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但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的录取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分析】录用通知书可以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来确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具有要约性质与具有要约邀请性质两种。如果发放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应对相应的风险:其一,在录用通知书中逐一列明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以保留一定的录用主动权。其二,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如果尚有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应当予以把握。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录用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撤回录用通知书一定要先于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或同时到达;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但是撤销通知书必须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到达,且不具备下列不可撤销的情形:(1)用人单位确定了拟录用人员作出答复的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该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2)拟录用人员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该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如向原单位辞职。其三,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回或撤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如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其四,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员工,仍应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将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员工的录用通知书也是有法律效应的,如果你不接受的话,那这个通知书就没有什么法律效应,如果你接受了的话,这个通知书就有法律效应了。
是有法律效应的,这个通知也就证明着自己已经可以进入到公司里面的,只要自己愿意,就已经可以初步确定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员工的录用通知书也是有法律效应的,如果你不接受的话,那这个通知书就没有什么法律效应,如果你接受了的话,这个通知书就有法律效应了。
有。找工作后没过试用期,没有转正是可以随时离职的,所以这时候的录用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这是本人的选择。
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就应该签正式的劳务合同,这样才有法律效应,而且这样做对你来说也是一种保障。
意向书不属于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约人要约和承诺人承诺;而合作意向书只是对合作内容上双方的协商,还没形成最后的要约承诺的。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并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按照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受约束的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总之,如果合作意向书规定了双方详细的权利义务,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只是单纯的意向,没有其他现实的约束,则法律效力无法体现。
是有法律效应的,这个通知也就证明着自己已经可以进入到公司里面的,只要自己愿意,就已经可以初步确定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员工的录用通知书也是有法律效应的,如果你不接受的话,那这个通知书就没有什么法律效应,如果你接受了的话,这个通知书就有法律效应了。
没有,只有合同才有法律效应,这个通知书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