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可以做到以下几点一、建立健全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更新机制。 有效改进这些状况,必须充分落实“竞争上岗”, 制定《考绩法》和坚持“因职求人”“凡进必考”的原则。 二、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使得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用法律规范公务员行为、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 三、不断加强配套立法构筑整体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四、尽快制定出台《编制法》,使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五、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考录规定》,使公务员考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 六、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使公务员回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 七、不断加强法律建设夯实反腐基础,进一步纯洁公务员队伍 八、深化改革,尽快完成由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使经济活动市场化,尽力削弱或消除权力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 九、完善监督体制。腐败是权力的异化,绝对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十、道德制约手段主要有:(1)通过利益分析,对政府官员有无腐败可能作出判断,促使政府官员养成廉洁习惯;(2)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作用对腐败行为形成强大压力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3)培养广大公务员的廉洁意识,自觉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道德意识。同时,由道德修养的加强进而建立广大公务员自觉自愿的政治责任感。 十一、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加强全体公务员法制教育学习,全面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公务员录用制度建立起始于1980年,正式建立于1989年,到2009年止经过了2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人才录用选拔体系。公务员考试制度是中国的公务员考试选聘制度(招录制度)的简称。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有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电话免费咨询,或者是点击下方进入官网找客服人员帮助大家解答。
公务员录用制度建立起始于1980年,正式建立于1989年,到2009年止经过了2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人才录用选拔体系。公务员考试制度是中国的公务员考试选聘制度(招录制度)的简称。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查范围具体如下: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2、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申论考试按照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不同要求;设置两类试卷:前者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后者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报考中联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文化部、对外友协、中国贸促会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语(韩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测试,考试大纲请在各部门网站查询。
2000年公务员录用考试进一步发展,在考察《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基础上,将写作改为《申论》。2002年再次改革,考察内容变化较大,取消《公共基础知识》考察,选择相关内容纳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之中,然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为A、B两类;考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类的考生,要考察《申论》,从而,根据职位的要求组织相应考试,大大提高了考生应试精度。(注:A类职位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B类职位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从事机关内部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 (1)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前提条件:①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②有相应的职位空缺。(2)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职务范围包括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1)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①发布招考公告;②报名和资格审查;③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④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⑦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2)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程序。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①报考公务员的人数不断在增多,其文化程度逐渐呈现高学历化。公务员考录中的公平机制作用,招考的条件越来越宽松,原来招考中存在的户籍限制、性别限制、院校限制和对社会人员等资格条件的限制越来越少,使更多人获得了参加考试的机会。同时随着高校逐年扩招,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使得学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人数逐渐攀升。②报考人数受待遇等多因素的影响。由于社会就业压力的影响,加上公务员工资和医疗、住房、交通补贴以及各种福利待遇得到不断提升,更重要的是公务员的稳定性和地位性,吸引了其它性质单位的人员报考。③考试录用制度得到了全方位的推进和改善。无论是考试录用的规模和范围,还是考试录用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扩大。在录用的过程中,不断的透明化、公开化和平等化,同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管理水平和测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考试日益科学化、规范化,使得更多的社会人员愿意参与竞争。 ①公务员招考成本太高2006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共有50多万人通过了资格审查。按每人80元网上报名费计算,共计4000多万元。如果算上参加各种各样辅导班的费用( 如按每人400元计算) ,还要增加2个亿。这些都增加了选拔优秀人才的成本。中国公务员考试还没有统一,每年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自行组织各地的公务员考试,考试时间不统一,考试成绩也不能互认。许多学生在各地不停奔波,参加当地的公务员考试,财力、精力等都耗费颇大, 增加了许多无谓的就业成本。②对稳定不利由于报考与录取的比例比较高,一般能达到四、五十比一,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公务员考试成为继高考、考研之后竞争最为激烈的考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基本上是“陪考”。在2006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招录中,职位只有1万多个,报考者有50万,这也就是说,要有近49万的考生会失望。这必然会对一部分考生的心理造成影响。在考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对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免考;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考试作弊且手法五花八门(试卷不密封,在试卷上做记号等,尤其是边远地区,很难监管);面试过程中,贿赂面试考官、“走关系”、“打招呼”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使得笔试成绩排前者有时反而落选;先“招人”进入机关工作后参加下一次的笔试,并且有领导的承诺:能通过笔试,保证能录取,如此种种,既降低了公务员招录的公平、公正和有序性,同时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③对选拔真正的人才不利由于公务员报考人数多,为了使分数能拉开一定的差距,在录用考试中就会不自觉地加大考题的难度,有的时候甚至会出偏题、怪题。在2006年中央和国家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中出现了一些类似“脑筋急转弯”的试题,一度受到了媒体和考生的质疑。虽然为了避免“一考而定”,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但是由于面试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选拔优秀人才的机制还有待完善。④社会资源配置严重失衡从根本上说,优秀人才的眼睛盯着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政府机关并不是一种好现象。优秀的人才应该更多地流向企业。政府机关占据了大量的优秀人才资源,会造成人力资源配置的失衡,不利于企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也不利于淡化“官本位”思想。优秀人才进入机关后,大多数也不是从事自己所学的专业,这就造成了优秀人才极大的浪费。 民主参与公民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公务员。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并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加以保障。例如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按照其能力与成就,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美国的《文官制度法》规定:“任何一级官位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开放”。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阻扰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人进行惩处,以保障公民这项权利的行使。平等竞争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不得由于性别、种族、出身、党派和家庭背景等因素而遭受歧视或享受特权。如美国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德国的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区别”。法国的法律也规定了实行“平等原则”,对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分性别、出身、信仰、哲学观点和政治面貌,都以实际水平和品行作为录用的标准。信息公开国家公务员的招考、考试、成绩和录用,都是公开的。报纸、电视台和电台要公开发表或广播,让全社会的公民都知晓,争取最广泛的人报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选择优秀人才。在招录公务员之前,美国不仅在报刊和电视广播中公开报道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事项,而且联邦政府在全国设立一百个“职业情报中心”。八百个免费的“热线”电话号码,供全国各地报考者使用,询问有关公务员报考、考试的事宜。日本规定,考试公告必须写明考试的职务、责任、待遇、报考资格、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试的科目,按政府各部门的特点和要求由法规统一规定。为了方便报考国家公务员,日本政府人事院在各地举行很多次“考试说明会”,仅初级考试的说明会平均每年就举行200多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公告迅速发到全国各地,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拖延或扣压考试公告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三万日元以下罚款”。由于真正实行国家公务员的考任公开原则,日本每年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数达到六百多万人。竞争择优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公开竞争考试”,全部报考者中的合格者都被录用;另一种是“公开竞争考试”,是在少数合格者当中再选择成绩最优秀者录用。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许多国家采用第二种竞争性考试,以求选择最优秀的人才。例如,日本1979年度的公务员考试报考者共有365697人,合格者26532人,录用者只有13454人,录用者只占报考者的6%。其中高级考试的录用者更少,如在 1981年的国家公务员高级考试中,报考者 40770人,合格者1361人,合格者只占报考者的3%。其中录用者658人,只占报考者的 6%。竞争择优还体现在被录用的公务员的文化水平上。1987年的日本,国立大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1%;中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5%;医疗工作者中,大学毕业者占100%;研究机关的人员中,大学毕业者占6%(包括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研究所的所长、医院的院长、学校的校长和事务次官中,大学毕业生占4%。考任为主西方发达各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选任制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类。委任制适用于长官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目的是能与长官密切合作。聘任制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他们有公开著作,公众了解他们的水平。考任制是适用范围较广的任用制度,被大多数国家采用。它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最广泛地罗致优秀人才担任领导和业务职位。通专标准如何通过考试来择优,发达国家的标准和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所谓“通才”标准是在考试选拔中注重应考人的一般教育程度、文学素养、掌握知识的多寡、以及综合、推理和判断的能力。据统计,英国历年来助理次官以上的文官中,毕业于牛津、剑桥两所名牌学校的人员比例为 60%左右,有时高达80%,至于象常务次官这样的最高级文官中比例还要大。所谓“专才”标准则注重应考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专业技艺,强调个人在某个领域中的一技之长,重视专家的地位和作用,并经常吸收专家学者参加领导工作。据统计,美国从罗斯福总统到肯尼迪总统这30多年中的800多名部长助理中,有一半人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均有精深的造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提高考试录用公务员科学化水平,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四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 (五)资格复审与面试; (六)体检与考察; (七)公示; (八)审批。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六条 省设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提请制定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相关制度; (三)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以下各级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 (五)承办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六)对在考试录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第八条 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用人单位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职位条件设置第九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每年至少一次。 考试录用公务员采取按职位招考,以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少数紧缺或者急需专业的职位,可以按专业集中进行招考。第十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满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亟须录用公务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专门报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其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职位职责要求,按照优化人员结构、实际工作需要和适量补充的原则,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拟录用公务员的职位名称、数额和报考条件等。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本级录用计划。 县(市、区)、设区的市录用计划逐级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录用计划,逐级上报汇总后,由其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录用计划数额应当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履行职责需要,科学、合理、合法审核用人单位的录用计划数额。第十二条 录用公务员计划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三条 录用公务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量、编制限额和拟录用人数; (二)招考职位的名称、类别、职责、计划数量,以及职位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十四条 招考职位条件的设置,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能、层级和职位职责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户籍、地域、学历等限制,禁止性别歧视。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目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依照专业目录设置招考职位专业条件。 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设定具体专业,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专业要求不得过细。 用人单位对招考范围、招考方式、报考职位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定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报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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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主要内容有:考试录用的适用范围。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要把好“进口关”。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考试录用的组织机构。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必须明确主管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专门机构,这是推行这一制度的组织保证。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的条件。报考公务员,有一定条件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同时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是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此外还规定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考试录用的程序。考试录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实施,其基本程序是:(1)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2)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3)进行公开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4)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5)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6)规定试用期。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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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就开始了,96年前后开始改制,那时候大多数政府工作人员可以选择转公务员或者转事业编制,然后开始了一些半公开的公务员招录,条件比较苛刻。到了2000年以后,03年以后公招才真正正规和火起来。以前的公务员和企业是差不多的,顶替父母,毕业分配,军人转业等等,这样进入公务员队伍,90年代初,公务员都不是很吃香的,很多人还是更喜欢进企业,只是后来国企的效益越来越差了,公务员才显得吃香起来。
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建立起始于1980年,正式建立于1989年,到2009年止经过了2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的稳定的人才录用选拔体系。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确保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退役军人应予以照顾。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人事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分级负责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第六条 省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编制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负责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 (六)审批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七)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委托,办理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有关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和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地市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省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拟订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 (四)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和省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 (一)拟订和申报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负责本行政辖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承办本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服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可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某些具体操作性工作。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三章 录用程序和录用计划第十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定员限额内,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五)对考试合格的进行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的进行考核; (七)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省各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编制。 地市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地市和县(区)国家行政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地市人事部门拟订,报省人事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国家行政机关和地市人事部门报省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正式核定的编制定员限额、缺员数和拟增员数; (二)拟录用职位、专业名称、人数及所需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招考公告由省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人事部门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省人事部门审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您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主要内容有:考试录用的适用范围。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要把好“进口关”。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考试录用的组织机构。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必须明确主管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专门机构,这是推行这一制度的组织保证。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的条件。报考公务员,有一定条件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同时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是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此外还规定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考试录用的程序。考试录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实施,其基本程序是:(1)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2)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3)进行公开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4)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5)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6)规定试用期。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