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会收取相关的费用,而且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多年的费用,只要在专利的使用期内,就可以无限次使用专利,也可以进行研究和发展。
专利申请成功后的每年都要缴纳专利年费,如果专利年费没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就可能导致专利失效,专利失效后还有一个可恢复期,恢复期内如果也没有申请恢复,专利就会彻底失效,一旦失效专利权也就没有了
专利权下来之后每年还要交年费。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专利权归下列人所有: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单位;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为个人;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依其合同约定决定;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以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5、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委托书中有约定的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年费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期间内,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在每年都应当缴纳的费用。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要求专利权人按时缴纳年费,一方面是因为国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相关的国家机构也为其提供了服务;另一方面,年费作为经济杠杆,促使专利权人放弃没有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供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的,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每年会收取相关的费用,而且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多年的费用,只要在专利的使用期内,就可以无限次使用专利,也可以进行研究和发展。
中国专利是每年都需要缴纳年费的,国外的话就不一定是每年都缴纳了,例如美国专利就是按5年、5年、5年这样来缴纳的。
专利维护费就是专利年费,是在专利授权后必需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专利局缴纳的一笔维持专利权有效性的费用。官方的规费标准如下:
在申请一个专利成功之后,每年要收取的费用是300块左右,四年到六年是1200块,七年到九年是2000块。
标准是非常严格的,有着相关的收费申请,会有固定的收费情况,会有相关的收费制度。
每年会收取相关的费用,而且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多年的费用,只要在专利的使用期内,就可以无限次使用专利,也可以进行研究和发展。
每年会收取相关的费用,而且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多年的费用,只要在专利的使用期内,就可以无限次使用专利,也可以进行研究和发展。
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年就能授权,保护期为10年,那么就要交10年年费,如果不办理费用减缓的话,前3年年费为600,4、5年增加三百,6、7、8增加3百元;9、10年再增加3百;如果办理费用减缓证明的个人前3年为90元,企业为180元。
一般情况下是1~3年需要900元,4~6年需要1200元,按照这个标准进行收费。
实用新型年费:1-3年 600元/年4-5年 900元/年6-8年 1200元/年9-10年 2000元/年
必须每年都得做专利费减备案的,只有当年费减备案了才可以享受费减政策,具体步骤如下:一、专利费减备案资料准备1、个人专利费减备案①身份证复印件(如无身份证的请提供护照等其它有效证件);②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固定工作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2、企业单位专利费减备案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果提交了印有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且需加盖公章);②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且须加盖公章)。3、事业单位专利费减备案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果提交的是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专利费减备案申请资格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三、专利费减备案后的减缴额度或比例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85%;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70%。
一、专利申请费减免需要在提出申请的之前或者递交申请的同时进行请求减缓。如在申请之后请求,只能请求减缓除了申请费之外尚未开始缴纳的费用。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
由于专利申请人的不同,费用减缓的比例存在差异。第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第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第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第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