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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利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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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利补助政策

国家专利补贴各省政策大集结,看你的省份补贴多少吧!深圳国家专利补贴是多少?陕西国家专利补贴是多少? 我们都知道在专利申请的时候,国家专利补贴就已经在各省就会有了,那么你想知道你所在地区申请专利之后会有怎样的补贴吗?八戒知识产权小编为您整理了一批国家专利补贴的资料,方便进行查阅。国家专利补贴每个省都不同,看看哪个最壕北京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突出作用的,特别奖每届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一等奖每届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每届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每届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天津受理、兑现专利申请资助金时间为:每月21日~27日(节假日向后顺延),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2月底。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标准:①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件;②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件;③符合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项技术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内蒙古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资助单位的资金以转帐的方式划转,资助个人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予以支付。申请资助的范围为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申请资助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申请专利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申请资助方式,获得一次性资助。辽宁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外观设计金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对获得省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对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山西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标准: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12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不超过500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缴费的金额资助。申请外国专利的,每件资助1至3万元。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获奖单位及个人,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将所获奖金奖励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与获奖单位及个人事先就奖金分配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余奖励资金应用于专利相关工作。河南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额为每件300元,其它费用按不低于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江苏实施资金项目的资助额度视情况而定,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相应增加资助额度。安徽专利创造的资助标准: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资助标准5000元/件;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标准2万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给予重大奖励。专利创造的资助标准: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资助标准5000元/件;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标准2万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给予重大奖励。江西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和额度包括:(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三)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8000元;(四)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五)专项费用。专项费用是指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项资助。专项费用资助额度为: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湖北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授权专利奖励资金预算和实际申报、评审情况,确定各类奖励奖金额度。湖南湖南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奖。(一)一等奖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7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80%;(二)二等奖1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对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每年不超过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每年不超过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专利申请奖励与补贴,每个地区补贴政策不一样,如,哈尔滨市补贴政策如下:申请的条件: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转化价值的、市场前景大的技术,以及申请发明专利经费确有困难者申请专利补贴资金时,首先应具备如下条件:1、在哈尔滨市行政辖区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已经申请专利的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2、申请专利的技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开发前景,预期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存在明显不授予专利权的缺陷;4、申请人支付专利费存在困难的;5、申请补贴的费用应当是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的费用;6、未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过专利补贴资金的;7、自本年度申报的专利。其次,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使用专利补贴资金的,应报送下列材料:1、哈尔滨市专利申请补贴资金申请表;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补贴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专利补贴的应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3、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的申请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企事业或其他组织的,如专利申请缴费发票原件已入财务账的,则必须出示原件,审核盖章后返回,市知识产权局留存复印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5、应提供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

在安徽好像专利有补助。

黑龙江专利补贴政策

建议即直接咨询黑龙江的专利局。

如果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一般有5000---10000元。 补贴是地方财政出的,所以各个地方的补贴。

一般对于发明而言,专利申请后,可凭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交费收据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请人是个人)或企业注册地(申请人是单位)知产局(或科技局,视地方机构设置情况)领取专利资助,并且发明授权后,还可以凭证书,获得另一笔资助。实用新型则一般是授权后凭证书领取资助。资助在1000-5000不等。 还可以参与技术项目评选,这个奖励一般都上万,但拿到资助的机会也没那么大。 不同区域根据其具体情况,专利资助政策不一,可以咨询当地机构。

专利申请奖励与补贴,每个地区补贴政策不一样,如,哈尔滨市补贴政策如下:申请的条件: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转化价值的、市场前景大的技术,以及申请发明专利经费确有困难者申请专利补贴资金时,首先应具备如下条件:1、在哈尔滨市行政辖区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已经申请专利的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2、申请专利的技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开发前景,预期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存在明显不授予专利权的缺陷;4、申请人支付专利费存在困难的;5、申请补贴的费用应当是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的费用;6、未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过专利补贴资金的;7、自本年度申报的专利。其次,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使用专利补贴资金的,应报送下列材料:1、哈尔滨市专利申请补贴资金申请表;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补贴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专利补贴的应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3、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的申请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企事业或其他组织的,如专利申请缴费发票原件已入财务账的,则必须出示原件,审核盖章后返回,市知识产权局留存复印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5、应提供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

江苏省专利补贴政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专利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科学管理、合理保护的原则,促进本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为促进专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经贸、科技、财政、税务、教育、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制定、实施与专利促进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推动专利的申请、保护和应用。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并支持其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推动有关专利管理规范的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运用水平;培育和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专利中介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建立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四)援助专利维权;  (五)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六)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省实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主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在同等条件下,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含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专利实施项目。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技术。第十四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可以在专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专利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通过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机构等方式,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第十七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技术交易合同经当地科技、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以依法免征营业税。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以及国际专利规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时依法予以扣除。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专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专利奖

第一条 为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四条 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财政、工商、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市(行署)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第八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扶持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支持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的实施。第九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技术方案负有保密义务。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 凡由政府有关部门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中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项目,承诺申请专利的义务,项目取得成果后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验收。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法定机构专利检索内容的报告:   (一)申报应用技术的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   (二)国家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出口专利项目;   (三)申报省、市(行署)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四)申报省、市(行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申报前不能明确该项目的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以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申办企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权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还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第十二条 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第十三条 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合并、分立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个人进行合资、合作的;   (四)以国有专利资产作价出资参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第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一)侵权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专利证书?很难吗?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技术发明类;  (四)科学技术进步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第三条 省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第七条 省评委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若干行业评审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各行业评审组由省内各行业专家组成。人选由省奖励办每年根据行业和参评项目的情况从省科学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报省评委会批准。第八条 省科技奖奖励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任何公民或者组织不得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的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省科技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第九条 省科技奖最高科学技术奖类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第十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的;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制中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说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的;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  (三)在应用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研究,医疗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二)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创新的;  (四)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做出成绩的。第十三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与我省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并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的外国人或者组织。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最高科学技术奖类不分等级,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300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励不分等级。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四)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初选与推荐工作可以参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黑龙江省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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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专利纠纷的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进行处理。第三条 黑龙江省专利管理处是我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专利纠纷,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各地市专利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省专利管理机关的委托,对专利纠纷进行处理。第二章 处理范围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下列专利纠纷: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二)在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的纠纷;  (三)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四)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五)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六)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七)其它应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第五条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专利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六条 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应符合专利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关于明限的规定。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请求人,即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具体的争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内容,应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纠纷。第八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纠纷的,应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的理由、要求;  (四)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后,应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立即通知请求人并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不受理应立即通知请求人。  被请求人接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未按时提交不影响对纠纷的处理。第十条 纠纷当事人有义务就纠纷的内容提供证据以证明事实。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十二条 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员必须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论证后制作技术论证书。论证书应写明时间、地点、结论,论证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应于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经专利管理机关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请求人拒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撤回请求,被请求人拒参加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五条 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并据此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第十六条 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和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专利管理机关加盖公章。第十八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内容和理由;  (三)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  (五)处理决定的诉讼期限,处理费用的负担。  处理决定书由专利管理机关加盖公章。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将处理决定直接送达或邮寄给双方当事人。第二十条 当事人不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做出的处理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纠纷的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决定机关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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