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双桥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是2001-06-04在山东省东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东营软件园C座201室。东营双桥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500728634655X,企业法人侯玉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东营双桥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专利申请、专利顾问;技术开发、转让;知识产权申报、代理、转让及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东营双桥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1、单独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都可以减缓申请费85%。2、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可以减缓申请费70%。3、两个或多个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可以减缓申请费70%。4、研究所、大学院校等机构,可以减缓申请费70%。5、专利政府补贴,要看地方政府的政策,可以去当地科技创新局查一下相关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奖励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如果专利人申请专利成功之后三个月之后没有收到奖金那么就需要联系下官方了。一般来讲,我国专利技术的奖励和专利技术的含量有关系,由于发明专利含金量高,所以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而其他两项专利相对来说少一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这里讲的是不低于,也就是说是一个最低的标准,还可以高于这个标准。无论是发明专利奖励还是实用专利和外观专利的奖励,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给与不同的专利奖励;例如北上广深的专利奖励和资助项目将会比价多,而对于一些小城市由于政策不一样可能会偏少一点;专利获取资助是一回事,如果专利人的专利技术适应市场的发展前景,那么在实施专利许可转让的时候将会是另一大收获。
发明专利1000元的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于第一发明人1000元的奖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申请专利的主要步骤: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外观实际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某些东西的外观,形状做出改变,这种改变有实际用途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价值很大,所以人们对实用新型专利也很重视,实用新型也被人们称为“小发明”“小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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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东营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3月1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代理咨询等。法定代表人:刘云新成立时间:2010-03-11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7050220001795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8号A楼105、107室
当然需要啊 这是资格证呀,你没有证书就表明你没有做这个的资格呀。要执业满2年的专利代理师 我是专利代理人证执业满3年了,现在一直闲置着 全职 兼职都可以,有需要的吗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