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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基本特征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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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基本特征和核心

唯物辩证法的两大基本特征: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世界是永恒发展的。三大基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总特征是联系与发展

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是联系观和发展观,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是矛盾观。这三个观点是有着紧密的联系。对立统一观点也就是矛盾的观点,一般不能说是总特征。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形成了事物之间的联系,正是事物之间的斗争性和统一性,促成了事物的发展,所以,对立统一不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是矛盾即对立统一,总特征是世界存在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个是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另一个是世界是永恒发展的。  补充:  矛盾(即对立统一)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所谓矛盾,在辩证法中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矛盾的双方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恩格斯认为:“运动本身就是矛盾。”毛泽东更强调: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的始终。换言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是事物存在的深刻基础,也是事物发展的内在根据。从一定意义上说,事物就是矛盾,世界就是矛盾的集合体;没有矛盾就没有事物或世界,没有矛盾就没有事物或世界的发展。  唯物辩证法(Materialist Dialectics),是一种研究自然、社会、历史和思维的哲学方法;是辩证法的三种基本历史形式之一;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经其他马克思主义者(比较突出的如恩格斯、列宁、托洛茨基、毛泽东等)发展而形成的一套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思想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唯物辩证法指出:“与万物普遍联系”和“按自身规律永恒发展”是世界存在的两个总的基本特征,从总体上揭示了世界的辩证性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各个范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这两个基本特征的内涵和外延;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

辩证法的本质和核心

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指: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亦称矛盾规律,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它揭示无论在什么领域,任何事物以及事物内部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辩证法也被称为辩证的方法,希腊时期的辩证法类似于辩论,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为持有不同观点,希望通过合理的讨论来获得真正的知识,但这个辩论排除了主观因素。辩证法可以与教学法进行对比,在教学法中,对话的一方教育另一方。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法研究思维的过程,主要研究过程中概念之间的矛盾,所以辩证法逻辑与形式逻辑不同,而这种矛盾是概念间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辩证法包括三个发展阶段:指的是从抽象的一般概念开始(正),这个概念引起矛盾(反),矛盾的概念调和于第三个概念中(合)。而辩证唯物主义是主要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理论,使黑格尔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相契合。

回答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马克思主义从对立统一律的角度,认为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事物或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的关系。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是:否定之否定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

唯物辩证法是由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和一系列其他范畴构成的科学体系。各自地位不同: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状态和形式;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唯物辩证法的其他范畴则揭示了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拓展资料: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同的。(1)矛盾的同一性对事物发展的作用表现在:第一,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前提,同一性使矛盾双方能够在一个统一体内相互依存;第二,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吸取有利因素来发展自己,从而推动事物的发展;第三,同一性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事物向自己对立面转化的这种基本趋势,是由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决定的,正是因为事物的转化总是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所以发展表现为确定的方向性。(2)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斗争性使矛盾双方的力量发生变化,推动事物发展。有两种情况:一是矛盾双方的斗争,使双方共同发展,从而使整个事物得到发展;二是矛盾双方的斗争,使一方力量不断削弱,另一方力量不断增强,以至战胜对方,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第二,矛盾的斗争突破某一事物的界限,使旧统一体瓦解,一事物转化为他事物。(3)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都具有重要作用,但二者都不是孤立起作用的。毛泽东指出,矛盾着的对立面既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 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的根本内容是相互对立的矛盾双方之间的联系;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正是因为事物内部存在着矛盾的斗争和统一,事物才有自己的运动和发展。 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一条中心线索,是理解其他规律和范畴的钥匙。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是从各个不同侧面揭示事物的联系和发展的,而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联系和发展的最深刻的本质。因此,对立统一规律必然贯穿在其他规律和范畴之中。 第三,对立统一的方法,即矛盾的分析方法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第四,承认不承认矛盾,承认不承认事物因内在矛盾而引起变化、运动,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对立的焦点。

核心素养的基本特征

核心素养应该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根本性,能够以一知十、以一当十;二是生长性,能够促进成长、持续生长,滋养整个人生;三是贯通性,能够融会贯通、成就整体生命。教育教学由此出发,便能培育出自由、健康、全面、和谐发展之真正的人。核心素养之核是什么呢?我以为是作为个体生命的学习成长中最为重要的活性元素。它为个体自由、全面、和谐发展奠基,为人生的幸福成长奠基。教育要培养人的核心素养至少涵盖如下几方面的要素:一、价值力。古希腊哲学家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人可以赋予万事万物以意义与价值,也即所谓的“为天地立心”。真正受过教育的人心中永怀着“人性的价值”与“生命的尊严”,永葆“人成其为人”的底线与标尺。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教育就是要培植人超越动物的价值感。爱因斯坦说得好:仅凭知识与技术并不能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幸福和尊严,人类完全有理由把高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的倡导者及力行者置于客观真理的发现者之上。对于教育而言,培植学生的价值力,重要的是培养价值判断力、价值持守力、价值创造力,即学生要学会明辨是非善恶,有求真向善向美的价值追求,认同自由、博爱等普世价值观,发展创造美好价值的能力。价值力是教育为学生种下的生命的福祉。二、思维力。人的特性的维持有赖于思维、思想。思维也是人探索世界的重要路径。因此,怀特海说:教育所要传授的是对思想的力量、思想的美、思想的条理的一种深刻认识,以及一种特殊的知识,这种知识与知识掌握者的生活有着特殊的关系。教育应培养学生的思维力,使其终身受益。思维力应该包括:一是理解思维过程,掌握思维的程序(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假设—进行验证—得出结论)。二是学会多种思维方式:发散思维,散合思维,因果思维,类比思维,抽象概括思维,具体化、系统化思维,等等。三是不断提升思维品质,培养思维的灵活性、敏捷性、流畅性、广阔性、深刻性、独创性等。四是重在培养思维的批判性与创造性。杜威在《我们怎样思维》中指出:“只有在思维过程中获得的知识,而不是偶然得到的知识,才能具有逻辑的使用价值。”同时,学习的过程也是训练思维能力的过程。教育教学的核心就是思维能力的培养,正如裴斯泰洛齐所言,教学的主要任务不是积累知识,而是发展思维。三、生命力。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让人生活得更快乐、更自由、更幸福。真正受过教育,人会拥有一颗更敏感的心,成就一种富有吸收力的心灵。(蒙台梭利语)于是,整个世界、整个人生无往而不新,无时而不奇,每个健康的生命都向着世界敞开,向着未来敞开,生命因此而充满勃勃生机。苏霍姆林斯基说:“培养真正的人,让每一个人都能幸福地度过一生。这就是教育应该追求的恒久性、终极性价值。”培养学生幸福生活的能力,就在于培养他们丰富、蓬勃、细致、活泼的生命力:每个生命因受教育变得活力四射、朝气蓬勃而不是暮气沉沉。教育赋予我们生活的乐趣、生命的情趣、人生的意趣。除了对生活力的培植,生命力的“濡养”还需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关注情感力,即关注情感的丰富与细腻;二是关注体验力,即关注真切而深入的生命体验与感悟;三是关注心灵力,即关注心灵的敞亮、精神的澄澈。四、学习力。教育的最高境界是实现自我教育,简而言之,教育就是引导学生不断地锻炼与增进学习力。我们对有高度学养的人,总会用“学人”一词来形容。我认为,学人,就意味着不断地学习做人,不断地学习成人。这一个“学”字便是人的生命成长中的核心素养之一。“学而时习之”“学不可以已”等话语道破了学习力的重要意蕴。这种学习力包含着:一是对知识的永不消退的学习热情。只有怀着深入骨髓与灵魂的热爱,才能孜孜探求各种学科的知识,才能吸纳及丰富自己生命形态,拓展自己的人生境界。二是拥有属于自己的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善学者师逸而功倍。只有善学的人才会化难为易、化繁为简、化整为零,最后达到以约驭博、举重若轻。三是掌握丰富而有用的学习策略。良好的学习策略意味着对学习内容、时间、空间、情境、方法、过程、效果的监控与调整。培养学生的学习力就是培植他们学而不厌的兴趣,自致其知、自奋其能的学习方法,融会贯通、应裕自如的学习策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克剑说,教育的目的是由三个层次相互贯通而成,即知识的授受、智慧的启迪、生命的点化或润泽。核心素养便是从人生的价值指向、思维之觉、心灵之觉、自主之觉生发而出。其核心精神大概如此。教育教学由此出发,便能培育出自由、健康、全面、和谐发展之真正的人。

数学学科核心素养:数学抽象、逻辑推理、数学建模、直观想象、数学运算、数据分析数学抽象数学抽象是指舍去事物的一切物理属性,得到数学研究对象的思维过程。主要包括:从数量与数量关系、图形与图形关系中抽象出数学概念及概念之间的关系,从事物的具体背景中抽象出一般规律和结构,并且用数学符号或者数学术语予以表征。数学抽象是数学的基本思想,是形成理性思维的重要基础,反映了数学的本质特征,贯穿在数学的产生、发展、应用的过程中。数学抽象使得数学成为高度概括、表达准确、结论一般、有序多级的系统。在数学抽象核心素养的形成过程中,积累从具体到抽象的活动经验。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数学概念、命题、方法和体系,能通过抽象、概括去认识、理解、把握事物的数学本质,能逐渐养成一般性思考问题的习惯,能在其他学科的学习中主动运用数学抽象的思维方式解决问题。逻辑推理逻辑推理是指从一些事实和命题出发,依据逻辑规则推出一个命题的思维过程。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推理形式主要有归纳、类比;一类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推理形式主要有演绎。逻辑推理是得到数学结论、构建数学体系的重要方式,是数学严谨性的基本保证,是人们在数学活动中进行交流的基本思维品质。在逻辑推理核心素养的形成过程中,学生能够发现问题和提出命题;能掌握推理的基本形式,表述论证的过程;能理解数学知识之间的联系,建构知识框架;形成有论据、有条理、合乎逻辑的思维品质,增强数学交流能力。数学建模数学建模是对现实问题进行数学抽象,用数学语言表达问题、用数学知识与方法构建模型解决问题的过程。主要包括:在实际情境中从数学的视角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构建模型,求解结论,验证结果并改进模型,最终解决实际问题。数学模型构建了数学与外部世界的桥梁,是数学应用的重要形式。数学建模是应用数学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手段,也是推动数学发展的动力。在数学建模核心素养的形成过程中,积累用数学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学生能够在实际情境中发现和提出问题;能够针对问题建立数学模型;能够运用数学知识求解模型,并尝试基于现实背景验证模型和完善模型;能够提升应用能力,增强创新意识。直观想象直观想象是指借助几何直观和空间想象感知事物的形态与变化,利用图形理解和解决数学问题的过程。主要包括:借助空间认识事物的位置关系、形态变化与运动规律;利用图形描述、分析数学问题;建立形与数的联系;构建数学问题的直观模型,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直观想象是发现和提出数学问题、分析和解决数学问题的重要手段,是探索和形成论证思路、进行逻辑推理、构建抽象结构的思维基础。在直观想象核心素养的形成过程中,学生能够进一步发展几何直观和空间想象能力,增强运用图形和空间想象思考问题的意识,提升数形结合的能力,感悟事物的本质,培养创新思维。数学运算数学运算是指在明晰运算对象的基础上,依据运算法则解决数学问题的过程。主要包括:理解运算对象,掌握运算法则,探究运算方向,选择运算方法,设计运算程序,求得运算结果等。数学运算是数学活动的基本形式,也是演绎推理的一种形式,是得到数学结果的重要手段。数学运算是计算机解决问题的基础。在数学运算核心素养的形成过程中,学生能够进一步发展数学运算能力;能有效借助运算方法解决实际问题;能够通过运算促进数学思维发展,养成程序化思考问题的习惯;形成一丝不苟、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指针对研究对象获得相关数据,运用统计方法对数据中的有用信息进行分析和推断,形成知识的过程。主要包括:收集数据,整理数据,提取信息,构建模型对信息进行分析、推断,获得结论。数据分析是大数据时代数学应用的主要方法,已经深入到现代社会生活和科学研究的各个方面。在数据分析核心素养的形成过程中,学生能够提升数据处理的能力,增强基于数据表达现实问题的意识,养成通过数据思考问题的习惯,积累依托数据探索事物本质、关联和规律的活动经验。拓展资料: 一、数学学科核心素养内涵及理解 近些年来我国在数学课程标准的制定中常常会提到数学核心素养等词汇,比如有的教授会说,数学素养就是人们通过数学知识的学习逐渐建立起来的对于周围事物的认识、理解的一种思维方式,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对于周围环境的情况处理能力和思考能力;还有教授认为数学素养是每个人都需要学会的一种基本的生活能力,其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很大的一部分,很多实际问题都需要数学知识做出判断;另外有教授的观点表明了数学素养其实是一种内在的学习能力,是人在先天的基础上再加上后期自身的努力学习所形成的某种状态。综合来讲,数学素养就是指学生在学习了一定的知识、掌握了充分的方法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能够加以熟练的运用,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学生能够以数学的角度来思考转化问题,然后通过数学方法分析解决问题,培养这种积极处理问题的习惯和品质。对于数学核心素养的具体理解,可以说是指在学习数学之后渐渐形成的一种综合性的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它是数学教学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种素养,具体来说指的并非某些知识或者技巧。更不是平常意义上的数学能力,而是一种反应了数学思想的、基于数学知识却高于知识的综合、持久和阶段的能力。我们可以将数学核心素养理解为和数学教学课程具有相关性,对于理解数学本质、更深一步的学习数学知识和进行数学评价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数学核心素养的基本特征 数学核心素养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结为综合性、阶段性和持久性三方面,下面具体说明一下这三方面。综合性指的是对于数学基础知识、学习态度和思考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其中基础学习能力和知识要求学生在学会了基本的运算方法、推理计算等基本能力之外还需要学习思考使用何种方法解决问题,这是一种综合性的能力,而数学的基础知识和能力是这一能力实现的基础,数学核心素养也能促进学生对于基础知识的更进一步的理解和学习。阶段性由于每个学生的学习能力不同,在数学核心素养的表现方面也会出现不同水平、阶段的差异,就好比同一个问题,不同年级的学生学会的方法不同,解决起来也会有难有易,有快有慢,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也会有所差异,因此会出现不同层次的人形成不同阶段的数学核心素养的理解的现象,这种情况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持久性持久性不仅在学生学习数学知识的过程中值得关注,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会引导学生使用学习到的思考方式思考解决问题,可以说数学的学习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学会的,需要长期的实践积累才能获得知识,而且还会长久的拥有并运用学习到的能力,成为学生的财富。   三、数学核心素养的教育价值 培养学生的数学核心素养能够帮助学生加深对于数学知识理解和记忆,因为数学知识能够将复杂问题化繁为简,通过逻辑理论知识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掌握知识的基本表现形式和思维方法,让学生自主的将知识联系在一起,加深记忆,更好的学习知识。数学核心素养还对于学生的应用能力的提高有着极大的益处。有助于学生培养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一定思维方式解决问题。比如说学生在掌握建模过程中能够把实际问题转化成数学问题,然后用数学语言描述出来并利用学习到的数学知识解决掉,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学生思考分析联想的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数学核心素养同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创造性的思维往往建立在批判性的思维之上,所以说对待事物需要理性思考,在对事物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帮助人们认识到事物的本质,运用分析思维推理提出方案,最后解决问题。参考链接:数学学科网—普高数学学科核心素养数学学科核心素养的内涵

数学核心素养包含数学抽象、逻辑推理、数学建模、数学运算、直观想象、数据分析等六个方面。数学学科核心素养的培养,要通过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来具体实施。第一,数学学科教学活动是数学学科素养培养的主要途径。数学核心素养的六个方面在小学、初中、高中、本专科、研究生教育等五个阶段的内涵、学科价值和教育价值、表现等方面的要求各不相同,要仔细推敲,准确把握,切实贯穿到学科教学活动中去。第二,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数学学科素养培养的重要途径。由于研究性学习属于综合课程,所以必然包含数学学科的相关知识内容,又由于其实践活动课程的特点,对数学建模、数学抽象、数学推理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第三,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是数学学科素养培养的很好途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是一项具有20多年历史的全国性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和科学探究项目的综合性科技竞赛,是面向在校中小学生开展的具有示范性和导向性的科技教育活动之一,是目前我国中小学各类科技活动优秀成果集中展示的一种形式。扩展资料:核心素养是学生在接受相应学段的教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适应个人终生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与关键能力。它是关于学生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等多方面要求的结合体。它指向过程,关注学生在其培养过程中的体悟,而非结果导向;同时,核心素养兼具稳定性与开放性、发展性,是一个伴随终生可持续发展、与时俱进的动态优化过程,是个体能够适应未来社会、促进终生学习、实现全面发展的基本保障。每个人在终生发展中都需要许多素养,以应对各种生活的需要,这些所有人都需要的共同素养可以分为核心素养,以及由核心素养延伸出来的其他素养,其中,最关键、最必要且居于核心地位的素养就称之为核心素养。核心素养代表了个体普遍应达到的共同必要素养,代表应该达成的最低共同要求,是每个个体都必须学会获得的不可或缺的素养。正因如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盟、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世界教育发达国家都十分强调核心素养的教育价值,把以核心素养为核心的未来课程作为进行课程改革的重要议题,通过核心素养的建构来优化教育改革的质量。第一,坚持科学性。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与教育规律,将科学的理念和方法贯穿研究工作全过程,重视理论支撑和实证依据,确保研究过程严谨规范。第二,注重时代性。充分反映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全面体现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确保研究成果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第三,强化民族性。着重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把核心素养研究植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历史土壤,系统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突出强调社会责任和国家认同,充分体现民族特点,确保立足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

文献法的基本特征

1. 有助于研究人员选定课题,使研究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文献研究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内容分析法通过对文献的定量分析,统计描述来实现对事实的科学认识。这两种方法有共同的对象,都不与文献中记载的人与事直接接触,因此,又称为非接触性研究方法。二者的区别是在分析的重点与分析的手段上有不同。优点:1省时、省钱、省力。2适用于比较研究和趋势研究。缺点资料的准确信和适用性不足,效度较低。

法的核心特征是

法律最主要特征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法律的三大基本特征是:1)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3)是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2、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3、法律的作用:1)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2)矫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3)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4)最终作用: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法基本特征,是指法和上层建筑的其它现象相比较而言所具有的主要特点。包括:(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指由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法律。国家认可指国家承认和赋予某种习惯、判例、法理具有法律效力。(2)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统治阶级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通过国家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和比较定型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柚象的、一般的人,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1)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2)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②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③法是反复适用的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三种情况:(1)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规范(3)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如纳税的义务,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如不得盗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义务正是由于法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层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法律最主要特征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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