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发表知识库 > 国家机关吸收录用干部问题

国家机关吸收录用干部问题

发布时间:

国家机关吸收录用干部问题

需要具备4个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或具有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二十五岁左右,特殊情况可根据不同工作的需要,由用人单位做出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当地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考试,择优录用。

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

1、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本科生(以报到证为标志,包括计划内统招、定向、自费、委培)2、2001年以前经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人员(以<录用干部审批表>为标志)3、军队转业干部(以军队任职\转干材料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为标志)4、解放前参加革命的担任干部职务的人员(以相关档案材料为标志)5、解放初自然形成的干部(以任职材料为标志)6、经公务员考试录用为公务员的原不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为标志)7、被转为公办的原民办教师(以民办转公办审批表为标志)8、70年代末经地方革命委员会批准招录的教师(以教师录用审批表为标志)如果被告知没有干部身份的话,有以下两种情况:1、实际身份是工人身份,自己不知道2、档案缺失请先向有关部门咨询一下自己是否属于干部。如果确定丢失可以咨询有关目前如何补救。

国家统招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带干部指标,以前国家计划任务内的全日制统招中专生也带干部指标。如何取得干部身份应届毕业生干部身份:在就业报到证开出满一年以后,在有人事权的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人社局下属的人才市场)做转正定级后就取得了干部身份,就有了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然后可以计算工龄了。退伍军人干部身份:退伍军人退役后安置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里面会有退伍军人安置审批表,第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就取得干部身份。社会人员干部身份: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或者特殊人才引进的,档案里面会有“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这个就是有干部身份的明确标志。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档案里面有转正定级审批表或者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的人员,可以确定有干部身份,当然还有一些辅助材料,比如每年的调资表,年度考核,干部履历表等。温馨提示:2014年以后,人才市场不再对流动人员做转正定级,档案转递的时候,不再开具行政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干部身份是上个世纪的产物,因为那个时候我们中国人就三种身份,农民属于农业部管,工人属于劳动部管,干部属于人事部门管,所以区分很明确的。现在不管农民,工人还是干部都属于人社部统筹负责的。所以现在工作的毕业生基本上不用再管什么身份问题了。

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留学人员来广东参加“四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广东的科学技术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学习进修对口专业,取得一定成果,有真才实学者。第三条 凡来广东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如要再次出国工作或学习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予以办理。第四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工作,原派出单位在本系统难以对口安排的,应支持其流动。流动过程中如发生涉及《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培训补偿费等项争议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协调、仲裁。第五条 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后,可按“对口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以到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  鼓励留学人员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到山区、边远地区工作。第六条 留学人员到上述单位工作,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所需干部指标由省人事局在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中优先安排解决;录用留学人员,由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局审批;省属单位录用留学人员,由其主管单位审核,报省人事局批准。第七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满编或超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留学人员,可向编制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接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机构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人事关系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为管理。第八条 原为国家干部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经省人事局批准,恢复其干部身份,在国外学习时间与出国前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第九条 公安和粮食部门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办理入户、粮食关系的证明,办理留学人员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并免收一切费用。第十条 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除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外,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补贴;也可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优先照顾;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随迁到留学人员户口所在地;农村户口的,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纳入“农转非”计划予以解决。第十二条 凡到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及珠江三角洲工作的留学人员,安排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七十五平方米;其他地区不低于五十五平方米。第十三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要积极支持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对研究和开发科研项目的要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费。业务主管部门还要给予一定的科研专项资助。非教育系统的留学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缺乏经费的,可向省科技干部局申请专项资助。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因指标限制不能评聘者,可由省职改部门专项增加技术职务数额予以解决。对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符合任职条件申报晋升副教授或相应职务的,四十岁以下符合申报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不相应职务,均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科研攻关和开发新产品合同,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双方利益按合同兑现。留学人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经常关心留学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解决留学人员的实际困难。第十七条 省人事局、省科技干部局为我省留学人员的综合管理机构。省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的工作分配、调整;协同有关部门保障留学人员工作生活福利待遇;检查留学人员政策的落实。省科技干部局负责择优资助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的科研活动;制定非教育系统人员出国派遣计划;留学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排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不会。有离职证明就可以,其他的都属于个人隐私,就算你没有离职证明也没事,只要能解释就可以。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1982年,原劳动人事部制定下发《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实行公开招收,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竞争考试、择优录用。从此,考试进入干部录用程序中。

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2年。1982年,原劳动人事部制定下发《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实行公开招收,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竞争考试、择优录用。从此,考试进入干部录用程序中。1987年,党的十三大决定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求在选拔任用方面尽量增加透明程度、开放程度和群众参与程度,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创造一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局面。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6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厂矿企业选调了一些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出现了“以工代干”人员,随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相继使用“以工代干”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干部使用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  1983年,中组部、人事部发出了《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妥善解决“以工代干”问题的具体政策,“以工代干”人员有的根据工作需要转为干部,有的回到工人岗位。这个通知还规定,今后一律不再使用“以工代干”人员,需要从工人中提拔干部,均需先办理吸收干部手续。

关于吸收录用干部

需要具备4个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或具有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二十五岁左右,特殊情况可根据不同工作的需要,由用人单位做出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由当地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考试,择优录用。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应先从现有干部(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调配。补充不足,需从社会上录用或从工人中吸收干部时,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区、县、局人事部门申报吸收录用干部计划。经区、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下达招干指标。指标当年有效,如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须报市人事局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农业人口中录用干部,须由区、县、局、总公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国营企业单位一般不在社会上吸收录用干部,如需补充干部,可以从工人中选聘。选聘时,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或进行考试,择优选聘。对吸收录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以及特殊专长的人才为干部,由区、县、局和市属总公司人事部门提出吸收录用计划,报经市人事局批准,下达招干指标后,可以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

  • 索引序列
  • 国家机关吸收录用干部问题
  • 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
  • 《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 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 关于吸收录用干部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