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offer的另一个代名词就是英国大学正式录取通知书,当你拿到了无条件offer时,这就标志着你正式被这所大学录取了,意味着你已经满足了学校所有的要求。在正式录取通知书(Unconditional Offer)有效期内,申请者只要接受Offer,并且向学校交付第一次的学费预付金就可以拿到大学学习录取确认Confirmation of Acceptance for Study (CAS),正式成为该学校学生。需要说明的是,无条件offer是在申请者向学校提供全部一整套申请材料后才有机会获取的。特别是语言成绩,雅思成绩是必须提供的。由此看来,只有一年前就开始为留学做准备的、并且考取了一定优秀的雅思成绩的学生才有机会获取无条件offer。有条件offer是指如果申请者基本条件(学历,工作经验等)已经满足大学录取要求,但是个别申请材料还来不及递交,比如雅思成绩、毕业证书、平均成绩还不够等,学校在审核后可以先给出一个有条件offer (Conditional Offer),等申请者补齐其余的补充材料,并且满足申请要求,学校再给出正式无条件offer (Unconditional Offer)。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有条件录取通知书 (Conditional Offer)无法取得大学学习录取确认(CAS),从而无法申请留学签证。所以,申请英国留学的第一步是要首先取得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即无条件offer。
无条件offer的另一个代名词就是大学正式录取通知书,当你拿到了无条件offer时,这就标志着你正式被这所大学录取了,意味着你已经满足了学校所有的要求。在正式录取通知书(Unconditional Offer)有效期内,申请者只要接受Offer,并且向学校交付第一次的学费预付金就可以拿到大学学习录取确认Confirmation of Acceptance for Study (CAS),正式成为该学校学生。需要说明的是,无条件offer是在申请者向学校提供全部一整套申请材料后才有机会获取的。特别是语言成绩,雅思成绩是必须提供的。由此看来,只有一年前就开始为留学做准备的、并且考取了一定优秀的雅思成绩的学生才有机会获取无条件offer。有条件offer是指如果申请者基本条件(学历,工作经验等)已经满足大学录取要求,但是个别申请材料还来不及递交,比如雅思成绩、毕业证书、平均成绩还不够等,学校在审核后可以先给出一个有条件offer (Conditional Offer),等申请者补齐其余的补充材料,并且满足申请要求,学校再给出正式无条件offer (Unconditional Offer)。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有条件录取通知书 (Conditional Offer)无法取得大学学习录取确认(CAS),从而无法申请留学签证。所以,申请英国留学的第一步是要首先取得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即无条件offer。
单位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要提前三天通知你的,如果没有提前三天通知你的话,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继续留在公司上班,需要支付三天的代通知金。
是的
公司如果在试用期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也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你才能解除合同。 就你以上所述情况,公司未能书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你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仅以你的消极言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是不能成立的,公司这样做是不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 你如果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确实是通知后立即解除不存在提前所谓提前其实是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推迟而已这里不存在推迟,通知后立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被证明不符合要求:1、已告知或公示的录用条件;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等等事实上用人单位能证明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定要在该劳动者尚在试用期内时解除,哪怕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否则一旦试用期满,就不能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了
企业应该提供不符合岗位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合格的证据,比如说考核结果,工作实绩,证人证言等。
用人单位已经违法在先。首先,只要你没有收到用人单位盖章的书面通知前,在每天上班报到的时候,你必须按时到达用人单位,然后使用手机对自己及用人单位进行拍照,证明你每天依法到达了用人单位上班,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你不能上班,你不存在任何过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其二,在你履行依法上班报到的过程中,随时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其三,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要求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或者直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的工作权利。
是合法的,不放心可以到网上或百度里面找律伴这样的法律平台问律师
在该厂工作过的证明
不合法滴
新员工入职流程主要共分为六大步骤:一、入职准备;二、入职报到;三、入职手续;四、入职培训;五、转正评估;六、入职结束。 入职准备: 1、人力中心向合格者发送《录用通知书》; 2、确认新员工报到日期,通知新员工在报到之前来公司明确报到需注意事项:所需资料、体检以及其他须知; 3、通知人事助理新员工报到日期,人事助理准备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所需表单并负责依据《新员工入职通知 单》内容落实各项工作: --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办公位,申领电脑、电话; --行政办负责发放办公用品; --信息组负责开通邮箱、帐号、调试电脑设备等。 入职报道: 1、人力中心向新员工发放《新员工报到工作单》,并按要求办理入职手续: -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并交验各种证件: 一寸免冠照片3张; 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 资历或资格证件原件;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体检合格证明;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位说明书; --建立员工档案、考勤卡; --介绍公司情况,引领新员工参观公司、介绍同事; --将新员工移交给用人部门; --OA网上发布加盟信息更新员工通讯录。 2、用人部门负责的工作 --负责安置座位,介绍并帮助熟悉工作环境; --制定专人作为新员工辅导员,介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1] 。 入职手续: 1、填写《员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了解进一步情况。 3、按照《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逐项办理入职手续。 4、确认该员工调入人事档案的时间。 5、向新员工介绍管理层。 6、带新员工到部门,介绍给部门总经理。 7、将新员工的情况通过E-mail和公司内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 8、更新员工通讯录。 9、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培训: 1、组织新员工培训。 2、相应职能专业技术培训 3、不定期举行由公司管理层进行的企业发展历程、企业文化、各部门职能与关系等方面的培训。 入职转正: 1、转正是对员工的一次工作评估的机会,也是公司优化人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转正对员工来说是一种肯定与认可,转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实施,可以为员工提供一次重新认识自己及工作的机会,帮助员工自我提高。 3、一般员工的转正由用人部门和人事部进行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4、新员工工作满实习期时,由人事部安排进行转正评估。员工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自评,由直接经理对其进行评估。直接经理的评估结果将对该员工的转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入职结束: 新员工根据《新员工报到工作单》要求,待各项工作落实后,于试用期结束时,将此表签字后,归档人力中心。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入职审查的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和入职审查的权利 从《劳动合同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从以下两个方面拥有义务和权利: 1、对本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如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同时,还应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告知行为的证据。 2、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知情和审查的权利。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劳动者的年龄、性别、学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以上情况,需要劳动者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同样应该好好保留、掌握和管理。 从以上例举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中间用人单位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二)用人单位在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问题上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和不注重入职审查都将给单位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 1、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主动告知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知情权的轻视,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例如不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对用人单位处以2至5万元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严格进行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用人单位如果在招聘时,对应聘人员的身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如果核查不严格,而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的情形的,会导致其无法胜任工作、耗费工资福利待遇、浪费招聘工作管理成本、劳动合同无效等严重后果。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是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如果投诉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不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都负有举证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 1、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采取告知措施: (1)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设计有关栏目,要求劳动者在单位告知情况后声明:单位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2)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这是比较省事的办法,比如在劳动合同关于甲乙双方基本情况中,可以写明一条:“甲方应将有关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合同条款写明用人单位已告知,可以防止因知情权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3)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即在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后,请劳动者签字认可,并保留作为证据。 2、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1)设置《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表格中列明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各个项目,要求应聘人员如实填写,不得欺。用人单位应将《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为管理和保存,一旦发现员工方面有欺诈行为,就可以作为证据作出处理,该员工不符的,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2)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留作证据。比如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应聘人员是否年满16周岁或是否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与其它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它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招用外国人,是否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特别在招用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时,应该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同时,还应该要求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以备作为证据。为了规避出现入职审查不严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可验证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最后服务单位的离职证明、婚姻生育证明、甲方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将有关与本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员工招收登记表》,由本人如实填明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就将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的责任,加在应聘人员身上,一旦事后出现问题,还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但可以减少损失,还可以动用法律武器制裁欺诈者。 (4)建立职工名册并保留作为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由此可见,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由于职工名册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看来,按照《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决不是一件小事,没有职工名册的,有职工名册却没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是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甚至要受到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名册的证据力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重要作用。对那些不辞而别的职工,职工名册就是用人单位向他追索赔偿的重要证据;而从职工方面来说,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和他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明。当然,对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检查者来说,职工名册是首先必须检查的资料。
一楼太详细了,这是完整的人事录用至离职管理制度:)不是员工入职手续流程啊:)员工入职手续流程:面试确定人选后体检:指定医院,要求检查项目体检没问题的话,签订录用通知书(保护双方利益)通知入职须带资料:照片,离职证明,录用通知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办理入职手续:发放劳保用品,填写公司档案,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保险手续,学习安全知识,熟悉公司管理制度一般档案袋是牛皮纸的标准档案袋
1、根据发放的录用通知书,收集员工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伪进行核实,并做好存档工作,同时切记要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归档时就做好日期提醒。2、严格按照入职流程规范、有序的办理,给新员工以良好的印象。3、新员工刚入职,对环境是陌生的,这个时候要对员工热情,并且主动介绍引导办理入职,切不可让新员工自己到相关部门领取资料等。4、切记一些员工领取的纸质资料要让员工签字,比如员工手册等,这样做是为了以后规避用工风险。5、主动带领新员工到入职部门,并安排好座次坐位等,同时引荐相关同事认识,以快速融入环境,缓解陌生情绪。6、入职时就将新员工入职培训资料发至新员工邮箱,使其提前了解公司的相关制度等,在培训时可以更快更好的接收,也从心里对公司更快的接受。
是的
【法律分析】: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可以要求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