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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审稿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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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审稿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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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是顺应我国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投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而成立的。 其发展历程反映出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开拓创新的前进步伐。 二十多年来,公司的发展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亲切关怀,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大力支持, 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企业、银行和社会有关各界充分信任,得到了兄弟单位的密切合作。 在此,我代表中咨公司表示衷心的感谢。  自1982年成立以来,中咨公司累计完成各级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咨询业务11000多项,涉及项目投资总额6万亿元, 完成了一系列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咨询评估任务,开展了许多宏观专题研究, 承担了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退耕还林、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京沪高速铁路、沪杭磁浮铁路、首钢搬迁、广东和广西千万吨级钢 铁基地、奥运场馆建设、国家博物馆、石油储备、煤炭液化、一批百万吨级乙烯项目和百万 千瓦级的超超临界电站项目、绕月球探测工程、新一代运载火箭等一大批世人瞩目、影响重大、意义 深远的重大项目的咨询服务,这些项目投资巨大、涉及面广、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工作难度大, 不仅要求公司要从工程技术层面进行咨询论证,优化建设方案,更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注重项目对经济安全、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优化布局、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影响,认真处理好调研和 论证工作,为保证国家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实事求是地提出科学的、可行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 中咨公司积极实施业务转型、品牌经营、人才强企和集团化发展战略。继续坚持以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 作为培育竞争优势的核心,积极发挥智囊作用,紧密围绕政府咨询服务需要,咨询评估、规划咨询、 政策咨询并举;同时,逐步确立社会业务的主体地位,大力开拓为社会各类投资主体服务的咨询业务, 在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管理咨询、信息化咨询、设计咨询、国际业务等领域做强做大。  我们将加强市场开发能力建设,规范业务开发行为,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改进业务管理和客户管理。 不断提高咨询产品的质量,完善质量责任制,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人才素质, 通过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强化作风建设,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服务意识和市场观念。积极扩大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实现优势互补。加强内部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公司品牌效应,提升自身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为公司全面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中咨公司的核心价值观是:服务国家、贡献社会、追求卓越; 企业精神是:团队、敬业、求实、创新;服务宗旨是:独立、公正、科学、可靠; 行为准则是:敢言、多谋、慎断;发展目标是:诚信为本、优质高效、国内有权威、国际有影响。 这是总结了二十年的发展历程,凝聚了全体职工的智慧和实践而确立的公司文化, 这种文化将引导公司向更高的目标前进。  面向未来,中咨公司将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开拓创新,加强管理,完善机制,以人为本,求真务实, 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快速发展,保持国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工程咨询机构的地位,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内外客户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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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拟订工程咨询法律和法规草案,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三)组织制订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取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促进会员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四)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评选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国内外有关工程咨询业务的研讨与培训活动。(五)加强《中国工程咨询网》建设,编辑出版《中国工程咨询》杂志等报刊和参考资料,组织传播和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方面的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六)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参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亚太地区工程技术咨询发展计划组织(TCDPAP)等国际组织,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并加强合作,组织会员参加重要国际活动和考察学习,履行作为国际行业组织成员协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七)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组织间有争议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八)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九)指导各地区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地区协会)开展属地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业务。(十)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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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2007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8月30日民政部核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文: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英文: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CNAEC)。第二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第三条 中国工程咨询业是运用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智力服务的行业,是国家制订规划、研究政策以及各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参谋及助手。第四条 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等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五)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中国工程咨询网”,编辑出版《中国工程咨询》杂志等报刊和资讯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七)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并参加其重要活动,参与研究编写并翻译出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的重要文献和书籍,履行作为国际行业组织成员协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开展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八)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参加相关调查,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及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九)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方面处理。(十)指导各地区工程咨询协会开展属地行业管理和自律业务,指导各地区和城市工程咨询协作网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构建紧密型工作关系和一体化组织网络。(十一)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一)凡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全国或本地区工程咨询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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