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好的文献综述既高屋建瓴,又脚踏实地。文献综述顾名思义由“综”和“述”两部分组成。前半部分的“综”不算太难,根据所查阅大量的文献进行综合的归类、提炼、概括即可做到的话。后半部分的评“述”与分析则是一篇“综述”质量高下的分界线,这需要融入作者自己理论水平、专业基础、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对问题进行合情合理的剖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
发布时间:2015-05-11 1、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主要研究莱州市草艺品出口贸易的优势,及其所在地人文地理优势,还有生产加工的过程介绍和改进建议,并对其进一步发展前景观望,提出一些建议和发展方向研究。 2、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介绍莱州市的人文地理环境 介绍草编艺术品的历史及文化底蕴 对其加工材料的来源做研究 对其市场生存能力做研究介绍 草编艺术品的生产加工过程 举例研究齐生产成本和利润 对其销售和出口竞争力进行对比分析 分析与其他草艺品出口地(国)的产品对比 对其销售加工流程做分析研究 通过分析研究找出其生产销售的问题 对生产和销售提出改进意见 对草编艺术品的发展前景展望 3、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根据国内的一系列研究情况综合 我国加入WTO后,中国外贸企业已经在一个全新的开放的环境中发展对外贸易。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并按照其宗旨和基本原则进行经济改革和发展对外贸易。履行谈判中承诺的市场开放的义务,将为各国、各地区的贸易伙伴提供更好、更稳定的市场准入机会。对外开放的投资领域将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将逐步享受国民待遇,投资环境将更为宽松、透明、稳定。这毫无疑问将为国外的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收益,同时也会对国内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有着两面效应,后一点是我们尤其要引起注意的地方。 从中国加入WTO以后,不同的行业所受的影响各不相同,就中国外贸企业而言, “ 入世”既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无论是机遇还是挑战,都和中国法律环境进一步改善有关。中国自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颁布第一部调整外国投资的法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至1999年中美达成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议用了整整20年时间。到2007年法律框架已经日渐成熟,总的来看,中国外资法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朝更开放自由的方向转变或转型时期,中国的外资法的重大变革对中国的外贸企业也有一定的优势可占。 理论上讲外贸企业应具有进出口功能,但由于某一时期中国特定的环境因素,假如人民币无法完全自由兑换,政府的政策导向等,使得出口功能对中国外贸企业显得更为重要,由于大部分外贸企业无法自己生产产品出口,它们必须寻找中国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并组织出口。出口产业竞争力属于国际竞争力范畴,国际竞争力是一个国家在世界市场经济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下,与世界整体中各国的竞争比较,所能创造增加值和国民财富的持续增长和发展的系统能力水平。 按照迈克尔(E波特的产业竞争理论,一国的特定产业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取决于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和辅助产业的状况、机遇和政府行为等6个因素。参考产业国际竞争力的6个因素,我们根据海关统计数据,采用贸易竞争指数评价指标,对中国出口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进行筛选评价。贸易竞争指数=Xi-Mi/Xi+Mi,其中Mi、Xi为某i产品的进出口额)。此指标主要反映一国(地区)在国际市场上的某i产品的竞争优势;其数值越大,竞争优势越明显。 统计分析表明:目前,中国最具出口竞争力的外贸企业类型依然是劳动资源密集型产品。所不同的是,我们将纺织品与资源性产品分开,得出基本相同的结果,存在的差异是,纺织品的竞争力要远高于其它产品,也高于资源性产品,但其竞争力呈下降趋势,这一点与国内的分析结果一致。从总体上讲,目前中国的化工品及有关产品、机械及运输设备产品的贸易竞争力还尚无巨大优势可言,但必须看到,机械及运输设备产品的贸易竞争优势要高于化工品及有关产品,而且机械及运输设备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可能要高于其贸易竞争指数所反映的状况。因为在这些产品的出口额中,三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产品占了相当的比重,这些企业作为中国机电等资本、技术密集型出口产品的生力军,一方面极大的提高了这些产品的贸易竞争力,另一方面又造成了这些产品生产设备及零部件对国际市场的高度依赖,相关进口额高居不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目前具有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产业依然是劳动资源密集型的产业,但其比较优势在逐年下降;机电产品的国际贸易竞争力还不具有比较优势,但其竞争力在逐年上升。在今后一段时期中,中国外贸企业的出口产品的选择空间,很可能被继续局限在劳动资源密集型的产业。 国外的外贸政策及其企业的发展:(以欧洲国家为例) 欧洲大部分国家对外贸易采取全方位开放的自由贸易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商品的进出口基本上是自由流通,元配额限制。但是,部分国家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在自由化贸易中也有些规定和限制,如:对农产品(肉类、牛奶及其制品、新鲜蔬菜、水果、花卉等)采取限制进口和生产补贴。
文献综述要求介绍和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是很多种多样的,但是总体来说,一般都包括下面几个部分: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写文献综述的时候就可以按照这四个部分来进行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写作工作。前言的部分是主要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相关的概念和定义,及综述的范围,仅要的说明和这有关的现状或者争论焦点,使读者可以对全文诉述问答的一个初步的轮廓。主题的部分就是综述的主体,写法很多样,没有什么固定的格式,可是按照年代的顺序来描述,也可以按照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能按照不同的观点进行综述,不管是哪种格式的综述,都是要把搜集到的文献资料给归纳、整理和分析比较,阐明相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所发展的方向,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的部分要特别的注意有代表性、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总结的部分和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点类似,都是把全文主体进行一个总结,对于综述的主体和有研究的作者,学客行论文智能降重建议大家最好都是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参考文献虽然是放在文章的末尾,但是要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参考文献不仅是代表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和引用文献的依据,还可以为读者深入的探讨有关的问题,提供了文献的查找线索,所以学客行论文智能降重建议要认真的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要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要准确无误。要求学生们写文献综述有对学生们有很多好处,通过搜集文献资料过程,进一步的熟悉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累积,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学校文献综述的撰写是为了后面的科学研究打基础的过程,通过写综述的过程,可以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选题可以大可以小,可简单可容易,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选题。
论文文献综述怎么写
为了使选题报告有较充分的依据,要求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之前作文献综述。 在文献综述时,研究生应系统地查阅与自己的研究方向有关的国内外文献 文献综述。通常阅读文献不少于30篇,且文献搜集要客观全面。 在文献综述中,研究生应说明自己研究方向的发展历史,前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等。 文献综述要条理清晰,文字通顺简练。 资料运用恰当、合理。文献引用用方括号“[ ]”括起来置于引用词的右上角。 文献综述中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不能混淆作者与文献的观点。鼓励研究生多发现问题、多提出问题、并指出分析、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针对性强。 文献综述不少于1500字
综述 综述是指就某一时间内,作者针对某一专题,对大量原始研究论文中的数据、资料和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提炼而写成的论文。综述属三次文献,专题性强,涉及范围较小,具有一定的深度和时间性,能反映出这一专题的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情报学价值。阅读综述,可在较短时间内了解该专题的最新研究动态,可以了解若干篇有关该专题的原始研究论文。国内外大多数医学期刊都辟有综述栏目。 检索和阅读文献是撰写综述的重要前提工作。一篇综述的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者对本题相关的最新文献的掌握程度。如果没有做好文献检索和阅读工作,就去撰写综述,是决有会写出高水平的综述的。 综述的写作格式一般包括四部分,即前言、正文、小结、参考文献。 前言,要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写作的目的、必要性、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阐述有关问题的现状和动态,以及目前对主要问题争论的焦点等。前言一般200-300字为宜,不宜超过500字。 正文,是综述的重点,写法上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能较好地表达综合的内容,作者可创造性采用诸多形式。正文主要包括论据和论证两个部分,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进一步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当名,作者也可从问题发生的历史背景、目前现状、发展方向等提出文献的不同观点。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的多少可分为若干个小标题分别论述。 小结,是结综述正文部分作扼要的总结,作者应对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发展的方向和展望。内容单纯的综述也可不写小结。 参考文献,是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对综述类论文参考文献的数量不同杂志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30条以内为宜,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撰写综述论文的几个注意事项:⑴题目不宜过大。一般来说,题目过大,则不易把握论文的中心,不易得透彻。⑵参考文献太旧。综述一定要反映最新的他人研究情况,如果所引述文献都是若干所前的陈旧参考文献,则不能反映最新的研究动态。⑶引用文献不过多。文献综述的作者引用间接文献的现象时有所见。如果综述作者从他人引用的参考文献转引过来,这些文献在他人引用时是否恰当,有无谬误,综述作者是不知道的,所以最好不要间接转引文献。⑷综述篇幅太长。杂志编辑部对综述的字数一般都有一定数量的约定。作者在初写综述时,往往不注意这点,造成虚话、空话较多,重点不突出。综述不般宜超过4000字。⑸综述并不是简单的文献罗列,综述一定有作者自己的综合和归纳。有的综述只是将文献晚罗列,看上去像流水帐,没有作者自己的综合与分析,使人看后感到重复 撰写文献综述应注意的问题 选定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进行搜集与选题有关的文献。作者在搜集阅读文献资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搜集文献应尽量全面 文献资料是撰写文献综述的物质基础,选定综述的题材后要大量的搜集和阅读有关的中文和外文文献。搜集文献要求越全越好。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否则,随便搜集一点资料就动手撰写是不可能写出好多综述的,甚至写出的文章根本不成为综述。 2、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搜集好与选题有关的参考文献后,就要对这些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归纳、整理,如何从这些文献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大的单篇研究文献十分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所阅读和选择的文献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文献综述的水平。因此在阅读文献时,要写好“读书笔记”、“读书心得”和做好“文献摘录卡片”。有自己的语言写下阅读时得到的启示、体会和想法,将文献的精髓摘录下来,不仅为撰写综述时提供有用的资料,而且对于训练自己的表达能力,阅读水平都有好处,特别是将文献整理成文献摘录卡片,对撰写综述极为有利。 3、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 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 4、参考文献不能省略 文献综述中涉及的参考文献主要是能反映主题全貌的、而且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文献资料,它反映了作者对该研究领域的理解程度和选题的前期研究状况,所以绝对不能省略。 五、如何写好文献综述 技巧一:收集资料要瞄准主流文献,如该领域的核心期刊、经典著作、专职部门的研究报告、重要人物的观点和论述等,这是做文献综述的"必修课"。而多数大众媒体上的相关报道或言论,虽然多少有点价值,但时间精力所限,可以从简。怎样摸清该领域的主流呢?建议从以下几条途径入手:一是图书馆的中外学术期刊,找到一两篇"经典"的文章后"顺藤摸瓜",留意它们的参考文献。质量较高的学术文章,通常是不会忽略该领域的主流、经典文献的。二是利用学校图书馆的"中国期刊网"、"外文期刊数据库检索"、超星数字图书馆和中外文过刊阅览室,能够查到一些较为早期的经典文献。三是利用其他网络资源。 技巧二:随时整理,如对文献进行分类,记录文献信息和藏书地点。做毕业论文有一个比较长的准备时间,有的文献看过了当时不一定有用,事后想起来却找不着了,所以有时记录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做好文献阅读卡片很有必要,特别是对于那些很重要的文献,不妨做一个读书笔记,摘录其中的重要观点和论述。这样一步一个脚印,到真正开始写论文时就积累了大量"干货",可以随时享用。 技巧三:要按照问题来组织文献综述。看过一些文献以后,我们有很强烈的愿望要把自己看到的东西都陈述出来,像"竹筒倒豆子"一样,洋洋洒洒,蔚为壮观。仿佛一定要向读者证明自己劳苦功高。其实,文献综述就像是在文献的丛林中开辟道路,这条道路本来就是要指向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是直线距离最短、最省事,但是一路上风景颇多,迷恋风景的人便往往绕行于迤逦的丛林中,反而"乱花渐欲迷人眼","曲径通幽"不知所终了。因此,在做文献综述时,头脑时刻要清醒:我要解决什么问题,人家是怎么解决问题的,说的有没有道理,就行了。 总之,一篇好的文献综述既高屋建瓴,又脚踏实地。文献综述顾名思义由“综”和“述”两部分组成。前半部分的“综”不算太难,根据所查阅大量的文献进行综合的归类、提炼、概括即可做到的话。后半部分的评“述”与分析则是一篇“综述”质量高下的分界线,这需要融入作者自己理论水平、专业基础、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对问题进行合情合理的剖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
我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下外汇储备存量问题研究 一、引言 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亚洲诸国痛定思痛,纷纷上调外汇储备额以应对国际游资的再次冲击,捍卫本国货币,我国也不例外。截止2003年末,我国外汇储备额已达创记录的4033亿美元,比10年前增长了近20倍,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举国上下无不为之欢欣鼓舞。然而,高额外汇储备是否真能在稳定一国汇率中起到"定海神针"的 作用,它在我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下是否真有存在的必要,真的有利无弊呢?对此,许多经济学家和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既有支持保 持现有储备存量观点的,又有认为应当降低储备数量的。因此本文献综述尝试对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归纳和整理,以利于在比较中分析利弊,抓住问题的实质。 本文基本上按照对外汇储备存量问题讨论的先后顺序展开。第二部分介绍刘力臻等人强调实行高额外汇储备的观点。这一观点的提出主要是通过分析东南亚金融危机得 出的,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们都认为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亚洲诸国纷纷失守固定汇率的根源就在于没有强大的外汇储备作保证,使得国际投机游资在交战中占了上 风。第三部分介绍围绕刘力臻等人实行高额外汇储备的观点反对派学者(余永定等)所提出的种种反驳和理由,他们认为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有一定量的外 汇储备是维持汇率稳定所必需的,但通过维持大量外汇储备来抗御货币危机则是无效、危险和代价高昂的。第四部分则是关于一些经济学家提出的消化过量外汇储备 的建议。 二、赞成实行高额储备的观点及理由 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外汇储备快速增长对于我国经济的正面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东北师范大学刘力臻教授认为实行高额储备有利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和政治风险,保证国家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刘力臻:《国际金融危机 四重分析》)。外汇储备可以用于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汇率稳定(在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国家,理论上是不需要为干预外汇市场而储备外汇的),夯实我国加快改 革开放和抵御外部冲击的物质基础,这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变得更为明显。同时,入世后,我国持有的大量外汇储备明显提高了我国对世界经济的适应能力。 尹艳林在她所著的《从治理通货膨胀到防止通货紧缩》中提到外汇储备快速增长极大改善甚至是扭转了我国外汇资源短缺的局面,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宏观调控能 力,增强了海内外对中国经济和货币的信心,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而且外汇储备多使得中央银行有能力通过收购外汇,投放基础货币,增加了货币供应,支 持了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抑制了国内通货紧缩的趋势(尹艳林:《从治理通货膨胀到防止通货紧缩》)。 外汇储备快速增长还有利于实施"走出去战略"。外汇储备大量增加反映了我国的资金过剩,有利于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扩大,特别是像家电、服装等优势产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生产能力向其他发展中国家转移(于润/张岭松:《国际金融管理》)。 三、反对实行高额储备的观点及理由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李扬在《中国的外汇储备观已经过时》一文中认为动用外汇储备进行干预以维持汇率稳定是一件十分冒险 的事情。在把辛苦赚来的大量外汇储备赌光之后,最终还是不得不使货币贬值。比如泰国、韩国等,货币当局都想通过抛售外汇来维持本国货币的稳定,而结果都是 宝贵的外汇被花光了,本币却依然下跌不止。外汇储备的职能已不在于实实在在地用真金白银去满足进口和支付债务的需要。在IMF对外汇储备功能的新表述中,“增强对本币的信心”被放在核心地位上。简单地说,外汇储备过去是准备“用”的,而现在,则主要是给人“看”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过多的外汇储备已经没有什么必要。 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所长余永定认为外汇储备过多,目前已经造成我国极为短缺的外汇资本资源的浪费,出现穷国反而向富国输出资本,支援美国等发达国家 人民的高消费。同时,维持高额外汇储备的难度和成本加大,央行在保持巨额外币资产的同时,为防止货币供给量增长过快,又不得不通过出售国债的方法对迅速增 长的基础货币进行对冲操作,央行会因此承受很大损失,而且我国储备结构较为单一,其中的70%以美元的形式存在,外汇储备过多,必然会增大外汇储备的风险(余永定:"消除人民币升值恐惧症")。 央行分析,外汇储备增加过快的负面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给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造成压力。其次是可能延缓结构调整和综合国际竞争力。第三针对我国贸易和国际压力逐渐加大。 另外,外汇储备过快增长可能刺激短期资本流入,加大人民币升值的国际压力(王雅范/管涛/温建东:《走向人民币可兑换:中国渐进主义的实践》)。 四、消化过量外汇储备的途径 一些学者提出多余外汇储备的出路可以考虑用这些储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保证国家安全的战略物资,这样在支援我国经济建设的同时又加强了国防实力。另 一些学者在思考这个问题的同时也为今年初央行宣布使用部分外汇储备对国有银行进行资本金补充找到了理论依据,但提出在注资的同时要注意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
论文文献综述怎么写
撰写文献综述步骤:1、搜索相关文献 在开始搜索文献之前,需要一个明确定义的主题。如果正在写论文或研究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搜索与之相关的研究问题和问题。如果是以独立作业的形式写一篇文献综述,必须选择一个要点,并提出一个中心问题来指导的搜索。2、评价来源 可能无法完全阅读关于这个主题的所有文章,所以必须评估哪些文章与自己的问题最相关。确保使用的来源是可靠的,并确保阅读了自己所研究领域的任何里程碑式的研究和主要理论。可以找到一篇关于谷歌学术的文章,查看被引用了多少次,高引用数意味着这篇文章在该领域有影响力,当然应该被包括在自己的文献综述中。3、识别主题、辩论和差距 组织文献综述的论点和结构,需要理解所阅读的资料之间的联系和关系。根据阅读和笔记,帮助制定文献综述的结构,并展示自己的研究将如何对现有知识做出贡献。4、概述结构 有各种方法来组织文献综述的主体。在开始写作之前,应该对自己的策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根据文献综述的长度,可以结合这些策略。5、写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应该有介绍、主体和结论,每篇文章中包含什么内容取决于文献综述的目标。当写完并修改完文献综述后,不要忘记在提交之前进行校对。
楼主,俺有啊,因为我的本科和研究生都是法律专业的。如果你需要的话,我可以帮你,把我以前的发给你,或者帮你写。记得给我最佳答案啊,联系方式见我的资料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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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控溅射 防盗报警系统是用物理方法或电子技术,自动探测发生在布防监测区域内的侵入行为,产生报警信号,并提示值班人员发生报警的区域部位,显示可能采取对策的系统。防盗报警系统是预防抢劫、盗窃等意外事件的重要设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就能通过声光报警信号在安保控制中心准确显示出事地点,使于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盗报警系统与出入口控制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等一起构成了安全防范系统。 防盗报警系统通常由:探测器(又称报警器)、传输通道和报警控制器三部分构成。 报警探测器是由传感器和信号处理组成的,用来探测入侵者入侵行为的,由电子和机械部件组成的装置,是防盗报警系统的关键,而传感器又是报警探测器的核心元件。采用不同原理的传感器件,可以构成不同种类、不同用途、达到不同探测目的的报警探测装置。 (1)报警探测器按工作原理主要可分为红外报警探测器、微波报警探测器、被动式红外/微波报警探测器、玻璃破碎报警探测器、振动报警探测器、超声波报警探测器、激光报警探测器、磁控开关报警探测器、开关报警探测器、视频运动检测报警器、声音探测器等许多种类。 (2)报警探测器按工作方式可分为主动式报警探测器和被动式报警探测器。 (3)报警探测器按探测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点控报警探测器、线控报警探测器、面控报警探测器和空间防范报警探测器。 除了以上区分以外,还有其他方式的划分。在实际应用中,根据使用情况不同,合理选择不同防范类型的报警探测器,才能满足不同的安全防范要求。 报警探测器作为传感探测装置,用来探测入侵者的入侵行为及各种异常情况。在各种各样的智能建筑和普通建筑物中需要安全防范的场所很多。这些场所根据实际情况也有各种各样的安全防范目的和要求。因此,就需要各种各样的报警探测器,以满足不同的安全防范要求。 根据实际现场环境和用户的安全防范要求,合理的选择和安装各种报警探测器,才能较好的达到安全防范的目的。当选择和安装报警探测器不合适时,有可能出现安全防范的漏洞,达不到安全防范的严密性,给入侵者造成可乘之机,从而给安全防范工作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报警探测器要求具有防拆动、防破坏功能。当报警探测器受到破坏、人为将其传输线短路或断路,以及非法试图打开其防护罩时,均应能产生报警信号输出;另外报警探测器还应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措施,以防止各种误报现象的发生,例如:防宠物和小动物骚扰、抗因环境条件变化而产生的误报干扰等。 报警探测器的灵敏度和可靠性是相互影响的。合理选择报警探测器的探测灵敏度和采用不同的抗外界干扰的措施,可以提高报警探测器性能。采用不同的抗干扰措施,决定了报警探测器在不同环境下的使用性能。了解各种报警探测器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使用环境,合理配置不同的报警探测器是防盗报警系统的关键环节。参考资料: %3A%2F%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