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离婚财产分一半给女生这点被改变了,那么女生很可能得不到这个财产。那么对于女生来说就是一个硬伤,这是特别可怕的。
现在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参考来源: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认定法律依据
夫妻续存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分割但有难度!我在北京,本人接受离婚方面的法律援助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1、对已经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分割 2、对商标和专利进行评估,使其价值可视化,跟其他财产一起分割如果起诉离婚的话,有判决不用公正,如果协议离婚,最好公正
要算。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和女方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解释,即夫妻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这一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还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与的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如家电、金银首饰等)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参考来源: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认定法律依据
看一下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继承的遗产。
基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务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房/车,另一种是婚姻关系期间所缴纳的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的存款,以上者两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品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或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知识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既得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归夫妻共有。所以,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只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本身仍属于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专有。新司法,又称“协商一致的司法解决”。近年来西方法学界呼吁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革而提出的新概念。基本含义:主张实行“和解性的”、“非法律化的”、“非集中化的”司法体制;要求建一个更加公正的、和解性的调解制度来补充或取代现行司法制度,从而实现司法社会化。 近年来,西方出现的“社会调解”或“民间调解”的组织,就是这种“新司法”和司法改革的一种主要形式。相对于传统观念上司法即法院审判而言。指随着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民主化,一些非法院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也享有司法权的现象。
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参考来源: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认定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