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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10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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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10000字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关于法学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 等法学毕业论文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7.文风庄重,就事论理,据理立说,以理创新。

(三)从总结前人的经验观之,要写出质量高的法学学术论文,论文的作者应当具备相当高的素质。择其要者是:

1.具有相当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并能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实践中(如公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匡正旧说。在研究中能以辩证唯物主义作指导,用发展的、辩证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不犯或少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片面的等错误。

2.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即在法律专业领域内发现新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证明,能独立地做出超越前人的新结论。

3.具有经过严格科学训练的科研能力和智力,即观察问题思维敏捷,概括事理水平较高,论证问题逻辑严密,创造新见能力很强。

4.具有不畏艰难,坚持真理的精神,即不惧怕研究中碰到的任何困难,即使遇到困难,也能想方设法地去克服,为取得研究某个问题的成功而奋斗不止;在法学科研和写作中,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旧说,不畏权威,只唯实,只唯新;对于符合客观事实的真理敢于坚持,对于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结论敢于作出。

由此可见,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必须加强上述素质的培养和训练。

(四)要写出好的法学学术论文,作者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它们主要是:

1.充分了解法学学术界在自己的论文题目所含内容方面已有的成就。法学学术界已研究和争论的问题很多,对自己来说,应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研究的论文在法学学术界是否有人研究过?如果有人研究过,还应了解已取得哪些成果?如果对此有争论,应了解各种观点的论点及论据是哪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只有在了解上述情况的条件下才能确定自己选择研究什么新问题(即选题),才能不再研究前人已经研究过的问题,不再作重复的劳动甚至是无效的劳动。

2.充分掌握与自己论文有关的.主要资料。掌握必要的资料是写好法学学术论文的基础。所谓必要的资料,是指写作论文所必不可少的资料。欲掌握这些资料,首先应收集与论文有关的所有资料,经过筛选,择取主要资料,在写作论文时对它们妥贴地加以利用。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备料工作,必须做好。否则,写出的论文就缺少坚实的根基,质量自然不高。

3.有充足的写作时间。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从选题、收集资料、编写提纲到行文写作、修改定稿等,需要很多、很长的时间。关于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时间,且不说写博士、硕士论文需要一至两年,即使是写一篇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也必须花费几个月乃至一年的时间。既想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又想在十天半月之内一举成功,即使是写出来了,质量也不会高,其结果,必然是欲速则不达。这是因为,写法学学术论文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科研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内是无法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的。

4.有充沛的写作精力。写作法学学术论文,既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又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一旦写作提纲定型,从行文开始,就必须集中一段时间,夜以继日地将论文一气呵成。如果自己没有充沛的精力,是难以完成此任的。由此可见,充沛的精力也是写出高质量法学论文的一个重要条件。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10000字

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一般的1000字到2000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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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求是8000+,我写了一万四多点。

会计学年论文10000字

会计的学年论文

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的速度发展对会计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在外部环境影响之下的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转变。下面是会计的学年论文,供大家参考。

1目前农林类高等院校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上存在的问题

1.1专业培养目标没有特色

一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课程的设置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毕业生的后期工作能力。作为一个农林类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毕业生来说,在进入市场参与就业竞争时存在着天生的劣势,社会的偏见和不信任使得他们在具有相同硬件的前提下与非农林高等院校同台竞争时明显处于劣势。这就要求农林院校培养出的会计学专业学生必须与非农林高等院校学生有所不同,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要不同于非农林院校,而目前农林类院校培养目标套用的仍然是一般性的目标,缺乏个性,在此目标引导下经过教学培养的学生必定是大众化的,在竞争中缺乏特有的优势。

1.2专业课程设计不合理

(1)课程内容不能满足社会考试的需要。根据一些学者的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对会计人员的职称级别要求很高。而目前农林高等院校在课程设计时并没有考虑针对包括职称考试在内的社会考试需求,只是开设一些大众化的专业课程,虽然这些课程与会计资格考试课程相同,然而就难度和深度而言却具有天壤之别,特别是CPA考试,其难度和深度是目前设计的课程无法比拟的,常常使一个接受了正规本科教育的学生在面临社会考试时显得力不从心。按助理会计师报考的条件,一个本科毕业生完全可以在毕

业时考取助理会计师证书,然而据笔者调查,能够在毕业时拿到助理会计师证的学生却非常少,而社会对会计员的需求比助理会计师的需求要少得多,因此,也降低了应届毕业生的就职率。(2)实验、实习课程安排时间不够。实验、实习课程是学生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的有效途径。全真模拟实验课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生产经营过程,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凭证有一个直观感性的认识。有助于学生步入社会后能很快上手会计工作。而实习能够直接将学生带入真实的生产经营环境,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然而在大多数农林高等院校,由于会计专业通常并非该校重点发展对象,所以一般给予较少的课时,很多学生在进行财务会计实验时通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一般都要加班加点赶作业,繁重的学习任务导致实验完后很多学生对所学专业产生极大的厌恶感,实验课反而起到副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生源量太大,实习基地相对匮乏,每年只会有极少数的学生能够真正地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更多的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完成实习任务。

(3)部分课程安排的时间段不恰当。会计学原理课程作为一门会计学专业学生的入门课程,对学生来说至关重要,只有在掌握好本门课程的知识后才能更好地理解其它专业课程。对于会计岗位,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严格要求,而且“初级会计师”、“会计师”的申报者资格的必备条件就是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通过社会调查发现,职称证书通常比一纸文凭更实用。有些农林高等院校如湖南农业大学,会计学原理课程安排在第三学期,使得所有专业课程都往后推延了一年,导致从业资格证取得的时间往后推迟一年,直接影响了职称报名考试,因此很少有学生能够在毕业前取得职称证书,这严重影响了会计学专业学生的就业。

(4)忽视综合素质的培养。综合素质能力的高低对会计人员至关重要。一方面,由于会计准则的改革,很多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要运用会计职业判断能力,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能力。另一方面,目前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要求会计人员能参与企业管理活动,能够为最高管理层提供决策性建议,因此,要求会计人员不光精通财务会计知识,还要了解金融、营销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1.3师资力量薄弱

目前在大部分农林高等院校中,由于会计学专业并非学校主要专业,学校在教师的选拔及后期培养中不够重视,既缺乏进入时的严格甄选,又缺乏后期发展的经费支持,导致农林类高等院校会计教师的整体力量比其它高等院校的薄弱。高学历的教师比较少,一些农林类高等院校的会计学教师并非本专业毕业,而是在扩招后从其它专业转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学质量。

1.4教学手段落后

目前,农林类高等院校的会计学本科教学中,仍然主要采用从课堂到课堂、从书本到书本的满堂灌的单一的教学方法,尽管有的高校开设了实习课程,但仍然采用课堂模拟训练,学生无法体验真实的业务处理流程,这样难以激发学生的创造思维,对培养学生的社会应变能力及动手能力的作用有限。另外,很多农林类高等院校并没有为学生创造一个网络学习的平台,有些农林类高等院校虽然建立了网上课堂,但是质量并不高,经常无法正常打开网页,或者内容经久不变,缺乏新意。

2教学改革思路

2.1明确教学目标,合理安排课程

(1)明确教学目标。农林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在就业时与其它高等院校学生相比具有先天的劣势,因此在制定教学目标时不应该与其它高等院校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要能体现自身特点。就目前来看,该目标的制定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培养市场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侧重于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而不一定要培养学术型、研究型的人才。然后以此目标来进行课程设计,确保该目标的实现。可以设计一些符合市场需要的课程,比如安排一些注会和职称考试课程。

(2)保障实验课的开设。目前农林院校一般只开设了基础会计和财务与成本会计实验课,开设其它实验课的并不多,而实验课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应加大实验课的开课力度,在保证原有实验课课时的同时可以增加一定课时的其它实验课,如审计、财务管理、税务会计等,同时针对实验课时太少的现状可以适当加大财务与成本会计实验课时,以确保实验效果,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3)兼顾开设一些能够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对综合型人才需求不断增强,他们不仅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更应该具备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因此各高校可以考虑开设一些能够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课,比如公共关系学、社会心理学等课程。

2.2改革教学方法

(1)引入案例教学法,启发学生思维。案例教学由于取自于现实社会,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比呆板的讲述更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会计学专业,由于其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更应该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因此在教学时应该尽量运用案例教学法,比如在税务会计教学过程中引入典型的偷税案例及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偷税与纳税筹划的区别,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并能帮助其认识到该课程的重要性,主动地学习该课程。

(2)加强校企合作,将课堂延伸到社会。会计学是一门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需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而实习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因此要真正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就应该将课堂延伸到社会,加强校企合作,让学生深入到企业,通过自己的观察和思考,理解整个交易活动过程,更好的掌握该课程。

(3)强化网络课堂建设。网络课程为现代教学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教学手段,扩展了学生的学习空间,因此各高校应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网络课堂建设。可以通过划拨一定的经费资助教师进行网络课程建设,并对网络课堂建设良好的教师予以奖励,以鼓励教师发挥自身最佳水平建设网络课程,丰富网络课堂内容,同时加派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专人进行专门维护和保养,确保网络的畅通,并为教师提供技术支持,保证网络课堂的质量。

2.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重视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农林类高等院校应重视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尽量聘用会计学专业毕业的高学历的人才,保证教师具备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通过设立“人才引进专项基金”,吸引高素质的人才来校,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科研起动费和安家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使他们安心于工作,坚决杜绝因人情关系而降低人才引进门槛。

(2)为教师提供后续教育机会。各农林类高校院校应该为教师的后续教育提供精神与经济上的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种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定期选派优秀教师出境做访问学者,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提高教师自身的学术水平;并定期组织安排专业任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另外还可以采用组织多媒体教学比赛、学术沙龙等形式给教师提供相互切磋学习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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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商务英语本科毕业的论文字数大概在5千到8千左右作为商务英语本科的学生,在毕业之前必须要撰写相应的毕业论文对于本科的学生来说,毕业论文可能是一件非常头痛的事情,因为在字数上有严格的限定,至少要达到5千到8千字左右,这样才能被称为一篇合格的论文,才能够顺利的通过答辩

这个没有办法统计,这个会和字号大小、行间距、段间距、页眉页脚大小、单词的长短、段落的情况都有关系的,但是,不管怎么说,十几页肯定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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