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心能力的内涵 (1)企业能力的本质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企业本质上是一个资源转换体。环境为企业提供资源、机会和限制,企业将这些输入进行转换,为环境提供产品和服务。然后经过反馈,即由环境来评价企业的产出并据此决定将来给予企业的输入。企业只有实现这一转换过程的良性循环,它才能够求得生存和发展。 企业的资源转换功能是以企业的能力为基础的。能力是企业资产、人员、规程与方法的有机结合,它与知识相关,看不见、摸不着,却又可以被人感知。企业能力是深层次的竞争优势。企业能力包括存量与增量两个层次,前者是指企业重复过去活动的能力,后者是指企业建立新能力的能力,主要是指企业的学习能力。企业能力可以“使企业使用与竞争对手相同的要素投入更有效地进行生产,或者生产出更高质量的产品”。 (2)企业核心能力内涵 关于企业核心能力的内涵,国内外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 1990年,普拉哈拉德和甘瑞·哈默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了,文章比较了gte公司和日本nec公司的十年发展历程,从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的观点出发,提出一个公司即使没有一个整体竞争优势,也可以通过少数几个关键技术或在少数几个知识领域成为最好而获得成功。文章认为“核心能力”是“组织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不同的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技术流派的学识”,即: 1)企业核心能力的载体是企业整体,而不是企业的某个业务部门、某个行业领域; 2)核心能力是从企业过去的成长历程中积累而产生的而不是通过市场交易可以获得的; 3)企业核心能力关键在于协调和有机结合,而不是某种可分散的技术和技能; 4)企业核心能力存在形态基本上是结构性的、隐性的,而非要素性的、显性的。 5)核心能力不是资产,它不会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 6)核心能力不是局限于个别产品,而是打开多种产品潜在市场大门的能力; 7)核心能力不是企业可以用来生产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的另一种资源; 8)核心能力不是企业创造价值的充分条件;不是必要的能力,也不是已经普及的能力; 9)核心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企业在某阶段的核心能力到后阶段可能成为一般能力; 10)核心能力不是易为某个人或某小组所完全掌握的。 詹姆斯·马丁从战略技能、战略素质的层次来描述企业核心能力。他认为“核心能力是一种对用于许多产品并使之成为可能的技术和技能的掌握,一旦一个企业掌握了一系列的核心能力,它就能比竞争对手更容易地引进使用核心能力的不同新产品,核心能力使企业比其他竞争对手做得更好,它能被用于多种产品而竞争对手不能模仿它”。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认为“核心能力是某一组织内部一系列互补的技能和知识的结合,它具有使一项或多项业务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能力”。巴顿认为,企业核心能力是使企业独具特殊并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知识体系。刘世锦认为,核心能力是“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基础,是将技能、资产和运作机制有机融合的企业自组织能力,是企业推行内部管理性战略和外部交易性战略的结果”。王秉安认为,企业核心能力是“企业独具的长期形成的并融于企业内质中支撑企业竞争优势的,使企业能在竞争中取得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核心性能力”。 以上关于核心能力内涵的各种阐述,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强调知识的重要性,认为企业知识的积累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保证竞争优势的基础。核心能力并非是某种单项资源,而是一种制度化的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知识体系,是企业利用其特定的战略资源和整合一般资源,向顾客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具价值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组合。 一个企业的核心能力一般分成两类:运行能力和制度能力。运行能力专指“技术”能力,这种能力与公司在市场上的经营情况有关。制度能力主要确定企业从事的核心活动的范围。作为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它们与可容易界定的运行能力同等重要,涉及企业的有效性和成本效率等方面。一般有效性制度能力包括:①价值保障;②价值提升;③创新。价值保障是一种有效过程,它要求在不断降低成本的同时,保证价值和顾客可接受的价值不受影响。价值保障提出的口号是: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对比返工修复缺陷更为节省。因此,对于目标是使其价值保障能力最大化的企业来说,零缺陷是极为重要的。这种态度不仅适用于企业的产品,也适用于企业哲学,以及所有具体的工作和管理方法。价值或质量保障是 企业管理 方式创的前沿阵地,其原因部分在于它有助于企业改善有效性(产品更一致、更可靠)或成本效率(废品更少、返工率更低意味着单位成本更低)。价值提升是一个过程,是对现有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不断地分析,以提高其档次和水平。我们需要有规模地监督价值的每个组成,控制可能发生的变化,不断地改进价值核心能力的活动和过程,使产品更加接近顾客可接受的价值水平,达到价值提升的目的。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创新是一种核心能力,而有些企业则不具备这种能力,用于衡量企业创新能力的指标之一,是过去五年的产品销售总创新的部分。有的企业主要是依靠对现有产品经常性地改进(如ibm公司)有的企业(如索尼公司)能够不断地开发出全新的产品。我们称后者为创新企业。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大规模的创新活动与高风险之间存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新产品的失败率是很高的。 我们将企业核心能力界定为:企业独具有长期形成并融于企业内质中支撑企业竞争优势的、使企业能在竞争中获得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隐含性知识。这个定义涵盖了以下内容: 1)企业核心能力是一种竞争性的能力,具备有相对于企业竞争对手的竞争强势; 2)是一种处在核心地位的能力,是企业其它能力的统领; 3)它是企业所独具的能力,是竞争对手几乎无法模仿的; 4)它是长期起作用的能力,一般情况下不随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质的变化; 5)它是企业长期积淀而形成的能力,深深扎根于企业之中。
1)不是单一技术或技能,而是一簇相关技术技能的整合2)不是物理性资产3)能创造顾客看重的价值4)相对对手而言,竞争具有独特性5)超越特定产品或部门范畴为企业提供通向新市场的通道
《大学生职业核心能力论》是关于大学生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研究的专著,它较为系统、全面地分析了职业核心能力的理论基础、现实意义、制约瓶颈、培养路径、培养策略和智力保障,特别是对诚信、敬业、责任、自信、合作、创新、忠诚、乐业等要素有独到的阐释.让读者对职业核心能力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与把握。书中体现了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帮助读者提高认识并掌握职业核心能力的精髓。全书内容新颖,观点鲜明,定位准确,结构严谨,可以为大学生职场竞争与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动力源泉,适宜作为高职院校广大教师、学生的教学用书以及企业内部职场培训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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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是:1、申请人适格,即应当具有申请专利的主体资格;2、专利指向对象应当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范围内;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申请专利的内容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你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只有符合“三性”要求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要求是相同的。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换句话说,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向社会公开过,发明创造的内容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组成部分。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凡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比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在技术成果诞生后不及时申请专利,而是在产品生产出来试销或者完全投放市场后才去申请专利,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多年的心血就会付诸东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分别做了规定。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该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没有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崭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代表着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它的创造性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和进步,就可以认为该实用新型具备了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规定,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其具有实用性:(1)产业实用性。这里的“产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工业、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产业部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能够在实践中实现,就说明它具备了产业实用性。(2)可重复再现性。所谓“可重复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且重复实施的结果是相同的。比如,根据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有关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出相同的新产品,说明该项发明具备了可重复再现性,但是,类似像上海新浦大桥这样的整体建筑受特定地理位置、地理环境和地质条件等限制的技术方案,就不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因为它不可能在其他地点完整地再现。(3)有益性。发明创造的有益性,是说一项专利技术实施后应当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任何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的发明创造,则因缺乏积极效果而不能授予专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申请专利的内容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需要具备新颖性所谓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二、需要具备创造性所谓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三、最后,还要具备实用性所谓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换言之,现实中造不出来,或者对生活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求的发明就不能算作具备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