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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代理专利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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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代理专利处罚

宁夏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行为,组织宁夏12家专利代理机构和30多家专利代理人进行自查自纠,签署执业承诺,约谈6家专利代理机构,不断净化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和市场环境,为宁夏优质发展增添活力。

理当处死!

侵犯专利权的处罚办法:应当由负责专利执法的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并可以对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侵权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五万元的,可以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很多专利代理机构其实都不怎么正规,也没有这个资质,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目的就是为了整治这种乱象。

广告专利违规处罚标准

初次违反新广告法的处罚:1、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发布虚假广告,欺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代理条例处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给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具体实施本规则。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惩戒: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第九条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代理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记录在案。有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惩戒。第十条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二)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专利代理机构处罚

现在很多专利代理机构其实都不怎么正规,也没有这个资质,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目的就是为了整治这种乱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给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具体实施本规则。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惩戒: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二)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人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可以同时给予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则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重的。第九条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代理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记录在案。有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惩戒。第十条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二)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这有着非常大的现实意义,这对专利将会起到一个非常好的保护,像这样的现象就一定要受到严格的打击。

专利黑代理机构处罚决定

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专利代理人是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取得一定资格的人。但是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呢?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给予惩戒。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1)警告;(2)通报批评;(3)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4)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具体而言,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上述规定的惩戒:(1)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2)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3)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4)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5)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6)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7)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8)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9)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专利代理人违法会受到的处罚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这个怎么说呢,其实在于市里面。国家局那边一般不会查这些,而且很多黑代理都是以客户名义直接申报的,所以国家局那边不会太查。我之前参加过市里面一个会,市局对黑代理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的,他们一方面黑代理可能会拉低市场价格,他们担心价格低会拉低整个代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呢,黑代理又能提高专利的申请量,一棒子打死可能量会少。所以我觉得,存在即合理。不过还是尽快向正规军靠拢,就不用想这个问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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