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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物性分析人这种生物为了生存,都具备了三种本能的恶,当然这种恶,这种丑陋有可能真的像某个哲学家说的那样,是弱者为了保护自己编造它来诬陷强者,即“所谓道德就是弱者用来保护自己的工具”,因为这种恶本身是人类能在大自然中生存下来最好的优点了。当然我是认为这种恶是对于社会这个整体而言的,必须在高级社会中被压制。既然大家都有这种共性,我们应该怎么来对待它们呢,要拿什么去对抗呢,我是这样来看:第一恶:贪人的生物性是完全自私的,所以贪是合理的,这样能较大限度的得到食物等有用的东西,为了生存它是必须存在的,。我自己也无法否认我不贪,自古就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之说,当然无论哪种恶我们首先都应该承认它们的存在,视它为常才能认识它们,才有可能对付它们。多找你钱你会要吗,能轻松花公款你会花吗,好吃的葡萄长出别人的墙外你会摘吗,别人的漂亮老婆(老公)和你共处一室你会怎么做呢?对于这个本性,一句话:“不是你的,别拿!”当然话是简单要做好可不简单,你可以拿走你劳动所得的那部分,你运气所得的那部分(中彩票),你合法继承的那部分,或者怀上一份感恩的心和准备回报他人的想法拿上别人请你的东西(打篮球兄弟请你喝水),你可以爱你的老婆(老公),欣赏别人的美,但你不能爱别人(除非离婚)。第二恶:怒与恨作为生物,一个人抢你食物,你忍,他又抢你,你再忍,最后你饿死,所以每个人都会有怒有恨,有报复的心理,这样当别人做对你不好的事时,你就反击让他付出代价,这样他也就不敢了。生活中的一些事一些人时不时的都会使我们生气,而生气的结果一般是后悔,比如:打篮球本来已经有一点火药味了,又被一肘打倒,于是你本能的站起来给他一脚。当时你绝对不会想到他是不是故意的,反正我就是生气先给一脚再说,踢完后那个人住院,而且静下心来知道他不是故意的,于是你后悔。在控制怒的问题上我做的不好,学着忍,无所谓但是又觉得有点懦弱,所以我大部分情况忍,偶尔发泄一下,但是我发现了,“对不起”这三个字比什么都好用,当你犯错时你只要真诚的道歉你就能摆脱那种内疚。不过确实要说明的是怒气一上头要控制住自己是需要很强大的自制力与信念的。记恨与报复又应该怎么对待呢,你倒可以想起来就诅咒一下,恶有恶报,如果他需要帮助你可以不帮他,但别害他,当然有机会就跟他说清楚,把矛盾解开。第三恶:嫉妒优秀的人会抢走你身边的异性,抢走好吃的,抢走一切有利于生存的,所以你不能再去帮助他,他应该使你不舒服,使你不能再去帮他,不然自己会被淘汰,于是嫉妒这种东西就来了,不过你只会嫉妒身边的人,不会去嫉妒一个远在天边的人,因为他抢不走你的东西。对于这一点,首先你要自信,并努力学习,朝着最强的目标,在名为信念的其帜下去超越,去做被人嫉妒的人。当然再学会去欣赏别人的优点,那你可就厉害了!千万记住,不要去阻止别人成功。
哲学是一门特殊的学问,是与通常局限于某种具体对象的知识体系不同的学问。在汉语中,“哲”是聪明的意思,在希腊文中则意味着爱智慧,所以,按照字义解释,哲学是一种使人聪明、启发智慧的学问。然而,这并不足以表明哲学的实质。哲学作为一门学问,是同人们的世界观联系在一起的,是人们世界观的理论表现形态。因此,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了的世界观,或者说,是人们世界观的理论体系。作为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同人们自发形成的世界观是有所不同的。任何一个健全的成年人都会在其生活实践过程中形成一定的世界观。所谓世界观,就是人们对于生活在其中的整个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根本观点、根本看法。人类从其诞生时开始,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时刻都需要同周围的现实世界打交道。为了获得生存所必需的衣、食、住等物质资料,就必须进行变革自然界的生产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不仅要认识周围的自然界,也要逐渐地积累对自己同自然界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在实践中人们就是凭借这些认识向自然界索取人类所需要的一切的。世界观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开始,人们只是对个别的具体事物有所认识,久而久之,这种认识逐渐丰富并联贯起来,就形成了对诸如人类同周围世界的关系,包括世界的本质、世界上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人在这个世界上的地位和作用等等问题的看法,这些根本观点、根本看法就是世界观。但人们自发形成的世界观一般是不系统的,缺乏理论的论证和严密的逻辑性。哲学则是将人们的世界观用理论的形式加以高度的抽象和概括,通过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畴和系统的逻辑论证而形成的思想体系。所以,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的世界观,是以总体方式把握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理论体系。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但哲学作为世界观的理论体系,不是自发的,而是要通过自觉的学习和训练才能掌握的。当人们形成了一定世界观之后,就会按照这些观点去解释一切现象,处理各种问题。从而世界观也就成为指导人们观察、思考和解决各种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方法论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世界观,也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一致的。人们的世界观并不都是一样的。因为:第一,在人类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上,由于实践水平、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致使人们对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认识在深度和广度上也有的所不同。第二,由于人们的经济地位、根本利益和在社会生活中分工的不同,使得各自对社会发展、人生追求的看法和态度有所不同,因而他们的世界观也会有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不仅不同阶级有不同的的世界观,即使同一阶级内部的不同阶层,同一阶级的不同发展时期,其世界观也会呈现出差别性。所以,作为理论形态世界观的哲学,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阶级之间,其内容和形态也有许多不同。在阶级社会中,一定的哲学只是一定阶级的世界观的理论表现,是从属于一定阶级并为该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哲学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只能在社会分裂为对立的阶级,从而一部分人得以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专门从事脑力劳动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因此,哲学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深深地打上了剥削阶级的烙印,为剥削阶级所垄断并且为他们服务。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诞生,才意味着劳动人民真正有了自己的哲学。哲学的产生与发展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推动的,同时,科学与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历史的每一阶段上,哲学、科学和文化都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哲学的发展,有一个同具体科学浑然一体而后分化出来的过程。当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之后,在一些比较先进的国家里,基于农业、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和需要,推动了天文学、数学、力学等自然科学的产生和发展。与此同时,人们对一些社会现象也获得了一定的认识。人们在不断积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抽象思维进行理论概括,于是就形成了早期的哲学。当时,哲学和许多具体知识掺杂在一起,更多的是被人们当作知识的总汇。直到近代,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地理上的新发现,自然科学才开始了独立探索的进程,从而逐步从哲学中分化出来,形成了日益增多的独立的学科。这一事实反映了人类认识的进步,既有利于自然科学和其他具体知识的发展,也有利于哲学自身的发展。然而,当时的一些哲学家味于哲学和具体科学分化的趋势,往往把哲学看作是凌驾于一切具体科学之上的、包罗万象的“科学之科学”。他们认为,各门具体科学只能提供不完全的、相对的真理,只有哲学才能提供完全的、绝对的真理。实际上,他们妄想借助于纯粹思辨来获得对自然界的终极认识,赋予自己以高居于科学之上并把科学纳入自己体系的特权,结果不仅造成自己的僵化,而且阻碍了科学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确地解决了哲学同具体科学之间的关系,既反对以哲学代替具体科学的“科学之科学”,也反对否定哲学对具体科学的积极作用,使具体科学脱离哲学的指导的错误倾向。一般说来,与具体科学不同,哲学的对象是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从整体上和运动中把握人与世界关系的一般内容和普遍形式。就哲学的知识形态说来,哲学是关于自然知识、社会知识和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各门具体知识都是人们对世界某一领域的认识和把握。哲学作为世界观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这是它的显著特点之一。它不是各类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对其中最普遍、最一般的本质和关系加以高度抽象概括的结果,是关于从整体上把握世界、把握人与世界关系的一般知识。哲学和具体科学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哲学和具体科学都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离开实践的基础,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哲学知识和科学知识。但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知识体系又具有不同的层次。人们把在实践中获得的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经过加工整理归入不同层次的各门具体科学;而所有这些知识又成为哲学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加工整理的材料,哲学理论就是对这些材料作进一步抽象概括而得到的最一般的结论。就具体科学和哲学这两个大的知识层次同实践的关系来看,二者同是来自实践,这是它们的共性;但具体科学同实践的关系更为直接,哲学则相对地比较间接,这又是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人类知识的大厦中,哲学和具体科学密切相关。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以具体科学的成果为自身生长的土壤;而具体科学则以哲学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它们在发展中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和相互贯通的。首先,哲学依赖于具体科学,具体科学的进步推动着哲学的发展。哲学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就在于它植根于具体科学的土壤中,不断从具体科学所提供的新的材料、经验和知识中总结概括出哲学的一般结论。否则,哲学作为一门最抽象、最概括的学问,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也就会枯竭,失去自己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其次,具体科学的发展也离不开哲学的指导。哲学为具体科学提供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这是哲学特有的功能之一。科学史证明,科学家的科学研究活动,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某种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缺乏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科学家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并出现思想混乱。许多有重大科学成就的科学家都非常重视哲学的理论思维,自觉思考认识论、世界观的问题。德国物理学家普朗克曾说过:“研究人员的世界观将永远决定着他的工作方向。”爱因斯坦也说过:“认识论要是不同科学接触,就会成为一个空架子。科学要是没有认识论——要是这真是可以设想的——就是原始的混乱的东西。”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础,哲学是具体科学的指导,二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哲学和具体科学互相作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交织汇合成人类认识真理的长河。
学位论文是指为了获得所修学位,按要求被授予学位的人所撰写的论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论文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种。 学位论文根据所申请的学位不同,又可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种。
论文的规范和要求如下:1,一篇学术论文应该围绕一个中心、一个主题展开,无论文章长短都要遵循这个原则,而且这个原则最好凸显在论文的标题上,“让别人一眼就能看出你要论述的是什么” 。2,一篇学术论文的核心论点之下要有分论点。分论点要紧紧围绕中心论点展开,具有问题意识,时刻提醒自己“我在论述一个什么问题,我自己能不能看得懂自己的文章” 。3,一篇学术论文的所有论点要有论据支持,包括理论、个案、作品等方面的论据。引用论据时,一定要注意相同的引述在一篇文章中不能重复出现;引述内容后一定要有自己的深入分析;引述内容在论文中不应太多也不应太少,以不超过30%为宜;参考文献引用需遵循原初性、可靠性、权威性三个准则;硕士论文最少要有二十种以上不同的参考文献。4,一篇学术论文应该要有细致的文本分析。无论是理论文本还是作品文本,都要渗透自己的问题意识,进行文本细读,“谈出和别人不一样的观点” 。5,一篇学术论文的选题要小而具体,论述和分析要深入而细致。阎嘉教授讲到,许多学生喜欢宏大的命题。但是一篇好的论文应该“从小问题中谈出大问题”,提纲挈领,以点带面 。6,一篇学术论文选题(标题)应该具有前沿性和冲击性。论文选题最好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研究现状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的空白领域,研究中存在文献缺陷的状况,研究中存在普遍误解的状况,新的解读、新的视野等。总之,一定要有新的发现与新的观点,最好能推进领域内问题研究的进程。7,一篇学术论文的绪论和结语的写法。绪论的写作包括五个方面的问题:选题的意义和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结语主要是对论文中谈到的问题的归纳,同时某些在正文中不便说明的问题和一些未尽的、延展性的话题也可放在结论里阐述。
学位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用以申请授予相应学位而提出作为考核和评审的文章。学位论文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1、学士论文:学士论文是合格的本科毕业生撰写的论文。毕业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能够准确地掌握大学阶段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题目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难点,选择题目还应避免过小、过旧和过长。2、硕士论文: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3、博士论文:博士论文是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在博导的指导下,能够自己选择潜在的研究方向,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掌握相当渊博的本学科有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具有相当熟练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本学科能够提供创造性的见解,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
1、题名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
2、作者
作者署名置于题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有时,作者姓名亦可标注于正文末尾。示例:王军1,张红2,刘力1。
3、摘要
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要求扼要地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论,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可以引用、推广。
4、关键词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通常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一般每篇可选3~8个,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按词条的外延(概念范围)层次从大到小排列。
5、正文
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分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小逻辑段,一个小逻辑段可包含一个或几个自然段,使正文形成若干层次。论文的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五级。
6、参考文献
为了反映文章的科学依据、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之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表。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所有引用别人的观点或文字,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都必须注明出处或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7、致谢
一项科研成果或技术创新,往往不是独自一人可以完成的,还需要各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在许多论文的末尾都列有"致谢"。主要对论文完成期间得到的帮助表示感谢,这是学术界谦逊和有礼貌的一种表现。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
〔摘要〕 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共转载文章131篇,这些文章呈现出十个热点论题:现象学科学哲学、自然主义研究、心灵哲学与认知哲学、生物学中的哲学问题、物理学中的哲学问题、技术的本质及技术人工物、科学社会学、技术与社会、科学技术与文化、科学史及科学思想史。这十个热点论题的研究,体现了2012年我国关于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重点内容、总体走向。
〔关键词〕 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2012年,热点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3-0029-05
一、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转载文章分布情况
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共转载文章131篇,文章内容总体分布如表1所示。
表1 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研究领域分布表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自然哲学”文章共转载5篇,主要包括自然观和对生态问题的研究。“科学哲学”的文章涉及一般科学哲学、具体科学哲学及科学方法论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这类文章一共转载57篇,占了全年转载文章总数44%,这说明对科学哲学理论及方法的探讨仍然是目前学者研究的主要方向。认知哲学方面的文章有14篇,占具体科学哲学文章总数的45.2%,这是认知哲学作为近几年科学哲学研究热点的体现。“技术哲学”的文章共转载14篇,占全年转载文章总数的10.7%。以STS为研究内容的文章涉及科学社会学、技术与社会、科学技术与文化等方面,这类文章共34篇,占全年转载文章总数26.0%,这表明对 STS的研究依然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科学技术史”的文章则涉及对科学技术史基础理论的探讨、科学思想史和技术史等方面的问题,这类文章共转载了19篇。此外,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还转载了两篇书评和两篇访谈。
二、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呈现的十个热点论题
(一)现象学科学哲学
现象学科学哲学旨在以欧洲现象学—解释学传统为视角,以克服传统科学哲学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缺陷为旨归,是当前国内科学哲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吴彤的《实践的诠释与现象学》讨论了实践概念的阐释在不同领域的境况。该文认为,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创制与实践,近代以来创制又归于了实践,这些都是“实践”概念不同维度的凸显。“实践”在现象学里意味着此在存在的方式,这种“实践”的阐释经历了从胡塞尔到海德格尔的变迁。“实践”尤其是“科学实践”的概念已经成为科学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由于现象学的海德格尔实践阐释思想的介入,科学实践哲学的实践概念更加地存在论化。反之,通过科学技术哲学对于海德格尔的实践解释学的批评,我们看到现象学的实践概念的发展空间仍然很大。作者认为,“实践”概念的本质和内核都可以借助现象学来进一步廓清。雷良的《从理解科学哲学的维度看现象学科学哲学的合法性》从语义上分析了科学哲学所包含的三个层面:作为哲学思潮的“科学性哲学”、作为广义的“哲学活动”的科学哲学以及作为哲学学科的科学哲学。该文认为,从类型上看存在着经验主义态度的科学哲学、本体论或形而上学态度的科学哲学、批判主义态度的科学哲学。作者认为,寻求科学哲学统一的规范定义是徒劳的,相反,如果运用一种工作定义,不同类型和流派的科学哲学都将纳入科学哲学的阵营中来。刘胜利在《现象空间的诞生——斯特拉顿实验的现象学解释》一文中认为,实在论的客观空间和观念论的客观空间中,都包含着绝对的确定性,因而它们都无法为斯特拉顿实验中空间经验发生分解与重构的内禀动力学机制提供解释。这种动力学机制只有通过现象空间的概念才能获得阐明。作者还认为,现象空间起源于现象身体对于世界的原初把握,象征着形式与质料的原初综合。梁美妍、李金辉在《科学仪器:由工具论、实在论到现象学的范式转换》一文中对科学仪器进行了现象学的分析,他们认为仪器不仅“干涉”了主体和客观世界,使主体和世界成为相互开放的现象,而且通过技术的解释将科学世界中的现象“转译”到生活世界中,成为人类知觉可以理解的形式。此外,殷杰和杨秀菊还在《马丁·埃杰的科学诠释学思想中》对美国当代物理学家、哲学家马丁·埃杰的具有现象学—诠释学背景的科学诠释学进行了评介。
(二)自然主义研究
科学哲学如今有两种典型的对立倾向:自然主义和理性主义。程炼在《作为元哲学的自然主义》一文中,对作为一种元哲学的自然主义进行概述和澄清。他认为,自然主义的兴起和在当代哲学中的繁荣,主要归因于传统第一哲学的某些代表性方案的不成功以及近代自然科学的蓬勃发展。以物理主义为样品,自然主义元哲学的融贯性得到捍卫,同时作者也强调,自然主义哲学的未来取决于它在一阶哲学议题上的进展。夏国军在《自然主义与理性:蒯因、普特南和哈克》一文中,梳理、比较了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蒯因、普特南和哈克相关的核心观点。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科学哲学中的自然主义和理性主义并非格格不入,虽然自然化认识论不再明确使用辩护、合理的理由等概念,但它没有绝对抛弃规范性;相反,它是在遵循传统认识论的某些规范的基础上,秉持逻辑主义的精神侧重描述的方式发展着哲学之未竟事业。方红庆、何纯秀在《自然主义、先验论证与怀疑主义——论斯特劳森的自然主义转向》一文中,介绍了斯特劳森的自然主义。斯特劳森认为任何企图通过论证来支持或反驳怀疑主义挑战的做法都是无根据的,因为人类的某些基本概念如物质物体、他心等概念是人类理性的自然倾向,是人类思维不可逃避的认知模式的体现。作者肯定了自然主义是一种探究真理的第三条路径,它试图约束人类理性的过分自负,从而展示真理的自然属性。但他也指出自然主义需要联合先验论证来阐明这些信念的基础地位,否则就会流于口号。高洋、洪眉在《自然化认识论和规范性:一种备受争议又错综复杂的关系》一文中,分析了对自然化认识论的各种看法。自然化认识论要解决的是贫乏的感官刺激如何能够产生出丰富的科学知识这一问题。自然化认识论的主张被其反对者说成是消除主义的、纯然描述而无规范可言的,但也有支持者为其做有规范的辩护。因此,自然化认识论和规范性之间因此存在着一种备受争议却又复杂的关系。 (三)心灵哲学与认知哲学
王晓阳在《如何解释“解释鸿沟”?——一种最小物理主义方案》中,选介了一种最小物理主义方案,他认为尽管各个物理主义者理解现象概念的途径相异,但最小物理主义方案终能获得他们的普遍认可,且对反物理主义关于完备性原则的攻击进行有效化解。李恒威在《意识的形而上学与两视一元论》中,提出了“两视一元论”的形而上学构想。这个构想的核心观念是:主体—客体统一的模式存在于任何现实实体的存在论和认识论上的。“心”和“身”作为人类描述意识现象的两个范畴,是现实实体在作为体验主体的第一人称和作为被观察的客体的第三人称视角下的分别呈现,由这两个视角所呈现的体验方面与物理方面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尔自然的相应关系,而不是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因此,“因果”的概念就不适合描述意识体验与脑神经活动之间的关系。魏屹东、薛平的《费泽尔认知规律及其哲学意蕴》分析了美国哲学家詹姆士·费泽尔关于认知的规律性所给出的形式化的表达式。该文认为,这些形式化的认知规律可以概括为心脑状态同一律、心灵状态因果律、心灵认知刺激反应律、心脑隐射同一律、脑认知刺激反应律和脑状态因果律。它们的内涵与不同形式反映了认知科学所蕴涵的哲学含义。符征、李建会在《丘奇兰德的神经哲学思想》中,对丘奇兰德的取消唯物主义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作者认为,丘奇兰德提出了神经哲学作为替代当前心灵哲学讨论的新框架,从而使“神经哲学”成为心灵哲学讨论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派别。但是它又排斥当前流行的哲学话语,在神经科学还并未取代民间心理学的今天,丘奇兰德的主张更多的是一种预测或猜想。孟伟在《德雷福斯的“无表征智能”及其挑战》一文中,基于不同角度对德雷福斯设想的批判性审视,作者认为德雷福斯的设想困难重重。比如,专家级别的熟练技能行为完全脱离表征很难确定;命题式表征的批判并不意味着消除任何形式的表征;需要一种建设性的纲领,使得现象学在认知科学研究中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何静在《温和的和激进的具身认知观》中分析了两种不同的具身认知观:一种是温和的具身认知观,它与传统的表征计算的基本假设相容;另一种是激进的具身认知观,它挑战了表征计算的基本假设,认为心智的表征计算观是错误的。
(四)生物学中的哲学问题
胡浩在《从Simpson悖论看群体生物学中统计解释和因果解释之争》一文中,分析了丹尼斯·沃尔什在群体生物学中将性状适合度作为一种统计学属性的相关论证。作者尝试表明,如果将性状适合度看成是一种因果属性是不融贯的,因为这将导致Simpson悖论。所以,关于种群结构变化的统计学解释要优于因果解释。董国安在《论个体性状的完全因果解释》对尼安德的“传递论证”进行了研究并指出其理论的两个不合理之处:第一,把个体性状出现的遗传学原因扩展为个体性状出现的所有原因,从而把完全因果解释理解成了对个体性状的历史解释;第二,要求对个体性状的解释包括对“原因的原因”的无休止上溯,从而把完全因果解释理解成了终极解释。他还认为,索伯尔在回应尼安德时只是强调了遗传机制与选择机制属于两种不同的因果路径,没有指出尼安德对科学解释的错误理解,这就不能完全排除选择机制对个体性状的解释作用。颜青山在《回到性状本身——基因概念的现象学分析》一文中认为,以现象学方式重建改进了的摩尔式“开放问题论证”,可以确立一种分析现象学的方法论基础。遗传观念的形成是一个不断进行“替换悬置”的现象学还原过程。第一类因果延伸法为形式遗传学杂交中的基因概念作出了现象学说明,基因即性状本身;而第二类因果延伸法则悬置了细胞及分子遗传学中基因概念的物质基础。作者认为,通过现象学说明的基因概念可以大大扩展遗传学的研究范围和适应范围。
(五)物理学中的哲学问题
李继堂、郭贵春在《物理学规范理论基础的语境分析》一文中,运用“语境论理论观”来分析规范论证。他们认为数学形式上要求的规范对称,通过规范变换很容易跟物理学原理结合起来,最终出现物理经验内容,是一种典型的数学结构跟物理结构的关系问题。同时,由于规范理论的基础性、统一性和精确性,对它进行语境分析,又有利于发展科学语境论。贺天平在《量子力学多世界解释的哲学审视》一文中认为,多世界解释理论包括相对态解释、德·维特理论、多视域解释、多心灵解释、多历史解释和多纤维理论等,是多种解释理论的集合。多世界解释的理论贡献一是超越还原论,走向整体论;二是解构二元论,回到一元论;三是消解非决定论,坚持决定论。吴国林在《波函数的实在性》中分析了量子力学的核心概念——波函数。波函数的实在性问题一直是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的焦点之一,作者认为波函数是实体与结构的统一体;这种实体本身又是潜在的,波函数表现的实在就是潜在的实体结构实在。
(六)技术的本质及技术人工物
陈凡、陈多闻在《文明进步中的技术使用问题》一文中认为,技术在现代社会已然成为人的存在方式,技术的本质在于使用。只有在使用中技术才能获得其意义并实现其价值,使用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人类实践活动,具有技术的内涵,使用就是技术的显现和寓身之所。盛国荣、葛莉在《数字时代的技术认知——保罗·莱文森技术哲学思想解析》一文中,介绍了当代美国技术哲学家莱文森关于技术认知的思想。莱文森认为人在技术关系中具有至上性,他的“媒介演化”、“补救性媒介”以及“技术互动论”等理论,都蕴涵着技术体现人的思想的观念。作者认为,莱文森格的技术认识论有助于我们在数字时代把握和认识现代技术的本质。秦咏红的《可用性及其对技术人工物主客体关系的影响》一文认为,可用性表征技术人工物在客观上与主体需求相符合程度,它促进技术人工物主客体的分化与联合。可用性以设计者的意向赋予人工物潜在功能与使用者在操作中实际能发挥的功能两者间的比较为反馈,对技术人工物主客体互动关系产生影响。
(七)科学社会学
徐治立在《科学治理多元参与政策理念、原则及其模式》中认为,科学治理多元参与就是在科技决策与管理活动中实行包括政治主体、科技主体和普通公民在内多方参与的规范化活动。它的政策理念以建构性科学实在论和科技民主价值观为基础;其基本方法原则在于:确保各类公众广泛参与科学治理活动的规范化、普遍提高公众的科学研究能力和知识水平、采取逐步逼近共识的程序。徐飞、赵明在《杰出科学家的国家认可机制探索——以中国科学院院士制度与国家自然科学奖励制度关联性为例》中,以科学社会学的奖励系统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为指导,以中国科学院院士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数据为依据,分析中国科学家的两大国家认可形式——院士制度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励制度对我国自然科学发展的贡献,并将院士获奖群体与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得者的总体情况做比较,考察二者之间的异同和联系。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的院士制度与国家自然科学奖励制度的关联性依然不尽理想,二者之间时常出现有悖常理的冲突。作者认为,两大制度对杰出科学家的认可机制均有在彼此参照校准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和可能。付邦红的文章《科学可以计划吗?——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英国为中心的争论》,对发生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关于科学是要计划还是要自由的争论进行了历史回溯。争论的问题包括科学、计划和自由的内涵,科学发展的机制,科学家的责任,科学的社会关系等等问题。它不仅促生了科学学、科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发展,而且将科学哲学和科学史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潮。作者认为,这场争论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科学观念,它使功利主义科学观从此深入人心。高芙蓉在《对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的元规范解读》中从元规范角度重新审视默顿的科学规范结构,认为其普遍主义和无私利性因为都存在认知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双重属性而与元规范的规定相矛盾。作者认为,将默顿科学规范结构修正为科学入口处的普遍主义、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评价中的公有性(或无私利性)和创新性,也许更为合理。 (八)技术与社会
李伯聪在《工程社会学的开拓与兴起》中指出,工程活动是现实的、直接的生产力,工程活动与工程共同体应该成为社会学研究的首要对象和基本内容。“工程共同体”是工程社会学的核心概念,应该依照“微观—中观—宏观”的分析框架研究工程社会学问题。他认为工程社会学已经从社会学的“空白区”走到了学术地图的“边缘区”,应该尽快将其推进到社会学学术地图的“中心区”。姜萍在《修辞学视野中的转基因技术争论研究——以“转基因主粮事件”为例》中,从科学修辞学视角,借鉴SSK的对称研究方法,对当前转基因的热点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作者认为,科学知识不仅仅是对科学过程的真实反映,同时还蕴涵着更深层次的利益、修辞等非理性因素;科学不仅是一项理性与证据并重的事业,还是一个竞争与协商共处的过程。而影响各方面行动者博弈的因素也不只是理性和证据,还包括论辩和修辞。代华东、李霞在《网群事件发生的技术路径及风险规避探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实证分析》中,认为网络世界的群体诉求现象,是虚拟力量现实化的序幕,折射出现实生活主体的诉求本质。网络技术筛选着诉求主体的人群范围,技术文化限定着诉求主体的思维认知,技术衔接维系着政府、媒体与大众的互动。综合影响网群事件的技术因子,这条路径展示出的风险,对探究网群事件技术风险的最佳规避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九)科学技术与文化
肖峰在《人工情感:技术与人文的新融合》中介绍了当代信息技术研究的前沿领域之一的人工情感。人工情感主要是赋予机器以情感识别和表达的功能,其未来的扩展功能还可用于辅助人的情感感受和表达能力的改善和提高,甚至通过“人造情感”来弥补自然情感的不足,从而丰富人的情感世界,克服情感匮乏等人文问题。作者认为,人工情感技术拓展了技术与人文交融的新境界,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手段,同时也提出了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新问题。王绪琴在《格物致知论的源流及其近代转型》中,对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认知理论“格物致知”进行了概念的溯源和历史的梳理。作者认为,“格物致知”早期虽然主要用于诠释道德与伦理,但经过宋明理学时期对其中所具有的理性精神的强化,开始对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格物致知论在明清之际的实证化取向使其得以理论转型,到近代之后几乎完全成为西方科学技术的代称。
(十)科学史及科学思想史
袁江洋在《科学史:学科独立与学术自主》中检视了职业科学史家追求学术自主的历程,就所涉及的学科元问题以及学术纲领的重建问题陈述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传统的学术自主概念是先天的、排他的。在日益开放的当代学术条件下,科学史家必须更新学术自主的概念,并通过深刻的历史反思、积极的史学实践探索和耐心的对话,扩展科学史的向度空间,推进综合科学史的发展,维护学科独立,追求学术自主。刘华杰在《博物学论纲》中指出:传统文化与知识的最一般特征就是“博物”;博物学展示了人类在整个大自然系统中的可持续生存智慧。博物学可以成为一种新的科学编史纲领,藉此可以重写科学通史或人类知识史。博物学知识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已被严重忽视,而实际上它们应当被优先传播、传承。刘兵在《博物学科学编史纲领的意义》认为,科学史研究中对博物学的重新关注,是传统科学史研究范围的新拓展,是在一种新的多元的科学观之下的研究。博物学的科学编史纲领,体现了反辉格式的科学史观,是对科学主义观念的解毒剂,对于科学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柯遵科的《赫胥黎与自然选择》、吴燕的《近代科学地域扩张背景下的国际经度联测——以中国境内的测量为中心》、吴丹彤的《我国近代第一所新型中医学堂兴衰原因初探》等分别讨论了科学史上的不同问题。托马斯·库恩是20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哲学家和科学史学家,他的《科学革命的结构》自1962年面世以来就引起强烈反响,掀起了一股世界性的研究热潮,其影响至今不衰。方在庆在《库恩的身份认同——纪念〈科学革命的结构〉问世50周年》中指出:《科学革命的结构》产生出来的“范式”和“范式转换”已经成为我们的日常生活用语。一方面,库恩自认在哲学上的最大贡献是“不可通约性”,但这一点遭到多方非议。另一方面,当他被认为是“科学知识社会学”(SSK)强纲领的思想先驱时,他却拒绝承认SSK的主张。库恩从登上学术舞台开始,就遭到不同程度的误解,他一直在寻找自己的身份定位。作者试图通过梳理矛盾的库恩形象,他与学生的关系以及影响他的思想形成的几大事件,从“误解”与“被误解”的角度来阐释库恩的心路历程,试图还原一个真实的库恩。
三、结语
通过对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所呈现十个热点论题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
第一,当前的学术界正在继续深入地引进、学习国外科学哲学的先进成果,以求与国际接轨。毋庸置疑,科学哲学的大多数领域的国外发展领先于国内,为了能更好地研究和分析科学哲学,学界对国外科学哲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力度和深度都有所增加,这一点可以从学界对现象学科学哲学、心灵哲学与认知哲学等领域的研究中得到明证。
第二,学界对20世纪的科学哲学发展进行了反省,通过重新评价形而上学在科学研究中的地位以及对各种新形式的自然主义、相对主义的研究,以求构建科学哲学的元理论。同时,对于20世纪中叶出现的后现代主义的文化思潮之一的后现代科学哲学研究将吸引更多人的兴趣。
第三,STS的研究将继续深入,而技术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仍将是STS研究的热点。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民众,人们对技术的本质及技术与社会问题的关注将更加密切。科学技术的深层本质随着社会的发展逐一展现出来,当代的哲学家们会更为关注先进的技术与人类生存之间的关系。有更多的专家和学者将对全球兴起的环保运动、生态运动以及刻不容缓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反思,未来社会中技术与人类的关系将进一步得到揭示。
第四,将科学思想史研究与科学哲学研究相结合。如所周知,西方学术界的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是相互分离与不合作的。近几年以来,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纷纷呼吁彼此之间应该进行交流、合作甚至融合,他们认为“科学思想史”可以成为两者合作的切入点。虽然目前国内同时精通科学思想史与科学哲学的人还不多见,但已有了发展的势态。不仅如此,内部思想史与外部社会史研究相结合也是目前科学思想史发展的一个趋势。我们可以看到,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科学思想进行研究对探究科学思想产生的根源大有裨益。
哲学是有逻辑系统的宇宙观。哲学是定性、逻辑地认识宇宙整体变化规律的学问。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哲学方面的小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哲学方面的小论文篇1 浅谈科学发展中的哲学反思 1 科学技术哲学的起源及发展 科学技术哲学的前身是自然辩证法。它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只要是指从哲学的维度上去研究科学与技术,包括自然界的一般规律是什么,以及在发展中又会出现哪些哲学问题等等。过去的三十年,自然辩证法传统与科学哲学传统始终保持对立关系。前者属于德国古典自然哲学传统,关注的是社会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存在意识形态的优势;而科学哲学传统却属于逻辑经验主义传统,更重视学科建设或倾向于强调学科的自主性。但二者长期和平共存所带来的确是科学技术哲学的致命问题,即名实长期冲突和学科定位不明。 科学技术哲学的由来与科学技术史有着密切关系。科学技术史首先研究科学技术的内在逻辑联系和发展规律,同时又要探讨它与整个社会中各种因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之间的辩证关系。可见,科学技术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科学,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历史学。表面上看,科学技术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学科,但本质上它不单是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而是一门高度综合的横跨于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综合性学科,具有浓厚的方法论性质。匈牙利著名哲学家拉卡托斯力图使科学技术哲学与科学技术史一致,他的科学哲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倡导“精致证伪主义”。另外,其他科学哲学流派,像图尔明等,他们也主张用科学技术史来检验科学技术哲学。 2 科学技术哲学的基本内容 科学技术哲学主要研究领域是基础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工程哲学和科技方法论等;也做应用研究,包括人们熟知的三大学科数学哲学、物理哲学、化学哲学,还有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医学哲学、生物哲学,以及比较玄奥的天文哲学和地学哲学等。除此之外,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范围还包括科学与宗教、科学思想史、生态哲学、环境哲学等,以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产业、行业领域里面的一些方法论、科技政策和发展战略等等。 目前随着人类社会逐步进入信息时代,为了应对新的机遇和挑战,科学技术哲学开始将信息科技纳入到自己的视域范围,逐步形成了信息哲学学科群,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前沿学科性质。其中的计算机哲学、人工智能哲学以及系统哲学等已经成为相对成熟的学科。 另外,科学技术哲学也应用进了军事科技领域里面,已成为一种相对其他而言比较特殊的应用哲学。在我国的军事院校中,已经逐步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军事哲学学科,其中包括军事技术辩证法、军事技术创新思维及方法、军事技术创新、军事技术与社会、军事技术哲学、军事科学认识论与方法论、国防科技发展战略、军事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军事科学技术与文化、军事科技伦理学、军事技术创新与管理等等。科学技术哲学开始在整体上统帅、驾驭军事科学技术,在提高军队战斗力方面日益凸显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 中国的科学技术哲学进程 近代中国是闭关锁国的中国,一部近代的科学史本质上就是西方科学在中国的传播史。中国近代的第一批科学家同样是第一批科学哲学家,因为他们的任务一是在中国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里面教授科学知识,二是负有向中国社会、中国民众传播科学观念的使命。自然科学家竺可桢、粱思成、茅以升以及李四光等人,都对科学的人文层面有自觉的意识和反思;人文学者中的胡适、赵元任、金岳霖等人,也都有很好的科学哲学素养。在近代中国,最早的科学哲学课程是北京大学于1918年开设的“科学概论”。而由北大教授王星拱编写的《科学方法论》是中国现代最早的科学哲学著作,该书于1920年出版,是《科学概论》的上卷。到了20世纪20年代,关于“科学与人生观”的大论战客观上促进了人们对科学的哲学思考,一大批科学哲学的著作在此后的二十年中大量出版。较早的有,1924年的《科学与哲学》(张东荪),1937年的《科学哲学与人生》(方东美);稍晚的有,1948年的《自然哲学概论》(罗克汀)以及《科学概论新篇》(竺可桢)等等。其中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著作是1945年的《维也纳学派的哲学》(洪谦),和1948的《知识论》(金岳霖)。 建国以后,来自西方的科学哲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哲学思潮,受到了批判和清算,这个传统由此被迫中断。马克思主义传统取而代之,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亲自发表的有关自然科学的论著,具体如《数学手稿》(马克思)、《自然辩证法》和《反杜林论》(恩格斯)以及《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等。其次是20世纪30年代的科学史、科学学以及自然科学哲学研究等,这些虽然是由英国剑桥左翼科学家倡导的,但是也都在社会主义阵营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50年代,于光远同志担任中宣部科学处处长,具体负责制定中国的科学发展政策和科学家政策。他早在延安时期就翻译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同时组织学习小组研究自然辩证法。因此,《自然辩证法》》成为制定中国科学政策和科学家政策的指导性文献。于光远召集了一批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家,制定了“自然辩证法”的学科规划草案。草案指出,要直接继承恩格斯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把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这门科学暂定名为“自然辩证法”。但是也有人认为应该称呼为自然科学和数学中的哲学问题。虽然有争论,但久而久之,“自然辩证法”还是成为了这个新学科的名字。 4 科学技术在未来哲学中的发展趋势 对于我国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基本形势的评估,首先必须要考虑的就是政治功能的弱化和淡化。我国目前已经全然解除了对科学家们的政治紧箍咒,所以很少有科学家心甘情愿来聆听“科技哲学家”们的“教诲”了。当代的一线科学家已经不再关心自然辩证法的问题,如果说还需要对他们进行统战的话,那自然辩证法也不再是一个合用的统战工具了。正是因为政治功能的弱化,科学技术哲学进一步发展的外部资源势必大打折扣。为了从长计议,更好地发展,就需要从内部挖掘潜力,实际上就是要搞好学科建设。同时在学科建设之外,应该适度改革之前的“政治必修课”制度,把它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逐步转化成科学-人文的素质教育功能。当前国情之下,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要做,但是应该结合人文教育来做,我们思想教育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失误或者失败,有可能就与它们割裂了与人文教育的传统纽带有关。对当前的大学生而言,不管是研究生,还是本科生,对他们进行科学-人文的素质教育,也就是最好的思想政治教育。 素质教育首先要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因此,“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听规定的老师讲课”的这种“三规”式的必修课制度,可以变成:在学制所规定的时间内(比如本科四年、研究生三年)必须在科学人文类课程中修满一定的学分,至于具体什么时间听、听哪门课、听哪位老师讲,可以由学生自由决定。 进行科学-人文素质教育的改革,可以促使教师把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教师们可以拿出自己最擅长的课程,教学中讲授自己最熟悉的问题。现在讲公共课的教师平时教学量大、教学内容相对单调,因此没有时间去搞科研,久而久之就缺乏了创新精神,所以,一到评职称的时候,他们总是被作为照顾的对象,总是觉得比其他教师“矮”一些。在今后的大学课程里,如果能够把公共必修课改成限制性选修课,必能大大提高教师的科研和教学水平,不断扩大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的教学阵地和科研阵地。 关于哲学方面的小论文篇2 论哲学与长寿 一、前言 从古至今,长生不老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从秦始皇派500童男童女出海寻找长生不老药到近现代的各种养生,长寿似乎都是一个热满红火的词。虽说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明白长生不老显得不切实际,可是人来一世不易,谁不想在这个美好的花花世界多留恋一会呢。所以长生不老成为一个古老而又有强烈吸引力的愿望,但千万年生生死死的事实让人们作出了一些哲理性的归纳:如杜甫在其诗《曲江》中写到“人生七十古来稀”,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伟大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他的《哲学全书》里写下了“生命本身即具有死亡的种子”这样的辩证的论点,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概括得更简短:“生就意味着死”。如此话语都说明人的寿命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如同自然规律一般,人类没有办法改变这个规律,而只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规律,顺应规律,在智慧的引领下通过某些方式达愿,留存于世间久一点。 二、哲学与长寿 人类越进步,科技更发达,生活水平蒸蒸日上,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极大的富足,各种疾病层出不穷,这可是长寿的一大阻碍,要如何突破这一瓶颈呢?光靠现代医理可不行,所谓治标还得治本,关键在治心。心要如何治呢?这就不得不提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哲学。据调查发现,北大哲学系被公认为“长寿系”:原因在于90岁以上学者占1/4,85岁以上学者几乎占一半。北大哲学系教授李中华介绍,北大哲学系包括在世的教授,90岁以上的有十余人,冯友兰、梁漱溟、张岱年、任继愈等都是90多岁的高寿哲人,85岁以上的人更比比皆是,超过20人,占有成就的北大哲学系教授近半数。长寿和专业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绝对的,不过,长寿在哲学系的确比较普遍。从这些例子看来,长寿和哲学确实存在起着某种关联,起码它传递给我们的都是正面的信息,谁说学哲学无用呢?在他们学习哲学的过程中,他们思考,边冥想,边进步,不知不觉老之将至,恍惚之间已是长寿。 三、哲学长寿的秘密 哲学有时候不能够让你一见钟情,但是它可以让你受益终生,起码可以让你活得更久一点,这就是最好的见证。哲学到底以什么魅力让人们长寿呢? 仁者寿,研究哲学的人明白事理,不斤斤计较,达观所以长寿。北大哲学系主任王博也说,哲学家长寿可能跟哲学系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系,因为哲学是对世界,对生命的一种理解,这种理解很容易让人有一个比较开阔的心灵。除此之外,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人是心灵的启迪,能让现世的许多疑问得到解答,能让人更清明。中国哲学的精髓,北宋张横渠将其用四句诗表述出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哲学,有着重大的使命,需要有着崇高使命感,历史责任感的先哲来奉献,长寿的哲人们将自己奉献给了哲学,哲学以其特殊的回报方式来感恩,那就是让他们更长寿。 现代快节奏的生活往往让人火气暴躁,人与人之间失去那份推心置腹的交流,更多的是带着虚伪的面具在表演,忘了本来的自我,随着欲望潮流滚滚向前。哲学可以使人浮躁的心平静下来,沉寂再沉寂,不因世俗纷扰而困住自己的内心,哲学以一种大超然的态度教人治世之理,既入得世也出的世,帮助人们正本溯源,回归本心,以此锻磨自己,不知不觉间,时光已如白狗过隙。 四、结论: 针对中国当前的哲学发展问题,呼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的迫切性,哲学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许多人觉得哲学晦涩难懂,枯燥乏味,学之无用,谋身立命资本都不够,殊不知,哲学就像盖房子的脚手架,看似无实则缺之不可。所以利用学哲学可以使人长寿能很好地与之结合起来,学哲学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能赋予其更深刻内涵,刮起学哲学之风。这是一个养生的时代,也是一个无奈的社会,要想健康长寿,学习哲学必不可少。不论是西方哲学,中国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有值得学习的可贵之处。同属哲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学术上均可互相欣赏,取长补短。人们功利性太强,学哲学,能养生,能长寿,富头脑,无疑是一个可取之点。哲学的发展,哲学的课程设计,若与此相衔接,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去学哲学,愿意去思考,愿意将哲学推而广之,哲学也就不再只是少数几个人的事。 猜你喜欢: 1. 哲学类的小论文范文 2. 关于哲学的小论文 3. 哲学方面的论文 4. 有关哲学问题的小论文 5. 有关哲学的期末小论文
我滴乖乖,估计这里你的学历最高了
理论与实践这是个老掉牙的议题。谁都能脱口而出“理论来自实践、反过来指导实践”这么一个不过脑子的判断句。
但,谁又注意到历史上一个奇怪的现象:凡是以伟大理论家著称者,居然没有一个把理论用之于自己的实践的,而历史上伟大的实践家往往又对自己的实践说不出洋洋洒洒长篇大论来。
比如,西方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康德,黑格尔,是公认的优秀理论家,你能说出他们把理论用于实践的事例么?中国的老子,孔子,简直是中华民族的理论数据库,儒道思想可谓光照千秋,我们也看不到他们用自己的理论指导实践的情况。
反过来,伟大的实践家,如商鞅,张仪,诸葛亮,曹操,曾国藩等(恕我只举政治人物,其他领域的伟大实践家也很多,如历代名医),却没有看到他们有什么来自实践的理论大作。
这是为什么呢?阐述理论,需要见多识广、思辨力强;实践事功,需要有一定的理论能力,但更需要有抛弃既有理论、注重实际、革新理论的勇气与能力。
两相比较,我以为做理论家简单得多了。据说康德活了70多岁,一生行踪从未离开出生小城30里以上的。
康德的思辨哲学,纯粹是从书本到书本,读万卷书,然后靠自己非凡的思辨力推导出他的“自在之物”理论。
伟大的理论家大概基本上都是走的这条道:博览群书后,从概念到概念,从判断到判断,运用超凡的思维能力加以创新组合。
实践家却不同。实践家面对的首先不是书本,而是现实问题。商鞅面对着秦国的穷山恶水,把法家学说用于改革实践时,具体做法完全是根据秦国实际而定,法家理论只是他嵌入实践的一种精神。
所谓“徙木立信”,所谓奖励农战,等等,都是根据秦国实际而来,不是从既有的法家理论中搬过来的。大业终成而惨遭分尸,往往也是伟大实践家难以避免的'命运吧。
再如曾国藩,太平天国起事时,他还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清廷中层干部,热衷于儒学,注重修身养性。不料朝廷要求曾国藩在湖南组织军队抗击太平军。
曾国藩可说是彻底转业了:从一个文职官员,变成一个组织自己军队领导作战的军事统帅了。曾国藩完全抛开儒家修齐治平的概念理论。
根据湖南实际,着眼于力戒官场浮靡、空谈的恶习,选拔忠义血性的乡党为军队核心,军事上杜绝空谈,扎扎实实打仗,终于获得巨大成功。
有人诟病他擅长权谋,那完全是书生之见: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实践家都是权谋家。政治要靠人事推动,而人际关系却是无权谋难以搞定的。
再比如,1969年以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理论家有约70位之多,但都是从模型到模型搞出经济理论的,没有一个有过经济实践。
大名鼎鼎的格林斯潘是货币政策的大实践家,却没有提出过任何经济原理来。再比如,全球有影响的管理学著作可谓汗牛充栋,而美国的比尔盖茨、戴尔,中国的马云、任正非,都没有任何管理学大作,却风生水起,俨然已成行业霸主。
我们必须分清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区别。热衷于理论者,可以无限风光,信众无数,但对人类有大贡献者甚少。
热衷于实践者,极可能默默无闻,满路荆棘,但无论成功与否,对人类都是有贡献的——因为理论的目的不是别的,就是实践。
但最可怕的是热衷理论、无视实际的实践家,最后会害人害己,突出的代表就是战国时期的赵括和三国时代的马谡。
议论文的写作技巧:
1、要有针对性。
任何议论文都应有很强的针对性。所谓针对性,主要是指能够有的放矢、针砭时弊、面对矛盾。
帮助人们正确认识一些事物,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对矛盾的解决有实实在在的帮助,而不是无病呻吟、夸夸其谈、搞文字游戏、八股文。
2、要有准确性
立论在找准了针对的问题后,首先是准确性。立论违背了准确性,就会失去人们的信赖,甚至直接 导致人们思想上和行动上的混乱,酿成错误的舆论导向。
社会的参考价值有特定思维以及学院空间的
人生需要磨练磨炼是石,敲碎你天马行空的想象;磨练是火,烧尽你自私无知的心灵;磨炼是水,洗涤你无理野蛮的思想。 ——题记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逆境对于强者来说,是迈向高一级台阶的垫脚石,是驶向万里征途的加油站,是大海上乘风破浪的强劲风帆。重中磨炼和挫折,能塑造你坚强的性格,在成长的季节,磨炼的经历使你成长的养分。一位屡屡失意的青年人去请教得道高僧,高僧拿了两只装有茶叶的杯子,用为开水冲了一杯,叫青年人喝,青年人觉得一点香味也没有;高僧又用沸水冲了另一杯,没冲满,只见茶叶在杯子里上上下下低沉浮着,一会儿,一丝清香缓缓的从杯中飘出来……高僧这样加了三次水,茶叶在被子里一次比一次沉浮得厉害,于是,青年人闻到了沁人心脾的芳香——茶叶经过多次沸水浸泡,终于绽放了芳香!人生如茶,人的成长不也需要经历磨炼么?人生需要磨练,他激励着人前行。孟子曾说:“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不错,人要有所成,必先经历磨炼。司马迁遭受宫刑却著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得《史记》,磨炼,定时立下汗马功劳,或许,若不是此等磨炼,司马迁只不过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官罢了。当人们经受过磨炼,就会如同脱胎换骨一般。霍金经受着轮椅上的磨炼,使他意志坚强,智慧超群,从而为人类开辟了一片新的星空,贝多芬经受耳聋的磨炼,他学会了“扼住命运的咽喉”,坚强地面对生活。天空不只有蔚蓝,云朵不只是白色;草木不只有碧绿,花儿不会永远绽放。人生道路上布满荆棘,一次又一次的挫折会让你锐气全无,但一次又一次的机会总会让您充满希望,在挫折来临时,请想一想,成功就在眼前!这样你便能战胜挫折获得成功。“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磨炼使人骨头变硬,磨炼使人意志坚强,磨炼令人不可征服!人生需要磨练。 人生需要磨练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一块璞石,若不经过雕刻家的雕琢,就很难成为价值连城的美玉。同样,一个人,如果不经过生活的磨炼,就很难成为一个有成就的人。人生需要磨炼,先哲们早就认识到这一点。孟子曾云:“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这告诉我们,一个人要想有所作为,一定要经过一番艰难困苦的磨炼。生活犹如一面大海,时而风平浪静,时而波涛汹涌,而我们每个人则是舵手,面对生活中的大风大浪,只有坚强的人才能出色地完成自己的人生航行。有的人在面对厄运、失落和挫折时,能以从容的心态去面对,凭借自己顽强的意志去克服困难,取得非凡的成就。日本著名指挥家小征泽尔的故事会给你一些启迪。1962年,小征泽尔一帆风顺已经成了一个相当引人注目的年轻音乐指挥家。可是,当年的“小征事件”对于一直走在坦途上的小征泽尔来说,的确是一个很大的打击。音乐团中的一些年轻成员对他很不服气,拒绝参加演出,空荡荡的剧场里只有小征泽尔一个人站在指挥台上,公开被晾在台上,可以想象,这给年轻的小征泽尔带来多么大的打击呀!简直是奇耻大辱,愤怒之于的小征泽尔毅然决然离开了自己的祖国。5年之后,经过他刻苦的努力,西方舆论界称之为“当今世界著名指挥家”。10年之后,受聘于波士顿交响乐团。试想,如果没有当初的“小泽事件”,会有今日的小征泽尔吗?如果小征泽尔没有对待失败的勇气,他还能敲开世界一流乐团的大门吗?类似的例子在中国也是数不胜数。古有勾践卧薪尝胆,现有张海迪身残志坚,洪战辉不向命运屈服,他们用自己的实例证明,凡能经得起磨炼的人就一定会取得成就。一个人如此,一个政党更是如此。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秘密成立到打响国民党反动派第一枪的南昌起义,由十年内战的开始到八年抗战的结束,共产党一路风雨一路坎坷,正是重重艰难险阻,才使共产党逐渐充实壮大,领导中国人民昂首向前。以上实例都在证明,生活需要磨炼,只有经得起磨炼才会有所成就。可是有的人,在挫折面前却不堪一击。历史上叱诧风云的项羽,在该下之围中未能经得住考验,上演了“乌江自刎“的悲剧。让人不免叹惋,可惜了这样一个英雄。如果他能重整旗鼓,卷土重来,天下也许会是项氏家族。现实中,经不起磨炼的也大有人在,有的孩子在父母的保护伞下生活,一旦脱离了父母的视线,遇到一点点挫折,就一筹莫展,甚至走上极端。试想这样的人,在以后的未知的人生之路上,怎能经得起考验?又如何能成大器、立大业呢?总之,人生需要磨练。愿我们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心理承受能力,去创造属于我们自己的神话。
康德、马克思、海德格尔实践与认识关系思想比较研究来自万方 作者 赵异 摘要 论文以康德、马克思、海德格尔认识对实践的把握思想比较为选题,在分别阐述三大认识论思想的基础上,比较了它们的区别和联系。 马克思哲学思想留给我们的是文本、观念,但它指向的却是改造世界的革命实践活动。马克思哲学思想是如何洞穿意识的内在性、超越知识论、成为实践哲学的?我认为,这与马克思批判继承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康德的认识论思想密不可分。康德的“自在之物”思想含有“认识到了那不可认识的东西”、“思议到了那不可思议的东西”的思想,即含有认识与对象的异质性思想。过去,我们对此研究得不够。但事实上,马克思却十分重视这一思想。他扬弃康德等前人认识论思想,肯定感觉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功能,在认识与实践的异质性对象性关系中,一方面肯定认识对象的非观念性、自在性品格,即感觉的本体论功能;另一方面,又明确了认识主体与对象的对象性关系,即感觉的认识论功能,实现了实践对认识的超越,不仅为人类解放提供了精神武器并指出了真实的物质力量。 从海德格尔生存论视角解读马克思,有助于我们分析马克思哲学中的人学因素。通过对三大认识论思想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从异质性、生存论视角认识马克思认识与实践异质性对象性关系思想,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马克思认识论内涵,避免以知识论、机械论思维方式,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抽象的教条主义。海德格尔之后的现代西方哲学认识论沿着认识对实践把握的异质性对象性关系思路不断深化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康德、马克思、海德格尔认识与实践关系思想对现代哲学研究产生的深刻影响。 围绕上述主题,本文分为相互关联的五部分。 导论:主要分析了目前实践与认识关系在哲学上是个什么问题、马克思主义认识与实践关系思想、比较康德、马克思、海德格尔认识对实践把握的独特意义等问题,并简述本文的基本思路和章节安排。 第一章:简介当代学者对康德、马克思、海德格尔实践与认识关系思想研究取得的成果。有的文献是对三大认识论思想分别研究,有的则是综合比较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文献是对“实践”、“先验对象”、“感觉的本体论功能”和“此在” 的研究。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三大思想在认识论上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康德“自在之物”思想中的异质性思想。本章阐述了康德现象与“自在之物”原则区分思想。康德哲学认识论中的物自体思想,含有“看到了看不到的东西”、“思议到不可思议的东西”思想。这一思想为在认识中认识非认识之物开辟了空间、预留了空间,并为哲学认识论超越传统认识论准备了条件。 第三章:马克思实践与认识的对象性关系思想。本章阐释了马克思关于实践是认识的源泉、通过纯粹经验方法认识实践、实践与认识的不同质性、实践对认识的超越性、实践与认识的对象性关系等思想,并分析了马克思所肯定的几种认识方式;认识与实践是异质性对象性关系。 第四章:康德、马克思、海德格尔认识对对象把握思想比较研究。本章第一部分通过比较马克思与康德认识与对象关系思想,阐述马克思对康德认识论思想的扬弃。一方面分析了马克思对黑格尔绝对观念因产生了对自身空洞的厌烦和对内容的强烈渴望,于是决心“把自身作为自然界从自身中释放出去”思想的扬弃;另方面分析了马克思对康德认识论思想的批判继承。康德认识论现象与“自在之物”原则区分主张含有现象与“自在织物”异质性思想。这种思想是非常深刻的。在前康德时期,没有人认真地区分意识内的对象与意识外的对象、对象意识与意识对象,人们只是简单地认为认识对象就是实存之物。康德在克服休谟怀疑论过程中,将现象与“自在之物”、认识与对象作了原则区分,这是他的贡献。当然,他的二元论观点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马克思反对康德的二元论、先验论观点,提出了“人化自然”观点,主张人们通过实践可以把握对象;但同时,马克思又继承了康德关于认识与对象不同质思想,充分肯定了观念与物质力量的不同质性。两种认识论的不同点是:康德的“自在之物”与现象的关系是完全断裂的,先验唯心主义只是在静观;马克思在实践基础上实现了认识与实践的真实的统一,从而超越了康德哲学。在马克思哲学认识论中,包含着非理论的实践。但由于二者是异质性的,认识只能近似地表征实践,而不是真正“实践”。其中在表征的意义上,在对象性关系意义上实践是理论知识,在自在意义上实践是非知识的、与认识不同质的物质力量。这种物质力量要从认识中超越出去、超拔出来,进行反对现状的革命活动。这种超拔在形式上类似于绝对观念“把自身作为自然界从自身中释放出去”。认识根本就没有、就不能够把实践完全包摄于自身、并封闭于意识的内在性之中。实践活动与认识活动始终处于“实践=认识”的异质性对象性关系之中。在坚实的实践基础上马克思哲学认识论实现了认识与实践的客观统一。本章第二部分分析比较了海德格尔马克思关于认识与对象关系。从生存论角度解读马克思,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马克思哲学的人学意义,避免 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 第五章:当代哲学对认识与实践异质性对象性关系的深化研究。本章介绍了在康德、马克思、海德格尔认识对实践把握思想深刻影响下,现代西方哲学对认识与实践异质性、对象性思想的高度关注和深化研究。如阿多诺的概念与非概念物的异质性思想、伽达默尔解释学和后期维特根斯坦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等思想。 结束语:康德的现象与“自在之物”异质性的思想,含有“看到了看不到的东西”和“思议到不可思议的东西”思想,体现了感觉的本体论功能和认识论功能,为与观念异质的实践预留了空间;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哲学思想,实现了认识与实践的异质性统一,实现了实践从认识中的超越,真正解决了近代认识论问题,为人类的解放指明了方向;从海德格尔生存论视角解读马克思认识与实践关系,有助于我们避免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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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www.ssrn.com[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