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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利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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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利奖励政策

需理工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获得省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项目、科研项目和2项省级重点项目、科研项目。以上项目需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项,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治。4、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和实现技术产业化,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5、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编写国家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6项并正式公布实施6、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提高创新能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保障专利事业发展经费,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第六条 设立贵州省专利奖,对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创造和运用激励机制,支持专利申请,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利产业化项目,促进专利运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专利运用、资助专利申请、专利奖励、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人才培养、专利保护和服务等相关工作。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专利人才的培养,促进专利人才向职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利工作者与国(境)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合作与交流,支持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专利人才。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发明专利列入业绩和学术成果评价条件。  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效益的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获得中国专利奖、贵州省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的奖励不少于5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不少于2000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励不少于1000元;  (二)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其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5%,从实施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3%,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1%,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设计人;  (三)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在取得转让、许可使用费后3个月内从转让、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费用纳税后提取不少于20%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设计人。  对专利运用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员,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和报酬。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业务;鼓励拥有专利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开展以专利运用为目的的投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专利产业化项目提供投融资担保。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应当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利运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专利产业化贷款项目给予贴息。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搭建研究开发和转化实施平台,建立专利转移机制,推进专利开发运用。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对纳入标准的专利给予扶持和奖励。第十五条 鼓励拥有关联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运用。

浙江省专利奖励政策

到你申请人地址当地科技局申请资助。杭州资助全国之最。

杭州市知识产权局2013/9/16发的通告《关于发放2011年省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公告》,你可以查一下内容详情 摘录其中关于申请要求的部分权利人所需提交材料及代理机构办理程序(一)权利人所需提交的材料1、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省、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2、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个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委托他人代领,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4、职务发明需开具单位收款收据。(二)代理机构办理程序1、核实材料;2、资助信息入数据库(不能入库的请拨咨询电话87086572);3、确定信息入库后发放资助资金。

浙江省专利奖励政策2020

肯定是可以申请的

上海的专利示范企业评上了没有钱但是企业申请专利之后,可以获得专利专项资助的,当然也会有一个上限我们企业是2001年就评上的

您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制定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一个企业或多个个人可减缓70%;一个个人可减缓85%;此外各地政府还有不同的奖励政策。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台州市发明专利奖励政策

发明专利1000元的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于第一发明人1000元的奖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申请专利的主要步骤: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外观实际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某些东西的外观,形状做出改变,这种改变有实际用途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价值很大,所以人们对实用新型专利也很重视,实用新型也被人们称为“小发明”“小专利”。

(一)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6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一并提出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三)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四)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每半年受理一次。

回答 您好,百度咨询律师为您服务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发明专利资助补贴: 1、公司名义申请发明专利:资助77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资助3300元/件; 2、个人名义申请发明专利,资助2600元/件。 3、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补贴: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补贴:资助4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三)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单位的,资助10000元/件,是个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且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按每件实际缴纳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内(含9年)年费总额的70%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国家根据专利的评定等级,对专利的发明人授予相应的奖项和奖金。例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于第一发明人1000元的奖励。 更多8条 

专利奖励政策2020

2020年3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对2020年立法工作作出安排。根据这一计划,全年立法项目共55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7部,部门规章48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审议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章,并继续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的审议工作。总局各司局和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一致。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确保高质高效推进,按期送审。法律、行政法规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督司质量发展局3商事登记条例登记注册局4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人事司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监管司认可检测司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监局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注册局9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反垄断局10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价监竞争局11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监竞争局1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监司1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量发展局1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量发展局15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质量发展局16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司17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食品生产司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18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司19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司20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食品司2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局22计量校准管理办法计量司2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技术司24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标准技术司25企业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创新司26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认可检测司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27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监局28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29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30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药监局3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32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监局33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药监局3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35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36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局37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知识产权局38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知识产权局

您好,单位是事业单位还是公司?我们就在南山。2020年起,深圳的资助发生很大变化,专利,只有发明专利授权才有资助。资助区里也是。另外,首次申请拿到发明证书资助19年资助比较厉害,不明白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专利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促进本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与本地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专利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保障机制。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税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促进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实施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指导、推动本行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专利促进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其规模与本地经济、科技发展相适应。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和奖励专利授权;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专利战略;  (四)健全完善专利服务体系,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五)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与维权援助;  (六)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七)进行专利工作奖励;  (八)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时,应当加大对申请国外(境外)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奖励力度。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实施人给予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家、省专利奖的本地获奖者给予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人才队伍建设列入人才工作计划,培养、引进高层次专利管理、服务和贸易人才。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鼓励、支持中小学校普及发明创造相关知识,增强中小学生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等形式,培养实务型专利人才。第十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利申请、授权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产业发展战略,制定和实施重大专利推广应用计划,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第十二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专利优势企业培育、认定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国家规定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国家规定摊销。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专利权人合作,进行专利技术应用试验与开发。  鼓励专利权转让、许可、入股、质押。专利权转让、许可、入股所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六条 鼓励、扶持专利服务业发展。在本市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和开办经费、办公设施等支持。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在计算增值税计税额时依法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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