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答辩人:姓名,女,出生年月,汉族,无业,住XX路XX新村XX幢XX室答辩人就张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 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张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张X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张X的婚姻关系。 二、 女儿由张X抚养 我与张X的女儿由抚养,但是张X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张X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XX元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XX平米,市场价值XX万元,房屋归所有,张X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XX万元。2、张X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03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XX元,那么,应有XX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张X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4、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张X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张X支付五千元给我。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本答辩书副本*份.
B40320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生于1985年X月X日,XX,住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生于1981年X月X日,XX,住XXXX
答辩人因XXX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已经六年多,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础。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发生矛盾无法沟通。如果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不合,那么结婚六年了早已磨合融洽,和谐相处了。上次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后,在法庭调解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和好如初,一直在一起生活。在农忙时,答辩人帮家里干农活,在家里开的商店里面帮忙。这次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主要原因是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父亲之间的问题,因为答辩人回娘家没有告诉被答辩人父亲,回家后争吵,被答辩人父亲打了答辩人一巴掌。在答辩人告知被答辩人后,被答辩人说我爸让你走,你就走。为这答辩人才离开家,回娘家去了。答辩人认为这只是生活中的琐事,并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二)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与婚外男子有不正常关系,这个根本是无中生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一直很好,并未与其他人交往。(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父母代为抚养,答辩人从不尽义务,孩子正常生活,疾病治疗答辩人不闻不问,这与事实不否。答辩人自孩子出生后一直抚养至快三岁时答辩人才外出打工,今年年后答辩人也再未外出,孩子日常生活都是答辩人照顾。二、 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虽有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儿子XXX才四岁多,离婚会对孩子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不利于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 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离婚答辩状需要根据被告的想法来写,才是最有利的。被告不想离婚,那么就在答辩状中写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被告想离婚,但对其他离婚事项不同意的,那么在答辩状中写明,愿意和对方离婚,但对于离婚的其他事项有不同意见,希望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事实上是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合适才登记结婚。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见异思迁,另有所爱。
(三)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只是由于被答辩人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事实恰恰相反,儿子生下来后,就由答辩人一直照料,被答辩人基本上没有带过孩子,即便孩子发烧住院,被答辩人也是不管不问……,综上所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离婚被告写答辩状时,应根据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原告离婚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书写。如双方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原告已在离婚起诉状上写清无误,被告在离婚答辩状中可以从简书写。离婚被告写答辩状时,叙述事实和理由是答辩状中的重要部分。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对原告在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对原告无理之处,被告可以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以及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依据。离婚被告答辩状的最后由被告签名盖章,写明年月日,离婚被告书写答辩状,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篇幅不宜过长,要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哪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状答辩人:姓名,女,出生年月,汉族,无业,住XX路XX新村XX幢XX室答辩人就张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 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张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张X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张X的婚姻关系。 二、 女儿由张X抚养 我与张X的女儿由抚养,但是张X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张X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XX元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XX平米,市场价值XX万元,房屋归所有,张X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XX万元。2、张X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03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XX元,那么,应有XX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张X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4、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张X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张X支付五千元给我。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本答辩书副本*份.
答辩人:XXXX,女,XXXX生,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 被答辩人:XXX,男,XXX生,住XXXX,联系电话:XXXX。 答辩人因X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1.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被答辩人诉状中所称的感情完全破裂,而是考虑到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家人现在想极力拆散这段姻缘的不正常想法和现状,考虑到想为我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温馨的家庭生活环境才同意离婚。 答辩人想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认识,并由双方亲友认可后结婚,感情一直很好。但由于被答辩人听信他人闲言,加上没有固定工作,导致性情孤僻猜忌,经常为家庭琐事挑起家庭纠纷。直至答辩人收到起诉状之日,答辩人仍相信被答辩人是受他人挑拨一时意气用事。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感情再好的夫妻也难免有矛盾,有摩擦有争吵在家庭生活中并非不正常的事,并不能因此说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上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因为家庭琐事几乎很少发生争吵,大多数都是被答辩人被其他人尤其是其母亲、胞姐说教、闲言后就会挑起与答辩人的争吵。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说的2011年5月发生的争吵,也是由于被其家人说教闲语后由被答辩人挑起的。这次事情之后,由于当时答辩人带着小孩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期间答辩人的父母胞弟都曾多次联系被答辩人,希望能回到婆家居住,但被答辩人及其家人都不予理睬。没想到,不久之后答辩人就收到一纸诉状。 答辩人一直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才能修得共枕眠,答辩人十分珍惜和被答辩人的缘分,尤其是现在还有尚咿咿学语的孩子,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一直感情很好,也有共同的生活目标,答辩人想不出能有什么严重的矛盾使得双方要以离婚的方式才能解决,也无法相信被答辩人竟然如此臵夫妻感情、父子感情于不顾,为莫须有的家庭琐事要对簿法庭。既然被答辩人执意如此,尤其是被答辩人的家人,不但不为其至亲的婚姻祝福,还推波助澜,答辩人认为即使现在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要求,被答辩人和其家人也不会善罢甘休。考虑再三,为了答辩人和孩子有个更平和融洽的家庭成长环境,答辩人愿意成全被答辩人及其家人,同意离婚。
民政局离婚有冷静期。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内的期限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拓展资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对于对方起诉离婚的答辩状主要看您是否同意离婚,如果同意离婚可以就离婚理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答辩。如果不同意离婚可以就感情尚未破裂进行答辩。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您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会考虑判决不离婚的。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主要适用于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等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的,应该签订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民法典生效以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还需要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期满之后的30日内,双方还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双双方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2、诉讼离婚。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等离婚事宜存在争议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到对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可。对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是指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不一致的,那么经常居住地就是被告住所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首先,我们都要反思当前中国爱情和婚姻的现状:第一,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在攀升,而且80%的离婚都是女性提出来的;第二、90%以上的离婚都是婚姻出轨所导致的,女性的出轨比例已经超出了男人。 活在当下,所有的夫妻都应该这样去经营自己的爱情和婚姻。一、永远别攀比当今的婚姻,输就输在攀比上。正因为有了攀比,才失去了“知足常乐”的生活本性;正因为有了攀比,才让夫妻矛盾不可调和,才有了婚姻出轨。婚姻的实质就是平淡中的相濡以沫。但是,受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人们似乎不再甘于平淡,很容易攀比别人的荣华富贵,别人的纸醉金迷。这里必须要提醒天下夫妻:如果你不能接受婚姻的平淡,最好就别走进婚姻。企图跟平淡抗争,原本就违背了婚姻的规则。所以说,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如果不甘于平淡,就不配拥有婚姻!现实中,男人婚后眼馋别人家老婆;女人羡慕别人家的富有。如此不正常的攀比,使得男人看自己妻子不顺眼,女人嫌弃老公没有能力。试想:夫妻之间都成这样了,还有爱情可言吗?还会有心思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吗?所以说,攀比是当今婚姻的一大杀手。二、永远别背叛很现实,这个社会给予男女的诱惑实在是太大了。所以,当男人有钱时,美女都会主动上门勾引;只要女人还有几分姿色,搭讪聊骚的男人就像蜜蜂一样难以驱散。稍有把持不住,便有了对爱人的背叛。这里,小编要珍重地告诫婚姻中的男女:婚外情里永远没有真爱,全都是各取所需的交易。婚姻出轨,快乐只能一时,但结局是一辈子的痛苦!看看新闻中那些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恶性情杀吧,无一不是出轨惹的祸!在当今这个时刻充满诱惑,处处布满陷阱的年代,只有保持对爱情和婚姻忠贞不渝的男女,才能真正拥有婚姻的幸福!最后,希望所有夫妻永远别去攀比,永别不要背叛。守护自己的婚姻,收获自己的幸福!
晕死!真不知道你们老师怎么想的!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有委员建议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
对此,你怎么看?
设置“离婚冷静期”,本意是避免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但问题是,提高离婚门槛,不一定能够捍卫婚姻。美国离婚程序繁琐,可谓难度比我国大得多,但美国的离婚率不仅高于我国,而且居世界之首。难道美国人热衷于离婚,都是冲动所致?既然如此,美国设置的重重难关,为何遏制不住他们离婚的冲动呢?
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是造成离婚的根本原因。在夫妻存有异心,双方之间再无爱可言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离婚。在走出这一步前,多数人都进行过长久的磨合和沟通,直到婚姻挽救无望,像那种冲动行为仍是少数。一旦双方决意离婚,就是增加再大的难度,也于事无补。相反,冷静期还有可能使双方纠纷不断,甚至矛盾升级。
因此,办理离婚案件是在走合法程序,而不是婚姻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以种种理由久拖不办,有时非但拯救不了婚姻,反而给夫妻双方和平分手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更会使法院留下办案效率低下、行政慢作为的口实。我认为,与其设立“婚姻冷静期”,不如将关口前移,对婚姻中的男女作一些风险预警工作,帮助夫妻双方共同成长。
婚姻和谐,既关乎家庭幸福,更关乎社会稳定。近年来离婚日益普遍化,但颇有一些夫妻在赌气情形下选择了离婚。这种冲动型离婚,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也让非理性的草率离婚行为蔓延。因此,试行“离婚冷静期”有积极意义。
但就目前试行情况来看,部分法院特别是一些婚姻登记机关,将“离婚冷静期”作为当事人离婚的前置条件,不论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破裂,也没有充分考虑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致使当事人不能及时解除痛苦的婚姻,是值得关注的。
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有悖“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初衷,完全有必要设置一定的适用限制条件。在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审议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无疑是一种理性的纠偏,值得肯定和期待。
通过甄别,既可以让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及时解脱出来,又可以提高离婚纠纷的处理效率,节约司法和行政执法资源,从而有效纠正“离婚冷静期”在执行中的负面效应,真正促使该项制度释放出“挽救
其实,要想更充分确保“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严谨性,除了甄别机制,笔者以为,或许还应借鉴法院系统做法,增加“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置程序。
这意味着,若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即使不存在家暴等情形,也不应随意设置冷静期。毕竟,是否存在“家暴”等情形,仅凭婚姻登记机关其实很难判断;更重要的,对于是否需要冷静期,当事夫妻双方实际上才最有发言权和决定权。
其一,与“结婚自由”一样,“离婚自由”同样也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即便是冲动离婚,在法理上,仍属于“婚姻自由”范畴内的一种自由,对于这种自由,除了当事夫妻自身外的其他外力,实际上都应慎重对待,不宜轻易介入,而应主要由当事夫妻双方来“自决”,并自担由此带来代价和后果。
其二,在“婚姻自由”的现代婚姻观念下,“离婚率高”不一定就是一件坏事。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案件中73.4%的原告为女性,这说明的是,越来越多人有婚姻自主意识了。“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有时候,选择离婚也是给彼此一个机会,让对方寻找更好的婚姻,改善婚姻质量。
一、学生为什么会选择这个论题
首先从主观入手,每篇论文都对应着相应的专业,可从当前该专业的社会大致情况来简要分析;其次可以结合自己的实习经历来分析,实习过程中对该专业有了更深的社会认识,发现了一些问题等;最后,可以说是与指导老师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后选择该课题。
二、学生的论题有哪些意义和目的
这一问题一般在开题中就有提及,正文中也有相关小节说明,只需要对其加以总结提炼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逻辑清楚,条理分明,不可想到哪儿说到哪儿,东拼西凑会给考核老师留下不好的印象。
三、学生论文的框架是怎么设计的
该问题的.回答并非是让学生将论文大纲讲述一遍,而是对整个文章的一个综合说明。比如:全文按照“总——分——总”的结构展开论述,开头从总体上论述XXXX的特点等大背景,之后“提出XXXXX问题”,再根据问题提出XXXXX对策,最后是总结陈述,各部分相互间存在逻辑联系,相互配合,成为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诉讼离婚答辩要注意的问题有: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准备充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注意不要错过开庭时间;不要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是必须的三十天冷静期吗?还是互相商议?如果是必须三十天,那我估计一辈子离不成了,我们都是异地打工人员,已经冷静了快三年,这三十天能让我冷静一辈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