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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审批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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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审批机关意见

公务员登记表》(入档表)填写1、《公务员登记表》使用16开(184mm×260mm)纸型打印,一式三份。粘贴1寸免冠同底版彩色或黑白照片。2、“所在机关意见“,由区(市)以下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的市级以下机关人员(含领导职务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同意”并盖章,市直部门不填写这一栏。3、“审核机关意见”栏中要签署“同意”,时间为具体经办时间,按市直机关公务员登记管理权限,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党组(委)加盖印章。4、“审批机关意见”栏。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审批后加盖印章。5、为确保《公务员登记表》填写准确、美观。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在正式打印之前,要先查看打印效果。如出现错行、字迹压行、文字打印不全、漏字等现象,可适当调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登记表》的填写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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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相当于对你做一个调查1、“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统一填写至月(例“07”)。“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入伍、招工、毕业分配等档案材料上记载的情况为依据。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派遣,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以派遣时间为准;未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派遣,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或个人保管档案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以录用时间为准。2、“政治面貌”按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中共党员”、“XX党员”、“共青团员”、“群众”、“其他”。3、“学历”填写最高学历(例“大专”、“大学”、“研究生”),“学位”填某某学位(例“工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4、“现户籍所在地”按常规填法填写(例“山东青州”,市辖区直接填写“潍坊寒亭”)。5、“录用职位”填写公务员考试录用报考职位。6、照片电子版统一为JPG格式,高度比例为5:4,像素为250x200,存储容量要小于20K。7、“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录用前工作单位及职务。8、“工作简历”从高中经历开始填至公务员录用前工作经历,各阶段起止时间要相互衔接。9、“家庭成员及其主要社会关系”主要填写“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等主要社会关系”,按“关系、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类别顺序填写。10、“总成绩”栏,填写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出的考生综合成绩。11、“体检结果”、“考核情况”分别填写“合格”。12、“录用单位意见”填写“同意”,录用单位盖章;有主管部门的单位,主管部门同时盖章。13、“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人社局盖章。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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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这个表格是招录单位(一般是县级组织部或人事局)填写的吧,怎么可能由你本人来填写?估计是那个经办人偷懒,让你们填写一些个人基本信息交给他,他收回表格估计还要重新录入电脑打印,现在录用审批表都要求打印,手写的不行的。如果是这样,填错就填错,不碍事的。慎重一点,保险一点啊,那就重新填写一份。去向给你发表格的人,再要1份。你不好意思向他要?你刚录用,不敢要啊?要了他不给?那就照着表格,在EXCEL里打出一份一模一样的,或者把表格交给打印店,让他们制作一份一模一样的。做不了一模一样的?那就用涂改液把你填写的内容全部涂掉,把表格的框框补齐,复印去,要几份,有几份。

录用这个员工了,一般就写同意,然后领导签字就行了

公务员录用审批机关

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考试方式: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当下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 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录用人员人力审批意见

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时,要根据公告的报名资格条件认真核对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留复印件及考生的联系方式。现场资格审查后,招聘资格条件中有懂藏语(或藏语言文字、藏汉双语)要求的岗位,若需参加由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面试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自行通知考生并完成语言文字过关测试,测试合格的方可参加统一组织的面试。不参加统一面试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相关测试。扩展资料:注意事项: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应聘者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错误加分信息的招聘者,取消招聘资格。凡因个人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招聘者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人信息,对伪造有关证件、材料,填报虚假信息隐瞒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招聘资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考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拟录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招聘肯定是人力资源进行在面试中,人力资源负责通用知识和能力的面试用人部门负责专业技术方面的考核公司的政策则由人力资源解释

啊,当你插入一张图片,默认情况下是“插入”格式,所以这个词将图片与文字的方式来处理,简单来说,是左侧位置上的图片的初始位置的文本的左侧。 也许你不明白,这将直接的解决方案。 办法是把“图片”工具栏,右键点击图片,选择“显示图片工具栏上的”点“文字环绕”按钮(一个黑色的影子了很多的仪表板按钮),选择“浮在顶部的文本”。选择CAN拖动来调整的图像的位置。 如果你想显示的页面数量,你需要有空格的文件里面得到一个空白页,然后在空白页上的图片即可。

2018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15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决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1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招聘计划本次3家事业单位共招聘工作人员61名,具体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2018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15号)》。(请点击查看大图)二、报名条件(一)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1月29日至2000年11月29日期间出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11月29日为准(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201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在读2019年7月31日前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限制(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招聘岗位除外);报考长春工业大学、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聘岗位应聘人员毕业时间限定为2019年7月31日前毕业(以毕业证或学位证颁发日期为准);报考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招聘岗位应聘人员毕业时间限定为2018年12月31日前毕业(以毕业证或学位证颁发日期为准)。(二)岗位条件。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三)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在职人员报考,应征得有用人权限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符合招聘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现役军人;“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五)回避情形。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或者与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三、报名与资格审查(一)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由招聘单位受理。(二)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间:2018年12月10日—12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三)报名要求。报名者须填写《2018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15号)》(附件2,从网上下载打印填写),并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等岗位需求的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一份,3张近期同底(6个月内)正面1寸免冠照片。其中在读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须提供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外地报考人员可先将报名表及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和有关材料的复印件通过传真的方式报名,在面试前资格复查时送达相关证件原件。请考生确保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四)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部门)成立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现场确认。其中,专业条件主要依据教育部门专业目录审核,专业目录未涵盖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由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确认。采取传真报名方式的考生资格审查结果由招聘单位电话通知。(五)开考比例。本次公告各岗位均不设开考比例。(六)相关事项。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点为2018年12月份,即到2018年12月份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全日制在读期间不能视为工作经历进行累计计算)。其中,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四、招聘考试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为保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本次招聘所有教师岗位均设置一般聘用控制分数线,分数为65分。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教师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在及格分数线以上但未达到一般聘用控制分数线(即:面试成绩在60-65分之间)的,由招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列为拟聘人选,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备案。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每个岗位面试采取的具体方式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确定并通知。面试前,由招聘单位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条件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未颁发学历学位证的,持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岗位需求的其它材料原件。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本公告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超过一个工作日面试人数最大值50人时,视情况对报考该岗位考生进行两轮面试或笔试加试等方式确定最终面试资格人选。进行两轮面试或笔试加试的岗位,最终面试资格人选依据招聘计划按首轮每组面试或笔试加试成绩1:5确定。取得面试资格的人选按规定程序参加最终面试,其首轮面试或笔试加试成绩不作为总成绩计算权重,考生成绩以最终面试成绩为准。考试成绩在各招聘单位(部门)网站进行公布。五、体检与考察面试结束后,在考试成绩达到及格线(或聘用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考生考试成绩相同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优先聘用(如在我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在其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者优先);没有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采取加试的方式确定。体检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用人需求情况确定。体检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在考试成绩达到及格线(或聘用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六、公示经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七、聘用(一)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在及格线(或聘用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二)报考长春工业大学、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7月31日前毕业的应聘人员,以及报考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2018年12月31日前毕业的应聘人员,审批聘用时均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三)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人员,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根据招聘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在及格线(或聘用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八、纪律要求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笔试(加试)、证件审核、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或弄虚作假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同时,对于公开招聘过程中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九、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吉林人才网()为本次公告(含补充公告)的发布网站。本公告中各招聘单位(部门)的官方网站为此次公开招聘的工作网站,有关招聘事项及各种通知等信息,均通过工作网站进行发布,请考生注意查询。各招聘单位报名、政策咨询、监督举报电话详见附件1中“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一栏。主管部门电话:0431—88905321(吉林省教育厅人事处)0431—88690710(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人社部门电话:0431—88690916、88690586(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此公告如有未尽事宜,请关注补充公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2018年11月29日附件1:2018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一览表(15号)xls附件2:2018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15号)xls点击链接查看原文(以官网信息为准)2018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15号)来源:转载自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编辑:查新宇审核:唐敏监制:刘金红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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