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大学自考法律课程设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英语二》(或《日语》、《法语》、《俄语》,任选一门)、《法律文书写作》、《公证与律师制度》、《合同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公司法》、《保险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法》、【《税法》、《金融法》、《外国法制史》、《票据法》,以上为不考英语者的换考课程】等15门理论课程及毕业论文。二、南京大学自考法律专业简介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律专业一直以来都是很热门的专业,因为各行各业,每一个领域都对法律知识有需求。毕业生可以做律师、法律顾问、会计师、审计师等财会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商务律师、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房地产咨询从业人员等等。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一、自考法律专业自考本科科目课程设置及使用教材序号 课程代码 课 程 名 称 学分 教 材 名 称 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 04729 大学语文 4 《大学语文》 4 00223 中国法制史 5 《中国法制史》 5 00242 民法学 7 《民法学》 6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民事诉讼法学》 7 00244 经济法概论 6 《经济法概论》 8 00245 刑法学 7 《刑法学》 9 00247 国际法 6 《国际法》 10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刑事诉讼法》 11 00261 行政法学 5 《行政法学》 12 05677 法理学 7 《法理学》 13 05679 宪法学 4 《宪法学》总 学 分 66
论文答辩自述尊敬的各位老师:下午好!(鞠躬)我叫xxx,是山东微山湖地区的一个农村自考生,我参加了贵校法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终于第一次来到梦寐以求的南京大学进行论文答辩,接受各位老师对我的指导和考核,感谢南京大学给了我这个求学进取的机会。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浅谈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鞠躬)向参加我的论文答辩的各位辛勤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鞠躬)下面我把这篇论文的基本内容向各位老师汇报如下:近几年,农村的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农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其生存权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萌发了我写作的意图。本文试从农民环境权的提出、概念及现实中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侵害等方面作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切实保护农民生存权、环境权。论文共分为六大部分。即:第一部分,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第二部分,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一)环境污染转移到农村。1.环境污染;2.一些排污企业在农村进行“二次污染”。 3.农村乡镇企业、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二)农村自身的环境污染。1.农业生产的污染。主要指过量滥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环境污染。2.农村生活的污染。主要指村镇等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因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生活污染。3.农村养殖污染。(三)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的生存权、环境权受到极大挑战。(四)农民环境权维权的现状,长期以来,农民的环境权益被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1.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严重缺位。2.另一方面,农民维权意识薄弱,不懂得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再者,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使农民环境权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第三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意义,1.保障农民环境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农民人权、公民权的基本要求。2.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3.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4.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5.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实现环境公平的需要。第四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政府责任角色定位,政府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应该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政府应扮演重要的角色。1.立法、司法部门:(1)应当把农民环境权纳入宪法中保护。(2)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3)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另外,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实现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2.执法部门:环保行政部门对破坏环境,侵害农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3.各级政府:要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第五部分,关于农民环境权学理的争议和探讨,(一)环境权在法律部门中是否应该提出或存在。两种观点:1.反对说。2.支持说。(二)有没有必要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持赞成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发生的容易是公害的群体事件,危害性大。因此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便于维护公共权益。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权,如果在法律中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他们担心这会造成滥用诉权的现象。第六部分结论,研究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对改善农民生态环境,保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本次论文的写作,使我受益匪浅。 xxx老师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一丝不苟的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同时,我感悟到论文的写作过程是真正的学习提高的过程。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在论文的内容表述、论证上还存在不当之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钻研和学习,借此答辩机会,诚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谢谢!(鞠躬)
貌似是20%,超过就不行了~每年学校对毕业论文有个中期抽查,学号尾数为0~9,例如,抽查的学号尾数为2,那么学号2、12、22、32的学生就要被抽查论文,貌似就是4、5月的样子6月初是毕业论文答辩,每个学院的时间不一,参加答辩的论文并不是最终的论文,答辩的论文导师会对论文提出一些修改意见,答辩结束后继续修改,然后在答辩后一周内学校会对定稿的论文进行最后的抽查,还是按照学号来的,去年中期抽查的是4,最终是0,用的应该是中国知网数据库如果论文都是拼凑而成的,对原文进行修改,换成自己的话就行了,不用紧张,最后都会过的~实在不放心,就去淘宝上找找论文检测系统,抽查前先自己测测,我们班有同学就测过,重复率11%的样子,也不知道准不准,也就是求个心安~PS:如果想要申请优秀毕业论文,就得老老实实地来了O(∩_∩)O~
是的,学号没有被学校抽到的只要参加自己院系的答辩就行,每个院系安排答辩时间都不同,一般都在6月上旬
1.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注释采取小五号字;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今年的毕业论文需要大家按照一定的格式打印哦:)比起往年大家要多准备:1.中英文摘要 2.目录(大概就是小标题的汇总吧:) 3.参考文献(这个正规的都要的吧)4.文章末加"致谢"(向那些在论文写作中给于自己帮助的人:)用A4的纸打印,字体使用宋体,字的大小用11或12号(我不是很熟悉这样的号,看起来和五号,小四差不多吧)主要是摘要,目录和致谢,大家都注意一下吧
2020 年,是王晓离开哈佛大学医学院回到母校南京大学任教的第三年。也是这一年,他对核糖的自然选择这个重要的问题进行了大胆 探索 。 随着时间流逝,核糖逐渐演化成脱氧核糖(deoxy ribose),RNA 也逐渐被 DNA 取代,后者也成为绝大多数生物的遗传物质。但是,为何 RNA 的骨架是核糖,而不是别的糖?之前有人尝试 探索 这个问题,然而没找到一个简单、普适而有效的答案。这个问题始终悬而未决。 就这一问题,目前有两大学派。其一是生物学学派。生物学家认为核糖并非在第一步生成,原始 RNA 骨架才是首先生成的。该学派认为,最初生成的骨架逐渐被核糖取代掉。但问题在于为什么它会被核糖取代?核糖的专一性也需要得到进一步解释,而该学派一般认为核糖对 RNA 的构象可起到促进作用。 其二是化学学派。2004 年,时任佛罗里达大学教授的著名生物化学家、古基因学家史蒂文•班纳(Steven Benner),首次提出硼酸盐假说,相关论文发表在 Science。他发现,比起阿拉伯糖、木糖、来苏糖这三种五碳糖,核糖能和硼酸盐形成比较稳定的络合物。 但是,硼酸盐假说的局限性在于地壳中硼的储量太低,因此不能有效推动这一选择过程;硅酸盐假说的缺陷在于它无法证明核糖和硅酸盐的络合物比其他三种五碳糖络合物更稳定。二者也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即生成的共价键络合物太过稳定,几乎不能参与核苷酸合成。 对于这一很少有学者涉足的难题,南京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王晓课题组,重新拾起了这一“难啃骨头”。而要想理解这项成果,必须先介绍聚糖反应。学界普遍认为聚糖反应是一种天然糖合成反应,该反应一般由甲醛分子出发,在碱的作用下,可生成极其复杂的单糖或多糖混合物。 其中核糖不仅产率极低,在碱性溶液中也极不稳定,这意味着它无法长时间存在,自然也就难以生成核苷。上述假说的局限性也包括它们认定核糖来自于聚糖反应。对于硼酸盐假说,储量极小的硼酸盐,能遇上产率极小的核糖,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化学家们不断改进聚糖反应,试图提高核糖产率,但结果都不理想。 为此,王晓团队提出了一个更为普适的新假说。在本次工作中,他们跳出了聚糖反应的束缚,首先从现代糖分析技术中得到启发,考察各种单糖在离子色谱或配体交换色谱中的保留行为,通过对分析化学、发酵学、海洋学等多个领域的大量文献进行元分析,发现了一个重要现象:核糖在所有单糖里保留时间最长。 这一点格外引人注目。基于上述现象,他们认为前生物环境中核糖的自然选择很有可能是分离过程决定的,而不是化学反应决定的,而决定核糖这一特殊性质的很可能是它与金属之间较强的配位作用。 配体交换色谱柱上含有固载的金属离子,因为带正电的金属离子会吸引糖;糖上的氧原子喜欢和金属离子结合,这种作用叫做配位作用。配位作用对于其他糖来说,可能没有核糖那么强烈。王晓设想了一种可吸附金属离子的材料,能通过金属离子去吸引糖,这样核糖就能得到富集。于是他想到了黏土。 地壳中的黏土非常丰富,它的主要成分是硅铝酸盐,而它的一大特性就是吸附或交换金属离子。高岭土作为一种最常见的黏土,它的工业用途之一就是吸附重金属离子。有了黏土和金属离子,就有了一个可能选择吸附核糖的“天然固定相”。从这一猜想出发,他提出了一种史前化学的模型,称为“黏土-金属”模型(Metal-Doped-Clay, MDC)。 基于该假设,王晓团队开始用实验来验证猜想。研究中,他们采用了几种可吸附二价金属的黏土,并考察了二价铜、二价铁等金属。采用二价金属离子的依据在于,距今约 26 亿年前(原始生命诞生之后),地球上曾发生过一次大氧化事件。 目前普遍认为大氧化事件是由于蓝藻类的生物造成的。在大氧化事件之后,地球上才有大量氧气,金属才能以高价态形式出现。 王晓团队一开始考察了四种五碳糖,发现金属附着的黏土对核糖均有选择性吸附,也就是说核糖在上面吸附得最多。此外,他们使用密度泛函理论(DFT)计算模拟了四种五碳糖和黏土-金属材料的配合物,借此从深层次研究了核糖和黏土-金属结合的特殊稳定性。 然后,他们测试了高岭土、蒙脱石、云母这几种最常见的黏土和金属离子的组合,发现大多数黏土-金属材料(MDC)对 R 都存在选择性吸附。并把该实验拓展到十种四、五、六碳糖的混合物,发现富集在 MDC 上最多的依然是核糖。 实验中,他们还使用了先进的连续流微反应系统,这种反应系统含有一个固定床微反应器,它是一组非常精密的不锈钢模块。他们把 MDC 材料装填在微固定床里,用它来模拟在水流冲刷下的核糖选择性吸附行为,发现直到流动化学实验结束时,MDC 依然可以吸附更多的核糖。王晓把这个过程比作“枕石漱流”:核糖吸附在黏土-金属上(“枕石”),经过水流的涤荡(“漱流”),成为唯一被富集的糖类,完成了自然选择。 最后,为进一步验证 MDC 模型,他们尝试在聚糖反应中直接加入 MDC 。结果显示,对于复杂的反应混合物,核糖依然是停留在 MDC 上最多的 C5 - C7 单糖。 也就是说,虽然单次聚糖反应的核糖产率有限,但核糖可以通过在 MDC 上选择性吸附和稳定化,最终实现富集。对于“下游反应”,他们测试了 MDC 吸附的核糖对于各类碱基的反应活性,发现其活性与游离核糖没有差异。 同时对 MDC 吸附核糖的稳定性进行了跟踪,发现至少六周以后,吸附的核糖依然存在。这表明,MDC 吸附的核糖在稳定性和反应性之间,实现了一个非常好的平衡,同时解决了这两方面的问题。 除了糖苷化反应外,他们还研究了 MDC 存在下的核苷磷酸化反应,发现相应核苷酸的产率和 5’ 位选择性均高于已报道的最佳条件。简言之,核糖在生成之后,就会吸附并富集在黏土-金属材料上,随后发生糖苷化反应,并通过磷酸化反应来生成核苷酸,最终形成 RNA。 王晓团队推测,富含黏土–金属的地球环境可能形成于冥古宙(Hadean)晚期至太古宙(Archaean)早期。在这一时期,海底热液流体(Hydrothermal Fluid)带出的大量二价金属离子和海底超基性岩作用,生成了黏土–金属。 原始生命诞生于太古宙早期,这一过程应该不会重复发生,因为从太古宙中期开始,陆地出现,海洋面积减小,因此他们推测黏土-金属形成的几率也随之减小。 2021 年 9 月 23 日,这项工作以“A plausible prebiotic selection of ribose for RNA-formation, dynamic isolation, and nucleotide synthesis based on metal-doped-clays”为题发表在 Chem 上。南大化院 2020 级博士研究生赵泽润为论文第一作者,王晓副教授为通讯作者[1]。 能提出这一假说,也和王晓多年的化学积累有关。2003 年,他毕业于南京大学化学系,获理学学士学位。同年赴美国匹兹堡大学学习,师从著名有机氟化学家丹尼斯·科闰(Dennis Curran)教授,2009 年获博士学位。2008 年至 2011 年,他在美国科学院院士、麻省理工学院(MIT)斯蒂芬·布赫瓦尔德(Stephen Buchwald)教授实验室进行博士后研究。博后研究结束后,他在哈佛大学医学院任 Instructor。2017 年 11 月起,他正式回到南京大学任教。 谈及未来,王晓表示,在短期内他们还将继续 探索 “ RNA 世界”中的各种难题,比如核糖和碱基的糖苷化反应能否选择性地生成 N9 嘌呤核苷,能否直接生成嘧啶核苷。同时他强调,由于缺乏“化学化石”(Chemical Fossil)的佐证,生命起源的研究是很难有定论的,人们只可能无限接近真相。一个假说或理论要经得住考验,除了它能解决的核心问题外,需要遵循几个要素:符合原始地球环境、逻辑严谨、能和现代生物学接轨。他们会努力做到这几点。 专业支持:猫学长 参考: 1. Ze-Run Zhao、Xiao Wang,Chem23,(2021)
1、南京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研究生初试科目:
(1)A 组:①101政治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16戏剧与电影基础(含戏剧与电影理论、中国戏剧、外国戏剧、中国电影、外国电影)④978 评论写作
(2)B组:①101政治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15文学(含文艺理论、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④935语言及论文写作 (含古代汉语、现代汉语、语言学概论及论文写作)
2、南京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研究生复试科目:0809 戏剧与影视专题。
3、本专业为江苏省重点学科。中国古典戏曲方向选考A组或B组科目,其余方向选考A组科目。除中国古典戏曲方向以外,在艺术学一级学科内择优录取,初试合格参加复试者,按专业及外语总分排序,中国古典戏曲方向若选考A组科目,也在A组参加总分排序。
4、南京大学是国内最早开展戏剧学和电影学教育的高校,为国内戏剧影视研究的学术重镇。1978年著名剧作家、戏剧教育家陈白尘教授担任中文系主任,恢复了戏剧研究室,并招收了全国第一批专攻编剧艺术的硕士生。
1985年南京大学戏剧学专业开始招收博士生,1990年南京大学成立戏剧影视研究所,2004年南京大学文学院设立戏剧影视艺术系,自此形成了本科生、硕士生(含艺术硕士和学术硕士)、博士生完整的教育和培养体系。
上世纪80年代,南京大学戏剧学专业培养了李龙云、姚远、赵耀民等优秀剧作家,本世纪则有朱宜、温方伊等新生代剧作家在此崭露头角。
5、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考研方向主要集中在:戏剧戏曲学、戏剧与影视学、戏剧、电影学 。 国内比较好的大学有: 上海戏剧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戏曲学院、福建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
南国社述评,收入《中国现代文学社团与流派》 江苏教育出版社 1989左联时期文艺大众化讨论的历史意义 江苏文艺出版社 在《左联时期无 产阶级革命文学》一书 1960太平天国史话 江苏人民出版社 1979.01中国当代文学史初稿(上,下册)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0《乐记》是我国最早的美学专著 一书人民音乐出版社 收入《乐记论辩》 1983中国现代戏剧史稿 中国戏剧出版社 1989.07《中国新文学大系1937-1949戏剧卷》序 上海文艺出版社 1990当代戏剧仍面临开启民智的重任 文化艺术出版社 中国话剧研究 No. 1 1990《新时期小说研究》序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1文学与历史 江苏文艺出版社 1991陈白尘创作历程论 中国戏剧出版社 1985.05《吟风阁》杂剧评价商榷(与梁淑安合写) 光明日报 1965.12.05简论文艺创作与真人真事 江苏文艺 No.2 1977传统戏曲推陈出新的成功典型(与吴新雷合写) 新华日报 1978.01.04论长篇历史小说《李自成》 钟山 No.3 1978.12姚雪垠的历史观和李自成形象 南京大学学报 No.4 1978.12对生活和艺术的探索精神 人民日报 1980.05.28谈《杜鹃啼归》的新意 新华日报 1980.10.13谈《内奸》的艺术构思 语文教学通讯 No.12 1980.12谈陈白尘改编的话剧《阿Q正传》 江苏戏剧 No.6 1981历史真实、艺术真实和现实倾向性 钟山 No.3 1981剧本分析漫谈 中学语文教学 No.3 1981.03他深知农民的心--谈小说《水东流》和《陈奂生转业》 雨花 No.7 198 1.07论高晓声小说的思想和艺术 文学评论丛刊 No.10 1981.10论田汉话剧《孙中山之死》 剧本 No.10 1981.10从小院到小井--话剧新人李龙云的成长 南京大学学报 No.4 1981.11高晓声小传 作品与争鸣 No.4 1982.04雨花得奖小说漫评(与凌焕新合写) 雨花 No.6 1982.06中国当代文学史分期问题 当代文艺思潮 No.3 1982.10陈白尘和南京大学47号工场 戏剧报 No.2 1983.02历史新时期的陈白尘 戏剧界 No.3-4 1983.03陈白尘创作历程简论 南京大学学报 No.4 1984《升官图》和陈白尘的喜剧艺术 戏剧艺术 No.1 1984.02昆剧《玉簪记》的改编 江苏戏剧 No.2 1984.02自我·忘我·创作个性 雨花 No.3 1984.03电影《复活》观后 新华日报 1984.04.25论陈白尘话剧《大地回春》 抗战文艺研究 No.2 1984.05从《末婚夫妻》到《结婚进行曲》 新文学论丛 No.2 1984.06论陈白尘30年代的小说 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No.2 1984.08关于十七年当代文学的评价问题 文学论丛 No.5 1985评中篇小说《拂晓前的葬礼》 钟山 No.1 1985从悲剧性毁灭中复活 青春 No.8 1985淡墨绘人生 柔性写心曲 青春丛刊 No.2 1985从抨击官僚政治到反对极左思潮 江苏戏剧 No.4 1985论陈白尘的《云梦断忆》 光明日报 1985.01.31一颗未成熟的香果 南京日报 1985.09.06苏联电影点滴见闻 南京日报 1987.09.11陈白尘剧作的两种可贵精神 剧艺百家 No.2 1988访苏观剧杂记 戏剧报 No.1 1988关于中国现代戏剧史的几个问题 江海学刊 No.2 1988现代意识与现实主义的开放和深化 新华日报 1988.02.03商品经济与失魂落魄的文学 南京日报 1989.03.02端正社会科学研究的学风 中国高等教育 No.6 1990中国传统文化对曹禺的影响 戏剧艺术 No.4 1991论中国戏剧理论的基本建设 戏剧艺术 No.3 1991论电影观众的隋性心理与新奇意识(与景志刚合写) 艺术百家 No.4 1991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礼乐精神 人民日报(海外版) 1991.08.27论1956年至1957年中国文艺运动中的几个问题 文学评论 No.5 1979论建国后老舍的话剧创作 当代文学研究丛刊 No.1 1980对《红旗谱》思想和艺术的再认识 新文学论丛 No.3 1981.11田汉与现代派问题 戏剧论丛 No.1 1984.01田汉剧作与中国传统戏曲的关系 剧艺百家 No.1 1985从民俗画卷看历史风云--李龙云话剧创作的特色 文化艺术出版社 《中 国当代剧作家研究》第一辑 1985.06历史的转折与戏剧的命运--从中国现代戏剧史看今天的戏剧危机 南京大 学学报 No.4 1986[以下更新自南京大学戏剧影视研究所网站]《评〈早年周恩来〉》,《 中国文化报 》 1996年6月16日《我写〈田汉传〉》,《 书与人 》 1996年第4期《诗人田汉之恋》,《 文汇电影时报 》 1996年10月5日《 论小品 》,《剧影月报》 1996年第6期《当代戏剧中的战争与和平问题》, 1996年7月在维也纳国际会议论文集《 九十年代话剧文学反思 》,《 艺术百家 》 1997年第3期《 自然本真才是好文章 》,《现代写作报》 1997年2月15日《 论中国戏剧现代化的艰难历程 》,《 文学评论 》 1998年第1期《田汉论》,《南京大学学报》 1998年第1期《呼噜戏曲文学》,《艺术百家》 1998年第1期《时代之子田汉》,《文艺报》 1998年4月21日《创作与操作》,《剧影月报》 1998年第6期《 中国戏剧现代化的艰难历程 》,《 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 》 1999年冬季版《 20世纪中国戏剧:脸谱的消解与重构 》,《 戏剧艺术 》 1999年第6期《 评话剧〈“厄尔尼诺”报告〉 》,《 文艺报 》 1999年9月16日《 论台湾与大陆小剧场运动之同与异 》,《 南京大学学报 》 1999年第4期《 现代文学史应该是“现代的” 》,《 文学评论 》 2000年第4期《 新知识分子与文学研究的现代性 》,《 书与人 》 2000年第2期《 告别“花瓶”情结 》,《 钟山 》 2000年第1期《 保尔复出与历史反思 》,《 博览群书 》 2000年第8期《 “爱情佐料”显出的尴尬 》,《 文学报·论坛 》 2000年第8期《 心灵的门槛——序陈白尘〈听梯楼日记〉 》,《 书与人 》 2000年第5期《 从脸谱的消解与重构看中国戏剧的现代化进程 》, (台) 《 联合文学 》 2000年9月《 一个“世纪人物”——〈田汉全集〉首发式发言 》,《 中国图书评论 》 2001年第8期;《新华文摘》2001年第11期《 推荐〈歌德谈话录〉 》,《 中华读书报 》 2001年8月23日《 话剧研究要补课 》, 《社会科学辑刊》 2001年第1期;《新华文摘》2001年第4期《 田汉,我,小田与〈狂飙〉》《中国戏剧》 2001年第7期《 再论五四传统与戏剧现代化 》, 《南京大学学报》 2001年第5期《 与作家平等对话 》, 《文学报》 2001年第16期《 江苏短篇小说五十年 》, 《江海学刊》 2001年第2期《 两种文化心态与两种“中国化” 》,《 东方文化 》 2001年第1期《 迈入 21世纪的中国戏剧 》,《 南方文坛 》 2001年第2期《 接近曹禺的灵魂 》,《 广东艺术 》 2001年第3期《〈 田汉全集 〉 前言》 , 花山文艺出版社, 2001年4月《〈 中国早期话剧与日本 〉 序 》, 岳麓书社, 2001年5月《〈 曹禺剧作的深层结构 〉 序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 关于中国当代文学史的几个问题 》, 《南京大学学报》 2002年第3期《 “立人”为大学之本 》, 《文史知识》 2002年第5期《 戏剧评奖与“趣味的腐化” 》, 《文艺报》 2002年6月13日《 中国当代戏剧中的反现代倾向 》, 《戏剧艺术》 2002年第3期《 跬步斋看电视 》, 《中国电视》 2002年3月《 推荐〈苦闷的灵魂〉与〈文坛三户〉 》, 《中华读书报》 2002年9月25日《 五四精神与中国文化的现代化 》,《 江苏行政学院 》 2002年第2期《 “玩屋”丧志 》, 《钟山》 2002年第2期《 现代意识与民族戏曲 》, 《戏曲研究》 2002年11月《 现代意识与民族戏曲 》,《 戏曲研究 》 2002年11月《 告别评论缺位的时代 》,《 文艺争鸣 》 2003年第1期《 中国现代戏剧进程中的文化冲突 》,《 长白学刊 》 2003年第2期《〈古典的阐释〉与大学里的戏剧研究》,《戏剧文学》 2003年第2期《 样板戏能代表“公序良俗”与“民族精神”吗 》,《 文艺争鸣 》 2003年第4期《 论剑华山一条路 》,《 文学自由谈 》 2003年第6期《 简论戏剧性 》,《 戏剧艺术 》 2003年第6期《 陈白尘仙逝十年祭 》,《 艺术百家 》 2004年第3期《 看图识文忆白尘 》,《 人民日报 》 2004年6月7日《 春末随笔 》,《 钟山 》 2004年第4期《〈鸡鸣丛书〉总序》,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4年又: 董健教授与陈白尘先生指导过的硕士生、博士生45人于2005年出版了论文合集《弦歌一堂论戏剧》,每人有一篇谈戏剧的文章入选。
我是准备哪儿考的……
1、南京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研究生初试科目是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②201 英语一 或 202 俄语 或 203 日语③616 戏剧与电影基础(含戏剧与电影理论、中国戏剧、外国戏剧、中国电影、外国电影)④978 评论写作。复试科目:0809 戏剧与影视专题。2、参考书目:《中国戏曲通史》,张庚、郭汉城主编,中国戏剧出版社2006年;《中国现代戏剧史稿》,陈白尘、董健主编,中国戏剧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中国当代 戏剧史稿》,董健、胡星亮主编,中国戏剧出版社2008年;《诗学》,亚里士多德著,商务印书馆2009年;《美学》(三卷,戏剧部分),黑格尔著,商务 印书馆2009年;《中国新文学大系》(五套,其中戏剧、电影、理论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8-2009年;《现代戏剧的理论与实践》(三册),斯泰 恩著,中国戏剧出版社1986年;《戏剧结构》,霍洛道夫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汉堡剧评》,莱辛著,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论戏剧 艺术》,狄德罗著,人民文学出版社《狄德罗美学论文选》1984年;《王国维戏曲论文集》,王国维著,中国戏剧出版社1984年;《吴梅戏曲论文集》,吴 梅著,中国戏剧出版社1983年;《元曲选》,[明]臧懋循编,中华书局1958年;《元曲选外编》,隋树森编,中华书局1959年;《六十种曲》, [明]毛晋编,中华书局1958年;《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中国戏曲研究院编,中国戏剧出版社1959-1960年;《历代曲话汇编》,俞为民、孙蓉 蓉主编,黄山书社2006年;《西欧戏剧史》,廖可兑著,中国戏剧出版社;《世界戏剧艺术欣赏——世界戏剧史》,[美]布罗凯特(Oscar G﹒Brockett)著,中国戏剧出版社;《认识电影》,[美] 路易斯.贾内梯(Louis Giannetti)著,中国电影出版社;《世界电影史》,[美] 克莉丝汀.汤普森( Kriston Thompson )、大卫-波德维尔(David Bordwell)著,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电影史(1905-1949)》 陆弘石著,文化艺术出版社;《新中国电影史(1949-2000)》 尹鸿、凌燕著,湖南美术出版社;《中国电视艺术通论》,陈志昂主编,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中国电视剧历史教程》,仲呈祥、陈友军著,中国传媒大学 出版社2010年;《电视与日常生活》,[英]罗杰-西尔弗斯通著,陶庆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通俗文化、媒介和日常生活中的叙事》,[美] 伯格著,姚媛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科研成果获重庆市政府三等奖3项、优秀奖1项;有五篇论文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作为主编或参编的学术著作主要有《实用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 发表学术论文近160篇,其中 CSSCI来源期刊40余篇。涉及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着重是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弱势群体的就业保障、人力资源与大学生就业能力、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和社会工作等方面。 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1.青壮年农民工的失业及社会保障研究 《青年研究》 (CSSCI) 2004.102.论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科学·经济·社会》 (CSSCI) 2004.043.论农民工失业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重庆市为例 《西北大学学报》 (CSSCI) 2005.014.农民工如何实现从土地保障向制度保障转变 《经济与管理》 2005.035.青壮年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与倾向微观影响因素分析 《中国农村经济》 (CSSCI) 2005.04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摘6.农民工就业及其可持续发展—对重庆市1083位样本农民工的调查 《统计与决策》 (CSSCI) 2005.077.农民工社会最低保障制度的构建 《统计与决策》 (CSSCI) 2005.058.农民工城市化影响因素及公共政策《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CSSCI) 2006.049.农民工社会保障十大矛盾分析 《南京社会科学》(CSSCI)2008.05 2008.08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全文转摘10.农民工二次分化及其制度障碍《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SSCI)2008.02 2008.05人大复印资料《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全文转摘11.国有单位二元用工体制破解与和谐社会构建 《统计与决策》(CSSCI)2008.13弱势群体就业保障研究12.重视和培育良好的农民工就业环境,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以重庆市为例 《行政与法》(核心期刊) 2004.1213.重庆农民工务工基本概况及评价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CSCD扩展源期刊) 2005.0114.政府在清欠农民工失业工资中的角色冲突与归位《调研世界》(核心期刊) 2005.0215.透视城市化进程中的“民工荒”现象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核心期刊) 2005.0516.政府信誉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研究—对1757位农民的调研为例 《农村经济》(核心期刊) 2006.0117.农村老年人口养老支撑渠道评测研究—基于对1752位农民的调研为例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CSSCI) 2006.0218.青年农民社会养老意愿与农村养老保险持续发展研究—以对481位青年农民的调研为例《人口与经济》(CSSCI) 2006.05 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6.12全文转载19.论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重庆建筑业261位农民工为例《重庆大学学报》 2006.0120.女性农民工“可持续生计”问题研究—以重庆市女性农民工为个案《农村经济》(核心期刊) 2006.0421.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就业意愿与就业环境的整合研究—以对3120名中低层灵活就业人员的调查为例 《城市发展研究》(CSSCI)2007.0122.政府对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险制度滞后的政策回应 《统计与决策》(CSSCI) 2007.0323.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岗位开发研究 《重庆大学学报》 2007.0324.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的异同分析与对策 《城市问题》 (CSSCI) 2007.0425.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对就业政策的倾向性分析 《人口与经济》(CSSCI)2007.0226.影响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实现就业的推拉因素分析— 以3120名中低层灵活就业人员的调查为例 《南方人口》(CSSCI) 2007.0227.青年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的就业服务于政府行为分析—以1703个青年样本为例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CSSCI) 2007.0228.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就业意愿的持续性和政府政策研究— 以对3120为中低层灵活就业者的调研为例《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CSSCI)2007.0429.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岗位维持意愿的实证分析—对3120名中低层灵活就业人员的问卷调查《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CSSCI)2007.0430.重庆女性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论文集) 《人民出版社》 2007.0631.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就业状况调查 《中国社会保障》 2007.0732.国有单位二元用工体制的尴尬与解困 《中国社会保障》 2007.0833.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的制度缺陷与政府责任《行政与法》2007.0834.中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的就业障碍与对策研究《统计与决策》(理论版)(CSSCI)2007.10 农村养老保障研究35.农民工中低层灵活就业的社会排斥《城市问题》(CSSCI)2008.0436. 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需求与对策研究—基于重庆市363名“棒棒”的调查分析 《南方人口》(CSSCI)2008.02 2008.12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全文转摘37. 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实施中的难点及对策研究—以980份城镇民镇工作人员和2577份农民问卷为例《人口与经济》(CSSCI)2009.0238.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构建研究《西北人口》(CSSCI)2009.4人力资源与大学生就业能力研究39.论大学生适应能力的培养 《当代青年研究》(CSSCI)2006.0140.大学生就业能力与社会需求差异研究—基于对重庆市1618名大学生和272家用人单位的调查《高教探索》(CSSCI)2007.1041.不同性质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核心素质需求的比较研究《当代青年研究》(CSSCI)2007.1142.大学生就业困境与健全高校实习制度—基于对重庆1618名大学生和272家用人单位的调查《人才资源开发》2007.1243. 大学生就业能力建设:政府责任的视角《当代青年研究》(CSSCI)2008.0444.不同性质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核心素质需求差异研究《高教探索》(CSSCI)2008.03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研究45.基于冰山模型的农村经纪人素质研究—以重庆为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CSSCI)2010.14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机制研究《重庆大学学报》(CSSCI)2010.547.“人在情景中”视角下城市“低保”福利依赖成因与对策分析《劳动保障世界》2010.124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经济体制改革》(CSSCI)2011.549. 高龄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以重庆市主城九区为例《西北人口》(CSSCI)2012.250. 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对扶贫政策满意度影响因素研究《贵州社会科学》(CSSCI)2012.55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搭便车”现象与对策—基于公共治理的视角《中国农村观察》(CSSCI)2012.552.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结构优化研究 《西北人口》(CSSCI) 2013.1253.优势视角下失独老人的养老困境及相应对策《人口与发展》(CSSCI)2014.1
论文要求内容充实,观点明确新颖,资料翔实可靠,论证充分严密,有较高学术价值。 2.稿件应包括:题目(中、英文)、摘要(中、英文)、关键词(中、英文)、作者简介、正文、参考文献或注释。获得科研基金资助的文章应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及其项目编号。 3.作者署名要求用真实姓名,多位作者的署名一般不超过3人。作者简介应包括姓名、性别、职称或学位、单位、E-mail等内容。 4.中文摘要一般为300~500字,是以第三人称对文中观点进行概括,应能简明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信息,避免以“本文指出”“本人认为”等形式表述。关键词是能反映文章主要内容的词或词组,一般3~6个为宜。 5. 凡引文出处一律列入“参考文献”,列于文末。 6.注释是对正文中某一部分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一律写在该页页脚,序号用圆圈标示,如①②。简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为综合性农业学术期刊,1956年创刊,包括《南京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和《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主要刊登农业科学、植物保护、园艺科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生物技术与工程、资源与环境科学、农业工程等学科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论文、文献综述、研究简报。《南京农业大学学报》为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精品科技期刊、百种中国杰出学术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JCR)源期刊, 2013年的影响因子为1.221,2014年各项学术指标综合排名在1989种统计源期刊中排第25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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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农学报应该都是中文核心期刊,南农学报(社科版)是CSSCI杂志,至于具体是几类期刊,那是每个学校自己定的,南农把南农学报(自科版)定为一类、南农学报(社科版)定为二类,其他学校怎么定为几类应该看相关学校的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