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的农民走向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始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尤其是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土地制度问题是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对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运用科学抽象法、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纵向比较分析与横向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提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系统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农地制度创新模式,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 论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对各种关于土地制度含义的分析,阐明了土地制度的科学含义及特点,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论文的第二部分,阐述了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在对其现状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国际比较,在分析美国和日本两个不同市场经济国家农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学习和借鉴,以期得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从而实现我国现有土地制度改革的创新。 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对策研究,论述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此情况下系统探索、寻找出符合生产力水平,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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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下: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 要 本文通过回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变化过程,分析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和矛盾,针对新一轮规划修编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结合国家、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主要以定性研究的方式提出若干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土地规划;修编;研究;江苏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2004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着手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正式开始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对有关工作内容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开展好此项工作,结合江苏省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和思考。希望通过找出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办法和出路,为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供一点思路。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历史上第一部对城乡土地利用活动统一规范管理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我国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 该轮规划主要思路是借鉴农业区划成果、国土规划成果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为重点,提出实现“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规划目标。江苏省按照以上要求和有关技术路线,编制了首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但由于当时客观原因的存在,该轮规划编制完成后,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 (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对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设想。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1997年开始,江苏省展开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并于2000年基本结束。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 1、社会经济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规划编制与实施阶段巨大的宏观经济环境差异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 1998年以来,江苏省经济投资规模逐年递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达14.7%,远高于同期GDP平均增长速度。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新区开发、(新)工业集中区的发展使耕地占用率显著上升。社会经济宏观环境变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如建设用地总规模与耕地保护)产生强烈冲击,客观上影响了规划实施进程。 ⑵经济总量急剧扩张与经济结构大幅调整加大了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 人口总量增长、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结构调整是规划实施期间江苏省建设用地扩展的主要驱动力,其中人口总量增长1%,建设用地增加0.4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建设用地平均增加0.077%;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苏南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1.095%,苏中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1.079%,苏北地区建设用地总量将增加0.448%。 事实上,外延式发展导致的高速经济增长不仅成为江苏省耕地资源快速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江苏省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虽然现有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江苏省经济增长速度有较为准确的把握,但受数据资料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利用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数量关系把握不够充分,加上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程过于乐观,直接导致经济增长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冲击远远超出规划预期。 江苏发展实际表明,大部分地区都不可 能超越经济增长的阶段性。虽然江苏部分地区已经具备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实力和经济水平,但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不可能通过大力倡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就能够使经济增长中的土地代价(主要表现为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损失)在短期内迅速下降。同时,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二产业比重的上升已经对建设用地规模扩展起到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在苏中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负,但不显著;在苏北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正。这更加充分地说明,经济增长过程中从建设用地迅速扩展到平缓增加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经济发展自身演进的结果。 现行规划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强度整体估计不足,同时对产业结构升级对建设用地扩展的抑制作用过分乐观,从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难度估计不足,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设计上缺乏适度弹性,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城镇的扩展均超出预计水平。 2、技术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⑴数据不足是现行规划科学性的重要障碍 现行规划编制的基期年时值国家完成全国土地利用详查资料汇总工作,因此规划现状资料的完备性与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规划的部分需要。但是由于土地利用历史资料缺乏、部分地区土地数据严重失真和1996年进行全省、全国土地详查数据汇总时部分地区(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数据并未及时更新,导致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数据基础失实,使得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数据资料相对不足。 ⑵规划灵活度不够是规划方案实施难的一个原因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虽然《土地管理法》要求省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耕地总量平衡,但并未从区域土地利用效益差别与比较优势角度出发设计出能够灵活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政策体系。 ⑶基础性研究不足影响现行规划的实用性 虽然江苏省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在首轮规划基础上采用了改进后的规划方法与规划理念,但是由于受数据约束与理论研究限制,规划方法在融合土地利用结构演变规律与政策调控意愿方面的实用性不强。由于缺乏关于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关系的基础性研究,导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难以兼顾政策目标与土地利用现实。 3、政策制度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规划控制对象不够明确 土地产权边界不清与产权主体模糊是当前我国重要的土地问题,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土地产权问题一方面使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主体——地方政府行为发生偏离,同时使规划缺乏民众监督的支持。 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的不一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地方层次缺乏自我实施的基础。 ②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与所有权主体缺位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③由于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关系模糊,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机制难以运作,使规划实施监督成本相对高昂,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时有出现。 ⑵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未充分形成致使规划在实施中发生偏差 由于现行规划的编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土地利用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利用转变,尤其是城镇内部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开发。但是,由于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尚不够成熟,政府过度干预,在地方政府追求地区经济总量最大化的动机下,更容易导致土地资源过度供给、价格过低,引起了土地过度需求和低效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规模控制目标在内涵与外延意义上均未得到很好的实现。 ⑶土地管理体制影响了规划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是城镇土地的事实所有者与各类土地的管理者,掌握了极大的土地调控权力。为了实现任期内的政绩最大化,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提高,土地往往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杠杆”。其结果,不仅提高了经济发展的过度性土地代价,还使未来的土地供应难以持续。而耕地与生态保护等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土地管理活动在地方上严重供给不足,导致土地利用规划的耕地保护等目标难以在地方上得到具体落实。 事实上,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同土地利益,因为在中国的统计制度下,下级政府辖区内的经济增长成果同时也是上级政府的业绩评价标准。因此,只要土地资源为地方政府控制,而且缺乏科学的发展观与政绩观的指导,土地规划实施失效的问题就难以解决。就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主要时期来看,原土地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得到全面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思考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思考 目前,规划理论上,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含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含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等)。在这一体系下,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 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县级市、区)和乡(镇、街道、场)5级的规划体系。 针对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新形式下发展规划的要求,为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的职能、内容和重点,充分发挥各层级规划的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理论基础的框架下,对现有规划体系及其内涵和调整内容、对象进行适当整合,突出重点。 1、进一步明确省内(省、地、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位和内涵 ⑴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次概念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宏观规划,其职能和重点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近。基本内容应当是提出全省土地利用的战略目标,确定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提出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利用政策,协调全省性的骨干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关系,提出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方向、目标和重点,宏观控制和体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建设用地尤其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多途径补充耕地目标,为下级规划提供控制依据和区域发展平衡的导向。 因此,从省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和功能上看,应当在完成空间规划功能的同时,转变为具有一定的国土规划内容和功能的概念性规划。从全省的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容量和配置方向、方式入手,强化不同经济区域和不同产业结构、层次的横向关联关系研究,深化区域间空间概念基础上的战略性关联作用研究。 ⑵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过渡层次的中观性、政策性规划。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提出各类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重点解决好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协调与控制问题。 由于市级规划的功能和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活动的管理需要,同时市本级规划不能完全担负起落实省级规划确定的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发展协调功能,因此,应当弱化市级规划的功能。但在弱化市级规划的同时,应当突出和强化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通过市本级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控制和协调发展空间的定位和规模控制问题。 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在各级规划之间主导性地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协调和落实功能。其基本内容应当是落实上级规划的各项主要控制性指标;重点在于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在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层面上确定各类用地的类型、规模、范围和时序;核心内容是土地用途分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园地区、林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控制区、土地开发整理区、风景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区等。 ⑷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实施性的微观控制性规划。重点应当是在县级规划的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和用地规模的控制下,详细确定各个地块的规划土地用途,其详细程度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规划成果的侧重点应当放在规划图件和控制性规划设计原则的编制上,以满足土地用途管制和其他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管理的需要。 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土地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缺位,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与建设管理部门的村镇布局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脱节和不协调。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控制性规划的作用,但是总规毕竟不能代替详规。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化为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功能和作用的规划设计层面的规划。 2、补充和深化规划体系层级间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大致介于相邻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性规划,是统筹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带和城乡之间协调发展的指导性规划。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基础上,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架构下,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规划功能,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土规划的分区域协调引导功能。 ⑴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区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之间的规划层次,其规划内容和方法侧重于空间规划。它是在具有一定同质性和关联性的自然、社会、经济属性的地区的基础上,根据差异性原则进行地域分区,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确定的规划思路和方法,整合地区性的城镇体系和城市总体规划点轴结构、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节点效应、 生产力布局(含第一、二、三产业)规划等区域性专业规划对各类用地的有效、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层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和人口布局和结构,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利用地域发展核心策略。 江苏省可以根据苏南、苏北、苏中,沿江、沿海、沿东陇海、沿沪宁高速沿线、农业主产区等分区域,进行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和编制。 ⑵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之间的规划,主要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规划,着重细化存量土地用途分区和分工的不同功能性区域布局的控制性和引导性安排。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较大比例尺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5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2000比例尺。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控制城市(城镇)规模、协调城乡过渡地区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速度和时序的重要指导性控制规划,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为界限,针对已划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之内的土地利用和范围之外的土地利用,着重分类别安排开发用途、方向、时序和强度。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较大比例尺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10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5000比例尺。 ⑶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是对村镇建设规划和村镇布局规划不同规划功能区域土地利用控制和引导安排的细化,是建设和发展区域的控制性规划的具体体现。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主要为大比例尺的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议为1:5000比例尺,局部重点区域至1:2000比例尺。 (二)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空间问题的思考 1、当前规划管理技术操作层面的失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既有规划发展空间的缺失 当前,对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地方对规划发展空间(增加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期望与上级的规划控制要求有很大的现实差距。基层总是反映现行规划不合理,表面问题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过多,基本农田保护率过大(而且在不断增加)。 其实,除了工业化、城市(镇)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确实在高位运行,需要一定数量的增量土地解决发展空间;但真正分析一下,在我们目前的规划管理技术操作层面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中(我们定义为因重大布局调整而需进行的原则性规划修改)的失误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和代价是巨大的,失误的直接结果是造成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蒸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增加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率的上升。 因此,必须对目前的规划修改管理方式进行修正,否则规划修改次数越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基本农田保护率就增加的越多,规划建设占用空间就减少的越多。在规划修改时,应当对节余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进行妥善安置处理;对增加的耕地保有量要通过核减规划中的补充耕地控制指标达到平衡;对增加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时储存调减,这是保证我们现行规划建设发展空间不减少的关键所在。作者1根据几年来的规划管理工作时间,按照规划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拟订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其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要点(征求意见稿)》,并由作者2在江苏苏地源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规划修改具体业务工作中予以试用。 2、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拓展建设发展空间的途径 从务实的角度来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目的其实是要为江苏省2005——202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找出发展的空间。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可以预见到——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核减现有和先行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可能性是很小的,希望国家下达江苏省大数量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也是不切实际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空间不能改变和突破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和途径就是只有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政策,将规划修编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达到我们的目的,同时又能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有量的任务。 ⑴国家的有关政策依据 2004年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陆续出台了若干具有重要指导性的文件,经过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在以下的几个文件中,可以找到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可以运用的能够为江苏省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拓展空间的途径和办法——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空间数量置换出来。 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该文件第二部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总第(十)条中明确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 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 其实,“挂钩”政策由来已久。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其中第二条“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明确提出“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同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在第四条 “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的做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中,又提出“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中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为什么当时没有用到现在这个称为“挂钩”的政策,就是因为“挂钩”周转指标的身份问题在当时无法解决。我们认为挂钩周转指标应当具备两种身份,即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身份和耕地转用计划身份,否则就会产生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光有计划,没有落计划的空间,等于没有计划,挂钩是白忙。 ②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 该文件第一条“抓紧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中基础工作有关问题,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第一款中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和“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因现有耕地数量不足难以落实到地块的部分,可将土地整理复垦新增加且经验收合格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这个规定允许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现有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挂钩”政策的实施,其实从规划意义上讲,只能限于在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内开展(在规划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开展“挂钩”,整理复垦出耕地毫无意义),就为我们在规划修编中充分利用“挂钩”政策,通过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相应在另外的区域换取规划建设空间扫清了政策规定上的障碍。 ③国土
浅谈垃圾填埋场的土地整理和利用论文
1某地垃圾填埋场现状
该垃圾填埋场地处沿海某地城郊,原为荒滩林地,现因当地经济快速发展,已经开发成工业开发区,填埋场距离市区30km左右,离最近的城镇8km左右,目前填埋场周围均有工厂分布。填埋场总面积约16.585hm2,其中填埋区为15.838hm2,管理区及渗沥液处理区约0.747hm2。整个库区由生活垃圾填埋区和拆解垃圾填埋区组成。生活垃圾填埋区占地面积14.078hm2,分为一期库区和二期库区。一期库区占地6.328hm2,自1998年启用,已于2006年封场,填埋量约33万t;二期库区占地7.75hm2,自2006年启用,于2012年底封场,填埋量52万t,生活垃圾填埋区已填埋的垃圾总量约为85万t。拆解垃圾填埋区位于填埋库区西面,占地面积约1.76hm2,填埋厚度5.8m,库容10.23万m3,已填埋的垃圾总量约为15万t。至2012年底,填埋场库区均已达到设计库容,实行封场,目前已进入封场后管理维护阶段。
2当地工业发展和用地现状
按照工业新城区的定位,当地编制了工业集聚区各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投入资金建设园区的主干道路网及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着力培育规模企业,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形成了以机电、汽摩配、塑料制品、五金、水产冷冻等五大特色行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全镇亿元企业8家,千万元以上企业达20多家。根据当地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2012年6月显示,当地近期的工业用地拍卖屡创新高,反映了其工业用地紧张的现实。城镇生活垃圾均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已封场的填埋场位于工业开发区核心区域,成为工业园区中的'“棕色地块”,制约了工业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家规范,若要对该块土地重新利用,则需要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且不能建造永久性建筑物,为了使已封场填埋场的场地发挥更积极的土地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减少填埋场维护费用,降低填埋场对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的风险,可以利用填埋场距当地焚烧发电厂较近的优势,对填埋物采取“外运焚烧”的方式对土地进行整理,并对搬迁后的场地进行土壤修复、回填,使之达到GB15618—200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中第二级工业用地标准,让该地块恢复成工业用地,并从土地转让收益中抵扣掉土地整理的费用。
3方案实施的条件
3.1交通运输条件。填埋场所属区块路网建设已经成熟,运输条件良好。填埋场距当地焚烧发电厂6km,运距合适,交通方便,具备了项目实施必须的交通条件。
3.2处理场地条件。当地焚烧发电厂总占地面积61124m2,总投资近3亿元,装机容量25MW,上网电量1亿kW·h/a,处理规模一期1000t/d,年处理生活垃圾28万t。其二期工程预计在近2a内实施,届时会增加处理量800t/d,处理量将达到1800t/d。目前该焚烧发电厂日处理量为800t/d,有200t/d的余量垃圾可以提供给垃圾填埋场做二次处理;2a后,该公司二期工程实施,可提供给垃圾填埋场二次处理垃圾最大处理量约600t/d,能满足垃圾填埋场垃圾的二次处理要求。
4已填埋垃圾分析
4.1生活垃圾。一期库区垃圾。生活垃圾填埋区一期库区自1998年启用,至2006年封场完毕,使用年限8a,已填埋垃圾约33万t。一期库区封场至今已有6a,部分垃圾在填埋场中填埋多年,垃圾中易降解物质降解已经完成,垃圾成分基本达到稳定化,矿化率较高。二期库区垃圾。生活垃圾填埋区二期库区自2006年启用,至2012年封场,使用年限6a,已填埋垃圾52万t。根据城区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相关资料显示,从2009年开始,每天垃圾填埋量平均约500t,经计算,二期库区上层4m左右厚的垃圾基本是近1~2a填入的,其降解、矿化率较低甚至还未进入矿化阶段。2008—2009年垃圾产生量较初始填埋时有所增长,垃圾填埋龄3~4a,其有机物已部分或大部分降解,垃圾矿化率相对较高,降解后垃圾层有一定的沉降性,估计这部分垃圾层厚度在2.5m左右。最下层垃圾是2005—2007年填埋的垃圾,当时垃圾产生量较少,并经过5~6a的降解,绝大部分有机物已降解,矿化程度较高,并且矿化后垃圾沉降量较大,这部分垃圾层厚约1.5m。
4.2拆解垃圾。拆解垃圾库区自2006年启用,至2012年封场,已使用6a,填埋垃圾约15万t。根据当地拆解垃圾的相关资料可知,垃圾主要成分为橡胶、沙子、砖块、塑料、线路板、铁、铜以及极少量的纸张等,经分选后的垃圾焚烧热值较高。
5外运焚烧工艺
5.1工艺设计
5.1.1工艺流程简介。根据焚烧厂接纳能力和筛分机处理能力制定垃圾挖掘计划,垃圾挖掘后,经过筛分机筛分,筛上物运至焚烧厂焚烧;筛下物作为矿化垃圾利用。
5.1.2设备及人员配置。垃圾焚烧厂一期设计处理规模为1000t/d,近2a可接纳填埋场二次处理垃圾量约200t/d。人员及设备配备。根据焚烧发电厂的规划,其二期将在2014年建设运营,总设计处理规模将达到1800t/d,预估可接纳填埋场二次处理垃圾量最大约600t/d。人员及设备配备。
5.2处理周期分析
5.2.1已填垃圾成分分析。根据国内对已填埋垃圾筛分测定的相关研究,填埋场内垃圾筛分物随填埋年限各有不同。
5.2.2垃圾总量分析。结合垃圾填埋场填埋种类和年限,垃圾填埋场中垃圾经筛分后,筛上物、筛下物分析结果。
5.2.3垃圾处理周期分析。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周期。
5.3矿化垃圾的性质和用途。垃圾填埋数年后,垃圾中易降解物质完全或接近完全降解,垃圾填埋场表面沉降非常小,垃圾本身已很少或不产生渗沥液和填埋气,垃圾中可生物降解含量较小,渗沥液中COD浓度较低,垃圾填埋场达到稳定化状态即无害化状态,这部分垃圾称为矿化垃圾。根据矿化垃圾性质可知,矿化垃圾中有一定的有机质和营养元素,主要用途:①种植、绿化用的营养土;②建筑材料;③生物反应床的填料。
6场地修复及土地重新利用
6.1场地土壤检测和修复目的。填埋场库区按区块搬空后,即可对搬空区块进行土壤检测,根据GB15618—2008(修订工业用地土壤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取样、分析、给出调查报告,并制定修复方案进行场地修复,使之达到该标准中工业用地的要求,实现地块的重新利用。
6.2常用修复技术根据。《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常用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包括挖掘、稳定/固化、化学淋洗、气提、电动、热处理、生物修复等。
6.3土地重新利用。场址土方填筑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即可进行地块规划设计,然后进行场地平整、路网建设、通水、通电等基础建设,建设完成后即可进行土地的重新利用。
7投资收益分析
根据工艺各流程和设备配备,项目总投资约为9714.3万元(含土壤修复费用,其中垃圾焚烧按80元/t计,场地调查和修复按1300万元计,未计矿化垃圾的收益或处理成本。根据的统计,目前工业土地的均价近930万元/hm2,本项目完成后可整理出工业用地16.58hm2,考虑项目实施完成需4.3a,届时土地价格涨价按15%计,预计可以回收土地资金17728.5万元,故按本方案,该垃圾填埋场地块整理利用后,可以产生8014.2万元的净收益。
8结论
(1)垃圾填埋场封场后土地开发利用,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意识及现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最合理的方案。
(2)根据某地垃圾填埋场的实际情况,经过整理技术和经济成本、收益的分析,外运焚烧+场地土壤修复方案是切实可行的。
(3)本方案给土地价值较高地区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土地整理和利用提出了一个新的方案,也为垃圾堆场存量治理提供了一个新途径。
《产权论纲》王占国,孙伟花.李成龙.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石莹,赵昊鲁著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赵德馨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效率、公平与产权》[美]詹姆斯.E.米德著,施仁译《南德的中心地》1933年,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泰勒《美国城市发展模式》王旭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和谐社会:制度的基础性作用》,罗必良,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共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5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一九六一年三月广州中央工作会议通过)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号《奉贤县志》《奉贤续志》《奉贤统计年鉴》《奉贤年鉴》深圳启动土地改革试点 [1]奉贤土地置换试点工作总结[2]《和谐社会:制度的基础性作用》,罗必良,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3]《奉贤县志》土地志[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赵德馨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5]《奉贤县志》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其作用研究
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事业。水土保持的对象不只是土地资源,还包括水资源。水土保持的内涵不只是保护,而且包括改良与合理利用。
对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地定义: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主要涉及预防、治理以及成果管护3个层面。预防主要是针对一些尚未造成水土流失或水土流失状况较轻的地区,在这一地区除了要采取植物"工程等技术措施外,还要加大水土保持宣传,激发地区人民的积极性以及保护意识。而治理则是针对已经发生水土流失现象的地区,这一地区会采取植物、工程以及耕作措施等进行治理。成果管护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最后一个步骤也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可以有效巩固水土保持工作的效果。
一、水土保持的目标和任务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其水土流失的基本特点是:分布广、类型多、强度高、危害深、治理难度大。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绿洲生态环境恶化、天然草场退化、山区生态屏障破坏导致的水资源涵养功能下降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新的形势下,水利部确立了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系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障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基本思路,明确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三大目标”、“四项任务”。
1、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三大目标
(1)在有效减轻水土流失、减少进入江河泥沙的同时,加强对化肥、农药等面源污染的控制和对重点江河湖库周边的水源保护及生态改善。
(2)在大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同时,突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开发,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水土资源,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3)在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干旱、洪涝灾害的同时,重视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建设美好家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2、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四项任务
(1)预防监督
重点加强对主要供水水源地、库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和能源富集、开发集中区域等水土流失的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把项目开发建设过程小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减低到最低程度。
(2)综合治理
继续加强长江、黄河上中游、东北熙土区等水上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设,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地方,大力推进淤地坝建设。
(3)生态修复
在地广人稀、降雨条件适宜的地区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通过封育保护、封山禁牧,利用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促进大范围的水上保持生态建设。
(4)监测预报
加强水土流失收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所造成的灾害。
二、水土保持措施的分类
水土保持措施是指在水土流失区,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采用的农业技术措施、林草措施、工程措施的总称。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林草措施、工程措施是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措施体系的主要组成都分,三种措施相互结合形成完整的综合防治措施体系。
(1)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
在水蚀和风烛的农田中,采用改变小地形、增加植物被覆、地面覆盖和增强土壤抗蚀力等方法,达到保水、保土、保肥、改良土壤、提高产员的农业技术方法,即为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又称水土保持农业耕作措施。
(2)水土保持林草措施
为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在水土流失地区采用的人工或飞播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育草等措施,统称水土保持林草措施。
(3)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是指为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分类及其作用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是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与水土保持生物措施及其他措施同等重要,不能互相代替。水土保持工程研究的对象是斜坡及沟道中的水土流失机理,即在水力,风力,重力等外营力作用下,水土资源损失和破坏过程及工程防治措施。
1、水土保持工程的分类
我国根据兴修目的及其应用条件,水土保持工程可以分为以下4种类型:①山坡防护工程;②山沟治理工程;③山洪排导工程;④小型蓄水用水工程。
2、不同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作用
(1)山坡防护工程及其作用
属于山坡防护工程的措施有:梯田、拦水沟埂、水平沟、水平阶、水簸箕、鱼鳞坑、山坡截流沟、水窖(旱井)、以及稳定斜坡下部的挡土墙等。
山坡防护工程的作用在于用改变小地形的方法防止坡地水土流失,将雨水及融雪水就地拦蓄,使其渗入农地、草地或林地,减少或防止形成地面径流,增加农作物、牧草以及林木可利用的土壤水分。同时,将未能就地拦蓄的坡地径流引入小型蓄水工程。在有发生重力侵蚀危险的坡地上,可以修筑排水工程或支撑建筑物防止滑坡作用。
(2)山沟治理工程及其作用
属于山沟治理工程的措施有:沟头防护工程、谷坊工程,以拦蓄和调节泥沙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拦沙坝,以拦泥淤地,建设基本农田为目的的淤地坝及沟道防护工程等。
山沟治理工程的目的在于防止沟头前进、沟床下切、沟岸扩张,减缓沟床纵坡、调节山洪洪峰流量,减少山洪或泥石流的固体物质含量,使山洪安全排泄,对沟口冲积锥不造成灾害。
(3)山洪排导工程及其作用
属于山洪排导工程的措施有排洪沟、导流堤等。
山洪排导工程的作用在于防止山洪或泥石流危害沟口冲积锥上的房屋、工矿企业、道路及农田等,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
(4)小型蓄水用水工程及其作用
属于小型蓄水用水工程的措施包括小水库、蓄水塘坝、淤滩造田、引洪浇地、引水上山等。
小型蓄水用水工程的作用在于将坡地径流及地下潜流拦蓄起来,减少水土流失危害,灌溉农田,提高作物产量。
四、坡面治理工程
坡面在山区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斜坡又是径流的策源地,水土保持要坡沟兼治,而坡面治理是基础。坡面治理工程包括斜坡固定工程、山坡截流沟和沟头防护工程等。
1、斜坡固定工程
斜坡固定工程是指为防止斜坡岩土体的运动,保证斜坡稳定而布设的工程措施,包括挡墙、抗滑桩、削坡、反压填土、排水工程、护坡工程、滑动带加固工程和植物固坡措施等。
2、山坡截流沟
山坡截流沟是在斜坡上每隔一定距离修筑的具有一定坡度的沟道。
(1)截流沟
山坡截流沟能截短坡长,阻截径流,减免径流冲刷,将分散的坡面径流集中起来,输送到蓄水工程里或直接输送到农田、草地或林地。山坡截流沟与等高耕作、梯田、涝池,沟头防护以及引洪浇地等措施相配合,对保护其下部的农田,防止沟头前进,防治滑坡,维护村庄和公路、铁路的安全有重要的作用。
(2)梯田
梯田是基本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对于改变地形,减沙、改良土壤,增加活性,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等都有很大作用。
3、沟床固定工程
沟床固定工程为固定沟床,拦蓄泥沙,防止或减轻山洪及泥石流灾害而在山区沟道中修筑的各种工程措施,谷坊、拦沙坝、淤地坝、小型水库、护岸工程等,称为沟道治理工程。沟床固定工程主要防止沟道底部下切,固定并抬高侵蚀基准面,减缓沟道纵坡,减小山洪流速。沟床的固定对于沟坡及山坡的稳定也具有重意义。沟床固定工程包括谷坊、防冲槛、沟床铺砌、种草皮、沟底防冲林带等措施。欧洲荒溪治理中的沟床固定工程称为固床坝、潜堰;日本防沙工程中的沟床固定工程有固底坝、防冲坝等。
(1)谷坊工程
谷坊是山区沟道内为防止沟床冲刷及泥沙灾害而修筑的横向挡拦建筑物,又名冲坝、沙土坝、闸山沟等。谷坊高度一般<3 m,是水土流失地区沟道治理的一种主要工程措施。谷坊的作用:①固定与抬高侵蚀基准面,防止沟床下切;②抬高沟床,稳定山坡脚,防止沟岸扩张及滑坡;③减缓沟道纵坡,减小山洪流速,减轻山洪或泥石流灾害;④沟道逐渐淤平,形成阶地,为发展农林业生产创造条件。
谷坊的主要作用是防止沟床下切冲刷。因此,在考虑沟段是否应该修建谷坊时首先应当研究该段沟道是否会发生下切冲刷作用。
(2)拦沙坝工程
拦沙坝是以拦截山洪及泥石流(荒溪)中固体物质为主要目的,防治泥沙灾害的挡拦建筑物。它是荒溪治理主要的沟道工程措施,坝高一般为3~15 m,在黄土区亦称泥坝。
在水土流失地区沟道内修筑的拦沙坝,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①拦蓄(包括块石)泥沙对下游的危害,便于下游对河道的整治;②提高坝址处的侵蚀基准,减缓了坝上游淤积段河床比降,加宽了河床,并使流速和径流深减小,从而大大减小了水流的侵蚀能力;③淤积物淤埋上游两岸坡脚,由于坡面比降降低,坡长减小,使坡面冲刷作用和岸坡崩塌减弱,最终趋于稳定,因沟道流水侵蚀作用而引起的沟岸滑坡,其剪出口往往位于坡脚附近。拦沙坝的淤积物掩埋了滑坡体剪出口,对滑坡运动产生阻力,促使滑坡稳定;④沙坝在减少泥沙来源和拦蓄泥沙方面能起重要作用。拦沙坝将泥石流中的固体物质堆积库内,可以使下游免遭泥石流危害。如前苏联阿拉木图市麦杰奥地区采用定向大爆破修建了一座高达115 m的拦坝,1973年7月15日在小阿拉木图河发生了一场特大泥石流,该坝拦蓄了400×104m3的固体物质,使阿拉木图市避免了一场泥石流灾害。
(3)淤地坝工程
淤地坝系指在沟道里为了拦泥、淤地所建的坝,坝内所淤成的土地称为坝地。淤地坝主要目的在于拦泥淤地,一般不长期蓄水,其下游也无灌溉要求。随着坝内淤积面的逐年提高,坝体与坝地能较快地连成一个整体,实际上可看作是一个重力式挡泥(土)墙。一般淤地坝由坝体、溢洪道、放水建筑物3个部分组成,溢洪道是排泄洪水建筑物,当淤地坝洪水位超过设计高程时,就由溢洪道排出,以保证坝体的安全和坝地的正常生产。放水建筑物多采用竖井式和卧管式,沟道常流水,库内清水等通过排水设备排泄到下游。反滤排水设备是为排除坝内地下水,防止坝地盐碱化,增加坝坡稳定性而设置的。淤地坝设计、施工、管理技术与水库有相同的方面,也有不同的方面。淤地坝在构成上也要求大坝、溢洪道和放水涵管“三大件”齐全,但由于它主要用于拦泥而非长期蓄水,因此,淤地坝比水库大坝设计洪水标准低,坝坡比较陡,对地质条件要求低,坝基、岸坡处理和背水坡脚排水设施简单。淤地坝在设计和运用上一般可不考虑坝基渗漏和放水骤降等问题。
五、结语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是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与水土保持生物措施及其他措施同等重要,不能互相代替。另外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修建各类工程改变小地形,拦蓄地表径流,增加土壤入渗,从而达到减轻或制止水土流失,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目的。根据所在位置和作用,可分坡面治理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护岸工程三大类。
各类措施特别是工程措施与林草措施之间、始终存在着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关系。水土保持工作对发展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的生产和建设,整治国土、治理江河、减少干旱和风沙灾害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效益 1、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对项目区山、水、田、路、林、村综合整治,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优化,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对沟渠、坑塘、园地、荒草地等进行开发整理,净增耕地达47.29公顷,按项目区建设规模1464.03公顷计算,新增耕地率达3.23%。2、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产出率 项目实施以后,土地得到平整,田块规整成方,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区内所有的耕地将成为旱涝保收的标准农田;大力推广和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耕地质量将得到全面提高;田间道路的合理规划将促进项目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单位面积农业产量的提高;因而农田物资和农产品运输方便,省工、省时,生产力效果得到明显提高。3、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实施后,将形成完善的田间道路系统和灌排系统,推行规模化经营,这将有利于项目区发挥粮食高产区的优势,合理对土地资源进行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农作物布局,推进农村产业化发展进程,增加农民收入。4、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项目实施后,耕地面积的增加、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可为项目区内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新增耕地可以部分解决农村人均耕地少的问题,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持项目区的社会稳定。(二)生态效益 1、降低洪涝威胁 通过整治现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开挖排水沟、新建泵站,使项目区内耕地旱、涝和渍害得到有效控制,排涝标准达到五十年一遇;耕地有效灌溉面积增加,小气候条件大为改善,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确保生态效益稳步发展。2、提高土壤肥力,控制水土污染项目完成后,将在项目区内大力推广有机肥料、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的使用,尽可能地减少化肥和剧毒农药的使用,从而控制水土污染,保护农田生态环境;通过合理的轮作方式,注重施用有机肥,有利于改良土体构型和土壤结构,改善土壤的粘、酸、瘦等不良性状,增加通气、透水性,协调水、肥、气、热关系。通过各种措施能有效提高土壤肥力,相应的可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减轻土壤化学污染,改善土壤生化环境;当然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提高,也可能增加农药的使用量,加重化学污染。为此建议注重农业生产的过程管理,将本项目区建成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3、提高土地垦殖率和植被覆盖率 通过项目区内土地平整,能有效提高土地垦殖率。沿项目区现有的公路和田间道,建立起农田防护林体系,同时提高植被覆盖率,可以起到调节气温、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的作用,使项目区内生态环境进行良性循环,形成路林网带和现代化新村格局。
一、问题的提出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相对于其它资源而言,土地也是一种相对供不应求的短缺资源。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土地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一方面人口不断增加,为确保粮食安全,解决十几亿人“吃饭”问题,现有耕地数量不能再减少,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及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还要占用部分土地,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又受到数量少、质量差、开垦难度大和生态环境问题等因素的限制,潜力非常有限。如此情况下使得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我国的重要战略问题。 土地资源作为一切资源之首,对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我们必须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整理不仅能够有效增加有效土地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还能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上的产量(产值)和服务。他具有发挥土地利用的双重效能,尤其是在我国人口多,耕地后备资源少的情况下,土地整理对于解决经济要发展与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土地整理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土地整理的产生是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特别在19世纪后末期,人类一系列征服自然的活动节节胜利,人类差不多完全超脱了自然的限制,而一跃成为大自然的主人,开始向大自然索取的大进军,不断扩大自己的索取领域,从土地延伸至整个生物圈,从而加速了自然资源在经济过程中的消耗速度,与此同时酿成了一系列生态灾难,如耕地锐减、土地沙化、气候恶化、能源危机等。历史发展到今天,人类面临着生存危机,全球性问题的产生有力地冲击着人类对待土地资源的唯意志论,促使人们冷静地思考人类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从生态经济学角度和伦理学的角度重新审视人与土地的关系,以及土地利用问题。 人类急待走出上述困境和土地资源持续利用呼唤着土地整理的产生。尤其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条件下,在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同时,用中国的土地养活中国人口,兼顾吃饭、建设和保护环境的三重目标,大力推进土地整理无疑是一种明智之举。土地整理是一项可以在不增加土地面积的前提下获得巨大的土地利用效益的措施。借助土地整理不仅满足当代人对土地资源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要求构成危害;不仅保持质量状态良好的土地数量,同时又为后代人创造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农地整理过程中由于实行沟、渠、林、田、路、村的综合规划和治理,大大地改善了土地生态环境,提高了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可见,实施土地整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三、土地整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土地资源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在土地利用领域内的具体应用,从而构成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五十五条又明确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我国“十五”规划第四篇第十四章第二节明确提出:“坚持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大城乡和工矿用地的整理复垦力度。”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我国后备耕地资源不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应立足于现有耕地的保护和改造”,“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集中连片治理,力争平原地区大部分耕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丘陵地区人均达到半亩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这既为土地整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也说明土地整理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四、土地整理的功能是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所谓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就是一种既满足当代人在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和区位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利用。关键在于土地利用的持续性。土地整理的诸多功能均聚焦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从而构成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存动力。 土地整理在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和土地产出率的增加上的作用和功能就更加的明显和无庸置疑,极大地有利于土地资源利用的持续性的增强,有力地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如马克思所指出,“只要处理得当,土地就会不断改良。”反之,如果不合理利用土地,土地本身则不具备可持续性的特征。借助土地整理既可以对未利用土地加以开垦利用,又可以对业已利用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农村闲散地的开发和中低产地的改造,甚至包括旧城区土地的改造;追加投资和劳动加以集约利用,最终得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土地产出率,以保证土地资源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可持续土地整理的发展对策 1.实行土地整理产业化管理 土地整理产业是指通过社会投入,保护、恢复、更新、增效、增值和积累土地资源的生产事业。土地整理产业化是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提高土整理效率,实现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的一种有效方式,特别是政府资金有限,国家投入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产业化经营可以为土地整理寻找到一条资金良性循环的有效途径。 2.认真编辑科学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一项涉及工程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等多个领域的系统工程。编制好规划是推进土地整理,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重要环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要以系统工程原理为指导,妥善处理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从而构成其专项规划。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处理好系统内外的各种联系和关系,使其发挥整体效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核心是田块规划包括田块的方位、长度、宽度、规模、形状和质量组成,要同农田水利规划、林带规划、道路规划、居民点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要认真研究沟—渠—路—林—田—村等项目的综合规划方案,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 3.实行有利于土地整理产业的优惠政策 要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撤消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利于土地整理产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完善土地整理的收益分配政策,推动企业参与土地整理产业化运作,尤其是对土地整理后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合理分配,使参与主体有利可图。应本着“地尽其利,地利共享”、“有利共享、有责同负”和“受益者付费”等原则,从根本上理顺各部门和相关权利人的关系,形成“惠而不费,公私两利”的运行机制。对于土地整理新增的利用面积,其行为主体有权支配,拥有该项土地使用权和受益权。 进一步克服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明确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改变被人们认为农村宅基地是一种私有财产的认识,以推动农地整理和村镇用地整理工作顺利开展。加大对土地整理的全面支持力度,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交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要树立市场机制观念,将市场机制引入土地开发整理之中。就是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要分析投入产出效益,要开放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发整理市场,要统筹兼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发与整理的土地来源,可以征为国有,亦可保留集体性质;投资者可以是政府,亦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甚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资金筹措可以直接使用耕地开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亦可由投资商先行投入,待开发竣工验收后归还;供地方式可以出让,亦可出租或承包,总之,政策上应当鼓励多渠道、多形式激发多种积极性,吸引多种力量进入土地整理市场。
9.1.1.1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涵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运用工程建设措施,通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开发,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实施深度开发,对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实现再利用,从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其实质是合理组织土地利用。土地开发整理是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的统称。
(1)土地整理的含义。土地整理是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改善环境而采取的一整套优化措施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调整土地权属的综合措施。从国内外的综合研究成果来看,土地整理的内涵应为:首先,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其次,土地整理分为城市土地整理和农村土地整理,或称为市地整理与农地整理。市地整理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用地结构不合理,提高存量土地的利用效率,从而达到少占或不占耕地的目的,减轻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压力。农地整理是我国现阶段工作的重点,它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对一定区域内的田、水、路、林、村等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2)土地复垦的含义。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范围广泛,各种矿山企业的矿区废地复垦则是土地复垦中的重要部分,其中包括排土(矸)场、矸石山、塌陷区、尾砂库、煤灰堆场等。其恢复后的土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区位条件等因素,确定其可供利用的类型,包括农、林、牧用地等。
(3)土地开发的含义。狭义的土地开发,是指人类通过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技术措施等,使各种未利用的土地资源,如荒山、荒滩、荒地等,投入经营与利用。大多数学者接受的是广义的土地开发概念,即土地开发既包括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也包括对业已利用的土地进行追加投资和劳动、集约利用。按开发后土地用途来划分,可分为建设用地开发和农用地开发两种形式。其中,建设用地开发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的开发;农用地开发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开发。
9.1.1.2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的内涵
潜力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生产力水平下对某种既定用途,某一指标可能提高或节约的能力。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是指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针对一定区域范围内某种特定的土地用途,通过采取工程、生物和技术措施,所能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降低土地利用成本的程度。
通常,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是土地开发潜力、土地整理潜力和土地复垦潜力的统称,其中,土地整理潜力又包括耕地整理潜力和居民点整理潜力两个方面。
9.1.1.3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的实质
土地开发整理进行的主要工程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对洪、涝、旱、盐、碱等进行综合治理和在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下,对水土资源、排灌渠系统及其建筑物等进行改造。土地平整工程一般包括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土石方运输、平整土地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田间道路和生产道路的建设;其他工程是指土地整理过程中涉及的农田生态防护林及水土保持工程等。从所进行的主要工程可以看出,土地开发整理是对土地利用现状的整理,是为使土地利用结构、方式更合理充分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以,土地整理潜力实质上就是土地利用潜力。土地利用潜力的含义是:“在一定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一定区域内,针对某种土地用途,土地所具有的潜在利用能力和生产能力”。它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1)两者都是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针对某种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包含有“土地利用空间和土地生产能力”的含义。
(2)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是土地利用潜力的现实表现且前者只能等于或小于后者。
(3)土地开发整理潜力与一定的土地利用标准相互联系,而土地利用潜力与一定的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条件相联系;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具有相对性,其潜力大小是取决于现状土地利用水平和整理标准;土地利用潜力具有绝对性,其潜力大小只与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条件有关,是在一定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固有的。
9.1.1.4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的基本特征
(1)针对性。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总是针对某一确定的土地用途而言的,离开了潜力的对象,就无从谈潜力。
(2)地域性。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的大小应是针对一定地域范围而言的,如全国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全县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具体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等。没有具体的地域范围,就无法进行潜力的比较。
(3)相对性。土地开发整理是一个具有大小或等级的概念,这是进行潜力比较的基础。也就是说,潜力是相对一定地域范围而言的,不同地域范围的潜力是不同的。
(4)多样性。由于对潜力涵义的理解不同,其表达的指标也是多样的。如土地面积、土地质量等。归纳起来,潜力应是“质”与“量”的统一。评价潜力时,既可用单一指标评价法,也可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法。
(5)复杂性。不论是表达潜力的单一指标,还是综合指标,其影响因素都是众多复杂的。如土地质量,既是土地自然属性的表现,又是土地经济属性的表现,与人们在利用的过程中对土地的投入量密切相关。
(6)时限性。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总是相对于某一时间或可预测时段内的生产力水平而言的,一般地,生产力水平越高,人们利用土地的技术能力越强,潜力越大;反之,则小。
9.1.1.5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原则
(1)坚持依据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和执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的前提。当前,一方面要进一步开展土地后备资源调查,特别是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潜力调查;另一方面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制定和实施规划要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地方经济转型相结合。
(2)坚持将土地整理复垦作为补充耕地主要途径的原则。根据我国目前宜耕后备资源情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今后我国耕地后备资源的潜力主要来自己利用但利用率低的土地和因生产建设破坏需恢复利用的土地,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是土地整理和复垦。
(3)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协调统一的原则。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主要是保护我国粮食生产能力,粮食生产能力又取决于耕地数量、质量与生态系统。“十二五”期间,我国耕地保护要做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的3方面管护,作为补充耕地的重要手段,土地开发整理必须使补充的耕地做到数量、质量和生态协调统一。
(4)坚持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争取最大综合效益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体制、机制及运作方式。特别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要按市场经济规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工程监理和项目法人等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决不能因为项目管理与实施,造成新的政企不分,违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另外,土地开发整理要适应农业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生态保护与建设、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围绕市场需求展开。
9.1.2.1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二十世纪后期产生的发展观,其经典表述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人类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在土地利用领域内的具体应用。在世界各地,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除了条件极端恶劣的地域外,人类的土地利用活动几乎遍及所有的大陆和岛屿。由于土地利用处于人类实践活动的重要基础地位,因此,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土地资源本身的高效持续利用;二是土地资源与社会其他资源的协调配合,共同支撑经济、社会与环境的持续发展。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的根本目的。既反映土地本身的适宜性和限制性,也反映出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对土地的改造能力和利用程度。因此,任何涉及土地利用的问题都必须根据地域分异理论,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才能将土地利用的潜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土地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和深度均应立足于各地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具体情况,突出体现不同地域的地域特色。因此,在确定项目方案时,应认真分析研究当地的自然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水平,作出与之相适应的规划。
9.1.2.2 成本—收益论
成本—收益理论的基本原理是将项目与方案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与可获得的收益尽可能用同一计量单位—货币来分别进行计量,以便从量上进行分析对比,权衡得失。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的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成本、社会成本、时间成本与替代成本,而它的效益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土地开发整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项目评估和项目规划方案择优两个方面:项目评估是选择项目的关键。如何选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际上是一个成本—收益分析、比较的过程。只有通过综合分析、比较,才能体现土地开发整理的客观、科学性,才能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同规划方案的取舍问题。如何选择最优规划方案,往往需要成本—收益分析。一般情况下,评价经济效益比较容易,而社会与生态效益的评价则存在着评价指标统一与量化上的困难,目前对规划方案的综合评价一般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9.1.2.3 景观生态学理论
景观生态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以景观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其变化作为其研究对象。它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理解空间结构如何影响生态学过程。土地整理规划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协调性,自然保护思想在这一领域日趋重要。景观生态学是研究景观单元的类型组成、空间格局及其与生态学过程相互作用的综合性学科,强调空间格局、生态学过程与尺度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景观生态学研究的核心所在。景观生态学原理,是土地开发整理景观生态规划与设计的理论依据。
9.1.2.4 地域分异理论
地域分异是指自然地理综合体及其各组成成分按地理坐标确定的方向发生有规律变化和更替的现象。有学者认为地域分异还应包括人文社会要素的地域变化,可以把这种观点理解为广义的地域分异。土地开发整理是人类生产活动的产物,所以在自然条件地域差异的基础上又形成了生产上的地域差异。土地开发整理活动是一个打破了原有生态环境系统,然后重建新系统的过程。景观生态学中的丰富度、均匀度、镶嵌度、连接度、边缘、异质性、尺度、空间格局、多样性等概念在土地整理中具有很大的实践应用价值,同时,景观生态学所阐述的景观功能也是土地开发整理不可忽视的目的之一。土地开发整理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个长期发展的、客观的动态过程。应着眼于长远的自然景观保护和生态平衡,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追求生态、经济、社会相统一的整体效益。
9.1.2.5 土地报酬规律理论
在科学技术水平相对稳定条件下的土地利用中,当对土地连续追加劳动和资金时,起初追加部分所得的报酬逐渐增多;当投入的劳动和资金超过一定的界限时,追加部分所得的报酬则逐渐减少,从而使土地总报酬的增加也呈递减趋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研究土地报酬变化规律的意义在于揭示土地的质量状况,确定土地集约利用的合理界限,提高土地投资的经济效果。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时,应按照报酬递减规律的思想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与开发整理后的效益进行科学预测,求得这些投入的最适量。如果所需投入在最适量以内,报酬处于递增阶段,则该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如果所需投入超过最适量,则该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
现阶段的土地整理一般是指农村地区土地整理,指在一定区域,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