恋爱心理特征;心理困境;解决 方法 爱情无疑是大学生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而大学生恋爱也早已不再新奇了。卧谈会上、餐厅饭桌旁、课间教室里,都常有兴致勃勃的谈论。一些恋人花前月下,卿卿我我,成双成对活动在校园里。爱情是那样独具魅力,拨动着同学们的心弦,令人寻觅和向往。然而,恋爱问题恰恰也是大学生最感困扰的问题之一,因为恋爱问题处理不当,导致当事人心理痛楚、人格扭曲,甚至引发精神失常的例子在大学校园里时有发生。 那么,爱情究竟是什么?大学生恋爱心理的阶段特征是什么?大学生在恋爱过程中的心理困境有哪些?大学生如何避免恋爱中的心理危机? 一、什么是恋爱 恋爱,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定义。现代定义为两个人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的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但在远古的母系社会、古代的父系社会时,爱情有另一种体验,并不是单纯的一夫一妻制。 二、当前大学生通常反映出的恋爱心理特征是什么 1.性爱的好奇心理——由生理发育成熟导致的性冲动与性亲近要求的产生而形成。 2.依赖心理——由独生子女的孤独感和习惯了他人的呵护与关爱所致,属于“情感寄托型”的恋爱动机,缺乏独立意识和自立能力,易受挫。 3.补偿心理——由功利型的恋爱动机所引发,即希望在所爱的人那儿获得社会地位、经济等方面的补偿。 4.游戏人生心理——其恋爱动机是:满足与异性交往的欲望,寻求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甚至发生了婚前性行为。 三、大学生在恋爱过程中的心理困境 恋爱心理困境之一: 总感到自己缺乏吸引力,一些人为自己还没有恋人而自卑,认为自己对异性没有吸引力,不敢坦然与异性交往,更怕在异性面前失误。 上述心理困境形成的原因主要有:对恋爱吸引力的误解与缺乏科学的认知。表面上看似乎人们的择偶心理倾向于外在魅力,实际上男女大学生,在选择异性对象的条件上大多都认为性格、才能、人品和 兴趣 爱好 更具吸引性的作用。所以,大学生应从各方面多寻找自己的长处,以增强自信;其次,学会辩证地思考问题,看到事物的两面性,“迟到的爱”也许会是真爱,早到的爱也许提前消失。 恋爱心理困境之二: 能做恋人的异性朋友难寻,这种恋爱心理困境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友情和恋情的认识还很肤浅。当然,也不排除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观念更新所形成的复杂人际关系对大学生们的影响及心理冲击。 揭示爱情的自然性、社会性和复杂性,引导大学生在寻求爱情的过程中既要有主观上的用心、又要顺应自然。择偶中的逆反心理、从众心理等都会事与愿违,极易伤害自己和同学。为此,在与异性的交往中要学会控制感情,勇于说“不”,不自作多情,更不要错把迷恋当爱情。 恋爱心理困境之三: 由于上大学时心理年龄都还很小,思想也不成熟,没有能力去处理那失败的恋爱带来的问题。所以,许多大学生在恋爱前都会考虑到恋爱失败怎么办?害怕承受不了而不敢爱。甚至于有些大学生在恋爱失败后,由于承受不了失败恋爱的打击,思想上看不开,成天沉溺于失恋的痛苦中不能自拔,更甚至是走上犯罪和自我毁灭的道路,例如:报复、自杀等一系列过激行为,伤害自己也伤害别人。 恋爱心理困境之四: 不知如何面对婚前性行为和“试婚”现象,这除了与大学生性心理发育的成熟及角色的特殊性相关外,一方面是受西方“性自由、性解放”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在学校性知识教育上的薄弱、大众媒体宣传的不适当有关。 四、大学生如何避免恋爱中的心理危机 对于大学生的恋爱心理危机,辅导的重点在于优化大学生们对婚恋与性科学知识的认知和对社会的认知,强化大学生们的责任意识,即对自己、对朋友、对父母、对社会和集体承担不同的责任。 具体做法: 一是开设指导大学生正确处理好恋爱与学业、恋爱与成才、恋爱与身心健康、恋爱与人格塑造等方面的辅导课,以及性生理、性心理、性社会等方面的 健康知识 教育; 二是进一步为大学生们提供恋爱心理方面的咨询服务机会与条件; 三是为大学生们提供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的机会,让他们去感受为社会服务实现自身价值的成功心理体验。 总之,大学生正确的恋爱观对他们认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超越自我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对于在大学生中出现的恋爱现象,我们要正确对待,积极引导。尤其要学会理性的处理好因爱情而引起的一系列矛盾与选择。拥有正确的恋爱观,合理恋爱,才能让自己的大学生活因爱情而锦上添花。 五、结束语 恋爱,不要功利,未来的变数很多,现在出色的未必将来就是胜者,你和他/她都是如此;一切随缘,不要为了排遣寂寞和无聊而去寻找恋情,要对自己和别人负责,其实找些朋友比找个恋人更容易happy;但是如果真的遇见让自己心动的人,那就抓紧机会主动上前吧,学生时代的恋情还是很珍贵的,值得回味一生。 参考文献: [1]《社会心理学》作者:(美)泰勒(Taylor),(美)佩普劳(Peplau),(美)希尔斯(Sears). [2]《恋爱心理学》作者:烨子. [3]《完全图解恋爱心理学》作者:穆铭. [4]《男人的真话与谎话》作者:李达烨. [5]《情爱物语——情爱告白》作者:彭彦彰. [6]《男人的特权女人的选择》作者:张维青,刘纳. 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2000字篇二 《浅谈大学生心理健康之恋爱问题》 摘要:不可否认,在学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学习到了许多,无论是大学生性格的塑造,还是宿舍集体间 人际交往 的技巧。而这门课程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关于大学生恋爱的问题了。 关键字:大学生恋爱;失恋;心理特征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两句词想必我们都不陌生,当然,爱情这个话题亘古以来就是人们所讨论的 热点 。在现在的大学里,无疑是广大学子关注的热点之一。现在的大学生恋爱早已不再是过去的“犹抱琵琶半遮面”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拨动着同学们的心弦,令人寻觅和向往。然而,恋爱问题恰恰又是莘莘学子们最感困惑的问题之一。因为恋爱影响到学习,生活,人格,价值观的情侣大有人在。就此,我们来讨论一下大学生应该如何对待失恋?以及如何去恋爱?以便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当前大学校园中,情侣随处可见。或许是在繁忙的高考之后,来到了大学顿时感觉轻松了许多。大学的确是一个相对自由的地方,没有繁冗的作业,没有老师父母日夜的催促和监督。最关键的是大学里面对恋爱的态度是自由且不加干预的。也许,正式因为如此,许多刚上大学的同学们想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大学里面谈一场轰轰烈烈的恋爱。更有的人说“大学里不谈一场恋爱就算不上是真正读了大学”但是,很多情侣真的做好了恋爱的准备了吗?他们自身足以成熟来面对恋爱吗?我想是没有的。在我看来,现在很多大学生的心智还不够成熟,对爱情的看法仍不全面,自身的资本也不够来好好爱一场。在我看来,现在的大学生恋爱,通常反映出的心理特征是: 1.对性的好奇心理——由于生理发育已经成熟,对的性冲动感与对性的亲近感很强。 2.对对方的占有心理——在高校这个聚集着众多才子佳人的地方。有些大学生认为:一定要先找个好的,不然以后找到的就是别人挑剩下的。 3.依赖心理——由于现在的学子大多是独生子女,从小习惯了他人的呵护与关爱。在大学这个远离父母的地方,出于对情感的寄托而选择恋爱,希望继续依赖对方。 4.攀比心理——看见周围的人都成双成对,而自己却形单影只,心理极度不平衡! 5.补偿心理——部分恋爱只是为了从对方那里获得社会地位、经济等方面的补偿。 6.寻求刺激——由于自己生活的无趣,希望在感情上充实自己的生活。而在感情上寻找到的刺激感就是他们所追求的。 有的大学生对恋爱的态度是“不求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不可否认,这种恋爱看起来似乎很美好很浪漫。我无意去指责这种恋爱是否含有玩弄的成分。但抱有此观点的同学们,希望你在找另一半之前先提前说明一下,以免最后不能好聚好散。 而有的同学想要在大学里拥有一份很纯真的恋爱,然后一起步入婚姻的殿堂。这种想法本无可厚非,但我想说的是现实和理想是有很大差距的。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一方面,我们已经到了恋爱的年纪;另一方面,我们却没有完全进入社会,在经济上还没有独立,而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大。所以,大学生即使获得了真爱, 毕业 后也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天各一方。 倘若恋爱最后无疾而终,也不要太过于伤心,更加不要剑走偏锋。甚至想要通过了结生命来寻求解脱。我一直认为失恋之后想要通过自残来挽回,或是想要通过死来解脱的人都是懦夫!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不光是对不起父母,更加对不起自己! 感情,拥有了,就好好珍惜;失去了,就坦然放手;有时候,顺其自然何尝不是一种洒脱?你要知道,在你尚未拥有这份感情的时候,你一个人不也是过得很好?为什么要去为一个与你不再相干的人伤身伤神呢?失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你再也走不出阴影,从而自暴自弃!人生在世,世事无常。人心易变,感情尤其如此。所以如何去恋爱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门学问。 恋爱的方法我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此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先爱自己,再爱他人;这里我不是鼓励人要自私,而是我认为一个连自己都不懂得爱的人,怎么会懂得爱他人呢?何况,对于一个人而言,若是自己不懂得爱自己,你又凭什么指望别人来爱你?人们常说,爱一个人爱七分足矣,剩下三分来爱自己。水满则溢,月盈则亏。古往今来,为爱痴狂的人大多以悲剧收场。凡事都有限度,过犹不及。因此我们还是谨慎为妙,以免重蹈覆辙! 第二:尊重,包容和理解;这是针对情侣双方而言的。恋爱关系必须建立在双方共同意愿上。在恋爱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感情、意愿和人格,在这个世界上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缺点,都有自己的难处。既然选择了彼此就要学会包容对方的小缺点,同时也要学会理解对方的难处。这样才能培育美丽的爱情之花。 第三,信任与忠诚;这是很重要的一点,人与人相处,信任是基础,倘若彼此间存在猜疑和背叛,那么这种感情绝对不可能长久。 第四,责任与奉献。爱的责任要求双方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彼此的身心健康负责,这是爱的具体体现。而奉献则又进了一步,是为深爱的人所做的一种放弃和牺牲,是对恋人的无私帮助。 第五,端正恋爱动机,把握爱情真谛。健康的恋爱心理是美满爱情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选择恋人要注重内在品质、兴趣爱好以及道德情操,而不是光看外表、金钱以及势力,更不仅仅是为了告别空虚与寂寞,或者是生理需要。否则,动机不纯,爱将不爱。 第六,摆正爱情位置。爱情在人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没有爱情的人生不是完美的人生,但爱情不是人生的唯一,更不是生命的全部。作为大学生,应该以学业为重,爱情次之;家庭为重,爱情次之。大学生要衡量好爱情与学业的轻重,不可为爱情而荒废了学业。其次,大学生在大学努力学习,掌握技能,提升自己的能力,不仅仅是对现在负责,更是为将来的美满爱情以及家庭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做准备。 任何东西都是有双面性,恋爱也不例外。恋爱有它美好的一面,也会有它不好的一面。恋爱的时候一定会体会到幸福甜蜜的感觉,但是必然的,也会尝到其中的苦涩。在大学里,不要选择盲目的恋爱,不光是恋爱,干什么也不要盲目。要知道,盲目的后果就是误己误人。而对于恋爱,两个人要互相支持才能长久!我相信,爱情的美好要大于它的不好。要合理去恋爱,不要冲动,一段感情的维持不是简单的事情,要共同经营。 以上就是我在学习完这门课程后对大学生恋爱的感想。希望同学们也能和我一样以此为鉴,愿大家都能收获一份美好的感情。 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2000字篇三 《浅析高校大学生恋爱心理误区及教育途径》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让高校大学生的恋爱走到了阳光底下。由于缺乏对大学生恋爱知识的普及和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加之大学生的心智还未完全成熟,对爱情缺乏理智的分析和思考,责任心、担当意识较差,大学生的恋爱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加以正确的引导和帮助。 一、大学生的恋爱心理误区 1、大学生的恋爱动机不纯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发展变化迅速, 文化 、价值多元的时代,大学生的恋爱动机也不再像从前一样单纯。有的是为了排解孤独寂寞,在枯燥的大学生活中寻找一些乐趣,相互得到一些心灵的慰藉;有的是为了寻找一张长期饭票,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经济上遇到的困难;有的受从众心理的驱使,把恋爱当成自己能力和魅力的体现;还有的大学生把恋爱当取经,认为在大学里谈恋爱,能够取得一些恋爱 经验 ,为今后真正的恋爱打一些基础。 2、大学生的恋爱心理不成熟 当代的大学生很多都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唯我独尊,加之社会阅历浅,思想还不够成熟,一些大学生的行为较为幼稚和任性。恋爱中很多大学生不懂认知他人的方法和技巧,不懂得尊重和珍惜感情,也不知道爱情的真谛,缺乏责任心和担当勇气。一些同学把恋爱当作游戏,对恋爱随随便便,高兴则在一起,不高兴就分开;一些同学把对方视为自己的私有物,相处中缺乏包容和理解,因为小事就大吵大闹,甚至还会大动干戈;一些同学谈恋爱只是为了面子,为了寻求刺激;还有的恋爱双方只是出于某种现实的目的在一起,缺少共同的兴趣和话题,对未来也没有长远的规划。 3、大学生的恋爱行为不慎重 受到西方文化、自由思潮的影响,加之很多高校缺乏对大学生恋爱行为的监管和引导,大学生的恋爱行为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在大学校园里成双入对的出入已属平常,有的学生在大庭广众之下就接吻、拥抱或进行一些亲昵的行为,造成公众场合下的视觉污染;当前大学生的婚前性行为问题也越来越多,而且呈不断上升的态势。大学周边的居民住宅区成为滋生这种行为的温床,很多大学生打着 考研 、学习的旗号,不住学生宿舍,而租住学校附近的房屋,恋爱中的大学生住在一起,生活堕落、混乱,造成怀孕、生殖器官疾病甚至感染上性病。 二、造成大学生恋爱心理误区的主要原因 1、社会因素 伴随我国对外开放形势的不断扩大,西方自由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潮鱼贯而入,对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影响着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恋爱观;加之报纸、媒体、影视、网络对社会上一些坏风气、坏现象不分青红皂白的大肆报道和宣传,混淆了大学生的是非观,冲击着大学生传统的婚恋观,使大学生在这光怪陆离的大千世界里是非难辨,真假不分,甚至误入歧途。另外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让大学生的恋爱也增加了许多功利的因素,大学生的恋爱变得现实而冷酷,比起浪漫的爱情,他们更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和家庭环境。 2、高校因素 我国高校虽然都开设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但这些课程无论从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还是教学理念上都比较落后,大多是照本宣科,没有打入到学生内心深处,课程的实效性差强人意。加之在学校生活当中,知行有时并不能合一,高校缺乏对学生诚信和道德行为的约束、监管和评价体系,这让同学们感到课本的知识和现实是完全脱节的,丧失了对德育教育课程的兴趣。随着对大学生恋爱婚姻制度的放宽,很多高校对大学生恋爱的监管完全放松,管理制度软弱无力,学生犯错几乎不用付出什么成本,而且针对于大学生的恋爱知识、恋爱心理等课程较少,这更加剧了大学生的不文明恋爱行为,助长了大学生恋爱观的偏离。 3、自身的因素 当今的大学生大多都是“90后”、独生子女,他们敏感脆弱、自私自利,思想不够成熟,自我认知程度较底,缺乏和别人沟通交往的能力,自我控制、抗压抗挫能力较弱,面对学业、就业、人际交往等压力,很多同学自己难以承受,于是找个恋人来分担、缓解自身的压力和内心的孤独。高校缺乏对大学恋爱行为的监管和引导,高校周边的网吧、酒吧、游戏厅、甚至出租房屋、宾馆等不良环境较多较繁杂,这些给大学生的恋爱、同居甚至不正当的性行为提供了条件。 三、帮助大学生走出恋爱心理误区的途径 1、优化校园环境 校园环境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高校应努力营建一个和谐、美好、宁静的校园环境,让大学生能够身心愉悦的在学校中生活和学习,减少浮躁、孤独等不良情绪。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知识竞赛、技能比赛,开拓大学生的视野,提高大学生的能力,陶冶大学生的情操,培养大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促进大学生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 2、培养健康的恋爱行为 高校要不断加强两课的建设,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和修养,开设有关大学生恋爱知识,恋爱心理等选修课程,让大学生了解恋爱、婚姻的基本知识,掌握与异性交往的一定策略,在思想上深刻的认识到不文明的恋爱行为是低俗的、可耻的,婚前性行为是不可取的,会对大学生造成无法估量的危害。学校还要充分发挥班主任、辅导员和心理咨询工作老师的作用,建设集筛查、教育、帮助、干预、和追踪于一体的恋爱心理帮助的工作体制,切实做到对大学生的恋爱心理问题、行为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解决。 3、严明校规校纪 高校要建设良好的校风和严明的校纪。在学校、班级、学生中强化团结、友爱、健康、文明等风气的形成。要科学的量化学生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大学宿舍 规章制度 的管理,严格规定宿舍的作息时间,对违反宿舍纪律、夜不归宿的同学要做到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对于在恋爱中道德败坏,行为不检的学生要给予严厉的批评和适当的教育,必要的话要对其进行记过或开除的处理。 猜你喜欢: 1. 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 2. 大学生恋爱心理论文3000字 3. 大学生恋爱心理健康的论文3000字 4. 大学生恋爱心理健康论文3000字 5. 大学生恋爱心理方面的论文
1。不要为了寂寞去恋爱,时间是个魔鬼,天长日久,如果你是个多情的人,即使不爱对方,到时候也会产生感情,最后你怎么办? 2。不要为了负责而去结婚。要知道,不爱对方却和对方结婚是最不负责的。即使当时让对方很伤心,但是总比让他几年甚至一辈子伤心强。 3。不管多大多老,不管家人朋友怎么催,都不要随便对待婚姻,婚姻不是打牌,重新洗牌要付出巨大代价。 4。感情的事基本上没有谁对谁错,他(她)要离开你,总是你有什么地方不能令他满足,回头想想过去在一起的日子,总是美好的。当然,卑劣的感情骗子也有,他们的花言巧语完全是为了骗取对方和自己上床,这样的人还是极少数。 5。和一个生活习惯有很多差异的人恋爱不要紧,结婚要慎重,想想你是否可以长久忍受彼此的不同。 6。有人说恋爱要找自己喜欢的人,结婚要找喜欢自己的人,都是片面的。恋人不喜欢自己有什么可恋的?老婆自己不喜欢怎么过一辈子? 7。真爱一个人,就要尽量让他开心,他开心了你就会开心,那么双方就有激情了。 8。 不要因为自己长相不如对方而放弃追求的打算,长相只是一时的印象,真正决定能否结合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性格。我见过的帅哥配丑女,丑男配美女的也太多了。 9。 女人要学会扮靓自己,不要拿朴素来做挡箭牌,不要拿家务做借口,不懂时尚,你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女人。 10。 恋爱的时间能长尽量长。这最少有两点好处:一,充分,尽可能长的享受恋爱的愉悦,婚姻和恋爱的感觉是很不同的。二,两人相处时间越长,越能检验彼此是否真心,越能看出两人性格是否合得来。这样婚后的感情就会牢固得多。 11。 男人不坏,女人不爱,这坏不是指心肠狠毒,自私无情什么的。而是指油嘴滑舌,花言巧语。一般的好男人以为说情话是油嘴滑舌,轻浮肉麻的表现,所以不愿去做。对别人这样说是不对,可是对自己老婆,就要油嘴滑舌一点。为什么不能做个心好嘴滑的男人呢? 12。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那是因为婚前已经往去坟墓的路上走着。就算不结婚也会在坟墓前分手。为什么不先分手就一头钻进坟墓呢? 13。 只会读书的女人是一本字典,再好人们也只会在需要的时候去翻看一下,只会扮靓的女人只是一具花瓶,看久了也就那样。服饰美容是做好一个女人的必要条件,不是充要条件。你还需要多看书。这样你会发现生活更加美好。 14。 平平淡淡才是真,没错,可那应该是激情过后的平淡,然后再起激情,再有平淡。激情平淡应呈波浪形交替出现。光有平淡无激情的生活有什么意思?只要你真心爱他,到死你也会有激情的。 15。 你爱他吗?爱就告诉他,何必把思念之苦藏在心底深处。怕样子,地位,身份不相配?别怕,爱一个人是美好的。 16。 老婆和老妈掉进了河里,我先救老妈,因为是老妈给了我生命,我找不到任何理由丢下她不管。老婆如果没救上来,我可以再给她陪葬,在墓里继续我们的爱情。 17。 草率地结了婚已经是错了,再也不要草率地去离婚。先试试看,真的不行再离也不迟。 18。 经常听说男人味女人味,你知道男人味是一种什么味道,女人味又是一种什么味道吗?男人味就是豁达勇敢,女人味就是温柔体贴。 19。 魅力是什么?魅力不是漂亮,漂亮的女人不一定能吸引我,端庄幽雅的女人我才喜欢。所以你不用担心自己不够漂亮。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受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思潮的影响,社会上鱼龙混杂的性文化泛滥,传统的爱情观、两性观、婚姻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怀疑。高等学校作为一个小社会,也受到了这种思潮的影响,对于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的影响尤为突出。有人曾就“大学里是否可以谈恋爱”这一问题对某校600余名学生做过问卷调查,对这一问题持肯定态度者达82%,有的大学生认为大学里要么去考研,要么去谈恋爱,更有甚者认为大学期间如果不谈恋爱,大学就等于白上了。由此可见,大学生可以谈情说爱已经得到同学们的广泛认同。诚然,爱情作为人生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与青春一同到来,二十岁左右的大学生正处在人生的花季,青春的激情使大学生充满了对于爱情的向往与追求,希望了解异性和被异性了解。实际上,早在中学时期,他们就朦朦胧胧地产生了对爱情的憧憬,只不过在升学的压力、父母师长的严格管束下,在一定程度上被理性约束了起来。一旦进入大学,家庭的约束力度陡然降低,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迅速增加,又面临着一个相对宽松和自由的环境,“爱情”便如猛然冲开了闸门的洪水一般四处弥漫。一、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既然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那么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是怎样的呢?我们认为,当代大学生谈恋爱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对待恋爱比较认真,认为恋爱应以感情为基础,他们一般心理较成熟,有一定的责任心,彼此比较了解,恋爱是在朋友的基础上,互帮互助、日久生情而建立的。因而这种恋爱比较稳固、持续,对恋爱双方的学业影响也不大,一定程度上对学习还能产生促进作用。这种恋爱即使破裂了,对彼此的伤害也不是很大,做不成恋人还可做朋友嘛!因而这种恋爱观是值得肯定的。(二)对待恋爱态度不认真,不是真心的。这类大学生认为谈恋爱就是为了玩一玩,为了满足各种欲望。他们基本上没什么责任心,恋爱双方彼此不甚了解,也没什么感情基础,因而这种恋爱是短暂的,当然恋爱导致的结果是不愉快的,甚至是可怕的。一旦双方感情破裂,恋爱关系结束,男女双方便反目成仇,很少有还继续做朋友的。这种恋爱关系的破裂对双方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影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一般来说,对女性的伤害更大。女性由于心理承受能力差,一旦受到伤害,便觉得受不了,产生消极反应,有的从此看破红尘,觉得干什么都没有意义;有的精神失常,导致精神病;还有的干脆以身殉情,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凡此种种,在各高校屡屡发生。既然这种恋爱观会产生如此不良、甚至严重的后果,那么我们就很有必要分析这种恋爱观产生的原因。二、错误恋爱观原因分析爱情作为人类所拥有的共同精神财富,对于每个个体来说,都是无私的、公正的。但是实际上人们对爱情的获得程度、体验和方式是不一样的,这与个体自身的素质、知识修养、能力等方面有关,并受到各自的恋爱观的制约。恋爱观由恋爱的原因、动机来决定。上述错误的恋爱观产生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失去奋斗目标与前进的动力进入了高等学府,有些学生新的理想尚未建立起来,出现了理想真空地带,表现为混日子,得过且过。有位学生坦言:“进入大学以来,我的思想很消极,什么目的都没有,终日无精打采,仿佛人生一点意义都没有,头脑一片空白。”这一表白,反映了很多大学生的心中苦闷,缺少学习动力、目标,于是转到谈情说爱,聊以消磨时光,寻求快乐。(二)好奇,存在试一试的想法大学生处于青春期中后期,生理机能基本成熟,心理机能趋于成熟,精力充沛、渴望交往异性,在中学时学习压力较大,未充分显示出来,现在主体意识发展了,个体发展必然会在个人生活中得到具体体现。(三)排解孤独、寂寞校园文化生活单调,课余生活枯燥乏味,三点一线连成了每天的全部,再加上家庭的干预与影响较中学时大为减弱,对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适应性较差,以至感到孤独、无聊、空虚、寂寞,一些学生为了释放多余的精力、寻求精神快慰而谈恋爱。(四)追求性刺激当前社会上格调低下的性文化泛滥,尤其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的世界正处于无栅栏状态,黄色的信息随处可看;另外,大学生受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思想的影响,影响了部分大学生的两性观,追求感官刺激作为与异性交往的原因与目的。有些大学生甚至认为“性这种生理需要,同人饿了要吃饭,渴了要喝水一样”。1(五)攀比心理作祟有些大学生谈恋爱纯粹是从众心理、攀比心理做祟的结果,看到别人出双入对,心里难以保持平衡,随大流,赶紧找一个,以满足虚荣心。(六)为以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有的大学生认为,“大学里谈恋爱,如同种试验田,取点儿第一手经验,为以后成熟的爱情打基础”。2对恋爱的态度,“就在半梦半醒之间,我们忘了还有明天”、“跟着感觉走,紧抓住梦的手”、“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等港台流行歌曲总是在校园里经久不衰,格外受到大学生的青睐,不知是这些流行歌曲影响了大学生的恋爱观,还是大学生的恋爱观在流行歌曲中寻找到了共鸣,不问结果,只问过程,已成了他们获取爱情的真实写照。三、对策建议如今,对于大学生谈恋爱现象,许多高校采取不禁止、不引导的消极不作为态度,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大学生谈恋爱的动机、目的不尽相同,错误的恋爱观对大学生是相当有害的,因此,高校里的思想教育工作者,应以积极的态度,在明晰了大学生错误的恋爱观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上,积极疏导大学生感情困惑,引导学生端正学习、事业与爱情之间的关系,建立正确的恋爱观。我认为重点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的职能就是通过一定的物质环境和精神氛围,使生活在其中的每个成员都有意无意地在思想观念、心理因素、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等方面与现实文化发生认同,从而实现对人的精神、心灵、性格的塑造。我们要改变以往校园文化单纯满足学生的娱乐、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的状况,这些只是低层次的功能。要使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园文化活动丰富知识,提高能力,更重要的是赋予大学生先进的文化意识,长期潜移默化的熏陶,使学生不自觉地形成这种文化意识和文化品格。当前,校园里中西文化在交流中碰撞,许多西方思想观念——诸如性解放、游戏人生等使学生陷入价值的迷雾,甚至误导学生的行为。这就要求学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拨开迷雾,满足学生思想要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这也是校园文化的高层次需求。(二)帮助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心理学家提出:大学生所处的青春期后期,重量发育的机体结构、形态和机能都已相当于成人水平,但从心理发育的水平看,大学生的心理虽正快速趋于成熟,但又尚未完全成熟,尚处于“半生半熟”的阶段。这就要求我们从两方面入手:(1)加强青春期教育。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羞于谈性,父母对子女更是竭力回避谈论性,学校也不开生理卫生课,即使开也往往一带而过,致使大学生缺乏生理卫生的起码知识,虽然一只脚已经跨进了高等学府的门,但另一只脚却在蒙昧和无知的道路上跋涉。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后期,性意识成熟,渴望交往异性,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充沛的精力,同时也存在性审美和性道德意识薄弱,还不能带着批判的观点去欣赏影视、书刊广告、画册等作品,很可能经不起性爱镜头的诱惑,在好奇心理的驱使下去模仿,导致性道德沦丧、性违法犯罪。对此,教育工作者不能回避,最好是由思想教育工作者会同校医,把青春期生理、心理知识灌输给学生,使学生不再觉得神秘、好奇。(2)重视心理咨询。大学生心理困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爱情的烦恼,如果避开不谈没有心理辅导员来疏导,若不能得到及时清理、舒缓,这种困惑就会越积越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正常发展。(三)帮助学生确立大学阶段的目标目标是人们活动所追求的预期结果,是激发人的积极性使之产生自学行为的必要前提。没有目标就没有方向、没有力量、没有积极性,也就难以步入成功的殿堂。刚进入大学的学生,高中时期的奋斗目标已变成现实,新目标又未建立,不少学生感到茫然、空虚,进入“动力真空带”或称“理想间歇期。”这就需要教育者尽快帮助学生树立新的奋斗目标。什么样的目标才能转化为学生的动力呢?美国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目标对人的行为有激励力量,而激励力量的大小取决于目标对个人生活的意义和目标实现的难度两个因素。根据目标对人的行为影响的这两个特点,教育者应该帮助正在被空虚、无聊困扰着的同学,判定一个这样的目标,即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对自己生活有意义的目标,从而战胜空虚、无聊。(四)帮助学生正确理解爱情的内涵和外延学生往往以为爱情是异性之间的纯粹的情感,这是片面的理解。学校应利用课堂教育或其它形式的活动,向学生明晰爱情的内涵与外延。伦理学认为:所谓爱情,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文化状态下,男女双方以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平等的互爱和自愿承担相应义务为前提,以渴求结成终生伴侣为目标,按一定道德标准自主地结成的具有排他性和持久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换言之,爱情有四个构成要素:只能在异性之间、它是发自内心的真挚爱慕、希望通过结婚完成双方的永久的结合,它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烈社会责任。只有正确地、全面地理解了爱情,大学生才有可能找到真正的情感寄托。(五)进行性伦理道德教育教育者应对学生进行传统道德观与西方性道德观的分析,通过对比、分析、了解,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性道德观,明确什么样的性意识,性行为是符合我国社会道德标准的。
大学生爱情观论文1500字
大学生爱情观论文1500字。爱情对大学生来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很多大学生对待爱情都有着属于自己的看法,我们的爱情观都有所不同。一起来看看大学生爱情观论文1500字吧。
摘要: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是大学校园的普遍现象,引导大学生树立健康的爱情观,已成为高校思想道德教育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根据对武汉地区五所高校大学生爱情观状况的抽样调查分析,当代大学生爱情观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要加强对大学生爱情观的教育。
关键词:学生管理论文
一、爱情观的概念
爱情的定义很多,从不同角度界定得出的结论不一样。在汉语词典中,对爱情的解释是这样的,爱情是男女相爱的感情。恩格斯说,爱情是人们彼此间以相互仰慕为基础的关系,而爱情这个词在科学实验中的定义是身体的一种化学反应与激素的刺激,有时是通过气味找到具有基因互补性的对象,由此产生生理反应后进而影响心理反应。由此不难看出,通俗的说,爱情简单的是指男女异性之间在一种科学的爱慕基础上产生的相互吸引的感情总称。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爱情和一般意义上的喜欢有很大的不同。爱情在表现方式上更加的狂热执着,并且也表现的更加持久和稳定。此外,爱情还通常需要人们冲破一定的阻碍和反对,并且是二者相互之间的一种共同的愿望。而喜欢往往是一种相对表面和肤浅的情感,表现的不那么稳固和持久,喜欢的对象也可以同时很多。
二、当前大学生爱情观的现状调查
情感教育是当代高校大学生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学生也都已经是成年人了,为此,几乎没有一所大学明文禁止学生谈恋爱的。但是,真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宽松的环境,我们的很多在校大学生,便开始很“勇敢”,认为只要是不反对的事情就应该去做。大学生谈恋爱,不是绝对意义上一件坏事,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如何科学合理的引导大学生在校园里树立一个正确的爱情观,不仅仅是学生情感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还是事关大学生成长与成才的重要课题。数据显示,每年全国发生在高校里的因为感情原因而产生的悲剧也不在少数。这是因为当前的很多大学生,在大学里的恋爱大部分是他们的第一次恋爱。中学以前,学校家长都是联合起来一起反对的。忽然到了大学里,他们一下子很急于去尝试这件“新鲜事”,为此很多同学开始盲目的恋爱,并且终身一跃,学业被抛开了,什么都不管不顾了,开始全身心的恋爱。据我们的调查显示,当年大学生的爱情观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1)恋爱基础大,年纪低:我们发放了100分问卷,问卷回收了94分。其中处于恋爱状态的达到43位,一个将近半数的百分比例也可以让我们看到现在的很多学生在他们的年龄有一个十分强烈的恋爱愿望。此外,43位同学里有34位同学是在大一期间就已经开始恋爱的,这也说明很多同学恋爱的一种急切心理。
(2)盲目恋爱,出发点不明确:调查的数据显示,因为感到孤单而恋爱的占到了百分之40以上,因为好奇想尝试的占到了百分之17左右。因为有特别喜欢爱慕的对象,很自然的想与对方相处的占到百分之25,其他的也占有一小部分。
(3)恋爱耗费的时间很多:调查数据显示,大多大学生不能合理的处理好自己在学校里的恋爱与学习的关系。一方面大多数同学在恋爱期由于男女之间的相互吸引,导致时时刻刻都想和对方处在一起,此外对象的各种活动在恋爱期也都希望另一方陪同参与。更耗费时间和精力的还有用在彼此争吵和重新和好的事情上。另一方面,大学里相对充裕的时间也给同学们的恋爱提供了相对比较好的条件。
三、合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
大学生恋爱是一件我们不能可以回避的话题,那么应该帮助学生树立一个怎么样的爱情观才能让学生更好的处理好恋爱和学习的关系,从而更理想的让恋爱成为刻苦学习的催化剂和助力,而不是成为一件浪费时间和精力,伤心劳神的事情。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倡合理确定恋爱对象:大学生一到大学里就觉得到了天堂,开始肆意的放任自己。大学生虽然说都已经是成年人了,但他们还没有足够多的社会阅历和社会经验,对待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认识也显得相对只能和肤浅。恋爱是一个神圣的事情,不是随便找个人相处一段时间,再不行就一掰两半的简单选择。这就需要刚刚步入大学的同学们都能够认真对待,合理谨慎的选择好自己第一个恋爱对象。优秀的、上进的恋爱对象会传染给你好的为人处事的思想,会告诉你很多朴素的道理,会让你从恋爱中丰富自己,提高自己。相反,一个糟糕的恋爱对象,可能也会带给你很多不好的习性,你也会不知不觉的跟着学到了很多不好的东西。照此下去,恋爱的双方都不可能越走越好,越走越远,只会浪费彼此的时间,还留下不必要的遗憾。
(2)正确处理好恋爱和学业的关系。大学生最主要的任务还是学习,这一点我们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的,我们不能因为学校了没有明文禁止恋爱就可以把所有的时间都用来爱恋。另外,合理的恋爱观也注定了我们不能疏于学习,因为只有好好学习,认真出色的完成自己学业,我们的感情才能有一个稳定的基础和支撑。不然,感情就成了一朵风雨之中摇曳的花朵,随时都可能被吹落。同时,恋爱的双方也只有因为彼此的进步和不断的完善提高才能产生对彼此更加持久的吸引力,而不至于浪费更多的时间在抱怨彼此的不足上。
(3)深刻理解爱情的内涵,培养健康的恋爱行为。爱情不是游戏,不是潇洒的表现,爱情是一种责任一种信仰。学校里的爱情相对单纯,我们应该好好珍惜时光,在恋爱的同时相互理解对方,给予对方在学习成长上所需要的支持和鼓励。有人把爱情比作圣洁的雪莲花,无疑,爱情需要我们拥有一颗真诚的心,对待爱情我们也要时刻有一种敬畏的态度。在学校里,尽可能的做一些和自己身份相符合的行为举止,追求高雅的、优美的爱情目标。不要做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的举止,更加理智的去对待爱情。
总之,恋爱是高校校园生活里一道美丽的风景线,是我们人生路上一份美好的回忆,是我们成长故事中的一部分。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当前大学生恋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用合情合理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科学的引导,帮助其快乐成长。合理科学的认识恋爱行为,并能很好的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控制,就能让恋爱真正成为我们大学里的一份收获。
参考文献:
[1]张建. 《试论当代大学生的爱情观》《安徽文学》
大学爱情观论文3000字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它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对爱情的认识、观点至今仍引发人们去争论和思索。冲过硝烟弥漫的高三,跨进了大学这一环绕着神圣和浪漫光环的象牙塔,成为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天之骄子。然而,荣耀感和新鲜感退去之后,随之而来的大学生活却让我们无所适从:宽松的管理给了我们广阔的发挥空间,大量空余的时间却让我们倍感迷茫;远离父母家人的生活给了我们独立自主的自由,经验和知识的局限性却让我们不断受挫,欲行又止;大群聚居在一起的同龄人给了我们人际交往的无限机会,客气拘礼但缺少真诚热情的交往方式却让我们有了弦断无人听的感慨;校园里双双对对的恋人身影给了我们生动的启发,真正适合的人生伴侣却不可轻易求得!
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终身伴侣,如何找到真正的爱情,最重要的是我们自己要有一个正确的爱情观。我认为爱情观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恋爱感情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一个正确的爱情观会引导人走向健康、幸福和美好的生活。
先看看爱情的涵义。电子词典里对爱情的解释是:男女间爱恋的感情。这没什么好说的,倒是后面的英文:personal affection有点意思,私人的爱情或说私人的疾病。大约爱情是西方传来的产物,到底是人家说的触其本质,处理好了是爱情,处理不好便是疾病!
我们公认爱情是一种感觉、是一种情绪。感觉和情绪本身就一种很玄妙的东西,作为这里面最复杂的一种,爱情就更是说不清道不明是个什么滋味了。不过,我们可以研究一下爱情的作用或曰任务。
爱情大约有四大作用:其一让男女双方愉悦,可以快乐的生活;其二进一步升华到婚姻,繁衍后代;其三激发灵感,生出新的艺术;其四解除人生的孤独寂寞。由笔者看来,爱情的每一个作用很伟大,每一个作用都是对人生的最大慰藉!然而,并不是每一场爱情都可以把四种作用全发挥出来,或者说不是每一份爱情都含有这四种作用。所以,我们亟需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以把握爱情的内在规律,从而使我们有一个健康的爱情史!
首先,端正恋爱态度。对大学生加强爱的教育,使大学生深刻地认识到爱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恋爱。爱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封建婚姻只强调婚姻的封建义务,无视人有爱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包办婚姻“三从四德”等,那是对人性的奴役,必须予以否定。但是,如果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只强调爱的权利,而不承担爱的责任,就陷入了非理性主义的泥潭,这种只图享受、不负责任的轻率行为理应受到指责。一位教育家曾教导儿子:“要记住,爱情首先意味着对你的爱惜的命运、前途承担责任。想借爱情寻欢作乐的人,是贪淫好色之徒,是堕落者。爱,首先意味着献给,把自己的精神力量献给爱侣,为她缔造幸福。”这种爱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是恋爱生活的基础。爱,是感情,只能用感情去爱,而不能用道理去爱。”爱,是人类的一种特殊情感,当然也只能用感情去爱,这并没有错,但人作为人,既具有自然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人之爱其所爱,除开感情因素,也应当讲究理性,应当符合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无理性的爱是盲目的,很危险的,导致的结果很可能是一场悲剧。
其次,要正确对待爱情的有与无的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一切高层建筑要有经济的基础,任何事要在吃饱饭前提下开展。作为人类最高级的感情,爱情绝对是一种奢侈品。既然是奢侈品,就必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有部分人可以享用,而不是每一个人都会有。所以,如果我们终其一生也没爱情的话,要坦然面对,不要感伤。其实这就是老祖宗常说的福份的问题!多做好事,多积德吧,下辈子会有的!
再次要有一个合适的爱情期望值,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想象的爱情常常是王子对灰姑娘,现实的爱情是讲门当户对,要看双方的学识、职业、家境是否相当。我们不要期望有贵族式的爱情,因为我们是平民;我们不要期望如梁祝一般的爱情,因为我们生在现代;我们也不要期望取个天仙嫁个王子,因为我们的命只值那么几两重。
再之,要充分认识爱情的各大作用,有目的的而不是盲目的寻找爱情。只有明白你想要的是怎样的爱情,你才会最大可能的遇到你的爱情。如果你要的是男女之间的欢愉,就找一份天真的爱情;如果你要的是一个美满的婚姻,就找一份权衡各方的.爱情;如果你要的是借爱情激发灵感,就找一个浪漫到极点的爱情;如果你只要解除你的寂寞,就找一个红颜知己式的爱情。唯其如此,才不会在爱的路上碰得头破血流而不知东南西北。也只有当你明白你在找什么的时候,才会避免一场又一场的人间爱情悲剧。
再之,摆正爱情的位置。要教育大学生摆正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爱情在人生中占有重要地位,没有爱情的人生是不完美的,但爱情不是人生的根本宗旨,更不是人生的全部,只为爱情而活着是苍白的。人生的主宰应当是事业,只有伟大的事业对人生才具有决定意义。流传至今的裴多菲的诗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正说明了这一点。其次,要教育大学生摆正爱情在大学生活中的位置。明确坚持学业第一的观点,要使大学生理解,今天的学习与未来的事业息息相关,也是爱情美满的基础。那种抛开学业谈恋爱的作法,不仅有碍成就事业,也难以获得幸福的爱情,因此不仅是愚蠢的,也是可悲的。《庄子》中记载着一个叫尾生的男子,与一女子相约在一个桥梁下见面,女子没有赴约,而河床涨水了,尾生不肯离开,抱着桥梁的柱子淹死了。“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柱而死。”没有什么比生命还重要了,等不着就不等,"你若无心我便休,各自相忘于江湖",何必如此离名轻死呢?书中嘲笑尾生这一类的傻家伙,“无异于磔犬流豕、操瓢而乞者”。
最后,在交往的过程中,要做到相互尊重、关心、帮助和理解。做人要有自己的原则,千万不要因为自己心中的情人而改变整个自己,应该本着"独立自主,互相尊重,和睦共处"的原则,站在不同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多顾及对方的感受,尽量避免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和不让其感到尴尬。
另外,我们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自己的方法和行为。
中北大学一宿舍楼下,一男生跪在楼下大声喊着“我爱你”,向一位女同学求爱,此举很快惊动大家,一时间,宿舍楼上的数千名同学在阳台、窗户上呐喊助威,直到宿舍楼管将其劝走,呐喊持续了近半个小时。
据宿舍楼里的一位目击同学讲,当时,这个男生可能刚喝了点酒,脚步有点不稳,他和其同伴一同来到了女生宿舍楼下,突然跪在楼门口大声冲着楼上喊:“我爱你!”因为楼上始终没有回应,该男生便一直大喊。很快,他的喊声惊动了楼上的部分同学,起先是有几个宿舍的男生跑到阳台上看热闹,有几个调皮的开始吹口哨起哄。很快,全楼的同学都被惊动,全都跑到了阳台上观看。看到男生如此“壮举”,不少同学大声喊:“你真勇敢啊!我佩服你!”还有人用手机及dv拍下了这一幕。
大约十几分钟后,求爱男生的一位同学上前劝其离开,但这名男生不听劝阻,跪在地上不肯离开。这时,在几名男生的带领下,楼上的两千多名同学都聚在阳台、窗户上,齐声大喊“加油、加油”以示鼓励,喊声响彻了整个校园,就这样,该男子一直在楼下坚持了半个多小时,但楼上一直没有回应,最后一位楼管走上前,在该男子同伴的帮助下将其劝走。事后,被喊名字的女生称,自己当时不在宿舍,根本不知道发生了这件事。对男生当众求爱一事,她不愿意多说什么。
选择何种方式向心仪的女生示爱,本属私域之事,个人有着高度的自由。但即便如此,也须明白,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就比如求爱,率性而为可以,却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在无人的旷野,怎么跪求都无可厚非,成为经典情事也未可知;在夜晚的校园,私密之事转瞬成了公共议题,附着其上的个人自由便荡然无存了。
对于大学生来说,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十分必要。哗众取宠式的表白,固然可以造一时浪漫之势,却未必是理性明智之选。少一些浮躁,多一些内省,只会有益而无害。而至于同学的呐喊助威,多半是抱着看客心态,期望“戏剧”矛盾冲突升级达至高潮而已。真要换做自己,又有几人乐于复制这一场景呢?切莫为之诱导了去,在歧路上越陷越深。
爱情是条单行道,不能回头,也不能选择。你已经走上了这条单行道,回头就是违规。在这条路上的来来往往的车辆就是生活中来来往往的人,你一旦上了这条单行道,车速、路况和行车的路程只有你自己掌握。有些时候你会想,掉头回去算了。但是不要忘记,这是单行道,你只有走到终点才能再次选择,就算你再怎么难受,依然要走到终点。既然走上这条相信爱情的路,就要清楚,这段单行道需要你放弃一些事情。
大悲无泪,大悟无言,大笑无声。
还记得阿甘正传里面的阿甘。所有的追随跑步者看到他突然停下来的时候,以为圣人要大讲一番道理,他看了看成群的追随者说到:i am tired。
爱情不一定是轰轰烈烈的,只有平平淡淡才是真!最羡慕那些黄昏下,互相搀扶的老夫妻,他们一起回家,即使没有说一句情话,可是只是一个微笑也已经胜过前言万语!他们做到了“执子之手,与子谐老”的爱情境界,只是在这平静的画面中!
1、要正确对待恋爱。
正确处理好恋爱、学业、事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恋爱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大学生应该以学业为重,因为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目的。事业高于爱情,主张事业为主,不宜过早地恋爱。但也不要认为爱情是事业的绊脚石,处理得好的话,爱情也能对事业起到催化作用。
2、要培养爱的能力。其爱的能力包括以下几种:
(1)迎接爱的能力。如果一个人心中有了爱就要敢于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如果面对别人的示爱时要能够取舍,并及时做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能够承受求爱拒绝或拒绝求爱的心理困扰。
(2)拒绝爱的能力。对于自己不愿意接受或认为不值得接受的爱情应有勇气拒绝。拒绝时应注意两点:
一、如果不希望爱情到来,拒绝的语气要果断坚决,容不得半点优柔寡断,否则对对方造成的将是更大的伤害。
二、要掌握恰当的方式。要掌握说话的方式和度。虽然每个人都有拒绝爱的权力,但是也要做到对别人起码的尊重。
3、要正确处理恋爱挫折。
(1)正视现实,失恋之苦在于一个“恋”字,爱情是双向、相互的,以双方的爱情为基础,失去任何一方,爱情就会失去了平衡,恋爱即告终止。这时失恋的一方无论对另一方爱得有多深,都是不现实的了,作为有理智的大学生应该正视这一现实。
(2)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这样作有助于你理解对方终止爱情的原因,有助于你接受失恋这一痛苦的现实并及早走出失恋的阴影。
(3)感情宣泄。不要过分地隐藏或压抑失恋带来的痛苦,要找适当的方式进行宣泄。
通常宣泄的方法有:
1、眼泪缓解法。在悲痛欲绝时大哭一场,可以使情绪平静。专家认为,眼泪能把有机体在应激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某种毒素排出去。
2、运动缓解法。剧烈的体育运动有助于释放激动情绪带来的能量。
3、转移注意。心情不佳时,可以做些自己感兴趣的事。
4、文饰法。当得不到自己爱的人,失恋时,援引合理的理由和事实来解释挫折,从而获得精神上的安慰。
5、倾诉。向可以信任的师长,同学,朋友,老师等诉说自己心中的烦恼,也可以写日记或写信。如果感觉心中的积郁实在太深,无法排解时,也可以找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
(4)情境转移。失恋后之所以难以摆脱恋情的困扰,就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昔日的恋人有者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要想摆脱失恋的痛苦,就要换一个崭新的环境,暂时离开曾经熟悉的环境。把自己置身于一个欢乐的环境中去。如多交一些朋友,多参加一些集体性的娱乐活动,或者可以找人去逛逛街,出去旅游散散心等,这样有助于心情的开阔。另一方面是由于失恋后有一种空虚感,暂时难以适应,所以可以用工作或其他什么方法来充实自己,不让在有空余的实践胡思乱想。
(5)升华。要尽快把失恋升华为一种奋发向上的动力,尽快投入到学习或者工作中去。切不可因为失恋而一蹶不振,认为生活、人生都失去了意义。要知道,恋爱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生活的全部。要正确的看待爱情,摆正爱情的位置,处理好爱情于学习,爱情于人生,爱情于婚姻的关系。
4、端正恋爱动机。
恋爱不是为了安慰解闷,寻找刺激,更不是单纯为了性的满足。恋爱对象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忽视了经济、政治、文化、个性等因素,但是共同的理想的指向、共同的品德和情操是最根本的。恋爱动机的好坏,直接关系的恋爱的成功与否。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桥梁,其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骗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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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去中国知网搜索,校园网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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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论文摘要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 一、 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看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定义的性质,还要充分体现包括的内容,从配偶权的特性来考虑,包括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我国的现行婚姻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并且没有对夫妻这一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并且忽略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权,法律只关心夫妻与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因此现行法律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定性。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意义。结婚男女成为夫妻后就是配偶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婚姻而产生。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佥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三是性权利:配偶权是民事权利,夫妻就有配偶权,特色就是性权利,不容别人侵犯。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看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定义的性质,还要充分体现包括的内容,从配偶权的特性来考虑,包括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配偶权应该是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双方平行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关爱、相互帮助的权利。配偶权应具有的特征: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配偶双方既是义务主体,又是权利主体。权利的排他性,有时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都是义务主体,都是有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妨害、侵犯、干扰配偶权的行为。同时还应有主体的对偶性和客体的利益性。其中客体的利益性也具有独占性,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而决定的。 配偶权的本质上是权利,但中心却是义务。这是专家学者一致认同的。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点的驱使下自愿或不是自愿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权利之中包含义务,配偶权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新权利,不同的国家对配偶权认识不同。我认为配偶权是一项基本身份权,应该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二、 配偶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1 、住所决定权。 现代各国对住所决定权的立法。有四种:(1)协商一致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商定来确定。(2)自由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选择住所的自由。我国婚姻法也是实行的自由主义原则。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说明男女双方都有决定双方住所的权利。[1]另外还有丈夫权利主义,也就是由男方说了算。只不过随着社会进步,专制的性质有所改变。还有一种丈夫义务主义。就是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妻子所享有住的权利,英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2、夫妻姓名权。 世界各国对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五种类型:(1)是保持各自姓氏原则。(2)是实行从一规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3)是坚持妻从夫原则。(4)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的原则。(5)是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各国都有各国的传统姓氏和习惯,其中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完全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夫妻之间就姓氏约定的除外。 3、贞操忠实权。 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贞操是旧时指女子不失贞或从一而终的操行。旧时把贞操和贞节相等同。守节操的女子被视为贞节妇女,立“贞节牌坊”。其实幸免质是对妇女单方面的限制,而丈夫却可以在外寻花问柳。但现代社会把贞操和贞洁相分离,贞洁是对女子而言,贞操已扩大为男女不为婚姻外之性交的良好操行,遵此操行,谓之贞操。贞操是不为婚外性交的操行,是对男女双方共同的要求。[2]法国和瑞士民法典规定:“夫妻应互矢忠实。”资本主义还这样讲,何况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道德要求夫妻互相忠诚。夫妻关系中,相互忠诚,情感专一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贞操忠实义务是配偶性生活排它专属义务,它要求配偶之间负责忠实贞操义务,不能进行婚外性生活,我认为夫妻遵守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中的最根本的要求。对贞操负责在很大程度上是婚姻关系稳定的前提。试想,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虽然不会丧失本身的积极作用,但却增大了消极观念。 4、同居义务权 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双方相互支持对方的活动和意愿。相互抚养、共同料理家务,当配偶一方有难,另一方无条件地有救助、求援义务,同居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否则会给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世界各国对同居义务有所规定。履行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夫妻双方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这些义务有:需要较长时间合理离开家庭去处理公私事务的,夫妻一方因生理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同居义务的,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的,都受到各国的法律规定保护,正因为同居是一项义务,但义务的同时存在很多其它客观条件,所以各国的法律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作为相应的自理制度。虽然有些判决不能强制执行,但有的国家认为这种不服从判决可以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之一。 5、配偶的家务代理权。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事情很多,尤其在经济方面,如果每件事都要共同实施则是不可能的,法律规定夫妻各方在单独事务时均得代理对方,也就是互为代理人。这一种代理是由夫妻的身份关系决定的,与《民法通则》上规定的法定代理和授权代理均有不同。代理不以明示为必要。日常家务指的是一时的制作与取得,子女的抚养与家庭生活用品的购置、家庭生活必要的借贷等等。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的行为都被视为夫妻双方意识的表示。即使夫妻之间有特别的限制,也不能对抗有善意的第三人,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交易的安全。而且对配偶的家务代理权,我国的法律并未规定,世界各国多数都作了规定。它的法律后果是配偶的一方代表家庭的所为的一种行为,双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日常代理权就是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配偶双方都应对其所作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当然还有其它权利:如、监护权、抚养权、离婚权 、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继承权、收养子女权、住所商定权、失踪或死亡宣告申请权等。 三、配偶权不适宜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 配偶权虽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理论上也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它并不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要是在《婚姻法》中成立,可能不仅不会达到好的社会效果,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威严。 (一) 立配偶权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对夫妻在婚姻存继的过程中因同居义务不可能不发生冲突。而配偶权的核心是夫妻双方享有性行为的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权。夫妻的一方是否享有拒绝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呢?当夫妻这两个权利发生矛盾时,能否有效保护妇女们的权益。如一旦确立配偶权,那么婚姻内的强暴行为只能增加,而不会减少。因为这一行为有法可依。男人们可以任意进行婚内性行为。一旦确立了配偶权,只能成为满足一方欲望的保护伞,也可能成为一些别有同心的人借同居的名称来肆意侵害妇女合法人身权利的手段。在修订《婚姻法》中应首先考虑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女的合法权益。如那些婚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夫妻长期分居,或者已进入诉讼阶段,丈夫违背了妻子意愿的,采用暴力行为,强行进行性行为,应该以强奸罪论。这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为刑法关于强奸轩罪的规定,并没有对“丈夫”这一特殊主体作特殊的规定。所以,即使承认配偶权的国家对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也有例外的规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用一些法律条文来约束另一方滥用权利而提出的要求。 (二) 婚姻法中的同居和忠实的义务。 “同居义务为婚姻上之同居,非仅为场所之间隔……夫妻同居为夫妻共同生活之基础性要件,其义务为本质的义务……”[3]婚姻法中同居和忠实的义务,无需再用法律来强制。应当指出的是,同居并非绝对的,应当以配偶一方正当、合理的要求为限,对于夫妻适当的分居,不得视为违背同居义务或侵犯同居权。所谓分居,又称别居,是指婚姻当事人依判决事合意免除夫妻同居之制度[4],如果在《婚姻法》中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很多大可以拿配偶权的规定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保护伞。我国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就像一张契约。因此可以说“婚姻的契约,只有夫妻同居才算完成”。[5]双方约定承诺了同居的义务和忠实的义务。夫妻间的忠实,不仅是性自私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的必要约束。对此常识,法律不需要再作强制性的规定。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同居是夫妻双方生理上的必然要求,任何一对夫妻均应对社会负责。如果用法律强制将会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制造不稳定的因素,也是和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的。 (三)确立配偶权会使司法部门的执行难度增大 我国八十年代《婚姻法》对配偶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规定,很不全面,尚须完善。却没有法律对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如何处罚,侵权人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规定。目前,在《民法通则》中涉及婚姻家庭权利的限于以下两条,《民法通则》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但是在《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却没有这两条的责任条款。因而仅有的这两条尚不涉及配偶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只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保护婚姻内部权利不受侵害的作用。我国传统观念“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太深,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侵害也似乎是家务事的一部分,一般都不予以深究。夫妻之间双方的权利应该是法律的终极关怀 。应该改变因立法所受的家庭本位的影响,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夫妻在对外关系中,可以是一个婚姻生活共同体,但内部又是一个单个的个体,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侵害配偶权的第三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才能保护受害配偶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曾有人建议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增加对侵犯配偶权的一方加以处罚规定。比如:当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不忠,或和第三者同居,及其它侵害另一方的权利。另一方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排除妨害。我认为,对于这一类建议是不可取的。因为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感情是基础,如果夫妻关系的破裂,夫妻之间的纠纷事出有因,有时双方经磨合后就可能达到理解和谅解。矛盾也就随之去了。在外界介入之前而恰恰容易调和。特别是一些因一时激动而出现的非理智能力和行为。如果一对夫妻到了需要警察来排除矛盾,这对夫妻关系也就不可能长久。也会因一些本可以挽救的婚姻因此而加剧破裂。侵犯配偶权的争议法院很难判决。这是因为既然受到侵害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就需要进行查证。也就需要作出排除妨害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从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依照法律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的难度很大,首先是取证、认证比较难,侵犯配偶权的案件不但原、被告取证较难,而且证人一般也不会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因为中国人面子比较重。而且要求法院取证时,法院也没有办法。这就会妨碍案件的正确处理。其次是划分责任比较难,婚姻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它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类婚姻关系由婚外恋、第三者诱惑等原因引起,还可能因对方的过错引起,要责任分清,有很多难点。打个比方,比如当妻子遭人强奸,妻子本是受害人,反被丈夫告上法庭,告妻子侵犯配偶权。显然不合情理,这种行为也就不会得到社会的支持。反而给法院制造出两难境地,法院不受理和受理都很难,这又会影响法律尊严。 任何一对夫妻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结过婚的男女与未婚的男女都一样,依法享有同等的自由。法律不是万能的,男女的性的思想和感情多变多复杂。道德仅是对人的行为做更多的隐性规范。虽然夫妻结婚的时倡导都应答应除对配偶而不得与其它人发生性关系,但性能力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但人的感情却不是一成不变的。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共同而存在。随着条件的变化,时间的流失,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性生活对任何一对夫妻也不可能是永远的,在感情上发生变化和关系上发生变化,这种现象也很多。人的情感和激情丰富易变,需要用理智来控制。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约占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在这当中有不少当事人都有一定程度的侵犯配偶权。如果对他们全部处罚,显然有失公允。婚姻关系中的忠诚属于情感领域,不应该用法律来强制。情感上的事应该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妥善解决。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有自身的规律。婚姻作为一种形式,本来就把人最难把握的情感和激情因素相联系而使婚姻的巩固面临很多难题。如果过度强调对婚姻关系的法律的强制性将不利于家庭的长久稳定,婚姻关系包括爱社会尊重的个人隐私内容,不应该增大法律的干预性,处罚第三者的立法会介入个人隐私权,我觉得这是不可取的。《婚姻法》中如确立配偶权是立法的倒退,忠实与不忠实的问题是社会道德问题,而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问题只能依靠道德规范来约束,而不能通过法律来制裁。我不赞同有的学者既主张确立配偶权,同时又主张有例外的观点。说什么“婚外恋如果纯粹是感情的事,双方并没有发生姘居通奸行为,或者偶尔秘密地发生的通奸行为,实际上并且破坏公民配偶权的,没有必要处罚,是个人的隐私问题”。这样随心所欲、自相矛盾的处理方式,我看不如不对配偶权作出规定。人是感情动物,非恶意的主观侵害了配偶权如果被法律的硬性规定。处理将是对夫妻之间设立一个障碍,法律不应约束人们的思想和感情。再者,对于“婚外恋”的现象,我们应该要制止它,解决它不可能。要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不能一罚了之,否则会事与愿违。 我国法律受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的影响,婚姻内部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得到法律的关怀,偏重了婚姻作为整体与人,法律应该深入到婚姻内部对夫妻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加以规定并完善。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并未采纳一部分法学家主张将配偶权作为具体的一项权利写入《婚姻法》,反而在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将配偶权写入《婚姻法》尚不符合我国国情,不符合我国社会制度。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制订和修订法律时,既要广泛吸收国外先进的配偶权利和义务的先进立法经验,把好的法律制度引进国内并加以吸收揉合。又要结合本国的国情。既要有超前的意识,又要适合现在存在的社会制度状况,对于一些可有可无的规定,在目前情况下,立法尚不具备,有还不如没有。当法律建全到一定程度。公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达到一定的程度。用法律来调整和约束配偶之间的行为,未尝不可。如现阶段强制立法,其结果未必与立法的初衷相一致。 结语 我国现行的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立法和制度并不完善,过于简略,随着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提高,法律应该相应调整,具体突出人性化,在婚姻感情纠纷上,不应增大法律干预,用道德来约束道德问题,而不能强行通过法律来制裁。 参考文献 【1】主编张贤钰《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二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1年 【2】邓宏碧《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的法律思考》(下)现代法学, 99年第四期 【3】巫昌桢《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 【4】李志敏《比较家庭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 【5】王利民《人格权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99年
现在的众多地方卫视都热衷于制作各种形式的恋爱综艺。从聚焦于明星恋爱的女儿们的恋爱到现在的很多素人恋爱的综艺,都有着很不错的收视率。并且在许多的采访当中有超过70%的大学生都觉得恋爱综艺可以帮助我们学习,如何更好的恋爱。那么恋爱中以它存在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
有许多人在自己谈恋爱的时候,意识不到自己的相处方式出了问题。但是往往在看恋爱综艺看别人谈恋爱的时候,看到别人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才会意识到自己也犯过这样的错误。为此呢,看恋爱综艺就像是让我们不断进步的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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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他虽然说是一个可以学习的综艺,不过归根结底综艺就是为了帮助我们大家娱乐放松。在恋爱综艺里面出现的小姐姐小哥哥,样貌工作各方面都是很好的,当其中有人成功的谈了恋爱的时候,在屏幕外面的我们也是会真心的开心的,也会真情实感的祝福他们。这样轻松的看综艺,也能够帮助我们缓解生活当中的压力。
好了,那么以上就是我的全部看法了,非常感谢你能够读到这里,如果说你有其他的意见或者是建议也欢迎在评论区和我留言交流,不知道你平时喜爱看这样的恋爱综艺吗?
也是为了博得关注度,可以吸引到更多的流量,这样才可以有更高的收入,这样做也是为了提高节目的关注度。
存在的意义就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些快乐,而且也会让人们慢慢的相信爱情,告诉人们谈恋爱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情。
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才华的第一次显露,是向祖国和人民所交的一份有份量的答卷,是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报到书。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2.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是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的需要。党中央要求,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个“四化”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干部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要求。3.提高大学生的写作水平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无论是提高全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科学管理方法,还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都要求我们的干部具有较高的写作能力。在经济建设中,作为领导人员和机关的办事人员,要写指示、通知、总结、调查报告等应用文;要写说明书、广告、解说词等说明文;还要写科学论文、经济评论等议论文。在当今信息社会中,信息对于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写作是以语言文字为信号,是传达信息的方式。信息的来源、信息的收集、信息的储存、整理、传播等等都离不开写作。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学术堂提供更多论文知识)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各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选题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题目
1、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
3、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4、技术侦查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5、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6、论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
7、侦查权新论
8、技术侦查 措施 研究
9、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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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论辩方证据开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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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1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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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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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及其实现
20、逮捕必要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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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辩关系
2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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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刑事诉讼法中的“等”字研究
29、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30、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
31、论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32、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被害人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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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论文题目
1、 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生态——访西南 财经 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唐清利
2、 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金融法路径探析
3、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 金融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行为经济学视角的 反思
5、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6、 智慧金融将让生活更美好——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
7、 电子支付对金融法的挑战及应对
8、 站在金融法角度浅谈精准扶贫
9、 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金融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革新
10、 探究金融安全和国内金融法系统的健全方式
11、 探析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12、 国际金融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分析
13、 利率市场化、风险与金融法防范机制的构建
14、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5、 金融公平的法治思路——读《收入分配的金融法进路》有感
16、 中国金融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以1979年以来CLSCI金融法论文为分析对象
17、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8、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及完善分析
19、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为例
20、 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21、 金融公平理念下的金融法教学改革
22、 论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
23、 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
24、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探讨为例
25、 信息赋能、信息防险与信息调控——信息视野下的金融法变革路径
26、 我国金融法体系构成之再认识——以金融体系和法治金融为视角
27、 金融法价值的“新二元化”均衡构造
28、 金融法与经济刑法的博弈——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为视角
29、 论金融法的法典化
30、 风险回应型的金融法和金融规制——一个面向金融市场的维度
31、 人民币时代:中国金融·法人才培养的困境及对策
32、 高职院校“金融法”翻转课堂实践探析
33、 微信支付遭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质疑 二维码存在巨大交易风险
34、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控制分析
35、 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金融法课程中的应用
36、 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37、 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研究
38、 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39、 P2P借贷到普惠金融:网络贷款平台异化的金融法矫正
4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41、 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
42、 刍议金融调控与监管的差异性及金融法审视
43、 金融法视角下的余额宝法律规制研究
44、 金融法价值目标下的民间金融监管边界
45、 P2P网贷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基于金融法视角的可行路径
46、 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7、 金融法视阈下我国体育银行设立及其运行若干法律问题
48、 金融创新语境下金融法教学反思
49、 论述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5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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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她作品中的婚恋是最现实残酷的,人与人之间只有利用、寄生的关系。比如她的《多少恨》里,比如《花凋》,现代的婚恋观也是现实的,拜金的,这一点在张爱玲的《金锁记》里也可见一斑。不同点大概就是现代人的婚恋观还有点温情吧
张爱玲的文学都是集中地进行研究的,因为单单倾城之恋一篇太单薄,不足以完整地展示张爱玲的文学思想。而研究张爱玲的则多了。
《倾城之恋》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2003年,杨泽编写出版了《阅读张爱玲》一书,引起了文坛的广泛重视。本书集结了台湾。大陆及海外学者(康来新,池上贞子,周芬伶,罗久蓉,王德威,张小虹,平路,胡锦媛,梅家玲,蔡源煌...等)对张爱玲的讨论。而这篇论文所引用的历史材料及理论构架,尤其可以见得张爱玲的启发之深,影响之远。本书是“张学”研究最重要的里程碑。 二、作家钱亚玲在一书关于《倾城之恋》的另一种解读中,叙述道无论是思想内涵抑或艺术表现形式,作于1943年10月的《金锁记》被公认为是张爱玲中篇小说之精髓。1944年出版的《传奇》小说集中,作者选《金锁记》作为开篇,足见张爱玲本人对这部中篇小说的偏爱。为此人门较易忽略于集中位居第二的《倾城之恋》。对于《倾城之恋》的评论,不论是力度还是文字的长度都远不及《金锁记》。对于《倾城之恋》这部经典文学之作,期探究价值更为明显。 《倾城之恋》具有外向的唯美主义色彩,结局是范柳原于白流苏共同走进婚姻殿堂,表面上看似圆满的结局背后却隐匿着沧桑,透露着卡破红尘的彻骨悲凉。白流苏的“圆梦”让读者觉得是一传奇故事。正如作家张爱玲的人生一样。 综上所述,当前,关于《倾城之恋》中白流苏形象分析研究比较零散、狭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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