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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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怎么写
(1)文后参考文献不编序号,仅在文末按其重要程度或参考的先后顺序排列 (2)文后参考文献不注页码 (3)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及次序与注释基本相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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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页面格式与编码1、页面设置页边距为上下5厘米、左右3厘米,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为多倍25。2、页码编辑正文开始设置页码,页码起始数字为1,形式为普通阿拉伯数字,置于页面底端居中。二、字体与字号1、封面部分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签约双方、签约时间1、合同编号为黑体、四号、文本左对齐2、空两行书写合同名称,仿宋字体,一号,加粗,居中3、空7-8行,余下内容用三号楷体字,与合同名称居中对齐2、主体部分1、段前空一行书写合同名称,黑体,二号,居中,段前段后各24磅2、下书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黑体,小三号,文体左对齐3、合同正文文本为宋体,小四字体,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为多倍行距253、表格与说明1、每张表格都应有表题,表题前后各空一行,采用宋体,小四号,加粗,置于表格上方居中位置2、表格中文字为宋体5号,居中3、在表格正下方空一行书写表格说明,采用宋体,五号4、同一表格应尽量放在一页4、结尾与落款1、合同正文结束后,空两行,书写(以下无正文)字样,小四号,首行缩进两字符2、依据合同具体情况书写落款,采用宋体,小四号字,分别在页面两侧为双方当事人预留大致相等的签字(盖章)空间。5、附件、附录合同结尾处需要加附件、附录的,应另起一页1、附件起始页书写合同附件,上下各空一行,采用仿宋字体,二号,加粗,居中2、附件、附录需编号,形式为附件/附录+阿拉伯数字,附件编号采用仿宋体,三号,加粗,文本左对齐3、附件、附录标题为宋体,小三号,加粗,置于附件文本/表格上方正中位置。三、条款分层1、第一层为条,如第一条2、第二层为3、第三层为⑴4、如合同条文层次较多,可再加一层“章”
一、按照一般公文要求,合同排版打印的字体字号标准为:标题:宋体二号,可加粗。正文:仿宋三号,也有使用四号的。正文前甲乙双方单位,可以使用宋体三号。二、段落格式(一)应有完整正确的标题。(二)正文段落的首字要空2个字的距离。正文中分层次使用的序号为:第一级使用“一、”“二、”“三、”……同时要选择加粗。第二级使用“(一)”“(二)”“(三)”……第三级使用“1、”“2、”“3、”……第四级使用“(1)”“(2)”“(3)”……
格式合同以契约自由为理论基础,结果却成为了滥用自由权利的典范,走向了契约自由的反面,引起了立法、司法、行政的广泛关注,甚至是社会对格式合同的普遍敌视。在今天,格式合同的作用和它所带来的后果不得不让我们对它进行相应的规制。我们可以综合采用自律规制,行政司法、立法、社会监督的方式。(一)、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二)、确立保护消费者及其经济上处于劣势主体的利益,维护诚信,保障公平交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三)、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规范订立程序。(四)、赋予特定机构或法院司法机关撤消格式合同中部分或全部违反公平与诚信原则的条款。(五)、严格限制免责条款订立格式合同,严格把关,多重审查。(六)、充分发挥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危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从重从严处罚。(七)、充分重视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维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利益,依靠群众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八)、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与教育,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九)、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格式合同也不例外,它是一把“双刃剑”。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格式合同将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必将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的繁荣,同时也将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种种问题,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格式合同,结合我国实际,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理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互相补充,以立法规范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与消费者保护、监督为辅助,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制体系,才能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趋利弊害,使其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得到健康发展。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优点: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4、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缺点: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地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经济秩序混乱。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关于格式条款的成立 (一)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学理分析 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免责条款(只是格式条款的一种)订入合同的条件。这就给人一种印象,是否只有免责条款才有提起当事人注意的义务,而一般格式条款一经拟定就可以直接纳入合同之中。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一旦由条款制作人起草出来,便自然应当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 首先,我们要区别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文本。《合同法》所称的格式条款实际上是指,已经订入的条款而不是起草者起草的文本,因为并不是说起草的文本都应作为格式条款纳入合同,该文本只具有示范和建议的性质。尽管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没有自由协商的权利,但也必须有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才能使格式条款纳入合同。否则如果将格式条款制作人起草的任何格式条款文本均作为格式条款,而不需要考虑订入合同的程序,将会使人们误以为格式条款文本可以直接订入合同,而不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条款。这是不妥当的,也是很危险的。正如有人指出的,“由此而带来的后果必然是,格式条款成为了一项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规,对方当事人只有无条件接受并执行的义务,而没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利,这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注:苏号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272页。) 由于《合同法》将格式条款视为已经订入合同的条款,因此免除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格式条款除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以外,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便可以纳入合同?笔者认为不是这样,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实际上也就是《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条款制作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该提起相对人的注意应当达到合理程度。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时,应当依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文件的外形。从其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等公告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两种提醒方式中,应当尽可能个别提醒其注意,而以公告方式为例外。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醒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的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通过合理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换句话说,应向相对人提供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认真的研究格式条款。总之,笔者认为,《合同法》第39条的本来含义应当是指任何格式条款都必需要有条款的制作人向相对人提请注意,只不过是对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条款的制作人应当尽到更高的提请注意的义务。例如原则上应当采用个别提醒的方式,提请注意的程度也应当更高。相对人同意使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订入合同,原则上应当以明示同意为原则,当然,如果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交易惯例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以默示方式作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企业以公告、告示、通知、说明、须知等方式提出的文件,并不一定都是格式条款。这些文件是否能够成为格式条款,除了需要订入合同的程序以外,还必须要看这些文件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能否纳入到合同之中,或者已经纳入到合同之中,或者能够独立的成为合同条款。如果根本不能成为合同条款,也就不能成为格式条款。例如,原告张某在一周前便知道被告(某商场)曾在大门上张贴营业时间的告示,称其营业时间为每天早9时至晚9时,后来原告于一天早晨赶到商场时,发现商场已张贴一告示:“今日盘点,不营业”,原告认为被告关于营业时间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被告违反该营业时间的规定属于违约。笔者认为,营业时间的告示根本不能够纳入到未来的买卖合同中,也不能单独作为合同条款存在,因此不是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利弊 积极意义: ①其普遍使用,是交易活动标准化、便捷化的反映,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②其普遍使用,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 ③其普遍使用,可以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平衡消费心理。 消极意义 ①格式条款、合同多以垄断为基础,其普遍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 ②其普遍使用,只实现了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的。 ③其普遍使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一方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如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迫使对方放弃某些权利等。
围观
优点: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4、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缺点: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地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经济秩序混乱。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上面的已经写的差不多了,基本上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了,但是格式合同要为企业最好的服务,不是制定后就不在改动的,而是要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不断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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