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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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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一般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其一,被进口的产品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关;其二,被进口的产品有着合法的来源,即系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之人投放于出口国或地区的市场,因此,这类商品又被称为“真品”;其三,被平行进口的产品以低价与进口国或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知识产权产品展开竞争;其四,在进口国或地区存在反对平行进口的相关权利人。“平行进口”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人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由同一人享有知识产权,并由知识产权人自己(或者由被许可人)同时在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两个市场或其中的一个市场经销有关产品。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形态,所涉及的权利人包括知识产权人和被许可人。2.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分别由通过某种公司纽带形式相联系的不同企业(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或不同的子公司)根据合同享有。所涉及的权利人包括进口国或地区与出口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人。平行进口可以有多种表现形态,对此有着不同的描述方式。网页链接

平行进口车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这么多人钟情平行进口车?

法律分析:平行进口与权利用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依照国内用尽原则,平行进口将被视为侵权行为;反之,依照国际用尽原则,平行进口将成为一种正常的国际贸易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

如何理解平行进口?平行进口什么意思呢?讲到平行进口可能很多人不是很了解,而且平行进口的含义也是不易于理解的事情;平行进口对国与国之间的进出口有着重要作用,国与国之间的产品进出口问题不仅仅变现在关税方面,还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以防止一切有伤于知识产权人权利本身是一些事情。关联文章《独占许可》如何理解平行进口那么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平行进口?所谓的平行进口是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由于市场营销策略(如扩大市场份额和占有率)的需要,商标权或者是专利权人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国外被许可使用商标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的价格都比较低,这些产品平行进口后,通常都会对商标权人的国内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故为了保护正常的国内市场秩序,许多国家都采用不同的方法阻止商品的平行进口。平行进口而言的专利产品,一般对于市场产生冲击的,专利人可以通过海关备案方式,让专利产品得到相应的一些约束,因此这样有效阻止了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由于专利授权的具有一定的区域性,所以对于没有申请保护的专利技术来说,在其他国家进行使用和该专利也没有什么侵权之处,而且还可以申请该专利。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所有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标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平行进口。若母公司是商标商品制造商,子公司是商标权管理公司,他们之间有内在的关联关系,此时从母公司进口商品就不属于典型的商标平行进口。【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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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国外的一项专利产品进口到国内卖,这样的行为不侵权。因为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属于侵权的情况中包含“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的内容,所以,只要出手货物的人是专利权所有人或合法取得该专利产品的人,你的进口转卖行为就是合法的。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是15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是中国专利中的一种类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法律分析:外观产品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如下: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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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
  •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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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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