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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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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利的条件

专利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1、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要具备新颖性,则可以申请。这里所指的新颖性,则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申请专利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申请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这一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优先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向国外申请优先权的,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与我国签订了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承认我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优先权;2、申请外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申请本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4、申请外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受理并给予的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申请是否能获批准,不影响申请优先权的基础条件;5、申请本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给予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 时,该第一次申请已经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已经授与专利权,或者属于按照规定提出分案申请,均不能作为申请本国优先权基础条件;6、无论是申请外国优先权还是申请本国优先权,均要要求后一申请与前一申请具有相同主题,如果后一申请超出了前次申请的主体,不享受优先权,而只能就其中共同部分申请优先权;7、合案申请,允许其中一项享有优先权,也允许其分别享有优先权日;8、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可以改变专利申请的种类,其优先权不受影响,只要后一次申请的主体与前次申请的主题相同;9、在我国的后一次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内提出,还必须满足后次申请人是前次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10、申请优先权必须在申请权利时同时提出声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前次申请专利的文件副本,超过期限,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法律分析:申请专利权的条件是:1、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2、专利指向对象应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

注册外观专利的条件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主要包括:1、实质条件。该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要具有区别性;2、形式条件。需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图片或者照片应清晰;需交纳申请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1、不属于现有设计;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日本专利注册条件

1、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 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 → 受理(日本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 公开(自申请日起18个月,日本专利局公开专利申请文件) → 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实质审查(日本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 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日本专利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2、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 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 → 受理(日本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 形式审查(日本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及形式审查) → 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日本专利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3、 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 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 → 受理(日本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 审查(日本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审查) → 授权与公告(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要求,日本专利局对该申请创造授予日本外观设计并公告授权)。如有其他疑问,可联系八月瓜知识产权

您好,我们是普鸥知识产权,很高兴为您解答日本商标的注册流程分为三个阶段一. 申请阶段需要准备的材料: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商标的指定类别以及商品/服务 清晰的商标图样(彩色商标需指定颜色,若商标为无设计的纯文字内容,那么不需要图片化,仅提交文字即可) 优先权文件(若有)(优先权文件可以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交)在申请阶段,是不需要申请人提交事务所委托书以及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提交申请后,日本特许厅会先给予申请号,并公开该申请。在形式审查有无文件缺失后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日本特许厅接受一标多类的申请,申请阶段官方费用为首类别12000日元,第二类别起每类别8600日元。二.审查阶段日本商标的初审阶段,主要是判断该商标的申请是否符合日本商标条例的要求,以及是否存在与已有商标重复或者雷同的情况。根据审查结果下发驳回通知或者核准注册的通知。接到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如果不予答复,日本特许厅会正式下发驳回决定的通知。申请人如果选择答复驳回通知,需要提交意见书或者补正书。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意见书或者补正书后,日本审查员继续审查或者直接给出驳回决定。如果再次收到驳回决定,申请人还可以继续提交复审请求。在没有收到驳回通知的情况下,从申请到收到核准注册通知,大约需要6到8个月时间。三.注册阶段日本特许厅下发核准注册通知后,申请人需要在收到核准通知之日起30天内缴纳注册费用。申请人进行缴费后即获得商标的注册,由日本特许厅发布公告。申请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10年的保护期官方费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缴纳5年保护期官方费用。注册阶段费用明细:10年保护期官方费用为28200日元/类别5年保护期官方费用为16400日元/类别通常缴纳注册费后一个月内会下发注册证并发行商标公报,发行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日本商标所需材料:商标图样或文字;商标注册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国籍及商标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申请日本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向日本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同时交纳相关费用。申请必须声明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正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者必须声明申请人有善意意图去使用该商标。申请日以文件提交日为准。日本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在先商标的检索,以审查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不符合注册性要求,会通知申请人进行陈述或修改;申请人未能说服审查人员或未作相应修改或申请人的答复超过期限的,审查人员会驳回该商标的申请。

1、商标查询及分析根据客户的委托进行商标查询工作,并结合客户商标的设计特点、使用情况、海外经营推广计划等因素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分析建议,帮助客户降低保护成本、提高保护效果。2、递交申请根据与客户讨论确定的保护方案,对所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客户制作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并以最迅速的方式按照当国的要求递交相关申请文件。3、形式审查日本经济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将对申请文件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将密切留意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客户反馈,如遇补正、修订等情况,将结合当国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对策建议。4、实质审查审查机关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申请,针对商标申请的合法性及可注册性进行实质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予以驳回。对此,将密切关注官方的审查进展,一旦遇到驳回等情况,将结合当国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应对方案议,并根据客户的委托组织材料、提出驳回复审申请。5、刊登公告对于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申请将刊登公告,任何人可以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将密切留意公告期间是否存在他人申请异议的情况,一旦收到异议通知,将及时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最优的应对方案,向客户进行书面报告,并根据客户的委托组织材料,进行异议答辩。6、下发注册证公告期满没有被他人提出异议的商标申请,或者经异议被裁定予以注册的商标申请将获得核准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将在收到商标注册证后,立即转交给客户。

注册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发起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出资发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四、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出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的关系证明;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六、审批程序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预批准决定,并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获得预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工商登记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三)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本条前述规定进行审批。

注册专利代理公司条件

法律分析:(一)专利代理机构是经营或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该具备四个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2、有3万元以上的必要资金和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等3、有独立的账号,机构内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3名以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且专职、兼职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5、品行良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⑵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5、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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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专利的条件
  • 注册外观专利的条件
  • 日本专利注册条件
  • 注册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
  • 注册专利代理公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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