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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可行性及其战略选择 随着中国"入世"进程的加速,中国旅游市场的全面开放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包括饭店在内的中国的旅游企业如何有效地应对市场开放的挑战固然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民族旅游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但无论我们如何有效地应对挑战,只要外国旅游企业进入中国的旅游市场,就必然会对既有的市场进行不同程度的分割,从而造成中国旅游市场和旅游收益的净损失。中国旅游企业只有充分运用WTO确定的一系列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则,针对不同的市场采取不同形式的跨国经营,才能通过国际市场份额的增加,弥补国内市场和收益的损失,并不断提高中国旅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国际旅游分工与合作的良性态势。本文正是在这种跨国经营必要性假设的前提下,系统研究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可行性及其战略选择问题。 一、中国饭店的跨国经营的现实可行性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现实可行性集中体现在理论基础、经济基础、市场基础、产业基础、经验基础和政策基础几个方面。1、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理论基础无论是刘易斯·威尔斯的小规模技术理论,还是约翰·邓宁的发展周期理论,都为发展中国家旅游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 威尔斯将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对优势概括为拥有为小市场需要服务的小规模生产技术优势、发展中国家在民族产品的海外生产中的优势以及低价产品营销策略的优势。威尔斯的理论摒弃了那种只能依赖垄断的技术优势打入国际市场的传统观点,将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竞争优势与这些国家自身的市场特征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为经济落后国家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理论依据。 约翰·邓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已被实践证明是站得住脚的阶段性"发展周期理论"可以说已经为发展中国家饭店从事跨国经营,特别是从事较高级形式的跨国经营活动的可行性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支持 。该理论认为:第一阶段,发展中国家在很低收入的水平下,很少甚至没有对外直接投资,本地公司也不具备对外投资所必要的竞争优势。第二阶段,经济虽有所发展,但由于本地企业没有创造出自己充分的所有权优势用于克服国外生产最初的障碍,因而不大可能有很多对外投资。然而,为了利用邻近地区的资源禀赋,或为了进入外国市场,可能进行有限度的跨国经营活动。第三阶段,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经历的阶段,在它们的经济有了相当发展之后,它们可以采取一种以出口为导向参与国际分工的方针。这种分工只要能在创新活动中创造出有本国特色的所有权优势,就可能从贸易迈向生产。这样随着一些国家的发展,它们最终将进入第四阶段,这时它们将变成净对外投资者。 2、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经济基础 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国民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中国经济的开放度已呈不可逆转的深化态势 。从表1-1可以看出,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开放度较之20世纪80年代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1978年的9.89%上升到1990的31.45%,这突出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加强对外开放政策的力度和效果。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对外开放度的扩大趋向平稳,相对稳定在35%左右。另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以出口依存度作为衡量指标的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程度也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越来越开放的经济使得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地位不断得到提升,世界第十贸易大国的地位为中国饭店的跨国经营提供了强大的国家经济背景。 3、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市场基础 已有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旅游者的跨国流动是旅游企业跨国经营的根本动力,投资主体与客源国高度相关是旅游企业跨国经营的重要特征(杜江,2001)。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出境旅游市场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国家旅游局提供的最新资料表明,截止2000年低,中国的出境人数已达1000万人次,其中因私出境可达550万人次,已经成为亚洲新兴的客源输出国。另据世界旅游组织(WTO)的预测,到2020年,中国的出境旅游者将达到1亿人次,位居世界第四位。无论是从民族饭店对本国出境旅游者消费特征的把握方面,还是从出境旅游者对消费安全的追求方面,中国出境旅游的高速发展都为中国民族饭店走出国门,开展较高级形式的跨国经营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市场基础 。 4、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产业基础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旅游业的产业规模不断放大,产业体系逐步健全。1999年,中国旅游总收入已经突破4000亿元,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88%,2000年,旅游总收入可达4500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5%。到1999年末,中国共有各类旅游企事业单位24.92万个,其中旅游住宿设施23.70万家,旅行社7326家,旅游车船公司和主要旅游景点等其它饭店4882家。全国旅游业共拥有固定资产5331.43亿元,直接从业人员512.13万人,间接从业人员2500万人 。与此同时,旅游交通状况大大改善,民航、铁路、高速公路、江河游船及城市出租汽车业得到全面发展。旅游购物、旅游餐饮、旅游娱乐也不断有数量上的增长和质量上的提高,初步建立起"行、游、住、食、购、娱"六大要素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和观光、度假、专项旅游共同发展的产品体系,为中国饭店的跨国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国内产业基础。 5、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经验基础 中国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采取的优先发展入境旅游的战略为国内饭店提供了相当深厚的市场运作和科学管理经验。特别是大量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的进入,为中国饭店管理水平的国际化提升提供了难得的市场机会。中国饭店业20年的开放进程也是中国饭店在国门之内参与国际旅游市场竞争的进程,目前包括锦江等在内的一系列国内饭店知名品牌已经具备了跨国经营的经验和实力,而且有些大型饭店已经走上了包括高级形式在内的跨国经营之路。 6、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政策基础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家已经明确将旅游业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优先发展的产业。在今年年初由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旅游发展工作会议上,钱其琛副总理代表国务院所做的工作报告对旅游业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中,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对其它产业的关联带动作用;二是要在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特殊作用;三是要在坚持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中,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方面的作用;四是要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在弘扬民族文化、传播现代文明等方面的作用;五是在扩大对外开放中更好地发挥旅游业的创汇功能和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功能;六是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在建设秀美山川和扶贫富民方面的积极作用?quot; 同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坚持改革创新,为各类旅游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统筹规划,大力改善旅游交通条件;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国家计委主任曾培炎在全国旅游发展工作会议上所做的关于贯彻通知精神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旅游业是新时期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举措,同时要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鼓励组建各类综合性的和专业化的旅游企业集团,发挥管理优势和品牌优势,实现网络化规模经营。要大力推广国际先进的旅游开方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提高中国旅游业的总体竞争能力。要积极探索建立境内外旅游产业基金 。毫无疑问,国家关于旅游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转型经济条件下中国旅游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二、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战略选择1、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战略思想就中国旅游业目前的现状而言,中国饭店在实施跨国经营战略的进程中,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企业规模与实力;其次是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第三是解决国际化企业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管理与营销系统;第四是企业的品牌发育问题;第五是国内市场基础问题;第六是目标市场与进入模式选择问题。在上述问题中,基于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现代饭店集团是中国饭店跨国经营发展战略的前提和核心所在。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本文提出了如图1-1所示的中国饭店跨国经营"三步渐进"的战略思路。 其中第一步的目标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和开放型法人治理结构的大型饭店集团,从而构筑民族饭店的核心竞争优势。从世界饭店跨国经营的历史经验来看,那些成功的跨国饭店都是从国内竞争做起的,它们在国内旅游市场竞争中逐渐形成自己的管理模式、企业品牌和营销网络,并在与进入本国的跨国饭店的竞争中学习和掌握国际市场运作经验。发展战略的第二个目标就是要在国内旅游市场巩固企业的竞争优势,并结合本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的发展通过低、中级形式的跨国经营活动向国际旅游市场渗透。第三步的发展目标则是在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形成和国内旅游市场地位巩固以后,综合运用各种形式的跨国经营策略开展大规模的国际化经营。这时,该饭店有可能会成为一个国际性的大型饭店集团。 2、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基本战略 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基本战略主要由企业集团主导战略、国际国内市场开放战略、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创新战略和政府扶持战略四部分组成。 (1)企业集团主导战略 在众多的相关研究文献中,饭店的集团化战略总是被置于国际化战略的基础和前提地位的 。事实上,饭店集团的生长与发育过程也是饭店跨国经营的初始化准备过程。市场经济体制内生的企业集团的发展往往伴随着大规模的证券化融资、二级市场资产重组、跨区域、跨行业和跨所有制并购等高级形式的企业市场运作活动,以及持续不断的产品、市场、管理和营销等方面的创新活动。正是这些市场运作与创新活动为今后的企业国际化发展提供不可多得的"市场知识"。按照国际经济学北欧学派的观点,"市场知识",特别是关于具体市场的知识和经验--又称"经验知识(Experiential knowledge)"则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对外国市场机会和风险的认识,从而决定其在海外的市场投入(Market Commitment) 。在饭店跨国经营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没有大型饭店集团作为市场主体,中国将永远不可能进入跨国经营的高级形式和成熟阶段。在与国际饭店集团的竞争中,也只有集团化发展的饭店才能一方面通过垄断竞争态势提高国内旅游市场的厂商结构壁垒,另一方面增强在国际旅游市场,特别是国际饭店市场的竞争能力。树立企业集团主导观的更深层的含义是旅游市场发展中的企业主导观。在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市场化的饭店缺位,我们?quot;政府主导"作为我们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方针和战略思想,在市场化进程日渐成熟的今天,我们必须树立"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的观念。在激烈竞争的国际旅游市场上,只有经过市场洗礼而生存下来的企业才是最具有生命力的企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审视中国饭店跨国经营发展战略时,我们宁愿它的步伐慢一些,也要它是在市场化、企业化的基础上发展,决不能为跨国经营而跨国经营。 (2)国际国内市场开放战略 中国旅游业不断扩大的对外开放过程同时也应该是充分深化对内开放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在旅游市场上,凡是对境外投资主体开放的领域,也一定要对国内的非国有经济成份开放。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强调民营资本在饭店跨国经营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大体说来,中国民营经济是在以下两大背景下介入旅游业的。第一,在新的国民经济调整与发展战略中,为解决中国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中央政府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总的原则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经济成份逐渐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竞争领域中是没有或很少有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一般不承担竞争的义务,就是有,其经营目标也不是光为了赚钱。中国现行政策要求我们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并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旅游业当然是处于竞争领域之内,而且是处于并非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战略利益的竞争性领域之中,国有经济成份?quot;退"是必然趋势,这就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国有经济提供了巨大的介入和运作空间。第二,政府对民间投资的鼓励政策与民营经济的扩张冲动两者之间的耦合。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民营企业已经积累了相当程度的资本和管理经验。而那些民营经济得以起步的贸易、中介和初级加工等领域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利润率趋于平均,加上政府为拉动内需而采取的一系列积极的货币和财政政策都促使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急于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关资料显示,山东省为促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将从政策上鼓励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参股。其中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购买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非国有经济占整个国民经济一半以上的浙江、江苏等省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成立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和建立中小企业咨询员制度等 。从现实情况来看,旅游业正是中小企业密集的产业领域。作为传统体制的外生物,民营经济对市场经济的掌握和运作能力已经有能力越过饭店业并不太高的技术、市场和制度进入壁垒。 (3)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创新战略这实际上是一个制度创新的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国旅游业和饭店尚处于市场化的进程之中。转轨时期的体制滞后与企业管理模式陈旧等一系列问题都在严重制约着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发展进程。在中宏观层面,我们的旅游业管理体制和企业管理模式还必须以创新精神为导向来优化饭店集团运行中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比如打破事实的饭店部门所有制,让所有半事业、半企业化的接待机构完全走向市场,为旅游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再比如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进一步降低旅游住宿企业的市场壁垒,推动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生产要素首先在国内统一旅游市场上自由流动。特别是尽可能简化跨国企业对外商务往来活动中人、财、物和信息的跨国境流动手续。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饭店集团在市场经济体制里自由生长,也是为了尽可能降低饭店跨国经营过程中的交易费用。 在对饭店的管理方面,从中国旅游大发展以来,我们在宏观上一直坚?quot;创汇导向"的旅游管理体制。为此,政府担心出境旅游和饭店的跨国经营可能会导致"旅游漏损"和资本外逃,在这方面倒与16、17世纪重商主义的对外贸易管理思想有着许多共通之处。但是经过20年的超常规发展,中国的旅游业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格局已经初步形成,相应的管理体制也必须随之加以调整。 (4)政府扶持战略我们在强调中国旅游跨国经营过程中的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否定或不重视政府的作用。相反,越是市场经济,越是需要政府在产权保护、公共产品供给和政策调控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里只是强调政府不应直接介入,而是通过政策导向、人力资源培训、国际市场信息披露、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为本国饭店争取有利的制度生长空间、在国际旅游商务往来中为跨国经营的饭店提供人员和财产权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援助等方式和手段来推动和扶持本国饭店在国际旅游市场上的生长。 在政府扶持方面,国家应积极鼓励更多的饭店与大型企业集团和高科技企业合作,通过海外上市,使之成为国际性和公众性的跨国公司,从而达到快速国际化的战略目标。 3、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基本策略现阶段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基本策略主要包括国别选择策略、国别选择策略、市场选择策略和营销渠道选择策略组成。 (1)国别选择策略 当中国饭店跨国经营尚处于低、中级阶段,特别是处于在本国境内为国外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初级阶段时,饭店是无法主动选择国别的。实际上,只要某一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者进入中国境内旅游,中国的饭店就开始了对该国旅游市场的跨国经营。只有当饭店的跨国经营进入到中高级的成熟阶段,特别是通过直接对外投资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我们才能谈得到国别选择问题。 总得来说,在选择国别的过程中,饭店要善于利用和发展自身的比较优势。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是需要考虑的:第一,本国出境旅游市场的客源流向。由于对本国客源旅游需求与消费特征的熟悉和掌握,也由于本国旅游者对同一文化背景的服务供应商的本能信赖,选择那些本国公民出境旅游的主要目的地从事中高级阶段的跨国经营活动,无疑是中国饭店的明智选择。第二,市场经济发达程度与旅游市场开放程度。那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旅游市场开放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具有更少的市场壁垒、更少的交易费用、更成熟的市场运作知识和更多的市场机会。相反,那些市场欠发达和欠开放的国家和地区,中国饭店的进入成本会相对高出许多。第三,文化价值观的差异程度。在那些有着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制度、历史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的国家和地区集团内,饭店之间跨国合作和跨国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排斥力会相对小一些。第四,汇率、劳动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从长期来看,饭店跨国经营总是为了获取最大化利润的,如果投资主体能够在汇率、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方面具有相对于进入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优势,那么就会在现实中转化为成本优势。第五,潜在旅游资源的丰富程度。对于那些尚未形成旅游热点,但是又具有丰富的可供开发的旅游资源的区域,由于其初期的进入成本较小,饭店可以率先进入,作为自己全球化发展战略的后备资源。此外,中国饭店应充分发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作用,以此作为实施国内饭店跨国经营战略的中介。 (2)主导企业策略尽管从国际经验来看,旅游企业跨国经营活动的先导主体往往是民用航空公司,但是考虑到中国民航业目前尚未出现政府规制放松的迹象,而饭店行业经过十到二十年的市场化进程,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已经基本成熟,企业市场开始萌芽。所以,在未来一个时期中国旅游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大型的和多元化经营的饭店集团将会起到主导作用。 (3)市场选择策略从总体上说,中国饭店跨国经营的市场选择思路是:通过国内旅游市场培育跨国经营的国内企业集团基础,通过入境旅游市场学习国际市场运作和跨文化交流与管理的经验,通过出境旅游市场构筑饭店跨国经营的战略支撑点,同时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线。当然,对于不同类型的饭店来说,其目标市场和产品选择策略也将是不同的,但是如何抓住加速发展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做文章,将是饭店实施跨国经营战略成败的重要因素。 (4)营销渠道选择策略所谓营销渠道是指饭店的服务为国际旅游所消费时所经过的环节以及同一环节代理和分销商的多少。前者的选择策略涉及到渠道?quot;长短"问题,后者的选择策略涉及到营销渠道的"宽窄"问题,两者结合起来就是营销渠道组合。一般来说,当我们采用初级的跨国经营方式时,营销渠道倾向于 "长"和"宽",而当我们采用较高级的跨国经营形式时,营销渠道则倾向于"短"和"窄",极端的形式就是所谓的"零渠道",即饭店直接向客源国的旅游者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WTO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则和中国即将"入世"的现实,使得跨国经营成为中国饭店业的必然选择,而中国饭店业在理论基础、经济基础、市场基础、产业基础、经验基础和政策基础等方面的沉淀和积累又使得其跨国经营成为现实可能。在此情况下,有关中国饭店跨国经营战略的理论思考无疑成为理论界和实业界关注的焦点,本文的研究结论只是为此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还是自己写吧,这样不厚道捏。
电子商务中各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互操作,是保证电子商务应用成功的关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软体专案业务规划
1.1专案规划
专案目标:完成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软体系统的研制和开发,并进行市场化运作;对电子商务安全标准进行研究。主要功能: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软体系统实现的主要功能有:1提供访问电子商务网站使用者的身份认证、授权;授权使用者线上删除,新增,更新本人资讯;实现了允许一种使用者可以以多种身分访问电子商务程式的身份验证和授权的功能。
2过滤当前使用者请求中是否含有违反HTTP协议的资料存在,包括引数缺失、引数异常、引数过多;过滤当前使用者请求中是否含有违反当前请求页面的资料存在。
3对称式和非对称式的加密解密技术:包括数字签名演算法、讯息摘要技术、金钥交换方法、提供基于资料库的金钥管理服务的内容。
4收集功能模组的日志资讯,然后生成统一的日志资讯,并进行分类储存本课题提供资料库储存形式,然后提供查询、删除等功能使用者可以对日志资讯按日期、模组名进行查询、删除等操作。
5随时对受保护的电子商务应用程式进行安全监控,若发现恶意程式码的攻击,即刻发出报警资讯。
6监控系统和电子商务应用程式的执行情况,若系统或应用程式出现异常,即刻发出报警资讯。约束条件:本系统执行时需要JAVA执行环境人员所需工具所需资源:开发本专案需要参加人员熟练掌握JAVA、XML、TOMCAT、MYSQL、JSP、STRUTS等,开发工具使用eclipse、editplus、mysql等。
1.2专案组织与进度
本专案的开发共分四个时间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所示:系统调研和总体方案设计3个月系统体系结构设计8个月系统程式实现8个月α测试β测试3个月
1.3开发软体所需要的工具软体执行环境
A.作业系统:Linux系统,Window2000Serve系统B.资料库:Oracle8i/9i,SQLServer2000,MysqlC.WEB伺服器:Tomcat/Weblogic/Jboss程式语言:JAVA开发平台:eclipse测试与分析工具:paros
二、软体开发设计与程式编码
2.1软体开发设计
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软体系统采用了模组化的设计理念,遵循J2EE的开发标准,充分利用了J2EE程式开发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开放原始码的应用软体。整个软体系统是在Tomcat5.5.9条件下进行的研发,开发工具选用的是Eclipse3.1,MySQL4.1提供了资料库支援。此外,还使用了诸如Spring,Hibernate,Struts,Dom4j,Log4j等免费软体和技术。从软体设计与软体开发的角度看,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软体系统的设计规划遵循了如下设计原则:
1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软体封装了许多功能强大、易于使用的软体功能模组,对于统一安全介面标准研究十分必要。
2软体的开发大量采用元件化、J2EE技术,独立于作业系统与资料库系统。软体内部的模组大量采用Bean,进行业务逻辑的封装,可以方便利于网路层的请求响应呼叫。
3系统采用XML档案格式来响应业务请求,这样可以实现系统逻辑各层之间良好的通讯和介面。
4全面考虑电子商务安全的各种需求,设计统一的标准化的软体结构,使各种网路安全技术执行在软体框架之下,共同保护电子交易安全。
5提供开放的API介面,这样使其他公司的软体产品可以轻易的整合到这个软体系统平台上。
2.2程式编码
安全代理:安全代理模组就像一个数据采集器;在电子商务安全控制中心中分析的所有HTTP资讯都是通过安全代理模组采集的。此外,安全代理模组还负责在分析后将反应结果返回给使用者。开发安全代理模组所使用技术:ServletFilter。
1认证授权模组。身份验证和授权认证模组提供一种基于JAAS体系结构的认证解决方案。身份认证是使用者或计算装置用来验证身份的过程,即确定一个实体或个人是否就是它所宣称的实体或个人。授权确定了已认证的使用者是否能够访问他们所请求的资源或者执行他们所请求执行的操作。
2资料过滤模组。资料过滤模组实现两种分析演算法:模式匹配演算法和行为建模演算法。一种是基于误用检测演算法的模式匹配,另一种是基于异常检测演算法的行为建模。
3协议过滤模组。根据电子商务网站管理员的人工配置和HTTP协议细节执行协议过滤演算法,针对于安全资料中出现的冗余资讯、检测出的缺失资讯,以及异常资讯分别进行安全分析,并且触发相应的安全动作。
4安全监控模组根据安全分析的结果与事先定义的安全动作,模组采用相应的指定动作。此外,这个模组将向安全代理模组传送动作指令。如果发现黑客入侵,就随时触发“拒绝”动作,然后传送警告给应用程式的管理员。同时,将恶意的入侵请求存入到资料库作为入侵分析的日志档案。因此,攻击者将会收到一个出错页面或者请求被禁止的页面。
5应用监控。应用监控模组主要实现了对于访问电子商务应用程式、安全代理模组的应用配置和应用监控功能。实现了应用程式和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软体系统的动态配置、实时监控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软体系统的响应速度。
6加密解密模组。加密解密技术对于使用者要传输的资讯进行加密操作,可以有效地保护资讯的安全。加密解密模组的实现方案使用平台通用开发包JCEJavaTMCryptographyExtension,它的加密解密演算法的强度较高,演算法灵活,适应于多种平台,从而使得使用者的敏感资讯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提供完善的加密解密服务介面,提供金钥管理功能,包括金钥储存、检索和金钥自动更新的功能,提高金钥的安全性和保密措施。
7日志管理模组。日志管理模组的总体实现方案基于开放原始码专案—Log4j,主要实现了为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软体系统的功能模组生成统一格式的日志资讯,对产生的执行日志、安全日志进行统一的日志管理,针对不同来源的日志将其储存到不同的日志档案。
一、中职学校电子商务教学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不合理的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设定。中职电子商务的课程应该包括网路经济、商务管理以及资讯科技的基础类核心课程,对学生系统的创新能力以及应用能力进行培养的专业核心课程。然而中职学校的学生普遍具有较差的知识基础,致使电子商务课程形同虚设,学生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模拟、电子商务概论、税收、会计模拟、会计法规以及基础会计进行学习。由于在建立之初电子商务专业就具有师资力量薄弱、知识面覆盖广以及专业特点不强等诸多的不利因素,所以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在现在面临着一个尴尬的局面,不同的专业交叉度多大,导致所有的课程学的不专。
二电子商务教学缺失实践环节。电子商务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就是实践环节,然而中职电子商务专业的绝大多数的学生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实习操作的,对电子商务在现实中的应用根本无法感受到。
三电子商务专业薄弱的师资。大部分中职学校对电子商务专业的开设是近几年才开始进行,所以电子商务专业教师的缺乏成为了中职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学校会要求一些从事市场营销、计算机以及财经教学工作的教师转型为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师。与此同时,这些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也是边自学边教学,尽管有些学校会为老师安排一些专业的培训,但是由于无法系统深入的展开,最终造成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无法被满足。再加上这些教师很少在企业的实际运作管理中参与,缺乏一定的电子商务实践经验。这样就导致教师教授的知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脱节,所以无法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中职电子商务教学改革的措施
一将合理的课程体系构建起来。整个电子商务课程体系在中职学校应该被划分为综合实践模组、商务类课程模组、计算机类课程模组以及公共基础课程模组这几个部分。作为一个涉及面较广的专业,电子商务专业要想将技能突出、特色鲜明以及可以胜任企业岗位的专业人员培养出来,必修要在进行实训课程体系设计的时候,将详细的教学大纲制定出来以促进电子商务实训课程的加强。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课程的设定以及知识要点的讲授,对考核标准以及能力培养要求予以明确,将实训要求、作业量以及章节学时分配详细的列出来。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要强调团队协作,可以分小组进行,为了达到强化的目的,每一组都要要求进行实训总结。
二专业建设的加强以及培养目标的明确定位。目前电子商务急需网路营销策划、电子商务、网店客服等专业人才,所以中职学校必须要以学生的现状为根据,将多元化意识树立起来,从而对多型别的电子商务人才进行培养。基础岗位应该是中职学校培养目标的侧重点,这是因为中职学生的知识结构还不能够达到中高层次工作岗位的标准。在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专业知识进行培养时,可以从单证管理、网点维护以及客户服务等几个方面入手,使学生在选择工作时树立先择业后就业的观念,同时还要与自身的实际相结合,这样中职电子商务学生的竞争力才可以从根本上得以提升。
三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的加强。中职学校可以积极开展与其他做到好的中职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将他们的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方法带回来。与此同时,学校还要鼓励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或者暑假到企业中进行实践,从而将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提升上去。这样不仅可以使教师对专业技能以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有所提升,还可以使教师的理论与实践得以紧密的结合,从而促进有效教学的实施。
四促进校企之间合作的加强。中职学校要致力于将与企业之间交流合作的机制建立起来,从而将电子商务的实践机会提供给学生。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学生操作技能的提高,还可以让他们不断地积累实践经验,从而实现学生与企业的良好对接。在电子商务公司实践的过程中,学生不仅要接受工作任务,还要将工作岗位的压力和风险承担起来。这样学生就可以将在学校学到的各种操作技能以及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当中,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还可以将自身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锻炼出来,从而成为企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三、结语
目前我国的中职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具有很低的就业率,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必须要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不断地促进电子商务专业建设的加强。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教师师资建设以及校企合作,以电子商务岗位的实际情况为根据,对学生进行培养,从而真正使学生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
电子商务市场是现在发展最快,最具潜力的领域,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应用,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具潜力的领域之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 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分析 》
农村电子商务拓展空间无限,潜力巨大,已然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各级党委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 措施 ,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前景广阔的背景下,各大电商巨头也纷纷加速对农村市场的布局,农村电子商务建设的争夺战业已悄然兴起。如何发挥农村电子商务的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值得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
一、当前须解决好四个问题
1.解决“人才不足”问题。
大力实施农村电子商务工程,最关键的是造就一批农村电子商务技术带头人,着力解决好农村电子商务中技术“领头羊”不强问题。政府要加大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通过当地农经、商务等政府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知识专业培训,建立实用型人才队伍,提供智力保障。
2.解决“ 渠道 不宽”问题。
应本着“因地制宜、应优而建、因村施策”的原则,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注重挖掘当地农村自身优势,探索农村资源开发促发展,提供农家乐、乡村旅游、农副产品服务促发展等模式,拓宽经营渠道。
3.解决“导向不明”问题。
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有明确的电商建设顶层设计、政策导向和扶持政策,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需要加大地方财政扶持力度,安排经费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扶助农村电子商务中收益稳定、规模小的农民家庭或者项目,强化孵化作用。
4.解决“监管不严”问题。
必须按照诚信兴商的要求,约束农村电子商务行为。当地政府除出台农村电子商务经营管理规章外,还需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的互联网技术,建立统一的服务平台,专门设立“投诉举报”模块,翔实记录农村电商经营或失信情况,通过建立联网预警系统,对电商经营情况进行网络实时监管,并采取信用风险分级管理、经营能力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克服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基本思路要求
1.开展农村电商“网格化”建设管理。
建立“区(县)、乡(镇)、村(社区)”农村电商发展“三级管理网格”。区(县)为“一级网格”,由区(县)农经、商务等部门主管,在策略层面推进当地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和发展工作;乡(镇)为“二级网格”,根据所辖地的农村经济产业特点、发展模式、发展规模等因素,在实施层面推进农村电商布点;村(社区)为“三级网格”,在操作层面组织和抓好本村电商具体经营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工作局面,增强推进快速发展的整体合力。
2.推进农村电商“产业化”。
针对农村电商“经营项目发展好、带动能力强”的相对集中区域,政府可规划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经济发展产业园区,强化“产业”推进作用。
3.开展农村电商“项目化”运作。
通过筑巢引凤的发展策略,采取“引进来、合作互赢”发展理念,以电商巨头“经营项目带动”引领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开展区(县)、乡(镇)、村“三级联动”,各级领导干部深入一线、深入乡村,开展“经营项目建设”专题调研,确定适合当地农村电商经营发展项目,借鉴先进地区农村电商发展 经验 的同时,采取村民入股、村企联建等有效手段,实现农村电商发展带动效应。
三、路径要求
1.农村电子商务的规划带动。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抓好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和发展基础性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制定出台发展壮大农村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并作为实施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主要工作来抓,明确提出本辖区农村电商发展目标。从农村电商的经营项目支持、人才支撑、资金支持等多方面出台系列扶持政策。在坚持因村制宜和有序发展前期下,大胆创新农村电商发展路子,打造一批农村电商示范村和明星村,形成强村带弱村、共同发展壮大的良好态势。
2.农村电子商务的压责推动。
各级基层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壮大农村电子商务作为“一把手”工程,并作为各级党组织抓基层党建项目,纳入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县乡村三级要层层签订电子商务发展责任状,分解目标和任务,给各乡村党组织书记明责加压,提升服务能力和责任意识。同时,将乡村干部的经济待遇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挂钩,建立绩酬相符的激励机制。
3.农村电子商务的典型促动。
要注重选树不同基础、不同模式、不同类型的乡村, 总结 提炼发展经验,推动形成一批电子商务示范村和明星项目,以点带面,示范推进。通过组织开展基层党建观摩拉练等活动,扩大示范效应,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组织乡村党组织书记现场观摩和学习先进。
四、模式要求
1.深挖特色优势,建立特色资源开发型电子商务模式。
鼓励农民或吸收其他资金参股合作,对镇村域内的特色资源或特色产品合理开发,或者将现有的产业资源优势,依托企业开发,开展“资源合作,村企共建”,并通过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对外营销,使农村资源优势转化为农村经济发展优势。比如建立有机茶产业基地、有机水产品养殖基地、绿色生态 种植 物基地、环保加工业基地等优势,通过“龙头+农户+基地”的电子商务产供销一条龙销售模式体系,打造农村特色资源优质品牌,辐射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2.资本聚集运作,建立资本相对结合型电子商务模式。
鼓励村级组织或农民以股份合作、使用权流转等形式,利用村镇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等优势,聚集外来资本,建立本地化的电商企业,把资源变成商品,变存量为增量,实现物尽其用、 变废为宝 ,既盘活农村资源,又带动农民就业,确保集体经济的积累和壮大。
3.以承包地生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营运型电子商务模式。
开展农民承包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土地利用价值最大化。通过把农户分散的承包土地通过流转的方式集中起来,统一对外寻租,吸引有实力的大型电商企业投资兴业,作为其农副产品种植精品基地,这种借力发展,农民可获取流转和劳务的双重收益,也壮大村集体经济。
4.兴办关联产业,建立实体经济带动型电子商务模式。
鼓励和支持农民或者村级组织兴办地方特色产业项目,村集体以直接兴办或牵头组建等方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性企业或者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产业化项目,发展实体经济带动型电子商务。
5.依托政策措施,建立借势发展型电子商务模式。
区县级党委政府应出台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明确具体政策措施,强化政府部门责任落实,大力实施农村电子商务“领头雁”工程、“结对帮扶工程”、“创业带富工程”、“精准扶贫工程”等,有条件的区县可设立农村电子商务“领头雁工程基金”,对深入推进农村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创业带富成效明显的农村电商企业予以奖励。村镇组织和农民要在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广开农副产品经营销售渠道,发挥线上和线下两种不同销售模式。
五、策略要求
1.试点先行、示范突破,开好头、引好路。
为防止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出现全面铺摊子、成效微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握“政策在先、试点主线、创建示范、梯次推进”的原则,在建立试点选择上,要考虑农村经济均衡发展要素,不仅仅选择有发展基础的“潜力村”,还选择有资源发展“空壳村”,电子商务建设应做到“肥上加膘”和“锦上添花”的叠加效应。通过试点推进、示范突破,积极探索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和运行新模式。
2.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迈好步、走稳路。
要在充分调研、认真分析和把握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在“资源优势互补、合作渠道共商、投资资金共担、监管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积极依法组建电商经济实体。建设初期,可以选择资源有优势、发展有前景和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和养殖种植技术好、资金基础好的致富带头人入股,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乡村旅游业和特色养殖种植业;按照“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的原则,通过“借鸡生蛋”、“筑巢育凤”等多种方式推动电商企业设立,实现多元化的合作共赢,助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3.科学管理、长效激励,强监管、重长远。
要把农村电子商务建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重要举措来抓,纳入到政府部门或者乡镇干部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中,在注重对电商企业日常监管的同时,强化领导干部对农村电商企业的服务;认真落实检查考核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和发展长效激励机制的同时,强化定期不定期对农村电商企业的生产经营、 财务管理 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服务,发现生产经营困难及资金出现安全隐患时及时介入帮助解决,有效防控相关风险,确保农村电子商务稳步发展。
《 旅游电子商务下丽江旅游企业发展思考 》
摘要:我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丽江市的经济发展,也面临着新常态的问题。经济发展速度变慢,经济发展动力更多让位于民间投资而不再是靠政府政策刺激,经济发展结构优化,告别货币推动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这是丽江市经济发展在新常态中面临的挑战。旅游电子商务是未来旅游企业发展必然趋势,丽江旅游企业必然要面对如何电子商务化的时代问题,于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众多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策略发展丽江旅游电子商务。
关键词:旅游电子商务;经济新常态;旅游专业网站;电子商务个性化服务
我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丽江市的经济发展,也面临着新常态的问题。经济发展速度变慢,经济发展动力更多让位于民间投资而不再是靠政府政策刺激,经济发展结构优化,告别货币推动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这是丽江市经济发展在新常态中面临的挑战。
1丽江经济新常态现状
丽江市经济发展水平起点较低,1995年,丽江市国民生产总值只有18.39亿元,远远落后于国内其他市,在云南省内排名也比较靠后。从2001年开始,丽江的经济开始迅速发展,特别是2003到2013的这11年,是丽江经济发展的黄金11年,每年的发展速度都突破了双位数,使丽江经济快速崛起。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并没有直接影响到丽江经济发展,2008年到2013年丽江的经济发展仍然非常有动力。2014年丽江经济发展遇到了特别的困难,全年经济发展速度降到了4.6%,丽江经济发展遭遇了新常态,原来黄金11年的发展势头被扼制,丽江经济发展遇到了新常态时期的困境。
2经济新常态下丽江旅游成为发展丽江经济的最大动力
这几年,服务业的增长速度很快,2013年,我国服务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比例提高了2.4%,这是历史上从没有过的。而第一产业下降了2.2%,第二产业下降了0.2%。如果这个趋势保持下去,再有5至10年,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占比就能达到50%。旅游业应当成为服务业的新增长点,成长空间很大。通过旅游业的成长来带动就业,将会对我们经济增长起到重要的作用。旅游业经济新常态下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抓手,发展旅游业的潜力巨大。我们的山水、 文化 都可以是吸引游客的重要资源。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旅游业消费支出应当占到整个消费支出的1/4左右,照此标准,中国旅游业发展潜力巨大。特别是在丽江,作为丽江的支柱产业,自2001年以来,丽江旅游产业迅速发展,平均发展速度超过了20%,自2011年以来,更是保持了30%以上的增长,确保了丽江的经济支柱。即使在丽江经济步入困境的2014年,旅游产业也保持了迅猛发展。2014全年旅游业接待国内外游客人数达到2663.81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8.09%,实现旅游总收入378.79亿元,比上年增长35.94%。其中:接待国内游客2556.12万人次,增长29.10%;实现国内旅游收入353.84亿元,增长37.94%。接待海外游客107.7万人次,增长8.05%;实现旅游外汇收入4.06亿美元,增长13.4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要在经济新常态中发展丽江经济,首先要保持丽江旅游产业的发展势头,优先促进丽江旅游行业的发展。要全新谋划丽江旅游整体布局,优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域景区化打造,带动旅游产业从门票经济向综合产业转型。
3通过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未来丽江旅游企业的策略
旅游电子商务是未来旅游企业发展必然趋势,丽江旅游企业必然要面对如何电子商务化的时代问题,于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众多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策略发展丽江旅游电子商务。
3.1政府支持下优化旅游电子商务的宏观环境
政府和旅游企业要动员各方面力量来形成适合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环境,为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硬件和软件方面的支持,尤其要加强对企业网站和商务网站旅游业务的规范和引导。构建旅游电子商务工程的基本构架,提高旅游业信息化的整体水平,尽早实现网上结算和交易电子化。
3.2加速培养适用丽江旅游电子商务的复合型人才
由于旅游电子商务是旅游和电子商务的整合,所以具有电子商务和 旅游知识 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将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应用功能和模式密切联系。旅游部门与旅游院校应顺应时代要求,着力培养3个层次的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善于提出满足商务需求的电子商务应用方式的商务型人才;精通电子商务技术,又具备足够的旅游业知识,能以最有效的电子商务技术手段予以实施和满足的技术型人才;通晓全局,具有前瞻性思维,熟知旅游业电子商务理论与应用,能够从战略上分析和把握其发展特点和趋势的战略型人才。
3.3建立和维护具有权威性、及时性的丽江旅游专业网站
旅游企业要和互联网高度融合,利用网络手段和信息技术建立专业化网站。首先,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大型旅游企业可以通过资本运营进行重组,造就旅游企业和旅游网站一体化运营的企业集团。其次,那些没有实力建设专门网站的小型旅游企业,可以利用品牌网站的高知名度和资源优势开展网络化经营。由于旅游电子商务的投资与维护费用都十分庞大,单靠企业的力量是难以建设与维护的。政府网站在很长时期内依然是中国旅游电子商务的主要载体,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
3.4开拓丽江旅游电子商务个性化服务
以服务为本的旅游电子商务面对的是需求趋向于多元化、细分化和个性化的旅游消费群体。能否开发出适应各种需求的服务,对于旅游电子商务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把服务对象定位于个性张扬的自主型旅游人群,要求旅游电子商务必须与旅游资源接轨,开展个性化服务。通过客户关系管理搜寻和获取个性化的客户资料及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并据此设计出各具特色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或者让旅游者自己设计旅游线路和旅游行程,旅游企业根据顾客的需求提供量体裁衣式的订单服务,这种网络导航和网际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凸现了旅游产品的个性化、信息化和时代化的气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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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方方,江金波.旅游企业电子商务成熟度测量指标体系研究[J].江苏商论.2011(09)
[3]李云.浅议云旅游[J].商场现代化.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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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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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伺服系统设计 液压伺服系统设计 在液压伺服系统中采用液压伺服阀作为输入信号的转换与放大元件。液压伺服系统能以小功率的电信号输入,控制大功率的液压能(流量与压力)输出,并能获得很高的控制精度和很快的响应速度。位置控制、速度控制、力控制三类液压伺服系统一般的设计步骤如下: 1)明确设计要求:充分了解设计任务提出的工艺、结构及时系统各项性能的要求,并应详细分析负载条件。 2)拟定控制方案,画出系统原理图。 3)静态计算:确定动力元件参数,选择反馈元件及其它电气元件。 4)动态计算:确定系统的传递函数,绘制开环波德图,分析稳定性,计算动态性能指标。 5)校核精度和性能指标,选择校正方式和设计校正元件。 6)选择液压能源及相应的附属元件。 7)完成执行元件及液压能源施工设计。 本章的内容主要是依照上述设计步骤,进一步说明液压伺服系统的设计原则和介绍具体设计计算方法。由于位置控制系统是最基本和应用最广的系统,所以介绍将以阀控液压缸位置系统为主。 4.1 全面理解设计要求 4.1.1 全面了解被控对象 液压伺服控制系统是被控对象—主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必须满足主机在工艺上和结构上对其提出的要求。例如轧钢机液压压下位置控制系统,除了应能够承受最大轧制负载,满足轧钢机轧辊辊缝调节最大行程,调节速度和控制精度等要求外,执行机构—压下液压缸在外形尺寸上还受轧钢机牌坊窗口尺寸的约束,结构上还必须保证满足更换轧辊方便等要求。要设计一个好的控制系统,必须充分重视这些问题的解决。所以设计师应全面了解被控对象的工况,并综合运用电气、机械、液压、工艺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使设计的控制系统满足被控对象的各项要求。 4.1.2 明角设计系统的性能要求 1)被控对象的物理量:位置、速度或是力。 2)静态极限:最大行程、最大速度、最大力或力矩、最大功率。 3)要求的控制精度:由给定信号、负载力、干扰信号、伺服阀及电控系统零飘、非线性环节(如摩擦力、死区等)以及传感器引起的系统误差,定位精度,分辨率以及允许的飘移量等。 4)动态特性:相对稳定性可用相位裕量和增益裕量、谐振峰值和超调量等来规定,响应的快速性可用载止频率或阶跃响应的上升时间和调整时间来规定; 5)工作环境:主机的工作温度、工作介质的冷却、振动与冲击、电气的噪声干扰以及相应的耐高温、防水防腐蚀、防振等要求; 6)特殊要求;设备重量、安全保护、工作的可靠性以及其它工艺要求。 4.1.3 负载特性分析 正确确定系统的外负载是设计控制系统的一个基本问题。它直接影响系统的组成和动力元件参数的选择,所以分析负载特性应尽量反映客观实际。液压伺服系统的负载类型有惯性负载、弹性负载、粘性负载、各种摩擦负载(如静摩擦、动摩擦等)以及重力和其它不随时间、位置等参数变化的恒值负载等。 4.2 拟定控制方案、绘制系统原理图 在全面了解设计要求之后,可根据不同的控制对象,按表6所列的基本类型选定控制方案并拟定控制系统的方块图。如对直线位置控制系统一般采用阀控液压缸的方案,方块图如图36所示。图36 阀控液压缸位置控制系统方块图表6 液压伺服系统控制方式的基本类型伺服系统 控制信号 控制参数 运动类型 元件组成机液电液气液电气液 模拟量数字量位移量 位置、速度、加速度、力、力矩、压力 直线运动摆动运动旋转运动 1.阀控制:阀-液压缸,阀-液压马达2.容积控制:变量泵-液压缸;变量泵-液压马达;阀-液压缸-变量泵-液压马达3.其它:步近式力矩马达 4.3 动力元件参数选择 动力元件是伺服系统的关键元件。它的一个主要作用是在整个工作循环中使负载按要求的速度运动。其次,它的主要性能参数能满足整个系统所要求的动态特性。此外,动力元件参数的选择还必须考虑与负载参数的最佳匹配,以保证系统的功耗最小,效率高。 动力元件的主要参数包括系统的供油压力、液压缸的有效面积(或液压马达排量)、伺服阀的流量。当选定液压马达作执行元件时,还应包括齿轮的传动比。 4.3.1 供油压力的选择 选用较高的供油压力,在相同输出功率条件下,可减小执行元件——液压缸的活塞面积(或液压马达的排量),因而泵和动力元件尺寸小重量轻,设备结构紧凑,同时油腔的容积减小,容积弹性模数增大,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响应速度。但是随供油压力增加,由于受材料强度的限制,液压元件的尺寸和重量也有增加的趋势,元件的加工精度也要求提高,系统的造价也随之提高。同时,高压时,泄漏大,发热高,系统功率损失增加,噪声加大,元件寿命降低,维护也较困难。所以条件允许时,通常还是选用较低的供油压力。 常用的供油压力等级为7MPa到28MPa,可根据系统的要求和结构限制条件选择适当的供油压力。 4.3.2 伺服阀流量与执行元件尺寸的确定 如上所述,动力元件参数选择除应满足拖动负载和系统性能两方面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与负载的最佳匹配。下面着重介绍与负载最佳匹配问题。 (1)动力元件的输出特性 将伺服阀的流量——压力曲线经坐标变换绘于υ-FL平面上,所得的抛物线即为动力元件稳态时的输出特性,见图37。 图37 参数变化对动力机构输出特性的影响a)供油压力变化;b)伺服阀容量变化;c)液压缸面积变化 图中 FL——负载力,FL=pLA; pL——伺服阀工作压力; A——液压缸有效面积; υ——液压缸活塞速度, ; qL——伺服阀的流量; q0——伺服阀的空载流量; ps——供油压力。 由图37可见,当伺服阀规格和液压缸面积不变,提高供油压力,曲线向外扩展,最大功率提高,最大功率点右移,如图37a。 当供油压力和液压缸面积不变,加大伺服阀规格,曲线变高,曲线的顶点A ps不变,最大功率提高,最大功率点不变,如图37b。 当供油压力和伺服阀规格不变,加大液压缸面积A,曲线变低,顶点右移,最大功率不变,最大功率点右移,如图37c。 (2)负载最佳匹配图解法 在负载轨迹曲线υ-FL平面上,画出动力元件输出特性曲线,调整参数,使动力元件输出特性曲线从外侧完全包围负载轨迹曲线,即可保证动力元件能够拖动负载。在图38中,曲线1、2、3代表三条动力元件的输出特性曲线。曲线2与负载轨迹最大功率点c相切,符合负载最佳匹配条件,而曲线1、3上的工作点α和b,虽能拖动负载,但效率都较低。 (3)负载最佳匹配的解析法 参见液压动力元件的负载匹配。 (4)近似计算法在工程设计中,设计动力元件时常采用近似计算法,即按最大负载力FLmax选择动力元件。在动力元件输出特性曲线上,限定 FLmax≤pLA= ,并认为负载力、最大速度和最大加速度是同时出现的,这样液压缸的有效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37) 图38 动力元件与负载匹配图形 按式37求得A值后,可计算负载流量qL,即可根据阀的压降从伺服阀样本上选择合适的伺服阀。近似计算法应用简便,然而是偏于保守的计算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保证系统的性能,但传递效率稍低。 (5)按液压固有频率选择动力元件 对功率和负载很小的液压伺服系统来说,功率损耗不是主要问题,可以根据系统要求的液压固有频率来确定动力元件。 四边滑阀控制的液压缸,其活塞的有效面积为 (38) 二边滑阀控制的液压缸,其活塞的有效面积为 (39) 液压固有频率ωh可以按系统要求频宽的(5~10)倍来确定。对一些干扰力大,负载轨迹形状比较复杂的系统,不能按上述的几种方法计算动力元件,只能通过作图法来确定动力元件。 计算阀控液压马达组合的动力元件时,只要将上述计算方法中液压缸的有效面积A换成液压马达的排量D,负载力FL换成负载力矩TL,负载速度换成液压马达的角速度 ,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计算公式。当系统采用了减速机构时,应注意把负载惯量、负载力、负载的位移、速度、加速度等参数都转换到液压马达的轴上才能作为计算的参数。减速机构传动比选择的原则是:在满足液压固有频率的要求下,传动比最小,这就是最佳传动比。 4.3.3 伺服阀的选择 根据所确定的供油压力ps和由负载流量qL(即要求伺服阀输出的流量)计算得到的伺服阀空载流量q0,即可由伺服阀样本确定伺服阀的规格。因为伺服阀输出流量是限制系统频宽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伺服阀流量应留有余量。通常可取15%左右的负载流量作为伺服阀的流量储备。 除了流量参数外,在选择伺服阀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伺服阀的流量增益线性好。在位置控制系统中,一般选用零开口的流量阀,因为这类阀具有较高的压力增益,可使动力元件有较大的刚度,并可提高系统的快速性与控制精度。 2)伺服阀的频宽应满足系统频宽的要求。一般伺服阀的频宽应大于系统频宽的5倍,以减小伺服阀对系统响应特性的影响。 3)伺服阀的零点漂移、温度漂移和不灵敏区应尽量小,保证由此引起的系统误差不超出设计要求。 4)其它要求,如对零位泄漏、抗污染能力、电功率、寿命和价格等,都有一定要求。 4.3.4 执行元件的选择 液压伺服系统的执行元件是整个控制系统的关键部件,直接影响系统性能的好坏。执行元件的选择与设计,除了按本节所述的方法确定液压缸有效面积A(或液压马达排量D)的最佳值外,还涉及密封、强度、摩擦阻力、安装结构等问题。 4.4 反馈传感器的选择 根据所检测的物理量,反馈传感器可分为位移传感器、速度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和力(或压力)传感器。它们分别用于不同类型的液压伺服系统,作为系统的反馈元件。闭环控制系统的控制精度主要决定于系统的给定元件和反馈元件的精度,因此合理选择反馈传感器十分重要。 传感器的频宽一般应选择为控制系统频宽的5~10倍,这是为了给系统提供被测量的瞬时真值,减少相位滞后。传感器的频宽对一般系统都能满足要求,因此传感器的传递函数可近似按比例环节来考虑。 4.5 确定系统方块图 根据系统原理图及系统各环节的传递函数,即可构成系统的方块图。根据系统的方块图可直接写出系统开环传递函数。阀控液压缸和阀控液压马达控制系统二者的传递函数具有相同的结构形式,只要把相应的符号变换一下即可。 4.6 绘制系统开环波德图并确定开环增益 系统的动态计算与分析在这里是采用频率法。首先根据系统的传递函数,求出波德图。在绘制波德图时,需要确定系统的开环增益K。 改变系统的开环增益K时,开环波德图上幅频曲线只升高或降低一个常数,曲线的形状不变,其相频曲线也不变。波德图上幅频曲线的低频段、穿越频率以及幅值增益裕量分别反映了闭环系统的稳态精度、截止频率及系统的稳定性。所以可根据闭环系统所要求的稳态精度、频宽以及相对稳定性,在开环波德图上调整幅频曲线位置的高低,来获得与闭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K值。 4.6.1 由系统的稳态精度要求确定K 由控制原理可知,不同类型控制系统的稳态精度决定于系统的开环增益。因此,可以由系统对稳态精度的要求和系统的类型计算得到系统应具有的开环增益K。 4.6.2由系统的频宽要求确定K 分析二阶或三阶系统特性与波德图的关系知道,当ζh和K/ωh都很小时,可近似认为系统的频宽等于开环对数幅值曲线的穿越频率,即ω-3dB≈ωc,所以可绘制对数幅频曲线,使ωc在数值上等于系统要求的ω-3dB值,如图39所示。由此图可得K值。 图39 由ω-3dB绘制开环对数幅频特性a)0型系统;b)I型系统 4.6.3 由系统相对稳定性确定K 系统相对稳定性可用幅值裕量和相位裕量来表示。根据系统要求的幅值裕量和相位裕量来绘制开环波德图,同样也可以得到K。见图40。 实际上通过作图来确定系统的开环增益K,往往要综合考虑,尽可能同时满足系统的几项主要性能指标。 4.7 系统静动态品质分析及确定校正特性 在确定了系统传递函数的各项参数后,可通过闭环波德图或时域响应过渡过程曲线或参数计算对系统的各项静动态指标和误差进行校核。如设计的系统性能不满足要求,则应调整参数,重复上述计算或采用校正环节对系统进行补偿,改变系统的开环频率特性,直到满足系统的要求。 4.8 仿真分析 在系统的传递函数初步确定后,可以通过计算机对该系统进行数字仿真,以求得最佳设计。目前有关于数字仿真的商用软件,如Matlab软件,很适合仿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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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EDI的电子征税系统应用探讨 【论文摘要】作为电子化贸易工具的EDI技术已相当成熟,将其用于电子征税发挥了其安全可靠、数据从计算机到计算机自动传输不需人工介入操作等优点。本文对基于EDI的电子征税系统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1.1 EDI的定义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颖的电子化贸易工具,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化管理相结合的产物。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EDI的定义是:“为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消息报文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数据传输方法。”通俗地讲,就是标准化的商业文件在计算机之间从应用到应用的传送。EDI是企业单位之间的商业文件数据传输,传输的文件数据采用共同的标准和固定格式,其所通过的数据通信网络一般是增值网和专用网,数据是从计算机到计算机自动传输,不需人工介入操作。 1.2 EDI的组成元素 EDI有3个基本组成要素:通信网络、计算机硬件和专用软件组成的应用系统以及报文标准。通讯网络是实现EDI的基础,可利用公用电话交换网、分组交换网以及广域网、城域网和局域网来建立EDI的增值网络。计算机应用系统是实现EDI的前提,该应用系统是由EDI用户单位建立的,其硬件由PC机(服务器)、调制解调器等组成,软件由转换软件、翻译软件、通信软件等组成。转换软件将计算机系统的文件转换为翻译软件能理解的中间文件,或将翻译软件接受的中间文件转换成计算机系统的文件;翻译软件将中间文件翻译成EDI的标准格式,或将后者翻译成前者;通信软件将要发送的EDI标准格式文件外层加上通信信封,送到EDI交换中心信箱,或从信箱将接受的文件取回,计算机应用系统能将EDI传送的单证等经济信息进行自动处理。EDI报文必须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格式化,目前应用最广泛的EDI国际标准是UN/EDIFACT标准。 EDI接入如图1所示。 1.3 EDI的工作过程 EDI的工作过程为:你的应用系统产生一个文件,例如报税单,EDI翻译器自动将报税单转换成征纳税双方同意的EDI标准格式,通信部分上增值网进行发送,网络进行一系列的合法性和数据完整性检查,将其放入EDI中心的相应邮箱里,税收征收机关上网取出邮箱里的信件,EDI翻译器将信封里的数据从标准格式转换成内部应用系统可读的格式进行处理,从而实现电子报税。 2 基于EDI的电子征税系统 2.1 电子征税系统 税务征纳电子化的总体发展方向是形成以电子报税为主,其他申报方式为辅的格局。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2个环节。电子申报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征收机关,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亲临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结算指国库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划拨税款的过程。第1个环节解决了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实现了申报无纸化;第2个环节解决了纳税人、税务、银行及国库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2 EDI征纳税系统工作流程 EDI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涵盖工业、商业、外贸、金融、保险、运输、政府机关等,而EDI在税务系统的应用推进了税务处理电子化的进程。 电子报税流程如图2所示。 EDI征税系统工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通过计算机按一定格式将申报表填写好,并由计算机进行自动逻辑审核后,利用电话网或分组网,通过邮电局主机发往税务局邮箱; (2)税务局主机收到申报表后进行处理,发回执并开出缴款书; (3)纳税户通过邮箱系统收取回执和缴款书,了解税款划拨结果; (4)国库处收到缴款书后,按缴款书内容通知银行划款;银行收到缴款书后进行划款,将划款结果返回国库,并通过国库返回税务局。 2.3 EDI电子征税的优势 利用EDI实现电子报税,有利于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可以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消除纸面作业和重复劳动,改善对客户的服务。EDI意味着更准确地实现数据标准化及计算机自动识别和处理,消除人工干预和错误,减少了人工和纸张费用。 3 我国电子征税的现状和几点看法 发展电子税务是中国政府实施信息化的一项重大工程。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的“金税工程”通过计算机网络已初步实现对企业增值税发票和纳税状况的严密监控。目前全国区县级国税局已配备了低档认证子系统,专门对百万元版、十万元版和部分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计算机稽核软件和发票协查软件也已开发完成并正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已完成了与北京等九省市国税系统的四级(总局、省局、地市局和县级局)网络建设,其他省区网络建设和全国稽核设备配备工作正在准备中。 应该看到国家发展电子税务的决心。在实施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重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养。为了适应电子税务的需要,税务部门工作人员除了要具有专业知识,还应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尤其是区县级以及比较偏远落后地区,在网络建设的同时,就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将计算机的应用能力作为上岗的一个条件。 (2)由于电子税务作为电子政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在构建电子税务系统的时候,在思想上要有全局观念、发展的眼光,要考虑未来与电子政务平台的整合问题,防止 构建一个封闭的系统。 (3)将具有标准性的EDI与具有普遍性的Internet相结合,建立互联网EDI,缴税人员可在家里或办公室利用浏览器从Web上填写税表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简单方便,免去在徼税大厅排队之苦。 互联网EDI对于纳税户来讲,基本上是零安装、零维护,不必额外投资,费用低。而对税务部门来讲,采用互联网EDI报税可使税表以电子文件的模式通过电子商务网送达税务部门,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税务部门工作量,方便了税户,缩短了报税时间。电子化的税务表格可以直接进入数据库,无需税务部门进行人工输入,减轻了工作量,减少了人为错误;互联网EDI报税系统通过电子报文审查功能可自动识别税户错填、漏填项目,不允许带有这类人为错误的报文进行传送,减轻了税务部门的检查、校对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4)应重视电子征税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纳税户积极参与到电子纳税的行列中来。 4结语 总之,电子征纳税是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要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作为实现电子征税的EDI技术,必将和Internet技术相结合,使互联网成为EDI信息的传输媒体。通过互联网EDI进行电子征税,是电子征税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http://www.ctax.com.cn/fask/20011126213203.htm 〔2〕 http://www.e-works.net.cn/jcjs/ia24.htm [3] http://www.mmit.stc.sh.cn/Projects/ecforum/examples/tax.htm 〔4〕 http://202.104.84.84/edi/edi/App4.HTML 〔5〕 龚炳铮.EDI与电子商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