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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文献综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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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  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  [参考文献]  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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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公共事业管理文献综述

部分有社会保障硕士点的高校社会保障硕士点(120404)一览表2、中国人民大学设在劳动人事学院,2000年设立。考试科目:1、社会保障学2、劳动经济与社会学参考书目:1、《社会保障学》 郑功成 商务印书馆2、《劳动经济学》 赵履宽 中国劳动出版社3、《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近两年)报刊复印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4、《社会学概论新修》郑杭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6、山东大学设在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2003年获得。考试科目:1、社会保障概论2、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参考书目:1、《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德、董克用主编,2000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社会保障概论》,张克非,高等教育出版社3、《社会调查原理和方法》袁方等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8、华中科技大学设在社会学系考试科目:1、社会保障概论 2、公共管理学或宏观经济学参考书目:初试:1、《社会保障学》,郑功成著,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2、《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德、董克用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公共管理学》,张成福、党秀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或《宏观经济学》,梁小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西方经济学》(下册,宏观部分),高鸿业,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复试: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外语。形式为口试。9、南开大学设在法政学院,2003年新增。考试科目:1、社会学理论或西方经济学流派2、社会保障学参考书目:1、 《社会保障概论》 孙光德、董克用 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版2、 《社会学概论》杨心恒 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3、 《社会学概论教程》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北京大学出版社4、 《社会学》(美)戴维波普诺著 李强译 人民大学出版社5、 《现代西方经济学教程》(上、下册)魏勋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6、 《西方经济学》(上、下册)高鸿业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11、厦门大学设在政治学与行政学系,考试科目:1、政治学与行政学 2、综合考试:参考书目:1、《政治学》陈振明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2、陈振明主编:《公共管理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年版;4、《社会学概论新修》郑杭生编著,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4、苏州大学设在社会学院考试科目:初试:1、管理学原理 2、西方经济学复试:社会保障原理参考书目:1、《社会保障概论》张彦、陈红霞编,南大出版社2、《管理学原理》孙慧中主编,中国财经大学出版社3、《西方经济学》(笫二版)尹伯成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4、《现代社会学》(第二版),吴增基等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5、《保险学》,陈继儒主编,立信出版社。16、陕西师范大学设在国际商学院考试科目:1、管理学 2、西经参考书目:1、《西方经济学》厉以宁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经济学》(第二版,上、下册)斯蒂格利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管理学》(第四版)斯蒂芬P罗宾斯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8、北京师范大学设在管理学院考试科目:1、公共管理概论 2、社会保障学参考书目:1、《社会保障学》郑功成 商务印书馆2、《公共管理导论》(澳)欧文E休斯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行政管理学概论》张国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西北大学设在公共管理学院,考试科目:初试:1、西经 2、社会学(含社会研究方法)复试:社会保障学参考书目:1、《社会保障》,齐海鹏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现代社会心理学》周小虹 上海人民出版社3、《社会学》 【美】戴维·波谱诺著 人民大学出版社4、《现代社会学》 吴增基 上海人民出版社5、《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杨小卿、刘星海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版6、《经济学原理》【美】曼昆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3、吉林大学设在哲学社会学院考试科目:初试:1、社会保障理论 2、社会保障国际比较复试:综合(社会学、社会研究方法、社会政策学)参考书目:1、《社会保障理论》 李珍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2、《社会保障学》郑功成,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3、《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穆怀中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4、《社会学概论新修》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5、《现代社会调查方法》(第二版)风笑天,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6、《社会政策与法规》叶海平、李冬妮,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7、《劳动社会学教程》刘艾玉(袁方审订),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8、《公共管理学》张成福、党秀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7、南京大学设在社会学系考试科目:初试:1、社会学理论与方法 2、社会保障与社会工作复试:社会保障综合考试参考书目:1、《西方社会学理论》宋林飞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现代社会调查方法》 风笑天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二版;3、《社会保障与管理》童星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社会工作概论》王思斌著,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29、华东理工大学设在社会学院考试科目:1、社会保障与社会学理论 2、社会学研究方法参考书目:1、《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德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社会保障概论》费梅苹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3、《社会学概论新修》郑杭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社会研究方法教程》袁方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5、《现代社会研究方法》范伟达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30、四川大学设在公共管理学院考试科目:1、社会保障学 2、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复试: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与实务研究参考书目:1、《社会保险》邓大松,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林义,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3、《劳动经济学》杨河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人力资源管理》(第二版)胡君辰、郑绍濂,复旦大学出版社31、沈阳师范大学设在社会学系考试科目:1、社会保障概论 2、社会保障综合知识参考书目:1、《社会学概论新修》 郑杭生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西方经济学教程》 梁小民主编中国统计出版社3、《社会保障概论》 孙光德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3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设在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考试科目:1、社会保障学 2、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参考书目:《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运行分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10月版,赵曼。《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赵曼。《西方经济学》,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厉以宁。《政治经济学》,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逄锦聚。《管理学--原理与方法》(第三版),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周三多。《劳动经济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袁伦渠。33、同济大学设在经济与管理学院考试科目:1、社会保障学 2、管理学概论参考书目:1、《社会保障学》,郑成功,商务印书馆,2000;2、《管理学概论》,尤建新,同济大学出版社,2002年34、复旦大学设在人口研究所考试科目:1、社会统计学或卫生综合2、社会保障或卫生统计学参考书目:1、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德等中国人民出版社2、《中国社会保障的改革与发展》王东进 法律出版社3、《社会统计学》卢淑华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4、《社会研究的统计分析》李沛良 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37、西安交通大学设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考试科目:1、社会学 2、现代管理学参考书目:1、《社会保障概论》孙光德 董克用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现代管理学》李景平 西安交大出版社2001年版考研后继续考公务员基本能进入劳动局

考研科目:外语、政治管理学综合。在社会保障学、社会学、心理学、劳动经济学、社会统计学、社会保险学、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社会政策理论、公共管理、西方经济学等科目中选择两科。考研科目各个学校不一样,你确定好学校之后可到各个学校研究生院网站查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是我国全面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急需人才,具有长久稳定的就业潜力。毕业生可以进入国家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企业与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制定与组织管理工作,也可以进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或者进入法院、劳动仲裁机关等部门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实务工作。就业前景十分广阔。毕业生可以参加社会保障学、劳动经济学、社会学、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扩展资料: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培养具备比较扎实的管理学与经济学专业知识,掌握现代管理技术与方法,能在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知识技能要求1.掌握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2.掌握现代管理和计算机应用技能;3.了解中外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理论与实践进展;4.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5.掌握中外经济学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经济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参考资料: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公共管理文献综述的题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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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行政管理专业的论文具体准备往哪个方向写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论文想写好,先要找好相关资料,列好大纲,确定好题目,老师同意后在下笔,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就是把和你论文论点有关的文献大致总结一下(很多可以摘抄序的内容),之后你根据这些文献所提出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说出你对《中国基础教育改革的回顾和展望》的观点看法。这个就是文献综述的写法!希望能帮到你!

工商管理专业文献综述范文

文献综述是对论文选题研究现状的梳理,但并不仅仅是把文献进行简单的堆砌与罗列,而是需要在总结梳理别人研究的同时,对已有的研究做出评价,也就是说有述有评,这也是为什么文献综述也叫做文献述评的原因。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3800字的工商管理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能对你有所帮助。  题目:工商管理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作用  摘要: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来说,必须大力加强工商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当前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性举措,企业应当深刻认识到工商管理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在分析工商管理对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作用的基础上,重点从科技创新的角度分析了工商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施对策。  关键词:工商管理;科技企业;推进作用;优化对策  随着“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深入实施,要求企业必须更加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努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这就需要企业进一步改革和创新工商管理工作,努力为企业科技创新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从企业科技创新的整体情况来看,尽管普遍都具有一定的意识,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仍然有很多企业没有深刻认识到工商管理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在开展科技创新的过程中,没有通过卓有成效的工商管理推进企业科技创新,要求广大企业既要深刻认识到工商管理在科技创新中的推进作用,也要不断强化工商管理改革,努力为企业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一、工商管理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推进作用  1具有支撑作用  科技创新尽管属于企业管理的一个方面,但由于科技创新涉及方方面面,因而需要各个领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企业通过加强工商管理工作,可以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人才等方方面面的保障,进而为企业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比如,一些企业为了能够使科技创新工作得到加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了工商管理工作,特别是进一步强化工商管理工作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不断加大科技创新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投入力度,构建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深入开展,同时也形成了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2具有协调作用  对于企业科技创新来说,是一个长期的、漫长的、持续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也需要对企业进行有效的资源融合,进而为科技创新创造条件。企业通过加强工商管理工作,可以发挥工商管理的协调作用,使各个方面的智慧、力量凝聚到科技创新中来,比如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才,企业可以通过创新人力资源招聘工作,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人才”的模式,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使各方面人才能够汇聚到企业科技创新中来。工商管理的协调作用还体现在企业可以协调各个部门共同为科技创新提供保障,努力形成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3具有引导作用  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更具有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满足市场需求。这就需要发挥工商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比如通过改革和创新营销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场的调查和分析,针对市场需求对企业科技创新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进而能够引导企业科技创新与市场机制对接;再比如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还可以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撑,特别是由于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财务部门可以合理安排科技创新资金,而且也可以向各级政府争取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等。  二、科技创新视域下企业工商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观念比较落后  对于开展工商管理工作来说,要想更好地发挥企业科技创新的推进作用,至关重要的就是要不断创新工商管理观念,更加重视为科技创新提供服务。但从当前一些企业工商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观念比较落后的问题,特别是很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没有深刻认识到服务于企业科技创新的极端重要性,还没有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已经成为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还有一些企业尽管也强化工商管理对科技创新的推进作用,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有效的管理,导致企业科技创新环境不优,特别是相关保障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必须会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规范化、持续化以及有效化。  2管理体系相对陈旧  由于我国企业早期对科技创新的认识不足,而且在科技创新方面也没有引起重视,这也直接导致很多企业工商管理体系还在紧紧围绕企业科技创新来展开,工商管理体系陈旧的问题相对比较突出。比如一些企业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特别是在引导和服务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导致很多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还有一些企业在开展工商管理的过程中,尽管也认识到应当为科技创新提供支撑和保障,但在落实方面仍然比较落后,比如各个部门还没有对科技创新给予高度重视,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缺乏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的意识和能力等。  3管理方法缺乏创新  要想使工商管理工作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至关重要的就是要不断创新工商管理方法,但目前很多企业在这方面还比较薄弱,工商管理缺乏创新的问题十分突出。比如一些企业不重视工商管理的系统性,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缺乏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协调,因而也不可能为科技创新创造有利条件;再比如还有一些企业不重视电子商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在开展营销管理的过程中,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相对比较落后,缺乏对市场、客户、顾客需求情况的调查和分析,这也直接导致企业科技创新不符合市场需求,甚至一些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还没有上市就已经成为落后产品,这主要是企业在开展工商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缺乏对技术创新的有效管理和服务。  三、科技创新视域下企业工商管理的优化对策  1创新工商管理观念  科技创新是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性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战略发展能力。这就需要企业在开展工商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工商管理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工商管理模式。这就需要企业将工商管理工作与科技创新进行有效的融合,特别是要强化工商管理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协调作用和引导作用,努力为企业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大力推动工商管理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着眼于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工商管理机制,努力在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创新工商管理理念,还要切实发挥好工商管理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组织和协调功能,特别是要发挥好助手作用,比如企业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对如何更有效地开展科技创新进行系统安排和设计,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的持续性和战略性,同时还要制定更具有针对性、效能性和系统性的科技创新保障措施,进而能够使科技创新工作持续开展,并且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科技创新成果。  2创新工商管理体系  企业在开展工商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把健全和完善工商管理体系上升到战略层面,纳入企业战略发展体系当中,不做创新工商管理体系,进而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强大的保障。由于企业科技创新涉及面广,而且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且需要方方面面的广泛参与,同时还要对企业的各类资源进行系统整合,因而企业在开展工商管理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使企业科技创新能够拥有良好的基础。比如在引导和服务企业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将科技创新纳入各个部门的工作体系当中,共同助力企业科技创新,形成科技创新的强大工作合力。创新工商管理体系,还要更加高度重视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的有机结合,除了要对内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之外,还要更加重视对外部资源的有效利用,比如企业可以加强与其他企业的战略合作,共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再比如还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构建科技创新平台等,使科技创新能够得到更多的外部支持,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显着提升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3创新工商管理方法  创新是进步的灵魂。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的过程中,要想使工商管理工作能够更具有推进作用,至关重要的就是创新工商管理方法。要将“系统理论”应用于工商管理工作当中,强化工商管理工作对科技创新的多元化支撑,比如在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人力、物力、财务保障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相关方面的系统化应用;要进一步强化工商管理模式创新,特别是要在应用信息技术方面狠下工夫,努力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服务,比如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升企业科技创新的针对性,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市场需求信息、企业产品信息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收集和分析,为企业更好地开展科技创新提供决策辅助;再比如在开展供应链管理的过程中,要着眼于强化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角度为企业产品创新提出意见和建议。创新工商管理方法,还要更加高度重视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团队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团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打造高绩效科技创新团队,不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效率。  综上所述,在我国大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新时代,企业必须将科技创新上升到更高层面,特别是着眼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促进企业改革创新发展,积极探索更加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的工商管理新路径。尽管很多企业都十分重视科技创新,而且与过去相比也有了较大的进步,但很多企业还没有将工商管理与科技创新进行深度融合,导致科技创新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深入、高效开展。这就需要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的过程中,要深刻认识到工商管理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推进作用,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实现新突破、新进步的战略高度,着眼于解决企业工商管理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重点要在创新工商管理观念、创新工商管理体系、创新工商管理方法“三个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努力为企业科技创新奠定坚实基础、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坚实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晓燕浅谈工商管理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推进作用[J]河北企业,2019(7)  [2]单寅鑫工商管理在企业发展当中的科学应用和实践方法[J]现代经济信息,2018(20)  [3]米素娟工商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理念实施[J]现代商业,2018(28)  作者:鲍宇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工商管理论文: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与发展方向选择摘要:针对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指出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研究战略目标定位时,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运行结果、噩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出发,提出了在这三个方面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以噩要实现访目标所要迭到的十太要求。在确定中小企业发展方向时,鲒告中国国情、中小企业的特点噩加八WTO给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要坚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配套型中小企业噩科技型中小盘业等7个发展方向。关键词: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小企业发展方向世界经济发展实践表明:中小企业以其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更能适应当今瞬息万变的市场和消费者追求个性化、潮流化的要求,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6�8。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的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约1ooo万户,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和一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大多是中小企业生产的,中小企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6o% ;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我国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部分被中小企业所吸纳 中小企业每年为国家缴纳的工商税收占总额的50%左右。在2o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但是应该看到,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面临着空前的困难,其思想观念、技术装备、经营管理组织结构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为了使我国中小企业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首先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方向。一、战略目标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是对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这种定位既要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追求目标,起到引导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又要使其在运行过程中通过努力实现并能推动中小企业的逐步发展,是运行过程中的动态目标 。就其目标而言.既要与我国国情相符台,又要与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相统一;就其动态来看,还要与加入WTO后的世界经济形势相统一。通过研究我们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应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战略目标:运动状态支持目标、中小企业运行结果目标、社会效益目标。(一)运动状态支持目标这主要是从外部环境来讨论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在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大环境系统中才能成长壮大。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它们是一个弱势群体,更需要系统环境目标的实现才能达到自身运行的结果目标和社会效益目标。因此,运行状态支持目标就自然构成战略目标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而具体要达到以下几个目标。1.政府扶持到位政府的政策扶持是一个关系到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和系统目标能否实现的首要问题。由于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人才短缺、技术落后,很难与大企业相互抗衡,也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获得发展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技术,这就要求政府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扶持政策到位目标体现在政府观念的到位、政府身份的到位、政府扶持政策的到位。(1)政府观念的到位是指政府应改变自己的观念,认识到大中小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一员,都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各自的贡献.并且大中小企业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规模结构的形成过程是既定约束条件下资源的配置过程,它们相互依存、互相协作、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都应给予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而不能只重视大企业,忽视甚至歧视中小企业。(2)政府身份的到位是指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恰当的角色出现在中小企业面前,不能超越其职权干预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代表和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负责对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发展规划和发展产业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及督促和检查中央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的执行;推动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等。(3)政府扶持政策的到位是指政府制订的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运用政策的行为是间接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是引导而不是行政干预。2.社会服务到住由于中小企业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差,一般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满足资金、技术和人才的需要以及实现信息、培训、市场、法律等方面的自我服务,故政府、社会中介机构都要采取措施,以便中小企业能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获得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和信息。(1)以行政区划为载体形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行政机构1)参与、帮助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中介机构。政策性中介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实施特定政策意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可设立提供长期贷款的融资机构、出口担保机构和免费为创业者提供注册、信息服务的商会及社区机构 。2)根据市场需要由政府协助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投资、咨询、信息、培训等机构 。(2)以社区为依托,以民间投资为主体(政府适当资助),建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组织,形成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技术创新、培训辅导、信息网络、市场拓展、合作服务。3.融资服务中介人到位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大的难题是自有资金不足,而光靠自己的信誉和财产抵押难以筹集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就需要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人来协调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鼓励银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中介人可以是中小企业工会组织的代表团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通过他们的努力工作,使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帮助中小企业打通筹集资金的渠道,增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二) 运行结果目标这是从中小企业内部机制来讨论其战略定位。运动状态支持目标只是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有利的外部经济条件和环境,要从根本上促进中小企业获得长远的发展,中小企业自身还必须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机制,具体要实现以下目标。1.增加数量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在数量上要得到较快的增加。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在今后10年内应以每年15% ~2o% 的数量递增为益。2 提高素质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是一个普遍问题,既不利于原有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新企业的创立。政府应果断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帮助它们提高自身的素质,迅速改变现有这一状况3.结构合理我国中小企业在运行体系中结构矛盾突出,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结构都不合理,这是使我国中小企业面临困境的重要因素,必须迅速突破。我们必须分析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寻找矛盾的焦点,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2年时间内使三大结构矛盾得以解决,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运行结构趋于合理。4.理顺体制我国中小企业的体制矛盾主要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目前要解决的还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集体企业的体制矛盾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缺乏,使中小企业运行的效率低下,难以真正发展壮大,所以,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理顺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 运行的社会效益目标这是从中小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益对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中小企业必然会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目标,但企业的盈利目标与社会效益目标是密不可分的。每个企业都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不能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社会财富的损失反过来又会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以中小企业在运行中所产生的整体社会效益作为中小企业是否得到发展的标准。我国中小企业运行的3个社会效益目标是:增多财富、增加就业、城市化程度提高。首先,中小企业的成长,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职工收入,这样可以避免社会资本过于集中,促进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分配,达到共同致富的目标。其次,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人们会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不断强大,扶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最后,中小企业的壮大,就业人口的增加和人们财富的增加为城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又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二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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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文献综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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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论文: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与发展方向选择摘要:针对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指出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研究战略目标定位时,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运行结果、噩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出发,提出了在这三个方面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以噩要实现访目标所要迭到的十太要求。在确定中小企业发展方向时,鲒告中国国情、中小企业的特点噩加八WTO给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要坚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配套型中小企业噩科技型中小盘业等7个发展方向。关键词: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小企业发展方向世界经济发展实践表明:中小企业以其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更能适应当今瞬息万变的市场和消费者追求个性化、潮流化的要求,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6�8。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的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约1ooo万户,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和一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大多是中小企业生产的,中小企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6o% ;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我国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部分被中小企业所吸纳 中小企业每年为国家缴纳的工商税收占总额的50%左右。在2o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但是应该看到,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面临着空前的困难,其思想观念、技术装备、经营管理组织结构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为了使我国中小企业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首先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方向。一、战略目标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是对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这种定位既要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追求目标,起到引导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又要使其在运行过程中通过努力实现并能推动中小企业的逐步发展,是运行过程中的动态目标 。就其目标而言.既要与我国国情相符台,又要与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相统一;就其动态来看,还要与加入WTO后的世界经济形势相统一。通过研究我们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应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战略目标:运动状态支持目标、中小企业运行结果目标、社会效益目标。(一)运动状态支持目标这主要是从外部环境来讨论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在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大环境系统中才能成长壮大。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它们是一个弱势群体,更需要系统环境目标的实现才能达到自身运行的结果目标和社会效益目标。因此,运行状态支持目标就自然构成战略目标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而具体要达到以下几个目标。1.政府扶持到位政府的政策扶持是一个关系到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和系统目标能否实现的首要问题。由于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人才短缺、技术落后,很难与大企业相互抗衡,也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获得发展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技术,这就要求政府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扶持政策到位目标体现在政府观念的到位、政府身份的到位、政府扶持政策的到位。(1)政府观念的到位是指政府应改变自己的观念,认识到大中小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一员,都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各自的贡献.并且大中小企业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规模结构的形成过程是既定约束条件下资源的配置过程,它们相互依存、互相协作、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都应给予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而不能只重视大企业,忽视甚至歧视中小企业。(2)政府身份的到位是指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以恰当的角色出现在中小企业面前,不能超越其职权干预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代表和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负责对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发展规划和发展产业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及督促和检查中央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的执行;推动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等。(3)政府扶持政策的到位是指政府制订的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运用政策的行为是间接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是引导而不是行政干预。2.社会服务到住由于中小企业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差,一般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满足资金、技术和人才的需要以及实现信息、培训、市场、法律等方面的自我服务,故政府、社会中介机构都要采取措施,以便中小企业能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获得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和信息。(1)以行政区划为载体形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行政机构1)参与、帮助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中介机构。政策性中介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实施特定政策意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可设立提供长期贷款的融资机构、出口担保机构和免费为创业者提供注册、信息服务的商会及社区机构 。2)根据市场需要由政府协助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投资、咨询、信息、培训等机构 。(2)以社区为依托,以民间投资为主体(政府适当资助),建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组织,形成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技术创新、培训辅导、信息网络、市场拓展、合作服务。3.融资服务中介人到位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大的难题是自有资金不足,而光靠自己的信誉和财产抵押难以筹集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就需要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人来协调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鼓励银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中介人可以是中小企业工会组织的代表团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通过他们的努力工作,使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帮助中小企业打通筹集资金的渠道,增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二) 运行结果目标这是从中小企业内部机制来讨论其战略定位。运动状态支持目标只是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有利的外部经济条件和环境,要从根本上促进中小企业获得长远的发展,中小企业自身还必须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机制,具体要实现以下目标。1.增加数量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在数量上要得到较快的增加。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在今后10年内应以每年15% ~2o% 的数量递增为益。2 提高素质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是一个普遍问题,既不利于原有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新企业的创立。政府应果断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帮助它们提高自身的素质,迅速改变现有这一状况3.结构合理我国中小企业在运行体系中结构矛盾突出,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结构都不合理,这是使我国中小企业面临困境的重要因素,必须迅速突破。我们必须分析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寻找矛盾的焦点,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2年时间内使三大结构矛盾得以解决,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运行结构趋于合理。4.理顺体制我国中小企业的体制矛盾主要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目前要解决的还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集体企业的体制矛盾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缺乏,使中小企业运行的效率低下,难以真正发展壮大,所以,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理顺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 运行的社会效益目标这是从中小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益对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中小企业必然会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目标,但企业的盈利目标与社会效益目标是密不可分的。每个企业都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不能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社会财富的损失反过来又会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以中小企业在运行中所产生的整体社会效益作为中小企业是否得到发展的标准。我国中小企业运行的3个社会效益目标是:增多财富、增加就业、城市化程度提高。首先,中小企业的成长,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职工收入,这样可以避免社会资本过于集中,促进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分配,达到共同致富的目标。其次,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人们会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不断强大,扶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最后,中小企业的壮大,就业人口的增加和人们财富的增加为城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又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二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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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篇3800字的工商管理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能对你有所帮助。  题目:工商管理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作用  摘要: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来说,必须大力加强工商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当前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性举措,企业应当深刻认识到工商管理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在分析工商管理对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作用的基础上,重点从科技创新的角度分析了工商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施对策。  关键词:工商管理;科技企业;推进作用;优化对策  随着“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深入实施,要求企业必须更加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努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这就需要企业进一步改革和创新工商管理工作,努力为企业科技创新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从企业科技创新的整体情况来看,尽管普遍都具有一定的意识,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仍然有很多企业没有深刻认识到工商管理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在开展科技创新的过程中,没有通过卓有成效的工商管理推进企业科技创新,要求广大企业既要深刻认识到工商管理在科技创新中的推进作用,也要不断强化工商管理改革,努力为企业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一、工商管理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推进作用  1具有支撑作用  科技创新尽管属于企业管理的一个方面,但由于科技创新涉及方方面面,因而需要各个领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企业通过加强工商管理工作,可以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人才等方方面面的保障,进而为企业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比如,一些企业为了能够使科技创新工作得到加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了工商管理工作,特别是进一步强化工商管理工作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不断加大科技创新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投入力度,构建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深入开展,同时也形成了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2具有协调作用  对于企业科技创新来说,是一个长期的、漫长的、持续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也需要对企业进行有效的资源融合,进而为科技创新创造条件。企业通过加强工商管理工作,可以发挥工商管理的协调作用,使各个方面的智慧、力量凝聚到科技创新中来,比如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才,企业可以通过创新人力资源招聘工作,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人才”的模式,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使各方面人才能够汇聚到企业科技创新中来。工商管理的协调作用还体现在企业可以协调各个部门共同为科技创新提供保障,努力形成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3具有引导作用  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更具有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满足市场需求。这就需要发挥工商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比如通过改革和创新营销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场的调查和分析,针对市场需求对企业科技创新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进而能够引导企业科技创新与市场机制对接;再比如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还可以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撑,特别是由于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财务部门可以合理安排科技创新资金,而且也可以向各级政府争取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等。  二、科技创新视域下企业工商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观念比较落后  对于开展工商管理工作来说,要想更好地发挥企业科技创新的推进作用,至关重要的就是要不断创新工商管理观念,更加重视为科技创新提供服务。但从当前一些企业工商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观念比较落后的问题,特别是很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没有深刻认识到服务于企业科技创新的极端重要性,还没有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已经成为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还有一些企业尽管也强化工商管理对科技创新的推进作用,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有效的管理,导致企业科技创新环境不优,特别是相关保障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必须会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规范化、持续化以及有效化。  2管理体系相对陈旧  由于我国企业早期对科技创新的认识不足,而且在科技创新方面也没有引起重视,这也直接导致很多企业工商管理体系还在紧紧围绕企业科技创新来展开,工商管理体系陈旧的问题相对比较突出。比如一些企业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特别是在引导和服务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导致很多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还有一些企业在开展工商管理的过程中,尽管也认识到应当为科技创新提供支撑和保障,但在落实方面仍然比较落后,比如各个部门还没有对科技创新给予高度重视,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缺乏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的意识和能力等。  3管理方法缺乏创新  要想使工商管理工作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至关重要的就是要不断创新工商管理方法,但目前很多企业在这方面还比较薄弱,工商管理缺乏创新的问题十分突出。比如一些企业不重视工商管理的系统性,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缺乏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协调,因而也不可能为科技创新创造有利条件;再比如还有一些企业不重视电子商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在开展营销管理的过程中,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相对比较落后,缺乏对市场、客户、顾客需求情况的调查和分析,这也直接导致企业科技创新不符合市场需求,甚至一些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还没有上市就已经成为落后产品,这主要是企业在开展工商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缺乏对技术创新的有效管理和服务。  三、科技创新视域下企业工商管理的优化对策  1创新工商管理观念  科技创新是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性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战略发展能力。这就需要企业在开展工商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工商管理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工商管理模式。这就需要企业将工商管理工作与科技创新进行有效的融合,特别是要强化工商管理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协调作用和引导作用,努力为企业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大力推动工商管理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着眼于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工商管理机制,努力在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创新工商管理理念,还要切实发挥好工商管理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组织和协调功能,特别是要发挥好助手作用,比如企业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对如何更有效地开展科技创新进行系统安排和设计,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的持续性和战略性,同时还要制定更具有针对性、效能性和系统性的科技创新保障措施,进而能够使科技创新工作持续开展,并且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科技创新成果。  2创新工商管理体系  企业在开展工商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把健全和完善工商管理体系上升到战略层面,纳入企业战略发展体系当中,不做创新工商管理体系,进而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强大的保障。由于企业科技创新涉及面广,而且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且需要方方面面的广泛参与,同时还要对企业的各类资源进行系统整合,因而企业在开展工商管理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使企业科技创新能够拥有良好的基础。比如在引导和服务企业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将科技创新纳入各个部门的工作体系当中,共同助力企业科技创新,形成科技创新的强大工作合力。创新工商管理体系,还要更加高度重视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的有机结合,除了要对内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之外,还要更加重视对外部资源的有效利用,比如企业可以加强与其他企业的战略合作,共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再比如还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构建科技创新平台等,使科技创新能够得到更多的外部支持,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显着提升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3创新工商管理方法  创新是进步的灵魂。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的过程中,要想使工商管理工作能够更具有推进作用,至关重要的就是创新工商管理方法。要将“系统理论”应用于工商管理工作当中,强化工商管理工作对科技创新的多元化支撑,比如在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人力、物力、财务保障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相关方面的系统化应用;要进一步强化工商管理模式创新,特别是要在应用信息技术方面狠下工夫,努力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服务,比如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升企业科技创新的针对性,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市场需求信息、企业产品信息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收集和分析,为企业更好地开展科技创新提供决策辅助;再比如在开展供应链管理的过程中,要着眼于强化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角度为企业产品创新提出意见和建议。创新工商管理方法,还要更加高度重视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团队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团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打造高绩效科技创新团队,不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效率。  综上所述,在我国大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新时代,企业必须将科技创新上升到更高层面,特别是着眼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促进企业改革创新发展,积极探索更加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的工商管理新路径。尽管很多企业都十分重视科技创新,而且与过去相比也有了较大的进步,但很多企业还没有将工商管理与科技创新进行深度融合,导致科技创新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深入、高效开展。这就需要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的过程中,要深刻认识到工商管理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推进作用,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实现新突破、新进步的战略高度,着眼于解决企业工商管理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重点要在创新工商管理观念、创新工商管理体系、创新工商管理方法“三个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努力为企业科技创新奠定坚实基础、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坚实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晓燕浅谈工商管理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推进作用[J]河北企业,2019(7)  [2]单寅鑫工商管理在企业发展当中的科学应用和实践方法[J]现代经济信息,2018(20)  [3]米素娟工商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理念实施[J]现代商业,2018(28)  作者:鲍宇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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