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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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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论文范文

楼主,俺有啊,因为我的本科和研究生都是法律专业的。如果你需要的话,我可以帮你,把我以前的发给你,或者帮你写。记得给我最佳答案啊,联系方式见我的资料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服装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服装市场营销尤为重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服装市场营销毕业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服装市场营销毕业论文例文篇1 浅论服装市场营销中消费心理特点 摘要:服装消费是我国市场消费中占比重较大的一项,因此,服装市场营销也成为市场营销中的重点内容。本文首先对服装市场营销的发展进行概述,说明探讨服装市场营销中消费心理特点的意义,接着对服装市场营销中的消费心理特点进行分析,最后根据这些消费心理特点,给出一些营销策略和营销手段建议,希望本文能够为服装市场营销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服装销售;市场营销;消费心理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促进消费成为企业和商家实现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而市场营销即是企业实现自身利益的主要途径。服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消耗品,服装市场的发展也验证了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在当今社会,服装市场营销该以怎样的思路和方法进一步促进企业销售目标的达成,成为每个销售人员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1.服装市场营销的发展概述 1.1 服装市场营销的理论 服装市场营销的理论基础与广义的市场营销是相同的,即实现产品、价格和地点的统一,并用适当的方法销售给尽可能多的顾客以实现销售行为的经济价值。但服装市场营销理论又具有其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服装市场的“客户需要”并不一定是来源于客户的,即时尚领头者可能引导着客户的需要走向;另外,客户的需要有着十分明显的群体特征。 1.2 服装市场营销的策略 与其他产品营销策略不同的是,服装市场营销很容易通过现实展示而达到营销目的,这包括橱窗中的模特展示和各地举办的大大小小的服装秀。可以说,服装营销的产品展示是服装市场营销的主要策略,也是最有效果的策略。也正是服装展示过程,使消费者对服装产生相应的兴趣和需求,因此,不同的服装展示方式所带来的销售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1.3 探讨服装市场营销中消费心理特点的意义 消费心理指的是人们在消费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和心理活动,除了在消费当时所产生的心理状态之外,还包括消费者的兴趣、习惯、价值观、性格和气质等。消费心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对产品的态度,成为“买”与“不买”的关键。如今的服装市场已经进入了白热化的阶段,消费者在购买时的心理状态完全决定了服装销售的成功与否,因此,探讨服装市场营销中的消费心理特点,对服装市场营销的发展以及销售策略的选择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2.服装市场营销中的消费心理特点 2.1 消费心理的年龄特征十分明显 年龄并不是心理特征的要素之一,但是年龄却决定了一个人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以及审美观念,因此,年龄也决定了消费者对服装消费的态度,这是服装市场营销中消费心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不同年龄层的人对服装消费有着完全不同的认识和解释,这一点在我国大众消费者中尤其明显。出生于60年代的人群,因为儿童时期没有十分丰富的物质资源,必须勤俭,因此这个年龄层的大众人群对服装消费的基本心理是“够用就好”,这些消费者对服装的材质要求很高,因为结实耐用的服装材料能够减少他们在服装这一项上的花销;而对于出生于70年代和80年代的人群来说,服装不仅仅是衣服,更是他们社会地位和职业的象征,因此,这个年龄层的人对服装消费的基本心理是“符合我的社会形象”,他们很难接受标新立异的服装,又对服装有着较高的审美要求。 2.2 从众和标新立异的心理 服装消费者的个人性格特征和所受的教育以及对审美的理解,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时的基本态度,其中有两种十分明显的心理特征值得我们讨论,即从众和标新立异。从众是大众心理学的主要研究方向,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得出人们为什么要从众以及从众心理的社会反映。在服装市场营销中,一款衣服或裤子卖得好,实际上就体现出了消费者的从众行为。大多数消费者认为“大家都买的东西肯定有它的价值”,因此倾向于购买那些具有“卖得好”的特征的服装,认为那是符合消费潮流的消费行为;而另外一些顾客则比较讨厌“卖得好”的服装,他们在穿着搭配方面力求标新立异,以凸显自己在生活品位或者审美观点上的与众不同。实际上,无论是从众心理还是标新立异的心理,都是消费者们在着装和穿搭过程中追求潮流的象征,前者代表了“不出错”的审美标准,后者则象征着“求新求异”的潮流趋势。 2.3 极简主义与时尚心理 消费者的消费基本观念决定了购买方向和购买过程,因此,消费观念成为最具有特色的消费心理之一,在服装营销中,存在着两种消费观念值得我们注意。在现代社会,服装不仅是人们遮蔽身体的工具,还是人们彰显自己的社会身份的方式,从穿着搭配划分人群,成为现代人们人际交往的手段之一。很多消费者力求通过服装穿搭凸显自己独特的审美观或者艺术范儿,即追求时尚,这是服装消费中很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拥有这种心理特征的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穿搭风格随时添置衣物,并且不在意衣物的质量,只求价格和样式能满足穿搭的需要;而另一类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以“环保”和“简约”为中心,即现代社会所提倡的“极简主义”风格。这些消费者对服装的要求是既要满足自己的审美需求,又要符合简约环保的要求,他们经常有目标地购置衣物,并对衣物的质量和款式有极高的要求,反而对服装的价格要求不高。 3.迎合服装市场营销中消费心理特点的营销手段 3.1 重视品牌形象的塑造 对于服装市场营销来说,品牌形象就相当于服装设计和销售所针对的人群,因此,在营销过程中应特别重视品牌形象的塑造。以大学生服装消费为例,企业应该定期调研他们对于产品的意见与建议,虚心接受他们所提出的合理要求,这样可以为服装品牌树立良好的形象。大学生群体的特点是追求快、新、奇,只要抓住他们的心理,让他们感受到品牌文化与他们的个性需求相匹配,就会增加他们对品牌的忠诚度。美特斯・邦威的目标顾客是以20岁~25岁为主的年轻人,这个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是以周杰伦、潘玮柏等港台明星为主的一群备受大学生喜欢的公众人物,因此,这个服装品牌也赢得了大学生消费群体的高度认同。 3.2 重视多渠道的宣传以带动潮流趋势 现在是信息的社会,大量的媒体广告每天都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让人们在潜意识中对品牌产生印象,甚至直接产生忠诚度,同样,对服装潮流的接受和认同也可以借助现代宣传渠道来实现。以今年秋冬的服装流行色:酒红、墨绿为例,无论是服装和时尚类杂志还是公交、地铁广告上的服装主打颜色都是这两种,人们在耳濡目染中就默认了这两种颜色是秋季服装的“潮流”,进而引发了很多人的购买行为。企业可以利用目标消费人群经常接触的广告网络进行服装宣传,为本企业所进行的服装设计“造势”,成为消费者眼中“潮流”的代表,以此满足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扩大营销影响力。 3.3 区分不同的风格以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心理需求 考虑到由消费者的消费态度所引发的不同消费行为,在进行服装市场营销时,有必要区分不同风格,让每种风格的喜爱者都可以在店面中找到适合自己的服装,这也是利用消费者对服装消费的不同理解以促进消费的一种营销方式。企业在服装卖场中设立服装销售区域的时候,可以在不同的楼层分别设置服装销售区,每个区的装修风格可以大不相同,不同的配饰一搭配不同风格的衣服。另外,还可以将一个大品牌细分成不同的子品牌,每个有不同的风格适应不同的人群,像艾格女装就分为艾格周末(Etam weekend)和艾格(Etam)以及艾格运动(ES)三部分,艾格周末和艾格运动,就比较适合以极简主义为消费观念的人群。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的服装市场发展需要企业把握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以获得营销战役的胜利,在服装市场营销中,消费者的心理有着十分明显的特征,不同的消费心理特征使消费者对服装购买形成了完全不同的观念,展示出了完全不同的消费需要,进而形成了对服装的不同消费模式。服装市场营销在把握消费者心理特征的基础上,可以从品牌形象塑造、潮流趋势的带动和同品牌产品不同风格的划分三个方面来进行市场营销,以取得更加明显的营销效果。 参考文献: [1]刘玉珊.基于大学生服装消费心理的市场营销对策研究[J].美术文献,2014(2):115-117 [2]王秀.基于女性消费者心理的我国服装市场营销策略分析[J].对外经贸,2014(2):225-227 [3]张政.消费心理透视与市场营销管理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4(4):108-120 [4]孙肇伦.消费心理认同对市场营销效率的影响探究[J].商业时代,2013(1):330-332 [5]乔良.基于消费心理与行为的市场营销策略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12(12):116-118 [6]刘元杰.服装市场营销策划――服装模特表演商业活动策划[J].中国商贸,2012(11):211-213 服装市场营销毕业论文例文篇2 谈我国牛仔服装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策略 【摘要】2008年以来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导致国际市场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大幅萎缩,我国的大多数牛仔服装企业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国内劳动力成本和融资成本的不断提高都成为企业出口的障碍,摆在这些企业面前的唯一出路就是要以新的思路和方法去开拓国际市场。 【关键词】牛仔服装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策略 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导致国际市场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大幅萎缩,我国的大多数牛仔服装企业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由于长期单一依赖于国际市场,疏于对国内市场的开发和管理,这些企业要想在短期内打开国内市场的销路难度相当大,再加上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国内劳动力成本和融资成本的不断提高使得这些企业面临着“内外交困”的局面。目前摆在这些企业面前的唯一出路就是要以新的思路和方法去开拓国际市场,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 中国产品之所以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产品质量好并且价格便宜,“质优价廉”是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最大卖点。我国出口企业必须不断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保证这一传统优势能够得以延续。虽然出口贸易的利润要大大高于国内贸易,但国外进口商对商品质量的要求也比国内经销商高得多。所以,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监管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依靠规范、合理、完善的规章制度来管理企业,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 二、塑造出口产品自主品牌 目前,在大多数牛仔服装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中,约有60%的产品品牌属于国外进口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数量较少,只占企业全部出口产品的约40%,企业主要是在为国外进口商做定牌生产,所以出口产品的利润较低。从当前国际牛仔服装市场行情分析,为国外进口商做定牌生产可以紧跟国际牛仔服装市场的潮流和时尚,快速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计理念,进而快速提高企业的设计、生产水平。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企业对于国际市场的开发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际牛仔服装市场行情波动较大,如果企业把主要的精力都放到为国外进口商做定牌生产上,而不注重塑造自己的品牌,建立自己的国际市场销售渠道,就很容易受到国际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冲击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第二、长期为国外进口商做定牌生产而不注重去塑造自己的品牌,会导致企业始终处于国际牛仔服装市场产业链的下游,产品利润中的绝大部分都被国外进口商掠走了,企业只能赚取微薄的加工费,企业很难有大的发展。所以,我国牛仔服装企业必须要注重塑造出口产品的自主品牌。 三、加强国际市场销售渠道建设 加强国际市场销售渠道建设,最重要的一项举措就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直接在国外设立办事处或销售分公司,建立起企业自己的国际市场销售渠道。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性决策,对我国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可以补充我国需要的资源,又可以带动商品和劳务的出口,还可以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知名品牌。实施这一战略有两个目的:首先,通过在国外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可以直接面对更多的国外进口商,从而可以拓宽国际市场的销售渠道;其次,由于自我国实行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对世界主要流通货币均呈现不断升值的态势,这对我国企业的出口非常不利,因为人民币的升值严重挤压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使得出口商品的利润不断下降,甚至是低于生产成本。面对人民币不断升值的趋势,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拿不出什么解决办法。但是,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国外直接设立分公司就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用销售出口货物所得的当地货币直接在当地购买国内需要的货物,然后再将货物运回国内销售。这样做不但可以降低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还可以通过在国内销售进口货物为企业带来额外的利润,可谓是一举两得。 在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同时,还应广泛参加国内外各种大型和专业的展览会,如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服装博览会等,如果资金条件允许,还可以直接到国外参加国际上知名度较高的展览会。通过参加这些展览会,可以结识更多的国外客户,拓宽企业的出口渠道,提高出口量。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施,应加强企业外贸部门的力量,成立国际贸易部,招聘专业的人才。通过提高相关专业人才的工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这些人才能引进来,留得住。同时,要充分的信任他们,给予他们足够的权限和发展空间,让他们的专长有用武之地,从而确保企业的国际市场销售渠道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菲利普・科特勒,加里・阿姆斯特朗.郭国庆译.市场营销原理[M].清华大学出版,2007 [2]徐鼎亚.市场营销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3]郑锐洪,赵志江.分销渠道管理[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4]菲利普・科特勒.赵萌萌译.市场营销原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5]马丁・林斯特龙.感官品牌[M].天津教育出版社.2011 [6]菲利普・科特勒.营销革命3.0[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7]杨秀丽.营销策划[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8]李永平.国际市场营销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猜你喜欢: 1. 服装市场营销毕业论文 2. 浅谈服装营销论文范文 3. 浅谈服装销售毕业论文范文 4. 服装市场营销策略论文范文

公众人物主题的论文

言与行言与行,常常联系在一起。人们常说“言行一致”、“言行不一”,就可见言与行的紧密关系了。言,往往是行的先导;行,往往是言的实践。 有的人,喜欢“言”在“行”前。豪言壮语,意气风发,一派志在必得,胸有成竹的气势,但是,却常常有言无行,使人只听到“雷声”却不见“雨点”;或是眼高手低,不能行,落得个尴尬的结局,留下笑柄。这一类喜言少行的人可谓是爱好形式,不重内容或是自负自傲之流了。 但也有人常常是“行”在“言”前。他们行动前悄无声息,默默无闻,只有孺子牛的干劲,却没有霸王的沽名钓誉,待正果修成,事物圆满之后才放出言论,或仍是一言不发,只留待他人评说。这一类喜行少言的人可谓是实干家,脚踏实地,认真处世,他们的“言”可 算是一字千金,货真价实。 也有一些人,既“言”又“行”。他们志向明确,意志坚定,态度认真,行动踏实,坚持言行一致,言出必做。可称之为说一不二,对自己的言论认真负责的行动者,他们与那些“大炮”们形成极鲜明的对比。 当然,还有一些人不“言”不“行”,甘于沉默,甘于退化。他们毫无进取之心,冷眼观世界,恹恹欲睡,一副老朽垂死状,渐渐进入行尸走肉的状态中。这类人只能被认为是在慢性自杀,消极沉沦。 大千世界,芸芸众生,不同的人对于“言行”都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注释。从一个人对待“言”与“行”的态度就可以看到他对于生活的态度和对生命的理解,也就能看出他的人生的成败与否。 “言”与“行”,永远值得人们深入思考 论流行与永恒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流行,也不会存在绝对的永恒。 ——题记 这个世界上遍布了数不尽的文学作品,我们也在不同的时代阅读着不一的文字,因为对于读者,没有永恒不厌的文章,但是,对于作者,却总有挥之不去的永恒的情感。 我们时常穿梭于书店,购买或阅读着各种书籍,但是,作为读者最关注的还是最新出炉的新作品,最流行的文学类别。或许是一年,一个月,或者只是一星期,某本书卖得相当火爆,须臾间化作风暴袭卷了每个角落,这是流行,当然只是对于我们而言,是我们对新事物的尝试与追捧,是具有时代性的,在不同的时刻我们可以随意地变换自己的看法。因为作为一名局外人,对于一篇别人的文章并不会寄予过多感情,不会长久地,或者说永恒地去品读,就如流水,会无止息得流淌,而不会因为喜欢某处而停滞不前,这是流行的趋势,不变的定理。 尽管对于读者只有流行的作品,但对于作者却存有永恒的文字。每一篇作品都有着它背后的故事,它的每一个字都是作者用情感堆积起来的,即使它饱受读者的争议,却仍会对里面的文字有不一样的感觉,说不清,也道不明,是一种扑朔迷离的影象,这是永恒,当然,也仅仅局限于作者自己,即便是知己也不能体会这种感受。这样的感情是最真实的,就如游离于山间的自然之气,永恒地存在直至自然消失不见,它抽象却也具体,总之,对于作者,它是个活物,是过去的自己的影子,包含了作者的心,这或许就是永恒的美好与奇特吧。 的确,流行与永恒有着太多的差别,但并不存在绝对的分界,它们都是相对而言的,就是说,对于同一事物,流行与永恒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且并不矛盾。因为我们是不同的人,所以对于同一件事,感情是不一的,这也决定了流行与永恒在我们心中的取决。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流行,也不存在绝对的永恒,改变了角度或态度,事物的性质也常随之变动。就拿余秋雨先生来说吧,他是个公众人物,当然也是一个饱受争议的作家。当他的新书出版,无数的读者也开始了对他的议论,有褒有贬,于是,他的作品流行起来,传阅在不同的人手中,而时间久了,呼声与争议也越来越小,直至,这一流行的秋雨热散去。但是,余秋雨写这东西仅仅是给读者看看,或者赚些稿费的吗?不然吧,想必是他心中的真实情感的涌动与迸发,即便是遭受指责,也会继续书写,不会搁浅。对于自己的文字,他的感受是永恒的,难以被外物影响或改变。这是流行与永恒的交融,也是一个例证。 有关流行与永恒的关系是很复杂的,交错相通,不只是局限在文学作品,而是充盈在生活的各个角落与细节,人哪,就是这样,站的地方不一样,感觉也就不一样了,总之,我想告诉大家的是,这个世界上还不会存在绝对的流行,亦或绝对的永恒,不要把事物分得那么清楚,仅此而已。

2月26日7时54分,又一个“感动中国”的时刻到来了,9位个人和1个群体获得“感动中国2006年度人物”荣誉称号。此外,中央电视台的颁奖典礼还将向曾经改变中国历史的英雄群体--中国工农红军表达特别的致敬。 1、丁晓兵:20多年来一直是英雄 20多年前的一次军事行动中,丁晓兵失去了右臂。当英雄在被鲜花与赞誉围绕时,南京航空学院的一名大学生给他写了封信,信中的话让丁晓兵深感意外:成为英雄,你只算过了第一关,如果有这样的机会我也可能成为英雄。我现在并不佩服你,如果10年或者20年以后依然还有事迹从你的身上出现,到那个时候,这个英雄的称号你才当之无愧。20年过去了,丁晓兵时刻不忘这封来信。从连指导员、干事、营教导员、团政治处主任到团政治委员,丁晓兵交出了一份出色的“回信”:所带领的集体,先后获得248面奖牌、证书和36座奖杯。 颁奖词 一条臂膀,也能撑起血染的军旗,他是真的勇士!这个用左手敬军礼的人,我们以他为骄傲。战时敢舍身,平时能忘我,从逆境中挣扎启程,在顺境中保持清醒。沙场带兵敢称无愧无悔,把守国门能说有骨有节。他像一把号角,让理想与激动,在士兵心中蔓延。 2、王百姓:排除炸弹1.5万多枚把公安工作称作和平时期风险最大的职业之一,一点儿都不夸张。公安部的统计数字表明,从1995年开始,每年因公牺牲的全国公安民警始终在400人以上。前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414人、负伤4134人,“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是近些年来全国公安民警的真实写照。几乎每次出差,妻子都要在王百姓的行李中放两只苹果,期盼丈夫平安归来。自1985年从部队转业到河南省公安厅工作以来,王百姓始终战斗在排爆治爆工作的第一线,多次临危受命,亲手排除各类炸弹1.5万多枚,处置大小爆炸现场无数,是公安系统唯一没有伤残、排爆没出过一次差错的全国劳模。王百姓有着普通人的情感--眷念家人、恐惧死亡,但他还是一次次地在生死线上穿越,“因为我是一个警察,又从事这方面工作,我不去谁去?” 颁奖词 王百姓时时命悬一线,老百姓才能天天平安。10年时间,1.5万多枚炸弹,专门与危险打交道。谁能不害怕,平常人只要一次遭遇炸弹,就已经惊心动魄了。而他和我们一样,有家有妻有娃,只不过头顶上有警徽、警徽上有国徽,所以他才把家人的担忧、战友的期盼,一肩担起。 3、华益慰:“值得托付生命的人” 华益慰是著名医学专家,一生兢兢业业,被患者誉为“值得托付生命的人”。他做过数千例手术,挽救了许多患者的生命,没有出过一次医疗事故和差错。从医56年,华益慰只做着一件事,那就是对得起病人。妻子张燕容是他的同学、同行,共同相处了几十年,说到丈夫,她只是淡淡地说道:“他也就是尽到了一个做医生的职责,做一个医生分内的事情,只不过他做得比较认真。”一些网友并不这么看:医者父母心。华医生,您用您的一生向世人诠释了什么是“医者”。如果我们生活中的医生都像他那样多好啊! 颁奖词 一辈子做一件事:就是对得起病人;爱人和知人。医乃仁术。 不拿一分钱,不出一个错,这种极限境界,非有神圣信仰不能达到。他是医术高超与人格高尚的完美结合。他用尽心血,不负生命的嘱托。 4、霍英东:聚财有道,散财亦有道霍英东给人的印象,一是官至高位,在政界、商界、体育界拥有众多的头衔;二是他是个慷慨的有钱人。从小吃过不少苦的霍英东聚财有道,但也热心公益,散财有道。多年来他对社会的各类捐助金额接近200亿元,单是在家乡番禺的捐助就超过40亿元,有报道称他是港澳地区为家乡捐赠最多的富豪。说起父亲生前的善行,其子霍震霆回忆道:“他说过一句话:人一生一定要做有意义的事。有钱,是给他一个机会,能对国家做自己的贡献。” 颁奖词 聚散有道,义利兼能,五星和紫荆维系他一生的光荣。生于忧患,以自强不息成就人生传奇。逝于安乐,用赤诚赢得生前身后名。他有这样的财富观:民族大义高于金钱,赤子之心胜于财富。他有这样的境界:达则兼济天下。 5、季羡林:最难时也不丢掉良知 96岁的季羡林先生长年任教北京大学,在语言学、文化学、历史学、佛教学、印度学和比较文学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诣,研究翻译了梵文著作和德、英等国的多部经典,其著作已汇编成24卷的《季羡林文集》,现在即使身居病房,每天还坚持读书写作。季羡林先生为人所敬仰,不仅因为他的学识,还因为他的品格。他说:即使在最困难的时候,也没有丢掉自己的良知。他在“文革”期间偷偷地翻译印度史诗《罗摩衍那》,又完成了《牛棚杂忆》一书,凝结了很多人性的思考。他的书,不仅是个人一生的写照,也是近百年来中国知识分子历程的反映。 颁奖词 智者乐,仁者寿,长者随心所欲。曾经的红衣少年,如今的白发先生,留得十年寒窗苦,牛棚杂忆密辛多。心有良知璞玉,笔下道德文章。一介布衣,言有物,行有格,贫贱不移,宠辱不惊。 6、叶笃正:“要让外国人来同我们接轨” 91岁的叶笃正先生是中国科学院院士,研究员,国际大气科学界屈指可数的几位学术巨匠之一,荣获2005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在近60年的科学生涯中,叶笃正先生在大气动力学、青藏高原气象学、东亚大气环流以及全球变化科学等领域成就显著,被公认为是我国现代气象学和全球变化学科的奠基人之一,为全球变化、大气环流和气候变化研究作出了开创性重大贡献,也是国际全球变化研究的创始人之一。常挂在叶笃正先生嘴边的是:“要让外国人来同我们接轨”。 颁奖词 风华正茂时已经是奠基人,古稀之年仍然是开拓者。让外国人同我们接轨,这是一个年过九旬的大学者的大气象。笑揽风云动,睥睨大国轻。 7、孔祥瑞:150项革新带来8000万元效益 仅有初中学历的工人孔祥瑞有着“蓝领专家”的美誉。2001年,他主持创新“门机主令器星形操作法”,使门机每一次作业可节省时间15.8秒,当年创效1600万元;2003年,他主持的“门座式起重机中心集电器”技改项目,被授予国家级实用型发明专利。 颁奖词 在轻视铁锤的时代,工人何为?他说:全世界的门吊,我都能开。在英雄辈出的年代,工人有为! 不管什么时代,劳动者都是社会的中流砥柱。但在今天,更值得尊敬的,还应该是那些不仅贡献汗水还贡献智慧的人。150项革新,给国家带来8000万元效益,这就是一个工人的成就。 8、林秀贞:30年来赡养了6位孤寡老人 林秀贞是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王常乡南臣赞村农民,30年如一日,她克服了各种困难,像女儿一样赡养了6位孤寡老人。这位朴实的农村人,始终记得她母亲的朴素教诲:人人管闲事,世上没难事;人人都帮人,世上没穷人;千千治家——用一千分的力量来治理自己的家,万万治邻——用一万分力量来治理邻里关系。 颁奖词 善良在村庄中流淌,她用三十载的热心,去温暖世道。用30载爱心让一村之中老有所终,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富人做这等事是慈善,穷人做这等事是圣贤,官员做这等事是本分,农民做这等事是伟人。这位农妇让九州动容。 9、黄舸:行程1.3万多公里,当面感谢恩人 18岁的黄舸看上去像个十一二岁的孩子。7岁时,他被确诊为先天性进行性肌营养不良。据专家介绍,同类患者最长生命纪录仅为18岁。黄舸的生命也许就要走到尽头,但是为了能面对帮助过他的人说声谢谢,2003年,15岁的黄舸和父亲用一辆三轮摩托车踏上了“感恩之旅”,开始在全国寻访素未谋面的恩人。如今,父子俩已经走过了82个城市,行程1.3万多公里,向30多位当年给他们寄过钱的恩人当面道了谢。父子俩一路上感受着感动,也传播着感动。黄舸说:“到好心人的家门口说声谢谢,送上一束鲜花表达深深的谢意,是我最大的心愿。”这个心愿一直支持着他走到今天。如果有一天离开人世,黄舸希望把自己的眼角膜捐给需要的人。 颁奖词 生命的倒计时,滴答滴答,扯住人们的心弦,人生路上,他是阳光少年。我们需要静下心来体会这个场面,一个四肢无力的孩子,每天都在和死神赛跑,跋山涉水、万里迢迢。他就像一小截被命运丢弃的蜡烛,善良的人点亮他,他就欢快地燃烧起来。藏起眼泪,还给人们光明和希望。10微尘:上千笔捐款中,很多捐助者都署名“微尘”“微尘”起初是青岛一位数次捐款不留姓名的普通市民,后来,扩散成一个爱心群体,再后来,扩展成一个关爱他人的爱心符号。以“微尘”命名的募捐箱、徽章,走进青岛的大街小巷,成为青岛一个体现爱心的公益品牌。青岛市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在翻阅了捐款记录后惊讶地发现,早在2004年,一位神秘女士就已经使用“微尘”的名字多次大额捐款:非典时期捐款2万元,新疆喀什地震捐款5万元,为白血病儿童捐款1万元,湖南灾区捐款5万元……当人们正在努力寻找“微尘”时,一个又一个“微尘”出现了。截至目前,青岛市红十字会收到的上千笔捐款中,很多捐助者都署名“微尘”。每一双充满善意的援手,每一张不同模样的面孔,都记录下一个共同的名字——“微尘”。 颁奖词 微尘有心,微尘有情,尘埃落定,大爱无声! 他来自人群,像一粒尘土,微薄、微细、微乎其微,寻找不到,又随处可见。他自认渺小,却塑造了伟大,这不是一个人的名字,这是一座城市的良心。2002年度感动中国十大人物颁奖词由中央电视台主办的首届“感动中国”2002“十大年度人物”于2003年2月14日隆重揭晓。荣获本次大奖的是勤政爱民的湖南省委原副书记郑培民;被誉为“新时代愚公”的河南辉县上八里镇回龙村党支书张荣锁;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诉讼原告团团长王选;“打破蓝田神话”的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舍己救人的重庆鱼田堡煤矿103队队长张前东;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黄昆;篮球运动员姚明;勇斗歹徒光荣牺牲的乌鲁木齐市小西门派出所教导员赵新民;预防爱滋病宣传员濮存昕。特别大奖授予舍小家为大家的三峡移民。颁奖词如下: 1、 郑培民 湖南省委原副书记 颁奖辞:他身居高位而心系百姓,他以“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直到生命的最后时刻仍然不忘自己曾经许下的诺言。他树立了一个共产党人的品德风范,他在人民心里树立起一座公正廉洁为民服务的丰碑。 2、 张荣锁 河南辉县上八里镇回龙村党支书 颁奖辞:他已经拥有了财富,但他心里装着还在贫苦生活中的乡亲,他已经走出了大山,但他还想让所有乡亲都能够走出与世隔绝的山崖,他成就了一个多少代人未能实现的梦想,他拿出愚公移山的执著和勇气劈开了大山,在悬崖峭壁上为乡亲们开凿出通往外面世界的大道,更在人们的心中打开了一扇希望之门。它结束了一段贫困的历史,开创出一种崭新的生活。 3、 王选 中国受害者诉讼原告团团长 颁奖辞:她用柔弱的肩头担负起历史的使命,她用正义的利剑戳穿弥天的谎言,她用坚毅和执著还原历史的真相。她奔走在一条看不见尽头的诉讼之路上,和她相伴的是一群满身历史创伤的老人。她不仅仅是在为日本细菌战中的中国受害者讨还公道,更是为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规则寻求支撑的力量,告诉世界该如何面对伤害,面对耻辱,面对谎言,面对罪恶,为人类如何继承和延续历史提供了注解。 4、 刘姝威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 颁奖辞:她用自己的大智大勇向一个虚假的神话提出质疑,面对一个强大的集团,面对一张深不可测的网,面对死亡的威胁,她以自己个人的力量坚持着这场强弱悬殊的战争,坚守着正义和良心的壁垒。正是这种中国知识分子的风骨,完美地证明了中国还有一双揉不进沙子的眼睛,推动了中国股市早日走上正轨,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5、 张瑞敏 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 颁奖辞:无论在种种赞誉和表彰中,或是在种种质疑和非议中,他都一如既往。以自己的创新与开拓树立了来自东方的产品品牌;以自己的智慧和魄力打造出与时俱进的企业文化;以自己的胆识和勇气缔造着融入世界的品牌传奇。 6、 张前东 重庆鱼田堡煤矿103队队长 颁奖辞:他在灾难发生的时候做出了一个伟大的选择,虽然他自己已经远离了死亡的阴影,但他却又一次奔向了死神,为的是把生命的阳光同样带给在死神面前挣扎的同伴。他无畏、清醒、果敢,他的人格光辉照亮了黑暗的矿道,照亮了几百个矿工的生命,更照亮了人们的心灵。 7、 黄昆 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 颁奖辞:他一生都在科学的世界里探求真谛,一生都在默默地传递着知识的薪火,面对名利的起落,他处之淡然。他不仅以自己严谨和勤奋的科学态度在科学的领域里为人类的进步做出卓越的贡献,更以淡泊名利和率真的人生态度诠释了一个科学家的人格本质。 8、 姚明 篮球运动员 颁奖辞:他用高超的体育技能,在一个强手如林的国家运动项目中占有了一席之地,成就了很多人的梦想,更成为中国人的骄傲。他出色的表现和随时听从祖国召唤的爱国精神,使他带给人们的思考已经远远超过了体育本身。对祖国的情感,对现在的把握和对未来的期待,都将使他成为中国体育和NBA的历史人物。 9、 赵新民 乌鲁木齐市小西门派出所原教导员 颁奖辞:他出于人民警察的天职,无畏地走向危险。这一刻他无需选择,因为走向危险已经是他的职业习惯,因为在选择做警察的时候,他已经准备好了这一刻。在爆炸带走一个朝气蓬勃的生命的同时,人们的心灵也被强烈地震撼。 10、 濮存昕 演员,预防艾滋病义务宣传员 颁奖辞:他用人们熟悉的微笑温暖着艾滋病患者的心,他紧握艾滋病患者双手的手传递着社会对他们的关爱,更传播着艾滋病知识,激发着人类战胜这个世界杀手的勇气。他把人们对他的喜爱和信任再度回报给社会,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中,以公众人物的号召力,承担起社会责任。 11、 特别大奖授予舍小家为大家的三峡移民,奖杯由中国三峡博物馆永久收藏。2003:十种精神感动中国杨利伟:以从容感动中国 2003年他是中国最具有标志性的人物,2003年他和中国最鲜明的亮色联系在一起。这位中国的首位“太空使者”,凭借自身超人的素质和勇气,成为浩瀚太空迎来的第一位中国访客,证明了人类第241次太空飞行属于中国,他就是杨利伟。 太空飞行的21个小时里,面对如振动、冲击、噪声、失重、超重、宇宙辐射、高真空、昼夜节律变化、剧烈的温度变化等恶劣的太空环境,杨利伟要承受的超负荷心理、工作压力可想而知。这些环境因素会导致心血管系统功能紊乱、骨骼与肌肉结构和功能变化、睡眠周期紊乱、航天运动病、情感抑郁等一系列生物医学和心理方面的问题。此外,杨利伟更需面对一旦发射失败可能会失去生命的危险。但是,载负着中华民族千年的“飞天梦想”,这位中国的首位“太空使者”,还是凭借自身超人的素质和勇气,最终出色地完成了自己的神圣使命。 钟南山:以无畏感动中国 非典是2003年中国人抹不掉的共同记忆,平时很少流泪的人,那个时候也会泪流满面。平时很少动心的人,那个时候也会怦然心动。在那充满疑虑、充满期待的日子,有一个人让我们踏实、让我们感动,他就是钟南山。 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钟南山以科学家的无畏一语定乾坤:非典可防可治!在疫情最严重时,他以一个医生的医德主动请缨:“把最危重的病人转到呼研所来”,这淡淡的一声,无异于平地惊雷般的“向我开炮!”这一声之后,是他以66岁的高龄,连续38小时救治患者的身影。他说:“在我们这个岗位上,做好防治疾病的工作,就是最大的政治。” 钟南山不仅医术精湛、医德高尚,他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敢医敢言的道德风骨和学术勇气更令人景仰。中国知识分子最宝贵的精神在他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不唯上,不信邪,敢担责任。紧要关头,他勇敢地否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典型衣原体是非典型肺炎病因”的观点,为广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制订救治方案提供了决策论据,使广东成为全球非典病人治愈率最高、死亡率最低的地区之一。 高耀洁:以博爱感动中国 77岁的高耀洁已经是一位步履蹒跚、腰背佝偻的老人,但她在实现“但愿人皆健,何妨我独贫”的民间防治艾滋病之路上却迈着坚定的脚步。70岁才开始做防治艾滋病工作,能做到什么时候呢?面对这样的疑问,高耀洁的回答是八个字,“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句常见的书面语让录制现场的观众潸然泪下。自1996年她开始自费进行艾滋病预防和救治工作,已经走访了河南100多个村庄,见到1000多个艾滋病患者。把自己的全部收入都用在了艾滋病防治上,家里仅有的一台电脑还是别人捐赠的。从2000年开始她将主要精力放在对艾滋遗孤的救助方面,至今已花费8万多元,无偿资助了164名艾滋病孤儿。 2003年7月,作为中国民间防艾第一人,高耀洁获得了“亚洲的诺贝尔奖”——亚洲拉蒙-麦格塞公共服务奖。 面对艾滋孤儿一双双无助的眼睛,本已弱不禁风、应该颐养天年的高耀洁爆发出了巨大的生命能量,但在节目录制现场,高耀洁却脆弱地在舞台上落泪,“从现在起再过55天,就是8年,我介入艾滋病已经8年,在这8年的岁月中间,酸辣苦甜不敢想,很多事情让人不敢想。”但她是母亲、是医生、是艾滋病人心头的阳光,她还要继续宣传、写书,并抓紧时间想办法解决孤儿的“生存问题、教育问题和心理问题”。 巴金:以真诚感动中国 2003年11月25日,巴金百岁华诞。这一天,世纪老人巴金只是静静地躺在上海华东医院的病床上,迎来自己的百岁华诞,由于气管切开手术,他已经4年无法开口说话了。 巴金伴随中国走过了100年,然而他是当代中国活得最痛苦的老人,不但是因为病痛,更是因为他沉浸在噩梦般的恐怖之中,解剖自己、指责自己、提醒人们不要忘记曾经有过的民族劫难。巴金研究专家这样说:“在社会开放,人人追求成功、财富、名利的时候,唯独巴金还在一字一句地写他的忏悔录般的《随想录》。”这个敢讲真话的温顺老人,以自己的真诚和80年的文学创作生涯,印证了自己的一句话:“把心交给读者”。 梁雨润:以清廉感动中国 “官可以不做,老百姓的事情不能不管”,山西省运城市纪检委副书记梁雨润这样说。作为一名工作在基层的纪检干部,短短五年时间,他组织查处了数万起群众上访案件。尤其是处理了一批关系老百姓生活疾苦的陈年积案而备受人们称赞。赢得了诸如“梁青天”、“梁包公”这样的称呼。他用清廉书写了一个百姓爱看的“官”字。 每次找他的百姓在他面前一掉眼泪,他都显得有些激动,“我就想这假如他是我的父母姐妹,假如他是我的姑舅伯姨,假如他是我的亲戚朋友,我该怎样对待。”带着这样一种感情,梁雨润可以为解决一个问题先后15趟跑一户农家,可以为了解决一桩17年没有解决的案件,挤进人群抬起棺材板…… 没有一种正气和勇气,没有一种责任和追求,当好这个官,当好这个公仆,就无从说起。梁雨润的眼睛是向下的,时刻关注他的服务对象、他的衣食父母。 阿西木:以坚毅感动中国 在平常的日子里,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谁是英雄,谁是普通人,有的时候我们很难分辨,但是有的时候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却像一块试金石。2003年新疆一场我们记忆中的地震,就把一位英雄送到了人们的身边——达吾提 阿西木——新疆巴楚琼乡6大队的村党支部书记。 2003年2月24日,新疆巴楚、伽师地区遭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地震灾害,共造成268人死亡,琼库恰克乡受灾最重,仅这一个乡就有256人不幸遇难。阿西木是在这次地震中失去家人最多的人——一夜之间痛失5位亲人。生离死别,非亲历者难知其心,难忍生离死别之痛。但是他强忍5位家人遇难的巨大悲痛,不顾受伤的4位家人,从墓地回来后就直接到了一户牧民家里,开始着手规划如何带领村民重建家园。 灾后重建的日子里,达吾提 阿西木和其他支部成员每人承包了7户重灾群众的建房和200多户困难群众的春耕播种任务,使重灾户成了全村最早住进新房的村民。6月30日村里人全部搬进了统一规划、能抗8级地震的木框架夹心房。 衡阳消防兵:以忠诚感动中国 2003年11月3日凌晨4时40分左右,衡阳市珠晖区一栋八层四合院式商住楼突然起火,衡阳市消防支队官兵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冒死进行救援疏散,在楼房经过大火长时间焚烧、强度下降、极度危险的时候,几进几出,将老弱病残者逐一背出,使412位居民无一伤亡。但在救援过程中,该楼的东面、北面及西面的一小部分房屋突然倒塌,就在这可怕的瞬间,有21名忘我救火的消防官兵被埋在废墟之中。 11月6日10时05分,抢救人员在废墟中找到了最后一名消防战士,医务人员证实他已经牺牲。至此,21名被倒塌房屋掩埋的消防官兵全部被找到,其中仅江春茂一人生还。在衡阳特大火灾事故中,共有20名消防官兵因公殉职。他们中最年轻的仅有17岁。 他们中间只有江春茂来到录制现场,当这名年轻的战士站在舞台上,20名年轻英雄的照片徐徐从舞台上方垂下,观众席里传来一片哽咽声。他们用自己年轻的生命捍卫了他人的生命,捍卫了武警消防兵这个崇高的职业,那壮烈的一幕已经成了忠诚的最好诠释。 成龙:以关爱感动中国 成龙是演员,但他总是利用各种机会,不遗余力地在世界各地宣扬中国的传统文化。每次在公众场合露面的时候,都坚持以唐装示人。 成龙素来热衷公益事业,近期,虽然成龙被诊断得了甲状腺肿瘤,但他仍在坚持工作,并表示,要趁脖子未肿前多拍电影,回馈社会。2003年,无论是在香港经济陷入困境期间,还是在抗击SARS期间,作为香港演艺圈“大哥级”人物的成龙,都率先挺身而出,组织义演义捐等慈善活动。为帮助北京振兴因“非典”影响的旅游业,成龙义务帮北京拍宣传短片。 成龙在好莱坞第一次向人们展示中国传统文化中英雄的概念,然而最打动人心的还是成龙心里藏着一个宏大的中国英雄之梦。一向以健康机智、勇敢风趣的形象示人的成龙在节目录制现场吐露了一件“怄在心里很久的事情”。有一次他在日本成立了一个基金会,当他拿钱出来要救济他们的时候,日本朋友说“我们日本是没有穷人的”。这句话20年来令成龙耿耿于怀。“我希望有一天,我们也可以做到,在中国是没有穷人的。”成龙的这个梦想赢得了现场观众如雷的掌声。 2003年11月15日,日本大阪,中国女排以3比0击败日本队,时隔17年重夺世界冠军。历史以惊人的相似重新上演了22年前中国女排第一次夺冠的一幕。22年前陈忠和还是中国女排的陪打员,当时因为经费紧张并未随队出征,22年后他以中国女排主教练的身份带队出征,以全胜战绩为2003年的中国体坛赢得分量最重的世界冠军。在此期间,他的贡献不仅仅在于一座阔别了17年的奖杯,更重要的是,他把自己面对人生不幸坎坷的生活态度融入到体育事业中,用自己的执著教女排姑娘们怎样打球,用自己的淡定来教女排如何面对人生荣辱。 尾山宏:以正义感动中国 尾山宏,日本著名律师,“中国人战争受害者索赔要求日本律师团”团长。这个如今连睫毛都花白的老人,作为中国战争受害者的代理律师,从1963年起参与了40年来所有的对日诉讼案件:历时32年的“教科书诉讼案”、“山西慰安妇案”、“731人体试验案”、“南京大屠杀”、“刘连仁劳工案”、“李秀英名誉权案”以及“遗弃化学武器及炮弹案”……尾山宏等日本律师成立的“中国人战争受害者索赔要求日本律师团”,无偿代理这些诉讼,并自行垫付一切费用,此外他们还多次自掏腰包将中国受害者接到日本东京出庭。他们大多数生活条件很一般,连车都没有。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诉讼案件上的尾山宏,只能以为企业做法律顾问养家糊口。这个本着良知和正义帮助中国人和自己的国家打官司的律师,触怒了日本国内右翼势力,许多人给他发来恐吓信,还经常在半夜里打恐吓电话……尾山宏对此不屑一顾:“他们越猖狂越表明他们自己心虚。”同时尾山宏的举动赢得了中国人乃至全世界的尊重,人们称他“是一个为正义而同那些丧失记忆的人进行抗争的斗士”,在他身上,人们看到了跨越国家和民族的正义力量。面对这位来自异国的正义之士,尽管语言交流并不顺畅,中国观众一次一次用掌声表达了自己的心声。感动中国2004颁奖词 女排: 中国女排,曾经沸腾了一代人的热血,也在中国人的心里留下了长达20年的期待,2004年的一天,于无声处,绝地反击。是她们,让最后的希望攀援着意志的臂膀上升,直到最后一记重扣敲开欢庆的锣鼓。金牌唤回曾经的光荣,胜利开启崭新的梦想! 刘翔 12秒91,他就实现了一次伟大的跨越,100年来的记录成了身后的历史,十重栏杆不再是东方人的障碍,因为中国有刘翔,亚洲有刘翔!这个风一样的年轻人,他不断超越,永不言败,代表着一个正在加速的民族。 他身披国旗,一跃站在世界面前。 任长霞 她是中原大地上的又一个女英雄。扫恶打黑,除暴安良,她铁面无私;嘘寒问暖,扶危济困,她柔肠百转。十里长街,白花胜雪,挽幛如云,那是流动在百姓心中的丰碑!一个弱女子能赢得百姓的爱戴,是因为,在她的心里有对百姓最虔诚的尊重!

前些天,我在《讲述》栏目上看到一个得了白血病的孩子。这个孩子,当时才刚满18岁,就被查出患有白血病晚期,经过化验,没有找到匹配的骨髓。于是,只能靠输液来维持生命,尽管有许多好心人来帮助他,但始终没有得到治愈。不久后,医院下发了病危通知书,这个普普通通的孩子没有什么悲哀,只是跟家人和医生说“我要捐献器官,把能用的器官尽可能捐给需要救治的人!”这个举动让他的家人惊呆了“孩子,你不想完整的去世吗?”但他说:“我虽然想,但我知道有很多人需要帮助,我的遗愿也就是这样。请实现我这个小小的遗愿吧!”于是,他的家人只好听他的,打算捐献眼角膜。手术开始了,医生摘下了他的一对眼角膜,他给失明的人带来了光明,但自己却永远看不见了……看到这里,我感动得流泪了,他在死亡边缘,居然还这么有爱心,帮助他人。作文不久后,因病情严重,他离开了人世。通过这个故事,让我深深感受到他的无私,善良,有爱心,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他能在生命的尽头,去为需要帮助的人捐献器官。等我老了后,也要像他一样,无私捐献出自己的器官。我建议大家去世后,也可以捐献出自己的器官,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做贡献。作文教师评价:这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你描绘的十分冷静,直接,没有过多的渲染,强调,但也能震撼人心,也许这个事本来就很感人,更因为这件事震撼了你,感染了你,影响了你,而你也试图在影响别人。层次很清楚。

我国捐献眼角膜的数量是很少的(名人几乎没有),但是需求量大,所以这次姚贝娜作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逝世后捐献眼角膜才会这么轰动,其影响力也是空前的。记得姚贝娜逝世之后,很多媒体对其捐献眼角膜一事做过很多报道,CCTV-1的《焦点访谈》也专门报道了此事,这是对其善心的极大肯定,更多的是想利用这件事感召更多人多做好事,让更多人加入捐献眼角膜的行列。1) 以下资料来自腾讯(以供参考):在中国,每年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大概有150万人,其中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供需比例只有1:150……2) 以下资料来自新浪:据统计,我国目前有超过200万角膜盲患者,但每年仅有不到5000人能接受移植手术。而我国目前每年约有3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相关手术仅有1万余例。3) 以下新闻来自人民网:经过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全面数据监测来看,在姚贝娜角膜捐献之前的半月时间内,每日媒体对“角膜捐献”基本维持在50篇以下,每日平均报道量不足30篇;从16日媒体集中报道姚贝娜角膜捐献义举以来,媒体对“角膜捐献”的关注报道量明显增加,每日平均报道量是上半月的十倍,达到了290篇。剔除“姚贝娜角膜捐献报道风波”外,媒体重点对多位角膜捐献者进行跟进报道,助推了话题的舆论热度。另外,媒体也对角膜捐献量不足、公众的传统观念及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等因素进行了全方位报道。整体来看,姚贝娜的角膜捐献举动,推动了舆论对器官捐献、角膜捐献的集中关注,印证了之前深圳晚报的观点。

公众人物道德败坏论文参考文献

能再具体点么,题目要求等等能明确列出来么?

社会道德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群体,在历史长河中、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淀下来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谈社会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谈现代社会道德问题反思》

摘要:现代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断拷问着社会道德,本文就孔孟荀的人性观以及义利观进行讨论,以此来找到问题的答案。孔孟荀的人性观是有差异的,但他们都认为人性具有可塑性,这也是他们在义利观上主张“重义轻利”的基础和前提;孔孟荀的义利观则让我们看到,义利思想的普遍意义在于肯定人性的可塑造性,义利问题的重要性就在于它铸就了中华民族的民族个性。所以我们要看到人性的可塑性,并通过道德约束使人性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孔孟荀;人性观;义利观

现代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断拷问着社会道德,例如好心人搀扶跌倒的老人,而老人却反过来诬陷好心人以此来讹诈医药费等等,此类报导的屡屡出现不禁引起大家的关注,有人就大呼社会道德因此类问题的出现而退了三十年,社会道德已滑坡严重到无法想象的地步等等,那么,现在社会到底是怎么了?是因为人变坏了还是因为人太贪财了才会出现这样的现象?这一问题不仅涉及道德,同时也涉及人性观以及义利观问题,本文就先秦儒家孔子、孟子、荀子的人性观以及义利观进行讨论,以此来找到问题的答案。

“中国性论有一特点,即以善恶论性;关于性的主要争点,是性善或性恶的问题。”①追述到先秦儒家孔子、孟子、荀子对于人性善恶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人性善恶的讨论与他们的义利观紧密联系。孔子对于人性善恶并未有明确定义,孔子论“性”兼及“习”:“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程树德在《论语集解》中将这句话解释为:“人性情本相近,因为习染不同,便相距悬远。”②广义而言,习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习行,即个人的知行活动;二是指习俗,即广义上的社会环境。孔子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相近的,由于后天环境和习行的不同而导致人格的差异。对于人天生本性的善恶孔子并未明确说明,但人性的善恶的表现是会受到“习”的影响的,孔子承认人性具有可塑性,并且人性的可塑性在人的品德形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需要明确并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以此来正确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孔子按义利范畴把人分为君子和小人两类,君子深晓于义,故以义为行为标准,小人专注于利,故以利为追求目标,孔子在这里强调人们应该成为“君子”而非“小人”,这就为人们树立了正确的义利观导向,指出将义视为行为的根本准则,“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 (《论语・宪问》)在强调先义后利的同时,孔子也指出追求自己利益的合理性,“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但如果因求利而有悖于“义”,在他看来是不足取的,对此他态度很明确:“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面》)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得到的富贵,符合仁义的要求,内心坦然,得之无愧,而利用不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得到的富贵,违背仁义的要求,内心愧疚,要坚决加以拒绝。

孔子的“性相近”在孟子那里被引申为“性本善”。他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上》)孟子认为善是人的本性,但并不是说每个人天生就是道德完善的人,而是指每个人生下来就具有向善的资质,“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的“四心”为人的完美德行提供了可能,这种可能同时构成了人格完善的内在根据,所以孟子的“性善”在指出人具有向善的本能的同时,也承认了人性的可塑性,所以在义利观上孟子强调人们要重义轻利。“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孟子提出人和禽兽的差异很少,而这很少的差异就体现在“仁义”上,人的自然属性是动物性的,但其精神文化方面是超越动物本性的,而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精神文化里的“仁义”,在这里取义和取利,已经不仅仅是君子与小人的区别,而是人与动物的分野,所以在孟子这里,重义轻利的选择不仅仅是人的行为准则规范,更是人的道德主体意识的体现。对于孟子来说人生来就具有“四心”,但因为种种原因,从现实状况来看人的道德意识往往会落空,人会选择抛弃仁义而选择利益,“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孟子・腾文公下》)“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孟子・尽心上》)孟子生活的时代较之于孔子时代更为复杂,社会矛盾也更加尖锐,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更加不讲道义,在杨朱的“为我”观念盛行之时,孟子提出人不能只顾个人私利而抛开义,人应该重视义而不是被利益所驱使。

荀子着重发挥了孔子的“习相远”持“性恶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荀子指出,若放纵人的本性依顺人的欲望,就定会出现争抢掠夺,定会和违犯等级名分、扰乱礼义法度的行为合流,而最终趋向于暴乱,所以要有师长和法度的教化、礼义的引导,人们才会从推辞谦让出发,遵守礼法,而最终趋向于安定太平。荀子的人性论是从人的生理感官上来讲的,是一种自然人性论,但这只不过是荀子对人的自然本能的描述,至于人所区别于动物的本质,人之为人所应具有的特性,荀子的回答与孟子有着相似之处:“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化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邀莫不有辨。”(《荀子・非相》)荀子在这里区分人的自然之性与道德之性,他认为人的本然状态包含着向恶的趋向,但认为通过“化性起伪”可以使人的成为符合社会规范的存在,人性有“性”和“伪”两部分,“性”是恶的动物本能,“伪”是善的礼乐教化,荀子强调用后天的礼义,包括法律规范等的引导和约束来改变人的本性之恶,从而使人走向道德上的圆满,这里也同样体现了人性的可塑造性。荀子指出人对“利”的欲望是人不可避免的本性,但在义与利的选择上人是有选择的,“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因此利欲必须有所节制即“以义制利”(《荀子・正论》),荀子强调“义”的重要性,认为处理义利关系的立足点是“义”而不是“利”。

我们可以看到,孔子、孟子、荀子对于人性观是有差异的,但他们都认为人性具有可塑性,即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实现道德的完善,这也是他们在义利观上主张“重义轻利”的基础和前提;而孔子、孟子、荀子的义利观则让我们看到,义利思想的普遍意义在于肯定人性的可塑造性,肯定人的自我调节、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而义利问题的重要性就在于它铸就了中华民族的民族个性,对中华文明的演进与繁荣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性也是多种多样的。”③面对现代社会出现的种种道德问题,的确需要社会进行反思并积极寻找解决措施,但我们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就对社会道德失去信心,我们要看到人性的可塑性并通过道德约束使人性得到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2]程树德.论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注解:

①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250.

② 程树德.论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3:181.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第42卷,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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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曼·罗兰在《约翰 克里斯朵夫》【1】里这样形容诚信:诚信是人间最温柔的枕头。的确,诚信是一个人与其他人深入交流的桥梁也是成功的垫脚石。你试想下一个没有信誉的人你想和他交朋友吗?想和它合作吗?结果很明显不想。那么一个不讲诚信的人如何在社会上立足,即使你有多打的本事也会被大家所孤立。那么你的才华就没有了发挥的空间。所以说诚信是成才的先决条件。诚信的体现在你对事对人的态度,更准确地来说是你树立了怎么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我们生活在同一蓝天下,必须受到道德准则、法律纪律的制约。试问:假如在这个社会中人人都不讲诚信,视道德准则于不顾,视法律纪律于不顾,那还会国泰民安吗?可以天天高枕无忧了吗?其次,“诚信”能使自己问心无愧,心里永远舒坦踏实,有利于自己的身心健康发展。作为社会的一员,假如能时时处处遵纪守法,以“诚信”为重,那他一定会过得轻松愉快。所以我方认为讲诚信不吃亏。具体体现在两方面:首先,“诚信”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每一个人。目前社会上的坑蒙拐、抢动盗窃、伪劣假冒、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违法现象似污水横流。你上街购物,总担心买上假冒伪劣产品;人家找你零钱,你总要担心收到假币;你独自外出,还要担心被人拐……你整天都在提心吊胆中过日子,这好受吗?假如人人都讲诚信,人与人之间没有了欺诈、没有了猜疑,多好啊!孔子也说过人之初性本善,只要你以诚信待人其亦必将以心托之。所以说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不但不会成为别人眼里的肥羊,而是成为别人的知心好友。古语云远亲不如近邻,当你遇到困难的时候你想到了谁?不再身边父母亲人,还是你身边的朋友仔呢?不错父母是绝对值得依靠但是远水救不了近火,真正能帮你排忧解难的正是你身边的好朋友。所谓众人时才火焰高,三个修皮匠胜过诸葛亮。朋友越多你的生活圈子救越宽,你懂得的知识面也越来越广。在当今的社会不正是需要全能的人才吗。成才和诚信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我给大家举个成才但缺诚信的例子吧!大家一定都知道电脑黑客,所有的电脑黑客们都有着过人的智商,强于一般人的能力,但他们做的都是一些什么事啊,那些事只有没诚信的人才干得出来。再给大家举一个有诚信没成才的例子,这反黑专家大家一定也知道一点吧!他们都非常诚信也非常有才,他们为人们除去黑客制造的病毒,但是让一群只诚信的人去做反黑专家的话,后果是大家可以想像的。【2】或许你对他高超的电脑技术相当向往,但是你也非常痛恨他因为说不定什么时候他把你的资料“偷走”了或者来一个“熊猫烧香”你就完了。黑客懂的电脑技术知识,反黑客专家也一定懂我不敢说谁的技艺就一定高过谁。因为他们的技术在同一个知识层面上,但是他们在大家的心目的地位是绝缘不同的。他们在大众的眼里一个是坏人一个衰人,而另一个是被我们称道好公仆。是因为他们从事的职业和工作性质不同。前者屏弃了诚实守信的做人原则;而后者则坚持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诚实做人认真对事。所以诚信与成才是一个也少不了的。就像是一个人的左膀右臂一样,少一个就不好看了,现在的社会非常注重人的成才,但遗憾的是,我们的社会十分缺少诚信。一个人不想成才说明他失去了追求更高人生价值的动力,一个人没有诚信说明他失去了别人对自己的信任,将无法在社会上立足诚信是成才的基石,但是你要成才更需要遵守诚信的原则才能体现出你的人生价值。所以说诚信与成才是相互辨证的关系。成才是要靠知识的积累。现在的大学生流行的做作业的方式是“复制”与“粘贴”或者拿一份现成过来狂抄一遍就完事。做作业完全不用经过大脑的,到了考试的时候就被赶的鸭子把脖子伸得长长的,又或者利用各式各样的高端科技来作弊。即使你可以蒙过关,你可以欺别人但你欺不了自己。当你在校四年或三年后出去找工作的时候,你是不是犯傻啦。人家靠的是优异的成绩和过硬的专业技能,你靠的是什么?毕业后除了一张文凭你还有什么。现在的大学生满街都是,一张文凭有什么用。你看报纸了没有,有上百名的博士研究生去竞争一个“猪肉佬”的职位【4】而且还要经过几轮的筛选。只有真正有才的人才能留下来。所以说成才就要诚实的对待自己。作为一名学生你的职责就是学习。在校期间你就要努力学习,只有经过刻苦的学习才能是你的羽毛变得更丰满更厚实。有些人自以为自己的才华出众,他本人也的确非常有才。就像台湾的前任总统——陈****,他的确是一个非常有才的人。他早就被誉为台湾政界的“明星”。但是他心术不正太过于贪财敛财而被利用,去帮不法份子洗黑钱。而无心执政使台湾的经济每况日下。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他最终被台湾人民推上了法庭并将其送入了监狱。他的余生将会是一个窗口三面墙的生活。陈****家族的“洗钱门”事件【4】也告诉们即使你很有才但你不诚实对人守信做事你的结果也好不到那里。即使你曾经风光无限但到头来还是把自己推向深渊,正所谓有几风流就有几绝堕。 有的人活着,其实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其实他还活着。站着时是人民依靠的肩膀,躺下了却是不朽的丰碑。雷锋、焦裕禄、孔繁森、他们这一批批优秀****党人,闪烁着一个个平凡而光辉的名字,每一个姓名都代表一段感人的故事,他们虽然躺下了,却成为了不朽的丰碑。他们活着时公而忘私,助人为乐,敬老尚贤,无私奉献,离开后,给我们后人留下了深思,耸立着一座座人格的丰碑。【3】诚信与成才是一个辩证的整体,要保持自己是诚实守信的人就要不断地提高自生的道德修养而道德修养也是要经过不断的学习来提高。你的自生修养的不断提高这也使你结交到更高层次的朋友,这就是你日后成才的温床。诚信与成才她们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所以说,当你缺少了诚信与才能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取的成功。综上所述可得诚信是成才的基石,即使你很有才也必须遵守诚信的原则才能体现出你自身的社会价值。参考文献:【1】罗曼·罗兰在《约翰 克里斯朵夫》1912【2】白高乐《诚信与成才》2006【3】广东金融学院会计系 胡洁仪 《明辨荣耻 立志成才 演讲稿》2008【4】 新闻摘要 2008.1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研究论文

论隐私权对我们生活的重要影响 在当代中国,与国际接轨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常年的封建统治使得除了皇亲贵族外隐私权显得甚是单薄。改革开放后,人们逐渐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本文我准备由点及面,讨论隐私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 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电话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记等。 我国民法学家王利明则认为,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最早是在19世纪末美国学者沃伦和波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文中提出的,主张一种新的权利,即“不被了解的权利”。人格权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性与精神性人格权,比如身体权就是物质性人格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从深层的主观意义考虑,隐私观念较之其他人格利益,其产生更加决定于一定社会文化环境:倘无将个人空间与公众空间相分离的强烈愿望和必要,倘此种分离不被认为具有支配个人生活之安宁和幸福的重要价值,则“隐私”的观念大概是不会产生的。“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是‘生活的紧张和复杂度’以及‘文明演进’的必然产物”。隐私权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但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隐私权的实质和功能还没有很好得到阐述,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少之有少,几乎是零。假如隐私权得不到保护,这个国家的人民的民事权利就没有真正的得到实现和独立。在现代的信息社会中,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隐私。作为一项民事权利,隐私权的实质就是公民可以自主地保有私人信息、过私人生活、决定私人事务,而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对于他人非法接触、获取和公布、利用公民私人信息的行为,或者非法侵扰公民私人生活、干涉私人事务的行为,公民可以寻求法律救助。可见,隐私权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必可少的重要人格权。没有隐私权,公民就不可能正常地生活。1 举一个例子,公众人物,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起源于美国,其对隐私权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美国的西迪斯诉出版公司案是一个关于公开公众人物隐私的典型案例。权利限制理论是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使界限,在认定时应进行个案判断,并对隐私权的限制进行严格把握。 《民法典(草案)》首次在立法上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在随后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的审议中即被删除。《略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On Privacy of the Public Person》的笔者认为,今天的中国已经具备了对“公众人物”进行社会监督的基础和空间。“公众人物”也是人,他们也和普通人一样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隐私权,同时又由于他们是"公众人物",其权利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2 相对的,狗仔队这种莫名其奇妙的职业就产生了。每天都能听到某明星夫妇想方设法躲避别人拍他们的新生儿,某女星某男星的亲密照等等。其实,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已经严重遭到威胁。作为普通人的我们,虽然没有他们的曝光率那么高,但作为宪法保护下的公民,享有个人隐私权,在社会中保护自己显得尤为重要。 但我们首先要分清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1 引用于亿佰论文网 2 应用于姜淑明女士的《略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On Privacy of the Public Person》的评论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规定,在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作为侵犯名誉权来处理的。 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二者都是与精神利益有关但不体现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时会导致名誉权受损害的结果,但并非所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包含了侵犯隐私权。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2)性质不同;3)侵权方式不同;4)侵权结果不同;5)处置权不同;6)责任方式不同。3 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受利益的权利。名誉权的主体除了公民之外,也包括法人。法人名誉权的好坏直接影响它的对外交往及经济利益。而由于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护个人的内心安宁不受搅扰,法人则不具有自然人的生理功能,不存在精神上的愉悦和痛苦问题,法人虽然也有不宜公开的秘密,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而不是隐私权的内容,所以法人不能享有隐私权。而隐私权则主要是指权利主体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公开,私人生活不受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则多为非法获取、扩散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等,从而他人的内心安宁受到搅扰。前者散布的是虚假的情节,后者披露的则是真实的情况。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肯定会造成人格的贬损、名誉的降低;而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则未必造成名誉的降低,有时甚至会提高他的声誉。例如,某夫妇自幼收养了一个父母双亡的孤儿,为了孩子的心灵不受创伤,他们一直对其隐瞒这一事实。一位知情者违背他们的意愿把这件事向社会披露,这显然是侵犯了这对夫妇的隐私,但他们的名誉并不会因此受损,而可能会得到社会广泛赞扬。 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或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三项内容,其中有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并非绝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将其公布于众,也可以授权他人公开发表,也就是当事人可以放弃这部分隐私权;而名誉权的中心内容是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这一权利是不可放弃的,他不能自行或授意他人贬损自己的名誉。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方式,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 例如,2002年3月8日,工人贞某应聘到深圳市某表业厂做工,上班第二天上厕所时,猛然抬头,发现厕所上方正有一架电视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停下正在进行的“活动”逃走。后来他买了一台照相机,在厕所里拍下了“探头”监视的镜头作为证据。该厂的其他工人证实,因工作需要多次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写字楼办公大厅,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本案另外两名原告也表示,也曾在该办公室里看到过男厕所内的录像情形。3月22日,贞某等18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5000元。在厕所中安装摄像头,监视员工上厕所的情形,当然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就是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4 在现代社会的企业或者单位,很多老板为了监督员工的活动,在工作场所安装电子监视设备,使员工的活动在老板的眼皮底下进行。对此,曾经有过很深入的讨论,有的认为这是老板对员工权利的侵害,有的不认为是对员工权利的侵害。我认为,对于员工正常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应当是准许的。员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老板也要维护他的权益。老板聘用员 3 引用于《民法总论》 4 案例引用于《杨立新民商法总论》 工,而员工出工不出力,在工作时间不作好本职工作,也是对老板的权益的侵害。但是,对员工的监督应当适度,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非法监督员工的私人活动,就是不准许的。本案监督职工在厕所中的活动,就是这样的行为。还有老板监督员工的换衣间、浴室的活动,也是这样的行为。当然,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不仅仅就是这些,其他非法监视他人私人活动的行为,都是这种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隐私权就像一把保护伞,时刻保护着复杂社会中脆弱的我们。这绝对不是妈妈偷看你的日记本这样的小事情,这涉及到你的前途、名誉、人生未来。 所以,隐私权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必可少的重要人格权。没有隐私权,公民就不可能正常的生活

参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姓 名:聂 胜学 号:分 校:年 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论 文 摘 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一面。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着重探讨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有关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立法和实践,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关键词] 隐私权 言论自由 人格权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2三、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3四、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31、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32、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4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4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5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6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6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精神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呢?—、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则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实现人格权这一基本价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何来人格自由?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法律的保护,又何谈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呢?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本身是人格权的应有内涵,二者缺一不可。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因为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入侵犯;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依法议论和获取信息,满足其“评说”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和评论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让别人知道。于是,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法律协调其关系。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公民对政府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三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将愈来愈多。其一,高科技的发展引发隐私权危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世界越来越小,人类收集、挑选、发送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和效率产生巨大变化。人们可以用多种手段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窥探他人隐私,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广污应用,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提高。其二,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与个人保护隐私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是巨大的财富,很多人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商业社会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另一方面,人的本性要求自己一些东西不想让他人知道。二、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关于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有规定。关于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处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问题上,我国一贯坚持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利益,使罪犯定罪伏法的社会利益高于被告的个人隐私利益。如公安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可依法对公民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被检查人不得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而拒绝接受检查。三、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1、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基本上仅把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加以确认,尚未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而且相关内容十分笼统,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当公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其不能援引相关的法律进行诉讼,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应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还应制定配套的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权进行具体的保护。2、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尚不构成名誉侵害时,受害方便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致使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为“纸上的权利”。另外,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十分散乱,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况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觉得无法可依,又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认为,要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使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主心骨的作用。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要明确划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就必须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隐私的概念,范围和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隐私是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与社会公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那部分个人信息。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隐私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不属于隐私范围,他们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畴。第二,隐私应与社会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无关。如果公民的个人生活涉及到公众利益时,就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第三,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和性生活等。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个意见书中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第二,这种行为要造成一定影响。这种规定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未穷尽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百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一定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某人获取他人的隐私后并未公开,也可能导致相关人心灵的不安,从而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以不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处置,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二是“造成一定影响”这句话的词义十分模糊,难以判断,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才算侵权呢?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应作一定的修改,这个标准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产生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是否使个人的心灵安宁受到破坏,而不是着眼于“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隐私权有时也应让位于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但是,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包括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如病人到医院看病,就是同意看病医生知道自己的隐私,医生可以对患者的病史、病状、生活习惯进行询问,可以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包括隐私部位的检查,对患者唾液、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进行常规检验等,可以就这些隐私问题在医生内部讨论,但不得将此隐私泄露传播出去;新闻记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当事人的隐私情况;律师经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调查、翻阅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私人材料。第二,在一些特殊的工作中,当事人应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也有权对当事人的私人材料进行询问与调查。因国家安全、集体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住宅、人身等进行检查。我国法律虽然对这些内容有所涉及,但规定得不够详细,且比较零乱。我们建议, 相关法律应详细列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除此之外, 还应对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界线或范围作明确的规定。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由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一般 人不一样,因此他们个人生活的公开程度比一般人要高,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应采取有别于一般人的标准,适当地放宽他们隐私的公开程度。某些特定的事情对普通人来说是私事,而对我们所说的公众人物来说则不是。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务来源对于普通人来说纯属个人私事,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则是公事,因为这些是公众对之能否履行职责进行评价的依据,也是在政府官员被选举时选民应知悉的重要信息,并且政府官员所丧失的隐私利益可以从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绩及公众的信任中获得补偿,而这是一个普通人所不能享有或获得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对于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个人生活,应根据隐私权加以保护,同时,对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文学艺术家、科学家等)的隐私权也应予以限制,因为他 们作为知名人士,能从社会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物质利益与精神满足感,但由于标准把握不好,明星告记者,明星告新闻机构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这一领域里,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明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公开到什幺程度,公开到什么范围。与此相反,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应更为严格,我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司法力度不够。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特殊职业人群,如医生、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特殊组织,如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网络经营者、超市等,这些主体比普通公民更容易获得或收集他人隐私材料,对所接触、收集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应详细规定这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参考资料:(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 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外法学》。(3)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 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5)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和编:《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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