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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安全的认识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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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安全的认识的论文

谈化学实验教学中的安全问题论文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实验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帮助学生形成化学概念,获得化学知识和实验技能,培养观察和实验能力,还有助于培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的学习方法。下面是我整理的谈化学实验教学中的安全问题论文,欢迎大家阅览。

摘要:

化学实验是化学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更好地发挥实验应有的作用,实验的安全问题是首要问题。

关键词:

化学实验教学 安全问题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实验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帮助学生形成化学概念,获得化学知识和实验技能,培养观察和实验能力,还有助于培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充分认识实验教学在化学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化学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但是化学实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并不是一句耸人听闻之言,笔者从事化学教学多年,耳闻目睹了不少化学实验的危险情景,本文拟就化学实验教学中的安全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粗浅认识,以引起广大师生的注意,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安全实验的关键是要按照操作规定进行实验,危险也能变为安全。反之,安全也变得不安全。但也不要害怕,也不必满腹恐惧不敢动手实验;要熟悉操作规定,了解反应规律,不懂要问,不可蛮干。否则,在实验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危及师生的安全,甚至严重致残造成终生不幸,且会影响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事关重大,务必高度警惕。实验中请注意下列情况下常常会发生实验事故。

1违反操作规定

违反操作规定而引起的事故最普遍,现罗列常见的错误操作如下:

第一,点燃可燃性气体前必须先检查气体的纯度,否则可能引起爆炸。例如点燃氢气必须先检验纯度。可是,如果你在用锌和盐酸反应制取氢气的演示实验过程中,当锌粒反应完后,打开反应器的塞又装上锌粒,塞上塞就点燃,就会引起仪器爆炸。为什么会发生爆炸事故呢?这是因为你违背了点燃氢气前必须检验纯度的操作规定。

实验过程中打开塞装锌粒跟实验开始时装锌粒相同,反应器里进入了空气,氢气和氧气混合达到氢气的爆炸极限时点燃都会发生爆炸。

第二,在加热液体制取气体时,应加入碎瓷片或沸石以防液体爆沸。例如在制乙烯时在大试管里倒入酒精和浓硫酸,加热时,就会发生液体喷出可能造成伤害事故。为防止这样的事故发生,就必须按实验要求操作。第三,加热制取气体并用排水法收集实验完毕时,应先把导管从水里撤出,再撤酒精灯,如果先撤去了酒精灯,还没来得及取导管,冷水就会沿导管流入气体发生装置以致引起反应器炸裂,这是因为你违背了实验操作而引起的。

第四,制气装置要防止导管堵塞,否则将导致装置内压强增大,液体喷出伤人。

第五,实验中要防止烫伤。例如不能用手握试管加热,蒸发皿和试管加热后要用坩埚钳取放(放在蒸发皿上)。

第六,实验中要注意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易然物要妥善保存,用剩的钠或白磷要立即防回煤油或水中;酒精灯内的酒精量不能多于容积的三分之二;不能用燃着的酒精灯去点燃另一只酒精灯;不能用嘴吹灭酒精灯,万一发生火灾,应选择合适的灭火剂扑火。如少量酒精着火可用湿抹布盖灭,活泼金属着火可用沙土埋灭。

第七,实验中要强调加强学生的环保意识,由于我国公民环境意识较差,这和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不相适应,要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使环境保护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就要从学生作起,从课堂做起。例如所有实验废弃物应集中处理或加以回收,不能随意丢弃或倾倒,能相互反应生成有毒气体的废液(如硫化钠溶液和废酸)不能倒入同一废液缸中;涉及有毒气体的实验要做到装置气密性良好并有尾气处理装置,(如实验室制取氯气时,多余的氯气可用氢氧化钠溶液吸收),否则既造成有些药品的`浪费又伤害健康。

2、用药过量发生事故

一些实验虽然剧烈,但试剂量小并无危险,用药量稍大便会发生危险。如钠与水反应时,反应很剧烈,但药量少时并无危险。在做分组实验让学生观察钠与水反应的现象时,投入的钠量一定要适量,不得随意用药,否则就会发生意外事故。

又如:用小苏打和浓硫酸反应做二氧化碳的灭火实验。如果小苏打和浓硫酸用量大,产生气压过大,会冲开胶塞,喷出酸液。像这样,也曾发生过烧坏衣服,腐蚀操作者的手的事故。再如:配制银氨溶液时,应将氨水逐滴滴入盛有硝酸银溶液的试管中,直道最初产生的沉淀恰好溶解为止,如果加入过量的氨水,且不随配随用,久置后再用,溶液中生成了容易爆炸的物质,用时就会引发爆炸事故。此实验要防止加入过量氨水,银氨溶液必须随配随用,不能久置。

3、药品混入杂质

在用氯酸钾和二氧化锰的混合物加热制取氧气时,错把木炭粉当作二氧化锰加入试管与氯酸钾混合,使得药品中混入了可燃性杂质,造成了爆炸事故。因此用药时要认真辨清药品,不得马虎从事。又如:做甲烷的演示实验时,有人没有把空气排净就点燃甲烷气体,产生爆炸事故。此实验应先做甲烷的性质实验,再点燃甲烷气体,以防空气的混入,保证甲烷的纯度,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4、使用失落标签未经鉴定的试剂发生事故

如,在配制溶液时错把硫酸当盐酸使用,造成伤害事故。凡失落标签的试剂一定要检验确定后再使用,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5、实验室空气不流通

在演示氯气、硫化氢、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时,或学生实验可燃性气体(如制氢气、乙烯、乙炔等)时,如果实验室空气不流通,有毒、易燃气体逸散到空气中越积越多,达到一定浓度,会引起师生中毒或其他意外事故。因此实验室应安置通风橱、换气扇等通风设施,必须做到实验室空气流通。

6、学生实验习惯不良引起事故

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尽管教师千叮咛,万嘱托,但仍有个别学生出于好奇或者为了一味追求趣味而乱动手摆弄。如将钠偷偷装进自己的口袋导致衣服烧坏甚至烧伤皮肤;做镁条在空气中燃烧的实验时,镁条太长,观察现象的方法不当刺伤了眼睛等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在实验中要严格控制反应物的用量,只要能得到正确的有明显的结果,学生能观察到其物质的存在,了解和掌物它的性质就可以了。为安全地进行化学实验教学,实验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切实验一定要按照操作规定进行。

(2) —切实验一定要在预备室准备好,做到实验无误,方可拿到教室或实验室做。

(3)做有毒、可燃性物质实验时,一定要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或在通风橱中进行。

(4)有可燃性气体参加的实验,在点燃或加热前切勿混入空气或氧化剂。

(5)取用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实验要求取用,尽量使用微量,只要达到实验效果明显即可;不要取用未经鉴定无标签的试剂,有些常温下易变质的药品要随配随用,不可久置。

(6)没做过的实验要向能者请教或查清资料再做,不要冒然实验。

(7)步骤多的实验,操作顺序要记熟,不可看一步做一步。

(8)实验室要有一定的安全设施。

(9)熟悉实验室事故的急救方法和处理措施。

总之,只要我们了解各种化学实验事故发生的引发原因,遵循操作规程,认真仔细地进行操作,就可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实验。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化学实验在化学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既传授知识同时又培养了学生的各种能力及严谨的科学态度。

高校实验室安全教育现状面对日益复杂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环境,高校在不断探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

如: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环节,开展实验室安全讲座,举办安全知识竞赛,通过校园安全广播、在校报专刊上开辟实验安全专栏加大实验室安全宣传,编制“实验安全手册”等。

但是,受教育资源不足等因素限制,高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发展仍与高等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1、多部门管理,责任不明确。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涉及实验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用电安全、实验室危险生化品安全、实验室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很多高校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形成了多部门分头管理现状。

如学校保卫部门侧重对实验室消防及环境安全培训,对于实验室的实验设备安全培训由资产部门管理,实验室的人员安全管理及培训由教务或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

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一般由院系承担。这就造成了“群龙治水”,职责交叉却又有空白环节,导致实验室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

2、实验室安全教育处于开环管理状态。近年随着高校对实验室安全的不断重视,各高校都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注重了对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实验室安全的检查监督。

但是,高校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基本是开环状态,没有一套对各项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成果与效果检测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尤其对于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及处理能力的判断,更是无从考证。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现在并未实现有效的闭环管理。

3、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体系结构不完整。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可以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人们对突发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能力。

然而,我国大部分高校基本是以进校初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实验室安全只是作为一个章节进行讲解。

此时刚进学校的新生对于实验室各项工作并没有接触,对实验室安全没有清晰的概念,只有图文的说教与讲解所达到的安全教育的效果也是可想而知。所以,一个完整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体系是必要的。

高校通过推进实验室安全教育,在师生中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教育理念,进入实验室前掌握相应安全知识,了解实验室常见安全隐患,学习实验室安全基本知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理论知识,以减少和避免因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和技能不足引起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高校是从事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广大师生集中学习、开展教学及科研活动的地方,他们所处环境及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尤其对于跨入高校大门的学子们来说,他们承载着家庭的重托和社会的责任,肩负着国家的重任和民族的希望,全社会有责任、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安全,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

高校必须增强做好学校安全综治维稳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校园安全,特别是实验室安全的教育与培训,切实担负起保护好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为高校营造一个平安、文明、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需要。校园文化体现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校园安全文化作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全体师生对安全工作所形成的共识。

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学校安全隐患及事故发生的多与少。实施实验室安全教育,推进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实验技术水平发挥,降低实验技术设备在特定环境下的应用短板。

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水平和层次,树立良好的实验室形象;有利于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师生的安全行为,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针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与培训工作的特点及难点,使其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根据自身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有针对性进行功能设计,将学校各学科实验室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分析、整理、汇总,经过“量体裁衣”,建设开发“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及考试平台”。

通过运行管理平台,除常规性的基础安全知识培训外,各学院可以自主选择相关专业性的安全知识,对学生进一步培训,增强学生的专业实验安全操作技能,使实验室安全知识管理培训工作更加规范,并且通过个性化定制此平台,有效提高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效果。

对国家安全的认识论文

如何培养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论文如下:

摘要:一个国家,公民安全意识的高低,事关整个国家的安全与否。作为国家高层次人才主体的大学生,其国家安全意识的强弱,对国家是否安全有着更直接的影响。因此,合理确定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策略,对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的养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对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策略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中应着重强化”五个认知”、深化“五种意识”,从而不断提高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效果。关键词: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五个认知”"五种意识”。

1、高校国防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其他教育方式和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国防现代化的发展,大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成才离不开国防教育。一方面,国防教育是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出发有组织的在公民中进行灌输国防知识、培养国防观念的活动。

我国国防建设的现代化、国家的安危和发展等都离不开大学生国防意识的提高。因而,一个国家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必须重视高校国防教育和提高大学生国防意识。

另一方面,国防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部分,国防教育有利于培养大学生健康完善的人格品质,对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2、开展国防教育是培养军事高科技人才的需要。当代社会信息化不断发展,军事高技术逐渐应用于现代战争中,谁掌握了军事高科技,谁就掌握了战争的主动权。一个国家要想独立自主生存和健康发展,就必须培养一批适合现代战争的高科技人才,就必须大力开展国防教育。

让大学生学习现代军事理论知识,学习研究军事高科技和高尖端武器装备,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军事理论和军事科技,提高自身国防意识,只有自己在军事上强大了,别人才不敢欺负你,才能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3、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大学生国防意识是培养大学生坚定的爱国主义情操的需要。在大学生中开展国防教育有助于爱国主义精神的培育。国防意识教育的精髓是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学习和实践让大学生从军事学习中感受到军人的优良作风和品质。

磨砺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意志,对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增强他们树立为国防建设奉献生命的信念和决心,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4、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大学生国防意识是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高校对大学生的培养应是全方位的、多元的。

大学生在学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知识的同时,也需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军事理论、军事知识、军事技术,提升自己的整体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才。军事技能的训练有利于增强体质,磨练意志,铸就铁的纪律。

军事思想和理论的学习有利于提高忧患意识和奉献精神。国防教育不仅增强了大学生的身体素质,而且也传授了一些军事技能,培养了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从而达到全面发展的目的。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国家安全就是国防安全。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主导力量。国防是国家的支柱,保证着国家的安全。没有国防,我们还将承受着战争的硝烟,我们就有可能家破人亡;没有国防,我们的生活就谈不上安逸和平静;没有国防,我们就有可能在水深火热中遭受煎熬。

没有国防,就没有国家的安全;没有国家的安全就没有生存、生命的存在。所以,国家的安全是靠我们每一个人来维护的,我们应该增强我们的意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我们是国家将来的希望,国家的发展和繁荣是要靠我们这一代人年轻人继往开来的。

梁启超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所以,我们肩上的责任是艰巨的,国家的命运就维系在我们新时代的年轻人身上。国防知识,我们应该学习和了解,因为只有国防实力强大了,才能使国家真正强大。没有国防,我们的国家就会任人欺凌,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我们应该牢记历史,牢记那段让我们国家变得衰弱的历史,那段许多国家侵略我们,让我们签下许多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这段历史让我们更了解了国防的重要性,国家安全的重要性。还记得日本侵略我们中国时,中国一共死了多少人,牺牲了多少革命志士吗?在这一条条的用鲜血染红的道路上,我们多少英雄志士用他们自己的身躯将自己的祖国保卫。

在日本侵略我们国家中,最让我们发指的就是南京大屠杀。日本人疯狂地在南京整整屠杀了一周,杀死了几十万的中国同胞,有多少无辜的老百姓在这个“叹为观止”的屠杀中遭受侮、欺凌乃至丧身。我们应该牢记这段历史,它让我们发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让我们更自觉地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

还记得哪个繁荣、富裕的伊拉克吗?如今的伊拉克正被美国压迫、统治着,整个国家毫无生气,一场战争使百姓死伤无数、无数儿童无家可归。这不禁让我想到地球另一端富裕而强大的美国。他们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称霸,之所以肆无忌惮地攻打伊拉克,正是由于他们的国防实力强,无人能及,是所谓的强者中的强者,武器设备也很充足、先进,还不真的是想打谁就打谁?

近几年,我国的航天事业有了巨大的进步,神5、神6载人航天飞船成功降落,标志着我国在航天事业中越来越强大,地位越来越瞩目了!航天事业的发展标志着国家的进步和发展,这其实也离不开我们的国防。我们也要感谢为国防安全作出贡献的人,站在航天第一线和国防第一线的人。

那些在国防安全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当然是我们可爱的战士们,他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他们是最伟大的。

亲爱的同学们,让国家安全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生根发芽吧!让我们一起手拉手,共同建造一个美好的社会!

这个还是自己提炼观点和想法吧,提供一些资料给你~~ 以国家安全、军事安全为核心的安全观古已有之,但其含义与今天的安全观相比已有很大的差异,因此,要认识传统安全观,还得从国家安全的缘起和含义说起。

论文不能直接抄,因为被发现了不是好玩的所以需要理解首先把国家安全观的定义写上去然后看下面传统的国家安全观着重强调的是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它的安全对象基本限定在以国家为主体的政治、军事安全事物上,防御的是境外的军事威胁,以拒敌于国门之外为目的,准备战争和赢得战争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中心。从1980年至今,中国已经有24年的和平时期。林东博士指出,和世界上很多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和民族一样,“我们都有一个通病,那就是除了国家和军队要准备战争,因而具有强烈的国家安全意识之外,地方政府、企业、大众与国防之间的心理距离、物理距离都很远,国民的国家危机意识淡薄”。“然而,席卷全球的第三次信息革命浪潮改变了这一切。”林东认为,因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安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当今世界,国家和人民对国家安全的需求不仅大大超出战争和政治、军事安全范畴,而且对传统的政治、军事安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国安全的威胁不仅来自外部,更来自内部。冷战结束以来,全球转入和平与发展的轨道,大国间战争风险明显下降,世界大战和国家集团之间的大规模战争乃至大国之间的大决战时代消退,甚至大国之间的大规模军备竞赛这样的危险游戏也大大降温。因此,“传统安全观下的国防呈现战略松弛现象”。“然而,这种松弛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大国间的争斗并未消失,而是改变了形式,寻求以武力为基础的和平演变方式来谋求政治、经济利益,也就是外部对你施以军事威胁,内部对你制造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和文化危机,综合起来破坏主权、蚕食领土、控制资源,甚至颠覆政权”。以恐怖主义为代表的非传统威胁兴起,这使各个国家面对新的敌人,恐怖势力从社会内部发难,通过制造社会危机来实现他们的政治目的。“虽然目前恐怖袭击的破坏力还没有达到战争损失的程度,但是它所造成的社会心理震撼和公众安全感的丧失已经不亚于战争时代。每个国家的社会安全都前所未有地面临严峻挑战,社会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安全形势发生如此巨变的今天,林东认为,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重要而急迫”。林东说:“‘新国家安全观’将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都纳入职责范围,极大地开拓了国防的历史使命,而这些领域都是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关联的。可以说,今天的国防不是同老百姓疏远了,而是拉得更近了。”他打了个形象的比喻,如果国家安全是个木桶,“新国家安全观”中的各个部分就是木桶上的木板,哪块木板低都会影响整个木桶的盛水量。“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国家安全既离不开军队,也离不开政府、企业和大众,国家安全就是每一个公民的安全。这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从思想上实现从旧的传统安全观向拓展了的‘新国家安全观’转变,居安思危,心中长存忧患意识。”经济全球化正深刻改变着社会进步的方式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成为影响国家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安全所处的背景、影响因素和实现手段都发生了变化。从政治方面来看,全球化进程使国家及国家主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使人们以绝对主权来衡量国家安全的做法出现了变化。从经济方面看,全球金融、贸易和服务市场的监管体系更多的是以市场为中心,国家的经济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挑战。从文化方面看,发达国家在文化信息的传播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它们传播和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对他国原有的社会文化基础产生冲击。从军事方面看,军事安全仍是国家安全的基本内容,军事仍将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手段。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人们的国家安全观也在不断变动和调整。总的说来,一是安全主体观发生了重大变化,安全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向下延伸到了个人,向上延伸到了群体和国际(人类)。与此相对应,对国家产生威胁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特点。二是国家安全从绝对变为相对,安全状况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国家安全程度的实现与国家实力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9·11”恐怖袭击事件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三是国家安全观正在由重视影响国家安全的外部因素向重视内部因素转变。冷战后,随着国际机制的成熟与健全,合作成了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主要选择。从现实看,一国吞并他国领土的情况已比较少见,但一些国家因内部问题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给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与稳定造成威胁,进而引发国际社会介入的事例却越来越多。四是从提倡硬实力到提倡软实力。二战以前,军事、人口、资源等硬实力因素是影响和决定国家安全的主导因素,现在,民族凝聚力、国家体制、科技、文化、信息等软实力因素在国家安全中的作用和比重越来越大。中国是少数几个完全靠自身力量维护安全的国家,这决定了,领土、主权和军事等方面的安全仍是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内容。但我们也要看到,“9·11”后,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正处于此涨彼消的变动之中,因此,我们也要重视把握好非传统安全问题,未雨绸缪,从长计议,注意掌握国家安全的主动权。▲

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论文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 Patterson,Stanley :“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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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的认识论文

浅谈会计的基本职能论文

一、企业会计的特点及其职能分析

1.企业会计的特点分析

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职能更倾向于企业内部会计,这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及企业发展条件所客观形成的。企业内部会计除了完成基本的财务工作外,还负责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战略制定提供材料。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逐步完善,企业会计已经开始从传统财务性会计向全面化、多功能管理型会计转变。从表现上看,好像是会计工作的本质发生了转变,实际上其只是会计在财务管理工作上的一个延伸。因为管理会计是在完成其基本财务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全面化发展,也是为了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其主张是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来实现对企业未来经营发展行为的预测、现在经营发展行为的控制以及过去经营发展行为的评价。通过对过去经营行为的评价和现在经营行为的控制来实现对未来经营发展的前景的预测,使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能够更加的清晰和明确,从而在经济效益上得到提升。

2.企业会计的职能分析

从企业财务会计的角度分析,其职能主要可分为解析过去、控制现在和筹划未来。首先,企业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企业的财务资料用专门的会计方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其目的是为企业的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其次,财务会计在财务管理活动中根据自身所进行的决策预算来进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管理控制,从而更好的实现企业经营的效益。最后,利用现有的会计资料,对其进行充分、合理的定量分析,从而保障财务预测和决策的科学性与正确性,为企业健康、长足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的必要性分析

企业要想真正的得到发展,仅靠创造高效益是不够的,其必须要在创造高效益的基础上,实现对成本的控制,才能够实现持续、长久的成功。“高效率”是我国企业的一大优势,中国企业的“高效率”是全球都予以赞赏的。然而,我国企业的效益率却是全球中下游水平,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高效率”却不“高效益”的情况,与我国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浪费有着重要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逐步发展,国内企业受到的行业竞争越来越大,如何实现经济效益的增长就成为了我国企业首要面对的问题。会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当中的重要部分,其基本工作职能就是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管理会计通过对企业全面经营行为的控制,实现对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约束,从每一个工作环节入手实现成本控制与节约,避免浪费情况的出现,这无论是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来说,还是未来发展前景而言都是具有关键意义的,因此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当中,“会计”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三、企业会计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1.会计能够提升企业财务预算能力

从我国目前的企业发展状况来看,企业管理者对于财务管理及会计都缺乏正确的认识,部分管理者认为财务预算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这种错误的认识不仅会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成本支出,还使会计无法发挥出对于企业全面控制和管理的工作效果,使得企业发展变得异常艰难。管理会计的出现能够有效改变企业管理者对于财务管理及会计的错误认识,通过对企业全面财务管理的预算将企业的所有行为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行为的控制,以达到发挥企业财务预算作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2.会计能够改善企业行为调控水平

每一个企业为了便于管理都按照工作类型成立各个部门,各个部门的存在是为了实现企业更好的发展。然而众多部门存在的.客观现实就为企业在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例如部门之间协作水平偏低、各自为政等行为的出现都会使企业的管理工作遇到偏差,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非常不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能够通过对企业自身定位及其发展方向的掌握,在按照企业经营目标的要求下结合企业现状来实现对企业各部门工作行为的控制与调节,从而提高企业各部门自身的工作效率,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性,从而实现企业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另外,企业会计利用其参与作用也能够通过对企业各部门实际工作表现的掌握,来对其业务量和额定收益进行分析,从而有效分析出各部门的目标成本及其边际利润,发现部门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进一步实现企业经营利润的最大化。

3.会计能够提高企业考核评价水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依赖员工的实际贡献效率,因此加强对企业员工工作效益的考核与评价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当中,科学而有效的考核与评价所带来的作用不仅仅是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其更多的是在此基础上能够使企业各个管理职能之间得到更好的衔接与落实,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及其经济效益。为了更好的发挥出企业会计的工作实效性,可以在进行企业效益分析时充分的利用企业会计成本来进行考核与评价工作。

综上所述,会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当中的重要环节,其对于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增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都有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不利因素会给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带来极大的威胁,会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就必须要发挥出自己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保障性,通过全面、科学、规范的工作行为,才能实现对企业经济效益的保护,进而使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更好的应对外国企业所带来的挑战,为企业健康、长足的发展保驾护航。

从会计史的角度认识会计涵义论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从会计史的角度认识会计涵义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文章结合会计产生和发展过程解释会计涵义的内容,帮助学生从本质上理解会计的涵义,激发学生探索会计理论的兴趣,使学生能认识过去、掌握现在,适应会计工作未来的变化。

关键词: 会计涵义会计史会计职能

一、会计的涵义

1、相关教材中对会计涵义的表述

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专门的方法,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2、会计涵义中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会计的本质——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

(2)会计的基本职能——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控制)。

(3)会计的特点——货币计量等。

怎样理解会计的涵义呢?

过去我们对会计涵义这部分的内容大多都是照书本去简单提及或者根本不知道如何解释,要求学生死记硬背就可以了。这样就会造成学生一开始就对会计认识不清,无法站在更高的角度去适应会计的发展变化,无法适应具体的会计工作要求。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可以从会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帮助学生综合理解。

二、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1、会计的产生

人类的社会生产活动是会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如果将原始的图形记事作为会计雏形的话,会计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旧石器时代。在我国西周时期,“会计”一词就已经出现,清代学者焦循所著的《孟子正义》一书中,针对西周时代的会计解释为:“零星算之为计,总合算之为会。”会计在国外也有很长久的历史,两河流域的原始算板、埃及的纸草记录、印度人的贝多罗叶记录,都可以看到人们最初进行计量、记录的杰作。

2、会计的发展

(1)古代会计

会计从单式薄记产生到复式簿记应用这段时间,也就是1494年之前,包括奴隶制社会与封建社会两大历史时期。

(2)近代会计

近代会计形成的标志是1494年,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帕乔利(Luca Pacioli)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论述复式簿记的书籍《算术、几何、比及比例概要》(又译《数学大全》第三卷第九部第十一篇)。总括近代会计发展史这一时期,会计已经由实践到理论,真正发展成为一门科学,会计方法已经比较完善,会计学科也比较成熟,会计职业开始走向社会化和专门化。

(3)现代会计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以及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市场竞争加剧,股份公司等新的企业组织迅速发展。所有这些,对会计实践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在设备折旧、成本计量、资本运作等方面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原有的复式簿记已无法满足资本主义发达市场经济发展所提出的新要求,会计实践相应地迅速发展。由于会计内部分工迅速发展,于是导致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新的专业性的会计门类开始出现,从而使会计发展进入现代会计时代。

三、会计史对理解会计涵义的启示

1、会计的是一种管理活动

人类进行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有一定的目的性,人们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随时掌握经济活动中量变和质变的情况,对经济过程组织必要的科学管理,会计就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1)生产职能的附带部分→独立的职能(出现专职的会计人员)。

在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人类的生产活动由采集阶段进展到原始农业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剩余物品出现,从而使人类经济活动的过程和关系日益趋于复杂。在此情况下,部落的首领对于部落内部生产、分配事务的处理渐渐感到力不从心,当人脑记事达到无法承受的限度时,便迫使人们在大自然中探寻帮助记忆的依托物,于是会计发展史的原始计量、记录时代便到来了。这一时期的会计只是生产者在生产时间之外附带把收入、支出记录下来,主要是解决储备物品的使用,协调简单再生产安排与生活安排的分配关系,一般由部落的主事人在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之余进行记录。

到了新石器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社的剩余产品逐渐增多,社会大分工的出现和交换的发展使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形成,公社的经济事务更加复杂。为了适应这一扩大了的管理要求,于是原来的计量、记录工作就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成为特殊的、专门委托的当事人的职能。

(2)管理的工具→一种管理活动。

马克思认为,人们只要进行生产活动,就需要会计管理,生产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它指出了会计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逐渐从生产管理的工具发展成为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历史必然。 10世纪至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商业、手工业及银钱业快速发展,生产规模随着市场的开拓迅速扩大,竞争越来越激烈,这就要求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也实现了单式簿记向复式簿记的转变,进一步确立了会计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生产规模的发展,企业对内部经营管理越来越重视,强调计划与控制。这就对会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计开始通过“标准成本计算”和“预算管理”等会计管理方法参与经济活动的事中控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接近炽热化,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由此对会计提出了不仅要事后算账、事中控制,更要做到事前预测和决策。于是,会计便由“计算过去”发展到“控制现在”、“规划将来”,实现了会计从管理的工具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转变。

2、会计的职能是在会计实践的不断深化中发展起来的

(1)会计职能的形成阶段

当会计处于原始或者雏形阶段时,其职能只有一个,那就是“计量和记录”,即人们通过头脑或其他能帮助记忆的依托物对经济事务进行简单记录、计算来衡量其劳动成果,并对这种计量记录进行必要的核查及比较,以便确定下一个阶段的生产、分配和消耗活动。

原始计量记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实物记事(计数)、刻契记事(计数)、结绳记事(计数)、绘画记事(计数)等。

(2)会计职能的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奴隶制社会与封建社会两大历史时期。随着原始经济的解体,农业经济时代来临,会计计量记录方法中出现了为自然经济服务的单式簿记。

伴随自然经济的发展,单式簿记不断向前发展,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形态到成熟形态,以致于形成了一个固定的、完善的会计方法体系。但单式簿记的整个方法体系仅适应反映自然经济,其自身缺乏科学的内在联系,而且当时的簿记缺乏理论指导,簿记知识的传授仅处在自然教育阶段。

(3)会计职能的逐渐成熟阶段

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产业革命带来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由此引起了生产组织和经营形式的重大变革。适应资本主义大企业需要的经营形式——股份公司出现了。而此时,会计已经从原始的“单式记帐阶段”转变为“复式记帐阶段”,会计的管理职能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股份公司的出现,使资本向有良好效益的企业积聚,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由于股份公司的所有者分散于广泛的社会阶层中,其结果必然导致大多数所有者远离经营实体失去支配能力。但作为所有者集团,他们又关心其投入资本的保全,以维护其利益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的监督职能就逐渐显得重要起来。尽管在这一阶段,会计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充分挖掘,但其本身所具备的核算及监督职能的事实已无可质疑了。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现代意义上的经营管理思想给会计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巨大冲击,表现为管理会计地位的不断提高。另外,多种形式的会计分析方法也得到了较大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黄金时期,由此产生了急剧的资本集中,许多大规模的投资活动不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的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在核算和监督的基础上发展出了预测、计划、决策、控制、分析等具体管理职能,由原来的主要是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转向了综合提供并运用信息,干预生产、推动经营和参与决策。

3、从实物量度到货币量度

早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就产生了以物易物的交换方式,到原始社会末期这种交易方式已成普遍之举。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不同地区的人们创建了多种实物量度单位。

在会计核算中,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一直处于一个缓慢的量变过程之中。在奴隶制时代,这个变化还微乎其微,自封建生产关系产生之后,伴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才开始有了一定的进步。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币制的统一,使货币量度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到西汉时期,商业开始摆脱物物交换形式,商业经营一面是商品,另一面是货币,货币量度在会计核算中占据了统治地位。为了综合核算、计算盈亏,商品生产者必须把各种不同的实物计量单位统—起来,计算各种财产物资的占用和耗费,并同劳动成果进行比较。这样,仅对实物数量记录和计算就不行了,必须利用货币形式(观念上的货币)来统一计量经济活动中可以量度的方面。在人类社会的会计发展史中,由以实物量度为主要计量单位,进展到以货币量度为主要计量单位,是古代会计向近代会计转变的开始,也是会计区别于统计和其他业务核算而具有自己特点的重要标志。

四、历史的启示

会计历史经过了从古代会计向近代会计演进,又由近代会计向现代会计的转变、发展。从方法上看,由原始记事、单式簿记到复式簿记,从门类上看,自单一行业的会计向多个部门会计分化,从功能上看,从纯粹核算与反映功能发展到参与管理与决策等,充分展现了会计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相一致的历史运行规律。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新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现代信息工具的广泛应用也进一步推动了会计工作方式的变革。我们要把握新的历史机遇,迎着经济信息化的滚滚潮流,继续肩负会计改革的重任,坚持创新,走向未来。

参考文献

1.张玉森 高瑞金《基础会计》.中等职业教育教材,2002年.

2.郭道扬《会计发展史纲》.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4年.

3.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

4.郭道扬《中外会计史评说》.《财会通讯》.1992年第2期.

5.文硕《文明古国的会计》. 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财会人才应该是一个学历高层型会计专业型电算网络型操作合作型新型管理型终身学习型职业道德型素质综合型的具有研究分析决策管理能力的复合型财会人才 关键词:市场经济;现代企业;财会;复合型人才 知识经济对会计领域产生的冲击,思考着知识经济对会计人才能力的新要求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更需要学历高层型会计专业型电算网络型操作合作型新型管理型终身学习型职业道德型素质综合型的具有研究分析决策管理能力的复合型财会人才 1 学历高层型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会计专业的教育滞后,造成会计专业人才短缺,加上人们对会计专业的技术性认识不足常常出现会计岗位上多是一些没有会计专业学历,甚至只有初中学历,仅经过短期的培训或跟随老会计学习一阵,就匆忙上岗的现象,造成整个会计行业学历偏低随着市场经济转型的需要,许多高等院校开始恢复或开设会计专业,同时,在岗的会计人员又都在积极地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因此,会计岗位的高学历比例不断提高与前些年相比,近年来,会计人员的学历层次正在稳步提高 2 会计专业型多年来,我国会计人员大多理论知识贫乏,业务素质不高,不适应会计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从 年开始直接组织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计划用年左右的时间,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复合型领军会计人才同时,国家还通过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技术职称考试会计执业资格考试( 等)以及组织选拔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等方式,正在逐步建立完善科学客观的会计人才评价选择机制和积极向上的激励机制,并从大批高校会计本专科生中不断充实会计队伍,使专业型的会计人才大大增加 3 电算网络型随着以计算机技术为平台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会计处理技术发生了质的飞跃,实现了记账算账报账电算化这就要求现代会计必须具有现代化会计网络意识,以适应会计工作网络化管理的新环境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学好计算机知识,并学好一门外语,努力提高外语水平,熟悉相关学科知识,扩展专业视野等,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掌握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更要掌握随时代发展的边缘知识 4 操作合作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会计工作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会计人才不仅要掌握现代核算工具。 而且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团队合作精神 在现代会计工作中显得非常重要因此,现代会计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能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在财务机构内部,有效地避免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在外部,能密切财务机构与财政税务机关 银行 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 5 新型管理型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工作仅是核算型,知识经济促使生产的知识化信息化,也促使行业管理中的会计管理方法在适应性灵活性创造性等方面向多变多维的方向转化,形成一种新的会计观,即会计不再是一个单一的信息加工系统,而是一个组织监督协调控制经济活动的管理系统;会计工作不再是以核算为主体的工作,而是以内部控制为核心的管理;网络经济时代,使得管理在空间时间效率上都发生改变,形成具有网络程序化实时动态化的管理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会计人员能力的要求越广泛越全面越多样因此,现代的会计人员应当是既懂核算,又懂财务管理,具有创新性适应性的复合型管理会计人才 6 终身学习型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会计人员的知识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备不断学习的能力就成为会计人员成功的必备条件这种学习能力既是专业知识的深入学习能力,也有综合知识的博览能力,若把前者叫专业技能,则后者可称为复合技能有资料显示:一个人的专业技能知识只有1来源于学校,其余的则取决于日后的不断学习和积累,所以提高会计人员的能力需要终身学习,不断进取。 7 职业道德型职业道德是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同时,职业道德也直接左右着会计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在市场经济的前期,对会计工作要求只是一般职业要求,并没有上升到职业道德高度,造成有些会计人员为维护小集体的利益,不顾国家利益和法律;只接受本单位负责人的指令,置会计制 度于不顾,弄虚作假,致使会计信息失真,成为社会公害随着经济管理规则和会计法的健全,会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强会计人员的敬业爱岗 实事求是 恪守诚信严于律已操守为重的职业品德教育,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观念和人生价值观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对自身角色与职能进行重新审视,并加以调整,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求实讲真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是社会对会计人才的第一要求以诚信为本做好会计工作,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最基本的准则,是会计人员特 殊职责赋予的崇高历史使命。8 素质综合型由于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传统的记账算账单一能力型的会计人员已经无法适应这种新型经济形态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打破原先束缚个人思维能力发展的桎梏,主动积极地去适应这一社会经济形态的重大变迁,重新审视自身的业务素质,重视知识,对自身能力进行一次革命,融入到综合素质型会计人才的社会主流,才能在激烈社会竞争中取得优势。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更需要复合型财会人才王军副部长强调:一个人的视野有多大,事业就有多大要真正成为行业领军人才,必须具备开阔的思想,宽广的胸怀;应关注会计以外的学科,跳出就会计论会计的定式只有更多更好地反作用于母体学科及经济社会,会计学科才能对其他社会科学有所贡献,会计的社会价值才会更好地体现因此,时代要求会计人才应该是一个具有研究 分析 决策 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会计人才。 就我看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的职能在不断的扩大。 建立高素质、复合型财会人员队伍,已成为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对高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高校在深化体制改革和内部挖潜的同时,面向教育市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多模式、多层次发展高等教育.高校发展环境的多元化,使得高校财务逐步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多变化特点,如何加强学习,建立学习型的高校财会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管理能力,以"管理出效益、管理促发展",日益成为各高校财务关注的热点之一.所以,会计人员应由以往的记录型人才飞跃为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管理型人才。 面向21世纪,高校财会人员队伍建设要注重群体结构优化、建立新型的管理体制,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并且使引进人才与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相结合,以适应现代化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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