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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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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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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办事处成立

专利代理机构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5、品行良好。

1.专利代理机构初审1-1.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  法定依据(一)《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第76号令发布)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7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二、申请条件《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一)    组织形式:专利代理机构应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形式组建。 合伙制: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 有限责任制: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二)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人协议书):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四)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品行良好。《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三、申报材料《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一)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转换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应提交原代理机构的退伙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解聘书。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四、办理程序(一)    申请人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在线填写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上传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二)    省知识产权局对电子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电子初审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提交纸件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专利代理机构办事处的条件2021

专利代理机构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5、品行良好。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

代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提炼需要被保护的技术特征; 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专利代理人要做到: 第一,熟读申请人的技书交底书,并且要去了解所申请的技术领域的背景技术的相关资料,完全地理解技术方案的全部。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说得上撰写代为办理申请专利中的一切程序性事务;代为办理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的一切事物;为企业提供保护

专利代理人的作用有哪些?专利代理人是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取得一定资格的人。专利代理人的作用有哪些?专利代理人的作用专利代理人的作用有哪些?(一)专利申请可以自己申请,但是专利申请不仅是一种手续复杂

专利代理机构,指的是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而设立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法律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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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 索引序列
  • 专利代理机构办事处
  • 专利代理机构办事处成立
  • 专利代理机构办事处的条件2021
  •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
  •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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