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交给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其旨在巡查大陆地区学者发表的论文,打击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抑制制我国国际学术声誉的下滑,维持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该中心的微博:“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唯一通信方式:
学生每天都在说,查重论文真的正式就是查学术不端行为。该部希望通过这一体系来解决或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所以,中国知网的查重检测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吗?第一,我们应该了解什么是学术不端? 该部确认了七种学术不当行为,即: 一、抄袭、盗用他人的学术成果; 2.不参与研究或创作,但参与研究成果,如学术论文的签名,未经允许不当使用他人签名,或一人以上共同完成研究但未说明其工作,贡献; 三、买卖、代人或代人写论文之文件; 四、歪曲他人研究结果; 5.在报告主题、成果、奖励和工作评价过程中提供不实的学术资料; 6.伪造科学资料、材料、文件、笔记,或伪造事实,伪造研究结果; 7.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行为,以及根治七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定,均属学术不当行为。 可见,中国知网查重系统至少能遏制剽窃、抄袭论文的行为。其它伪造数据、买卖试卷、盗用试卷等行为不属于试卷检测系统的范围。 一般来说,该系统能承担大部分检测学术不端行为的任务,尤其是对论文的查重检测,需要承担大量的繁琐工作。要预防这七种现象,我们还需要用各种方法来理解现象只是其中的重要一部分。
中国多所高校相继卷入学术造假事件。
从造假事件的披露来源地学术打假网站来看,中国存在类似事件的高校绝不仅仅只有这些,关于学术不端、学术腐败、项目造假、论文抄袭等的举报和揭露不胜枚举。
仅2009年中国学术不端的典型案例就有:
2009年3月
●浙江大学贺海波论文造假,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
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再续聘。
●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被指论文抄袭、一稿多投。
李庆生主动申请对自己的相关论文进行鉴定,结果为“过度引用不当”。
●浙江大学副教授贺海波被爆剽窃论文。
浙大共核查了贺海波及其所在研究室相关人员涉嫌学术道德问题的论文20篇,其中贺海波涉及论文9篇。
事发后,贺海波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
浙大将其开除出教师队伍。
2009年4月
●海南大学年仅38岁的大学教授、博导、学科带头人王凤阳,刚被任命为海南大学农学院副院长,就被卷入“学术造假”的漩涡。
2009年5月
●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某篇硕士学位论文,与南京财经大学2006年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惊人相似,两篇论文整体框架完全一样,除了把地点“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
2009年6月
●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在核心期刊发表的《何谓“理论”?》一文被爆涉嫌抄袭。
随后辽宁大学校方表示,该论文第一署名人陆杰荣对此事并不知情,第二署名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6级在读博士生杨伦承认是自己抄袭,然后才拿给之前的老师陆杰荣署名。
2009年8月
●武汉理工大学64岁的武汉理工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2009年院士候选人周祖德及其学生谢鸣一篇抄袭论文收录在“第二届全国智能制造学术会议”第一版论文集中,后被查出抄袭后,会议又推出“正式版”,删除了该文。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被赖文教授和吴丽丽副教授联名举报其博士学位论文抄袭。
其博士学位论文竟然在没有标明引用的情况下,将早一年毕业的敖海清博士的学位论文原文大段大段、甚至一连数页粘贴过来,直接把这些论述、分析和数据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雷同文字数高达40%以上。
2008年10月23日,在学校着手调查贺海波学术不端行为一周后,“新语丝”网站披露了其一稿多投行为
剽窃和抄袭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有偷窥别人成果的不良作风,但如果从细微上来区分的话抄袭要远比剽窃严重的多,毕竟学术最忌讳的就是抄袭。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网曝出一批学术不端的行为,掀起了学术界的波澜,此次曝出的一共有46起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其中更是有复旦、北大、南开、上海交大和大连医科大等在内的35所高校,受到处罚人员一共有52名,在这起学术不端的通报中,有超过70%是跟医疗领域有关的,主要有:
1、西安交大附属医院多名医生有伪造论文、篡改科研数据以及抄袭剽窃等问题。
2、上海交大有三人通报批评,并且一个项目个项目申请被撤销。
3、南昌第一附属医院中多位医生学术不端,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和参与资格取被取消。
4、大连医科大学中的多名教授和博士涉及学术不端行为,被通报批评,其多个国家自然项目被取消。
这些处罚,对于一些行医者他们的职业生涯也从此画上的逗号或者按下的暂停键,其中医疗领域的重灾区主要在论文造假方面而,在这些学术不端的行为中,有很多人也注意到很多人涉及学术伪造、剽窃抄袭等行为被通报批评,那么,剽窃和抄袭的区别是什么?是如何界定的?
首先,抄袭指盗取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在一定的使用模式下,完全照搬和经过一些变动的行为,剽窃,指抄袭或采用他人的思想或言论,但是又不指出处出,完全是当成自己的原创成果。
其次,抄袭处于严重侵权行为,但是在有关著作权的审判鉴别中也是比较难认定的行为,剽窃是拿别人的作品自己引用,但是超出了引用的范围,并且完全没有尊重原作者的权益的行为。
最后,抄袭属于偷窃作品成功的行为,整部作品拿来用,剽窃属于偷窃作者的观点、思想转换为自己的。
有很多在物理学史上学术不端的例子成为丑闻。
STAP细胞造假事件:2014年1月29日,两篇论文引发全球干细胞学术的关注。论文作者是小保方晴子,在论文中,她发现了更简便培养STAP的方法,预示着器官移植成为可能,引起了轰动。在媒体的炒作下,小保方晴子被视为“国宝”般的人物,被追捧为日本的居里夫人。
很快,科学家指出论文有造假的成分,4月1日,调查委员会宣布存在造假,论文的其他作者撤回论文。所有人都认定造假的情况下,小保方晴子坚称STAP是真的。相关机构同意小保方晴子证明清白,8月5日,小保方晴子的导师—笹井芳树自缢身亡。11月30日,STAP提前结束。12月19日,相关机构发布验证计划终止。”同天,小保方晴子辞职,这桩科学丑闻终于结束。
布朗洛和N射线闹剧
伦琴发现X射线后,1903年,布朗洛宣布发现N射线的存在。法国科学院公布之后,兴起研究N射线的热潮,仅法国科学院在1904年上半年就有54篇和N射线存在关系的论文,好像是真的一样介绍N射线这种物质,指出肌肉、神经和脑等可以发出N射线。为了表彰布朗洛,法国科学院向布朗洛颁发奖金。按照布朗洛提供的实验方法,没有科学家发现N射线的存在。伍德弄清真相,跑到法国,请布朗洛做实验。伍德像着“皇帝新衣”的样子,讲他看不见N射线的存在,在《自然》发表其观点。
由于人们迷信权威,不相信他会做出蒙大众的事情来。在伍德建议下,《科学评论》设计实验:在两个木盒中,装有发射N射线的回火钢片,装有不会发射N射线的铅片。外观一样,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让布朗洛判断哪个盒子发射N射线。难住了布朗洛,因为根本没有见过N射线。N射线只是他的臆想而已。这一闹剧,成为著名的丑闻。
近日,南昌大学发布通报称,该校生命科学学院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系原南京医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涛及相关人员撰写的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现决定给予江涛通报批评,撤销其南昌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资格;给予江涛取消其南昌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博士生导师资格,取消其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后出站资格等处理。说起剽窃,大家可能都不陌生,我们经常会在电视里看到,电视里我们常常看到明星剽窃他人作品,甚至把人家的作品搬上荧幕。当然我们知道有些学术成果是不能公开发表和出版的,但有些却是可以公开发表和出版的。
剽窃是指在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学术成果、文字材料等剽窃给他人使用。而抄袭是指将他人的论文或著作中相关的内容进行简单的加工后,直接用自己的语言或文字来进行表达。其实简单的说,剽窃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而抄袭则是一种侵权行为。剽窃和抄袭虽然在形式上有一些区别,但是本质上都属于侵权行为。而学术不端行为其实就是指没有通过正确有效的途径实现其思想或成果内容的正当性,而是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发布、发表和出版。
剽窃和抄袭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抄袭的对象,无论是文字还是图像,还是别人的东西,无论是字句还是语句,他们都不是一个人的,而是属于两个以上的人。那么我们在了解两个以上的人剽窃别人的情况时,首先应该明白的一点,那就是剽窃的对象是别人的。 而抄袭的对象也应该是两个以上的人的所有东西。至于为何大家总是习惯把“只偷不写”挂在嘴边,其实这个现象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个方面就是抄袭的标准一般都不统一。
63岁的祝国光博士至今还记得,当初在海外顶级医学期刊上看到有关中药和西药对治疗心肌梗塞疾病具有同等疗效的学术论文时,那种难以言状的兴奋之情。时隔数月,他却惊讶地发现,那些看起来水平非同寻常的学术论文大都是编造的,而且论文的作者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著名中药药理学家李连达、浙大药学院药理实验室主任吴理茂和课题组主要成员。 大约在去年10月底,旅居荷兰的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副主席祝国光教授在网络上看到有人揭露浙江大学中医学院博士后贺海波论文造假的消息,立即上网搜集了与贺海波相关的一系列学术论文,发现这些发表在国际顶级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具有明显的造假痕迹。我们先来看这一组文章的“奥秘”——2008年5月,德国《NSA药理学》杂志刊登以Haibo He(贺海波)为第一作者的文章《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小鼠慢性心肌梗塞心脏保护作用的比较》,其他作者包括Limao Wu(吴理茂)、Lianda Li(李连达),其中,吴理茂是李连达主持的浙江大学药学院的药理实验室主任。根据文章所揭示的实验过程,课题组人员对小鼠进行开胸,人为地造成小鼠的心肌梗塞。然后,将这些小鼠分成若干组,分别服用中药丹酚酸B(Salvianolic acidB )和西药贝尔普力(Benazepril)数周时间,采集药理实验数据和病理切片。实验结果显示,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治疗心肌梗塞的药理作用是相同的。对于中医学界而言,这篇文章所揭示的药学理论令人振奋,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它使得饱受非议的中医大大提升了自身的地位。没想到,这篇文章却因为另一篇文章的发表而出现了“穿帮”的镜头——波兰《药理学通报》杂志2008年第60卷刊登题为《丹酚酸B和贝尔普力对小鼠大面积心肌梗塞心脏保护作用的比较》,作者依次为: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6人。其实验过程和目的与上述文章所反映的情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前者针对的是慢性心肌梗塞,后者针对的是急性心肌梗塞。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实验,实验数据竟然高度一致。“两个不同的实验,对小鼠用药的剂量不同,时间不同,获得的数据却相同,这是绝对不可能的。”祝国光向本报分析说,“要么是只做了一个实验,一篇论文原封不动地拷贝了另一篇论文的数据;要么两个都是假的。至少其中一个是假的。”《NSA药理学》杂志主编米歇尔(Martin C. Michel)教授和《药理学通报》杂志主编拉森(Wladyslaw Lason)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剽窃和一稿多投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应该严肃处理,因此,我们对贺海波等人发表在我刊的剽窃文章,给予撤销。”进一步的调查,祝国光还发现,2008年3月,荷兰《人种药理学》杂志发表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7人联合署名的文章《丹酚酸B对于大鼠大面积心肌梗塞的心脏保护作用》,单独论证丹酚酸B治疗心肌梗塞的药理作用。但这篇论文也是假的,其数据完全是从上述以贺海波为第一作者、发表在《NSA药理学》和《药理学通报》上的两篇论文中克隆的。荷兰莱顿大学生物学系主任、《人种药理学》杂志主编Rob Verpoorte教授给本报记者的书面复函说,该篇论文已被撤销,并且就此与浙江大学进行了交涉。此外,2008年3月,由Haibo He、Limao Wu、Lianda Li等7人共同署名的发表于英国《本草疗法研究》的文章,所用的数据也几乎原封不动地移植于上述三篇文章中有的数据。《本草疗法研究》发现这篇论文的造假事实后将其撤销。主编伊丽莎白教授告诉本报记者:“作者使用了其他科学家的数据,我们采取的措施是撤销这篇文章。我们对这起事件非常认真,因为它是科学的欺诈行为。” 上述一系列学术不端行为被揭开,最初源于中国药科大学教授戴德哉的一封揭发信。2008年10月,戴教授致函《本草疗法研究》杂志主编,指该刊2008年第22卷发表的由贺海波、吴理茂、李连达等人署名的有关小鼠心肌梗塞药理实验的文章,是对他的课题组此前已经发表在《国际心血管》杂志上的相关论文的抄袭。而戴德哉就是贺海波的博士生导师。随后,《本草疗法研究》和《国际心血管》两家杂志主编发表联合声明,认定贺海波等人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属于“科学上的欺诈行为” (Scientific Deception),决定将该论文撤销。戴德哉的揭发信仿佛推倒了“多米诺骨牌”,使得与李连达课题组有关的一连串学术不端行为浮出水面。2008年5月,《制药学与药理学》杂志和《白血病和淋巴瘤》杂志发表了两篇文章的标题相近的文章。这两篇文章一个针对的是白血病细胞HL-60,另一个是白血病细胞K562。针对不同细胞进行药理实验的两篇文章的数据,竟然连小数点后面的数字都是相同的,显然,两篇文章至少有一篇是假的。据调查,这两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均系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李连达所带的在读博士生、课题组成员牛泱平,另两名作者为吴理茂和李连达。除了公开编造实验数据外,李连达课题组还有多次一稿多投的记录,包括将国外发表的论文“出口转内销”,再次发表于中国学术媒体。根据学术界的通行规则,剽窃、造假、一稿多投等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不知出于何种动机,主要以贺海波为第一作者的这批涉嫌学术不端的论文,署名形式不断变换。以李连达为例,他的名字出现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就有下列多种拼写法:Lianda Li、Lian-Da Li、Lian 、LIAN-DA LI、Li LD等,包括他的课题组实验室主任吴理茂博士在内的研究人员,署名形式也都与此相似。一位熟知内情的学者认为,如果来自同一课题组的学术论文存在编造实验数据或者将一次实验复制到多个论文中,那么,只有将这些论文全部检索出来进行比对才能发现问题。而使用这种令人眼花缭乱的署名,可以躲避在Pubmed(世界最大的美国国立图书馆科学论文数据库)上的检索。据祝国光统计,迄今为止,李连达课题组相关的造假和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的论文已经发现了14篇。 对于发生在自己母校(祝国光本科毕业于浙大)的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祝国光受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委派回国打假,并先后向卫生部、科技部、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中医科学院、浙江大学等机构发出具名举报信,但祝表示,迄今为止,只有中国工程院表示收到举报,正在立案调查。浙江大学校长杨卫两次打电话给祝国光,称“造假行为系贺海波个人所为,与李连达院士无关”。那么,这种大规模的学术论文造假出于何种动机?是贺海波个人所为还是李连达课题组集体造假?记者调查发现,上述十几篇问题性论文均注明了研究经费的来源和编号,包括国家级的国家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博士后基金以及浙江省教育厅、科技厅、中医药局等地方性项目经费。既然大部分论文的内容是编造的,就意味着李连达课题组根本没有从事与之相关的实验,那些堂而皇之列出来的项目经费到底是如何使用的?至于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所获取的名声,也是不争的事实。最近的一则报道说,浙江大学获得2008年SCI(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各高校等研究性机构学术成果的标中国清华成美国头号博士预备校志)第一名,众多的假论文的积分是否已经被剔除?面对质疑,去年12月2日,浙大校长杨卫致函《NSA药理学》和《本草疗法研究》主编,承认贺海波不仅存在一稿两投的行为,而且“我们也发现了他过去发表的其它论文中存在欺”。但这位校长称,这只是贺的个人所为,他自己已经承认,其他作者并不知道。据此,浙大于去年11月13日将贺海波解聘。1月13日,浙江大学向本报记者发来一份《情况说明》:“贺海波在浙大进行博士后研究期间,其论文存在剽窃、一稿二投、擅署他人名字,擅署基金支持、捏造知名专家帮助修改英文的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情况说明》称:“论文造假事件主要是李连达院士所带的博士后贺海波个人行为,其他作者并不知情。”“国外的这些期刊并没有刊登,只是录用。”有关人士表示,这只是初步结论,校方目前还在继续调查。祝国光教授对浙江大学的调查结论提出了六点疑问。第一,这么多的论文发表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为何至今没有任何课题组成员对署名提出异议;第二,论文所反映的科研设计、思路、实验方法及项目,实验选择及搭配都有很高水平,英文水平也很好,决非出自博士后学生一人之手;第三,在欧洲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要支付300至500欧元版面费,粗略计算,十几篇论文需要3万至5万元人民币,非贺海波力所能及;第四,论文从寄出到正式发表,一般都会经过多次修改,从论文的通讯联系人都是实验室主任吴理茂这一事实看,认为是贺海波擅署他人名字,而其他作者不知道缺乏说服力;第五,英国雷丁大学华人学者马玉玲在事发后向《本草疗法研究》杂志主编玛丽亚教授书面证实,2007年初,她的老师李连达将吴理茂等人介绍给她,希望给他们提供帮助;第六,论文都已经正式发表,有具体的出版日期、序号、页码,怎么能说没有刊登呢?祝国光教授现已经回到芬兰。祝告诉记者,除上述14篇论文外,他和其他学者最近又陆续发现了与李连达课题组相关的其他有造假嫌疑的论文,并将采取进一步行动。这位学者转述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的呼吁:到底是贺海波的个人行为还是有组织的造假,应当成立独立的调查机构,彻底查清事实真相。
侵犯哪些权利首先,抄袭往往不会去具体注明我这段内容是从哪里引用的,那么这就涉及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其次,还会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等,这些都是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因为《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十多项权利,在起诉的时候法官也会问你,请明确到底是?所以这也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必须要做明确选择的。至于所侵犯的著作权内容,权利人可以要求保护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保护的完整权。另外,因为翟天临还把自己的论文通过网络的方式公开了,也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权利人要求保护权利的途径其实很多。1. 比如可以发公众声明。之所以要公开发声明,是因为翟天临涉嫌抄袭已经是公众所认知的,这时候权利人可以通过公开发表声明来主张自己的权利;2. 可以请律师向翟天临寄送律师函,或者寄送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的函件;当然,权利人3.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侵权责任:1. 可以要求停止侵权,但所抄袭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多篇文章,涉及很多作者,可能还有单位、机构。最终侵犯了哪些权利?这些作品的权利人究竟是属于谁?还有待于最终事件明确之后才能够确定。2. 可以要求翟天临赔礼道歉。但是赔礼道歉这一诉求根据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惯例,除非侵权行为已经侵犯了个人或者法人的名誉或商誉,否则,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基本不支持。3. 就是消除影响。4. 还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而就赔偿实际损失范围的层面,一个是直接损失,一个是可得利益的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这两方面的具体金额对证据的要求也很高,很难认定,基本上都是由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的确定赔偿数额。 可以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50万元以内确定赔偿额,即法定赔偿。
有很多在物理学史上学术不端的例子成为丑闻。
STAP细胞造假事件:2014年1月29日,两篇论文引发全球干细胞学术的关注。论文作者是小保方晴子,在论文中,她发现了更简便培养STAP的方法,预示着器官移植成为可能,引起了轰动。在媒体的炒作下,小保方晴子被视为“国宝”般的人物,被追捧为日本的居里夫人。
很快,科学家指出论文有造假的成分,4月1日,调查委员会宣布存在造假,论文的其他作者撤回论文。所有人都认定造假的情况下,小保方晴子坚称STAP是真的。相关机构同意小保方晴子证明清白,8月5日,小保方晴子的导师—笹井芳树自缢身亡。11月30日,STAP提前结束。12月19日,相关机构发布验证计划终止。”同天,小保方晴子辞职,这桩科学丑闻终于结束。
布朗洛和N射线闹剧
伦琴发现X射线后,1903年,布朗洛宣布发现N射线的存在。法国科学院公布之后,兴起研究N射线的热潮,仅法国科学院在1904年上半年就有54篇和N射线存在关系的论文,好像是真的一样介绍N射线这种物质,指出肌肉、神经和脑等可以发出N射线。为了表彰布朗洛,法国科学院向布朗洛颁发奖金。按照布朗洛提供的实验方法,没有科学家发现N射线的存在。伍德弄清真相,跑到法国,请布朗洛做实验。伍德像着“皇帝新衣”的样子,讲他看不见N射线的存在,在《自然》发表其观点。
由于人们迷信权威,不相信他会做出蒙大众的事情来。在伍德建议下,《科学评论》设计实验:在两个木盒中,装有发射N射线的回火钢片,装有不会发射N射线的铅片。外观一样,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让布朗洛判断哪个盒子发射N射线。难住了布朗洛,因为根本没有见过N射线。N射线只是他的臆想而已。这一闹剧,成为著名的丑闻。
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的丑恶现象。简介编辑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但是像中国当前这样如此泛滥,严重到被称为学术腐败的地步,却是罕见的。这不仅表现在违反者众多、发生频繁,各个科研机构都时有发现,而且表现在涉及了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由于中国高校缺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学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经常是由于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对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2如何避免编辑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像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学术研究会出现种种错误。这些错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限于客观条件而发生的错误。这类错误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随着科学的进步才被揭示出来的,犯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一类是由于马虎、疏忽而发生的失误。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同研究领域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在某些细节上也存在差异。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理工科领域,特别是生物医学领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问题。数据处理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不能捏造和窜改。虽然在论文中由于篇幅限制、写作格式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展示原始数据,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员对论文中的数据提出疑问,或希望做进一步了解,论文作者应该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因此,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却谎称做过,无中生有地编造数据,这就构成了最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捏造数据。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窜改或故意误报,这虽然不像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是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不端行为。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记录进行修饰。人们已习惯用图像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绘制论文插图,因此又出现了窜改数据的新形式。例如,由于原图的阳性结果不清晰,就用图像软件添加结果。如果没有窜改原始数据,只是通过调节对比度等方式让图像更清晰,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添加或删减像素,则是不可以的。论文撰写在撰写论文时,首先要避免剽窃(或抄袭,在本文中,我们对剽窃和抄袭二词的使用不做区分)。剽窃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认识误区第一:认为只有剽窃他人的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才算剽窃,而照抄别人的语句则不算剽窃。例如,有些人认为,只要实验数据是自己做的,那么套用别人论文中的句子来描述实验结果就不算剽窃。也有人认为,只有照抄他人论文的结果、讨论部分才算剽窃,而照抄他人论文的引言部分则不算剽窃。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是自己的实验数据,在描述实验结果时也必须用自己的语言描述,而不能套用他人的语句。引言部分在介绍前人的成果时,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第二:只要注明了文献出处,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在论文的引言或综述文章中介绍他人的成果时,不能照抄他人论文或综述中的表述,而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如果是照抄他人的表述,则必须用引号把照抄的部分引起来,以表示是直接引用。否则的话,即使注明了出处,也会被认为构成文字上的剽窃。虽然对科研论文来说,剽窃文字的严重性比不上剽窃实验数据和结果,但是同样是一种剽窃行为。适度标准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3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例如在提及自然选择学说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达尔文《物种起源》,在提及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沃森、克里克的论文。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在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正式发表的成果,无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成果(例如通过私人通信或学术会议的交流而获悉的成果),那么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在论文注解中应该表明物质利益关系,写明论文工作所获得的资助情况。特别是如果是由某家相关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更不应该隐瞒资金来源。论文署名只有对论文的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够做为论文的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的工作作出了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贡献的研究者,一般是指做了论文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实验的人。论文的通讯作者是就该论文负责与期刊和外界联系的人,一般是论文课题的领导人,为论文工作确定了总的研究方向,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对其他作者进行了具体指导。在多数情况下,通讯作者是第一作者的导师或上司,但是也可以是第一作者的其他合作者或第一作者本人。论文的其他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一部分实质贡献的人,例如参与了部分实验工作。在确定论文的署名时,要注意不要遗漏了对论文工作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否则就有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的嫌疑。但是也不要让没有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挂名。第一作者的导师、上司或赞助者并不等于天然就是论文的通讯作者,如果他们没有对论文工作进行过具体指导,也不宜担任论文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论文的合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如果只是曾经对论文工作提出过某些非实质性的建议,或者只是在某方面提供过帮助,例如提供某种实验试剂,允许使用实验仪器,或帮助润色论文的写作,那么也不宜在论文中挂名,而应该在论文的致谢中表示谢意。有的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鼓励投稿者在论文尾注中具体说明各个作者对论文所作的贡献。论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初稿,然后向共同作者征求意见。论文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是所有的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个作者有不同意见,他有权利退出署名,撤下与其有关的那部分结果。在论文投稿之前,所有的作者都应该知情并签名表示同意。不应该在某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他列为共同作者。一篇论文一般只有一名第一作者和一名通讯作者。如果有两个人的贡献确实难以分出主次,可以以注明两人的贡献相等的方式表明该论文有两名第一作者。但是一篇论文有多于两名的第一作者,或有多于一名的通讯作者,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让人猜疑是为了增加一篇论文在评价工作中的使用价值所做的安排。论文的署名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责任。如果在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同作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以不知情做为借口,试图推卸一切责任。造假者、剽窃者固然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但是共同作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要轻易在自己不了解的论文上署名。论文发表在有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发布学术成果的正常渠道。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拿到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许多学术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重复发表则占用了期刊宝贵的版面,并且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许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论文的版权转交给期刊)。如果一组数据已经在某篇论文中发表过,就不宜在新的论文中继续做为新数据来使用,否则也会被当成重复发表。如果在新论文中需要用到已发表论文的数据,应该采用引用的方式,注明文献出处。先在中国期刊上发表中文论文,再在国际期刊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这种做法严格来说也是重复发表,但是由于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所以也没有必要深究。但是不宜先发表英文论文,再翻译成中文重复发表。在论文发表之前,不宜向新闻媒体宣布论文所报告的成果。一些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都规定不应把论文结果事先透露给新闻媒体,否则有可能导致被退稿。研究者对未发表的成果拥有特权,有权不让他人了解、使用该成果。期刊编辑、审稿人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透露或自己使用受审论文提供的新信息。但是研究成果一旦写成论文发表,就失去了特权,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学术履历学术履历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人能够客观准确地了解、评价你的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因此应该只陈述事实,不要自己做主观评价,更不要拔高、捏造学历和成果。中国习惯于把还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前称为博士,但是在正式介绍和学术履历中,不应该把还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写成博士。在履历中应该写明自己获得的各种学位的时间,如果还未获得的,可注明预计获得的时间。由于美国医学教育属于研究生教育,美国医学院毕业生一般都获得医学博士学位(M.D.),毕业后可以从事博士后研究,这就导致中国医学院毕业生虽然只有学士、硕士学位,也可以以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名义到美国实验室工作。这是由于中美两国的教育体制不同造成的“误会”。这种特殊的“博士后”不应该因此就在学术履历中声称自己有博士后研究经历,因为很显然,一个没有博士学位的人是不可能做博士后研究的。在介绍自己在国外的学习、研究经历时,不应该利用中英表述的差异,通过“翻译技巧”来拔高自己在国外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例如,不应该把博士后研究人员(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翻译成“研究员”,让人误以为是和中国研究员一样与教授平级的职称;不应该把在国外获得的研究资助称为获“奖”,虽然这类研究资助的名称中有时会用到award一词,但是与由于学术成就而获得的奖励(prize)是不同的。在论文表中列举自己做为共同作者的论文时应该保留论文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论文排名顺序。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论文的共同作者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列出,那么应该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etc,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有的人只把作者名字列到自己为止,又不注明etc,让读者误以为他是论文的通讯作者(按惯例通讯作者是最后一名作者),这是一种误导行为。在论文表中应该只包括发表在经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不应该把发表在会议增刊上的会议摘要(Poster,Meeting Abstract)也列进去充数。如果要列出会议摘要,应该单独列出,或者清清楚楚地注明属于会议摘要。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该注明“编”或“Ed.”,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专著的作者。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而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整本专著的作者。
写论文是每个科研汪的必修课,而一篇完整的论文后面都有一长串的参考文献。但是据笔者多年来的观察,「引用参考文献」这一工作似乎并不被很多人所重视,因为大家都觉得会有审稿人帮自己检查。大人,时代变了! 不好好引用参考文献,小心你的论文翻车!近期,一篇发表在 Advances in Medical Education and Practice 杂志上的题为 Medical students’ perception of thei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to cope with future market trends 惨遭撤稿。图片来源:论文截图一本平平无奇的期刊,一篇平平无奇的论文,这也本该是一次平平无奇的撤稿。但是,该论文的撤稿原因却有点「独特」:论文所引用的一些参考文献内容并不符合该论文中的描述。 说直白些就是胡乱引用参考文献。该论文引用的三篇文献与论文中所描述的数据毫无关联,那三篇文献分别是:19. Policy Politics. 2014;42(4):597–614.20. BMJ. 2004;329(7469):770–773.21. Br J Educ Psychol. 2005;75(4): 645-660.而与这些参考文献无关的数据似乎来自另一项未被引用的研究:Adv Med Educ Pract. 2018;9:119–124.说实话,因为「不当引用」问题而被撤稿真的挺少见的,完全可以用「屈指可数」来形容。那些因为「不当引用」而被撤稿的论文据笔者不完全的统计,绝大部分因为「不当引用」而被撤稿的论文,都是因为 引用了「已被撤稿的论文」。一篇有问题的论文从发表到被正式撤销,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这个时间被称为「撤销时滞」,平均为 3.5 年。在这 3 年多的时间里,这类论文难免会被后续研究者所引用,个别文章甚至在被撤稿之后还有人引用。一般情况下,假如你引用的论文正好被撤稿了,大概率你的文章是不会因此被撤稿的。(也许吧.....)但总会有那么一些「幸运儿」不幸中招,著名的学术网站 retraction watch 就曾经统计过这类文章:撤稿原因包含 Cites Prior Retracted Work 的 15 篇论文这个数字还是挺让人意外的,仅仅 15 篇被撤稿了。因为很难被精确找到,绝大多数存在不当引用的论文依旧躲藏在学术圈的阴暗角落里未被制裁。为什么「不当引用」很难被发现?本次撤稿事件中,Retraction Watch 网站收到了该期刊如下的回复:该论文在发表前由两名审稿人进行评审。仅通过同行评审是无法识别参考文献问题的,该案例是一起孤立事件。我们不认为立即需要更改政策...你品,你细品一下。这其实是当下同行审议工作中的无奈之处:在生物医学这样的领域,一篇论文引用 30、40 篇文章简直不要太常见, 逐个检查引用文献无疑是异常繁琐的工作。在 Retraction Watch 的新闻下,很多担任过审稿人的学者都发出类似的共鸣。图片来源:Retraction Watch不是大家不想去找,工作量实在过大,仅依靠同行审议就想把涉嫌不当引用的论文给揪出来太困难了,这也直接导致不当引用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2016 年一项研究发现,绝大多数文章在引用已被撤稿的文献时,作者会选择性不谈该引用的文献已被撤稿。(反正也没人发现)高引用的被撤稿文章,图片来源:医咖会曾有网站统计过那些高引用的被撤稿文章,排在首位的文章甚至撤稿后的被引次数是撤稿前的 3 倍多!即使是较为近期的撤稿(有 4 篇是在 2015 年撤稿),撤稿后仍然在不停地被引用,例如 Voinnet et al.(2003) 这篇文章,在 2015 年被撤稿之后,仍被引用多达 80 次。论文不当引用现象之严重可见一斑。虽然不当引用行为很难被发现,也很少被制裁,但你可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自己可以为所欲地引用了。2019 年 5 月 29 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发布了《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文界定》行业标准,规定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标准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和界定,其中就指出「不当引用」属于学术不端。
道德方面:1、抄袭违背了基本的学术修养和伦理,违背了诚信、严谨的学风,败坏社会道德;2、抄袭降低了大学生的整体社会公信力,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有所顾虑,从而加大了大学生的就业成本。3、抄袭将导致不正之风在学校蔓延,加大学校的教育和监管难度。法律方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抄袭属于侵权行为,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严重时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个人认为抄袭主要影响还是在社会道德层面上的,毕竟现在的免费论文这么多,网络这么发达。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加我 原创的 要就尽快
1、处罚机制的缺失对于曝光的国内学术剽窃事件,在反思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目前的监督和处罚机制的缺失。要根绝类似的现象,社会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厉的处罚体系,让所有的人不敢“以身试法”。参加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的代表表示,中国学术界和政府要及时行动起来,共同捍卫学术尊严,让剽窃、造假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外交学院院长吴建民指出:“我建议政府采取严厉的措施,在打击学术腐败方面一定不能手软。今天容忍一个偷窃,明天就有十个偷窃。”目前,我国对论文剽窃的处罚手段还没有一个统一、客观的基本标准。国内对待大学生抄袭和剽窃的处罚案例经常见之报刊。2005年12月,北京大学出台了《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对论文作弊的学生不再手下留情。北大决定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开除学籍:提交的论文、实验报告、科研论文存在抄袭事实,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的;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事实,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的;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和替他人撰写论文的[10]。北京大学希望通过严厉的处罚杜绝剽窃行为。无独有偶,2006年6月,暨南大学一名研究生因为两次递交的课程论文被认定为抄袭,被学校开除学籍。暨南大学认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行使管理和奖惩权。条款明确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后来,当地法院支持学校决定,驳回原告的上诉。除高校学生之外,高校和科技界对学者抄袭行为建立处罚制度设想也很多:例如,为了杜绝高校学术和科研腐败,教育部2002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5月,为了在我国科技工作者中形成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中国科协起草了《科学家行为准则》,科协主席周光召呼吁制订科学道德公约和规范,建立科技人员诚信档案。同月,教育部宣布将要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制订处罚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实施细则,给有关单位参考。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有类似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我们需要一个统一、客观的第三方监控机制,对抄袭、剽窃的认定有基本的定性,当然我们要求量化指标,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定。在这里,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例如,美国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对论文的剽窃区分得很详细,列出剽窃的5个层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美国还在1989年初成立“科学求实办公室”负责处理科学家的越轨行为。美国的公共卫生服务部也专门成立“研究诚实办公室”,负责处置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情节、处罚决定。一旦某个人“榜上有名”,其学术生涯基本宣告结束。2、学术道德的缺失 学术没有道德便失去了灵魂。作为学者和科学家,诚实是最起码的基本素质。中国古人认为,诚是真实、表里如一的品格,也是做人的根本。如果说人文本质是“求善”,艺术的本质是“求美”,科学的本质便是“求真”。“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科研人员必须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学问,努力钻研一个方向,潜心塑造精品论著,成为该方向的专家。学术造假之所以让人痛心疾首,是因为学者和教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道德的最后底线。学术和学者腐败了,就会动摇这个社会的道德基础。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认为学术腐败的发生并不单纯是制度问题,而是“整个社会诚信缺失,价值导向出了问题在教育界的反映”。 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也强调“学术道德是一项基础工程”,并以此呼吁学术者要保持“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北京大学校长许志宏院士也呼吁高校教师在科研中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心血做学问,用生命写文章”。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教授指出“学术的本质是发扬真理,学术一旦腐败了,真理就失去存在的空间。大学一旦出现了学术腐败,其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就会丧失。”学术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根脉,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形而上”,是不能工具化、实用化的。然而,今天的学术评价体制,把学术和学术研究当成一种工具,用以获取学术之外的实际利益。由于一些人道德操守的沦丧,弄虚作假成为谋取个人利益最便利的“捷径”,于是学术成了某些人的升降机和敲门砖。对于学术和学术研究,正确的观点是“为学术而学术,为研究而研究”。3、对策和思考 (1)建立客观、科学的监督机制 仅仅靠道德的力量去维持学术的纯洁性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在国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客观的、科学的学术规范机构,专职调查和处理学术领域的违规行为。美国的类似机构我们可以借鉴:1989年,美国建立“科学求实办公室”,从科学研究的不同环节加以防范,例如,从选题、研究、论文发表、成果公布等阶段监管。美国的公共卫生服务部设立有“研究诚实办公室”,调查和处理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的造假行为,最近几年接连曝光了匹兹堡大学医学院研究人员在《自然》杂志上的不诚实行为、南卡罗纳医科大学博士的论文捏造数据行为、哈佛大学医学院教师的研究报告造假行为、密苏里大学教授研究成果的变造行为,令这些越轨者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有的人从此失去了学术生命。可以设想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科学道德监督机构,专门接受举报、调查、处置,由这样一个机构做出客观、中肯的报告,依照规定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接受人们的申诉,公布越轨情节,展示具体证据,让人们口服心服。同时公布违规者姓名和情节,通过处理给更多的人以警示。让所有的学术界人士明白一个道理:不具备诚实品格的人不配搞科研和学术研究。 (2)加大相关立法和处罚力度 要杜绝科技造假行为,必须通过立法去制止。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呼吁采取有效的立法手段预防和防止类似现象的发生。我国目前还没有惩治剽窃他人成果的法律,有关部门应该着手考虑如何制订一部有效的行政法规或著作权法规的具体细则,在学术和科技领域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局面。此外,加大目前规则的处罚力度,让人知道应该“有所不为”。美国现有的处罚措施是相当严厉的: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的“诚实办公室”一旦发现学者涉嫌造假,随时公布其姓名,并与越轨者签署“自愿排除协议”。在未来3―5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由政府资助的所有项目,同时向被侵权者公开道歉和赔偿。美国的一些杂志处罚的力度也相当厉害,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规定:未注明出处地全文复制一篇论文,将导致在该文章记录中注明违规,并吊销违规者在(IEEE)刊物上发表权利达五年;未注明出处的大量复制(达一半篇幅的),处罚同上;未注明出处地照搬句子、段落或插图的,可能在该文章记录中列入违规,必须向原作者道歉以避免吊销发表权利3年。
首先看学术不端的标准是什么?其次是看学术不端,有哪些表现现象?第三,我们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学术标准,并执行。一般来说,学术不端会影响个人的声誉,误导学生,影响学校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