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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毕业论文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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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毕业论文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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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题目:浅析企业会计电算化的现状与完善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兴起,会计电算化在具体应用中存在着认识不足、人才短缺、信息安全风险、没有统一规范的数据接口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针对会计电算化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了加强认识、注重复合型人才培养、健全保密措施、规范各软件数据接口技术等完善对策。  关键词:企业会计电算化;现状;对策  一、我国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发展  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起步较晚,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经历了尝试阶段、自发发展阶段、有组织有计划地稳步发展阶段和具有人工智能的管理型会计软件发展阶段。财政部从1988年开始,规划我国会计电算化的中长期目标、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指导基层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等,从而推动了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健康发展。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发展的势头较好,目前国内90%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都是我国自行设计生产的,可以说会计软件已成为我国软件行业的一面旗帜。我国会计电算化高等教育创建于1984年,明确提出会计电算化专业要培养一批既熟悉会计又懂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会计电算化理论上的发展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涌现了大批会计电算化的优秀教师和实际工作者。  二、会计电算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电算化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信息系统是财务、业务和人事等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一个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实施过程,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业务流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改造的过程。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与外部环境的影响和财会工作自身的特点,现阶段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现针对上述分析如下:  (一)对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目前,许多企业还未充分认识到会计电算化的意义及重要性。首先,许多企业领导者对会计电算化存在片面认识,认为会计电算化只是会计核算工具的改变,看不到其对会计职能、企业管理方法和管理流程的深刻影响,有的领导甚至认为会计电算化只是用计算机代替账册,仅把会计电算化当作树立企业形象的一种手段。其次,在会计电算化的具体应用中,多数单位缺乏对手工系统进行充分分析的意识,没有针对本企业自身的管理要求和运行模式,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设置和调整。在不少财务人员看来,电算化仅仅是代替了手工核算,提高了核算效率,根本未认识到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对企业的重要性。  (二)缺乏复合型的会计电算化人才  缺乏会计电算化方面的专业人才成为企业快速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障碍,作为一个综合性的财会专业人才,需要具备计算机、会计、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实现从满足手工会计的需要到适应会计电算化普及的过渡。目前,许多单位的电算化人员是由过去的手工会计、出纳等经过短期培训而来,他们在使用微机处理业务的过程中大多数是除了开机使用财务软件之外,对微机的软硬件知识了解不多,不能灵活运用软件处理的会计数据进行财务信息的加工处理。当计算机运行出现问题时,计算机维护人员又大多是计算机专业出身,对财务知识又不甚了解,所以不能够把计算机知识和会计等财务知识融合在一起;反而会增加财会核算的工作量。  (三)会计电算化下的财务信息存在安全问题  财务数据是企业的秘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财务信息面临安全风险。目前,我国的财务软件生产还处于模仿和加工阶段,没有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多数财务软件的开发都是把重点放在理财和提供多功能管理和决策上,很少放在数据的安全保密上。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在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网络财务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安全问题。网络下的会计信息系统很有可能遭受黑客或病毒的侵扰,很多企业没有针对网络环境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安全防范措施,一旦发生问题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会计电算化应用的完善对策  会计电算化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的标志,在我国,会计电算化尚未得到广泛的推广与应用。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了促使会计电算化处理的信息更系统化、智能化,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针对以上会计电算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在此提出以下完善的对策:  (一)强化会计电算化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应强化企业领导支持会计电算化的自觉认识。企业领导要充分认识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性,大力支持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和运作。具体可采取的措施有:在本企业内部要设有专门负责会计电算化实施的主管领导,并对实施效果负责;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本地区的整体发展状况,制订本企业会计电算化实施的工作规划等;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引进如金蝶KIS、ERP、Oracle等软件协助财务、业务流程的处理。其次,企业财务人员在具体实施会计电算化的过程中,在确定系统目标与规模的基础上,要加强对手工系统的研究与分析,应编制实施计划和方案,对各个处理环节的权限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划,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实施会计电算化的最大效益。  (二)重视复合型的会计电算化人才培养  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求,企业要重视复合型的电算化会计人才的培养,造就一大批既精通计算机信息技术,又熟悉财务知识,能够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财务信息的加工和分析,满足各方对财务信息需求的复合型人才。要能培养出这样的人才,首先,要对高等院校会计电算化专业和与财务相关的计算机专业的教学结构进行调整,对该类专业学生的培养要在计算机与财务两个方面并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其次,在会计电算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对财会人员计算机的技能培训,注重对计算机维护人员的财务知识培训,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一线应用与系统维护及能够进行二次开发应用的会计电算化人才。这样既有利于社会、企业的现代化的发展,又有利于复合人才的就业发展。  (三)加强会计电算化环境下财务信息的安全防范  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环境下财务信息的安全防范,首先,要加强数据处理的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从软件开发和维护控制、硬件管理和维护控制、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控制、系统操作的管理和控制、文档资料的管理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消除等各个方面建立一整套制度,并保证措施能落到实处。其次,在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计算机安全法律,全社会加强对计算机安全宏观控制的同时,企业应安装正版查杀毒软件,采用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存储技术和身份识别技术等安全措施来保证财务信息的安全;再次,应加强对计算机机房设施的管理,制定防火、防水、防盗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的管理办法。  四、会计电算化的应用与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技术使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使企业走出封闭的局域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的对外实时开放。会计电算化在网络环境下也发生了变化,在实现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的同时,会计电算化系统正在向网络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在企业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日益一体化的今天,要实现对整个企业资源的规划(ERP),也就是要求实现财务业务信息一体化。  总而言之,随着企业之间更为激烈的竞争,谁能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并做出及时正确的反应,谁就能在竞争中拥有核心竞争力,所以信息流成为了企业的生命线。这就要求企业注重运用科学的理论和先进的信息技术方法来完善会计电算化的应用。  参考文献:  [1]白红莲。会计电算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4)。  [2]朱晓峰。网络会计电算化的信息安全风险及防范[J]。  [3]陈小青。我国会计电算化的现状及发展[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09)。(学术堂提供更多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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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这里不作介绍。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的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毕业论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宏观论文和微观论文。凡届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称为宏观论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是微观论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毕业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1.专题型论文。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如本书第十二章例文中的《浅析领导者突出工作重点的方法与艺术》一文,从正面论述了突出重点的工作方法的意义、方法和原则,它表明了作者对突出工作重点方法的肯定和理解。2.论辩型论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吗?》一文,是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分析,以论辩的形式阐发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观点。另外,针对几种不同意见或社会普遍流行的错误看法,以正面理由加以辩驳的论文,也属于论辩型论文。3.综述型论文。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4.综合型论文。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如《关于中国民族关系史上的几个问题》一文既介绍了研究民族关系史的现状,又提出了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篇综合型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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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题目:浅析企业会计电算化的现状与完善对策  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兴起,会计电算化在具体应用中存在着认识不足、人才短缺、信息安全风险、没有统一规范的数据接口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针对会计电算化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了加强认识、注重复合型人才培养、健全保密措施、规范各软件数据接口技术等完善对策。  关键词:企业会计电算化;现状;对策  一、我国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发展  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起步较晚,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经历了尝试阶段、自发发展阶段、有组织有计划地稳步发展阶段和具有人工智能的管理型会计软件发展阶段。财政部从1988年开始,规划我国会计电算化的中长期目标、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指导基层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等,从而推动了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健康发展。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发展的势头较好,目前国内90%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都是我国自行设计生产的,可以说会计软件已成为我国软件行业的一面旗帜。我国会计电算化高等教育创建于1984年,明确提出会计电算化专业要培养一批既熟悉会计又懂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会计电算化理论上的发展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涌现了大批会计电算化的优秀教师和实际工作者。  二、会计电算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电算化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信息系统是财务、业务和人事等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一个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实施过程,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业务流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改造的过程。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与外部环境的影响和财会工作自身的特点,现阶段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现针对上述分析如下:  (一)对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目前,许多企业还未充分认识到会计电算化的意义及重要性。首先,许多企业领导者对会计电算化存在片面认识,认为会计电算化只是会计核算工具的改变,看不到其对会计职能、企业管理方法和管理流程的深刻影响,有的领导甚至认为会计电算化只是用计算机代替账册,仅把会计电算化当作树立企业形象的一种手段。其次,在会计电算化的具体应用中,多数单位缺乏对手工系统进行充分分析的意识,没有针对本企业自身的管理要求和运行模式,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设置和调整。在不少财务人员看来,电算化仅仅是代替了手工核算,提高了核算效率,根本未认识到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对企业的重要性。  (二)缺乏复合型的会计电算化人才  缺乏会计电算化方面的专业人才成为企业快速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障碍,作为一个综合性的财会专业人才,需要具备计算机、会计、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实现从满足手工会计的需要到适应会计电算化普及的过渡。目前,许多单位的电算化人员是由过去的手工会计、出纳等经过短期培训而来,他们在使用微机处理业务的过程中大多数是除了开机使用财务软件之外,对微机的软硬件知识了解不多,不能灵活运用软件处理的会计数据进行财务信息的加工处理。当计算机运行出现问题时,计算机维护人员又大多是计算机专业出身,对财务知识又不甚了解,所以不能够把计算机知识和会计等财务知识融合在一起;反而会增加财会核算的工作量。  (三)会计电算化下的财务信息存在安全问题  财务数据是企业的秘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财务信息面临安全风险。目前,我国的财务软件生产还处于模仿和加工阶段,没有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多数财务软件的开发都是把重点放在理财和提供多功能管理和决策上,很少放在数据的安全保密上。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在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网络财务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安全问题。网络下的会计信息系统很有可能遭受黑客或病毒的侵扰,很多企业没有针对网络环境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安全防范措施,一旦发生问题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会计电算化应用的完善对策  会计电算化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的标志,在我国,会计电算化尚未得到广泛的推广与应用。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了促使会计电算化处理的信息更系统化、智能化,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针对以上会计电算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在此提出以下完善的对策:  (一)强化会计电算化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应强化企业领导支持会计电算化的自觉认识。企业领导要充分认识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性,大力支持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和运作。具体可采取的措施有:在本企业内部要设有专门负责会计电算化实施的主管领导,并对实施效果负责;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本地区的整体发展状况,制订本企业会计电算化实施的工作规划等;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引进如金蝶KIS、ERP、Oracle等软件协助财务、业务流程的处理。其次,企业财务人员在具体实施会计电算化的过程中,在确定系统目标与规模的基础上,要加强对手工系统的研究与分析,应编制实施计划和方案,对各个处理环节的权限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划,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实施会计电算化的最大效益。  (二)重视复合型的会计电算化人才培养  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求,企业要重视复合型的电算化会计人才的培养,造就一大批既精通计算机信息技术,又熟悉财务知识,能够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财务信息的加工和分析,满足各方对财务信息需求的复合型人才。要能培养出这样的人才,首先,要对高等院校会计电算化专业和与财务相关的计算机专业的教学结构进行调整,对该类专业学生的培养要在计算机与财务两个方面并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其次,在会计电算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对财会人员计算机的技能培训,注重对计算机维护人员的财务知识培训,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一线应用与系统维护及能够进行二次开发应用的会计电算化人才。这样既有利于社会、企业的现代化的发展,又有利于复合人才的就业发展。  (三)加强会计电算化环境下财务信息的安全防范  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环境下财务信息的安全防范,首先,要加强数据处理的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从软件开发和维护控制、硬件管理和维护控制、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控制、系统操作的管理和控制、文档资料的管理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消除等各个方面建立一整套制度,并保证措施能落到实处。其次,在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计算机安全法律,全社会加强对计算机安全宏观控制的同时,企业应安装正版查杀毒软件,采用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存储技术和身份识别技术等安全措施来保证财务信息的安全;再次,应加强对计算机机房设施的管理,制定防火、防水、防盗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的管理办法。  四、会计电算化的应用与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技术使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使企业走出封闭的局域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的对外实时开放。会计电算化在网络环境下也发生了变化,在实现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的同时,会计电算化系统正在向网络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在企业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日益一体化的今天,要实现对整个企业资源的规划(ERP),也就是要求实现财务业务信息一体化。  总而言之,随着企业之间更为激烈的竞争,谁能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并做出及时正确的反应,谁就能在竞争中拥有核心竞争力,所以信息流成为了企业的生命线。这就要求企业注重运用科学的理论和先进的信息技术方法来完善会计电算化的应用。  参考文献:  [1]白红莲。会计电算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4)。  [2]朱晓峰。网络会计电算化的信息安全风险及防范[J]。  [3]陈小青。我国会计电算化的现状及发展[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09)。(学术堂提供更多毕业论文范文)

中专会计专业的毕业论文是我强项,四钻信誉有消保和评价体系,支付宝拍保证资金安全,如需要可加我帮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摘要: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有着自身的优点,但是同时也有着自身的弊病。中小企业灵活、创新能力强,而且工作效率高,同时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通常来讲规模小行业面广但是业务单一,同时由于资金、业务面方面的原因使得它的组织制度、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本文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规范化问题给予了探讨,目前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主要是基础工作做得不好、核算主题不清、建账不规范、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主要从国家制度、会计制度建立(主要是集中在建立合理的内部会计制度方面)和外部监督力度这三个方面来谈。本文对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的探讨能够对广大中小企业中存在的会计问题有一定帮助,这也正是本文的初衷。 关键字:中小企业 会计 核算 规范 一、中小企业的特点 (一)灵活,有创新能力,工作效率高 中小企业机制灵活,反应快。“机制“的本意是物理学上的概念,后来被生物学和医学借用过来,类比成生物体内各个生理组织结构之间的化学或物理学关系及其生命机能。医学上对机制的研究,历来被认为是对生命本质的研究,是弄清生命障碍和疾病的重要一环。机制引中到经济学和管理学上,其具有以下特点:(1)原始动力性。“机制”是企业生命的机能,是企业生命最本质、最核心的动力源,企业机制决定企业的生命状态及其活力。(2)组织的互动性。机制是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是企业生命运动有机联系和互相作用的生物链。(3)功能导向性。企业机制具有对企业功能的导向作用,继之决定功能的性质与状态。(4)企业机制在企业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也显而易见:a、企业机制决定企业内部人、财、物、事的合理配置;b、企业机制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成长性;c、企业机制决定企自身品质和市场价位。 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使得它的运做是相当灵活的,与大型企业相比它有着以下灵活的特点: (1)创业过程中难度较小,起步快 (2)运行过程中机制灵活,资金运行也快 (3)人员的更替比大型企业要快 (4)破产兼并中存在难度较小 中小民营企业由于机制灵活、适应性强,且几乎在每个行业中,都存在着被大企业忽略或没有提供有效服务的市场空白,中小民营企业凭自己灵活快速的优势,一举进入,努力获胜,这是中小民营企业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在科技信息时代,企业产品竞争力不再靠统一质量标准,而在于质量保证基础上的不同特色。因此,科技创新基础上的个性化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规模小,行业涉及面广,业务单一 中小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由于市场需求小,生产能力有限,难以承担高额的负债成本,为了避免过度负债经营,主要依靠内部融资来满足其发展需要。如美国,中小企业创业资金 60%来自个人积累,9%来自亲戚朋友,法国、意大利等国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比重都在 50%左右。在国内中小民营企业内部融资比重更高,据相关调查研究,国内私营企业创业资金来源中,1%来自个人劳动所得,6%来自家人或亲戚,而从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只有 5%。随着企业的发展,当内部融资不能满足需要时,企业会选择外部融资。然而,在中小民营企业进行外部融资时,却遇到极大的困难。主要困难来自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和难以获得间接融资。 在这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小。但是虽然资金不足,中小企业涉及的面却非常广,原因主要是:第一,作为企业领导者,总是希望能做大做强,所以他们无止境地向外不段投资,希望能通过广泛的投资得到更高的回报,当然,一般失败者为多数。 第二,作为中小企业,在经营妥善的情况下,或多或少的能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所以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样希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并通过各种方式支持他们的发展。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受到时间、地域、价格波动等条件的影响,中小企业也必须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为自己找到一条生路。 但是涉及的面广却无法掩盖中小企业业务的单一性,正是因为以上两个原因导致了中小企业无法有自己全面的总体的运行模式,所以中小企业的业务范围广阔,但具体到业务上却显得非常单一。 (三)组织结构简单,组织制度缺失,人员十分有限 许多中小企业是由个体户在用自己积攒数年资金的情况下创立的,所以他们对于制度结构、组织制度了解不多,同时他们往往也会忽略这方面的制度建立。 缺乏人才,是影响中小民营企业成长的重要问题之一。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对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种种误解和偏见,所以人才一般不愿意到“小企业就业:就算是在中小民营企业工作,一般也不安心,没打算长久干。实际上,中小民营企业的人才流动相当普遍而频繁,对企业成长影响很大。人才不愿意到民营企业工作、民营企业留不住人才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倒闭率高,工作不稳定;企业家族领导,外人很难凭本事升迁;中小民营企业福利差;不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生活枯燥等。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缺乏凝聚力,团队精神不强。 (四)管理水平不高 与国际著名企业相比,中国中小企业历史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的实践时间更短,经营管理经验不足不奇怪。金焕民(麦肯锡企业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认为,20多年来,中国中小企业只是完成了市场化,并没有完全实现专业化。客观上说,许多中国中小企业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管理大师德鲁克说,企业的宗旨是创造顾客,而企业的职能则是营销和创新。单就创新而言,大多数中国中小企业既不具备这方面的意识,更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中国很多中小企业正在用成功的经验走向失败。从实际情况看,过去20多年,中国中小企业只是在做销售,而非做营销。只要对提升销售量有用,什么“招”都使。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中小企业销售规模做到最大的时候,往往是各种矛盾最终爆发的时候。销售是市场的产物,中小企业首先关注的应该是市场而非销量。中国中小企业重视资本积累而忽视市场积累,资本就只能建立在沙滩上。没有市场的资本只能逐步贬值,并充满风险。按照外国一些企业管理专家的看法,中国中小企业存在着企业文化、管理技能、团队、战略和薪酬体系等5个方面的危机,“而这5个方面恰恰是中小企业从创业阶段向更高阶段转型,由热情型、干劲型和经验型,向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转型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五)逃避纳税,逃废债务的愿望比大型企业要强烈 税收资金等优惠政策倒向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一般都由国家或实力雄厚的集团做后盾,享受多种优惠的扶持政策。近年出台的政策多按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设计操作,对大企业优待多,对中小民营企业考虑少;对公有制企业优待多,对非公有制企业考虑少,政策不公平。税务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无法抵扣;即使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账册凭证健全的大量 中小私营企业,达不到规定的生产性企业100万元产值,流通性企业180万元销售额,也不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导致实际税负增加。而且,国有企业可先缴后退,非国有企业无此待遇;个体企业存在双重纳税等。在土地政策上,国有企业可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值税减免政策,而非国有企业改组时不可能享受到类似优惠条件;特别是在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上,大企业可列入国家计划及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中小民营企业无此厚遇。国企脱困3年中,国家剥离了上万亿元的国企债务,每年减少了上千亿元的利息负担,仅2000年又有1400多亿元的资金入了股市,其中95%以上都进了国营企业。 在面临自身资金不足,同时税收资金等优惠政策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为了能取得更大利润,不得不铤而走险,所以会出现逃避纳税等情况。 二、中小企业会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 小企业的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中小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远不如大企业那么明显,尤其中小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投资者就是经营者,企业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经常发生相互占用的情况,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困难。曾经有一小企业老总,随着经营规模扩大,非常希望企业的财会制度健全、规范,但是对聘请的财会大专毕业生不放心,老总自己兼任出纳,随意从公司账上支出现金,甚至从自己个人的存款账上直接发放工资,进货取现金,很多购买的存货及费用开支无正规发票,账务处理难度很大。 (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规范。 在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上,有的独资小企业干脆不设置会计机构,有的企业即使设置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太明确。在会计人员任用上,小企业最常见的做法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高手”做兼职会计,这些人员有在税务部门工作的,有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等,一般定期来做账。有的企业管理者也愿意聘请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但是中小企业由于其发展前景及社会上得到人们认同程度较底以及较差的工作保障,使得其对优秀会计人员的吸引力远不如大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规范考核的问题也很多,会计无证上岗现象严重,会计主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现象不胜枚举。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养工作几乎没有进行。 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不依法定规范建账,有些企业根本不设账, 即使设账也是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据有关问卷调查资料反映,我国小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率高达75%,这表明我国小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在会计核算方面,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按规定摊提, 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账的方式记账等等,有些会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 专业知识较低, 使得许多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与复杂的会计技术无法实施, 或在实施时大打折扣。 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证会计行为的合理合规。内部会计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但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驱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使会计监督职能几乎无法进行。 (三)、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付出成本大,或者难以获得 小企业的原始凭证不规范,甚至业务发生而不能取得原始凭证。因为取得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企业在购买商品物资时要不要发票存在着不同的价格,若要发票,供应商会加价,商品物资价格较高;不要发票商品物资价格较低,两者的差价是税款,小企业往往希望以较低的价格成交,因此无法取得记账所需的合法凭证。还有的企业发生费用后无法取得合法的发票, 只能取得不合规的收据。因此造成企业记账失去真实的原始依据,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不规范。 (四)制度缺失 中小企业制度缺乏,内部牵制、稽核、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成本核算、财务收支审批等基本制度,总的来说残缺不全;或者虽有其中几项制度,实际工作中从未认真执行过。部分中小企业管理着也认识到这些问题,但是依靠现有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往往无法建立健全,这些给企业带了很多负面影响,这种状况既损害里企业的自身的根本利益,如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浪费严重、经营管理混乱等,也导致外部监督困难重重。 (五)会计人员流动性大 由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其企业会计通常是非常不规范的,可能就是自己的亲戚或者朋友,也可能是正规的有水平的会计师。但总体来说,会计的更换频率比较快,这其中可能是企业的原因也可能是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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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模具设计技术的不断进步、新材料的广泛应用及加工工艺的不断革新,使用与维护条件的差异等等都不同程度的影响模具的质量。“模具质量”的涉及面很广泛,相当复杂,提高模具质量的方法有多种,途径也很多。制件的设计要合理尽可能选用最好的结构方案,制件的设计者要考虑到制件的技术要求及其结构必须符合模具制造的工艺性和可行性。模具的设计是提高模具质量的最重要的一步①、选取的模具材料,除了能满足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之外,我们还需考虑到材料的成本及其在设定周期内的强度,当然还要根据模具的类型、使用工作方式、加工速度、主要失效形式等因素来选材。②、模具结构设计时,尽量结构紧凑、操作方便,还要保证模具零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模具结构允许时,模具零件各表面的转角应尽可能设计成圆角过渡,以避免应力集中;③、在设计中必须减少在维修某一零部件时需拆装的范围,特别是易损件更换时,尽可能减少其拆装范围。模具的制造过程也是确保模具质量的重要一环模具制造过程中的加工方法和加工精度是会影响到模具的使用寿命。各零部件的精度直接影响到模具整体装配情况,除掉设备自身精度的影响外,则需通过改善零件的加工方法,提高钳工在模具磨配过程中的技术水平,来提高模具零件的加工精度;对模具主要成形零部件进行表面强化提高模具零件表面耐磨性,从而更好地提高模具质量。对于表面强化,要根据不同用途的模具,选用不同的强化方法。模具的正确使用与维护是提高模具质量的一大因素模具的安装调试方式应恰当,在有热流道的情况下,电源接线要正确,冷却水路要满足设计要求,模具在生产中注塑机、压铸机、压力机的参数需与设计要求相符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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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会计论文2500字

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或所得税会计下面找个小题,如税前扣除标准的税务会计处理等

对税务会计的认识  财务会计有两方面的延伸:一是以企业财务报告为基础的、以满足证券监管等部门需要为目的的延伸;一是与税收法律关系方面相适应的延伸——税务会计。笔者认为,税务会计在一些方面已经具备了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类似的学科特征,与财务会计的其他延伸明显不同。在此,本文就税务会计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评述。  一、税收制度是国家参与财富分配的产物。人们在提到税收法律关系时,常常强调其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如果用动态的眼光来看,这三种基本特性都是存在一定相关范围的。首先,如果经济生活的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即使在政局稳定的情况下,固定性也是有限的。其次,无偿性也是较片面的。严格来说,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应是“直接无偿”而并非“绝对无偿”。政府在向纳税人征税的阿时,承诺了向纳税人提供安全的保护、博弈的规则等。最后,如果政府的政令不能通畅或无力控制局面,它将失去纳税人的信任,其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关系的强制性也同样会大打折扣。  由此不难看出,政府实质上象投资者、债权人一样,也是对企业的净资产和创造的现金流量拥有要求权的主体,企业允许政府参与财富的分配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仍然是一种交换关系,而并非超脱于经济关系之外的一种强制力量,仅仅是为了避免过高的成本,这种关系才形成了种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其本质特征。  二、税务会计姓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街廿手段。税收权利义务关系导致了税法和有关会计规范之间的差异。税务会计是对这两种不同基础上产生的会计信息的调整手段。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承诺的效率与收益需要借助信息来反映,税务会计正是其凭借的手段。例如,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就是国家参与企业财富分配方式和手段的重大变动。如果企业中存在健全的税务会计体系和详尽的税务会计资料,就可以相当准确地反映出税制改革前后的企业实际税负变动情况,也可以大体估计出在一定成本基础上,企业获得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成本变化情况。  三、税务会计是税制完善的动力。税务会计是在将依照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会计收益调整为税法规定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会计方法。有经验的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量使自已的实际税负最小化。而政府则要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这样,纳税人与政府税务机关重复博弈的结果,无疑是税法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税收征管制度,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然具备灵敏的反应能力。税务会计就是达到这种动态均衡的必要条件。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理性地选择自留在纳税活动中的行为。税务会计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已经体现出它作为会计学一个独立分支的学科的基本特征。  四、税务会计是监督和改进政府工作的工具。税收法律关系的交易性本质,决定了纳税人作为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买方所拥有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纳税人所关注的不仅仅是税制是否有效率,而是政府在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有活力的环境方面是否有效率。如果没有税务会计,企业将无法有效地掌握自己这方面的支出,这样的交易显然不可能是公平公证的。在没有税务会计的国家契约中,也必然缺少监督政府的有关手段,至少是缺乏这些监督手段所必祷的信息,而税务会计恰恰能准确地加工和提供这些信息。  五、提供政策运用的空间。纳税企业建立健全税务,会计核算制度,有利于为建立企业准则体系及其他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实施解除后顾之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注重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应该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的束缚和管制。发展税务会计,等于给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同时松绑,有助于使规范经济生活的立法活动进人快车道,用更客观、间接的调控手段取代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由此可见,从需求角度分析,税务会计已经具备了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许多方面也已经具有了作为会计学分支的学科特征。  六、税务会计的供给分析。税务会计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不仅仅体现在需求的必要性方面,而且体现在供给的可能性方面。  首先,税务会计只需对现有会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培训,而不必再增加新的岗位和人员,况且目前企业都已经有固定的办税人员,因此开展税务会计工作,给企业增加的成本并不显著。  其次,税务会计具体工作是与财务会计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运用的仍然是财务会计的基本方法,会计核算仍然要遵循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只是因纳税目的而发生调整的产物,它与财务会计的主要不同在于提供信息服务的目的不同,因此,税务会计工作并非是另起炉灶,而是与财务会计一脉相承的。  最后,税务会计除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一些备查薄之外,一般无需另设账薄,税务会计的大部分工作都是通过财务会计凭证和账薄完成的,其最终工作成果也体现在会计报表中,仅提供专门资料供管理当局使用或供税务机关审核。  尽管税务会计长期以来被看作财务会计的延伸,但事实上,税务会计在许多方面已经具备了成为与财务会计并列的会计学分支的学科特征,即从需求方面来看,税务会计已经具备了独立成科的必要性。引入国家契约理论、围绕税收法律关系展开分析,这些特征体现得尤其明显。  从供给方面分析,开展专门的税务会计工作,并不产生高昂的成本,相反,给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均会带来可观的收益。  税务会计要素受税法和会计两方面的影响,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学科,它也应该有自己的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是对税务会计对象的进一步分类,其分类既要服从于税务会计目标,又受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税务会计环境决定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和特点,按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即形成税务会计要素(同时也是税务会计报表要素)。

  

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指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在税收理论中称为税基。纳税人的各种应缴税款是根据各税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相乘来计算的。税种不同其计税依据也不同,有收入额、销售额(量)、增值额(率)、所得额等。

  

二、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即税法所认定的收入,也可称为法定收入。应税收入与财务会计收入(简称“会计收入”)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

  

确认应税收入应根据两点:①与应税行为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换言之,如果纳税人发生非应税行为或免税行为,其所取得的收入就不是应税收入,而只是会计收入。②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纳税人取得一项收入,如果是应税收入,必然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即是某一特定税种的应税收入。

  

对应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般也是按财务会计原则和标准进行。但在具体掌握上,税法又有例外,如对权责发生制的修正,税法对某些应税行为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

  

三、扣除费用

  

扣除费用是企业因发生应税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相关成本、费用,即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亦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属于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是在财务会计确认、记录的基础上,分不同情况予以确认:①按其与应税收入的发生是否为因果关系,如为因果关系,可按比例扣除;②在受益期内,按税法允许的会计方法进行折旧、摊销;③对特定项目,不论财务会计按什么会计原则,均不得超过扣除标准。如财务会计中的投资成本,在所得税中应是计税成本。

  

由此可见,财务会计确认、记录的费用、支出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虽然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

  

四、应税所得

  

财务会计学与税务会计学中“所得”的含义有所不同。财务会计中的“所得”就是账面利润或会计利润;税务会计中的“所得”即指应税所得,或称应纳税所得额,它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差。

  

在税务会计的实务操作中,企业是在财务会计提供的账面利润的基础上,按现行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其选定的所得税会计方法,确认应税所得,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应税所得”是负数,则为“应税亏损”;如果财务会计提供的账面利润是负数,即为账面亏损。在账面亏损基础上,按现行税法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后仍是负数,即为应税亏损。对所得税应税亏损,可按税法的规定在五年内进行税前弥补。但若企业有意虚列亏损,则视同偷税行为。

  

五、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亦称应缴税款。它是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之乘积。应纳税额是税务会计特有的一个会计要素。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计税依据、税率、单位税额和减免税规定。

  

计税依据体现征税的广度,每个税种都要明确规定其计税依据,除附加税外,各个税种均有独立的计税依据;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各个税种一般都有其特定的税率;减免税如果是对税基的减免,则体现在计税依据中,如果是对应纳税额的减免,则是一个单独的因素。此外,退免税、退补税、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可以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会计要素,但不是主要会计要素。

  

六、税务会计要素的平衡关系

  

在我国财务会计的六项会计要素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构成资产负债表,称为资产负债表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构成利润表,称为利润表要素。由此构成财务会计的两个基本平衡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收入-费用=利润。

  

税务会计要素是税制构成要素在纳税人会计核算中的基本体现,它们之间也有两个会计等式: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前者适用于所有的税种,后者仅适用于所得税,由此可见税务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

毕业论文2500~3000字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这是我论文开头,后面可以自己分类论述。摘要:小微企业这个概念是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它的兴起无从追溯,可以说是一个大型企业的源头,也可以说经济体系的支流。这些企业的特点是:绝大部分规模在10人以下甚至少于3人,他们可能都没有办公室而只是在家工作,前期投入相对比较少就可以迅速开始工作,就像淘宝网里面的大部分卖家,但淘宝上的卖家大多是销售实体物品的,一些销售软性商品的企业比如做咨询或者服务行业的,也都属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规模划分方式有组织规模和经济规模,兼顾私企国企、工商注册规模性质、城乡地区差异、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差异,经济规模划分标准会有较大的浮动。关键字:小微企业、特征分析、问题、方案 小微企业在扩大经济总量的同时,还在解决社会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拉动民间投资、促进市场竞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业群体正在茁壮成长。他们在信息化方面最迫切的需求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基本的管理规范,本文将针对小微企业的特征所产生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方案。

怎样写毕业论文 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本文学到一些东西!祝愿大家都能顺利地完成毕业论文! 一 毕业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二 毕业论文的规格 : 学年论文 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 博士论文 三 毕业论文 : 是大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运用所学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独立地探讨或解决本学科某一问题的论文,它是在撰写学年论文取得初步经验后写作的,它的题目应该比学年论文大一点、深一点。其基本标准应该是:通过毕业论文,可以大致反映作者能否运用大学三四年间所学得的基础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本学科内某一基本问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当然,它的选题一般也不宜过大,内容不太复杂,要求有一定的创见性,能够较好地分析和解决学科领域中不太复杂的问题。本科毕业论文篇幅一般在六干字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如果写得好,可以作为学士学位的论文。 四 选题的重要性 选题能够决定毕业论文的价值和效用 选题可以规划文章的方向、角度和规模,弥补知识储备的不足 合适的选题可以保证写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研究能力 五 选题的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 ( 实用价值和理论价值) 勤于思索,刻意求新 (从观点、题目到材料直至论证方法全是新的 、以新的材料论证旧的课题,从而提出新的或部分新的观点、新的看法 、对已有的观点、材料、研究方法提出质疑,虽然没有提出自己新的看法,但能够启发人们重新思考问题 ) 知己知彼,难易适中(要充分估计到自已的知识储备情况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要考虑到是否有资料或资料来源、题目的难易要适中 、题目的大小要适度 ) 六 选题的具体方法 浏览捕捉法 (将阅读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 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思熟虑的思考过程, 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追溯验证法 (先有拟想,然后再通过阅读资料加以验证来确定选题的方法 ) 选好了毕业论文的题目,必须进行理论准备,否则积累资料、形成论点和论据都会迷失方向 毕业论文撰写前的理论准备是积累资料的向导 毕业论文撰写前的理论准备是形成论点和论据的必要条件 以经济学论文来讲,首先要掌握经济学原理 、还要掌握应用经济学知识,包括工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学、商业经济学、财政学、外贸经济学、金融学、企业管理学,等等 、 还要掌握研究经济现象必须具备的方法论知识,这主要是指经济数学、统计学、会计学、电子计算机的应用技术等有关数量分析方法的基本知识 、撰写经济学论文而不掌握数 量分析的基本方法是很难取得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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