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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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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问题研究论文

我对网购的观点 在路上,随处可见正消费着的人们。无论你是家徒四壁还是富甲一方,为了生存你都需要消费。但是每个人的家世、身份、工作、年龄决定了人们的消费环境、消费方式、消费金额、消费习惯。现下最流行的消费方式就是网店消费。现在人们更喜欢这种不用出家门就可以买到价格便宜且称心的物品的方式。所以说人们变懒了。虽说我还只是一个高中生,但是不得不说我也挺喜欢这种消费方式的,在身边一下子买不到的东西,不需再大费周章地到各地寻找,只需在淘宝网上打上几个字,就可以找到各式各样的物品,然后只需挑选一家价格实惠又让人放心的网店即可拍下。在这里就不得不提下阿里巴巴集团、淘宝网和支付宝的创始人也是首位登上《福布斯》杂志封面人物的大陆企业家马云先生,他可真是个天才。可是,在网上购物也有它的不便之处。譬如说因店家发货不及时或快递问题而误了事,这事我可是印象深刻。那时学校里有个节日,每个班都要排一个节目,而我们班的演出服装却迟迟为定,我大包大揽、信誓旦旦的接下了这个任务。在网上,我找到了心仪的服装,确定拍下,店家说三天保证会到,算算日子,刚好是演出前一天,我便放下心来。三天时间转瞬即逝,服装却迟迟未到,联系店家说是按时发的货,是快递公司在路上出了问题。于是乎,第二天的演出我们班只是穿着颜色基本统一的服装演出,跟那些个“全副武装”的班级比,结果嘛,自然是惨不忍睹。看看,误事了吧,让我这个大功臣活生生成了罪魁祸首。所以,我现在要是有紧急的东西能在身边买就尽量在身边买,实在不行才会在网上买,而且在买之前都会和店家多次确认能按时到货。在路上,随处可见正消费着的人们。

我认为会,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对网络经济的研究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很大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网上市场是一个虚拟市场,它是由一群上网的人口组成的,也被看成是一个不同分块的市场的集合。经过十年快速的发展,中国互联网已经形成规模,互联网应用走向多元化在网上购物,除了能够完成实际的购物需求以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同时,还能得到许多信息,并得到在各种传统商店没有的乐趣。今天,人们对现实消费过程出现了两种追求的趋势:一部分工作压力较大、紧张程度高的消费者以方便性购买cnnic发布《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截止2009年6月,我国网购用户为8788万,同比增加2459万人,年增幅达。另外,女性网民在网购用户中的份额已超过男性所占比例,并保持不断增长。年龄大多集中在18~30岁,服装家居饰品的网购人数稳居首位.全年网购总金额预计将在2009年底达到2500亿元左右。还不断上升..为目标,他们追求的是时间和劳动成本的尽量节省;而另一部分消费者,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自由支配时间增多,他们希望通过消费来寻找生活的乐趣。今后,这两种相反的消费心理将会在较长的时间内并存。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费用,实体店的各种税费管理费等是一大笔开销,网店,他可以节约很多。

幸福校园论文网站有几篇,你看看,做个参考.网上购物售后问题研究[页数] 5 [字数] 5561[目录]一、网上购物的售后问题二、售后问题的解决方案[原文]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许多商家都开设了网上商城为用户提供网上购物服务。其实,网上购物和网下购物的区别,除了他们的购物平台不同以外,人们之所以选择在网上购物,是因为在网上购买商品,比现实生活中购买要便宜不少。既然货物一样,当然愿意选择便宜的,尤其是网络购物通常不受地域限制,对于那种没有必要一定在购买前看到真实货物或者验货的商品来说,网上消费的确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由于这一交易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参与网上购物的网民数量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由于网上购物不是面对面地进行,导致交易虚拟性强,而一些网站由于缺乏诚信,给消费者购物带来很大的不安全感,导致消费者上当事件不断发生。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2007年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十大热点,网上购物赫然在列。如何规范网上交易市场秩序,完善售后服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已经成为制约网上购物发展的关键问题,直接影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持续健康的发展。一、网上购物的售后问题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账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现实中,因为地区差异等等,很多东西会经过很多道环节,那样成本被一步步升高;价格也相对变高。网络上的卖家很多都有各自的渠道和价格优势,加上网络平台提供给大家的广大的竞争平台,价格相比是低很多的,好多都是厂方直接在销售。同时因为平邮、快递、EMS等运输网络的健全,网上购物也变得安全、快捷。然而,在享受网上购物所提供的优质服务的同时,网上购物的售后问题同样也成了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网上购物的售后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网上购物发展的瓶颈。某记者通过对网友进行了相关网上购物的满意度调查,其中有大部分......[摘要]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应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网络。而网上购物这一购物方式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所以,目前国内的网上购物市场已呈现出一派蓬勃之势。然而网民在享受网上购物的自由与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网上购物领域中售后问题的困扰。本文主要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网上购物的售后问题以及针对网上购物中的售后问题提出的建议。[参考文献][1] 张铎.电子商务物流管理[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 刘志学.现代物流手册[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3] 张振中.威客李晶的网猎生活[J].大众理财顾问,2006(11).[4] 刘春颖.大学毕业生创业的新思路——创建网上商店[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3).

网络购物欺诈风险问题研究论文

摘 要:本文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入手,详细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这一问题;进一步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关键词:网络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 侵权 权益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值得探讨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等问题。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要清晰地界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身份,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及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内。笔者认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仍然值得商榷:首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从目前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和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将消费者定义为,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任何自然人。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基点仍是个人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是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在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时,其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不能作为最终消费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由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单位坚持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它的地位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就单位所具有的实力而言,很难将其视为市场中的弱势一方。个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故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特殊保护。且其与经营者相比较缺乏交易经验或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从而导致在交易中不具有与经营者对等的实力,所以需要国家立法进行干预;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团体力量与经营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那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单位购买者不具有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概念未作解释,也未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品质量法》用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概念,未将两者合称。实践中,经营者的概念也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对经营者管理注重的是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或商业行为。本文将“经营者”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同时,本文认为电子商务中具有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有: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达到营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C2C交易模式中,虽然销售方为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但个人销售者应被视为经营者,以令其对应的购买者自然成为消费者,双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内容,那么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法律一概将注册为个人用户的企业销售者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销售者进行交易的个人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的保护。3、C2C交易中,大部分的个人销售者以出售商品为业,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存在营利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个人销售者可以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其“店铺”规模及产品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等。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其借助了网络这一便利资源。将这一类个人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标准来确定个人销售者为经营者,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术问题,本文不作论述,但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个人销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为业,具有营利目的。(2)个人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数额或交易频率是否达到一定标准。(3)个人销售者“店铺”货物的库存量。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见表一)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概念中的经营者包含了真实的经营者和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若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构身份信息,购买者则很难辨认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在目前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消费者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或者说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断其为经营者,无论其是真实的经营者还是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法律上都应当将销售者认定为经营者。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欺诈后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借助该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弥补现行法对网络交易监管的不足。现阶段,网络消费欺诈的手段有: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取订金、网络拍卖欺诈等。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可以尝试建立事前预防体系:(1)建立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3)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4)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网络虚假广告问题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发布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给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而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重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判断而作出。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保障。笔者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有如下建议:(1)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2)明确ISP[3]与ICP的责任;(3)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权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完善相关法规。有必要针对网络虚假广告等不正当引诱方式制订特殊规则,使网络广告的发布行为有法可依,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管理。3、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关于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偏向消费者履行期限的规则。根据欧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规则》:“供应商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的30天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通知与返还期限在履行期届满30天内。”该规则同时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最少7个工作日内撤销任何远程契约,且不需要给付违约金与说明理由。在撤销契约中,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仅限于返还货物的直接费用。”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考虑这两个规则,有条件的确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尽快履行合同;后者可以确保消费者“退货权”的实现,同时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4、网络格式合同问题目前,网络消费类合同中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点击类格式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即消费者按照网页的提示,通过点击经营者网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钮所订立的网络合同。另一种格式合同是浏览类格式合同(browse-warp contract),指经营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访问者一旦浏览了其网站主页便与该经营者成立了合同。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较高的隐蔽性令消费者忽略了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在网络环境下,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现实的,因为“网络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4]。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制定一些规则,规范网络格式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经营者对合同订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经常采用设置方便链接,将格式合同隐藏于其他页面等方式,使消费者无法知道合同的存在。经营者应当以醒目的标识提示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存在,并在技术上设置提示程序,消费者只有阅读了格式条款后,才能缔结合同。(2)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网站上哪些协议、声明、通知属于合同条款,而且应当以醒目、易懂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关键条款内容。(3)经营者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后,存在着经营者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的情形,经营者对其变更或修改的条款内容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5、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才发货或提供服务,这区别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5];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帐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对于保障网络支付安全,除了采取当事人自律规范、从网络技术上确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从目前各国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来看,大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例如,美国的《Z条例》(Regulation Z)就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有限,对欺诈产生的损失,经营者承担较大风险;对事件的调查责任主要由发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担。”我国在制定电子货币支付相关法律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内容,采取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重点保护的立法原则。6、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大量垃圾邮件的骚扰等。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已大大加强,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有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案,我国也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及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3)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5)制定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7、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问题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现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后,人身或财产遭受了一定的损害。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大量的纠纷。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而且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网络交易的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迅速、方便的寻求救济,这成为了立法面临的新问题。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一)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如:向消费者收取的或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服务条款、交付和支付条款、购买的限制或限度条件(监护人许可、地域和时间限制、购买额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后服务信息、保证和担保条款等。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这对维护交易公平和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如:限制无效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则就是“霸王条款,权利不平等”。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上文中建议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当然,为了防止消费者对权利的滥用,可以规定一些例外情形。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还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事前保障,还应当保证消费者在争端发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其救济途径却难以找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筑网络交易争端的解决机制:1、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诉讼困难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公民小额纠纷,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质是为一般民众提供一种救济小额权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等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上应该和一般诉讼程序有所区别,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就有以下特别规定: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实行一次言辞辩论终结诉讼;为实现简易、迅速的审理目的,对证据的调查有特殊规定;诉讼中严格限制诉之变更、追加与提起反诉;使用表格化判决;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制,限制当事人上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受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如:美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不仅能够解决网络纠纷中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也能够轻松解决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多种纠纷。2、建立在线投诉中心中国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在该中心投诉的资料由中心转发到被投诉的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也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下设立部门,该部门在收到中心转发的投诉资料并核查后,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使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救济成本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所在地有查找的义务,这样可以让中心能快捷、高效地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投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争端处理的高效性、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低费用)等特点。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是最常见的在线争端解决方式。在线调解的基本原理同传统调解一样,不同的是调解的全部过程在网络上进行。在线调解的特点是:(1)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该种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规范约束少。在线调解中,可以通过第三人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3)第三人为自愿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美国Oline ADR的调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费者协会、商业协会或一些中立机构来进行调解。在线仲裁因受到网络技术对当事人举证等活动的限制,很少适用于网络交易纠纷,目前在线仲裁主要解决域名争议。建立和发展在线仲裁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证据提交的问题。网络交易中,除了数据电文来往外,可能也会出现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此时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成为难题;(2)在线仲裁地的确定问题。由于在线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线进行,故不易对仲裁地作出确认,仲裁地的确定对跨国交易产生的纠纷解决有重要影响。(3)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在线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约束力,是否具有司法执行力,这一点尚不明确。笔者认为,为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更快的发展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该机制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如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相关的全国性协会或组织负责争端解决(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以确定和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三)其他保护方式保护网络消费权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从立法、司法角度还难以达到全面的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这要求我们不仅仅从立法、司法角度来探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从其他方面来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1、加强行政监管。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2、实行行业自律。网络交易因其特性导致行业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规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誉评价机制。网络经济有着较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防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的、中立的信誉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誉查询系统,消费者可以对网络经营者进行信誉查询,这对于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作者单位:中国网络法律网)参考文献:1、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3、庞敏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5,(7)。4、孙玉荣:《民法上的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适用》,《法律适用》,2005,(4)。5、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6、金桂兰:《电子交易与支付》,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9。注释:[1]张雨林为张霖之笔名[2]信息不对称,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交易信息的拥有量是不对称的。导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与技术性。2、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和格式化。[3]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4]参见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则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5]如帐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商务活动,商品交易的实在性与网络交互的虚拟性之间的矛盾是造成这一领域诚信、欺诈问题凸现的决定因素。网络欺诈正严重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打击网络欺诈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必然选择。商务活动从交易过程来看,是买卖双方的博弈;就市场竞争而言,是卖方与卖方的博弈;而就市场管理而论,则是交易者与管理者的博弈。因而,抑制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欺诈,在弘扬诚信美德的前提下,防范、检举、制裁欺诈者,建立有效的防范网络欺诈显得尤为重要。 C2C电子商务模式是目前消费者参与热情最高、普及程度最广的电子商务模式,它具有产品丰富、市场细分准确、参与者众多、交易方式灵活、成本低廉、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不受营业时间限制、提高购物的便利性等优势,这一方式一经产生便迅速占据了网络消费市场的主导地位。虽然互联网上商机无限,但消费者遭受网络欺诈却频频发生。而网络欺诈的产生,究其理论根源,信息不对称是一个主要原因,尤其在C2C电子商务领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与开放性以及个体参与者信用的不确定性引起的诚信和虚假信息问题是阻碍C2C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通过对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分析,找出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解决方案,构建新的交易模式,是研究C2C电子商务交易更好的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分析和参考前人的研究,加以归纳和讨论,本文重点分析了C2C电子商务欺诈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防范C2C欺诈的方法,由于在市场中无法去检验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所以本文最后通过计算机仿真程序模拟虚拟市场,对文章提出的方法进行了初步验证,进过建模、分析、模拟运行等过程,最终标明该方法在规范C2C欺诈行为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本文首先分析了电子商务欺诈的特征,并通过博弈模型分析了C2C典型欺诈行为的策略选择情况。指出在开放的、没有监管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者的最优策略选择是欺诈。在此基础上总结出C2C电子商务欺诈的防范方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系统的、全面分析电子商务欺诈现象,对现有的监督管理思想和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目的是寻找一种有效预防电子商务欺诈的方法,最后通过仿真验证该方法的有效性,并通过反复的调整和验证,最终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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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购物研究的论文

[摘要] 随着Internet的普及,网上购物越来越多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网上购物带给人们的便捷之处是众所周知的,然而,有时它也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网上购物的发展。本文主要就网上购物可能会带来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加强广大消费者和网络企业对于网上购物的认识。[关键词] 网上购物 安全性 隐私权 税收 消费者权益一、引言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网上购物逐渐进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网上购物在带给用户便捷性的同时,同时引来一系列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安全性、隐私权等方面,同时也对税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二、网上购物简介及存在的问题网上购物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它通过Internet使交易双方进行商品交易,由于双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从而不仅大大扩大了消费者和网络企业的商品交易机会,而且大大降低商品交易的成本。但是,目前国内仍存在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着网上购物的发展。1.安全性。安全性问题是阻碍网上购物发展的最大问题。目前,国内一些网上购物网站经常忽视安全体系的建设,使其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从而为网上购物的开展带来了安全隐患。其次,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在许多方面也远未达到进行网上购物活动的要求,比如接入速率低、反应速度慢、网络带宽窄。再次,网络上的数据经常会遭到窃听、截取和篡改。以上因素都会导致广大用户因为安全问题而对网上购物望而却步。现存的支付宝方式虽然在网上购物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它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度产品,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2.隐私权的保护。随着网上购物时代的到来, 人们的生活方式得到了日益明显的变化。然而也给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隐私权的保护正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由于网络中的信息易于复制和窃取,且不留痕迹,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各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屡屡发生。例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有的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活动。这些情况都会引发人们对网上购物的不信任, 阻碍网上购物的快速、健康发展。3.税收问题。随着网上购物的迅猛发展,以及由于网上购物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和电子支付等特点使税收工作难于有效的开展,出现了一系列税收管理的漏洞,导致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征收管理方式都已难以解决网上购物税收及相关问题。然而,我国现今对网上购物的税收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4.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在网上购物活动中交易双方缺少面对面的交互, 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买方都是通过网络获得相应商品的信息。一些不良网络企业就利用消费者无法看到商品的实样和无法当面交易,为了谋取暴利,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因此,公众普遍感到网上购物不直观,不安全,不肯轻易相信网络上的“花言巧语”,商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其结果是给网上购物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障碍。网上购物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该去找谁负责。因此,网上交易投诉近几年呈现大幅度增加。此外,送货不及时也是现今网上购物的一大弊病。网上购物的发展依赖于强大的物流体系。在我国,迄今为止依然缺乏系统化的全国性货运配送企业。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第三方物流服务发展滞后等等都阻碍了网上购物的发展。三、网上购物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1.网上购物的发展必须在加强网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例如加强网络安全协议(SSL、SET)的制定、密码技术应用、认证中心(CA)的建立等等。只有保障了网上购物的安全顺利进行, 广大用户才会建立对网上购物交易的信心。2.在开展网上购物的活动中,应该切实抓紧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以消除消费者对泄露个人隐私及重要个人信息的担忧。此外,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自觉防范网上欺诈行为、网络黑客和流氓软件的侵袭,提高个人信息资料和隐私权的保护意识。3.面对网上购物而漏洞百出的税务法规制度,我国应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财税机制,补充有关应对网上购物征税的条款,以便和网上购物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从技术上要开发专门针对网上购物的征税系统;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规范网络交易;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上购物税收的征管稽查工作。4.目前,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在我国还是一个“盲点”。 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显得简单、散乱、缺陷很多、可操作性不强等特点。远不能适应网上购物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对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了。此外,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物流配送系统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伤害的重要措施之一。四、结束语虽然现阶段在我国还存在着阻碍网上购物发展的诸多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问题而放弃了对网上购物的发展。我们应该重视各种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应当完善网上购物立法及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尽快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相信中国网上购物必定会得到飞速的发展。参考文献:[1]宋建文:我国网上购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811,911[2]刘映春:网上购物中个人资料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71~75[3]张盼: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有关问题[J].中国商界,:209

网络购物的论文研究目的

消费者网上购物心理分析及企业网络营销对策研究摘要:21世纪是网络的时代,消费者网上购物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必然趋势下对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心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并从网络营销的角度为企业如何适应消费者网上购物心理特征提出了具有参考性的对策措施。这对于企业抓住市场机遇、迎接网络时代挑战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和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网上购物;心理分析;网络营销 21世纪是网络的时代,网络将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及人们生活等各个领域。根据美国电脑工业年鉴公司公布的报告,到2005年底,全球互联网使用者人数估计达到8亿人,2008年可达到11亿人左右。目前通过网络实现商品交易的金额已占全球商品交易额的5%,预计在未来6年中,世界范围内利用网络购买商品服务的价值将达到5000多亿美元。我国现已跻身于全球互联网使用者最多的10个国家之一。与此同时,企业的国内外营销环境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消费者网上购物已成为时尚。因此,探讨当今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心理特征和企业的网络营销对策对于企业抓住市场机遇、捕捉市场机会、 迎接网络时代挑战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和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当代消费者心理变化趋势和特征 当今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产品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将逐渐成为历史,消费者主导的买方市场已经来临。在买方市场上,消费者将面对更为琳琅满目的商品及其品牌的选择,这一变化使当代消费者的购物心理与以往相比呈现出一种新的趋势与特点。 (一)消费主动性增强 消费主动性的增强来源于现代社会不确定性的增加和人类追求心理稳定和平衡的欲望。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分化和专业化的趋势下,消费者对购买的风险感随选择的增加而上升,而且对单向的“填鸭式”营销沟通感到厌倦与不信任。在许多日常用品的购买中,尤其在一些大件耐用消费品(如冰箱、空调、电脑)的购买上,消费者会主动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与商品有关的信息并进行分析、比较。这些分析也许不够充分和准确,但消费者却可从中获得心理上的平衡,以减轻风险或减少购后产生后悔的可能,增加对产品的信任和争取心理上的满足感。 (二)个性消费的回归 在产品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时代,一切以生产者为中心,我卖什么你买什么,对消费者而言,个性化消费无从谈起。但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大多数产品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种类上都已极为丰富,“顾客就是上帝”、“消费者是企业的衣食父母”已成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准则,消费者个性化消费的愿望已完全能够实现。于是,消费者开始不断地规划自己的消费准则,大胆地向商家提出挑战。用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观察,消费者所选择的已不单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包括其他的“延伸物”及其各种不同的组合。从理论上看,不同消费者的心理是不一样的,每一个消费者都意味着一个细分市场。因而,心理上的认同感已成为消费者做出购买品牌和品种的先决条件,个性化消费正在也必将再度成为消费的主流。 (三)购物兴趣的追求与对购买方便性的需求同时并存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们可供支配的时间增多,一些自由职业者或家庭主妇希望通过现场购物来消遣时间,寻找生活乐趣,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减少心理孤独感。因此,他们愿意多花时间和体力进行购物,而前提必须是购物能为他们带来乐趣,能满足心理需求。然而,另一些消费者则恰恰相反,由于工作压力较大,紧张度高,他们往往以购物的方便性为目标,追求时间和劳动成本的尽量节省,特别是对于需求和品牌选择都相对稳定的日常消费者,这点尤为突出。这两种相反的心理将会在较长的时间内并存和发展。 (四)价格仍然是影响消费心理的重要因素 为了避免恶性的削价竞争,尽管相当一部分企业采取了各种差别化手段来减弱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但价格始终对消费心理有重要影响。例如,近年来的微波炉降价战,虽然作为市场领导者的格兰仕拥有技术、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但最后却也被迫宣布重返降价竞争行列,为市场占有率而战。这说明,即使在当代发达的营销技术面前,价格的作用仍旧不可忽视。 二、对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心理分析 对于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心理反应,虽说不同的消费者有所不同,但总地来说可归纳为两种:心理优势和心理劣势。 (一)对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心理优势分析 通过调查及其它相关研究资料表明,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心理优势主要呈现在以下几方面: 1网上购物得以摆脱商场购物的心理压力。部分消费者可能因缺少购物经验或者不喜欢上街购买,或者因商场服务人员态度欠佳或过分推销,而对传统的商场购物方式抱有强烈的反感。还有些消费者可能因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所购买的东西,或者说想拥有他人所没有的产品,希望采取较为隐蔽的购物方式,也不愿意去商场超市购物。而网上购物方式具有购买产品的隐蔽性和独特性等特点,并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买到称心如意的产品。 2网上购物可以提供购物时间与地点的便利。消费者可能因购物场所离家太远,或者没有时间上街购物,或者所购买商品过大过重而不易搬运,或者营业时间过短等缘故,无法或不愿到商场购物。而网上购物方式具有全天候24小时营业和依据消费者约定时间地点送货上门的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购物时间和地点的要求。 3网上购物可以突破购物种类和数量的限制。传统的商场购物方式零售商是通过扩大商场营业面积、增加经营品种等方法,来满足消费者对花色品种的要求。但是,商场经营的产品种类、营业面积不可能无限制扩大,消费者却要承担在茫茫商品海洋中搜寻产品信息的成本。而网上购物方式突破商场经营产品种类和地理区域的限制,不仅使消费者可选择的商品来源无限扩大,而且消费者只要移动鼠标即可方便快捷地找到所要购买的产品,实现产品信息搜寻的规模经济效益。 4网上购物可以实现更低的成交价格。网上购物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的促销流通费用,使产品成本和价格的降低成为可能。而消费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优的价格,甚至可绕过中间商直接向生产者订货,因而能有更低的价格实现购买。 (二)对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心理劣势分析 正因为消费者网上购物具有传统的商场购物所不具备的心理优势,所以它很快被社会所接受并以飞快的速度向前发展。但它与其它任何事物一样都具有矛盾的两面性,即消费者网上购物在具有心理优势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心理劣势。 1网上购物缺乏商场购物所特有的心理乐趣。传统的购物心理是眼见为实,消费者可以通过味觉、触觉、听觉等来感受商品,从而影响其购买行为。而网上购物方式基本上属于人机交往,沟通形式简单,交易过程单一,消费者既体验不到商场购物讨价还价的乐趣,也无法从交易过程中得到自我能力的验证。网上购物方式,消费者既享受不到商场购物条件下人员服务的待遇,也体会不到受人注意和受人尊重的“上帝”感觉。 2网上购物无法满足消费者购物的社交动机。网上购物方式体现的是人机对话,无法重现商场购物方式所特有的人迹互动关系,从而,难以满足消费者购物的社交动机,如在购物场所碰到熟人或朋友聊天的可能、结识新朋友的机遇与售货人员之间个人沟通的经历或者其他社交接触活动的机会。 3网上购物存在一定的购物风险和支付风险。网上购物体现的是虚拟的购物过程,消费者无法在购物前通过触摸方式对产品进行检视,因而存在较高的购物风险。特别是当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向远在海外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号购买产品时,如果当地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或者当地政府执法水平不高、执法力度不大,或者当地市场行为缺乏规范,导致假冒伪劣产品充斥,言过其实、以次充好、服务低劣甚至销售欺诈等不良现象蔓延,网上购物风险将进一步扩大。从网上购物的支付手段来看,网上购物应适用电子支付手段,而安全通用的电子货币尚处于研制阶段,只能使用信用卡。在有关权威机构调查用户使用网络最关心的问题中,发现交易安全性占到50%以上。 三、企业的网络营销对策 企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网络时代的企业,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必须适应消费者的需求,根据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心理变化趋势去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 (一)努力提供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 为每个消费者提供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传统营销来说简直是天方夜谭。但Internet最强大的功能是交互性,除了将产品的性能、特点、品质以及服务内容充分加以显示外,更重要的是能以人性化与顾客导向的方式,针对个别需求做出一对一的营销服务。所以企业应充分利用网络的一对一和交互式功能加强与顾客的沟通,进一步了解消费者需求及其变化,提供附加值高的信息,引导消费者在网上参与产品设计,共同创造和满足个性化的需求。这样自然就提供了消费者的满意度。例如著名的LEVIS公司就利用Internet销售定做牛仔裤,得到了良好的回报。 (二)建立产品与企业信誉 信誉是网络营销的前提。尤其是网络市场并不发达的中国,谁会在网上购买自己从来没听说过或者质量不可靠的产品呢?如何确认顾客需求的真实性也是网络营销现阶段所面临的难题,这都可归结为信誉的问题。另外,在建立企业门户网站过程中,网站的知名度、服务质量等条件,也是一种品牌的营造。产品信誉、企业信誉在进行网络营销过程中是一个长期性的战略性的问题。通常,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树立信誉: 1优质的服务。应随时为顾客提供真正需要的、方便的、优秀的服务。 2良好的运作。包括向顾客提供最低价位的产品及服务,同时尽量避免给顾客添麻烦。 3不断创新。不仅要求向顾客提供质量最好的产品,还要求向顾客提供更有新意、更有特色的产品,为顾客带来更多的利益。 (三)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和服务效率 网络营销要求员工特别是营销和网络管理人员不仅具有先进的技术知识,还要在市场营销方面具有独当一面的能力;不但有收集、整理、分析信息的能力,还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人员沟通能力。因此,企业要注意吸引和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网络营销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服务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的特点要求企业对外界特别是消费者的反映必须迅速及时,为此企业要与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部门和各类物流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保证身份认证、支付结算、物流配送的安全、快捷、方便,同时要建立更加快捷迅速、服务周到的售后服务机制。 (四)搞好网站建设 网站是企业进行网络营销的基础,通过企业自己有特色的网站,一方面可以树立企业形象;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新顾客,沟通老顾客,而这一点又直接影响到网络营销的效果。因此,作为企业“脸面”的网站建设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特色经营。如果一个Web内容没有特色,那么它很快会淹没在Internet的汪洋中,要想Web在用户心目中生根,就要靠特色来吸引人。因此,主页的版面设计、编排必须围绕企业的目标顾客群,而不只是一幅绚丽的图片和空泛的文字说明。 2信息内容的更新与发展。Web内容的更新包括信息的更新和栏目的调整,信息的时效性很强,需求随时更新,使消费者及时了解和获取企业及产品的信息。栏目的调整主要指栏目的增减,使栏目更具特色,内容的发展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向纵深发展。 3可靠的信息质量保证。质量是企业的生存之本,这是商界的准则,同样,Web站点上的信息质量也是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信息不准确所带来的负面损失是巨大的,这要求Web经营者必须制订出一套有效的信息质量考查和认证体系。同时精良和专业网站的设计,如同制作精美的印刷品,会大大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4加强网站的推广与宣传。优秀网站同样需要辅之以成功的推广。利用搜索引擎、互惠链接等方法大力宣传企业的网站,具有针对性的广告会大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也可以通过电视广告、新闻媒体等传统方式来扩大企业网址的影响。 5及时回应顾客的需求。网络化经营的企业对于顾客反馈必须及时反应,建立客户信息反馈系统,设专门职能部门处理,利用视频、E-mail、线上答疑等方式与顾客做双向沟通。如利用线上聊天的功能,举行消费者联谊会,通过沟通交流增强感情。 (五)消除消费者对网上购物安全性的疑虑 网上购物的安全性包括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规范以及网络安全,加速商品防伪宝珍网络系统工程的建设和提高网络营销网站的信誉程度,是网上交易的关键。为此,政府有关部门第一要加快现行法规的修改步伐,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通过法律解决网络营销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第二要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网络营销规约,对其中引起的纠纷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第三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权威的认证机构,维护整个网络营销的交易秩序,促使更多的人放心网上购物。 参考文献: [1]孔伟成 陈水芬 网络营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黄维梁 国际营销学[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江继红我国网络营销有关问题探讨[J] 财贸研究,2002,(1) [4]陈志浩 李昕 谭坚 企业如何开展网络营销[J] 商场现代化,1999,(10)希望对您有帮助。

网上购物安全性现状分析

[摘要] 随着Internet的普及,网上购物越来越多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网上购物带给人们的便捷之处是众所周知的,然而,有时它也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网上购物的发展。本文主要就网上购物可能会带来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加强广大消费者和网络企业对于网上购物的认识。[关键词] 网上购物 安全性 隐私权 税收 消费者权益一、引言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网上购物逐渐进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网上购物在带给用户便捷性的同时,同时引来一系列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安全性、隐私权等方面,同时也对税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二、网上购物简介及存在的问题网上购物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它通过Internet使交易双方进行商品交易,由于双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从而不仅大大扩大了消费者和网络企业的商品交易机会,而且大大降低商品交易的成本。但是,目前国内仍存在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着网上购物的发展。1.安全性。安全性问题是阻碍网上购物发展的最大问题。目前,国内一些网上购物网站经常忽视安全体系的建设,使其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从而为网上购物的开展带来了安全隐患。其次,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在许多方面也远未达到进行网上购物活动的要求,比如接入速率低、反应速度慢、网络带宽窄。再次,网络上的数据经常会遭到窃听、截取和篡改。以上因素都会导致广大用户因为安全问题而对网上购物望而却步。现存的支付宝方式虽然在网上购物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它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度产品,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2.隐私权的保护。随着网上购物时代的到来, 人们的生活方式得到了日益明显的变化。然而也给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隐私权的保护正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由于网络中的信息易于复制和窃取,且不留痕迹,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各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屡屡发生。例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有的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活动。这些情况都会引发人们对网上购物的不信任, 阻碍网上购物的快速、健康发展。3.税收问题。随着网上购物的迅猛发展,以及由于网上购物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和电子支付等特点使税收工作难于有效的开展,出现了一系列税收管理的漏洞,导致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征收管理方式都已难以解决网上购物税收及相关问题。然而,我国现今对网上购物的税收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4.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在网上购物活动中交易双方缺少面对面的交互, 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买方都是通过网络获得相应商品的信息。一些不良网络企业就利用消费者无法看到商品的实样和无法当面交易,为了谋取暴利,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因此,公众普遍感到网上购物不直观,不安全,不肯轻易相信网络上的“花言巧语”,商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其结果是给网上购物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障碍。网上购物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该去找谁负责。因此,网上交易投诉近几年呈现大幅度增加。此外,送货不及时也是现今网上购物的一大弊病。网上购物的发展依赖于强大的物流体系。在我国,迄今为止依然缺乏系统化的全国性货运配送企业。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第三方物流服务发展滞后等等都阻碍了网上购物的发展。三、网上购物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1.网上购物的发展必须在加强网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例如加强网络安全协议(SSL、SET)的制定、密码技术应用、认证中心(CA)的建立等等。只有保障了网上购物的安全顺利进行, 广大用户才会建立对网上购物交易的信心。2.在开展网上购物的活动中,应该切实抓紧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以消除消费者对泄露个人隐私及重要个人信息的担忧。此外,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自觉防范网上欺诈行为、网络黑客和流氓软件的侵袭,提高个人信息资料和隐私权的保护意识。3.面对网上购物而漏洞百出的税务法规制度,我国应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财税机制,补充有关应对网上购物征税的条款,以便和网上购物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从技术上要开发专门针对网上购物的征税系统;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规范网络交易;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上购物税收的征管稽查工作。4.目前,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在我国还是一个“盲点”。 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显得简单、散乱、缺陷很多、可操作性不强等特点。远不能适应网上购物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对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了。此外,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物流配送系统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伤害的重要措施之一。四、结束语虽然现阶段在我国还存在着阻碍网上购物发展的诸多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问题而放弃了对网上购物的发展。我们应该重视各种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应当完善网上购物立法及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尽快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相信中国网上购物必定会得到飞速的发展。参考文献:[1]宋建文:我国网上购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811,911[2]刘映春:网上购物中个人资料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71~75[3]张盼: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有关问题[J].中国商界,:209

网络购物的论文题目

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1. 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的构建研究 2.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与电子政务 3.企业采用电子交易市场研究 4.中国电子政务应用市场现状及需求趋势分析 5.电子商务时代的竞争结构分析(课题) 6.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走向 7.美国电子商务发展态势及政府相关政策基点 8.缩小数字鸿沟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的政策建议 9.电子政务以及国外的发展情况 10.我国电子政务的现状与问题 11. 网上银行安全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 1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1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现代物流研究 14.论信息技术革命条件下的网络经济 15. 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对现代商务的促进作用 16. 基于电子商务的信用保障措施研究 17.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规避网络购物欺诈风险 18.互联网与战略 19.电子商务领域网络犯罪的对策研究 20.电子商务管理中的法律政策研究 21. 22.论信息技术革命条件下的网络经济 23. 基于B2B的在线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研究 24.我国网络产业的制度建设探讨 25.网络化经济规律的新思考 26.透过Web站点看中美两国企业的营销理念 27.如何看待网络产业和网络股 28.物流企业如何进军电子商务 29.关于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对策研究 条件下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31. 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中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32.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 33.信息时代如何增强中国企业竞争力 34. 基于消费者信息行为的电子商务营销策略的研究 35.我国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及政策建议 36.网络审计的结构和应用中的问题 37.试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其所面临的若干政策问题 38. 基于Web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研究与实现 39. 电子商务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问题研究 40.防止网络新经济时代IT人才流失的策略研究 41.电子商务发展特征与我国的对策取向 42.电子商务对未来商业的影响 43.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研究 44.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主要趋势及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45.电子商店经营模式之研究 46.我国电子金融业务发展现况及建议 47. 跨国企业电子商务的策略研究 48. 网络银行安全分析和方案设计 49.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分析 50.网络时代的企业经营与管理 51. 企业电子商务的风险分类及其管理策略 52.企业采用Intranet(企业网络)之成功关键因素研究 53.电子商务业者之资源优势、策略优势与绩效优势关系之研究 电子商务:中国企业应对策略 55. C2C电子商务的营销组合策略研究 56. 基于身份的数字签名及签密技术研究 57.传统企业与电子商务 58.打造我国电子商务基础服务产业 59.电子商务与企业业务流程再造 60. 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价体系研究 61. B2B趋势分析 62.资本与技术二重奏-透析B2B领先模式 63. 新农村电子政务建设模式研究 64. 电子商务环境下信用证收汇风险研究 65. 基于C2C的第三方协同支付研究 66. 基于电子商务供应链的伙伴关系管理研究 67. 电子商务盈利模式研究 68. 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品牌战略 69. 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策略研究 70. EDI+因特网:企业电子商务的助推器 71.中国企业B2B的障碍 72.企业采用Intranet(企业网络)之成功关键因素研究 73. B2C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战略联盟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模式浅析 电子商务的发展,既引发经济理论,经济结构,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变革,也引发企业作业模式,组织结构和政企关系等方面的变革,并直接导致消费者,劳动者和投资者经济活动观念的改变。发展电子商务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生产力的发展,产业结构改善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素质的提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几年实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并且越来越走向务实,但是,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怎样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结合国情,积极稳妥地加快电子商务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在加入WTO,实行更加开放的发展战略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本文就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模式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关键词:电子商务模式 电子商务原则一、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发展电子商务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以应用为重点,坚持效益优先,制定有限目标,体现实际效果。笔者认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必须遵循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原则。1、引进与创新有机结合的原则全球化与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和特征,特别是我国已经入世,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因此,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积极引进与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经验,并进行中国化的改造和创新,为我所用,创造出符合实际的发展道路。与美国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起步在时间上虽然差不多,但是电子化和信息化的基础设施、企业条件与支撑环境差别很大。例如美国拥有良好的全国性商业批发体系、高速公路运输网络和电子支付信用体系,因此,美国可以发展许多B to C(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网站,而这一点我国是不具备的。又如美国各个市场几乎都形成几个大型企业存在的格局,这些企业规模大,而且实现了完整的ERP系统,只要通过网络将两边的企业联结起来,就可以实现B to B (商家之间)电子商务。而中国企业规模比较小,绝大部分没有ERP 系统,中国的B to B如果按照美国的模式就无法成功。电子商务发展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刚刚开始,其发展速度极为迅速,传统的商业模式正不断地被新的商业模式所代替,无论什么模式都不具有固定性和成熟性。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有一个探索与创新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加快和跨越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要大胆进行创新,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商业模式,壮大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以适应全球化的激烈竞争。2、商务与电子有机结合的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是手段,商务是核心。网络服务商和电子商务厂商,要适应企业的商务选择和利益判断,防止过度技术化倾向,避免追求表面的商务“电子化”而忽视商务活动本身的需求。我国最早涉足电子商务的一般是IT企业,它们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建立起电子商务系统,然后开始销售传统的产品。由于IT企业没有成熟的商业渠道和商业经验,并受制于网络支付、配送和网民数量等因素,到目前为止真正赢利的电子商务网站极少。这都是没有以“商务”为核心的结果。因此,要把电子与商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商务应用为根本,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要立足于为传统产业服务,促进传统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传统企业要积极发展新的商业模式,适应信息革命的要求。3、务实与跨越有机结合的原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商务需求、技术手段和经济环境实际,制订发展电子商务的规划和计划,确定切实可行的商务模式,设计和开发实用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推动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要着眼未来的发展需求和趋势,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推出创新的电子商务体系,能够跨越的大胆跨越,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国未完成工业化就开始进行信息化,面临工业化和信息化同时发展的双重任务,这与已经完成工业化并步入信息社会的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这既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也为我们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可能和机遇。首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开放性、易用性保证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多样化的信息传递方式提高信息服务平台,使几乎所有企业都可以发展不同层次的电子商务;其次,电子商务可以促进粗放经济向集约经济的转变,转换经济的增长方式,扩大经济规模,提高经济质量。因此,我们要主动抓住机遇和迎接挑战,按照跨越式发展的思路,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中央提出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

朋友,你好,请问你是想要写一篇关于网络营销的毕业论文是吗?

网络营销还是蛮广泛的,如果是的话,建议你可以参考以下几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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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毕业论文题目如下: 1. 电子货币的风险与研究 2. 浅析电子商务在中国酒店业的应用3. 浅探网络品牌的误区4. 浅谈网上书店的顾客忠诚度 5. 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其风险防范 6. 计算机行业中客户关系管理的应用 7. 电子商务下零售业顾客忠诚的建立 8. 中国网络营销市场的发展及前景分析 9. 国内三大门户网站的现状分析和发展研究 10. 国内专业羽毛球网站现状与发展 11. 图书出版行业门户网站的现状与发展研究 12. 电子货币的风险化研究 13. 基于电子商务网手机销售与客户服务 14. 浅析中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问题及对策 15. 中国网络营销市场的发展及前景分析 16. 电子商务下顾客忠诚度的建立和管理 17. 中小型企业如何应用电子商务 18. 论电子货币风险及其法律监管 19. 网络经济中消费者行为及厂商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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