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变更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的概念,您可能就明白了!专利的申请人:是权利人,是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拥有者。申请人应当是民法中规定的“人”,即:自然人 或 法人均可。专利的发明人:是技术人员,他们是为专利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在技术上做出贡献的人。发明人一定是自然人。 换个通俗易懂的解释:如果将专利权人(或申请人)比作房子的产权人,则发明人就是合法居住在房子里面的人,而这可以没有任何关系。可能这个例子不是很恰当,呵呵。 在专利申请阶段、授权阶段,均可以修改申请人、发明人。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后,一般可以称“申请人”为“权利人”,或者“专利权人”。二者的变更时间没有具体限定,并且,二者的变更也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申请人的变更,相当于权利的转让,是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拥有者的变更。发明人变更,一般是在申请的时候写错了、或者少写、多写的情况,后续可以更改、增加或减少,但是任何一种变更,都需要原始申请阶段的所有发明人签字确认。 如果是姓名写错了,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同一个技术方案在同一天同时提交实用新型申请和发明申请,是中国专利法允许的。但是,当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具有授权前景的时候,是需要放弃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才能够授予发明专利权。因此,如果在发明专利审查期间,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发生的改变,则会影响到后续发明的授权。换句话说:原来实用新型专利 和 发明专利 都属于同一个人,那么,放弃一个新型获得发明专利权,这个人就能作决定。但是如果新型更换了权利人(申请人),当发明要被授权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例如新型的权利人换成了甲,发明的权利人是乙,当要给乙的专利授权的时候,要求甲方其他的专利权,这似乎……呵呵,所以,一般对于这种同一个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的情况,在发明专利的审查没结束之前,一般不会变更权利人,如果变更也都是同时变更。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当初提交申请的时候,您是采用电子申请终端提交的,则后续权利人变更、发明人变更等等业务也应当采用电子申请终端提交。相反,如果您当初提交申请是采用邮寄的方式(纸质文档),则后续事务也应当采用邮寄的方式,当然,您也可以先办理“纸件申请转换电子申请”业务的申请,当申请审批之后,就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了。我建议您,对于专利的这种著录项目变更的业务,最好委托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来办理,这样能够保证一次成功。这种业务的代理费都不高的。
1、专利权的转让,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2、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3、证明文件:专利权人 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4、《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证明文件(《专利转让合同》),通过邮局挂号信或EMS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著录项目变更费通过邮局汇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
不会,和专利费没有关系。
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但是有时间及修改范围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第二款: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申请文件所有修改,都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针对申请文件所有修改,都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但是有时间及修改范围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第二款: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申请文件所有修改,都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小康为您解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发明申请,申请人有两个主动修改时机,第一个时机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个时机是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种类型的专利申请,由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它们的主动修改时机只有一个: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在此说明,虽然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也可以在答复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此时申请人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因此,此时申请人的修改权限受到了很大限制,例如,不允许增加新的权利要求。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申请人想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话,一定要利用上面提到的主动修改时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只有这两个时间段,其他时间只能针对审查员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针对申请文件所有修改,都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根据R1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提出主动修改的机会有两个,一个是在你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时候,一个是在你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的3个月之内。如果你在申请的时候就提出实质审查,那么就不存这样单独的一个时间点了,这个时间点是在申请递交之后,你可以伴随着提出实质审查,主动修改你的申请文件。
专利发明人可以变更。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申请人的过失,可能会出现漏填或者错填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发明人可以进行更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即可。但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附具体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专利申请的程序如下:1、专利申请,申请专利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应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的费用。同时专利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2、专利局的受理,申请人提交了专利申请后,专利局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3、初步审查,专利局受理申请后,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内公布;4、实质审查,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的或者经过补证申请合格的,专利局将专利申请启动实质性的审查,实质性审查主要是评价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如果实质性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对申请的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如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应相应的修改申请文件,合格的授予专利权,不合格的驳回专利申请;5、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和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专利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