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录用条件的设定可以从共性与个性两个方面来进行。所谓“共性”,即所有的员工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比如不负竞业限制义务等等,共性的录用条件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所谓“个性”,即每个岗位自身所需的特殊要求,比如学历要求、资质要求、技能要求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录用条件确认书 岗位名称:员工姓名: 试用期限: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岗位录用条件: 1、诚实守信、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是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员工存在任何或其他事实上的虚假陈述、提交虚假材料(此包含应聘入职时提供的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体检证明材料等,也包括工作中向上级提交的虚假材料),隐瞒自身与工作有关的事实的行为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2、所录员工身体健康是基本的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3、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与工作责任心是录用条件,试用期内请事假达到或超过2天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拒绝接受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4、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属于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出现2此轻微违纪行为,或1次一般违纪行为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5、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沟通协调能力是录用条件,若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或小组(部门或小组应满足5人以上),经民主、公开评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员工其他员工认为该员工团队协作、配合能力差,则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6、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与客户的沟通能力是录用条件,若试用期内客户投诉达到2次或书面投诉达到1次则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7、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是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出现工作过错或失职行为达到2次以上属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培训后培训考核客观考核题得分数低于80分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适用期内工作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中的标准)得分数低于80分的,为不胜任工作,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员工阅读确认: 日期:
因为面试非同小可且各个企业要求不同,所以具体粘贴方法,建议咨询招聘企业相关客服人员。劳动法并未对录用条件确认书进行明确规定,录用条件确认书的有效期仅限于劳动合同签订前,是作为员工和企业间的“临时协议”使用。若劳动合同签订后,一切以劳动法所承认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同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录用条件确认书的有效期也仅有这短短的一个月。以上就是我对”参加面试确认书身份证复印件怎么粘贴“问题的回答。谢谢采纳!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的。而你的劳务派遣合同来的,不过条款上到是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面试通过后的入职确认书和职位确认书,Offer等形式的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双方约定。当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通俗讲,入职确认书属于过渡性文件,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长期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签订时可以以入职确认书中相关内容作为基础,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法》要求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offer即法律上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经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告成立。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我也没有确认书。只有通知书啊。
通知书就是确认你被 学校录取 的。。。。。
劳动者试用不合格,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和标准,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和标准两种。无论属于那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就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至于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我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在广告上发布招聘信息时,除了注明对职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龄、职业技术、学历等)外,还应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 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核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如被证实劳动者有此类不正当行为,用人单位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
你这是要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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