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佛教艺术中飞天形象的变迁【摘要】飞天是佛教艺术中的重要形象之一,其形象随佛教艺术的产生和发展广泛传播,并随佛教从印度传播到中国,在这个过程中渐渐脱去印度艺术风格,糅合进中国的艺术特色。【关键词】佛教艺术飞天形象的变迁。飞天是佛教艺术中多见的艺术形象,以轻快优美的动态和流转飘动的舞姿吸引观众。飞天出现在经变、佛传等故事壁画中,一般分布于佛教石窟窟顶、壁面上方,以及佛像的背光之中。佛经中没有对飞天进行正式的记录,没有明确出现过“飞天”这个词语。关于这种现象,通常的看法是,“飞天”并不是一个佛教的词汇,而是一种世俗的称谓。关于飞天形象所包含的人物内容,有多种不同观点,最早正式提出“飞天”名词的是日本学者长广敏雄。长广敏雄在1949年出版的《飞天艺术》中正式提出这个名词,是学术意义的角度上系统探讨飞天艺术的开端。长广敏雄认为佛经中“飞天”所描述的形象,总的来说是佛教诸天形象,而在佛教艺术中,飞天的形象大部分与演奏音乐和表现歌舞有关。在佛教诸神中,乾闼婆和紧那罗是音乐神,在佛说法时以音乐来供养佛,即凡是诸天举行法会,都是他们担任奏乐的工作,所以佛教艺术中的飞天形象通常以乾闼婆及妻子阿卜莎罗以及紧那罗的形象来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在不同方面有不同差异的观点。如认为“广义的飞天,包括飞行无碍的诸天神,如侍从护法、歌舞散花、供养礼赞佛、帝释天等等。狭义的来讲,则是乾闼婆、阿卜莎罗、紧那罗、歌舞散花供养礼赞佛、菩萨,凌空飞舞的天神等。”在关于飞天形象的描绘范围上,把飞天确认为乾闼婆、阿卜莎罗和紧那罗的观点影响较广。但无论是古代传说,还是佛教经典的记述,都能看到佛本生故事、佛传故事以及佛说法的场景中有诸天人、天女歌舞供养。当用艺术手法表现这些记述时,就是我们看到的飞天,其中自然包括乾闼婆、阿卜莎罗、紧那罗的形象,但很明显,飞天所代表的形象不仅仅局限于此。因此以乾闼婆、紧那罗的形象来认识飞天所象征的人物相对便利,而用“佛教诸天”来理解飞天所代表的广泛含义更加准确。印度的佛教艺术在很早的时候就有了飞天的形象,例如巴尔胡特佛塔的浮雕、桑奇大塔的佛经故事中。巴尔胡特佛塔的两片浮雕描述的是凡人礼拜佛塔的画面,这一时期还没有出现佛陀的形象,而以佛塔、菩提树或者佛座来象征佛,在表现供养或者礼拜佛塔的场景里,往往在佛塔或者菩提树之上雕出飞天形象。马拉图雕刻中,飞天出现在佛说法的场面,并有了较规范的表现,在佛尊上部,佛光外围的两侧各有一身飞天。公元1世纪,出现了最早的佛陀形象,2世纪到5世纪的马拉图雕刻中,飞天所环绕的形象也表现为佛陀的形象。这时候的雕刻技法也有了进步,以体型大小差异来表示不同人物的地位,飞天形象在画面中以较小的体型表现。马拉图的雕刻是在深度空间中表现人物排列的前后顺序,而相对小的体型和在佛光外围的布局也可以显示出飞天飞动的高度,人物排列方式显示出更加生动真实的空间感。阿旃陀石窟是印度佛教艺术品内容最为丰富的石窟之一,石窟群内的飞天形象既出现在雕刻中,也出现在石窟的壁画中。阿旃陀石窟中的飞天场景基本沿袭马图拉雕刻的范式。飞天形象肢体刻画得像可爱的小孩,配以较大的动作,身形生动,服饰以较短的飘带体现飞动的感觉。阿旃陀石窟不仅有单身飞天,还出现双身飞天的对称表现。这种双身飞天并不出现在每身佛尊的上方,而是出现在相对更庄重的佛说法场面中。双飞天形象大多裸体,或仅有飘带缠身,特别突出女性的胸部和臀部,这种丰润圆满的表现是印度佛教艺术的特征之一。阿旃陀壁画中的飞天多集中在窟顶图案中。一般在方形单元内,中央圆形图案与外侧方形之间的夹角中,有单身的天人,也有男女成组的天人。多用晕染法,人物效果真实,男女成组的飞天形象依偎,好像一对恋人。壁画中的飞天形象大都看不出飞行的姿态,更像坐在地上。埃洛拉石窟也存有有丰富的飞天形象,大都是男女成组,表现欢乐腾飞的姿态。在第10窟外的门楣两旁,有两组飞天对称向中央飞来。此处不同之处在于,飞天既不是单身,也不是双身,而是各有两女一男共三身飞天,形象依然裸体,女性飞天上部有刻划为弧形的飘带。随佛教东传,飞天形象伴随佛教艺术传入中国。传播的过程中,受到中国神仙思想影响,飞天与中国式神仙逐渐结合,形象更加飘逸。佛教中诸天形象,如龙神、乾闼婆、人头鸟身的紧那罗、阿修罗、迦楼罗等形象特征都逐渐难见,演变为飞行于天空的人形。在组合形式上,飞天保持着来自印度的因素,既有单身飞天、双身飞天,也有多身飞天,一部分保持对称的格局,同时出现不完全对称的变化。龟兹石窟中的飞天图像是石窟壁画中的主要内容之一,比重大大增加。飞天本身没有承载深厚的内容,却在气氛的渲染中起重要作用。龟兹石窟飞天图画出现在主室正壁、后室券顶处较为重要和面积较大的壁画中。形体比例明显增大,多呈V字形弯曲。龟兹飞天形体的力量构成画面中的浑重气势,如克孜尔1窟后室券顶飞天,虽然券顶较低,但飞天与真人尺寸相同。龟兹飞天的姿态可分两种,一种是飞天双腿坐奔腾跳跃的动作,是一种舞蹈化了的运动动作;另一种是飞天动作中双腿动态幅度较少,整个形体的飞动感主要靠腰部的动态变化体现。在飞天的服饰中,龟兹飞天较少使用飘带传达飞动的效果,而是由人物动作呈现雄浑跃起的状态。伎乐飞天形象大量出现,在空中持各种乐器,强化了龟兹石窟浓郁的乐舞氛围。敦煌石窟是中国佛教艺术的宝库,留存有最丰富的飞天艺术。敦煌北凉272窟的南北壁说法图,有对称的双飞天,北魏254、260等窟至北周428窟说法图中在佛上部出现对称的双飞天。绘画依然采用凹凸画法,人体丰满程度低于印度绘画。从西魏开始,受中原风格影响,飞天多为结队飞行,如285窟南壁共12身飞天,排成一行随流动的云朵而轻盈飞翔。出现在同一场面的飞天数目呈增长趋势,如北周和隋代,常在窟顶相连的地方,绘一周飞天;隋代佛龛扩大,佛像的上部,也画出大量飞天,如412窟的佛龛,飞天多达20多身;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唐,如初唐321窟中,在象征天空的蓝色背景中画出成群的飞天。云冈北魏7、8窟,窟内顶部藻井部分的飞天,两两紧身相靠,行动一致,使人联想到印度男女飞天组合的形式,但此处无明显男女差异。类似的还有敦煌北周428窟。飞天从形象到服饰,从数量到布局的变化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几点:1.人物身体描绘上由丰满逐渐转向俊逸;动作由较为僵硬机械逐渐转向流畅婉转。印度佛教艺术中裸体的女性飞天形象在中国基本消失。2.人物服饰由裸体缠裹飘带转为衣裙伴以飘带,衣饰刻画由较死板的刻画发展为生动的飘动。这些绘画技法的提升与中国画技法发展紧密相连,例如唐代飞天飞舞的飘带,明显给人“莼菜条”技法的印象。3.飞天形态由散花发展为舞蹈、伎乐等多种供养形态。4.飞天组合由单身飞天、双身飞天发展为多身飞天,成群的飞天,表现效果更加辉煌。5.总体来说,无论是人物身体、服饰或是动作、表现场面,都是由简单发展为繁复而华丽。飞天在中国,其数量远超过印度,飞天在中国的变迁反映了中印两国审美精神的差异。印度所欣赏的注重肉体感官之美的形态在中国几乎消失殆尽,而代以自魏晋以来对神仙境界的追求,在形式上则追求流动飘逸的美。中国画的流畅舒展的线条美在飞天身上淋漓尽致的表现,也是中国艺术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参考文献:[1]王志强《美术大观》自由飘洒话飞天--佛教艺术形象解析。[2]陈剑《艺术探索》(2)飞天的美学意蕴。[3]师娟《莫高窟艺术中“飞天”的本土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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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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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南京国际金融中心续建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研究
19、国有施工单位材料采购管理研究
20、基于互联网+的PMIS的运维管理研究
21、建发集团观澜丽景二期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研究
22、俄侨文化影响下的中东铁路建筑及其历史价值研究
23、建筑艺术表现在房地产经营销售策略中的应用研究
24、吉林鼎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25、湘黔古镇聚居文化和建筑空间形态研究
26、“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分析
27、BIM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28、基于FIDIC合同条件的承包商索赔研究
29、基于分项计量的空调系统能耗诊断的实用研究
30、基于VE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研究与应用
3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文化建设研究
32、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系统在独立式住宅中的应用研究
33、青岛地区农村钢结构住宅热桥的热工分析
34、英谈村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研究
35、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相关问题研究
36、延长油田中心化验室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37、低气压下噪声环境对人体舒适感影响机理的研究
38、青岛市住宅建筑室内热环境的实测与研究
39、晋鲁地区民居烟囱的建构技术与文化意义研究
40、挣值法在中铁一局二公司项目成本控制中的应用研究
41、我国工程承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对策研究
42、冯坪办公楼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研究
43、ZHGY集团管道安装项目预算控制研究
44、延长石油南区采油厂办公楼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45、NK集团土地整理项目的成本管理优化研究
46、延长油田崖里坪住房小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47、基于公司战略的建筑企业多项目管理研究
48、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评价体系研究
49、HCE集团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50、K公司固定资产质量评价及优化对策研究
51、基于BIM的框架结构参数化设计研究
52、智能型太阳能LED路灯控制器的研究
53、青岛里院建筑保护与改造模式研究
54、基于博弈分析的绿色住宅发展研究
55、青岛市大型公建能耗现状评估与预测研究
56、符合被动式围护结构热工标准的“抬梁式”农村住宅构造方法研究
57、我国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
58、基于可操作性目标的城市色彩设计方法研究
59、基于BIM的规则建立在建筑设计阶段应用研究
60、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的研究与设计
61、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行为分析与监督机制完善
62、BIM技术在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中的应用
63、商品房住宅项目成本管控的研究
64、以“美居购”网为例探析家居软装电子商务经营
65、建筑行业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66、“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分析及对策
67、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宅保温结构一体化设计研究
68、北戴河新区国家级绿色建筑示范区创建研究
69、河北省建材产业物流指数研究
70、挣值法用于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的研究
71、高层住宅小区风环境数值模拟研究
72、绿色建筑运营阶段隐性成本估算模型研究
73、基于系统动力学的工程项目人工成本优化研究
74、工程项目供应链材料采购成本系统动力学仿真研究
75、高温影响的舒适度模型研制及在我国南方城市的应用
76、唐华清宫景区气候适宜性空间格局初探
77、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作业疲劳的影响因素研究
78、基于热管置入式墙体的小型建筑能耗数值分析
79、中铁咨询集团公司财务与资本运营子战略研究
80、某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践研究
81、ZH公司CM科技园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82、风险理论在工程安全监理实践中的应用研究
83、某研发中心与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
84、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发展战略研究
85、青岛中山路商业街历史建筑保护修复研究
86、某市建筑节能检测平台建立与运行维护研究
87、基于BIM技术的建筑性能辅助商品房定价
88、建筑企业隐性知识转移影响机制研究
89、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研究
90、现代建筑空间与水要素研究
91、算量软件在建筑工程上的应用及问题探讨
92、政府项目代建制合同管理体系研究
93、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探讨
94、建筑供应链环境下的材料联合库存优化研究
95、建筑材料“暴露”手法在建筑空间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96、虚实相生对空间意境营造的作用机制研究
97、基于Matlab对DEA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模型的应用研究
98、西方文艺复兴绘画名作中建筑图景及其历史价值研究
99、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研究
100、建设工程合同信用对合同管理绩效的影响研究
附:建筑学研究生毕业论文
摘要:在今天的企业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的效率性,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合理地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条约,加大监督的管理力度,将工程的质量问题放在首要位置,保证了建筑本体的安全性,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本文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缺乏的相关法律条例、建筑企业质量监督的态度浅薄以及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差异过大进行讨论,根据此情况对提高工程质量的监督能力、加强施工单位的监督作用以及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几点看法和建议,也希望政府能够大力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使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根治。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难题;管理方式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刺激了城市化进度的加深,作为城市化标志之一,建筑工程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对此,国家与建筑业相关部门开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深究。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各方面的尽力配合,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使得建筑工程的一些管理模式得到优化,也成功解决了一部分难题,但是对于日益增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来说,这些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我们保持关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的基础上,对于在工程进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理解和归纳,总结出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安全性,也对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难题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是因为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去制约建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而一部分的法律政策太过片面,监督力度明显不足以约束一个庞大的建筑工程。所以,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时,如果施工方不遵守规定,在施工质量上大打折扣,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也没有一个专门细致的惩处管理条例。为了改善这种不良环境,我国应该针对具体情况做出相应措施,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政府在宏观上加大对工程的监督力度,一个官方的、完整的约束条例对于建筑工程的需要来说,已经是迫在眉睫。
(二)建筑企业质量监督的态度浅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之所以疏松,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负责监督的企业专员对待质量监督没有一个积极的态度,缺乏监督的意识,这样一种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相关的工作无法进行。同时,企业部门对于这种消极的影响也放任不管,一个工程项目的整体都缺少相关的监督措施,导致监督体制最终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形态,使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力度越来越小,也就无法保证工程的效率。
(三)监督人员的素质差异过大
从某个方面来讲,负责质量监督的人员素质也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能否有效开展。在今天,一些工程项目中安排了专门的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但是这些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高有低,在面对质量问题时,一些人会严把大关,另一些人可能会有所放松,这种情况使得政府的监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所以,如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素质过低,不仅难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也会使得政府的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方式
(一)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制
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的实行,能够大大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对于工程的正确实施有着推动作用。所以,政府在大体方向上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制的规划,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制得以健全自己的形势内容,而且把监理制合法化,加强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的认真态度,使这些工作者负责的工程项目与法律挂钩,一旦玩忽职守就意味着违法。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的专门人员要进行精挑细选,这些人在工作时一定要遵守工程项目的监理机制,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监督力度
建筑工程里许多的组合因素中,设计方案的可行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建筑工程在正式开工前,对于设计人员的来历要有一个细致的了解,对于指派他的企业或者组织要进行深刻的调查,确保人员的选择没有问题。然后,对于设计人员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仔细研究,多次检查其合格性,一旦发现任何不妥之处立刻要求其做出修改,保证设计方案的正确性、完整性,对建筑工程起到决定的作用。
(三)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相关的工作者综合素质必须要高,对于工程质量要时刻进行监督,才能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得到有效实行。但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只把重点放在怎样获取较高的经济利润上,忽视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使得建筑工程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措施,其中产生的许多问题在未来更加难以解决。所以,企业在挑选管理人员时要制定相应的选拔规则与制度,对于施工人员也要仔细选择,确保每一个工作位置都要有任务、有效率地进展,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定期开展相关知识方面的工作,加强管理人员的质量监督意识,使他们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为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结语
通过以上几大方面可知,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体系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是势在必行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有着较多的阻碍因素,这些因素分散于各个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如何集中这些因素并进行妥善处理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一大难点。所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者要处理好自己的工作重心,对于工程项目中实行的监督管理监制要大力提倡并严格执行,政府在宏观调控的同时,对于单位及个体要及时加大监督力度,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样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将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在良好的监督作风下,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这样的建筑物才能够被安全地放入市场中,人们对于建筑成品的使用才能感到放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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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格式
2007年8月20日在清华大学召开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研讨会”决定,2008年起开始部分刊物开始执行新的规范“综合性期刊文献引证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概括了文献引证的“注释”体例和“著者—出版年”体例。不再使用“参考文献”的说法。目前这两类文献著录或引证规范在中国影响较大,后者主要在层次较高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中得到了应用。
⑴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规则为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适用于“著者和编辑编录的文后参考文献,而不能作为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制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
⑵顺序编码制的具体编排方式。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⑶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专著M ; 报纸N ;期刊J ;专利文献P;汇编G ;古籍O;技术标准S ;
学位论文D ;科技报告R;参考工具K ;检索工具W;档案B ;录音带A ;
图表Q;唱片L;产品样本X;录相带V;会议录C;中译文T;
乐谱I; 电影片Y;手稿H;微缩胶卷U ;幻灯片Z;微缩平片F;其他E。
书写技巧
把光标放在引用参考文献的地方,在菜单栏上选“插入|脚注和尾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尾注”,点击“选项”按钮修改编号格式为阿拉伯数字,位置为“文档结尾”,确定后Word就在光标的地方插入了参考文献的编号,并自动跳到文档尾部相应编号处请你键入参考文献的说明,在这里按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添加相应文献。参考文献标注要求用中括号把编号括起来,以word2007为例,可以在插入尾注时先把光标移至需要插入尾注的地方,然后点击 引用-脚注下面的一个小箭头,在出现的对话框中有个自定义,然后输入中括号及数字,然后点插入,然后自动跳转到本节/本文档末端,此时再输入参考文献内容即可。
在文档中需要多次引用同一文献时,在第一次引用此文献时需要制作尾注,再次引用此文献时点“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选“尾注”,引用内容为“尾注编号(带格式)”,然后选择相应的文献,插入即可。
不要以为已经搞定了,我们离成功还差一步。论文格式要求参考文献在正文之后,参考文献后还有发表论文情况说明、附录和致谢,而Word的尾注要么在文档的结尾,要么在“节”的结尾,这两种都不符合我们的要求。解决的方法似乎有点笨拙。首先删除尾注文本中所有的编号(我们不需要它,因为它的格式不对),然后选中所有尾注文本(参考文献说明文本),点“插入|书签”,命名为“参考文献文本”,添加到书签中。这样就把所有的参考文献文本做成了书签。在正文后新建一页,标题为“参考文献”,并设置好格式。光标移到标题下,选“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为“书签”,点“参考文献文本”后插入,这样就把参考文献文本复制了一份。选中刚刚插入的文本,按格式要求修改字体字号等,并用项目编号进行自动编号。
到这里,我们离完美还差一点点。打印文档时,尾注页同样会打印出来,而这几页是我们不需要的。当然,可以通过设置打印页码范围的方法不打印最后几页。这里有另外一种方法,如果你想多学一点东西,请接着往下看。
选中所有的尾注文本,点“格式|字体”,改为“隐藏文字”,切换到普通视图,选择“视图|脚注”,此时所有的尾注出现在窗口的下端,在“尾注”下拉列表框中选择“尾注分割符”,将默认的横线删除。同样的方法删除“尾注延续分割符”和“尾注延续标记”。删除页眉和页脚(包括分隔线),选择“视图|页眉和页脚”,首先删除文字,然后点击页眉页脚工具栏的“页面设置”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上点“边框”,在“页面边框”选项卡,边框设置为“无”,应用范围为“本节”;“边框”选项卡的边框设置为“无”,应用范围为“段落”。切换到“页脚”,删除页码。选择“工具|选项”,在“打印”选项卡里确认不打印隐藏文字(Word默认)。
注:以上在word中的处理是比较常用的做法,不过作者需要了解,投稿稿件是word格式或pdf格式或wps格式,但是很多期刊是用方正排版系统排版的,二者不“兼容”。因此,作者的word投稿只是编辑部排版的原稿,排版问题作者无需太过担心;而作者如想要编辑部出刊前最后的电子稿(有些作者着急要清样或已经排版的电子稿)其实也没有太大意义,因为没有方正的软件就无法打开这个电子稿。
连参考文献都可以找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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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家人也都死了,因为那些坏人迫害完他后也是把他的家人一起害死了。毕竟人很坏,那么就不放过一个皇家人吧,就这样吧。
建文帝失踪之后,他的家人应该被秘密处死了,毕竟,建文帝是皇位继承人,有些人想占领皇位就要去除建文帝的家人,这样才能顺利实现自己的目的
在清朝嘉庆年期,河南洛阳有一个比较穷的小伙子叫何锦。他20岁那年在亲人的帮助下,凑钱为他娶了一个媳妇任氏。任氏也是洛阳人,长得也有点儿姿色。这位女子的家中只有一个老母亲,之所以嫁给何锦,是因为都居住在洛阳,照顾她的母亲也比较方便,而并不是因为真心喜欢何锦这个人。何锦这个人非常的诚实,他觉得自己结婚非常的不容易,而且老婆长得又比较漂亮,嫁给自己是比较委屈了,所以两个人在结婚之后,他对妻子都非常的好,家中不管什么活,他都抢着干,有好吃的也都会让给自己的妻子,生怕自己的妻子不高兴。但是对于何锦的这些行为,任氏并不领情,相反经常会骂何锦没有出息。
任氏之所以会嫁给这位男子,是为了她的母亲贪图那20两银子的彩礼钱。她的母亲先让自己的女儿嫁给何锦,然后让自己的女儿在结婚之后再故意找何锦的茬,随后再让女儿随便找个借口与其离婚,然后再另外找一个好人家结婚,以此再给自己多挣一份彩礼钱,这样双赢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但她母亲没有想到的是,何锦是一个非常温顺的人,每天都笑脸相迎,这让她的母亲知道后非常的着急,见自己的女婿这样,是不不会主动与自己女儿提出离婚的,自己心中的如意算盘就要落空了。为了能够再捞取一份彩礼钱,她决定动硬,自己的女婿不在家的时候,就让自己的弟弟在夜色的时候赶到女婿家,将女儿偷偷带到了新安县。随后将任氏卖给了一位叫做姓杨的商人做小妾。
商人给了他们50两银子,任氏对于这件事情早已经知道,她觉得能够嫁给富商做小妾,也能够吃香喝辣的,总比嫁给穷小子吃糠咽菜强多了。除此之外,自己嫁给商人做小妾,母亲还能得到50两银子作为补偿,这也算是对母亲的一种孝道了。在嫁给商人以后,任氏和她的母亲都非常的开心,但是却有一个人被急疯了,这个人他就是离奇丢掉老婆的何锦。我们知道任氏是被自己的舅舅,在何锦不在家的时候偷偷带走的。何锦在回家以后,发现自己的老婆不见之后,便去质问自己的岳母,岳母说:我当初将女儿嫁给了你,现在消失不见了,你来找我要,我找谁去要呢?
何锦被岳母几句话说得无话可说,只好去报官。其实何锦对岳母的为人也是多少知道的,他也怀疑自己的妻子是被岳母带走的,但是因为没有证据,便只能自己默默忍受。官府在接到这一报案后,立即便派人进行调查,但是始终没有查到任何有用的线索,时间久了,何锦也只能认命了。再说任氏是背着自己的老公嫁给商人做的小妾,日子过得非常的舒坦,但是好景不长,这位商人就得了病,离开了人世。这位商人的大老婆早就看不惯任氏了,在商人离世之后,她立即就将任氏赶出了家门。任氏便从衣食无忧的生活,变成了无家可归的落魄女子。
任氏当母亲听说了这件事后,便立即开始为自己的女儿找下家,在当时的宜阳县有一位举人叫锁锦堂,这个人家境非常的富裕,而且功名在身,但在前不久这位男子的妻子死了,正想找一个女子来做续弦老婆,但只是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任氏的母亲知道之后,便立即托人将自己的女儿推荐给了这位男子,这位男子再见了任氏之后,觉得长得非常漂亮,于是就立即将其娶回了家。在结婚之后,两个人过得非常幸福,而且两个人还生下了儿女。但是他们的这种幸福是建立在何锦的痛苦之上的。
在此时距离任氏离开何锦已经20年了,他对找回妻子已经非常绝望了,但是他舅舅的一个意外发现,让他重新点燃了希望。他的舅舅是一位算命和尚,经常在四处游荡,这一天他来到了宜阳县,发现了自己失踪20多年的外甥媳妇,但他并没有打草惊蛇,而是偷偷的将任氏的家庭住址给记了下来。回家之后便告诉了自己的外甥,外甥走之后便立即告诉了官府,官府便将任氏夫妇两人抓了起来。在官府里,任氏见状,只好将母亲与舅舅所做的事情都说了出来。
县令知道后给出了这样的判决:让任氏与锁锦堂回家过日子,将锁锦堂给无罪释放了,他们需要赔给何锦80两银子就可以了,而此时认识的母亲与舅舅早就已经病死,便不再追究责任。也不得不说,何锦的命实在是太苦了,好不容易凑了娶了妻子,但是自己老婆却成了别人的夫人。好了,今天就先跟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对于这一篇文章,小伙伴们,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期待你的精彩留言。
参考文献:《清人说荟》、《中国妇女通史》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所.卜落不明ifu难有返回之预期者.谓之失踪。失踪也可因灾难事故、战争等ifu发生。失踪不仅涉及失踪人自身的则产利益保护.ifu N.涉及失踪人之利去关系人的则产利益与人身利益之保护。为此.法律在民法上设置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但错漏颇多。值中国民法典起草之际.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检讨.以求科学和完善。一、立法模式选择据学者考证.罗马法上无宣告死亡之规定。以宣告死亡为研究对象.始」几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但在法律上对此子以明文规定.肇始」几德国普通法。〔’〕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起.近代各国民法莫不就失踪人之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做出详细规定。但各国基」几其立法政策.最初所选择的立法例极有不同主要形成所i胃“法国式”失踪宣告制度〔z)与“德国式”宣告死亡制度〔3〕两种。前者的特l从是对」几失踪宣告采取逐步演进方式,随着失踪时间推移,逐渐强化死亡推定,增加生存者的权利,虽然其最后的宣告失踪实际上等同」几宣告死亡,但立法上J{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后者的特p是明确推定失踪达一定期间的人己经死亡,令其直接发生权利能力消灭的法定效果。后者为瑞十、日木、意大利等多数国家采用。〔“与fn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后来被法国」几1977年12月28日颁布的第77- 1447号法律所修改,该法律明确规定“宣告失踪的判决自其登录之日起,即具有确认失踪人己经死亡的全部效力,’(第128条第1款)。山此,上述“法国式”宣告失踪与“德国式”宣告死亡之间的木质区别便不复存在。除一些细节问题之外(如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限等),各国立法所存在的主要区别,仅仅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是否规定与之7{行的“宣告失踪”制度。山此形成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仅规定对失踪人受死亡宣告前的则产管理Ifn不规定“宣告失踪”制度(德国、瑞十、日木、我国台湾地区)尸s)另一种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规定宣告失踪制度(法国、意大利、葡萄牙以及前苏联)。C6)这样一来,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关」几自然人失踪宣告之现行立法模式便大体可归纳为二种:( 1)对卜落不明者规定则产管理(无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德国、瑞十、日木、我国台湾地区);(2)宣告失踪(有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前苏联);(3)对卜落不明者规定则产管理(无失踪期限要求)+宣告失踪(有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意大利、葡萄牙)。〔7〕比较上述二种立法模式,可以看出,其共同l从有一:其一,均将宣告死亡规定为一种与失踪人则产管理或者宣告失踪相分离的独立制度(尽管一些规定受有失踪宣告的人与未受有失踪宣告的人在被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限上有某些区别),亦即是否确定有则产管理人或者是否受有宣告失踪,不影响宣告死亡之申请;其一,失踪立即引起或在较短时间内得引起则产管理人的确定,Ifn失踪导致宣告死亡的效果,则须经历较长的时间。但宣告死亡,无一例外地引起与自然死亡相同或者几近相同的法律效果。Ifn二种立法模式的主要区别在J几:其一,是否在则产代管和宣告死亡之间设置宣告失踪制度。就意大利、葡萄牙等将失踪宣告分为二个阶段(确定则产代管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国家Ifn言,其在设置则产代管人和宣告死亡之间设置了一个中间阶段即“宣告失踪”。在此阶段,则产代管终止,则产山继承人" Ilw时,片有”,实际上己经发生了死亡宣告的初期效果,只是留有余地,让此效果最终」几死亡宣告时确定发生。Ifn其他国家或地区则无此中间阶段。其二,是否有必要对卜落不明者作失踪宣告。当自然人卜落不明时,只要有必要,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确定则产管理人,而无必要以特别的诉讼程序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真正失踪,此为一种选择。其理山显然是,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确定,主要系为失踪人木人的利益,以防止则产因无人管理而陷J几损失以及维护失踪人之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而只要失踪人一以返回,即可恢复其对自己则产的支配地位,对其利益7{无妨害。同时,为避免则产代管人滥用权利损害失踪人的利益,法律还责令则产代管人就其代管权的行使提供担保,这样一来,失踪人的利益便足以获得可靠的保护(为此,对卜落不明者则产的管理申请,多不设置过」几严格的司法程序,甚至明文规定按非诉讼事件处理〔8)。如果设置宣告失踪制度,则在自然人卜落不明之后,利害关系人仅得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依法定程序申请宣告失踪及指定则产代管人。而在自然人卜落不明至被宣告失踪这一段时间,失踪人的则产便有可能处」几无人有权管理的状态,此」几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有不利。当自然人卜落不明时,利害关系人仅得在一定期间之后,依法定程序宣告其失踪JI确定失踪人则产的代管人,此为第二种选择。其理山应当是:自然人之“卜落不明”为一模糊概念,一时之卜落不明,尚不足以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失踪”。因此,卜落不明之构成失踪,应当具备一定条件,而卜落不明达一定期间,为确认其失踪的基木条件。同时,自然人之卜落不明,必须是离开其住所或居所,杳无音讯,或者在意外事故中卜落不明,难有其返回之预期。为此,自然人之失踪事实,必须经过特设之司法程序子以审查确定,不得轻易妄断。唯如此,卜落不明者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对J几是否规定失踪人失踪事实之司法宣告程序,上述两种立法模式显有其各自优劣。我国民法通则采前述第二种模式即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来加以规定。此举曾有人子以批评,认为宣告失踪制度的设置利大」几弊,不如废而代之以为无配偶之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径行设立则产代管人的制度。其所持理山有二:其一,宣告失踪7{非强制性规范,如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则无法设立则产代管人;第二,即使成功地宣告失踪,在设立则产代管人之前的至少两年又二个月时间内(宣告失踪须卜落不明满2年,失踪宣告前的公告期为3个月),失踪人的则产也处」几无人管理的状态。〔9〕但笔者认为,就采用径行设立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国家来看,其通常规定有限制性条件,即必须是失踪人无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而其则产有管理之必要。同时,设立失踪人则产管理人也须利害关系人申请(特定情形山检察启’申请),其亦非强制性规范。而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上地辽阔,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振兴发展,城乡人口流动激增,虽交通、通讯日益发达,但山」几各种原因与家人一时中断联系者实为常见。同时,依生活习惯,家庭成员偶有卜落不明时,其则产通常即为亲属代为管理,短期内影响不大。如法律不规定自然人卜落不明须经一定期间方可申请宣告其失踪,则一以有人“卜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对其则产实行代管,恐易滋生事端及为恶意当事人所利用。为此,规定失踪宣告须卜落不明达一定期间JI经法定程序进行,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二、宣告失踪之财产代管宣告失踪为对自然人失踪事实之司法确定,其具有双重目的:首先,维护失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因则产无人管理而遭受不测之损害;其次,维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失踪人失踪之事实而导致的则产损害。而此两项目的之实现,维系」几失踪人则产代管制度之设立。在此,有以卜问题殊值研究:(一)宣告失踪是否应以有则产代管之必要为条件宣告失踪是否应以失踪人之则产有设置或重新设置管理人之必要为条件,我国民法通则未子明定。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其多以失踪人无则产管理人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条件。oo)笔者认为,考虑到失踪宣告之目的系为失踪人的则产设置代管人,如失踪人卜落不明前己自行设定了则产管理人,或失踪人己经具有法定代理人(如失踪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形),则失踪人的利益自应山管理人加以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无损害之虞,此种情形,中一纯申请宣告其失踪便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因此,我国民法应当明文规定,除非失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则产无管理人,或者原有则产管理人之管理权限己经消灭,或者有改任原有则产管理人之必要,否则,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宣告失踪之申请。(二)则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如何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效果为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设置,但对」几则产代管人的权限,仅仅规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则产中支付”,这一规定显然有其模糊性。就失踪人之则产代管人的地位而言,其应当具有与法定代理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即则产代管人有权依其代管权,对失踪人则产的全部或者一部进行管理。只是对其管理权限的确定,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所不同。如依日木民法典第28条之规定,此权限应依法院的命令内容而定。当法院确定的管理权限不明时,对J几失踪人的则产,管理人具有实施该法典第103条所规定的“管理行为”的权「比管理人需要实施超越此权限的行为(如给子失踪人之子教育资金和结婚资金的行为)时,须经法院许可;依我国台湾地区非讼法第57条之规定,失踪人之则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则产,7{得为有利」几失踪人之利用或改良行为,但其利用改良致变更则产之性质者,非经法院许可,不得为之。很显然,对」几失踪人则产管理人的行为,前述法律均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立场。但日木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仅设对失踪人的则产代管人制度,7{未设置失踪宣告制度,故其对则产代管人权限的限制,自有其合理之处。而依我国民法通则之宣告失踪制度而确定的则产代管人,较之日木与台湾地区,其确定程序更为复杂,被宣告失踪的人卜落不明之状态更为稳定,因此,赋子失踪人则产代管人以更大的管理权限,显有必要。故我国学者认为,失踪人之则产代管人的管理权限除保存行为(包括对则产的维护、收益等)及改良行为外,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但则产代管人在对则产进行保的权利能力发生消灭。C16)此外.就被宣告死亡的人究竟在法律上是被“视为死亡”还是被“推定死亡”.各国立法也有不同选择:(一)拟制主义。将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视为死亡”.是为“拟制主义”.即虽然不能判明失踪人是否确己死亡.但或对其以失踪前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或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拟制其己经死亡的事实.使其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因此.死亡宣告之判决一经作出.失踪人即被视为己经死亡。If1J“要阻止死亡所带来的效果.就必须撤销死亡宣告.仅仅提出反证不能追溯否定死亡所带来的效果”。C17〕依此“拟制主义”.在宣告死亡之后.即使有确切证据证明失踪人7{未死亡.甚至」几被宣告死亡之木人己经出现.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死亡宣告之前.有关死亡宣告所导致的一切法律效果.步{不因此If1J发生任何影响。例如在其」几宣告死亡If1J清求保险公司支付人寿保险金If1J发生诉讼时.即使保险公司持有该失踪人7{未死亡的确切证据.保险公司在此项诉讼中也不能仅仅通过提出反证If1J拒绝支付保险金.其只能首先另行诉清撤销死亡宣告。采此“拟制主义”的.有日木、前苏联、泰国等。〔’8〕(一)推定主义。对」几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推定”其死亡.是为“推定主义”.即虽然不能判明失踪人是否确己死亡.但或对其以失踪前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或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推定其己经死亡.使其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此种推定得被相反证据所推翻。因此.只要出现反证.宣告死亡所作出的失踪人己经死亡的推定即被否定.即使宣告死亡的判决尚未被撤销.有关死亡宣告所导致的法律效果也有可能受到影响。例如在基J几宣告死亡If1J清求支付人寿保险金的诉讼中.只要保险公司能够举出失踪人(被保险人)确实7{未死亡的证据.则原告即应败诉。采此“推定主义”的.有德国、瑞十、上耳其、我国台湾地区奎连C19)、J一。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宣告死亡所生之具体效力.但过去居」几主流的观l从认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被宣告死亡的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则产成为遗产并开始继承。Czo〕不过.此种观l从后来受到批评。有学者虽然承认宣告死亡得发生与真实死亡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一切享有以失踪人死亡为条件的则产权利的人即可因此获得权利(继承人开始继承.受遗赠人取得遗赠.失踪人的婚姻关系终结等).被宣告死亡人所涉及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消灭.但认为其仅仅限」几“以失踪人原住所地为中心”之范围。C21〕另有学者更为明确地指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之区别.认为宣告死亡仅发生与自然死亡相似If1J不相同的法律效果:其一.一者规范意旨不同。在自然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消灭;If1J宣告死亡制度的日的.却不在剥夺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If1J仅在结束以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效力步{不及」几公法上的关系。其一.一为事实一为拟制。在自然死亡.死亡是事实的;If1J宣告死亡.则是拟制.当事人未必确己死亡。其二一者要件不同。自然死亡是当然死亡;If1J宣告死亡却要充分的法律要件才可。其四.一者效力不同。自然死亡的效力是绝对的;; If1J宣告死亡的效力是相对的,可以撤销If1J溯及地被消定。很显然,强调宣告死亡的效果“仅仅及」几失踪人原住所地或居所地为中心”之范围的观l从,实际上是以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J{未死亡为前提的。依此观l从,山」几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J{未死亡,故应为其留出一个“生存空间”(在其生存地实施法律行为),以免其生存因其在住所地或居所地为中心的范围内己经被宣告死亡Ifn有所影响。但问题是:(1)既言宣告死亡的效果仅仅及」几失踪人原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那就是说在此“中心”范围之外,尚存在有宣告死亡之效力不及之另一“范围”(即失踪人实际生存之所在地)。然Ifn,法律宣告失踪人死亡,当然是以推定或者视为失踪人己经死亡为根据的,即法律不可能承认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目_存在」几另一活动之空间。故无论如何解释方法之木意,也不能得出宣告死亡之效力仅仅及」几某一“中心”范围之结论。( 2)所谓“失踪人原住所或居所为中心”之表达,根木不具有确切的含义。何谓“中心”?倘失踪人」几失踪前在距其原住所力一里之遥的地方实施了法律行为,是否仍为“中心”之所及?很显然,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几其失踪前所涉之一切法律关系,其7{无范围之任何限制。Ifn所谓“原住所为中心”之外的“范围”,在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事实出现之前,纯属虚构。(3)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7{未死亡,但在其生还之前,其`7{未死亡”仅为假定Ifn非事实。对此种现实性极小的假定,法律应当子以重视7{设置特殊情形卜的补救措施(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的法律效果),但其根木不应成为法律考虑宣告死亡之效力或其效力范围的基点。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一以生还,该种假定成为现实,则死亡宣告即可被撤销,失踪人的权利能力即“自始”未丧失。Ifn在此种情形,便不仅仅是宣告死亡的效力不能及」几失踪人“实际生存”之范围的问题,Ifn是其效力有可能自始根木不发生。山上所述,宣告死亡制度系为了了结长期失踪人遗留之法律关系、重l从保护生存者利益及社会秩序所设,故立法应采决然之立场,确定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之民事法律效果,失踪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归」几消灭,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及」几失踪人所涉之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此外,涉及宣告死亡究竟为“推定死亡”抑或“视为死亡”之问题,笔者认为,一者均为对失踪人己经死亡之法律推定,其实质性差异仅在」几当被宣告死亡人生还或有确切证据证明其JI未死亡时,是否必须以死亡宣告之撤销为否定死亡宣告法律效力的唯一根据。当发生前述情况时,死亡宣告之撤销为必然发生之事实。Ifn利去关系人一H知道被宣告死亡的人步{未死亡,依诚实信用原则,即应停止基」几宣告死亡所生之一切行为(如尚未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即应停止继承活动、正待再婚之配偶即应停止再婚行为,等等),第二人亦得以此作为义务履行之抗辨(如保险公司得拒绝支付人寿保险金),Ifu不必等待死亡宣告之正式撤销。否则,易为恶意当事人所利用,徒生纷争,步{有损生还者合法利益。至」几被宣告死亡的人确实生存之证据是否充分,自应山法院子以审查定夺;无端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系生存为山拒绝履行义务或者妨去利去关系人行使权利者,对山此造成的损失应子赔偿,自不待言。四、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各国立法相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二个条件:须有自然人之失踪达法定期间;须利去关系人申请;须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前一条件为实质要件,后一条件为形式要件)。但有以卜问题殊值研究:(一)应否规定申请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限之例外失踪为自然人卜落不明之状态。但卜落不明与“生死不明”.尚有一定区别。与德国、日木等多数国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7{不强调卜落不明者之情形是否达到足以推测其死亡的程度.If1J是中一纯以失踪时间作为推定失踪人死亡的根据(一般情形的失踪.需经过4年;意外事故中的失踪.需经过2年)。Cz3 )但是.依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此种期限并非毫无例外。对」几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If1J根据现实情况可以确认其绝无生存可能时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得确认其死亡或宣告其死亡If1J不受民法规定的一般失踪期限的限制。如瑞十民法典第34条规定:“失踪的人.只要是在使他人对其死亡确信无疑的情况卜失踪的.即使未发现其尸体.亦视其死亡己得证实。”我国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第98条规定:“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载人员失踪.其失踪人」几失踪满6个月后.法院得因利去关系人或检察启’之声清.为死亡之宣告。”另学者认为.失踪为生死不明.若死亡通常可认定时(如飞机高空爆炸).纵未发现尸体.仍得为死亡的认定。C24 )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设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之规定.因意外事故卜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去关系人申清宣告其死亡的.不受民法有关宣告死亡之特别期间的限制。笔者认为.自然死亡为对自然人生命绝对消灭之事实的确认.If1J宣告死亡是民法为失踪人特设的一项制度.其基l从在」几失踪人生死不明但有极大可能己经死亡。因此一生死不明”应为构成民法上“失踪”的基木条件。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消失”.但依当时情形完全可以确定其己经死亡的(如飞机高空爆炸)或经特别寻找If1J山启’方确定其不可能生存的.虽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亦应根据有关机关的证明确认其己经死亡(自然死亡).If1J不必另设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限的例外规定。否则.有可能徒增纠纷.不利」几空难、海难、矿井爆炸等危险事故遇难者善后问题的处理。Cps)(一)应否规定宣告死亡之申清权行使的顺序就其实质If1J言.民法设置死亡宣告制度.其日的非在确认失踪人之死亡.If1J在保护利去关系人之利益。If1J失踪人之利去关系人有无利益需要保护.以何种方式获得保护.应山其自行考虑。所以.死亡宣告以利去关系人主动申清为程序启动条件.法院不得主动介入.此为各国之通例。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亦明文规定.宣告死亡应山利去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清。失踪人的利去关系人为与死亡宣告存有法律上之利去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受遗赠人、因失踪人之死亡If1J有权获得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动产共有人以及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但依日木有关判例.不包括需要以死亡宣告之结果为其他诉讼事件作证据之人。Cz6)对」几利去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宣告死亡申清权行使的顺序.我国民法通则未子规定。但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不仅具体指出利去关系人的范围.Ifu N_还将其列为四个顺序.即:}l}配偶;C 2)父母,I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I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并规定“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不受上列顺序限制”。C2})就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而言,申请或者不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涉及其重大利益,而不同之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因此,就是否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问题,实践中常发生不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意见冲突。如某些利害关系人要求申请宣告死亡,而其他利害关系人表示反对,或某些利害关系人要求申请宣告死亡,另一些利害关系人仅同意申请宣告失踪,则法律上应当如何裁决?对此,我国民法学界曾存有两种不同主张:一为“有顺序说”,即利害关系人申请权之行使应设有一定顺序,前一顺序人未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人不得申请,但同一顺序不受影响;C2R〕一为“无顺序说”,即利害关系人均享有同等的申请权,不受前顺序人是否申请或反对申请或申请宣告失踪的影响。C29〕而我国最高法院之司法解释采用了“有顺序说”,认定其所列之利害关系人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即如果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配偶)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近亲属不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此项规定遭到学界强烈批评。有学者认为,宣告死亡制度之目的不在保护失踪人利益而在保护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利害关系人在地位上一律平等,不因其为配偶、子女、父母抑或债权人、债务人而有先后之分。C30 )应当承认,在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中,其配偶最为特殊,是否宣告失踪人死亡,与其具有更重大的利害关系。而依我国传统的生活习惯,配偶双方中一方死亡或者失踪,通常不会导致家庭则产的分割。如果配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而子女为继承失踪人遗产而坚持申请宣告死亡,似乎」几我国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有所违背。至」几失踪人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其则产关系自可与失踪人之配偶或其他则产管理人清结,无须非得要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故规定配偶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似更有利」几家庭关系的稳定。此应为我国最高法院作出前述司法解释之理山。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以及家庭则产结构日益复杂,如将宣告失踪人死亡之申请权利实际操纵」几配偶一人之手,则不免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而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己经逐渐被淘汰,依法主张权利(包括继承权利)非为不道德之事。为此,将失踪人之全体利害关系人视为具有同等地位,均得自行提出宣告死亡之申请,不受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见的阻碍(包括其不同意宣告死亡,一也包括仅同意宣告失踪而不同意宣告死亡等),较为妥当。(二)检察院应否具有死亡宣告申请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民法均将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人限」几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而未考虑国家公权之直接介入,其原因在」几宣告死亡制度之目的主要在保护失踪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故依民法之私法自治原则,申请宣告死亡与否,任山利害关系人定夺。但己有我国学者注意到,如果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但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即会使设立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目的落空,故建议增设有关在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虽有利害关系人而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之规定。〔3’〕而据我国台湾学者介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g条在80年代初之修正之前,规定死亡宣告申请人仅限」几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但考虑到死亡宣告制度旨在结束失踪人法律关系长期不确定的状态,为维护
世界经济一体化、文化多元化的快速发展,英语作为世界通用语地位的确立,为我国大学英语教学提出培养具有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新要求。而我国大学英语教学实际却是长期延袭传统的以语言知识体系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语言能力,没有给予文化教学、文化学习以足够的重视,严重影响了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致使学了多年英语的学生不知如何用英语进行交流,更谈不上进行跨文化交际。为了真实再现大学英语跨文化教学现状,摸清大学英语跨文化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根源,以便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采取策略,改革大学英语教学,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本研究综合跨文化交际、外语教学、应用语言文化学等理论的研究成果,以跨文化交际能力三分模式为统领理论框架,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阐述了语言、文化与交际三位一体的关系,明确指出大学英语教学应是以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为目标的跨文化教学,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只有通过跨文化教学才能得以实现。研究针对作者从教多年的黑龙江科技大学大学英语跨文化教学,采取问卷调查和教师访谈的形式,从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层面调查了解、深入剖析跨文化外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问卷数据统计结果表明,学生文化学习与运用情况不够理想,存在着严重的“中国文化失语”现象,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普遍很低。影响学生英语文化知识学习的主要因素有:学生对于文化的定义和认识、学生对语言学习与文化学习的观点和看法、英语课堂教学与学生文化信息来源情况、学生在英语学习中精力分配情况,其中学生对语言学习与文化学习的观点和看法对学生英语文化知识学习的影响最大。影响教师跨文化教学情况的主要因素有:教师对跨文化交际知识学习的态度、教师对跨文化教学内容的认识、跨文化教学方法的选择、教材中文化内容的含量、文化教学时间的分配、学生对文化学习的兴趣或态度,其中跨文化教学方法的选择对教师跨文化教学情况的影响最大。研究通过对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发现大学英语跨文化教学在教学理论、教学目标、教师自身跨文化综合素养、教师对跨文化教学的认识与教学实践、教材文化内容呈现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存在着学习目标不明,对文化学习看法模糊,自主学习能力不强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本研究从外语教学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两个层面对问题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发现教学理念模糊、教学目标不明确、文化内容欠缺失衡、教学环境不足、应试教育影响以及中西文化差异、中西思维方式的不同、中西方价值观差异的影响等是引发问题存在的的根本原因。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对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策略进行了深入探讨,构建了包括认知、情感、行为三个层面内容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体系。体系明确阐述大学英语跨文化教学必须处理好本土文化与英语文化、英语功用性与人文性、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之间的关系;提出一系列有效策略帮助学生树立语言、文化平等观,消除“中国文化失语症”的影响,树立跨文化自觉意识,达到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目的,从而解决跨文化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本研究打破了以往为数不多,又以零落、散乱为内容特点的跨文化教学实证研究的格局,调查内容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可针对性。研究选取的学校是众多中国高校的一个缩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中国高校跨文化外语教学状况。研究结果是对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研究的有益尝试和必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可为跨文化外语教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实践基础和理论参考。[1] 贾冠杰. 中国英语再研究[J]. 当代外语研究. 2013(03)[2] 吴小丽. 大学英语文化教学的现状与对策[J]. 发展. 2013(02)[3] 陈俊. “中国英语”教学本土化现状及途径研究[J]. 英语广场(学术研究). 2012(06)[4] 贺子夜. 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现状及跨文化交际深层障碍解析[J]. 科技信息. 2011(11)[5] 王克非. 外语教育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J]. 外语界. 2011(01)[6] 王东霞. 跨文化语言教学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 大连大学学报. 2010(04)[7] 彭世勇. 中国跨文化交际研究的现状与困境[J].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4)[8] 李华,李政. 基于因子分析法评价期刊的学术影响力[J]. 南通职业大学学报. 2010(02)[9] 贾磊磊. 跨文化交流中的理解误差[J]. 学术探索. 2010(01)[10] 梁玉玲. 外语教师多元文化意识浅析[J].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09(03)
我上周还在为论文的事急急急的,同事介绍我找VIP英语论文网的老师帮忙。他们安排了个老师跟我沟通了一下,我觉得挺专业的,后来就指定那个老师帮我写了,论文的大致框架还有思路都给我讲了,我觉得挺好的,最近我也是每天跟老师联系的,觉得还是挺放心的,呵呵,感觉还是比较省事的。参考下这篇文章,或许对你有帮助语言研究者和语言教师发现在众多影响外语学习的因素中,语言学习策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学习策略进行了大量研究。英语阅读能力的培养是高中英语教学的重要任务之一,而阅读策略的培养是高中英语阅读教学的一个重点,也是《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2003年实验稿)》所列举的一项课程目标。然而,国内学者对学习策略的研究大多是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的,针对高中生的研究并不多见;以中学生为对象的英语阅读策略研究甚少,实验研究则更少。本论文旨在通过对高中学生进行定量和定性研究,根据高中学生在英语阅读中使用相关学习策略的情况,证实有选择地灵活使用阅读策略有助于提高阅读效率和阅读水平,阅读策略训练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策略意识和自主学习的能力。本研究以高中生为研究对象,旨在调查他们英语阅读用特点,高、低分数组学生在阅读策略使用上的差异以及学习策略与英语成绩的相关关系,以期发现高中生英语阅读策略的使用对英语成绩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并辅以访谈收集数据,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处理数据;利用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SPSS)对调查和实验所得的数据进行了定量分析。本研究基于《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2003年实验稿)》、Oxford(1990)和Andersen(1999)等人关于英语(阅读)策略的问卷,编者编写了由认知策略和元认知策略两大类、共12小类、66个问题组成的《高中学生英语阅读策略使用情况问卷》(ERSISMiSS),对127名(实验班64名,对照班63名)高三学生英语阅读策略的使用进行了实验研究,试图回答以下几个研究问题:1、高三学生英语阅读策略的使用频率与阅读成绩之间的关系如何?2、善学者和不善学习者在策略使用上有什么差别?3、英语阅读策略训练会不会对英语阅读策略的使用频率和阅读成绩产生影响?本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为:1、高三学生英语阅读策略的使用频率与前测的阅读成绩之间没有显著性相关关系。而他们的英语阅读策略使用频率与后测的阅读成绩之间则有显著性相关关系。2、不同英语阅读水平的学生之间在英语阅读策略的使用方面总体上没有显著性差异。两组学生最常用的十个具体的策略均是认知策略,而最不常用的十个具体策略中,优秀生有六项,一般学生有八项是元认知策略。3、英语阅读策略训练对英语阅读策略的使用频率和阅读成绩均有较大的影响,但短期的训练对学生认知策略的使用频率影响大一些:实验组与对照组之间阅读策略与后测阅读成绩的相关性有显著差异,但这种差异是由认知策略的使用造成的,在元认知策略的使用上,两组之间没有显著差异。4、高分组学生比低分组学生能更好地运用阅读策略。高分组学生不仅比低分组学生更频繁地使用阅读策略,而且两者在记忆策略、认知策略、元认知策略和社会策略的使用上存在显著差异。5、除补偿策略以外,其它五类策略与英语成绩显著相关。英语阅读策略在整体上对英语成绩具有中度的预测力。记忆策略和元认知策略对英语成绩具有显著的正向预测力。6、英语阅读策略对英语阅读成绩有重要影响,元认知阅读策略是影响学习成绩的首要因素。阅读策略训练有助于提高阅读效率和学生的策略使用意识。最后,本论文结论:在英语学习中,学生要加强阅读策略使用的意识,提高自己的英语阅读效率和阅读水平;在日常英语教学中,尤其是在泛读课上,教师应加强对学生进行阅读策略优化训练,以提高学生自主阅读的能力。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本研究的背景。第二章对国内外英语阅读策略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第三章讨论了研究的设计,包括研究环境、研究问题、取样、研究步骤、研究工具、数据搜集与分析、英语阅读策略培训方法等。第四章为对数据的分析与讨论。第五章对研究作简要总结,指出研究发现、局限性及本研究对中学英语阅读教学的启示并对以后的研究提出建议。 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自己咨询VIP英语论文网也可以,老师的态度很好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语文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同时,它作为一种文化教育,又承担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和文化育人的重任。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语文教育毕业论文3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论语文教育的文化价值》
摘要:语文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同时,它作为一种文化教育,又承担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和文化育人的重任。从本质上来看,可以说语文教育是一种“生活的必须”,本文简要探讨了语文教育的文化价值。
关键词:语文教育 文化价值
在我国古代,语文教育可以说是遵循一种人文构成的脉络,它就像是一双隐形的双手,不管是在内容上的丰富性还是在形式上的变化性,都为我们今天的语文教育提供了许多重要的借鉴素材。
作为我国近代的文化传播工具,语文教育是在两股力量的驱使下前进的――西方文化和中国的儒家文化。西方文化主要以其独有的现代科学技术为主要支撑,中国的儒家文化则以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为主线。两者之间相互交锋、碰撞,在相互吸收与促进的同时,近代的语文教育则有所突破,其表现就是改变了只注重道德教化的单纯性,转而更加注重对社会政治、经济和学科基础建设的努力。语文教育之路在我国现代发展已经有一百多年,在各种思想的汇合下不断确立起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它的主导思想,并为之苦苦求索,这是一条为社会服务,关注民生之路。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语文教育将白话语体作为语文教育的载体。语文课程在建国前五十年注重继承人文传统和开拓人文精神,建国后六十年语文课程对文化的选择则充满了艰辛和困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文化的意识和意义逐渐被发现和唤醒。语文教育在民族文化彰显新的意义和价值的同时,以开放的心态使文化传播成为语文教育的一项重要使命。
文化生活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历史的积淀,也是现实世界中人与社会的一种建构。语文教育在传播民族优秀文化的过程中,是师生围绕文化进行切磋和积极对话的一个过程,它旨在传播社会所提倡的主流文化,其表现在师生参与活动过程中的一种对文化资源和文化信息的理解、互动和共享之中。
自我国近现代以来,虽然语文教育在实践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科学性的强化、传统文化失语和人文性的弱化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偏颇。语文教育的文化价值主要体现在教化、工具和人文三方面,下面笔者主要从教化价值、工具价值和人文价值三方面来对语文教育的文化价值进行简要的探讨和分析。
一、教化价值
语文教育的教化价值是指在平时的语文教育中用社会的政治文化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教育,使学生深入了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社会的行为规范等。通过这些可以让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换句话说,教育感化即教化。教育感化自古以来都作为一项重要的事业存在着,我国古代教育把“教化万物”当成是天底下最重要的事业,其实就是一部用传统文化教化天下的教育。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的逐步深入,年轻人的思想受到西方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影响。建国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基础语文教育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它的主要内容,语文教育秉承着共产主义思想、无产阶级世界观的主导思想。改革开放以来,在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的进一步深入中,我国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对学生进行教化的核心价值观和中心思想。其实在任何社会,教化功能一直都在教育功能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对受教育者进行一定的教化,主导着其主观的判断,这也为更好的建设社会提供了可能。
语文教育的文化教化价值是任何社会的语文教育都不能回避或弱化的,它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保持政治、文化的先进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共同发展,只有这样,语文教育的教化价值才发挥到了极致,体现出它应有的价值。
二、工具价值
语言因人类的交际而产生,是人类交际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工具。人们通过语言来传递信息、表达感情等。由于语言的特殊功能,人们将它作为最基本的交际工具,而在语言的基础上产生了语文,语文的产生离不开语言的出现,将满足交际需要作为主要任务的语文,使得语文具有了工具价值。不管是语文教育内容中的静态文化还是动态文化,在它的工具性方面都体现着语文教育的价值,它的工具性主要在于满足众多交际主题的需求上。语文教育的文化工具价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知工具性;二是传播本民族优秀文化和借鉴吸收其他民族优秀文化的工具;三是教师组织工具;四是师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工具。
文化包罗万象,而语文教育中的文化内容则是经过深思熟虑选择的。在语文课程中民族优秀文化充当了语文课程的主体。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多元的优秀民族文化。这些民族文化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相互补充,在这个过程中,语文教育文化则起到了传播本民族优秀文化并对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进行深入的借鉴和吸收的作用。
文化在语文教育中为师生的教学活动提供了背景语境和情境语境,也提供了教学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教学内容。师生在教学活动过程中体验语文教育的文化价值并通过相互的交流折射出文化的意义。通过文化展开师生互动,通过相互间的互动来找到新的发现和对语文知识的满足。通过师生共享文化,围绕文化而产生的工具性价值,使语文教育变得更加有意义。
语文教育的文化还有教师组织语文教学的工具性价值。语文教师根据教育内容来组织语文内容。在语文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首先会将教学内容的基本信息告知给学生。其次,将文化的意义和情感等进行阐述,让学生感受到文化的存在和价值所在。再次,文化本身作为一种解释方式,语文教育也具有解释的价值。最后,文化在给学生传播文化、发展文化的过程中发挥了指导性的工具作用。
三、人文价值
语言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基本交际需求而产生,它除了具有教化和工具价值以外,还蕴含着人的精神层面的思想道德、情绪情感等等,在人的精神层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语言不仅仅是工具,它更是人的生命活动、精神活动”[1],这说明语言不仅有工具方面的意义,在人的精神层面它还包含极其丰富的意义。“言语是人类文化心理结构的外化,是语感的外化,是人类的生命之声、心灵之声,言语中映现着人的生命、生存、生活,言语和人的生命、生存、生活同步。”[2]语文教育将语言和言语作为载体,语言是以语音或文字为物质外壳,以词为基本单位,以语法为构造规则的符号系统。而言语是人们运用语言交流思想进行交际的过程。语文教育的文化既包括了人的生命活动又包括了人的精神活动,既包括活动的过程又包括活动的方式,它的人文价值表现在静态和动态的文化熏陶和潜移默化上。
语文教育具有丰富的人文性内涵,“粗浅地说,人文性就是指对人自身完善的关注与追求,包括人的尊严、价值、个性、理想、信念、品德、情操等方面。”[3]人文性体现出了对人的尊重和对人自身的人文关怀。人作为人不仅仅满足物质层次的价值,还应满足精神层次的价值,语文教育也是同理,既要求满足工具的价值需求,还要满足人的精神文化层面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在精神层面有所提升。
总之,培养学生社会所需要的主流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终极关怀,是语文教育的文化的人文价值,是对语文教育的文化教化价值和工具价值的进一步提升。语文教育召唤着人性最本真的一面,陶冶着学生的情感,促进他们成长。我们只有在文化传播中不断探索,才能发现语文教育的文化价值和魅力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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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俺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