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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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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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所遭遇的新贸易壁垒,主要有技术性贸易壁垒、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而新贸易壁垒又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核心,文章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例,从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所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现状出发,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分析了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随之进一步探讨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最后从企业、政府等方面提出了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些对策。 贸易[飞诺网] 【关键词】WTO 纺织品服装 技术性贸易壁垒 贸易[飞诺网]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和出口国,纺织业是我国的传统优势产业和出口创汇的支柱性产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后,面对迅速增长的国内外需求和国际市场的中低档产品市场,我国的纺织工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贸易[飞诺网] 然而,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一直面临着范围最广、最为严格的配额限制和比其他国家/地区更为严峻、苛刻的贸易障碍。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的不断呈现导致新型贸易争端层出不穷。 贸易[飞诺网] 贸易[飞诺网] 一、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现状 贸易[飞诺网] 贸易[飞诺网] 据统计,世界贸易壁垒的80%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取代反倾销,成为我国出口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贸易壁垒,名目繁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状况体现在以下方面。 贸易[飞诺网] 1、受损增速快。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因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的损失,已从20世纪中后期的每年4-5亿美元上升到本世纪初的每年10亿美元左右。如2002年受限制而损失的金额比2000年增加亿美元,增幅高达。 贸易[飞诺网] 2、受限集中在主要的目标市场国。受限制的主要是进口我国纺织品服装数量比较多、比重比较大的一些发达国家:欧盟、日本和美国。如2002年,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因技术性贸易壁垒而遭受的损失中,欧盟、日本和美国造成的损失分别占到了,和,其他国家为。 贸易[飞诺网] 3、受限的内容涉及面广。受限内容涉及到了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各个方面。如:纺织品服装甲醛含量超标,纺织品的标志或标签不符合进口国的法律规定,生产商没有取得ISO14000环境系列认证等。 贸易[飞诺网] 贸易[飞诺网] 二、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贸易[飞诺网] 贸易[飞诺网] 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有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原因。 贸易[飞诺网] 1、外部原因。(1)我国贸易方向过于集中。目前,美国、日本、欧盟是我国最大的三个贸易伙伴,据统计,包括经香港的转口贸易在内,我国出口商品近75%销往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而这三大经济实体也是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积极倡导者,绝大多数技术性贸易壁垒发源于这三大经济实体。产品出口的地理方向决定了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将不得不直面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威胁。(2)纺织品服装市场传统贸易壁垒受到约束。根据WTO的《纺织品服装协议》,2005年全球已取消纺织品服装配额,实现该领域的贸易自由化。特别对于我国,加入WTO后,一些专门针对我国的双边贸易限制,如每年讨论最惠国待遇问题等不得不取消。传统贸易壁垒受到约束,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3)发达国家出于保护国内市场,减少贸易顺差的需要。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成本较高,中低档纺织品服装的竞争能力低于发展中国家,所占本国国内市场分额受到国外同类低成本产品的冲击,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一种保护国内市场的手段。且入世后从总体看我国纺织品服装进出口贸易显现出增长的态势(见表1)。美国、日本和欧盟是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主要市场,在纺织品服装进出口中均存在着巨额贸易顺差,且顺差从2000年至2003年不断增加,产生贸易顺差的趋势也在不断上升(见表2),使其国内纺织业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对此,美、日、欧必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设置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纺织品服装主要进口国减轻国内就业压力,减少进口冲击,减少贸易顺差的重要手段。(4)WTO有关协议中对贸易与环境的规定存在缺陷,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提供了可乘之机。 贸易[飞诺网] 贸易[飞诺网] 2、内部原因。(1)技术及生产设备落后,产品竞争力不强。我国纺织品服装业由于长期以来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及投入不足,企业的技术及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较低,中低档产品多,高档产品少,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强。特别是众多的中小纺织品服装企业,对发达国家提出的苛刻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等一时难以适应,由此形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2)企业环保意识淡薄,质量体系认证步伐缓慢。国外对我国出口纺织品的检测不仅局限于纺织品本身,还进一步细化到产品的生产过程,要求企业获得ISO14000国际环保标准体系的认证,加贴环保标志。(3)技术与检测设备落后,标准总体水平低。我国纺织品服装的检验长期以来习惯于对一些传统项目的检验,检测设备相对简单,精度要求不高,缺乏与国外同行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纺织检验技术滞后于发达国家。到目前为止,我国与纺织品安全性有关的国家标准近90项,这些标准尽管大多等同采用了ISO标准,但与国外标准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导致同一产品检验结果存在巨大差距,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贸易[飞诺网] 贸易[飞诺网]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影响 贸易[飞诺网] 贸易[飞诺网] 从实质上看,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既会对国际经济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也有负面影响。 贸易[飞诺网] 1、积极影响。从目前看,国外越来越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越来越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纺织品服装的出口,但从长远的眼光看,它对我国纺织品服装业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影响。(1)促使观念改变。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促使我国纺织品服装企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一定程度上扭转错误观念,由只重外在质量转向外在和内在质量并重;由只重产品本身质量转向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并重;由以经济利益为第一位转向经济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并重。(2)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正当的技术指标以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为目标,这必然会导致国际贸易中破坏环境和对消费者健康有害的纺织品服装贸易的逐渐下降,促使我国纺织品服装业实施产品结构调整,大力开发环保型深加工产品,把“绿色纺织品服装”等作为出口的新增长点,以此打破国外技术壁垒,稳定并进一步扩大我国纺织品服装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3)推动技术进步。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构成挑战的同时,也为我国纺织服装业实现技术进步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贸易[飞诺网] 2、负面影响。(1)出口纺织品服装的成本增加,产品竞争能力下降。为了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纺织品服装企业被迫使用进口原材料,增加检验项目,取得各种认证,改进技术工艺,加大技术改造投入,这些都使出口产品成本上升,增加企业负担,使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价格优势。(2)出口企业减少了贸易机会,减少了国外市场分额甚至退出国外市场。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名目繁多,限制内容多变,而我国企业情报系统落后,对进口国有关法规、标准、认证规定收集不及时或不全面,致使有些企业贻误了成交时机,或被迫取消定单。其最主要影响之一是一些出口企业减少了国外市场份额,甚至有部分企业决定放弃进口国市场。 贸易[飞诺网] 四、纺织品服装出口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贸易[飞诺网] 贸易[飞诺网] 1、设立专门机构,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进行认真研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积极组织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把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纺织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贸易[飞诺网] 2、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实现产业升级。打破技术壁垒最根本的办法是提高纺织品服装的质量,我国纺织品服装企业必须改变目前技术及生产设备落后状况,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积极开发环保型深加工产品,把绿色纺织品、生态服装等作为出口的新增长点。因此,出口企业要加速技术改造,淘汰陈旧落后设备,走优化存量的发展道路,进一步加快新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工作,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主动权。 贸易[飞诺网] 3、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的管理水平。出口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其组织结构、战略管理以及经营管理等适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变化的需要,将ISO9000与ISO14000等国际管理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造出适合自身的管理方法,从制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品质和环保品质。 贸易[飞诺网] 4、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各类技术法规和标准。面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越来越苛刻的技术要求,我国也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纺织品、健康和环保方面的技术法规。我国应对现有纺织品检验方法进行补充完善,提高检测技术方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增强具有关键限量指标的强制性标准及相应技术法规,推行“环保标志”制度。 贸易[飞诺网] 5、出口企业要积极申请各类体系认证。出口企业要积极申请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扩大环境标志产品的范围,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分析等国际环境领域内的许多焦点问题,通过ISO14000认证是我国出口企业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利武器。 贸易[飞诺网] 6、充分利用WTO规则提供的空间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首先,纺织品出口企业对于产品在出口时所遭遇的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出口国协商解决。其次,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研究国外技术标准,随时关注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研究国外技术标准,研究相关对策。另外,政府要积极参与各公约、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条款的谈判,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制定一些发展中国家能承受的有关纺织品服装方面的国际技术标准,或在某些国际技术标准中附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等以减少和削弱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贸易的不利影响。
“衣食住行”,人类基本生活需要中,衣为先。纺织工业在人类生活、工业发展、科技进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纺织科技论文,仅供参考!纺织科技论文篇一 纺织计量发展浅析 摘 要:“衣食住行”,人类基本生活需要中,衣为先。纺织工业在人类生活、工业发展、科技进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纺织计量工作对纺织工业又有着重要影响,监测质量、指导生产、改进工艺。所以,纺织计量的发展,足以影响和推动纺织行业的发展,显现出纺织计量在整个纺织行业的重要性。但是,随着整个纺织行业的曲折发展,纺织计量工作也几经起伏。2012年5月9日至11日,纺织计量技术委员会在湖南张家界市召开了《电子单纱强力机(仪)校准规范》等12项纺织计量校准规范审稿会,会议审定了《电子单纱强力仪(机)校准规范》等12项纺织计量校准规范。这是继2009年宁波会议后第二次组织的纺织计量校准规范审稿会,标志着纺织计量工作进入循序渐进、有效发展阶段。 关键词:纺织工业;纺织计量;检定/校准;校准规范;标准器 中图分类号:X791 文献标识码:A 1 纺织计量概述 JJF《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计量”(metrology)词条,定义为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它属于测量,源于测量,而又严于一般测量,它涉及整个测量领域,并按法律规定,对测量起着指导、监督、保证的作用。计量与 其它 测量一样,是人们理论联系实际,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 方法 和手段,它是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的应用。然而,计量与测试是含义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测试是具有试验性质的测量,也可理解为测量和试验的综合。它具有探索、分析、研究和试验的特征.计量是技术和管理的结合体,凡是以实现计量单位统一和测量准确可靠为目的的科学、法制、管理等活动都属于计量的范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量校准正逐渐被国内更多的用户所接受。校准在国内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的计量活动中的比重正在逐步加大,已经作为一种新型的计量活动与检定相提并论。纺织计量是工程计量(也称工业计量)的一部分,是计量科学在纺织行业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纺织专用仪器的制造、使用、管理、量值溯源、量值传递、检定/校准等方面。纺织计量的主要内容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制修订,纺织计量标准器的确定,周期检定/校准等活动,目前,纺专仪器的溯源方式也主要由检定转变为校准。正确开展检定和校准活动,利用检定和校准结果,最终实现量值统一,为纺织行业提供技术支撑,进而保证纺织工业的健康发展。 2 纺织行业及纺织计量的发展 在我国,纺织工业的发展,是随着纺织服装业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的变迁而发展变化的。1949年10月设立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新中国纺织业开始发展,建国初期,物资匮乏,尤其关乎民生穿衣的纺织品,国家大力支持纺织业,全国范围内兴建纺织厂。1954年9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纺织业大规模发展,全国上下,力争上游,攻坚克难,一批批大规模纺织企业出现,技术人员全国交流,相互支援,此后的三十余年,纺织业曾一度辉煌。1998年3月,纺织工业部改为国家纺织工业局。2001年2月国家纺织工业局撤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成立,计划经济年代传统纺织业逐步退出发展潮流,尤其曾经繁荣几十年的国有大型纺织企业,纷纷破产、倒闭、改制。新兴纺织服装行业开始走上历史舞台,曾经的小作坊,雅戈尔、劲霸、利郎等著名品牌开始主导服装潮流。 同样,作为纺织服装产业的重要技术支撑——纺织计量工作,也随着纺织工业趋势而起伏。1984年我国计量法公布实施以后,在原纺织部主持下,立即组织了纺织专用仪器计量检定规程的制订。1985年4月批准并于1985年10月施行了十九种纺织专用仪器计量检定规程之后,到1995年10月1日止的十年期间,先后共七批发布了66个纺织仪器和标准器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基本覆盖当时纺织工业的所有检测仪器和设备,最重要的是,从检定规程的制定,到发布实施,到标准器的统一,全国联动,政府、行业、部门、企业高度重视,从纺织部到各省的计量站,再到纺织企业计量部门,认真学习,广泛交流,严格执行纺织计量检定规程及相关计量条例,纺织计量的发展达到辉煌。 2001年,国家纺织工业局撤销,此后两年时间内,全国各省纺织工业厅也陆续撤销,加之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计划经济逐步转为市场经济,纺织服装亦不是紧缺产品,传统纺织业开始下滑,甚至倒闭。纺织计量工作也曾一度低靡,2001至2010十年间,基本没有什么发展,甚至许多省份,纺织计量技术部门也遭遇尴尬局面。2006年,根据计量管理要求,纺专仪器的计量要求也由检定改为校准,检定规程取消,由校准规范代替,纺专仪器计量校准规范也随之老化,缺失。 直到2009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于11月30日-12月1日在浙江宁波召开了2009年全国纺织计量校准规范工作会议。来自全国各级纺织计量机构、纺织仪器企业等27家单位38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回顾了纺织计量工作的历史,分析了目前纺织计量工作面临的问题,对进一步开展纺织计量工作达成了几点意见:要抓紧纺织计量校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争取3-5年解决规范老化、缺失问题;尽快组建完善纺织计量技术委员会,全面启动纺织计量工作;大力宣贯纺织计量校准规范,培养纺织计量人才;尽快制定《纺织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暂行管理办法》,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摸清计量校准规范、计量机构及仪器企业现状,充分发挥各级计量机构和仪器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努力开拓计量工作新局面。 3 纺织计量目前存在的问题 校准规范的老化、缺失问题函待提高完善,目前纺织专用仪器已达100余种,而新的校准规范仅定稿24部,发布实施12部。纺织计量主管部门-纺织计量技术委员会仍有大量工作,政府、企业支持力度不够。 纺织计量标准器需要统一、规范,仪器生产厂家技术参数需要保持一致,同时,进口纺专仪器计量性能要有据可依。 纺专仪器新品种,新产品逐步出现,比如棉纤维气流仪,渗水仪,电热鼓风干燥烘箱,织物透湿量仪,织物透气量仪等仪器的计量校准工作,也需有规程可依,或参照现有同类校准规范,或制订对应规范。 纺织计量技术机构、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薄弱,缺乏监管职能,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纺织专项计量工作不够重视,支持力度较弱。 4 关于纺织计量的几点建议 部门重视:纺织计量技术委员会是纺织计量的主管部门,依托国家纺织计量站,应更加高度重视纺织计量工作,在校准规范的完善、信息搜集整理、技术指导、组织交流学习及标准器配置上统一指导协调,并组织制定有关纺织专用计量技术法规,承办有关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市纺织计量技术机构应积极配合,积极参与。 政府督导:国家质检总局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在政策上加大纺织计量工作的政策扶持及纺织专用仪器的日常管理,可考虑将纺织计量纳入地方行政计量管理层面,比如力值、温度、长度、质量等指标。明确纺织计量技术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提高对纺织计量工作的重视。 企业支持:纺织计量工作,任重道远,不仅需要部门的重视,还需要整个行业,尤其企业的大力支持,包括仪器厂商和纤维纺织服装企业的配合和支持。 根据全国纺织纤维检验机构状况,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海南外,各地都有纤维、纺织检验机构。纺织计量应与纤维计量部门有效结合,形成合力,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相结合,优势互补,开拓进取,快速发展。强化全国纺织纤维计量机构的信息沟通,促进互相交流,为推动纺织计量工作的发展、纺织检测能力的提高、振兴纺织工业服务。 参考文献 [1]郭明.纺织工业计量与企业节能降耗[J].工业计量,2007(3). [2]纺织工业中新的计量单位系统“SL系统”[J].麻纺织技术,1980(1). 纺织科技论文篇二 阻燃纺织品 摘要: 本文通过阐述纺织品的阻燃机理,介绍了几种阻燃纺织品的加工方法,现阶段常用的评判、测试方法以及阻燃纺织品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阻燃纺织品;阻燃机理;加工方法;燃烧性能测试 引言 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纺织工业的进步,纺织品种类不断增多,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展延伸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但纺织品材料一般都易燃或可燃,容易引发火灾事故。据统计,世界上约20%以上的火灾事故都是由纺织品燃烧引起或扩大的,尤其是住宅失火。因此,纺织品的阻燃功能对消除火灾隐患,延缓火势蔓延,降低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都极为重要。近年来,各国纷纷开展纺织品阻燃技术方面的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纺织品燃烧性能测试方法、阻燃制品标准和应用法规等。 1 纺织品的阻燃机理 所谓“阻燃”,并非阻燃整理后的纺织品在接触火源时不会燃烧,而是使织物在火中尽可能降低其可燃性,减缓蔓延速度,不形成大面积燃烧,离开火焰后,能很快自熄,不再续燃或阴燃[1-3]。 纤维材料的燃烧与阻燃原理 合成纤维的燃烧是材料和高温热源接触,吸收热量后发生热解反应,热解反应生成易燃气体,易燃气体在氧存在的条件下,发生燃烧,燃烧产生的热量被纤维吸收后,又促进了纤维继续热解和进一步燃烧,形成一个循环。对此人们提出了阻燃的基本原理:减少(或者基本没有)热分解气体的生成,阻碍气相燃烧的基本反应,吸收燃烧区域的热量,稀释和隔离空气等。 阻燃剂的阻燃机理 纤维用阻燃剂有:铝镁氢氧化物、含硼化合物、卤硼化合物、卤系阻燃剂、磷系阻燃剂等。不同阻燃剂的阻燃机理有很大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覆盖机理 在可燃材料中加入阻燃剂后,阻燃剂在高温下可在聚合物表面形成一层玻璃状或稳定泡沫覆盖层以隔热、隔绝空气,起到阻止热传递、减少可燃性气体释放和隔绝氧的作用从而达到阻燃目的。阻燃剂形成隔离膜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阻燃剂降解产物促进纤维表面脱水炭化,进而形成结构更趋稳定的交联状固体物质或炭化层,炭化层能阻止聚合物进一步热裂解,还能阻止其内部的热分解产物进入气相参与燃烧过程。含磷阻燃剂对含氧聚合物的阻燃作用即是通过此种方式实现的。二是阻燃剂在燃烧温度下分解成不挥发的玻璃状物质包覆在聚合物表面起隔离膜的作用,硼系和卤化磷类阻燃剂具有类似特征。 不燃性气体窒息机理 阻燃剂受热分解出现不燃性气体,将纤维燃烧分解出来的可燃性气体浓度冲淡到能产生火焰浓度以下,同时稀释燃烧区内的氧浓度,阻止燃烧继续进行,又由于气体的生成和热对流带走了一部分热,从而达到阻燃作用[4-5]。 吸热机理 任何燃烧在短时间所放出的热量有限,如果能在短时间内吸收火源所放出的部分热量,火焰温度就会降低,辐射到燃烧表面和作用于自由基的热量就会减少,燃烧反应受到抑制。 高温条件下,阻燃剂发生吸热脱水、相变、分解或其他吸热反应,降低纤维表面及燃烧区域的温度,降低可燃物表面温度,有效地抑制可燃性气体的生成,阻止燃烧的蔓延,最终破坏维持聚合物燃烧的条件,达到阻燃目的。如铝、镁及硼等无机阻燃剂,充分发挥其结合水蒸气时大量吸热的特性,提高自身的阻燃能力。 自由基控制机理 根据燃烧的链反应理论,维持燃烧的是自由基。阻燃剂在气相燃烧区捕捉燃烧反应中的自由基,阻止火焰的传播,使燃烧区的火焰密度下降,最终使燃烧反应速度下降直至终止。如含卤阻燃剂的蒸发温度和聚合物分解温度相同或相近,当聚合物受热分解时,阻燃剂也同时挥发出来,此时含卤阻燃剂与热分解产物同时处于气相燃烧区,卤素便能够捕捉燃烧反应中的自由基,阻止火焰的传播,使燃烧区的火焰密度下降,最终使燃烧反应速度下降直至终止[6-7]。 催化脱水机理 阻燃剂在高温下生成具有脱水能力的羧酸、酸酐等,与纤维基体反应促进脱水炭化,减少可燃性气体的生成。 2 阻燃纺织品的加工方法 研究织物的阻燃技术是指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赋予织物一定的阻燃性能,降低材料的可燃性,减慢火焰蔓延速度,其实质是破坏织物中纤维的燃烧过程。近年来,世界各国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开展对织物阻燃技术的研究:一是生产阻燃纤维;二是对织物进行阻燃整理[8-9]。 阻燃纤维的制造 纤维阻燃的途径是阻止或减少纤维热分解,隔绝或稀释氧气,快速降温使其终止燃烧。为实现上述目的,一般是将有阻燃功能的阻燃剂通过聚合物聚合、共混、共聚、复合纺丝、接枝改性等加入到化纤中或用后整理方法将阻燃剂涂在纤维表面或渗入纤维内部。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采用多种阻燃剂,以两种以上方式协同效应达到阻燃效果。 共聚法 现行的阻燃腈纶和涤纶大多数采用共聚方法生产,其技术已较成熟。由于阻燃元素结合在成纤高分子链上,因此阻燃性能持久,对纤维的其他性能影响较小,采用这种方法生产的阻燃腈纶通常称为改性腈纶。 共混法 共混法技术具有生产简便、品种更换灵活等特点,因此是阻燃纤维开发的重要技术路线,几乎所有阻燃化学纤维均可采用这种方法制备。 接枝法 主要用于制备阻燃涤纶或混纺织物,其方法有化学法、辐射法和等离子体法,接枝体都为具有不饱和双键的化合物。接枝法技术使用灵活,既可用于纤维也可用于织物的阻燃,但因成本高、设备较复杂而还没有工业化。 皮芯复合纺丝法 以共混或共聚阻燃高聚物为芯、普通高聚物为皮,通过复合纺丝制成的阻燃复合纤维可避免阻燃纤维变色和耐光性差的问题,提高阻燃性能的稳定性和染色性能,但加工设备要求高。 本质阻燃纤维 按性能分类,阻燃纤维可分为阻燃常规改性纤维和阻燃高性能纤维,阻燃常规改性纤维以阻燃涤纶和腈纶产量最大,由于航空航天等尖端高技术和军事工业发展的需要,阻燃高性能纤维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阻燃高性能纤维主要包括芳香族聚酰胺Nomex和Kevlar,聚酰亚胺如法国的Kermal,聚砜酰胺,聚芳酣,聚酚醛树脂,聚四氟乙烯,以及陶瓷、玻璃等纤维。 织物的阻燃整理 织物的阻燃整理是通过吸附沉积、化学键合、粘合作用使阻燃剂覆在织物上。当遇到火种时发生物理和化学反应,从而达到阻燃效果。 喷涂 适宜于不需洗涤织物或洗涤次数极少的装饰织物和建筑用织物,如地毯、墙布等。喷涂加工后一般不经水洗等后处理,对阻燃剂的选择要求不高,工艺简单,操作简便。 浸轧和浸渍 适宜于加工睡衣、床上用品和家具用品等,也可加工外衣。要求阻燃剂的耐洗牢度优良。可结合其他特种功能――浴浸轧型整理,也可分步加工。此种加工方式工艺复杂,适用范围广,成本较喷涂高。 涂层 适宜于加工劳动保护服,以及装饰织物。对阻燃剂的选择要求较高,要求阻燃性和耐热性好。在加工过程中,一般与其他特种功能涂层同时进行。 3 阻燃织物的测试 GB/T17591―2006《阻燃织物》标准规定了阻燃织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志,适用于装饰用、交通工具内饰用、阻燃防护服用的机织物和针织物。 评判标准 评判织物的阻燃性能通常采用两种标准:一是从织物的燃烧速度来进行评判,即经过阻燃整理的面料按规定的方法与火焰接触一定的时间,然后移去火焰,测定面料继续有焰燃烧的时间和无焰燃烧的时间,以及面料被损毁的程度。有焰燃烧的时间和无焰燃烧的时间越短,被损毁的程度越低,则面料的阻燃性能越好;反之,则表示面料的阻燃性能不佳。 另一种是通过测定样品的极限氧指数来进行评判。面料燃烧都需要氧气,氧指数LOI是样品燃烧所需氧气量的表示,故通过测定氧指数即可判定面料的阻燃性能。氧指数越高则说明维持燃烧所需要的氧气浓度越高,即表示越难燃烧。该指数可用样品在氮、氧混合气体中保持燃烧所需氧气的最小体积百分数来表示。从理论上讲,纺织材料的氧指数只要大于21%,其在空气中就有自熄性。根据氧指数的大小,通常将纺织品分为(LOI<20%)、可燃(LOI=20%~26%)、难燃(LOI=26%~34%)和不燃(LOI>35%)4个等级。事实上,几乎所有常规纺织材料都属易燃或可燃的范围。 测试方法 燃烧试验方法主要用来测试试样的损毁长度、面积,续燃时间和阴燃时间,火焰蔓延速率等指标。 根据试样与火焰的相对位置,可分为垂直法、倾斜法和水平法。国际上对纺织材料的燃烧性能测试方法的标准化已经相当全面和完善,包括ISO、ASTM、BS、JIS在内的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都各自有10余项相关的测试方法标准,如:GB/T5454―1997《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氧指数法》、GB/T5455―1997《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垂直法》、GB/T5456―2009《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垂直方向火焰蔓延性能的测定》,GB14645《纺织织物 燃烧性能 45°方向损毁面积和接焰次数测定》,FZ/T01028《纺织织物 燃烧性能测定 水平法》等。 中国目前对于服装阻燃性能的测试主要采用GB/T5455―1997《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垂直法》。其原理是将一定尺寸的试样垂直于规定的燃烧试验箱中,用规定的火焰点燃12 s除去火源后,测定试样的续燃时间和阴燃时间,阴燃停止后,按规定的方法测出损毁长度。 4 阻燃纺织品的发展趋势 随着纺织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阻燃纺织品近年来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 功能复合化 阻燃功能纺织品除早期的阻燃防热辐射、阻燃抗静电以外,近年来根据纺织品面料应用场所不同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日本专利报道的用于浴室等潮湿环境下的窗帘、帷幕等,除阻燃外,还要求防霉和拒水;用于服用、沙发和床单等面料要求阻燃外还需具有卫生保健功能。在军事领域,作战服和军事装备的伪装材料不仅要求具有阻燃性,还要求具有防伪功能。在我国,阻燃抗静电纺织品研究较成熟,对阻燃拒水和拒油产品也有研究,具有卫生保健功能的纺织品开发值得关注。 绿色环保化 阻燃纤维的绿色化,是指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和操作人员的毒害作用,防止纤维对穿用人产生不良影响,火灾发生时,不会产生“二次毒害”。这是因为,阻燃纤维所用阻燃剂一般含有卤、磷、硫等元素,大都具有较大的毒性,在阻燃剂合成和纤维生产过程中会对操作人员产生一定的毒害作用,其“三废”的排放会带来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从环境保护、人类安全和阻燃效率的角度出发开发无卤、高效、低烟、低毒的环境友好型阻燃纺织品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有机硅系阻燃剂作为典型的无卤阻燃剂,具有高效、无毒、低烟、无污染的特点,并具有改善分散性和加工性能的特点。 高技术化 高技术纤维是随着高新产业的发展需要而开发出来的一系列具有高性能、高功能的纤维。高技术纤维在生产工艺中应用发展了一系列新技术,如静电纺丝、凝胶纺丝、膜裂纺丝、液晶纺丝、离心纺丝等,给合成纤维工业带来新的生命。高技术耐高温阻燃纤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高技术型阻燃纤维由于自身独特的化学结构,无须添加阻燃剂或进行改性,本身就具有耐高温阻燃的特性。如聚丙烯腈预氧化纤维(OPANF)、聚苯并咪唑(PBI)纤维、聚间苯二甲酞二胺(MPIA)纤维、三聚氰胺缩甲醛纤维(MF)等。 舒适型阻燃纤维 在高温、强热辐射及有明火的环境中,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阻燃防护服或热防护服。在上述条件下,人的热负荷过高,难以长时间坚持正常的工作效能。因此对于阻燃纺织品而言,必须兼顾纺织品的舒适性。对于阻燃纤维而言则应兼顾阻燃性能、可纺性能和热湿舒适性能。 参考文献: [1]邱发贵.阻燃纺织品加工方法及发展趋势[J].高科技纤维与应用,2007,32(5):34-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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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纺织发展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 王凯东(张家口教育学院宣化分院,宣化 075100)[摘 要] 本文以技术革新和发展作为线索对我国纺织技术发展历程进行了研究,从纺织起源到现代纺织,归纳出促进我国纺织技术发展规律,对中国纺织技术的未来发展进行了预测,并提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棉纺织技术的具体建议。[关键词] 织造;纺织技术;发展规律 早在公元前5000 年,世界文明发源地就有了纺织品生产,例如非洲尼罗河流域的亚麻纺织、我国黄河、长江流域的葛纺织和丝绸纺织等,公元前500 年我国就有了手摇纺车和脚踏织机。传统和现代纺织技术之间还是有规律可循的,这些规律会对今后我国棉纺织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1 我国纺织的起源1. 1 我国原始手工织造起源我国原始手工织造技术从制作渔猎用编结品网罟和铺垫用编织品筐席演变起来。据我国史书记载,在伏羲氏时就已“作结绳而为网罟,以佃以渔”。1973 年浙江河姆渡发现的约距今0. 7 万年的河姆渡人遗址中的一块芦席残片,尽管已经腐烂,但仍可见其席纹规整、均匀、结构紧密,可以看出当时娴熟的编织技巧。原始编织的方法,大概有平铺式和吊挂式两种。平铺式是把两根以上处于平行状态的纱线,按“ ×”或“ + ”的方向,平铺在地上,一端固定在一根横木上,扯动相邻或间隔一定根数的纱线,反复编织;或者利用骨针和骨梭,在经线中一根根地穿织。编完一条,用骨匕沿着编织者的方向,把编入的纱线打紧,(如图1) 。吊挂式是把准备织作的纱线,垂吊在横杆或圆形物体上,纱线下端一律系上石制或陶制的重锤,使经向纱线张紧。织作时,甩动相邻或有固定间隔的重锤,使纱线相互纠缠,形成绞结,逐根编织, (如图2) 。图1 平铺式编织图2 吊挂式编织1. 2 我国原始手工织造技术从编织技术和工具的演变来看,编织的经向纱线,成为织机上的经纱,骨针和骨针上穿引的纱线,成为织机上的梭子和纬纱,骨匕2《天津纺织科技》 2007 年 第2 期综 述成为织机的打纬刀。《苍颜篇》:“编,织也”。《说文·多部》:“辫,交织也”。说明织造技术的来源是从编织开始的。我国原始织机的结构有多种,常见的有原始腰机、综版式织机、竖机等,前两种经面是水平的,后一种是垂直的,其结构都相当简单。从河姆渡遗址出土的工具与草鞋山、钱山漾出土的织品和编织技术的发展来看,在新石器时代早期,我国已有了综版式织机和原始腰机。原始腰机织造,是我国新石器时代纺织技术上的重要成就之一。原始腰机虽简单,它却展示了构成织物的一些基本原理。原始腰机技术最重要的成就是使用了综杆、分经棍和打纬刀,使原始腰机具有机械的功能。综杆使需要吊起的经纱能同时起落,纬纱一次引入,打纬刀把纬纱打紧,织造出紧密均匀的产品。可以说在原始织造技术出现之后,人类才真正进入穿着纺织品的时代。图3 原始腰机织造2 我国织造技术的发展历程2. 1 我国手工机器棉纺织技术发展的停滞我国在1840 年前后,手工纺织技术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但没有普及动力化。在织造方面,我国已有了用于织造高档精美产品的大花本束综提花机、绞综纱罗织机等机型。我国虽已普及脚踏开口和手投梭穿幅木织机来织造大宗织物,但没有发明“飞梭”机构,所以也难以动力化。19 世纪下半叶,我国农村仍然普遍使用的是手摇单锭棉纺车和30cm幅宽的脚踏手投梭织机。每人每天只能织布9m 左右,劳动生产率无法与动力机器纺织相比。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开放“五口通商”,西方商品,首先是纺织品,像洪水一般大量涌入中国。1842 年输入商品总值白银2500 万两,其中鸦片占55 % ,棉花占20 %,棉织品占8. 4 % ,居第三位。到1885 年,在进口总值8820 万两中,棉织品占35. 7 % ,升至首位,此后长期居高不下。廉价洋纱、洋布的大量倾销,使各通商口岸附近的手工纺织业遭到冲击。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手工及其纺织业几乎趋于破灭的边缘。2. 2 世界纺织技术对我国棉纺技术的影响英国1738 年发明了“飞梭”装置,使织布投梭频率比手投梭快一倍,而且布幅可以加宽。18 世纪下半叶,产业革命首先在西欧的纺织工业开始,18 世纪末纺织厂开始使用蒸汽机驱动纺织机器。从1785 年动力织机出现后,1895 年制成了自动换纡装置,形成自动换纡织机。1926 年制成了自动换梭装置,形成自动换梭织机,从而使织机进一步走向自动化,但是引纬还是利用梭子。20 世纪上半叶,相继出现了不带纡管的片梭织机和用细长杆插入纬纱间的剑杆织机,用喷水、喷气方法入纬的喷射机等。纺织生产历史的第二次飞跃实现纺织机器动力化,在欧洲开始并逐步影响到东亚。2. 3 我国动力机器纺织技术的萌芽在《马关条约》之前,洋人没有在中国建厂的特权,他们的企图受到中国政府的制止。不过洋人办厂企图,给中国开明人士以启发,认识到利用动力机器办纺织厂是非常有利可图的。中国人自办动力机器纺织厂始于1872 年,归侨陈启沉在家乡广东南海创办缫丝厂,采用动力缫丝机,这是中国动力机器纺织的萌芽。1889 年上海机器织布局创建,有纱锭35000 枚,布机530 台,是我国设立机织3《天津纺织科技》 2007 年 第2 期综 述棉纺织厂的开始。19 世纪80 年代,我国开始采用引进欧洲设备、聘用欧洲技术人员建设的第一批纺织厂,先后在兰州、上海和武汉开工,从此,在纺织生产中开始利用动力机器和工厂体制。19 世纪末,英国、日本在中国开设工厂越来越多,同时把纺织技术和管理经验逐步传入在华工厂。2. 4 我国手工棉纺织机器的革新和改良西方动力纺织机器引进之后,激发了我国对手工纺织机器的革新和改良。近代手工棉织造机器的改良,经历了从手投梭机到拉梭机与改良拉梭机,再到铁轮机的过程。手投梭机在织造过程中不能做到开口、投梭、打纬、移综、放经、卷布6 项动作的连续化,生产效率不高,每人每日出布9m 左右,尤其是手投梭力量小限制了布幅的宽度,一般只能织1 尺左右宽的窄布。拉梭机又称扯梭机,加装滑车、梭盒、拉绳等件,从而将投梭动作由双手投接改为右手专管拉绳击梭,左手专管扳筘打纬。因投力较大,既加快了织造速度,又能使布幅增加2 尺左右。除机架、踏板采用木构件,发动依靠人力脚踏外,其它结构原理与动力织机完全一样,单机效率也与动力织机相差无几,可以说是人力织机的最高形式。2. 5 我国动力机器纺织技术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纺织工业经过3 年恢复期,1953 年,进入有计划的发展阶段,纺织生产力迅速提高(如表1) 。表1 织机改造进程( %)项目1955 年1965 年1982 年自动织机13. 1 54. 5 84. 8普通织机16. 9 24. 5 12. 7铁木织机4. 5 11. 5 2. 1人力织机65. 5 9. 5 0. 4合计100 100 100 1978 年以后,我国再一次大量引进国外纺织机器和技术,设计制造第三代国产定型成套设备。在结合本国经验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设计制造了在高产、优质、大卷装、自动化及机电一体化方面更成熟的成套设备。在纺织机械方面,我国自主开发、生产具有世界水平的新型纺织设备,有些设备已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喷水织机的年生产能力300 台以上;剑杆织机的年生产能力已达1 万台以上; 喷气织机的年生产能力为100台;代表新型生产技术的设备如自动络筒机、片梭织机、清梳联合机等已具备批量供应市场的能力。3 我国棉纺织技术发展历程的总结3. 1 我国棉纺织技术发展的规律纺织生产历史上实现了两次飞跃,第一次飞跃大约在公元前500 年~公元前300 年在我国完成,其标志是手工纺织机器的形成。从原始的单纯手工捻纱、手工编织到使用纺车、骨针等一些工具,再到包含原动机构、传动机构在内的完整机器的形成。纺织生产的第二次飞跃在18 世纪末在英国实现,其标志是动力纺织机器的形成。目前,随着电子计算机和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发展,产生出现新型纺织技术。纺织生产历史上的第三次飞跃即将开始。各种尖端科技将不断应用到纺织生产上来,未来的纺织生产将以高度的自动化、智能化、集约化、信息化和连续化为特征,劳动集约型转变为技术集约型。3. 2 我国纺织技术发展趋势现代纺织技术向设备高速化、自动化、工序连续化方向发展,传统技术与新技术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国产纺机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之外,还缺乏自主创新,设备更新换代周期过长。而进口设备,可弥补我国纺织尖端技术设备的空白,满足纺织企业生产高品质产品需要。目前,国家对进口纺织设备还是采取控制总量原则,继续执行“不增加一个新纺锭”,不论是落后的,还是先进的。这种限制已不符合当前棉纺行业(下转第7 页)4《天津纺织科技》 2007 年 第2 期综 述引进外资的同时,着眼于长远利益,对外商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批,严禁外商在我国投资兴建污染大、难治理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企业。对于现有外资企业的污染问题要限期治理,须达到我国现有的环境标准。(4) 加强生态研发,提高纺织品科技含量加强技术创新,开发和生产优质的绿色产品,是冲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必然要求。尽快建立国外技术性壁垒的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外环保认证标准的研究,收集国外的绿色壁垒措施,建立绿色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紧紧跟踪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志等,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法规、标准。遵循“绿色思路”,依靠科技进步,开发一些环保型、功能型纺织新纤维。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我国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创新,提升纺织品科技水平。(5) 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清洁生产随着环境或绿色产品的损益外部性的内部化,出口产业和产品的比较成本优势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些污染严重、环保技术落后,从而环境成本高昂的产业,如小五金、小化工等,其比较成本优势将弱化以至消失。而一些少污染以至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绿色环保产业的比较成本优势将得到强化。因此,应根据这种比较成本优势的变化来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将是我国未来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参考文献:[ 1 ]王世联,绿色贸易壁垒与我国纺织品出口问题的探析. 世界经济情况,2006 (4)(上接第4 页) 发展和市场需求扩大的实际情况。增加纺纱设备,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低水平能力的扩张,国家应尽快对棉纺总量控制办法进行修正。建议不要再把进口国外先进纺纱设备与压缩旧纺锭挂钩,支持优势企业优先发展;对于棉纱生产的落后生产能力则通过市场自行淘汰。同时,制订相应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加快旧设备的更新换代,抵制低水平能力的增长。纺织工艺方面,新的纺织原料层出不穷,为我们开发研制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提供良好基础。通过混纺、混捻、交织等纺织工艺手段,巧妙组合、高新产品的开发前景是无限的。总之,我国纺织在装备水平、工艺技术、产品技术含量三个方面全面提升,加强产学研联合,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开发研制自己的高科技产品,并主动推向市场、占领市场,必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4 结束语现代新型纺织技术虽与传统纺织技术差别很大,但传统纺织技术中经验的积累以及问题的出现为现代棉纺织技术发展提供了借鉴;各时期国家政策对纺织技术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应根据技术发展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传统和现代纺织技术之间还是有规律可循的,这些规律会对今后我国纺织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参考文献:[ 1 ]周启澄、屠恒贤等编著,纺织科技史导论,上海:东华大学出版,2003 年[ 2 ]梅自强,国内外现代棉纺织技术发展展望,棉纺织技术,2003 年1 月[ 3 ]葛明桥、吕仕元等编著,纺织科技前沿,中国纺织出版社,2004 年1 月
摘要纺织服装产业是我国的传统优势产业。在2005年全球配额取消后,我国纺织服装出口额激增,进一步凸现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竞争优势,但在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从内外环境两个层面、有利与不利两个角度,利用SWOT分析法,对我国纺织服装产业的出口竞争力进行系统的分析,旨在指导我国纺织服装产业趋利避害,继续向良性方向发展。关键词纺织服装出口竞争力SWOT对策措施我国是纺织服装制品生产出口第一大国。2005年1月1日,全球性配额管制全面取消,标志着纺织服装制品贸易全面进入自由化阶段,我国纺织服装制品出口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井喷”现象,增长相当迅速,部分地反映出我国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但在长期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亦暴露出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客观、系统地分析与思考。SWOT分析法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其涵义是在既定内外条件下通过对本单位的优势、劣势及核心竞争力进行结构化的平衡系统比较分析,找出并发扬内外部有利因素,规避不利因素,为单位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本单位向良性方向发展。SWOT方法自形成以来,广泛应用于战略研究与竞争分析,成为战略管理和竞争情报的重要分析工具。本文通过引入SWOT分析法,从战略管理角度对我国纺织服装制品出口竞争力进行分析。1我国纺织服装制品出口贸易内部环境S-W分析—内部优势分析(1)制度环境方面: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对纺织产业予以扶植,特别是为推动纺织集群经济发展,各地政府不仅在税收政策和简化办事程序上予以支持,更以民间协调人的身份,积极促动企业间的合作与协调,引导企业共同发展。外贸管理制度方面,目前已由原来的经营权审批制调整为上报备案制,扫清了我国外向型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制度障碍,使得原来只能依赖外贸经营单位出口的相当部分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有了更大的外部发展空间。出口退税方面,从2004年开始,政府开始着手清理退税拖欠工作,目前各地退税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大大减轻了外贸出口企业的资金负担,激发了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对中小型纺织服装企业来说,影响尤为明显。(2)企业网络方面:为推动纺织品集群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投入大量人财物,极力打造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增加配套协调项目。目前已初步形成几个以专业市场为核心,以广大生产加工企业为依托的,集原材料生产、纺织、染整、后处理、成衣成品制造、仓储、货运、展销、零售于一体的纺织品产业集群经济带,其中以长三角、珠三角、闽南地区发展尤为成功。纺织品集群经济的建立,为企业编织经营网络,加强彼此间合作协调能力,进行柔性生产和转包活动提供了较为完备的物质保障。(3)资金技术方面:在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努力与协调下,各地纷纷推出对于中小纺织企业的优惠金融安排,对其进一步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利率优惠,鼓励其进行技术和生产投资。在技术层面上,通过企业间技术合作、引进外来技术、技术人员专业培训等,近年来我国纺织服装产业的技术水平已有很大的提升,面料生产方面一直以来是我国纺织服装生产的薄弱环节,以前用于出口高档服饰的工艺面料绝大部分只能依赖进口,目前这种情况已有很大改观,多数面料已能够由国内自行提供。(4)人力资源与劳动力供给方面:我国劳动力资源充沛,同时,我国又是传统的纺织服装生产大国,在长期的发展中培养了相当大部分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我国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宝贵财富。另外,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交往不断加深,人员的国际化流动加剧,亦有相当多的外国技术、经营管理人员进入我国的纺织服装领域,为我国的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提供丰富的技术支持与管理经验。—内部劣势分析(1)制度环境方面:自入世以来,我国在政策调整上,虽然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但管理体制仍然僵化,国家为促进中小纺织企业发展,给予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和金融扶植,但未能及时有效地落实。有些地方政府在职能转变上一时不能适应角色任务的调整,办事效率不高,服务水平低下。法律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从实际执行来看,并没有真正做到对纺织品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产品设计非法抄袭、模仿、商标盗用现象相当普遍。(2)企业间的相互联系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纺织服装产业都是处于一种分散经营,各自为政的状态下发展,企业过分片面看中市场的占有率和企业间竞争,往往忽略合作的可能性。这直接导致资源过度用于“内耗”,产业整体竞争力下降。尽管各地政府为改变现状,极力推行产业集群经济,但远未达到预期效果,有些地区仅仅是把各个企业人为地在地域上予以集中,远未真正发挥集群经济的巨大优势。(3)资金技术方面:近几年我国各个行业的资金需求很大,对纺织服装企业在资金投入上造成挤压,特别是我国纺织服装行业正处于技术升级的关键时期,资金需求较以往有更大的要求,目前仍有很大缺口急需填补。技术方面,我国虽然在投入方面较以往有所增加,技术进步也很快,但与美欧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经济增长贡献率是评价一个产业技术水平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纺织产业的贡献率仅为20%,大大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纺织服装产业的后续发展。(4)人力资源与劳动力资本方面:我国在劳动力的专门教育方面相对比较匮乏,使得我国的劳动力生产率低,适应性差。另外,纺织服装制品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劳动力成本直接影响行业的整体利润水平,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我国的出口竞争能力。劳动力的供给上,从2004年起,城市生活成本不断上升,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吸引力已大幅下降,这导致原来主要依靠外来务工人员的部分企业面临很大的劳动力缺口压力。(5)国内竞争环境方面:我国纺织服装产业根植于广大分散式经营的手工作坊式企业,生产水平和产品档次较低,产品同质化严重,客观上造成企业竞争性强、规范性差的特点,无序竞争现象严重,低价竞争仍然是企业的主要竞争方式。据资料显示,2005年1~10月,我国出口美国纺织服装数量同比增长,而出口总值同比增长仅有,大大低于数量的增长幅度。2我国纺织服装制品出口贸易外部环境O-T分析——外部机会分析(1)贸易自由化方面。《多种纤维协定》的有效执行和纺织品配额的全面取消,使得我国“长期受配额影响最大的国家”地位有了实质性改变。据WTO预测,中国纺织品和成衣在美市场份额将增加到50%,欧洲29%。事实上,2005年我国出口美国总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占美国进口该类产品亿美元的22%,虽未达到WTO的乐观预测值,但总体已有很大增长。据海关统计,2005年我国纺织服装出口额高达亿美元,同比增幅更达到了,可以预见,贸易自由化的总体态势必将给我国出口创造巨大的发展空间。(2)国际合作方面。①外商直接投资:在劳动力资本负担不断上升的压力下,从20世纪90年代始,国外纺织服装企业纷纷到我国投资设厂,如日本富士纺织公司在我国就设有四家合作服装企业,其中三家是从织布开始的一条龙式生产企业,其他还有日清纺、伊藤忠、佐丹奴、意大利马佐度等国际知名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合作投资,加入我国纺织服装产业。国外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客观上推动了我国纺织服装产业的发展。据统计,2005年1~7月,我国纺织服装制品出口总额为615亿美元,其中外资企业所占份额高达35%,客观上反映了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②对外直接投资:近年来,我国纺织服装企业面临较大的劳动力成本压力,加之人民币汇率不断升值,再有美欧在经历我国出口高速增长后,对我部分产品重新设限。为避开以上种种不利因素,很多企业转移到生产成本较低、投资环境相对较好的国家,如柬埔寨、越南、土耳其等进行直接投资设厂。2004年7月,商务部和外交部联合制定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为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对国别、产业进行方向性的指导,其中鼓励投资纺织服装业的国家数量超过1/3。这预示着我国在这方面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外部威胁分析(1)《伊斯坦布尔宣言》。配额虽已取消,但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之路并不平坦,早在2003年3月,以土耳其、墨西哥、美国为首的纺织行业组织,为阻止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即提出了《伊斯坦布尔宣言》,要求对我国继续实行配额限制,截止到配额取消,已有52个国家的90多个行业组织签署,尽管该宣言由于违背WTO自由贸易原则未被认可,但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我出口纺织服装制品的态度,必将成为我纺织服装出口的一大障碍。(2)“特保措施”的滥用。“特保措施”是WTO框架下认可的对于来自国外特定产品的剧烈冲击进行本国市场过渡性保护的一种特别保障措施。其初衷是避免进口国同类产业免于遭受国外产品的威胁性打击,但以美欧为首的西方国家在我国2005年出口增加的情况下,未就对其国内造成实质性影响进行合理评估,即启动了“特保”措施,对我国出口纺织服装制品实行单方面限制,进而升级为贸易摩擦,严重影响了我国被“设限”产品的出口。(3)“反倾销”问题。反倾销措施是WTO规则认可的有效保护本国市场免遭非正常竞争的合法措施,但长期以来,该措施却充当了进口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保护伞”。而纺织服装制品作为我国出口的传统优势产品,由于其相对的敏感性,加之价格低廉,更成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重中之重,特别是目前配额已经取消,国外在无法使用原有限制措施实施贸易保护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对我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其潜在不利影响将更大。3SWOT分析结论与对策措施通过以上SW内部、OT外部两种环境、SO利与WT不利两个方面的交叉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理论上其优势仍是明显的,这在配额取消后我对外出口迅速增长的客观情况中已有很好的体现。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层面采取配套措施来实现上述目的:优势增强层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制度和法律建设,满足产业发展的政府支持和法律保障需要;加大技术资金投入,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融资便利和技术支持;充分发挥集群经济的强大优势,促进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改善国内就业环境,加大劳动力技能教育投入,提升劳动生产率;广泛参与双边、多边贸易协调,推动我国出口贸易和国际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继续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借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技术、管理的优化升级。劣势弱化层面进一步改善政府工作效率,加大扰乱市场的违法打击力度;减少企业间的无序、恶性价格竞争,增强企业间的合作与利益协调;规范企业出口经营市场安排,减少外部市场不确定性风险和贸易摩擦;通过政府层面参与贸易争端协调,维护我国出口企业利益。通过以上两个层面多个角度措施的协调配套,对我国纺织服装产业出口贸易竞争力予以培植和提高,我国纺织服装产业在相当长时期内必将具有较以往更强的国际竞争力。参考文献1杨亚沙.中美纺织服装贸易争端浅析[N].中国经济时报,2006-05-252郭先登.论纺织服装品牌发展的策略问题[J].山东纺织经济,2006(2)3亚琼.2006年中国纺织工业运行趋势与对策[N].中国贸易报,2006-01-054刘苏.后配额时代中美纺织贸易对策[J].纺织导报,2005(3)5张宏性.中国纺织服装业国际竞争力研究[J].统计研究,2005(1)6龚进礼.2005年度纺织经济形势回顾与分析[J].纺织导报,2006(3)7潘慧明.我国纺织服装出口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6(1)这里还有一篇字数较多,你自己去看一下,是2008年的新数据
毕业论文的有限期是一年,比如说你是今年5月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论文答辩成绩到明年6月之前都是有效的,在没有申请毕业之前,你可以多次参加考试取高分,但是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的话,论文答辩的成绩就无效了,就要重新再答辩,每年申请毕业的时间是每年的5月底跟12月,具体要参考江苏教育考试院网上的信息的。但是如果已经申请毕业的了话,就不能再重考了,申请毕业的时候是需要把准考证交上去的。第二个问题,申请学位,一般课程申请学位是要5门专业课成绩达到350及350以上,英语二达到70分及以上,论文答辩成绩达到良好及良好以上,我报考的是工商管理,申请学位的要求就是这三个,如果英语二是申请免考的话就要参加学位英语考试,学位英语的考试时间是根据不同学校而定的,比如说我们学校就是每年的10月份考学位英语,一年开考一次。我个人觉得考英语二比较容易,毕竟英语二每年4月、10月开考,另7月跟1月增考也是可以报考的,这样考要比考每年一次的学位英语容易的多,这都是我个人看法。还有就是申请学位是要在申请毕业起一年内申请有效,过了一年就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南京大学申请学位是每年的3月和10月,别的学校时间可能不一样,但是也不会相差太大的。说了这么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原则上自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不超过8年),建议最好在2年考完,自考专科一般有16门,本科有14门,只要你一门一门全部通过就能办理毕业,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报班。
自考法律专业一般需要两年才能毕业;自考的专升本考上之后不需要去学校读书,只要在家里面上网课就可以。
毕业要求:
1.非法律法规本科专业之上大学毕业生报考人员,必考课程内容为16门(编号003至018),总计79学分。
2.非法学专业专科学生报考人员,必考课程内容为18门(编号001至018),总计84学分;考选课程内容需要得到14学分,不选择考察英语(二)的考生,须从102至115中还要加考若干门考选课程内容,总计学分不得少于14学分。
3.论文是本科学习的选修具体内容。应考者在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后务必编写论文。毕业论文题目范畴由招生院校选中发布,应考者随意选择其中一题创作,篇数一般在8000字左右。毕业论文需要由应考者自己及时完成,且观点明确,构造合理,阐述有据可依,文本通畅。毕业论文由招生院校机构审查和论文答辩,毕业论文考试成绩选用五级计分制鉴定,即出色、优良、中等水平、合格和不过关。
4.非法律法规专业的毕业生在参与所学专业考试之前,早已参与自学考试并获得与本考试计划中课程类型、学分同样学科的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试。
怎样提高通过率
1、一定要做好考前准备,在报考前先参照目标院校的招生章程,考虑清楚自身是否满足报名条件,考虑清楚报名和考试流程。
2、自考大专一定要先提高到本科文凭,自考本科学生最好是大学毕业领两证。
3、规划好复习时间,底子薄的也是最好提前逐渐复习备考,在备考中一定要做好学习规划。
4、量力挑选院校和专业,不要一味盯住受欢迎学校和专业,报名一部分冷门的专业很有可能通过率更高一些。
5、多与老前辈师兄师姐求教,一起复习备考,分享信息,学习方法,切勿故步自封,自然也别过度依赖,还是要以独立复习备考为主导。
6、考试真题永远是最具实用价值的秘笈。不论是基础课或是专业科目。基础课考试真题能直接网上购物,专业课真题那就需要找考上的师兄师姐去要或是买了。
7、评定好你学习的能力,假如通过自学很困难的话也可以考虑到报辅导班,可是要清楚报辅导班只不过是具有协助学习的作用,最主要的还是主动学习。
自考专升本后是否要授课?
要想参与自考大学本科,一定要对自考大学本科有一个基本上的理解,一般来说,自考分两种:大自考和小自考。小自考便是24小时授课,大自考是碎片时间开展学习,自考的考生能够自由选择。
一般我们常说的自考,指的是大自考,并且相较于小自考而言,大自考报名的总数大量。由于一般来说,要想自考本科的考生一般都是想继续深造的在岗或在学校工作人员,所以,由于在职人员或在学校的主要原因,并不便挑选小自考。
挑选大自考得话,考生只能在自考临考做系统性备考,平常压根避免浪费考生时长。因此真的没的时间自考考生,还是选小自考,报一个助学机构,认真学习、认真备考,就可顺利完成考试了。
评职称发表的论文有效期多久?论文取消、任何问题搜:要我拔.先起腰.拔我就拔腰(换成数字)论文热线,翻到58页后,有免费期刊、各种问题解答、论文考试答辩取消、条件放宽文件政策。只记得经验教训:一、大道至简、职称不难。二、对照评审条件找差距。三、业绩技巧。四、不符合评审条件也可能合格。五、2012年后,关系的作用几乎是零。论文考试答辩取消、条件放宽文件政策,搜: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数字)+任何问题,都能找到答案。以高级经济师为例,搜:要我拔.先起腰.拔我就拔腰(换成数字)+高级经济师任何问题,都能找到答案。如搜: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数字)高级经济师论文、高级经济师论文取消、高级经济师论文范文、高级经济师论文选题、高级经济师报考条件、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高级经济师考试科目(后同)、高级经济师考试用书(后同)、高级经济师评审业绩成果(后同),等。把“经济”换成“会计、工程、教师、医师等任何职称”再搜,都能找到答案。以高级职称论文为例,搜:要我拔.先起腰.拔我就拔腰(换成数字)+高级职称论文任何问题,都能找到答案。如搜: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数字)高级职称论文的要求、(前同)高级职称论文价格、(前同)高级职称论文发表要求、(前同)高级职称论文有效期、(前同)高级职称论文期刊、(前同)高级职称论文答辩、(前同)高级经济师论文、(前同)高级会计师论文、(前同)其他职称论文。
高会论文3年有效。
大多数情况下职称论文的有效期是3年,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明要评职称,3年内发表过的论文都是可以用的,职称论文发表时间很重要,超越了规定期限是无效的论文。
大多数情况下的职称评审所规定的期限是申报此次职称前3年内发表的文章都是有效的,临近评审发表的当然有效,但离申报职称太久远便可能失效了。职称论文发表期限长短不一,或者说有效期都明显不同,主要是看两个职称等级当中时间差。
取得中级职称或等同于中级职称证书后发表的论文都是有效的。不过鉴于各个地区的评审政策并不完全相同,您最好先确认一下您所在地区的评审政策。
关于职称评定有效时间,由于高级会计师评审论文的难度相对较大、准备过程比较繁杂,因此御改从准备到撰写再到发表,一般需要持续几个月的洞激时间。
不同种类刊物所需时间会有所不同,例如省级刊物与国家级刊物需要提前1-3个月左右进行创作准备;核心级刊物需要5至10个月左右的准备时间;SCI级刊物需要提前18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考生可以根据自己要发表的刊物去准备论文的时间。
评审论文注意事项:
在高级会计职称答辩中,申报人的论文质量很大程度纳拆袜上决定了评审环节的成功与否,大家在写论文时一定要注重以下两方面:
1、申报的论文要立论客观、论据可靠充分、论证严密有力。一般论文篇幅不长,集中在3000-4000字,论文字数不多,请避免出现没有足够论据支撑论点这种情况的发生。
2、高级会计师评审论文要持有自己的见解,可以在会计理论研究及会计实践等方面去解决前人没有发现的一些问题。以此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方案或提出具有科学依据的新观点,亦或是能够解决问题的新理论模型。
中级以后发表的永远有效。高级经济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发布的数据: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论文查重率10-30%,评审合格率40-60%,各省规定不同,论文一般三篇以上。河南职称论文大学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发表中心不要钱。多省文件规定:中级以后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领导说问:中国职称大学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职称论文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河南职称论文大学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发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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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 2007年我校招收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将分两个阶段进行培养: 第一、二学年,全部法律硕士研究生均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修读研究生公共课和法学专业课程,法学专业课程将由北大法学院派出骨干教师承担主要授课任务; 第三学年,在北京大学校本部学习,学生主要是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的写作和接受校本部相关部门的就业指导,并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为了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探索真正适应市场和社会需求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专门法律的培养模式,我校自2004年底开始,实施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方案。该方案要求: 1、夯实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入学后前一年半,要求学生通过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基础,为以后专业课程的学习做好准备。 2、分专业方向进行针对性的培养。自二年级开始,在法律硕士研究生中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拔。已经试点开设金融法、房地产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刑事法、医事法九个专业培养方向及相关专业课程。我校将在上述专业方向基础上,根据培养目标、市场需求和试点经验,进一步调整、充实专业培养方向的设置。 3、强化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各专业培养方向开设的专业高级课程具有强调专业性、实务性和应用性,安排或者聘请本院骨干教师、外聘知名教授、实务部门专家授课,采取课堂讲授、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4、加强社会实践的作用。要求学生必须在法律实务部门累计完成至少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完成实习报告,实习鉴定合格,方能毕业。实习的时间将从第二学年开始,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每次实习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5、与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联合培养。我校与深圳和北京的相关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建立了法律实务实习基地,可供法律硕士研究生进行专业实习,学生也可以自己联系其他实习单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聘请来自立法、司法、政府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大公司等实务部门的专家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与本院教师共同指导学生法律实务课程的学习、实习、论文写作和就业。 以小语种报考的考生,由于深圳研究生院仅开设英语课程,故学生入学后可改修英语。 学位授予 3年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完成实习任务,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法学硕士不一样的。一般都是3年制的,但国内的学校有的开始改了,如浙江大学,只有2年.法学博士一般是3年,也有4-6年的
法学硕士一般三年。。。。法律硕士两年。。。
法学硕士学制两年,法学博士通常为三年(兼职修读一般需四年)。法学硕士是法学专业学位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供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的考生报考,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实务型人才。招生考试由招生院校自主命题招生或者联考招生,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法学博士是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供硕士研究生报考,除特殊要求外本科毕业生不能报考。现代大学法学院的博士学位趋向于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美国大学本科(大学部)不设法律学位,以避免学生知识太狭隘成为法匠,美国法学院也不要求学生入学时需有法律相关的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