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A 发明 B 实用新型 C 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以,A 发明 B 实用新型 C 外观设计 是对的。而:D 技术秘密 不对。扩展资料: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法
选择ABC。 原因: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所以,A 发明 B 实用新型 C 外观设计 是对的。而:D 技术秘密 不对。
专利,是指发明创造者对其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但是,从不同的角度叙述,“专利”具有不同的含义:(1)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专利就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可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发明创造取得的专有权,即专利权。专利权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提交国家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对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专利局授予专有权,即专利权。它具有排他性,在专利法规定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2)从技术发明上来说,专利就是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指的是具有独占权的专利技术。
在法律上的含义为,专利是受到法律规范保护的一种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相关的专利申请, 日过依照相关的法律审查合格后会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而且这种权是具有独占排他性的。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就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才可以使用,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护对象不同: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其与形状有关,保护范围窄。创造性要求不同:发明专利需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具备“实质性特点进步”,其创造性水平要求比发明低很多,实用性较强。保护期限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从申请日起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只进行形式审查。发明专利除了形式审查之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授权的时间也更长。多关注摩知轮平台,上面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实务相结合,能很快了解这些知识。"
发明专利主要针对产品的技术。它的有效期限是20年,而实用新型专利,主要针对的是产品的构造和外观,它的有效期限是10年。
如果是职务发明,则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属于单位。
一、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属规定是什么?我国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规定是由单位享有专利权。《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其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二、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职务发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可以不考虑。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为职务发明的,则此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跟个人的发明创造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为是当时人利用工作的一些环境或者是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一种创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这种专利的归属为单位。这种规定方法也符合公平正义。延伸阅读:个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费用是多少关于专利实施许可的收费标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如果是职务发明,则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属于单位。
法律分析: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属于单位所有,这在我国专利权法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职务作品的认定应当基于是否利用了单位的资源来发明创造的,但作者也是可以享有署名权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应当在当事人提出专利权申请时,向司法机关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类型的职务作品在进行认定时,所确定的专利权类型也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那么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衍生问题: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
职务发明:发明人和单位都可以申请专利。如果是单位指派并提供技术设备资金,那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是属于单位的。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是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分析: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如果是职务发明,则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属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