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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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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现将《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本质量标准是为了便于管理部门对报纸的日常出版质量进行考核。可作为对报纸年检、考评的依据。本质量标准制定时参照了《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更突出了质量要求和管理中的可操作性,是《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报纸出版如有违规行为,仍按照《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内部报纸的质量标准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及其细则制定和实施。附:《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第三条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报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纸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七条报纸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第八条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九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条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报纸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一条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二条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期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四条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五条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六条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期刊的审批第七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第八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第九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条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定期停刊与停业整顿的区别何在?《办法》第二条第(五)、第(六)项规定了定期停刊、停业整顿两种行政处罚。定期停刊,是指停止某一期期刊的出版。停业整顿,是指定期停止期刊社(编辑部)所有与出版活动有关的业务,并进行整顿。即停止期刊社(编辑部)的编辑、印刷、发行工作,并对以上三个部门进行整顿。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定期停刊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六)项停业整顿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停业整顿所讲的定期,是指该种行政处罚应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停业整顿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撤销登记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在报署核准期间,对违法期刊如何处置?《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项处罚,须报新闻出版署核准。但是,在核准期间如不对违法期刊采取一定的措施,该项处罚在核准后就会落空。为了能够有效地执行该项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新闻出版局对该项规定的处罚,在报署核准期间,可先行采取封存违法期刊的临时措施,待署核准后,再根据核准的具体内容予以执行。三、怎样认定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凭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出版凭证,即是一般讲的卖刊号或变相卖刊号,它是指期刊社将出版权(组稿、编稿、终审发稿、印刷和广告宣传等)或部分出版权委托给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并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费用;或者期刊社名义上享有出版权,但是,期刊社不直接派人结算印刷费用,而由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代办,并同时委托其代办发行及广告宣传等,期刊社因此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的费用。卖刊号或变相卖刊号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四、怎样认定用刊号出版图书?《办法》第十九条讲的期刊用刊号出版图书,是指期刊社以刊号出版在内容上只有一个中心点,不设置栏目,在封面上以要目代替刊号,没有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的所谓期刊。五、如何运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刊出版后,不按规定及时缴送样本”,及时缴送样本是指将期刊交付发行的同时应向有关部门缴送样本,限制期限为出版后1个月,超过1个月不缴送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是指出版后6个月不缴送样本的,即视为《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经登记后半年内不出刊的或无故停刊半年的期刊,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刊。”六、期刊刊载的内容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规定》时,如何处理?首先由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期刊采取查封或者其他措施,然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协助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根据《办法》仍需对期刊予以行政处罚(如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的,依照《办法》处理。第七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内容之一的,处以定期停刊,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八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七)、第(八)项内容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第九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九)项内容的,参照以上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规定处罚。第十条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擅自改变发行范围的,处以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并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第十一条非正式期刊公开发行、陈列、销售和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处以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十二条期刊超越报批的专业范围或违背编辑方针而出版的,处以总定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第十三条期刊有下列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可以并处总定价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一)期刊擅自出版增刊的;(二)出版的增刊与正刊的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不一致的。

质量管理类期刊

是国家级,唯一的国家级卫生质量管理类期刊中国卫生质量管理》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中国医院协会及陕西省人民医院主办的,惟一的国家级卫生质量管理学术期刊。创刊于1995年2月。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ISSN1006-7515,CN61-1283/R标准刊号。2008年6月进入“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2010年荣获“陕西省优秀科技期刊”。《中国卫生质量管理》杂志是我国为以研究和交流卫生质量领域方法及学术成果的全国性指导类科技期刊。开设有特别关注、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服务质量、后勤质量、质量成本、疾病预防控制质量、血液质量、质量认证、QC小组平台、质量与法规、质量与信息化、方法与实践、问题与探索、视窗以及专家讲坛等三十余个栏目。以质量为关注焦点,既注重理论,又兼顾实用。旨在为广大医院医务、护理、质控管理工作者,医政管理人员,承担质量管理职责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相关教学、研究人员,以及相关领域的人士搭建学术交流的平台。 21世纪是质量挑战日益深化的新时代。尤其在卫生工作领域,各项服务都面临着质量挑战。《中国卫生质量管理》作为我国唯一的卫生质量专刊,面临当今期刊林立、竞争激烈的严峻形势,关注社会热点,深化学术讨论,咬住“质量”不放松,脱颖而出,越来越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专业期刊之一。

中国质量认证,这本杂志不错,上面内容主要针对质量管理管理体系具体条款的讨论和应用等内容,对审核员或质量管理员比较实用。希望能帮到你。

总共有34本质量管理方面的期刊,以供查询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年鉴 中国质量万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 质量春秋 质量技术监督研究 质量探索 质量与标准化 质量与可靠性 质量与市场 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中国渔业质量与标准 中国质量 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农机质量与监督 轻工标准与质量 商品与质量 上海质量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冶金标准化与质量 印刷质量与标准化 船舶标准化与质量 电子质量 纺织标准与质量 福建质量管理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工程质量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航空标准化与质量 核标准计量与质量

《中国质量报》创刊于1989年,现为周六刊,每周48个版的彩印报纸。《中国质量报》以质量技术监督领域为依托,以产品质量为报道中心,以质量监督、质量经济、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打假扶优为基本支撑点,同时用质量技术监督和质量的视角关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和议题,以期成为质检工作的新闻助手,质量信息的权威平台,产销供需的质量参谋,扶优治劣的有效阵地。《中国国门时报》创刊于1995年,现为周六刊,每周44版。《中国国门时报》立足检验检疫、服务外经贸、辐射口岸系统、面向社会各界,依托国家质检总局的政策、职能和信息的资源优势,快捷、准确地为我国从事对外经贸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出入境商品的质量检验、监管、认证、认可、通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以及海关、边检、港务、航运等方面的信息和资讯服务。《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创刊于1989年,全面、深入报道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及打假扶优等工作,及时、准确、深入地报道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新探索、新经验、新动态,积极推动我国企业质量管理及标准化、计量工作。《中国检验检疫》创刊于1985年,是国内惟一全面介绍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的中央级刊物。《中国检验检疫》致力于宣传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反映行业动态,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设有重点话题、八方论坛、业务手记、把关服务、专家讲台、法制在线、经贸天地等栏目。《中国质量万里行》创刊于1993年,是一份以曝光质量黑幕、提供维权知识、反映消费者呼声、推广名优品牌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监督型新闻杂志。杂志以“质量”为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直面社会现实,以打造质量中国品牌、推进质量中国建设为己任,搭建一座沟通政府、企业与消费者的桥梁,为社会尽责、为公众服务。《消费指南》创刊于2004年,是国内惟一以权威检测为依据指导市场消费的顾问型杂志,是以国家质检系统独特的行业资源优势服务百姓、指导消费权威载体。《消费指南》致力于推进“数据消费”的生活理念,用科学、公正、权威、客观的质量数据引导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帮助消费者理性消费。《中国品牌》创刊于2006年,办刊宗旨是传播政府质量管理信息、推动中国名牌建设事业。为政府和企业搭建品牌建设桥梁;团结全国质量管理品牌推广工作者、学者、专家,为振兴民族品牌而努力。杂志设有言论、深度报道、人物、时讯等板块,包括品牌时政、品牌人物、品牌镜像、品牌擂台等栏目。《监督与选择》创刊于1986年,宣传国家产品质量的政策、法规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并对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供科学分析和消费指导;宣传监督抽查合格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交流各级质检技术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科研成果,推介质量对比分析和产品鉴别、使用知识;搭建物流环节的产品质量信息交流平台。《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创刊于1978年, 办刊宗旨:防止传染病的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为维护口岸食品安全,促进国际贸易与友好往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刊特色是理论性与实用性结合,专业性与普及性结合。主要栏目有:实验研究、媒介生物控制、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旅行卫生等。

质量管理论文期刊

给你一个目录,自己看看啊。《中国临床医学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名录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核心期刊序次 学科 影响因子 影响因子学科名次 期刊版权中国医学影像技术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2/21 临床 5/80 独家授权中国组织工程研究与临床康复 中国康复医学会 3/21 临床 26/80 中华护理杂志 中华护理学会 8/21 护理康复 1/23 临床检验杂志 江苏省医学会 9/21 临床 24/80 独家授权临床与实验病理学杂志 中华医学会安徽分会;安微医科大学 10/21 基础医学 14/57 中国康复医学杂志 中国康复医学会 11/21 护理康复 2/23 检验医学 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 13/21 临床 23/80 中国全科医学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 15/21 临床 13/80 中国医学影像学杂志 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 17/21 临床 27/80 中国输血杂志 中国输血协会;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 18/21 临床 7/80 独家授权中国实验诊断学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19/21 临床 44/80 中国临床医学影像杂志 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中国医科大学 20/21 临床 33/80 护士进修杂志 贵州省医药卫生学会办公室 21/21 护理康复 10/23 实用医学杂志 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27/37 综合性医药卫生 70/219 中国感染与化疗杂志 复旦大学医学院 内科 1/83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四川大学 临床 1/80 独家授权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 中国病理生物学会 基础医学 5/57 独家授权中国呼吸与危重监护杂志 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内科 13/83 独家授权中国血液净化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 临床 9/80 中国介入影像与治疗学 中科院声学研究所 特种医学 3/22 独家授权实用临床医药杂志 扬州大学 临床 12/80 新医学 中山大学 综合性医药卫生 10/219 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护理康复 9/23 中华实用诊断与治疗杂志 中华预防医学会;河南省人民医院 临床 18/80 独家授权临床输血与检验 安徽省输血协会;安徽省立医院 临床 20/80 现代消化及介入诊疗 广东医学会 内科 25/83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Journal 中国医学科学院 综合性医药卫生 17/219 中国疼痛医学杂志 北京大学;中华医学会疼痛学分会 临床 22/80 中国康复 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同济医科大学 护理康复 13/23 中华全科医学 中华预防医学会;安徽省微循环学会 临床 25/80 独家授权临床心电学杂志 中华医学会安徽分会;中华医学会心电生理和起搏分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内科 31/83 独家授权临床药物治疗杂志 北京药学会 药学 29/61 临床血液学杂志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北京大学医学院血研所 内科 42/83 上海医学影像 中国医学影像技术上海研究所 临床 31/80 中华医学超声杂志(电子版) 中华医学会 临床 32/80 心血管康复医学杂志 中国康复医学会心血管病专业委员会等单位 内科 44/83 疑难病杂志 中国医师协会 临床 35/80 独家授权医学影像学杂志 山东省医学影像学研究会 特种医学 9/22 诊断学理论与实践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临床 36/80 中国临床医学 复旦大学 临床 40/80 临床荟萃 河北医科大学 临床 41/80 独家授权神经损伤与功能重建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神经、精神 19/28 中国临床医生 人民卫生出版社 临床 43/80 临床误诊误治 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临床 46/80 循证医学 广东省循证医学科研中心;广东省人民医院; 临床 48/80 罕少疾病杂志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深圳市卫生局 临床 49/80 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临床 50/80 检验医学与临床 重庆市卫生信息中心;重庆市临床检验中心 临床 52/80 标记免疫分析与临床 中国同位素公司 基础医学 47/57 实用医院临床杂志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人民医院 临床 53/80 临床血液学杂志(输血与检验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临床 54/80 全科医学临床与教育 浙江大学 临床 55/80 实验与检验医学 中华医学会江西分会 临床 57/80 唯一合作实用医学影像杂志 中华医学会山西分会;山西省人民医院 特种医学 17/22 现代临床医学 成都市医学信息所;成都医学会 临床 59/80 临床军医杂志 解放军沈阳军区卫生人员训练基地 特种医学 18/22 独家授权实用临床医学 江西医学院 临床 60/80 现代诊断与治疗 南昌市医学科学研究所 临床 61/80 独家授权临床医学 中华医学会河南分会 临床 62/80 中国误诊学杂志 中华预防医学会 临床 63/80 独家授权中华损伤与修复杂志(电子版) 中华医学会 外科 73/78 现代实用医学 宁波市医学会;宁波市医学信息研究所 临床 65/80 现代医用影像学 陕西省肿瘤医院;陕西省肿瘤研究所 特种医学 19/22 实用医药杂志 济南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综合性医药卫生 130/219 透析与人工器官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人工器官分会 临床 68/80 中国疗养医学 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 护理康复 22/23 中华临床医师杂志(电子版) 中华医学会 临床 69/80 中国实用医药 中国康复医学会 综合性医药卫生 160/219 分子诊断与治疗杂志 中山医科大学 临床 72/80 实用医技杂志 中华医学会山西分会 临床 73/80 实用心电学杂志 南通医学院;江苏大学;徐州医学院 内科 79/83 中国临床研究 中华预防医学会 综合性医药卫生 185/219 独家授权中华临床免疫和变态反应杂志 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内科 80/83 临床急诊杂志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临床 78/80 中国医疗前沿 中国医院协会 综合性医药卫生 194/219 临床医学工程 国家医疗保健器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综合性医药卫生 195/219 分子影像医学杂志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分校 临床 检验医师杂志 中国医师协会;天津医院 临床 检验医学教育 温州医学院;全国高等医学教育常会医学检验教育分会;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学会 临床 唯一合作临床医学与亚健康 中国水利电力医学科学技术学会 临床 实用医学进修杂志 湖北省教育厅主管三峡大学 临床 世界急危重病医学杂志 世界急危重病医学杂志社 临床 唯一合作浙江检验医学 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临床检验中心;浙江省生物工程学会 临床 中国超声诊断杂志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超声诊断情报中心 临床 中华理疗杂志 中华医学会 临床 中华实验和临床感染病杂志(电子版) 中华医学会 临床 中华危重症医学杂志(电子版) 中华医学会 临床 中外健康文摘(临床医师) 中国中医药报社 临床

本刊是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和陕西省人民医院主办的,全国唯一的国家级卫生质量管理期刊。办刊宗旨为:在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刊理念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报道我国卫生质量管理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最新进展,以推动我国卫生质量管理科学的学科发展和卫生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杂志的主要读者为卫生质量管理工作者,承担管理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教学研究人员,卫生政策制定者和其他相关领域人士。

核心。国家级。我这有,私聊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四条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五条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六条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期刊的审批第七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第八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第九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条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法律分析: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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