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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侦察行为研究论文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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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侦察行为研究论文5000字

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初探[内容摘要]证据收集完毕后,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断、分析、研究证据是否具有能力、关联性和证明力和大小,从而确定所收集的证据能否用作定案的根据以及证明价值的大小,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确定有罪或无罪,罪责轻重的关键;确定案件质量,做到不枉不纵,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人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都将起到极大作用.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由法庭认定.全案审查判断证据标准及其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 证据审查 判断 特征 标准 引言 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收集证据在前,审查判断证据在后,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紧密相连,没有收集证据就谈不上审查判断证据,反之,不对证据审查判断,就不能作定案依据,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显得十分重要,也是一个难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这涉及到法律有涉及办案人员的素质,保证案件的质量,不枉不纵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和财产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作用。为此,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标准和意义作一论述。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判断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我国传统诉讼理论基于从狭义上界定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将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限定为国家专门机关,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讲,除了专门机关为了确定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也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便向审判人员提出如何认定事实方向的意见,使审判人员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处理。因此,审查判断的主体不仅包括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与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专门机关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都是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以确定其真伪,判断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已经证明力的大小,这是二者共同之处。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即基于侦察权、检查权和审判权而进行的活动,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审查判断证据则属于非职权行为; (2)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可以运用其在办案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同时有具有法律赋予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以及相应的物质条件保障,相对于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更有其优势; (3)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是为了正确地处理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或委托人的利益; (4)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效力方面,专门机关审查判断后认定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据,而当事人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只是提出证据的前提,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还取决于专门机关是否采信该证据。 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符合诉讼实践,也有利于保障其行使诉讼权利,促使其履行诉讼义务,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 [2] [3] [] []2、审查判断证据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活动。如果说收集证据是认识过程是第一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的话,那么审查判断证据则是认识过程的第二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方式,与第一阶段的收集证据相比是不一样的,它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大脑,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进行的。当然,审查判断证据与收集证据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但两者往往相互结合、交替进行。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必须首先收集证据,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当事人等经过审查判断,如果发现有疑问或遗漏,则必须再去收集证据以便消除疑问或补充证据。把新收集的证据和原有的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研究,就可以使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趋于正确。这实际上是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由浅入深,由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 3、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是确定证据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司法人员、当事人等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其目的一是为了确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为证据具有能力和证明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为了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紧密程度,联系越紧密,其证明力越大,反之,其证明力就越小。 4、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单一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二是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单个或多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是为了审查核实某一证据或某几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则是为了判明所有已查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二、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理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可分为对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这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即刑事诉讼中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庭应当根据案件是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时,执法人员应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属实”是指客观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客观的真实,即符号案件情况的真实,不以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意志和认识为转移,因此当事人和审判人员不能反驳它,而只能通过不断的证据活动认识它。二是法律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一旦某种情况得到了证明,就假定另一种情况是真实的,如推定。法律的真实允许当事人反驳,一旦当事人提出了成立的反证,法律的真实就不复存在。从判定的需要来看,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得起各种各样的反驳,而要做到这一点定案证据就必须符合客观的真实。可以说,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之一。 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并不矛盾。可客观事实性是从唯物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而主观能动性是从认识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事实材料只有经过当事人是举证和执法人员收集的活动,才能够进入执法程序,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对于执法人员已经调查收集的证据,哪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以及应当如何使用,实际上仍然需要审判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甄别、筛选和判断。实际上,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执法人员主观认识是相统一的关系。 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即具有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与特定的证明对象有关,是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据此,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事实材料既具有相关性;而对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影响事实材料,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关性。在审查判断定案证据的相关性时,执法人员应当将其与证据的真实性区别开来,逐一审查,在认定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之前应当分清该证据对象是什么,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本案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规定的事实,该证据就没有相关性。 [] [] [1] [2] [3] [] []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定案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事实材料只能是一般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定案证据,即使其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并有效树立司法的权威。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反情形。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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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行为观察的反思与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习惯是一种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是由一再重复的思想行为形成的。良好习惯的养成对人的一生发展都至关重要重要,好的习惯将会使人受用一生。要培养一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必须从小抓起。幼儿正处于人生的初期,可塑性强,自控能力差。幼儿既是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关键时期,又是沾染不良行为习惯的危险阶段。我们如果不适时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便会错失最佳时期。坏毛病难改,习惯成自然。论文着重分析了幼儿各种不良习惯如:生活、环境、行为、卫生、情感、作息、劳动等一系列习惯的原因,和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措施。论文分为七大观点来进行论述,总体而言,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发展,离不开成人的引导和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应釆用科学的、适宜的教育方法,循循善诱、循序渐进地引导和促进幼儿行为习惯的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应从小养成,在幼儿期形成的良好行为习惯能使一个人终生受益。苏联教育家马卡柯曾经说过:"如果在儿童期的早年,不能给予合理的教育,使儿童养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那就会给以后的再教育带来几倍、几十倍的困难"。 著名教育家陈鹤琴认为:"人类的动作十分之八九是习惯,而这种习惯又大部分是在幼年养成的,所以在幼年时代,应当特别注意习惯的养成。但是习惯不是一律的,有好有坏;习惯养得好,终身受其福,习惯养得不好,则终身受其累。"所以,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对孩子的终身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形成不良行为习惯的原因是什么?幼儿日常的行为习惯现状怎样?幼儿园教师应如何培养幼儿的良好行为习惯呢......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我对幼儿园幼儿的日常行为习惯进行了调查与分析。通过对幼儿的观察与接触,发现现在幼儿的体魄很健壮,头脑聪明,令人担忧的不良行为习惯也存在不少。在卫生习惯上,有乱扔纸屑、不爱惜东西的,有饭前、便后不洗手的;在生活习惯上,有独立生活能力差、依赖性强的,有爱睡懒觉不按时到园的;在饮食习惯上,有偏食、挑食、不爱惜粮食的;在道德行为习惯上,不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有意搞破坏的,不遵守纪律的,分不清是自己还是他人的物品,看见喜欢的物品就想占为已有的,任性、不友爱同伴、不尊敬长辈的。这些不良行为习惯的形成原因有三:一是家长的意识问题。独生子女已成为我国普遍的社会现象,尤其现在都是第二代独生子女父母都期望自己的孩子能成龙成凤,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但在幼儿时期怎样去培养教育孩子呢?很多家长却违背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观点。一提到培养和教育,家长们首先想到的是孩子能认多少汉字,能背多少唐诗,会几十以内的加减法;如何培养孩子绘画、舞蹈、乐器等爱好的兴趣;至于幼儿有没有良好的品质、生活、卫生、行为习惯就很少去注意。更没有花时间去培养和训练孩子的良好行为习惯,认为这些是小事,大了自然会慢慢改变;二是祖辈的过于娇宠、纵容、迁就、有求必应,致使孩子形成过多的依赖、任性、霸道、等不良行为习惯,反而使孩子心理承受能力差,怕受挫折、不敢尝试、生活自理能力差;三是幼儿园教师忽视了一些细节问题上的培养与教育,认为有专职保育员的管理,不必去多费口舌。教师和这些有不良行为习惯的幼儿往往在交往初始阶段就建立起不良的师幼关系,这种关系会对幼儿发展造成消极影响,会进一步对师幼关系恶化。教师作为教育者,应主动引导幼儿发展,而不应为幼儿的不良行为习惯所牵制。因此,教师应增强发展性反应意思,对于具有不良行为特征的幼儿要有耐心、有恒心,并且要经常对自己与班级的幼儿关系进行反思。其实幼儿教师不仅要教授学前五大类基础的认知,还要对学前儿童日常生活的照料、看护,例如:饮食、睡眠、盥洗、卫生、疾病预防、安全等。相对于读书写算而言,这无疑都是我们的基础工作。这些生活上不良行为习惯看似小事,但在幼儿期如不及时的纠正、正确引导将对幼儿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在不断地探索、实践、积累过程中,我稍有收获。一、细心观察,正面引导,纠正不良行为习惯。幼儿的一些不良好的行为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形成的,教师要细心观察,正面引导。例如,我班上的保育员会每隔两三天会折好一叠厚厚的卫生纸方便幼儿用,而有一段时间,天天要准备一叠纸,我觉得奇怪。无意中被我发现了纸快速用完的秘密,原来是班上一名叫××的小朋友的"杰作",她每次除自己用纸外,还把纸装在口袋和书包里。发现这个秘密后,我不露声色,在上课时我就说:"我们班上的卫生纸宝宝长了翅膀,它会飞走,有时候会飞到小朋友的口袋里,有时候会飞到小朋友的书包里,飞走的纸宝宝它找不到家了,那个小朋友会帮助纸宝宝的,把它送回家。"课后我就把小朋友带到户外活动,返回教室时,纸悄然返回。于是我让全班小朋友用掌声庆祝纸宝宝回家,同时也教育全班小朋友分清自己和他人物品,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更不能带回家。经过这件事,被××小朋友带回家的磁性图钉也在一朵小红花的鼓励下,在老师和小朋友都未注意的时候回到了黑板上。许多幼儿丢失的铅笔、橡皮、玩具、书籍也都物归原主了。

浅析幼儿园教师参与课题研究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随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广大幼教工作者在长期的教育工作中积累的大量实践经验急需上升到理论高度,从而更好地指导教育实践工作,幼儿园课题研究逐渐成为幼儿教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中明确提出:教师应针对保教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也进一步提出:园长应构建教研训一体的机制,注重学习型组织建设,使幼儿园成为园长、教师、家长与幼儿共同成长的家园。幼儿园课题研究的开展离不开高水平的科研管理,幼儿园鼓励教师参与课题研究,不但有利于推进教育科研规范化,提升教育科研质量,同时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办园质量,促进学前教育质量的整体发展。

一、幼儿园发展背景

为落实首轮《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公办园数量达到幼儿园总数的30%”的目标,2013-2014年广州市天河区以民办转公办和新建公办园的方式,新增区属公办园28问。在当时“平稳过渡”的大原则卜,我园保留了原民办园师资。两年来,幼儿园不断规范办园,并以优存劣汰和引进优质师资的方式逐步优化师资结构。

我园除了三位管理人员外,所有教师均未参与过课题研究,均无课题研究经验。但我们认识到开展基于幼儿园实际的课题研究是提高保教质量、提升教师素质的重要途径。所以我园在民转公的第一年,根据幼儿园的实际需要,引领教师开展了园本课题《幼儿一日生活常规培养策略的研究》,取得研究成果《幼儿一日生活常规要求及教师分工细则》《幼儿常规培养经验总结集》(教学笔记、观察记录、经验总结、论文集);2015年我园参与了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改革课题《广东特色学前教育课程体系研究》;目前,我园正准备独立申报区级课题研究—《自在生活快乐游戏—回归童年园本课程初探》。

二、教师在课题研究中面临的问题分析

幼儿园课题研究是衡量教育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途径。但就目前我园教科研管理的实际来看,课题研究还处于“摸门找路”的状态,幼儿教师在教育科研时自目无序,容易诱发教育科研过程中诸多不良问题。

(一)参与课题研究的积极性不高

开展课题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教师研究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为:缺乏主动研究的精神,处于被动研究的状态;参与教研活动欠积极,“任务式“完成研究资料的积累;对研究任务找困难推托,习惯性上交困难,缺乏独立思考和尝试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能力,等等。影响教师研究积极性的成因分析如下:

1.工资福利待遇低于个人期望值,工作干劲不足。幼儿园民转公对原民办园教师来说是个机遇,绝大部分教师选择了留任幼儿园。她们期望也理所当然地认为公办园的工资福利待遇必然远高于原民办园。然而,由于原民办园是双语幼儿园,收费颇高:普通班幼儿保教费为1800元/人/月,全英班幼儿保教费达2800元/人/月,因此,该园教师的工资福利也是东方社区甚至是员村片区私立园中最高的。民转公后幼儿保教费为485元/人/月,公办园编外教职工工资标准统一按照《广州市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标准<97号文)》执行,大部分教师特别是学历较低、未评职称的教师的工资并没有达到大幅上升的个人期望值。因此,教师容易产生消极情绪,导致工作懈怠,干劲不足。

2.缺少对个人专业化发展的追求,钻研精神缺乏。目前园内教师分为三类:一为学期教育专业本科(学士)毕业的年轻教师,二为幼师中专毕业的年轻教师,三为原民办园留任教师。“缺少对个人专业化发展的追求”主要表现在后两类教师身上,这两类教师由于自身专业性不强,对通过参与课题研究促进自身专业化成长的认识不足,普遍缺乏对自身专业发展的规划和追求,在课题研究中始终处于被“推着走”的状态。比如:有些老师在教研活动中只充担倾听者的角色,不愿或不敢发表;有些老师的教学笔记、观察记录大量引用网络参考文献,缺乏真实性;有些老师不认为外出培训是福利,不珍惜外出学习机会,等等。这些都是教师对专业化成长缺乏追求的表现,势必影响和制约教师队伍的成长。

(二)缺乏课题研究的相关经验

1.缺乏课题申报的经验。教师在确定课题时凭个人经验或个人兴趣,自目确定课题,导致影响立项或未能如期解决研究内容。例如:在申报《广州市落实<3一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园申报》(以下简称《指南》)的过程中,教师未能深入学习和领会《广州市落实<3一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园申报》的通知精神,未能深入解读《指南》精神,仅仅凭教研组管理人员的个人兴趣和经验,自目申报一个注重幼儿美术技能培养的课题,最终导致申报“流产”。此课题既脱离了我园发展实际,更忽略了《指南》中艺术领域注重艺术感受、艺术表现、艺术创造,注重幼儿艺术情感培养的发展目标。

2.缺乏课题实施的经验。消极经验集中表现为:缺乏实实在在搞教研和开展课题研究的作风,研究脱离实际,没有将研究落到实处。对幼儿的观察不够细致,对幼儿行为的成因分析不够深入,对教育行为的反思和调整欠缺,研究材料的积累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导致课题研究流于形式,严重影响教科研质量,制约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升及教师自身的专业成长。

3.缺乏总结课题成果的经验。我园教师在幼儿园民转公之前毫无课题研究经验,三位管理人员也仅仅是以参与者的角色参与过部队、省级或市级课题研究。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教师除了注重资料的收集,还需具备整理、总结研究经验的能力。目前幼儿园教师普遍存在缺少对理论的关注,缺乏总结课题研究成果的经验。

三、教师在课题研究中对面临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激励机制,增强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的积极性

幼儿园课题研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任务,需要教师坚持不懈地探索研究,才能使幼儿园课题研究深入、扎实地开展。因此,应高度重视教师的课题研究工作,及时肯定教师的劳动价值,建立多种奖惩机制,全方位地促使教师积极地参与到幼儿园的课题研究之中,有效调动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每位教师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发展和提高,为今后幼儿园教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尊重教师专业性的个体差异,拒绝横向比较。实行“赏识”培师机制,对认真研究、扎实教研的教师给予肯定,对于专业提升、专业性强的教师给予表扬和奖励。

2.建立教科研激励机制,创造条件激发教师开展课题研究的工作热情,从而使教师从“要我去研究”转变为“我要去研究”,从外在压力转化为内在动力,充分发挥他们课题研究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我园制定了一系列激励制度,如“优秀论文奖励制度”、“课题研究奖励制度”“金点子奖励制度”,等等。

3.课题研究与文明班评选、月绩效、期末绩效考评挂钩,是激发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积极性的有效途径。园领导将每位教师在教科研工作评比中的得分情况与每周文明班评选、每月月绩效考评和期末绩效考评挂钩,进一步促进幼儿园科研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体现“科教兴园”。

4.加强课题研究过程中的随时提醒、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教师课题实施情况,提醒督促教师按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求教师做好课题实施过程中的资料积累。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教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学期末组织教师进行全园性的课题研究检查汇报活动,了解课题进展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对个别教师的课题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她们对实施计划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开展下一阶段的研究。

(二)加强管理人员专业培训,为教师做好课题研究提供支持 教研组管理人员引领教师开展课题研究和园本教研,其专业性直接影响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的积极性和课题研究的质量。我园分管教学的管理人员,有多年的教学管理经验,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但在课题研究方面经验不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提升。根据目前幼儿园管理人员的专业发展现状,及教师队伍在课题研究中反映的问题,我园借助广东省技术师范学院教育学院的专家团队,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管理人员教科研管理的计划性、系统性和条理性,提高管理人员对课题申报书、开题报告书、结题报告书等的撰写能力,提高管理人员教科研管理能力和课题引领能力,为教师做好课题研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聘请专家指导,提升教师课题研究的素养

1.专家指导课题能有效地提高教师课题研究能力,推动幼儿园教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我园借助广州大学教育学院专家团队,引领园内教师开展《幸福生活快乐游戏—回归童年园本课程初探》的课题研究,以每月一次现场指导、专家讲座和不定期网络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引领教师开展园本课程建构的课题研究。

2.园长、专家型园长的专题讲座,能给予教师具体的指导,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在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学前教育指导中心的科学引领和专业指导下,我园拟于2016年申报广州市一级幼儿园评估,为此,我园先后聘请了刚刚通过市级园等级评估幼儿园的园长和评审专家来园视导,开展评估动员大会和迎评专题讲座,受到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普遍欢迎。

组织行为研究论文5000字

题目:学习组织行为学的感想内容:组织行为学是一个研究领域,它探讨个体、群体以及结构对组织内部行为的影响,以便应用这些知识来改善组织的有效性。组织行为是一个具有大量普通知识的独立的技能领域。它研究什么呢?它研究组织中行为的决定因素:个体、群体和结构。另外,组织行为学把研究个体、群体和结构对行为的影响所获得的知识用到实际中,使组织的运作更有效。组织行为学关心人们在组织中做什么,这种行为如何影响组织的绩效。因为组织行为学特别关注与就业有关的情境,所以毫不奇怪,你将会发现这一领域强调的是与工作岗位、缺勤、员工流动、生产率、绩效和管理有关的行为。人们对于构成组织行为学主题领域的成分或题目的看法越来越趋于一致。虽然还有孰轻孰重的大量争论,但人们对于组织行为学研究的核心题目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这些题目包括激励、领导行为和权威、人际沟通、群体结构与过程、学习、态度形成与知觉、变革过程、冲突、工作设计、工作压力。国内外的实践证明,适当的运用激励机制并据此进一步研究改进生产环境,组织结构,管理方法,协调人际的关系,可以缓和劳资矛盾,形成“同舟共济”意识,齐心协力应付经济危机。从精神上、物质上引导员工充分发挥他们的劳动创造性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GE公司对员工有着一套相当完善的考评制度。公司CEO韦尔奇随身都会携带一本笔记本,上面画满了图表,每个部门都有相关的图表,反映每个员工的情况)这是一个动态的评估,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第一类占10%,他们是顶尖人才;次一些的是第二类,占15%;第三类是中等水平的员工,占50%,他们的变动弹性最大;接下来是占15%的第四类,需要对他们敲响警钟,督促他们上进;第五类是最差的,占10%,我们只能辞退他们。根据业绩评估,每个员工都会知道他们处在哪一类,这样没有人会抱怨得不到赏识。第一类员工会得到股票期权,第二类中的大约90%和第三类中的50%会得到股票期权,第四类员工没有奖励。图表是最好的工具,哪些人应该得到奖励,哪些人应该打道回府,一目了然。奖赏对员工而言,不应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就象鼻子碰着玻璃而穿不过去那样,他们能得到他们应得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都是必要的,两者缺一不可。对于高层管理人员,GE公司鼓励鼓励他们在工作上相互竞争,但不要有个人恩怨。韦尔奇的做法是将奖赏分为两个部分,一半奖励他在自己的业务部门的表现,另一半奖励他对整个公司发展的贡献。如果自己部门业绩很好,但对公司发展不利,则资金为零。韦尔奇一向鼓励员工勇敢地展示自己,谈出自己的看法,争取上司的赏识。“我希望员工能充分发挥潜能,提出他们的建议,而我会为他们提供各种资源。这样员工们给我的将是许多建议和计划,我可能会说:"我不喜欢这个想法,但那个主意非常好"。这样的交流更有创意。”在今天GE的各个部门,每当公司取得一些成绩,他们都会把生产线停下来,大家一起出去庆祝。GE公司每位员工都有一张"通用电气价值观"卡。卡中对领导干部的警戒有9点:痛恨官僚主义、开明、讲究速度、自信、高瞻远瞩、精力充沛、果敢地设定目标、视变化为机遇以及适应全球化。这些价值观都是GE公司进行培养的主题同时学好组织行为学可以有效的选拔程序能提高这种适应性。工作分析可以提供两方面的信息:该工作目前在做些什么以及个体需要具备什么能力以充分完成工作。然后,通过测验、面试和评估方式了解申请者在所需能力方面的水平如何。第二,组织中在职者的晋升和调职决策应该反映出候选人的能力。应与新员工一样,评估任职者在具体工作中应具备什么关键能力,并将这些要求与组织中的人力资源相匹配。第三,通过对工作进行微小调整使其与在职者的能力更为匹配而改善这种适应性。这种调节常常是在对工作的基本活动方面不造成明显影响的条件下进行的改变,以更好地适应在职者的工作潜力。这方面的例子有:在员工群体中,改变所使用的设备、重新安排任务等。这种方法可以用于新员工中,也可应用于现任的在职者中。对于后者,还可以采取培训方式,使其在时间和条件变化时,依然有足够充分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自己修改一下 觉得长可以把案例去掉~!

机遇与挑战下的中国大小型企业在中国进入WTO之后,中国的正在不断的融合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之中。此时,无论是大型的还是小型的企业都是面临着这样和那样的机遇与挑战。我认为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以下的三方面:1. 管理,其中包括有组织形式,留住核心员工等问题。2. 营销,针对性地寻找对象,节约成本。以最小的耗用获得成功3. 财务,现金管理和资金筹措的问题。首先管理问题上,大企业面临的是优化管理的问题,而小型企业将面临的却仍旧是原始的规范化问题。在美国这样一个经济体系完备的国家,据统计在近五年里有80%—85%的小型企业被收购,被兼并,以及破产①。大型企业,在中国主要是国企为主,兼有大型的民营企业和合资企业,以及极少数的私营企业。这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或者因为得天独厚的政策优势,或者因为企业主的强势能力,或者因为引进了国外的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规范地管理在公司。而这一点小型企业确实面临着很严重的问题。就他们的组织形式而言,小型的企业多数是私营的,个体经营主。这就导致了公司的压力就是家庭的压力的结果。一些小型的企业,生产技术壁垒低,竞争对手很容易就能打入其市场;家族式经营,直接可能导致的就是企业的日后发展受到法律问题影响。 大型企业分工明确,企业上层领导人可以腾出双手,专门针对性地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对的,小型企业尤其是私营的企业主,往往存在着“个人全能主义”的影响。事事都需要自己操心,分工杂乱,不成体系,制约了企业的整体战略的把握。其实在管理上小型企业并非完全的劣势。在企业的氛围上,大多数大企业缺乏激情,墨守成规。而小型企业的企业文化关键就是——创业文化。创业文化中的重要一环是创业氛围,创业氛围的用一个简单的方程式概括的话就是:W=COCC②。W是胜利;C1:CREATIVITY;O:OWNERSHIP;C2:CHANGE;C3:COMMITMENT。其中三个C当然是很重要的,但是我个人认为O是尤为重要的。小企业人数不多,但都是下了本钱的,或者是为了同一个目标而走到一起来的人,职工不多。这些先天性的制约此时也成为了小型企业的优势所在。员工人数少,上下级之间接触的时间多,更有利于人性化的管理。其中家族式的小企业因为存在着亲情的因素,所以只要利益分享合理,基本上核心员工基本不会存在着流失的问题。而非家族式的小企业呢?是不是就一定会一直被大的企业用高薪来挖墙脚呢?不是的。曾经有人对公司白领阶层即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过问卷调查。跳槽原因结果如下:1) 工作的趣味性和挑战2) 职场的升迁和学习发展的机会3) 和优秀的人一起工作4) 合理的薪水5) 好的老板6) 认同感整体的调查结果有20条,这里是前六条。可以发现企业对于一个核心的员工最重要的并不是薪水,而是一种自我价值的体现以及对于核心员工的关怀上。马斯洛理论中,人只要是前四种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对于一个人来说,谋求更高一层的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最为迫切。对于小企业来说这就是他们的优势。更为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家一样的感觉,上司的认同,加上一定的合理的回报,这是一个核心员工的主流需求,小型企业对此可以做很多大公司所不能做的事情,迎新(员工)派对,业绩评比,大力的宣扬企业是大家的,企业是员工的家的思想是很有效果的。而近年来就是这样的原因,白领之中不乏从大企业跳槽到小企业发展并获得成功的例子。在企业的管理问题告一段落之后,其次企业所必须面临的严峻的考验便是营销的问题。所谓营销,是指:以满足人类各种需求和目的,通过市场变潜在交换为现实交换的活动③。对于此,笔者参看了《竞争营销-分析策略执行》④一书。其阐释了在竞争市场中企业如何积累营销资源、培育营销能力,以竞争的思维和方式思考营销战略、营销战术和营销策略,最终实现营销竞争力提升的过程。我认为,作为当代中国进入WTO后,经济一体化浪潮中,这种营销思维是必不可少的。大企业做大,小企业做精。大企业要打开国际市场,而国际市场原本有这一套体系我们并不是十分清楚,这就导致了自进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的棉纺织业和日用品业的企业被告倾销的案例,也出现了不少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不一致所导致的产品退回事件。该种情况都是国内的大企业要打开市场所面临的挑战。这就是涉及到了营销领域的可经营性原则。想要突破瓶颈。必然需要质量上的严格把关,但我认为同时需要政府对于大型企业的商品经济国际法规咨询体系的构建来支持。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经济全球化也未尝不是一次营销的飞跃,不再是局限于区域性的市场而是整个世界。可以大胆的尝试民族文化产品的海外销售市场。与此同时,所谓顾此失彼,一个人也好,一个企业也好,精力是有限的。当大企业征战国外市场的时候小型企业也可以利用此时机发展区域市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小企业本身的规模化程度低,所以在营销的时候必须要学会有的放矢。注意低成本的网络宣传工具,也可从小的社会细胞着手。以上海为例子:小型的企业的产品达克从小的社区为经营的单位进行营销作业,建立自己的客户群体。接着是财务问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继续保持着高速度的发展态势,创造着一个个的经济奇迹。这是所有的中国企业界的骄傲,这个是他们用自己的汗水所换来的劳动成果。但是,新的问题也会接踵而至吧!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开放,中国的大型企业有了更多的融资渠道进行融资,利于了大型企业的进一步的发展。“先进的管理技术来了,带着优良的服务来了,带着勃勃雄心来了。我们的银行业准备好了吗?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问题,正在解决,但还没有解决。银行的经营机制,正在转轨,但还没有转轨。我们的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我们的员工能进不能出。中国的银行家,你在哪里?你有坚定的信心和真正的力量,大刀阔斧地改革,真正‘与狼共舞’吗?⑤”所以大企业既需要一批新生的年轻的对于此类问题精通的大学毕业生的加入。小企业需要什么呢?现金流。最大的问题就是把好企业的水龙头,努力做好营销工作,这就是所谓的“开源节流”最后要谈的问题就是创新。《创新:中国最新经济年度人物创新之道》⑥一书中介绍了几位经济界的新秀的例子最为有趣。中国“芯”缔造者一一邓中翰,最大中文搜索先生一一李彦宏,中国电视机的“信芯”一一周厚健,电子商务“传教士”一一马云。。。。。。可以说他们都是近年来的经济界的知名人士,从他们的发展历程介绍上我们不难发现,他们所从事的行业,都是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的,占有了一定的先机的,开创性的。而且拿马云为例:它是上世纪末的时候才开始公司的发展。如今,阿里巴巴已经是家喻户晓的知名网站。他的发展经历十分的有趣。1999年3月开始创建。2003年5月提前实现当月每日100万元人民币;2003年7月7日宣布投资1亿元建设淘宝网站阿里巴巴只做信息流,不做资金流和物流业务。由阿里巴巴大事记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阿里在创业初期,创建人马云努力宣传自己的电子商务理论,在国内国外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由此,他的理论也在他的公司最困难的时候得到了风险公司的认可,先后的到了两次风险投资。阿里在发展过程中,开发服务功能时是与相关公司一起开发,这样在信息的广度和准确性都得以保证;它与国内外的大型企业合作,同时开发中小企业市场,他通过自己的知名度,利用培训的方式占领市场。总之阿里一切服务都是从他的用户需求出发。创新的来源动力是自身,而对象必须牢牢把握住客户。这一点再次得到了验证。 进入世贸组织后国家的经济环境改变不仅仅是在于走出去,还面临着国外资金走进来的局面。所以说机遇与挑战对于大小型企业来说都是存在的,并将长期的共存下去,是改革创新,还是不变应万变都取决于企业的自身状况。合理的运用加上理论,不盲从也不墨守成规,才能走出一条有特色的经济路线。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一篇组织行为学老姐发给你啊

儿童行为观察研究论文

儿童的问题行为的评估及其对策论文

论文摘要: 儿童问题行为是国内外心理学和教育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其发生率仍在逐年上升。儿童问题行为不仅影响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我国素质教育的进程,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只有对儿童的各种行为表现做出合理的评佑,才能够有针时性地实施教育计划。本文对儿童问题行为的评佑标准、注意问题和对策等方面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儿童;问题行为;评估;对策

1儿童“问题行为”的概述

“问题行为”(ProblemBehavior)又叫做行为问题,研究者们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了众多概念,涉及到心理、教育、社会、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但可以概述为:是后天形成的、影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麻烦的行为。有关儿童“问题行为”的分类也众说不一,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七分法等等,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左其沛先生的分类,他将问题行为分为四种类型:过失型(如迟到、拖欠作业等);品德不良型(如撒谎、偷窃、拦路抢劫、流氓性等);攻击型(如顶撞师长、故意扰乱课堂、发泄、迁怒等)和压抑型(如胆小、孤僻、逃避、消极、自暴自弃等),由于年龄的不同,儿童和青少年的问题行为的类型也不同。在儿童期(6岁一11岁),过失型问题行为最多(占77.5%),其他依次是品德不良型(占12.9%)、压抑型(64%)和攻击型(32%)。不同分类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性。而且,不同角度的分类之间也存在交叉现象,因此,没有必要强求统一。此外,问题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有些具体的行为表现很难严格归人某一个类别中去,也就是说任何分类都难以涵盖所有具体的问题行为。因此,对问题行为的分类只具有相对意义。至于采用哪种分类更合适,还应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情境而定。

2儿童“问题行为”的评估

不同研究者对“问题行为”的含义理解不同,因此对问题行为的评估标准也不同。有学者认为,儿童偶尔表现出来的、轻微的、对学习和生活影响不大的行为不属于问题行为,只有那些在儿童行为中经常出现的、比较稳定的、扰乱性较大、对学习效率影响较严重、需要作耐心和长期教育的行为,才属于问题行为。也有学者认为,由于行为本身就是在正常和不正常间发展的连续体,因此一般儿童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行为。

儿童“问题行为”的评估标准虽然没有统一,但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

(1)统计学标准。在普通儿童中,其行为在统计学上显示为常态分布。在常态曲线上,居中的大多数儿童行为属于正常范围,而远离中间的两端则被视为异常。也就是说,某儿童行为与其所处年龄阶段的正常状态相比,若明显不同于同龄人的一般行为则可以看作是问题行为。显然这里的“问题行为”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连续变量,偏离平均值的程度越大,则越不正常。以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正常与异常的界限,这种判断方法多以心理测验法为工具。例如,Achenbach儿童行为量表(cBCL>是筛选儿童“问题行为”的常用量表。

(2)发展标准。着重对儿童的个体行为发展状况进行纵向考察与分析。即与儿童自身行为发展相比,若较长时间存在行为发展上的退步现象,则可能预示着问题行为的出现。

(3)环境适应标准。在正常情况下,儿童的行为是与家庭、学校、社会的合理要求相符的,若严重偏离了行为规范则属于问题行为。

(4)运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条例、守则、规范去进行鉴别,看行为“出轨”的程度。

3儿童“问题行为”评估时应注意的问题

3.1客观性

儿童问题行为评估的客观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实事求是的态度;(2)必须考虑到儿童生活的客观条件,即儿童周围社会生活条件、教育条件和生物条件;(3)任何结论都要以充分的事实材料为依据。

3.2发展性

儿童是有着自己身心发展规律、有巨大发展潜能的、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活生生的人,因此,在评估儿童问题行为时,要用发展的眼光、变化的眼光看儿童,而不能用眼前的表现武断地给儿童下一个发展的结论。

小学阶段的儿童在感知觉方面,他们感知事物时目的性不够明确,无意性和情绪性比较明显,知觉的持续性差,不善于进行分析综合,对事物的主次特点往往分辨不清,时间和空间知觉还比较模糊。在注意力方面,主要是无意注意占优势,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容易被一些新异刺激所吸引。在思维方面,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不具备思考深层问题的能力。在情感意志力方面,小学生情绪具有冲动性和易变性,道德情感在发展当中,但仍是狭隘模糊的。所以在小学儿童身上,常出现上学迟到、课堂上不遵守纪律、为一块橡皮与同桌发生打架、偷拿别人物品等事情。

3.3注意区分“问题行为”和“问题儿童”

问题儿童和问题行为是心理学上两个不同的术语。问题儿童是指生理、心理发展异常和品德行为上有严重缺陷的儿童。这类儿童有一系列生理。、心理症状,往往不能与他人正常交往,不遵守社会公认的正常儿童的社会规范,在处理事情、学习等方面与正常儿童有显著差别。间题儿童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治疗,会有两种后果:一种是成为精神病性儿童,一种是形成怪癖性格,不能与他人正常交往,社会适应不良,易做出越轨举动,走上反社会道路。

问题行为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是普遍存在的,在提及问题行为时,关注的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对行为发生者做出整体评价,也就是说要区分好“问题行为”和“问题儿童”的概念。比如:问题行为可以存在于差生身上,也可以存在于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身上,不能片面地认为问题行为只有在差生身上才会出现。

3.4要多方面搜集信息

问题行为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它与儿童自身素质和心理状态,如需要、气质、情绪和性格等有关,也受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的制约,如家庭状况、交友情况、社会风气,等等,都可能成为诱发问题行为的因素。因此,对问题行为的分析要从多方面人手,收集社会、家长、各科教师、同学对儿童问题行为的反映,看问题行为的征兆、环境特点、表现形态,以克服所获信息的片面性。

此外,对问题行为的评估要考虑到行为发生的经常性、表现的稳定性、对他人或自身的扰乱性等因素。对那些暂时的、偶然的、得到及时纠正行为不能列为问题行为,那些经常出现的‘稳定的、对儿童的发展影响较重的、需要一定时间的教育才能矫正的行为,才可以判定为问题行为。

总之,对“问题行为”的评估要慎重,要明确评估的目的不是给有某种问题行为的儿童贴标签,而是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计划,更好地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

4儿童“问题行为”的对策

4.1行为矫正法

对于儿童的问题行为,一般比较注重运用行为矫正的方法,在教育过程中最常见的矫正方法有:

4.1.1正强化法通俗地说就是奖励,在儿童表现出某一良好行为以后,加以奖励,强化所期望的行为,增加以后这种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正强化的方法是教师经常运用的方法,它可以用于解决儿童的各种行为问题,但在运用中教师应该注意:

(1)选择和分析需要强化的具体行为,确定哪些行为需要奖励,如何避免强化不适当的行为。如,儿童为了得到表扬将家里的钱交给老师;

(2)根据儿童的兴趣。、特点和教育的情境来决定,恰当地选择和运用强化物,它可以是一种儿童喜欢拥有的东西,可以是儿童喜欢做的活动,也可以是一种具有社会意义的口头称赞、注意和鼓励等;

(3)在时间上,强化应该紧跟在行为表现之后;

4)当期望的行为建立和巩固后,应该逐渐淡化和降低外部的奖励和强化,促进行为的自主性和自控性,弓}导外部他人强化向内部的自我强化转化,这往往是教师容易忽视的。

4.1.2负强化法负强化是指当个体表现出所期望的良好行为时,减少或消除他不喜欢的刺激或情境,以促进该个体以后此种良好行为的出现。例如,对于回家后不认真完成作业的儿童,家长可以先剥夺儿童观看他所喜欢的电视节目的权利,一旦儿童能够认真做作业了,就允许他观看有关电视节目。

4.1.3惩罚惩罚是当个体发生不良行为时,通过给予厌恶刺激,或者减少、消除正强化的方法来减少或终止该行为。惩罚虽然可能造成儿童不良的心理影响,受到了一些教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批评,但是在家长和教师等实际教育工作中,这仍然是一种应用比较广泛的方法。为了有效地运用惩罚,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惩罚的时间一般认为,惩罚的实施越及时越好,如果在儿童不良行为发生后较长的时间后惩罚,效果比较差,这就需要告诉儿童受罚的原因;

(2)惩罚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如果教育者对儿童的同一种不良行为的态度不确定少有时惩罚,有时不管,甚至有时纵容;或者教育者之间(如不同科目的教师、父母)意见不统一,惩罚就难以奏效;

(3)惩罚者同儿童的关系。与儿童情感越密切的人,对儿童实施惩罚的效果越好:这样可以使儿童深刻感受到情感疏远或剥夺带来的不快,并且有恢。复亲密关系的强烈愿望,有利于及时改正问题行为;(4)惩罚和正强化的结合。

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把负强化等同于惩罚,这是不对的。因此,正强化、惩罚和负强化的关系是这样的:正强化是利用奖励来促进良好的行为,惩罚是利用不良刺激制止或减少不良的行为,而负强化是通过减少或消除不良刺激促进良好的行为。

4.1.4示范法根据社会学习理论,儿童的许多行为可以不直接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强化或惩罚来建立或消除,而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来学习。教师最好能够根据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利用电视或多媒体技术,用现场示范、参与示范或角色扮演的方法,给学生提供一个学习的榜样或参考,让学生亲眼看一下在某种情境下不同的行为方法及其不同的效果。如有些学生在交往时因为不知道如何行动而出现退缩行为,就可以用示范或角色扮演的方法来进行辅导。

4.1.5认知行为矫正法就是通过矫正间题发生者的思想。、信念、态度和认知风格等来改变个体的行为表现。随着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认知活动,尤其是社会认知活动在行为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有时起着主导作用。研究表明,有品性问题的青少年可能在解释社会交往信息方面有问题,他们更容易把别人的言行看成是敌视的、拒绝性的,因此更容易引发对他人的攻击行为。例如,进人小学后,儿童对其他人的侵犯性行为的动机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当他们认为侵犯行为是故意进行的时候,更有可能用侵犯性行为加以报复。

4.1.6行为契约法是指有问题行为的儿童与家长或教师达成一个协议,承诺自己为达到某一目标所实施的基本行为策略。同时又作为矫正评估的工具,以此改变问题行为的一种心理矫治方法。具体实施步骤为:(1)目标选择;(2)目标行为的监控;(3)改变环境事件;(4)建立有效的督促指标;(5)效果巩固。

4.2树立正确的问题行为观

家长、教师除了要掌握问题行为矫正的一般方法外,还应该树立正确的问题行为观,从而科学、有效地矫正学生的问题行为。近一年来,国外学者提出。了从生态系统角度来解释学生的问题行为。这种观点认为,学生的问题行为并不是个人的缺点或不足,不少问题行为是学校和家庭中人际交互作用的结果。根据这种观点,要减少学生的问题行为,要善于应用生态系统原理来分析和处理问题。具体地说,生态系统原理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技术:

(1)重拟技术。即教师和家长对孩子的问题行为做一种新的拟定,把某种往常认为是消极的。、不合情理的行为,拟定为积极的、合乎一定情理的行为。如某学生在课堂上未经老师同意就抢答或插老师和同学的话。对此,一些老师和家长不把它认为是学生在出风头或故意捣乱,而是重新拟定为学生对课程学习兴趣浓厚、积极思考的表现。如果老师将学生的抢答行为看成是一种消极的问题行为,就容易对学生产生反感、厌恶的情绪,而采取批评、指责、讽刺、挖苦等手段。反之,如果把学生的这种行为看成是积极的行为,对学生就会是另外一种态度和教育方式。

(2)积极动机内涵技术。即把学生的行为动机想象为并非受到某种不好的、甚至很坏的动机的支配,而是受正确良好的动机所支配。例如,上面所举的学生抢答的例子,教师既可以把学生的行为动机看成是出风头和故意捣乱,又可以看成学生是出于喜欢教师,想急于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等。经验证明,对于小学生的问题行为,家长和老师少从或不从消极的动机方面考虑,而是多从积极的动机方面去推测,更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

(3)积极功能内涵技术。是指对学生的行为要从积极方面去发现,研究它所产生的结果功能。比如,学生抢答或插嘴的行为,如果从积极的方面去认识,认为学生的这种行为可以提示教师在提问方法上、讲课或组织教学上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起到促进教师进尸步改进提问方法和教学方法的作用,教师就会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学生。

4.3改变环境

国内外学者研究认为儿童的心理行为发展受到先天因素和后天环境相互作用的影响。先天因素包括遗传及母亲怀孕期间的情况,这些因素决定了儿童先天的身心发育状况,是不可控的因素。后天环境因素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所生活、学习、娱乐的家庭、学校及社会对儿童的心理行为发展的影响,是可控的因素。因此,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形成教育网络,为儿童问题行为的矫正、良好行为的塑造,营造和谐的环境。

论文摘要】习惯是一种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是由一再重复的思想行为形成的。良好习惯的养成对人的一生发展都至关重要重要,好的习惯将会使人受用一生。要培养一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必须从小抓起。幼儿正处于人生的初期,可塑性强,自控能力差。幼儿既是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关键时期,又是沾染不良行为习惯的危险阶段。我们如果不适时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便会错失最佳时期。坏毛病难改,习惯成自然。论文着重分析了幼儿各种不良习惯如:生活、环境、行为、卫生、情感、作息、劳动等一系列习惯的原因,和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措施。论文分为七大观点来进行论述,总体而言,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发展,离不开成人的引导和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应釆用科学的、适宜的教育方法,循循善诱、循序渐进地引导和促进幼儿行为习惯的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应从小养成,在幼儿期形成的良好行为习惯能使一个人终生受益。苏联教育家马卡柯曾经说过:"如果在儿童期的早年,不能给予合理的教育,使儿童养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那就会给以后的再教育带来几倍、几十倍的困难"。 著名教育家陈鹤琴认为:"人类的动作十分之八九是习惯,而这种习惯又大部分是在幼年养成的,所以在幼年时代,应当特别注意习惯的养成。但是习惯不是一律的,有好有坏;习惯养得好,终身受其福,习惯养得不好,则终身受其累。"所以,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对孩子的终身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形成不良行为习惯的原因是什么?幼儿日常的行为习惯现状怎样?幼儿园教师应如何培养幼儿的良好行为习惯呢......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我对幼儿园幼儿的日常行为习惯进行了调查与分析。通过对幼儿的观察与接触,发现现在幼儿的体魄很健壮,头脑聪明,令人担忧的不良行为习惯也存在不少。在卫生习惯上,有乱扔纸屑、不爱惜东西的,有饭前、便后不洗手的;在生活习惯上,有独立生活能力差、依赖性强的,有爱睡懒觉不按时到园的;在饮食习惯上,有偏食、挑食、不爱惜粮食的;在道德行为习惯上,不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有意搞破坏的,不遵守纪律的,分不清是自己还是他人的物品,看见喜欢的物品就想占为已有的,任性、不友爱同伴、不尊敬长辈的。这些不良行为习惯的形成原因有三:一是家长的意识问题。独生子女已成为我国普遍的社会现象,尤其现在都是第二代独生子女父母都期望自己的孩子能成龙成凤,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但在幼儿时期怎样去培养教育孩子呢?很多家长却违背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观点。一提到培养和教育,家长们首先想到的是孩子能认多少汉字,能背多少唐诗,会几十以内的加减法;如何培养孩子绘画、舞蹈、乐器等爱好的兴趣;至于幼儿有没有良好的品质、生活、卫生、行为习惯就很少去注意。更没有花时间去培养和训练孩子的良好行为习惯,认为这些是小事,大了自然会慢慢改变;二是祖辈的过于娇宠、纵容、迁就、有求必应,致使孩子形成过多的依赖、任性、霸道、等不良行为习惯,反而使孩子心理承受能力差,怕受挫折、不敢尝试、生活自理能力差;三是幼儿园教师忽视了一些细节问题上的培养与教育,认为有专职保育员的管理,不必去多费口舌。教师和这些有不良行为习惯的幼儿往往在交往初始阶段就建立起不良的师幼关系,这种关系会对幼儿发展造成消极影响,会进一步对师幼关系恶化。教师作为教育者,应主动引导幼儿发展,而不应为幼儿的不良行为习惯所牵制。因此,教师应增强发展性反应意思,对于具有不良行为特征的幼儿要有耐心、有恒心,并且要经常对自己与班级的幼儿关系进行反思。其实幼儿教师不仅要教授学前五大类基础的认知,还要对学前儿童日常生活的照料、看护,例如:饮食、睡眠、盥洗、卫生、疾病预防、安全等。相对于读书写算而言,这无疑都是我们的基础工作。这些生活上不良行为习惯看似小事,但在幼儿期如不及时的纠正、正确引导将对幼儿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在不断地探索、实践、积累过程中,我稍有收获。一、细心观察,正面引导,纠正不良行为习惯。幼儿的一些不良好的行为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形成的,教师要细心观察,正面引导。例如,我班上的保育员会每隔两三天会折好一叠厚厚的卫生纸方便幼儿用,而有一段时间,天天要准备一叠纸,我觉得奇怪。无意中被我发现了纸快速用完的秘密,原来是班上一名叫××的小朋友的"杰作",她每次除自己用纸外,还把纸装在口袋和书包里。发现这个秘密后,我不露声色,在上课时我就说:"我们班上的卫生纸宝宝长了翅膀,它会飞走,有时候会飞到小朋友的口袋里,有时候会飞到小朋友的书包里,飞走的纸宝宝它找不到家了,那个小朋友会帮助纸宝宝的,把它送回家。"课后我就把小朋友带到户外活动,返回教室时,纸悄然返回。于是我让全班小朋友用掌声庆祝纸宝宝回家,同时也教育全班小朋友分清自己和他人物品,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要,更不能带回家。经过这件事,被××小朋友带回家的磁性图钉也在一朵小红花的鼓励下,在老师和小朋友都未注意的时候回到了黑板上。许多幼儿丢失的铅笔、橡皮、玩具、书籍也都物归原主了。

人类反常行为研究论文

提起人将要离世的反常表现,大家都知道,有人问为什么人去世之前都会反常?,另外,还有人想问老年人去世前几年征兆,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如何判断老人即将去世,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为什么人去世之前都会反常?,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这个是人类本能的预感吧!所谓“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在去世前,都会有若有若无的预感,就会产生很多反常的行为。要人的前兆。

人去世前会给亲人暗示。

很多老人将要离世之前,他们自己都是能感觉到的,有的人都会在离世前,有精神好转的迹象,就是通常所说的回光返照。

人死前三个表现来判断人即将去世人死前不停的掀被子手乱抓。

1、腹泻不止:腹泻是一个人即将去世的重要标志,通常人在去世的前夕就会不断排泄,这是因为人体发生了排异反应,会不断腹泻,严重者甚至呕吐,在称之为“清肠”。腹泻的特点尤为明显,所以大多数人都通过这一点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即将去世。

2、口出预言:没有人会比死者更加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些死者甚至得到了一些死亡,他们无法将描绘出来,但是他们会叫来家人交代身后事。按照以往的案例来说,死者的预言是非常的。年轻**限将至的征兆。

3、精神衰退:人在死亡之前衰退的不仅仅是身体机能,还有他们的精神。当您站在一个即将去世的人旁边,就可以看到他的面色逐渐变黄发灰,而且耳朵、鼻子、嘴唇都逐渐失去了光辉,整个人萎靡不振。

亲人去世前是会有一定预兆的,原来他或她躺在病床上,会出现很多回忆,和所想的点点滴滴好多事。

用我们家乡人的说法,在临终前会有一种,称之为:“回光反照”现象头脑特别清楚。人去世的清肠屎的特征。

会把想的和希望别人做的,都会分别和各人交待清楚,例如:对有些家庭问题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想见什么人、后事该怎么办等,都会交待得一清二楚。

大该时间在三天之内,精神特别好,而后就像一盏灯一样,慢慢熄火离开亲人的陪伴,去另一个世界。

因为我亲历过,好几位亲人都是这样去世的。(突发病除外)人断气前一个小时的征兆。

一:呵出去的气是冷的

听说在人死亡以前,身体呵出去的气是冷的,我们都了解,一切正常的人冲着自身的手掌心呵气,我们的手掌心可以感受到温度,是热的,而且在冬季的情况下呵气,出现的还是浓烟,由于热的汽体碰到温度的极速降低,便会变为汽体,可是假如一个人呵出去的气是冷的,那麼就会有可能表明这个人可能将要身亡。人要死的前三天的征兆。

预兆二:会听见奇怪的声音

听说,针对将要身亡的人,会听见一些奇怪的声音,有些是相近敲门,有些是相近行走声,总之各种声音常有可能,有那样一种叫法,有一对夫妻在家里一切正常的衣食住行,突然有**,老婆每日都是听见奇怪的声音,可是她老公却一片空白听见,没过多久,他老婆就去世了,这个时候他才想起了他老婆为什么每日都能听见奇怪的声音,流传是因为身体在衰落以前,可以接受到十分怪异的信号,而这类信号平常人是没法接受到。

预兆三:在他人的眼瞳中看不见自身

眼瞳是一个人看到外界的**方式,依据小孔成像基本原理,我们可以看到外部世界,而且我们还了解,一个人可以根据他人的眼瞳见到自身的模样,可是相传,假如一个人通过他人的双眼看不见自身的模样,那麼这个人很有可能会身亡,尽管迄今没有一切的科学研究依据,也并没有一个叫法或是直接证据可以表明这一问题,可是这一也是能够做为我们一个应当掌握的。

人死前的15种预兆

预兆四:可以见到生命出现老人临终前自己害怕吗。

人死亡的前**夜里,有生命出现,经常被大门口人发觉。大家发觉这一要死了的人,脸部通常没有小表情,可是,五官看上去清楚。人体若隐若现,起伏不定,有时又越来越十分真正,大家尝试招乎他(她)情况下,他(她)忽然消退。令人费解的是,有时两人一起,有一个人看到,另一个人却看不到。

预兆五:四肢会觉得莫名其妙的疼痛

听说在人死前四肢的作用会渐渐地的终止,由于心脏人的大脑等早已没法操纵四肢的活动,这个时候,人感受感受到四肢莫名其妙的疼痛,这一叫法有一定的科学研究依据,可是针对编织记忆的人是不是确实这般,都还没开展过实际的科学研究。

预兆六:周边的人会忽然觉得人体承担增加

人到身亡大前天夜里喜爱被大门口人或是亲戚朋友,我们乡村一般叫“魇”人,便是大门口人、亲戚朋友某一人忽然感觉自身人体越来越很重,行走、或是骑单车都非常的费力。在入睡情况下觉得到这一要死了的人来到或是飘到自身的的身上,自身人体也不可以动了,比较严重的吸气都艰难,一段时间后,人又修复了一切正常了。老人吊着一口气不走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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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反心理是指个体在接受未来教育、规范、制约等刺激影响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与大多数人对立的、和常理相悖的心理状态,是一种较稳定的具有逆向反应性质的情绪体验和行为倾向。中学生的逆反心理一旦形成,往往会对学习采取冷漠、怀疑、抵制、排斥态度。——逆反心理具有负效应,轻者对学习、生活等构成消极影响,重者则导致过激行为,甚至危害家庭、学校及社会.1.逆反心理束缚着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由于青少年的逆反心理及由逆反心理产生的逆反行为的消极作用,青少年不能有效地从成年人那里获得有用的经验,不能从别人的失败中汲取教训,不能从别人的成功中得到启迪,因而会妨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成熟。逆反心理会使青少年误入歧途,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和其他消极后果。青少年的逆反心理和逆反行为使他们往往不计后果,漠视校规、挑战社会规则。譬如有些青少年不听从教师、家长关于不要早恋的劝告,暗中追逐异性,把大量的时间、精力花在幼稚的“两性”关系上,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学习成绩。还有一些青少年违反学生守则和公共生活准则,大量吸烟和饮酒,过早地变成“烟鬼”、“酒鬼”,影响了身体的发育和身心健康。逆反心理有可能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的逆反心理和逆反行为,阻碍青少年接受积极的正面的影响,对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反而表现出轻而易举的、更乐于接受的倾向。青少年的逆反心理严重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学校、家庭教育的实施。教师、家长要了解分析青少年的逆反心理,采取适当的措施,引导青少年安全度过中学阶段,保证其健康成长。因此,研究中学生逆反心理的成因,寻找积极的疏导方法,对促进中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对学校进行有效思想品德教育,营造健全的集体舆论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学生出于对独立自主的追求而产生的逆反心理,有利于自身成长 ——中学生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逐渐增强并上升到主导地位。思维方式开始向逆向思维、多向思维或发散思维等方面发展。就思维品质而言,中学生思维具有了概括性、灵活性、深刻性、独立性和批判性。正是中学生的思维发展,为逆反心理的产生提供了心理基础。他们开始带着怀疑、警惕的眼光去认识和评价客观事物。他们常常不满足于教师或教科书中关于客观事物的现有结论,愿意独立寻求客观事物的原因和规律,喜欢探究事物的本质,敢于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喜欢怀疑、争论。随着“成人感”的出现,中学生越来越渴望“独立自主”,不希望家长、老师还把他们当作“不懂事的小孩子”对待。 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不喜欢家长、老师过多的照顾、管理或干预,而要自己独立去实践;他们讨厌家长、老师对自己的再三嘱咐和重复要求,在处理日常事务时不愿意跟家长、老师商量,而愿意自己作决定;他们对家长、老师的话不再言听计从、百依百顺,而是有自己的看法和主张,敢于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不管家长、老师如何看待他们,中学生已经具有了较强的成人感,希望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能够被理解和尊重,要求以成人的身份与成人平等对话。这些需求一旦得不到满足,他们就会产生逆反心理,表现出“反抗”、“叛逆”行为。虽然中学生在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暂时不可能完全独立,但是中学生在精神方面却渴望独立。中学生强烈的独立意识、自主意识、成人意识的出现,有利于自身成长。 ——逆反心理使中学生形成创新品质。中学生的逆反心理表现为敢于突破常规与传统、敢于向经典和权威挑战、爱质疑、勇于探索、追求独立等,这些都是创新意识的体现,有助于中学生形成创新品质。——正确对待学生的逆反心理现象 要明确,在教育过程中,学生的逆反心理是客观存在的,人们不能任意消除或改变这种心理现象。尤其要对逆反心理做一分为二的分析,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首先,对于学生正确的逆反心理现象(如主体对不端的人格、虚假的内容、粗暴的手段、片面的思想方法等的不满、抵触),教育者要能够容忍、肯定、鼓励,因为一定意义上讲,这种逆反心理现象是科学发展、社会进步、个体健康成长的催化剂。其次,对于学生不良的逆反心理现象(如主体对正确,科学的客观环境要求表现出的抵触情绪及相反行为),教育者要敢于否定;同时要善于说服、劝告、减弱以至于纠正这种逆反心理现象,使学生达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之目的。第三、如果学生的逆反心理现象中,正确合理的与错误不良的因素兼而有之、混淆不清(如主体连同不端的人格与正确的信息、或良好的动机与生硬的态度一并逆反),教育者本身并教育学生要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弘一的原则,分清逆反心理现象及逆反指向的主流与支流,不能以偏概全,以点代面,以现象代替本质,学会客观,公正、全面、发展的看待自我与非我(他人、社会),从而不断完善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

很多情况下是因为各种脑回路冲突了,严重的可能是人格分裂

心里没有正知见

  • 索引序列
  • 反侦察行为研究论文5000字
  • 幼儿行为观察的反思与研究论文
  • 组织行为研究论文5000字
  • 儿童行为观察研究论文
  • 人类反常行为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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