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的种类是很多的,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般性应用文,这类应用文有人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种:书信、启事、会议记录、读书笔记、说明书等。
公文性应用文,这是以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发出的文件类应用文。如布告、通告、批复、指示、决定、命令、请示、公函等。
这类应用文往往庄重严肃,适用于特定的场合。 事务性应用文,事务性应用文一般包括请柬、调查报告、规章制度及各种鉴定等,这是在处理日常事务时所使用的一种应用文。
为了统一安排本书的体例,同时根据各种日常应用文本身的特点,这里将日常应用文分为以下几类。(一)社交礼仪类 这是一类适用于社交场合的应用文,它的存在完全是为了促进双方之间关系的发展,同时它又是人们文明交流的一种体现。
人与人之间亲疏有别、长幼有序,礼仪就是在社会交往中把握好分寸,恰如其分地把握双方的关系。礼仪类应用文是人们在互相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日常应用文。
礼仪类日常应用文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常用的文体:请柬、欢迎词、祝辞、欢送词、邀请信、题词、慰问信、表扬信、感谢信、贺信、贺电、赠言等。(二)海报启事类 海报启事类日常应用文是指那些可以公开张贴在公共场合或通过媒介公开播放、刊登的广而告之的一类事务性应用文。
这类应用文人们使用广泛,几乎大街小巷、工厂、学校等公开的场 合,你都可以见到它们。 海报启事类日常应用文一般包括征稿启事、征婚启事、征订启事、婚姻启事、开业启事、寻人启事、寻物启事、招聘启事、招生启事、海报等一些应用文样式。
(三)便条契据类 这是由当事人双方在事务交流中出具给对方的作为凭证或说明某些问题的一种常见应用文。这类应用文短小精悍,可随时使用。
便条契据类应用文一般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借据、欠条、收条、领条、请假条、便条、托 事条、催托条、馈赠条、留言条等。随着各种正轨票据的推广和使用,这类应用文形式将会逐渐减少。
(四)家书情书类 在人们的各种交往中,人们之间的书信来往应该是最频繁的交流方式。自古至今,无论朋友之间的互致问候、表达关心,或者情人之间互致相思、表达爱慕均使用书信这种形式。
伟人名士的家书、情书也往往会给别人或后人许多启迪和帮助,所以这类书信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有些同时堪称文学作品的典范。因此,我们就将家书情书专归为一类,以飨读者。
这类书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写给长辈的信、写给晚辈的信、写给兄弟姐妹的信、写给亲朋的信、初恋情书、求爱情书、热恋情书等。(五)专用书信类 专用书信类是具有书信的格式,发文的对象或者使用的目的又是特定的一类应用 文。
一般来讲,这类书信可以分许多种,如咨询信、介绍信、证明信、推荐信、求职信、聘书、履历、说明书、报捷书、保证书、倡议书、建议书、悔过书等。(六)申请书类 申请书类应用文应属于专用书信类的一个分支,但由于其使用较为特殊,具有其自身非常突出的特点,即请乞性,所以这里专列为一类。
申请书类的日常应用文一般可以包括入学申请书、入党入团申请书、住房申请书、困难补助 申请书、辞职申请书等几种。(七)对联类 对联是人们在婚丧嫁娶、宴飨寿诞、季节变换时使用的一种具有较浓的文化传统气息的一种应用文样式。
它有较为严格的行文要求,一般来讲,它并不适宜于平民百姓们使用。但由于每逢一些必要的场合,它又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我们也对对联类作了介绍。
对联类常见应用文包括节令联、祝寿联、婚联、喜联、挽联、名胜联等六种。(八)讣告悼词类 这是有关以致悼死者为主的一类日常应用文。
其中有些文体只适用于特殊的人物特定的场合 ,有些则广泛地应用于民间。了解其写作的基本格式也十分的必要。
一般来讲,这类应用文可以包括讣告、唁电、追悼会仪式、治丧名单、悼词、碑文等六种。(九)英文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间各种交流的加强,常用英文书信也已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 中。
因此,本书特意选取了一些最为实用的几类英文日常应用文作一下简单的介绍,虽挂一漏万,但也希望对读者稍有帮助。 这里介绍的英语应用文主要有求职信、介绍信、入学申请书、邀请信、以及作为附件的简历等共五种。
考场作文万能写作技巧 考场作文千变万化,但其实也是万变不离其宗,无论采用哪种文体:记叙文、或是议论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日记、或是书信,考生最终的目的是将文章完整而精彩的呈现在阅卷老师的眼前 1、第一人称叙事法 【特点】由于文章的内容是通过"我"传达给读者,表示文章中所写的都是叙述人的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或者就是叙述者本人的亲身经历,使读者得到一种亲切真实的感觉。采用第一人称,由于叙述人是当事人,所以叙述的人与事,只能是"我"活动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
活动范围以外的人物和事情就不能写进去。 2、第三人称叙事法 【特点】用第三人称叙事,叙述人既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也不受生理、心理的限制,可以直接把文章中的人和事展现在读者面前,能自由灵活地反映社会生活。
但第三人称叙事又往往不如。
应用文写作:2、(一)申请书的写法申请是个人或单位向有关部门、组织、团体提出某种要求或申请解决某个问题而使用的专用信件.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落款四部分.标题为事由加文种,例“关于XXX的申请”(注:申请书不是法定公文).(二)介绍信的写法介绍信是用来介绍联系接洽事宜的一种应用文体.它具有介绍、证明的双重作用.介绍信主要有两种形式,普通介绍信和专用介绍信.内容包括:称呼、正文、结尾、署名和门期,并注上有效日期.(三)请示的写法.请示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发文机关是“谁”请示,事由是“请示什么”,文种是“请示”.例如,《XX学校关于急需体育教师的请示》.有时请示的标题也可省略发文机关,只由事由和文种两部分,落款要注明发文机关.2、主送机关.即受文机关,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下同).例如“船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关于工作方面的书面请示,一般情况要主送给有关部门或者组织,由有关部门或组织呈送给有关领导,不宜主送给领导个人.特殊情况除外.3、正文.撰写请示正文一般要掌握三个要领.一是正文开头开门见山,简明扼要陈述情况,阐述请示的理由和依据,要把为什么要请示写清楚,从而引起审批机关的重视.二是提出意见、要求,这是请示的目的.意见和要求要写得明确、具体,便于领导机关认真考虑、审议.三是结尾要根据请示的目的写上“当否,请指示”、“妥否,请批示”、“请审核”等字样.4、落款.注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发文机关名称要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题写发文机关名称的,落款处可以省略署名.这里有应用文写作啊,这里有应用文写作,我还是找不到应用文写作,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应用文写作的网址吧,应用文写作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应用文写作,谁要是可以找到应用文写作,就告诉我应用文写作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应用文写作,找到应用文写作挺不容易的啊,这儿有应用文写作啊,这里有应用文写作,我还是找不到应用文写作,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应用文写作的网址吧,应用文写作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应用文写作,谁要是可以找到应用文写作,就告诉我应用文写作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应用文写作,找到应用文写作挺不容易的啊,。
不管是简单的留言,还是情真意切的情书,或者文采飞扬的散文,言简意赅的文书,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都离不开写作。
我们通过文字表达自己的思想,通过文字表现自己的心声,通过写作提高自己的书面表达能力,扩大自己的社交关系,从而迈向成功人生。
在普通的生活中,即使不需要高深的理论、思辨的学说来进行写作,但准确地表达自己是必需的,因为写作还体现出一个人的文化水平,是自己的个性特征之一。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简洁的表述
经典的范例
明了的格式
精彩的评论
众多的文体
也许现在你不是渊博的学者,不是全能的写手,但你往往要按一定的格式写作,这时候,也许你就需要一位朋友或助手帮助自己。然而在忙碌的人'生里,重要的原则是——求人不如求自己。
因此,这本书是你最好的助手,是你最佳的秘书,是你案头必备的工具。只要你在需要的时候参阅本书,它就会给你以无私的帮助。
最低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如若你离开我 应用文标题:写在第一行正中。
称呼:在第二行顶格写,后加冒号;问候语:在第三行开头空两格写,后加感叹号正文:最主要的,根据不同应用文要求去写祝福语:正文结束后另起一行:空2格写“此致”“祝”等,不用标点;再另起一行顶格写祝愿的话“敬礼”“身体健康”,后用感叹号。落款:分两行写在正文右下方,一行署名,一行写日期。
一通知的格式通知的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①标题:写在第一行正中。
可只写“通知”二字,如果事情重要或紧急,也可写“重要通知”或“紧急通知”,以引起注意。有的在“通知”前面写上发通知的单位名称,还有的写上②称呼:写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职称或单位名称。
在第二行顶格写。(有时,因通知事项简短,内容单一,书写时略去称呼,直起正文。)
③正文: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正文。正文因内容而异:A、开会的通知要写清开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对象以及开什么会,还要写清要求。
B、布置工作的通知,要写清所通知事件的目的、④落款:分两行写在正文右下方,一行署名,一行写日期。写通知一般采用条款式行文,可以简明扼要,使被通知者能一目了然,便于遵照执行。
为贯彻市 *** 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我公司安全生产事宜,总公司决定召开1999年度安全生产工12、会议时间:5月3日,会期13、报到时间:5月2日至5月3日上午84、报到地点:第二招待所301号房间,联系人:赵飞5、各单位报送的经。
第一篇 日用文书
日用文书概述
寿诞礼仪
寿庆启事
寿联
幛
祝寿诗
祝寿电报
祝贺生日
婚庆文书
征婚文书
婚姻登记文书
婚礼致词
结婚请柬
婚喜联贺幛
丧葬文书
唁电、唁函
讣告
悼词
碑文
常用祭幛题词
遗嘱
信函文书
家信
爱情书信
求助信
介绍信
证明信
求职信
推荐信
感谢信
第二篇 策划文书
策划文书概述
制定策划方案
公共关系策划
CI策划
营销策划
新产品开发策划
专题活动策划
竞争策划
名牌战略策划
零售服务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
广告文案策划
广告
广告策划
广播广告
报纸广告
宣传卡
招贴设计
POP介绍
杂志广告设计
分类广告
广告文案
招聘广告
经营广告
商品广告
开业广告
第三篇 经济文书
经济文书概述
经济公艾
计划
总结
可行性研究报告
商务公文
合同
市场调查报告
市场预测报告
商务文书
申请报告
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报告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商品说明书
招标书
投标书
会议请柬
外贸信函
第四篇 行政公文
行政公文概述
行政公文写作
命令(令)
议案
决定
指示
公告
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会议纪要
公报
条例
规定
办法
第五篇 事务文书
礼仪文书
祝词
欢迎词
欢送词
答谢词
开幕词
闭幕词
祝酒词
社交文书
保证书
意向书
倡议书
建议书
聘请书
事务公文
简报
总结
述职报告
业务自传
规则
章程
公约
协议
会议记录
工作制度
启事
海报
条据
请假条
留言条
托事条
字据
第六篇 宣传文书
宣传文书概述
讲话稿
演讲稿
解说词
发言提纲
名片
中式名片
西式名片
介绍性名片
写作性名片
第七篇 新闻写作
新闻概述
消息
通讯e68a84e8a2ad3233363533332
访问记
调查报告
新闻特写
板报与墙报
应用文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文体,是人们传递信息、处理事务、交流感情的工具,有的应用文还用来作为凭证和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事情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应用文的功能也就越来越多了. ?(一)应用文的种类及用途? 按照不同的用途,应用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用来处理公务的,一类是个人或集体用来处理私事的,这些应用文的主要用途是: ? 1.传递信息 ? 2.处理事务 ? 3.交流感情 ? 4.用作凭证 ? (二)应用文的特点? 1.因事而写,内容真实? 应用文最基本的特点就是“用”.为用而写,有用才写,这是应用文与其他文章的最大区别. ? 2.对象明确,非看不可? 3.语言得体,文字简约 ? 4.时间性强,讲求及时? 5.格式固定,书写规范? (三)应用文的格式①称呼:顶格,有的还可以加上一定的限定、修饰词,如亲爱的等. ②问候语:如写“你好”、“近来身体是否安康”等.独立成段,不可直接接下文.否则,就会违反构段意义单一的要求,变成多义段了. ③正文.这是信的主体,可以分为若干段来书写. ④祝颂语.以最一般的“此致”、“敬礼”为例.“此致”可以有两种正确的位置来进行书写,一是紧接着主体正文之后,不另起段,不加标点;二是在正文之下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敬礼”写在“此致”的下一行,顶格书写.后应该加上一个惊叹号,以表示祝颂的诚意和强度. 称呼和祝颂语后半部分的顶格,是对收信人的一种尊重.是古代书信“抬头”传统的延续.古人书信为竖写,行文涉及对方收信人姓名或称呼,为了表示尊重,不论书写到何处,都要把对方的姓名或称呼提到下一行的顶头书写.它的基本做法,为现代书信所吸收. ⑤具名和日期.写信人的姓名或名字,写在祝颂语下方空一至二行的右侧.最好还要在写信人姓名之前写上与收信人的关系,如儿***、父***、你的朋友***等.再下一行写日期.一、关于应用文与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的联系与区别 应用文与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它们并不是并列或归属关系,而是属于两种分类标准不同的文体分类体系. 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是着眼于表达手法和功能的表达型文体分类体系; 应用文是一种独立的分类系统,它主要着眼于文章的社会实用功能.应用文与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是一种相互交叉、渗透和重叠的关系. 比如应用文中的回忆录、日志、地方志、大事记、家谱、族谱、简历、墓碑文等,就属于记叙文的范畴.应用文中的须知、解说词、说明书、工具书条目、教科书、书籍内容提要、登记表、统计表、一览表、证书、广告、文摘、教案等,就属于说明文范围.应用文中的演讲稿、声明、座右铭、格言、家训等则属于议论文的种类. 应用文具有自己独立的文体分类体系,凡具有一定实用功能的文体,均可以归入应用文的范畴.也有人试图从实用角度,对所有文体进行新的分类.它同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的分类,是属于两种两种分类角度和立足点.因此一个特定的文体,有时即可以是应用文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的一个种类.这是十分正常的事. 二、应用文的写作要注意遵守约定俗成的格式要求 关于应用文的写作,要十分注重人们所说的“约定俗成”的格式要求.这种写作规范并非是一种严格规定的法定形式,而是无数前人在写作实践中所取得的某种共同的认识和约定,也可以说是一种审美趣味上的趋同和共识.可见,“约定俗成”虽然不属法定规范,但它必然包含着写作规范中许多合理因素,我们应该加以继承和保留,不应随意破坏和擅自修改,以免影响应用文的特定交际功能.能够善于运用应用文的“约定俗成”格式,也是一个人语文修养和水平的具体体现. 比如就书信而言,不要以为它的写作十分简单.写信写了十几年了,还有错?实际上,真正能够规范地全部书写正确书信格式的人,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有的人对此不以为然,书信格式错了,不也照样收到,意思也能理解.但它不知道,它所体现的语文修养却是有天壤之别.就像吃饭一样,有的人用脏手抓饭往嘴里塞,有的人却用高级餐具进餐,其风格的粗鲁和优雅是不可相比的. (一)应用文的种类及用途? 按照不同的用途,应用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用来处理公务的,一类是个人或集体用来处理私事的,这些应用文的主要用途是: ? 1.传递信息 ? 2.处理事务 ? 3.交流感情 ? 4.用作凭证 ? 二)应用文的特点? 1.因事而写,内容真实? 应用文最基本的特点就是“用”.为用而写,有用才写,这是应用文与其他文章的最大区别. ? 2.对象明确,非看不可? 3.语言得体,文字简约 ? 4.时间性强,讲求及时? 5.格式固定,书写规范? 一、关于应用文与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的联系与区别 应用文与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它们并不是并列或归属关系,而是属于两种分类标准不同的文体分类体系. 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是着眼于表达手法和功能的表达型文体分类体系; 应用文是一种独立的分类系统,它主要着眼于文章的社会实用功能.应用文与记叙文、。
最低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_默念浮光掠影 应用文写作学习总结 而且与我今后的事业也有密切的关系。
通过学习《应用文写作》,一些最基本的应用文写作知识已经深深地映在我的脑海里了。现将这学期对应用文写作课的学习总结如下: 一、对应用文的了解应用文具有这五个方面的特点:实用性、真实性、简明性、时效性、规范性。
在现代这个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我们要想找一份好工作,有一个好的生活。这与我们自身的能力有直接的关系,应用文写作,就很有必要性。
应用文的使用也是十分的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主要包括:宣传教育作用、权威规范作用、沟通协调作用、依据和凭证作用。对于它的写作就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在工作中就能明显的体现出这一点,有一个良好的应用文写作习惯,就能体现出一个人的文化修养和能力水平。
从而也会更受企业公司的青睐。正因为应用文写作的这些特点和作用,它的实用性就不言而喻了。
而且,两年后我们就要走向各自的工作岗位,在工作中,我们不免会遇到各种计划,总结,报告,通知,请示等问题,通过这门课的学习为以后职场写作实践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学习的收获这学期我们主要学习了应用文写作基本要求、通告、通知、通报、计划与总结等内容。
这些都是学习生活中以及今后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学习了这门课之后,虽然老师没有所有内容讲完,但是给我们讲解了我们要学习的重点部分,收获了很多。
这门课的针对性很强,而且也很使用,上了应用文写作课之后,发现。
应用文写作范文集锦(一) chambird2 发表于 - 2008-6-30 19:30:00
1. 假如你是王林, 李明是你的好友, 他对布朗先生的公司感兴趣,打算到该公司谋职(apply for a position)。请根据下面李明的简历表,用英语为他写一封推荐信。 词数110左右。 姓名 李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出生地 重庆 婚否 已婚 出生日期 通讯地址 重庆市人民路148号 电话 职业 律师 学历 大学毕业 外语水平 擅长英语, 懂一些日语、德语 其他 有三年工作经历,办事认真,待人诚恳,与人和睦相处
Dear Mr. Brown, I'd like to introduce my friend to you, Mr. Li Ming, who is going to apply for a position in your firm. He graduated from college three years ago and has worked as a lawyerever since. He is good at English and knows some Japanese and German. He works hard and is careful in everything he does. He is honest, kind and easy to get on with. He was born on August 21st, 1980 in Chongqing, China. He is married and lives at No 148 Renmin Road, Chongqing city. His telephone number is . He shows great interest in your firm. If he is accepted, he will do his best. I'm sure he will be fit for the position. I'm looking forward to your early reply.
Yours, Wang Lin 2. 假如你是业余气象员,你从电台天气预报节目得知了今晚和明天上午你处的天气情况,晚饭后6点钟在校广播室用英语向全体师生作天气预报,并提出忠告。要点如下: ①午夜至凌晨两点有强劲北风。
②气温将下降5-8度。 ③明天上午有阵雨。
④要求同学们今晚离开教室时关好门窗。 ⑤明天早上起床时多穿些衣服,以防感冒。 词数100在右。
Attention, please. It is six o'clock in the afternoon. I'm now giving the weather forecast as usual. From midnight to 2:00 tomorrow morning there will be strong north wind blowing across our town and the temperature will drop by 5-8℃.Also there will be showers tomorrow morning. Therefore be sure to close all the windows when you leave your classroom tonight and when you get up tomorrow morning, please put on more clothes in order to keep yourself from catching 's all. Thank you.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政府机构在保障顶岗实习质量中具有重要作用,大学生经过政府部门的 实习 总结 出什么工作 经验 。下面是我整理的政府实习总结 范文 5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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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实习总结范文一
为期30天的暑期实习生涯已经结束了,在这一段美好的时光里,我接受了很多的锻炼,刚开始去的时候,我对基层政府的工作了解不是很多,不知道基层政府主要在做那些事,以及如何去做的,经过一个月实习,我对基层政府的工作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更为重要的是,我从中学到了许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一、实习内容
在本次挂职实习中,我被分到了吴泾镇党委办公室,还有安师兄也被分到那里,我们平时的主要工作主要分为三块,第一个方面就是修改信息稿,这是我们的常规工作,各个部门和居委的信息都报到我们那里,由安师兄和我修改完以后,交给闵吴宣和夏老师,最后他们把信息稿挂到网上去;第二方面就是撰写公文,比如领导的讲话稿、 主持词 以及通知等,中间我们还编过一期《吴泾动态》,并参与了《吴泾镇政府 工作 报告 》的编写;第三方面就是协助办公室工作人员处理一些日常事务,比如接听电话、布置会场、整理文件等。通过这些工作,我从中学到了许多新的知识与技能,同时提高了我对已有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实习体会
1、要抱着虚心学习的态度来参加暑期挂职实习。对于我们这些在校大学生来说,有很多东西等着我们去学习,在我们的身上还有很多不足和缺点,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克服。刚去的时候,杨老师让我们写一份主持词,我从书本上摘取了一些很大的词语,比如高屋建瓴、意义重大这些词都用上了,后来杨老师说,有些词语用得太大了,不切合基层政府工作的实际情况。7月中旬的时候,万主任又让我们编了一期《吴泾动态》,但因为我们不熟悉基层政府的工作,所以 文章 写得很空洞,思路也显得很混乱,万主任看了以后,给我们讲了哪些方面是主要工作,应该如何去组织文章,在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一连做了几遍修改,最后万主任才满意,并鼓励我们要继续努力。在基层工作这一块,我还有许多不懂的地方,还要多向别人请教。
2.要拥有扎实的文字功底,能够顺利地完成公文写作任务,公文写作是办公室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公文写作以其严格的行文要求和特点,在党政机关、行政机构以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上下级、同级之间协调沟通的一种好 方法 。因此,我们在平时要多注意学习和积累,文字功底的练就和夯实没有速成的方法,只能靠知识、技能和经验的长期积累,非下苦工夫不可。不仅要多读书,还得会读书,如果把读书仅仅看做消遣,那对提高自己文字表达能力是没有帮助的,所以,读书要用心,善于在阅读中思考。通过这一个月的实习,我认为,公文写作能力需要四个方面的素养,分别为政治理论素养、专业业务素养、集纳信息能力及科学思维能力,因此,我们要从这四个方面来训练自己。
3、要提高自己适应新环境能力,使自己迅速地进入角色。首先要对自己的工作环境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办公室是一个综合性办事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一个“万金油”部门,它总体的职能就是“参谋、服务、协调”三大功能,办公室工作非常繁杂,千头万绪,特别随着行政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办公室的工作内容变得更加复杂,对其中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次,要勤于学习,这次实践中使我深深体会到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慢慢琢磨,不断学习不断积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要多问,多请示,不可乱作主,想当然。
当然,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要有保密意识。每当事情不多的时候,我就阅读吴泾镇政府工作报告,对全镇的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对“增量物业投资”、“三区联动”等一些专有词语,也逐渐搞清楚了。第三,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网络,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助推器,凡事都要虚心,懂礼貌,学会如何待人接物。在一个月实习中,我与各位老师的关系是十分融洽的,他们给予了我热情的指导,比如杨老师和周老师,可以说没有他们的指导和帮助,我很难完成平时的工作。在此我向他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三、实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实习发现,自己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包括专业知识的欠缺,真是“书到用时方恨少”,学习涉及的面太窄,学到的知识太单一,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体系。联系实际的能力太差,将学到的知识不能运用到实践中去,而且对社会交际
礼仪,待人接物等方面的能力有待加强。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要加强对这些方面的训练。
这次亲身体验让我有了深刻感触,这不仅是一次实习,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生中宝贵的财富。感谢吴泾镇政府给我们提供这么一次接触基层、了解基层的机会。今后,我要参加更多的 社会实践 ,磨炼自己的同时让自己不断地成长。
政府实习总结范文二
20_年4月,我有幸被选聘到_镇人民政府,分配到城建办实习。转眼间三个月过去了,这短暂的三个月是我人生中重要的一段历程,期间我感触颇多,在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科室主任以及各位老同志的亲切关怀、照顾和指导下,我完成了由校园到社会、由学生到工作人员这种环境和角色的双重转变。现已 毕业 ,为了进一步完成角色的转变,更快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投入工作中去,现将这三个月以来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乡镇工作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事情多、繁、杂,除了需要干好科室本职工作外,很多时候还有临时性、突发性事情需要去协作和处理。对于刚进入基层工作的我而言,这种感受更为明显。在这三个月里,我主要从学习、思考和实践三个方面去适应这特殊的环境和工作。
1、努力加强各方面的学习,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学习是相伴一生的事情,走出校园,并不代表学习的终结,而是另外一个学习阶段的开始,更多的内容需要我去学习。三个月以来,自己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学习。
首先我积极学习党的相关理论知识、政府的相关政策,努力使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觉悟与党委政府相一致。我也参加了政府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校培训课,这与在学校的党校培训有不同之处,这次的党校培训更多的是结合实际工作来 教育 大家的入党动机和为人民服务的实践本领。
其次我加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利用工作空余之际,翻阅专业核心课程教材,自觉练习专业实用软件,让大学里学过的知识再次得到巩固,以备不时之需。
最后,努力加强科室业务技能方面的学习。城建办涉及的业务比较多,通常涉及到规划、建设、国土整治及市政工程维修等多方面,在国土和市政规划方面,诸多的理论知识自己已经掌握,但是理论和实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差别,尤其是面对具体的地方的规划更是如此。在这三个月里面,通过各种途径(文本学习、实地走访、向领导询问等),我已经对花源镇近期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即将实施的重大规划项目有了基本的了解,并积极参与了花源镇林盘整治规划方案审查报告会,这不仅是对自己专业理论知识的一次检验,也是一次现场学习会。对于市政建设及建设施工监管方面,自己积极参与天府新区天然气管道花源过境疏浚工程协调工作,对项目工程有了初步的了解。
2、多看、多听、多想,谦虚谨慎,勤于思考
刚进入社会的我,缺乏大量的生活、工作经验,因此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是很正常的,但不能因为这样而灰心丧气、放弃工作、向困难妥协。三个月以来,在实际工作中自己总是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去学习,跟着领导和老同志处理事情的时候,总会认真的观察他们是怎样做的,听他们怎样与人打交道,经常换位思考,在思考中摸索工作的方法,同时在工作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思考,不断进步。
3、务实认真,踏实肯干,勇于实践,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实践才是掌握本领的根本途径。实习三个月里,我以正式工作人员的角色认真积极投入工作,认真服从领导的安排,虚心向周边同志学习,经历了较多的工作实践。总结归纳起来,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规划建设方面:将规划的理论知识与工作实际有机的结合起来,积极参与了花源镇林盘整治规划方案审查;协助办公室同事参与林盘整治规划民意问卷调查,并撰写了问卷调查报告等。
(2)市政工程建设服务方面:协助天然气公司完成天府新区天然气管道花源过境线路疏浚工程;认真协助同事完成柳河苑四期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完善工程项目;积极参与和承担安置小区房产总证和分户房产证的办理。
(3)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参与两起违章建筑拆除工作。
(4)社会服务方面:主动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认真完成花源镇志愿者队伍组建和志愿者招募注册任务。
(5)日常工作方面:协助科室成员,办理好办公室日常工作:如信息简报的撰写、科室文件的整理归档和工作进度安排报送等。
通过以上实践经历,不仅让自己对科室、单位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有了较为细致的了解,锻炼了自己的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让我明白了“一切答案在现场”这个道理,深刻体会到了实践对于成长的重要性。
二、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成长和问题是相对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于刚出 校园踏入社会的我而言更是如此。三个月以来,虽然自己有了一定程度的成长和进步,但是我深知自己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和补助,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首要问题是沟通问题。实践证明自己并不是想象的那么善于沟通,很多工作都是因为与领导、同事沟通不善而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和阻碍。
2、 工作存在犹豫和矛盾心理,不够果断大胆泼辣。在工作过程中,偶尔会有畏惧心理,害怕工作做不好,因而不能果断的采取行动,对工作完成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工作效率不够高。在处理某些稍微复杂棘手的事情时,就会没有清晰的思路,杂乱无章的去着手解决,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三、 今后工作的打算和努力方向
如今,自己已经正式毕业,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充分发挥自己兴趣、专业所长的广阔舞台。鉴于上述工作经历及出现的问题,自己决心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改进:
1、 保持自信,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干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2、 保持清醒的头脑,遇事先思考并积极与领导、同事沟通,尤其是在处理事情方法途径出现分歧时,保证任务完成质量。
3、 力所能及的积极参与单位其他活动,在不断锻炼自己的综合能力的同时,也提高处理临时事情的应变能力。
总结过去,吸取经验教训。相信在镇党委政府领导的亲切关怀指导和同事的帮助下,自己一定能很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进一步提升自己,不断的成长!
政府实习总结范文三
这学期一结束,我被分配到区民政局实习,时间是从二0_年六月十九日至七月二十八日。为期六周的专业实习。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局领导和工作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局领导及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办公室、优抚安置科社会福利事务科等科室,因此主要实习了会务、文秘、信息、宣传、机要、档案、督办、办公自动化、地名管理、退伍义务兵安置、殡葬管理、 儿童 收养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城乡低保管理等工作。在实习中,我参加了这些工作的操作。把课本中学的《管理学原理》《社会学教程》《组织行为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民政工作的全流程,认真观摩工作人员的工作过程,并掌握了办公自动化等技能。跟随工作人员到基层检“数字地名”工作,查看工作进度,询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其解决方案。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及民政局的作用和职能,同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熟练地做好了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了一些与公共事业管理相关的知识,掌握了一些民政工作的相关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管理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管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管理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管理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管理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触到办公室综合性协调部门的重要性,办公室的工作担负着参谋、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干好办公室的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干好工作就要首先清楚自己所处的位置,清楚自己所应具有的职责和应尽的责任。更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也发现了我国法律的不够完善性以及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办事,导致了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违法乱纪。如,在社会福利事务科经常会看到一些人要求政府救济,说自己无家可归,是孤儿等。虽然有些人情况属实,得到了政府的救济。但相当一部分人是被一些人利用,前来行的。据社会福利科的负责人介绍,这种行行为非常频繁,大部分是有一定组织的。对待这种情况,如果工作人员不实事求是,不认真审核,是很难分辨真伪的。这个案例说明了法律的制定要与时俱进,深入实际。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婚姻登记证明。在实习中我觉得这件事太荒诞了。如,某人2001年结婚时,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结婚证,而两年过后,此人再次结婚,工作人员知其没办离婚证的前提下,仍然办理了结婚证。这在当前我国法律范围内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试问这个案例难道我们工作人员没有责任吗?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不严。
在这一个多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中,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 规章制度 ,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公共事业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管理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管理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管理人才。
政府实习总结范文四
为期一个月的实习生活弹指一挥间已划上句号,这期间我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了解了 职场 人员的酸甜苦辣,体会到了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不容易和肩负的责任。回想起7月4日,年轻的我怀揣着一颗热情、兴奋而又充满期待的心,来到黔江区石家镇人民政府,激动不安之情油然而生。一个沉甸甸的问号,不停的在我脑中盘旋。我不由得问自己:作为一个实习生,我能胜任这份工作吗,我能做好吗?而如今,实习已经圆满结束,我所获得的收获见证了我的成长,为我的实习生活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在这一个月的实习生活中,我感觉我经历了许多,这些从未有过的经历让我不断成长、不断进步。从刚到这里时的拘谨羞涩到后来与同事谈吐自如,我感觉自己在一天天的长大,一步步的实现由学生向职场人员的角色转变。
在这一个月的实习生活里,我所扮演的角色是石家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的一名工作人员。我们部门在这一阶段的任务是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 的办理和社会合作医疗保险的办理。但是由于我是刚到的实习生,对这方面的业务还不是很熟悉,而且部门里也有专人负责了,我只能干点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所以前两个星期基本上我都是负责整理城乡养老保险申办人的档案。主要工作是把电子文档里的编号抄在文件袋上,然后把各个养老保险申办人的资料等对号放入文件袋,在进行编号排序。这个工作比较简单,也比较枯燥,每天对着密密麻麻的数字,有的时候真的有点眼花缭乱,但是我还是在基本没出什么差错的情况下,用较短的时间圆满的完成了任务。这让我赢得所长及同事们的好评。
在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下达关于组织带薪实习大学生开展“三进三同”“结穷亲”实际效果专项调查的通知后,我的主要工作就是调查石家镇人民政府副处级以上干部开展“三进三同”“结穷亲”的实际效果。收到这份文件的时候,我心潮澎湃,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这是区领导对我们实习大学生的一种信任,同样也是对我们大学生的一种锻炼。因为这项任务本身就是要让我们大学生深入实践,了解社会民情。向负责人拿来了石家镇机关干部“三进三同”“结穷联户”花名册后,我就准备正式进行调查了。镇里面的干部有下村开展工作的,我们就搭便车去他们所去的村组,然后再步行去调查对象的家里。尽管人生地不熟、尽管烈日当空、尽管汗流浃背、尽管有的时候要步行上2、3个小时,我们依然克服了这一切困难,圆满的完成了区领导下达的任务。在下村期间,我深刻感受到了新农村发展的明显变化,同时也体会到了石家镇的民风淳朴和党群关系的和谐。在我们向老百姓问路的时候,他们总是热情的给你指路,有的时候更会带上我们走上一段;在骄阳如火的时候,他们会让我们去他们家小憩一会儿,喝上一杯凉茶,然后我们再继续赶路。每当我们向群众了解村组干部或者镇里面的领导是否正常行使他们职责的时候,他们的回答是那么肯定,他们脸上充满笑容。这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坚持以为人本的思想,坚持走群众路线并不是形式主义,而是实事求是的实施了的。这不仅为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赢得了良好的评价和印象,也为党和政府在基层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了群众的支持,政府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就会减少失误与麻烦,提高办事效率,从而事半功倍。
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了解了自己诸多的不足,学到了很多学校与课本上不曾有的知识。为我今后在社会上立足打下了应有的基础。刚出校的大学生都觉得自己是知识分子,像什么端茶倒水打扫卫生之类的事情,都不愿意做,觉得丢了面子,我认为这些并不是什么低贱的事情,这同样也是一种历练。因为劳动最光荣,做什么事都要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我知道我们这代大学生是被社会上普遍否定的一代,认为我们都是娇生惯养,不能吃苦耐劳,我认为并不是我们不愿意吃苦,而是我们只愿意吃自己愿意吃的苦。真正从事工作后,很多东西都需要我们重新学习,要学习把理论运用于实践,所以总有一些人会说,现在的大学生出来后这也不会那也不会。所以现在的大学生毕业后所面临的巨大的就业压力,不仅仅是因为各个大学扩招后,大学生人数急剧增多。更主要的则是很多大学生都严重缺乏工作实习经验,而大多数公司、单位在招聘的时候都希望招有工作经验的人,希望招聘的人能立即进入工作状态,为单位或公司作出贡献、赢得利益,而不是需要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后才能上岗。所以我觉得此次实习对我的影响很是重大,它让我清晰了自己在今后学习生活中努力奋斗的方向。
一个月的实习生活,我最大的感慨就是时间太短了。在此,我特别要感谢学校和石家镇人民政府给了我此次实习的机会,给我提供了不断成长学习的平台,同时也给了我一段难忘的回忆。实习是我们从学校走向社会的一个过渡,它为我们顺利的走出校园,走向社会为国家、为人民更好服务做好了准备。实实在在的知识是在默默的积累中得到的,今后我会多多参与此类实习活动,在实践中求真知。我会带着自己的诚意和努力,继续接受各种挑战,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政府实习总结范文五
暑假,我有机会到政府部门实习,我告诉自己一定要把握住这次难得的实习机会,在实习中好好表现,积累社会经验,为将来正式踏上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暑假刚到政府部门实习的时候,我只是先熟悉环境,熟悉工作流程,但是熟悉了一段时间后,我就要加班了,我开始以为在政府部门实习肯定很轻松,看来我的想法还是太天真了。我在政府部门实习身兼两个科室,不得不说身兼两个科室真的很要紧,如果不是另一个班的实习小分队的帮忙,也许我早就已经过劳死了。连续两天没有睡午觉了,可以想象得到晚上十二点睡,早上七点半起来,忙活一个上午之后不能睡觉是多么痛苦的吧。其实有些工作也并不是非要加班,只是个人的强迫症而已,不想留尾巴。其实我发现不应该加班的,越加班工作做得越快,本来一个星期内要求做完的工作,一天就做好了,接下来就会有新的任务,本来你一个星期只用做一个任务,结果因为完成的比较快,就很快接到第二个任务,不过对于我来说,我想应该是无所谓,因为我是来实习的,我就是要多学点知识和经验,再苦再累我也不退缩。
暑假在政府部门实习一段时间后,我开始怀念在学校上课的日子了,在学校很单纯,每天就是学习,也不累,很轻松。
暑假实习期间,我早上高高兴兴去上班,因为我以为我们前晚加班的成果会得到肯定。没想到,领导看过之后,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我心情先是失落,然后委屈,其次无语,再次恼火,接着郁闷,最后恢复平静。总时长持续两个小时。说一下为什么如此心情起伏。这周开始,我就帮忙弄本论文集,需要用word排档,然后一个星期以来就在不断排版,领导审查过之后又修改,修改之后再审再修改,每次修改至少要花三个小时,因为这文集文档牵一发动全身,某个地方修改了,全篇格式就要重新排版过,为了这个这个星期只睡了两次午觉,晚上都弄到十一点多,我们本以为是最后一次排版,只是没想到事情转变的如此突然。实习期间,我们不知道打印了多少张草稿纸,打错了多少复印纸,每次都是打错一打,错了又要重新打,每次打错,每次修改都想像噩梦的再次降临,但是我们还是重新修改,因为我们毕竟是实习生。
总而言之,暑假在政府部门实习虽然辛苦,但是也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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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别的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要多说一些让你老公或者你老婆一辈子都忘不了的温柔密语!
国外很多婚礼策划师,尤其是婚礼花艺策划师,比如Robert Koene。我从中赫时尚那边找来了一些关于这位老师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姓名:Robert Koene中文名:罗伯特 科恩国籍:荷兰现居住国:希腊国际著名花艺设计师国际资深花艺培训师中赫时尚空间花艺设计MASTER CLASS讲师行业经历:荷兰VBW花艺大赛评审团主席希腊国际花艺设计锦标赛技术委员会主席希腊DFA花艺教育项目创始人及认证教师INTERFLORA国际大师班组织顾问及讲师国际花艺趋势研讨会协调员和导师荷兰Hortifair花艺表演嘉宾美国芝加哥AIFD花艺表演嘉宾荷兰Floral Movement花艺表演嘉宾Smithers-Oasis(德国)公司技术顾问书籍出版及杂志发:《花艺无国界》"Flowers without Borders" ;《婚礼的故事》"Wedding Stories";《教会花艺》"Church Flowers" ;《年度国际花艺》"International Annual of Floral Art ";《婚姻》"Marriage" book;《Wedding》英国婚礼杂志;《Wedding Flowers》英国婚礼花艺杂志;《The Flowershop》日本花店杂志;《Fiori & Foglie》意大利花艺与绿植杂志;《The Flower Arranger》英国花艺设计杂志;《Russian Florist》俄罗斯花店杂志;《Pook Floral》普克花艺杂志;《Bloem en Blad Florist》花店杂志;《Fusion Flowers》融合鲜花婚礼杂志;《Flowers》美国花艺杂志;《Fleur》国际花店杂志;《The Flower Arranger》英国花艺杂志;《Anthi kai Diakosmisi》希腊花店杂志……
《新娘》于2001年7月创刊,月刊,售价25元。这是国内较早的婚尚杂志,与美国三本知名的婚尚杂志——《Modern Bride》、《Brides》、《Elegant Bride》进行版权合作。每期平均有20~30%的内容取材国外,本土内容包括实用信息和人文专题。该刊发行总监叶润鑫这样定位:“把有特色、值得借鉴的结婚形式提供给读者,既借鉴国外流行资讯,也挖掘国内市场潜力。”《大众皆喜》于2004年10月创刊,月刊,售价8元,与日本的婚尚杂志ZEXY合作,力图提供最全面和最完整的结婚信息。《大众皆喜》向读者介绍对于结婚的认识和有关结婚的知识,避免年轻人结婚过程中常犯的盲目性;同时在传统结婚方式的基础上告诉年轻人怎样结婚更有意义,希望结婚仪式能为年轻人之间表达感情、年轻人与父母之间沟通想法提供机会。该刊以实用信息为特色,几乎没有非资讯性质的内容,其制作总监王汉芳告诉记者,指导一些结婚的情感和心理问题很有必要,但是许多婚庆杂志和普通婚恋杂志都在做这方面的内容,重复是没有意义的。《大众皆喜》虽然以发布信息为主,但不是广告代理商,而是通过间接指导婚庆公司的方式做顾问式销售,这是该刊与其他婚庆杂志最大的不同之处,也是其在近两年的办刊实践中创立的理念。事实证明,这种杂志定位赢得了市场认可,王汉芳说:“这种服务使得很多公司和读者对我们的杂志产生了依赖。”《婚典》于2003年11月创刊,最初由上海市民政局参与创办,2004年开始对外发行。原来是双月刊,今年8月改为月刊,售价15元。该刊以介绍国际时尚趋势为主,同时通过专题介绍婚前和新婚这些特定时段的心理问题。这种既介绍时尚潮流又提供信息的综合定位模式日渐流行
《都市风尚》系风尚文化旗下媒体,由风尚传媒有限公司独家运作,是一份引导南阳都市精英时尚生活的专业杂志,是一份由资深广告人运作的杂志。目前已成功运作《都市风尚》系列杂志之《风尚家居周刊》、《风尚旅游周刊》、《校园风尚》等。《都市风尚》杂志致力于成为南阳都市精英时尚生活风尚标,力图打造南阳第一高端平面媒体。 《都市风尚》系列杂志之《新婚尚》,乃《都市风尚》杂志最新开辟的关于婚嫁服务和婚嫁话题的一本杂志,杂志开设诸如:珠宝奇缘、季节流行色、婚纱时尚、家居世界、奇异婚典、蜜月tourism、情感专栏等栏目,内容涵盖男女双方从相识相恋到新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诸如服装、摄影、美容美发、餐饮、旅游、珠宝、礼品、婚庆服务等等,以及延伸出的与新婚消费有关的其他行业如家电、家具、床上用品、室内装修、房地产、汽车、银行保险等。新婚尚杂志 新婚尚杂志是南阳唯一婚嫁服务平台,致力于为都市一族、白领人士、精英人士等人群提供婚嫁联合消费服务。新婚尚杂志热诚为南阳朋友提供婚嫁机构综合信息,为准新人们提供更透明、更合理、更客观、更权威的婚嫁服务机构选择依据,新婚尚杂志创建宗旨是为新人提供一个完善的婚礼信息平台,作为新人与商家的沟通桥梁,使婚庆行业的服务信息准确、及时、全面、直接地传递给目标消费者,以便新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结婚市场的所有资料,解决新人在筹备期间苦苦找寻、毫无方向的麻烦,为客户和新人服务,引导新婚新潮流。新婚尚杂志为您构筑一个全方位多功能多方面的展示平台,商家图片展示以及商家地图标示服务给您商家带来不一样的服务、不一样的价值。新婚尚杂志为商家与用户搭建桥梁,大大的为商家带来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如果您是客户新婚尚杂志是一站式结婚服务和交流平台,是采购顾问,是消费保镖。通过新婚尚杂志,新人可以学习交流结婚知识、消费信息。如果您是商家新婚尚杂志是宣传媒体,是营销顾问,是销售渠道。通过新婚尚杂志,商家可以针对准确的目标客户群进行产品最有效的宣传。《新婚尚》是一本新锐的婚嫁服务杂志,图文并茂,印制精美,形式新颖;《新婚尚》杂志受众群体庞大,老少皆宜,覆盖面广,互动性强,有效引领消费,并且将与南阳所有婚嫁服务行业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新婚尚》杂志旨在打造南阳最好、最精美、最实用、最时尚的婚嫁服务杂志。 1.形式新颖南阳本土唯一一本涉及婚嫁服务的杂志;形式新颖,内容全面,接受度高,男女双方从相识到新婚所涉及的消费均涵盖在内。2.接受度高《新婚尚》杂志聚焦热点婚嫁话题,提供各种实用有效信息,不仅直接服务于准备结婚的新人及家长,也将得到各层次人士的关注,受众群体庞大,老少皆宜。3.强势覆盖南阳市内所有婚纱影楼、美容美发店、酒店、售楼处、各大商务写字楼、银行、汽车4S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各级民政部门、婚介等均直投到位;南阳辖区各县市(镇平、西峡、南召、淅川、内乡、方城、社旗、唐河、桐柏、新野、邓州、官庄工业及鸭河工区)所有婚纱影楼、美容美发店、酒店、售楼处、各大商务写字楼、银行、汽车4S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各级民政部门、婚介等均直投到位。4.互动性强《新婚尚》DM杂志根据所有未婚人士的实际需求,设置相关征婚交友栏目,实现与本刊的良性互动;《新婚尚》DM杂志将开辟婚尚网,实现线上线下共同发展。5.战略合作《新婚尚》DM杂志已与今生缘交友俱乐部、智轩婚姻策划工作室及各大婚介所都存在着密切合作关系;《新婚尚》杂志将于南阳所有婚嫁服务行业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携手共创美好的明天。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你可以找度娘,在这里没有人会愿意帮你写论文的。百度里面多的是,自己找下然后再加入一些自己的想法就差不多了,注意格式,其他一般没有什么问题。
认为自己的婚姻不理想,婚又离不了,就采取同居两处、另觅新欢的办法。其二,随着南来北往的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婚姻管理机关的人手不足,无法管理,为一些人到外地重新创造了条件。其三,由于贫富差别的存在,一些人抗拒不了金钱的诱惑,放纵自己的行为去取得物质利益。由此可见,物质的诱惑是重婚、纳妾等行为存在的土壤。其四,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行为之所以猖狂,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具体可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方面,从实体上看,重婚罪的构成条件比较严格,它要具备已婚者再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相称的公开同居。否则,就不成立重婚罪。从程度上看,重婚罪由原配偶自诉,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在实践中,原配偶因涉及到利害关系不愿起诉的居多。另一方面,因婚外情判决离婚的,离婚不仅没有惩罚有过错的一方,反而或多或少地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其五,对纳妾、婚外恋现象,很多人认为是道德问题,属个人私事,而一些派出所对此事也开“绿灯”,熟视无睹。其结果都从客观上纵容了这种行为的蔓延。�三、对治理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对策�重婚、纳妾、婚外丑恶现象的抬头,这是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各方面对这现象就实行综合治理。�1.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建议放宽对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对已婚者婚外公开同居一年以上的应以重婚罪给予处罚。其次,对有过错离婚的,让过错方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的目的是为了给受害当事人以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那些喜新厌旧、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的,有关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乃至制裁,以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2.加强法制宣传�重婚、纳妾、婚外情是一个社会现象。因此,应依靠社会的力量,首先,必须由党委重视,妇联、基层组织、新闻等部门互相协作,大力进行法制宜传来增强人们懂法、守法的意识。其次,加强两个文明的建设,通过深入开展“文明乡”、“五好家庭”的活动,教育群众树立正确婚姻家庭的观念,提高他们的婚姻家庭的责任感,从而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预防和减少重婚、纳妾、婚外情现象的产生。�3.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要求人们的行为既要符合道德,而且还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通过加强道德调节,不仅可以提高人们对真、善、美的判断能力,使人们真正认识到重婚、纳妾、婚外情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婚姻法,杜绝重婚、纳妾行为的发生。�(作者单位:方明月,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刘海渤,哈尔滨大学)�〔责任编辑:张〓毫〕
主要你没有体现出来 婚姻法比较 是与国外还是与国内的些比较?美国婚姻法与中国婚姻法比较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一)美国法律规定的条件。1、资格条件。美国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2、注册条件。在美国,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法院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与中国法律不同,在美国,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美国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法院或政府签发。(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二、无效婚姻的异同。(一)美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美国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美国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穆斯林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美国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而移民美国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美国移民法案已规定,美国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美国居住二年以上。(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一)美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一)美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1、管辖法院;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起诉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法院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美国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法院处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4、分居制度: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美国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二)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由此可见,与美国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五、离婚时共同的分割(一) 美国法院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1、广泛实施婚前财产协议。美国所有的州均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就财产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债权的承担。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2、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及分配原则。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下列财产除外:(1)由赠与所得的财产或第三人死亡时留给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财产;(2)由其个人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3)根据判决、婚姻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确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4)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5)对个人财产损害的赔偿;(6)对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二)中国法律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一点,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致。但是,与美国法律不同的是,遗产继承和赠与中国法律首先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该遗产取得了赠与取得明确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一)美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的规定离婚后对配偶的扶养,是指除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外,离婚后一方对他方的扶助和资助,主要是指给付金钱或财物。包括男方对女方的支付,同时也指女方对男方的支付。1、 离婚后获取原配偶支付扶养费的条件: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在离婚或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当然,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要参考以下因素:(1)被扶养人财产拥有的现状;(2) 被扶养人的经济收入能力的现状;(3) 被扶养人寻找合适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必要的时间;(4) 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5) 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6) 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7) 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2、扶养费的数额:获得扶养费的数额当然要根据具体的因素考虑。一般而言,获得扶养费的数额要考虑被扶养一方经济的需要、是否有工作、拥有财产的数额、义务一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等。有些州对扶养费规定了最低限,如德克萨斯州家庭法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不少于2500美元,或是义务方平均月收入的20%。绝大多数州的判例,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扶养费的取得标准。(二)中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权的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根据中国《婚姻法》有两种,其一,是经济补偿,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可见,中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作出规定,这一点,显然容易形成弱者特别是女方的不利地位。六、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一)美国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相关规定1、支付抚养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不反对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甚至不会认为父母一方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无效性。与中国法院的作法不同,美国法律不允许父母在离婚时,自行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否则,法院会认定该约定可能侵犯子女的权益而无效。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要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的经济来源;(2) 父母的经济条件;(3) 离婚前子女的生活水平;(4) 子女的抚养及教育所需的资金;(5) 没有监护权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2、支持抚养费与收入有一定比例。其一,百分比抚养费模式 这种模式下,只对有抚养义务人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进行确定,不考虑监护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如某州的规定:其二,经济收入分享模式,这是以父母双方收入之和,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总体数额,且确定了父或母支付数额的模式。(二)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中国《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仍需承担子女抚养的义务,并且,根据相关法律,对子女离婚后产生的民事责任依然有连带赔偿的责任。而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参考当事人工资20%到30%的比例支付。中国法院基本上不会在判决书中确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而只规定无直接抚养权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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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论文写作,先不说内容,首先格式要正确,一篇完整的论文,题目,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参考文献。规定的格式,字体,段落,页眉页脚,开始写之前,都得清楚的,你的论文算是写好了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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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2008关于婚姻家庭继承问题的选题 1.论婚姻家庭的伦理本质 2.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3.论婚姻财产契约 4.论共同遗嘱 5.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