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发表知识库 > 地下车库的应用论文参考文献

地下车库的应用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地下车库的应用论文参考文献

知网很多了 [1]钟志超,陈辉珊. LED节能灯电路及由其制作的LED节能灯[Z]. CN201310844: ,2009. [2]张京. 一种LED节能灯及应用于该节能灯的LED光源[Z]. CN201787381U: ,2011. [3]曾惠容. LED节能灯节能效果实证研究[J]. 安徽农学通报(下半月刊),2011,(4). [4]本报记者 宋绍彩. LED节能灯为电梯节能提速[N]. 政府采购信息报,2007-12-14(008). [5]罗亮. LED节能灯灯架[Z]. CN301280903S: ,2010. [6]李永安. 可插式LED节能灯(玉米灯Ⅰ)[Z]. CN301339943S: ,2010. [7]李永安. LED节能灯(玉米灯Ⅰ)[Z]. CN301362883S: ,2010. [8]李永安. LED节能灯(玉米灯Ⅱ)[Z]. CN301362884S: ,2010. [9]李永安. 可插式LED节能灯(玉米灯Ⅱ)[Z]. CN301398384S: ,2010. [10]柯志鹏. 一种灯管灯头大角度旋转的LED节能灯[Z]. CN201827712U: ,2011. [11]孙建国. 一种LED节能灯灯头绝缘座[Z]. CN201827842U: ,2011. [12]王雁尘. LED基准稳压源的声光控LED节能灯[Z]. CN201878368U: ,2011. [13]王磊. LED节能灯结合太阳能引领绿色照明[J].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7). [14]孙云飞,张伟,张卫滨,万颖涛,尹海林,吕鹏宇. LED节能灯在矿山井下的应用[J]. 有色冶金节能,2011,(4). [15]华晓. LED节能灯使用的可行性分析[J]. 机电信息,2010,(36). [16]翁荣灼. LED节能灯的安规要求[J]. 安全与电磁兼容,2011,(1). [17]淘汰白炽灯拟定时间表 LED节能灯加速普及[J]. 广告大观(标识版),2011,(2). [18]贺晓利. LED节能灯在隧道照明中的应用[J]. 山西交通科技,2010,(2). [19]上海上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选送 地下车库运用LED节能灯[J]. 城市开发,2010,(1). [20]孙号夕. 武汉:一种新型LED节能灯面市[J]. 功能材料信息,2008,(2). [21]记者 刘明亮通讯员 赵述颢 武姝君. 孝义LED节能灯项目在建订单飞来[N]. 山西日报,2011-05-16(A01). [22]本报记者 邢佰英. LED节能灯有望加速“登堂入室”[N]. 中国证券报,2010-12-31(A14). [23]记者 刘明亮通讯员 赵述颢 武姝君. 孝义LED节能灯项目在建订单飞来[N]. 山西日报,2011-05-16(A01). [24]记者 项菲菲. “重庆造”LED节能灯进军北美市场[N]. 重庆日报,2009-07-05(001). [25]记者 柯轩. 光亮工程首推LED节能灯[N]. 广东科技报,2009-07-03(002). [26]张铁钢. 中国LED节能灯,将进入跳跃式发展快车道[N]. 证券日报,2009-07-18(C03). [27]铁石刘领跃. LED节能灯 是未来投资潜力巨大的产业[N]. 证券日报,2009-08-08(D03). [28]陈钧先. 贴身服务助入驻企业快跑[N]. 南充日报,2009-08-21(003). [29]水华王明飞. LED节能灯年内普照沈城[N]. 中国环境报,2009-09-08(007). [30]董志昕 陈晓春. LED节能灯催生农业灭虫新技术[N]. 江苏农业科技报,2009-12-09(001). [31]广东建设报记者 张远铭. 广州成为LED节能灯民用首选市场[N]. 广东建设报,2010-01-19(A07). [32]记者 栾月琳. LED节能灯项目落户金岱工业园[N]. 郑州日报,2010-03-08(006). [33]记者 常国梁 通讯员 建忠 金虎 宏伟. 永志电子借“船”出海[N]. 泰州日报,2010-04-11(001). [34]江苏 娄福满. LED节能灯的使用与改进[N]. 电子报,2010-06-06(017). [35]易振环林云景. LED节能灯首次出口荷兰[N]. 湄洲日报,2010-07-16(A01). [36]本报记者 孟群舒. LED节能灯:绿色光源的世博案例[N]. 解放日报,2010-10-15(010). [37]通讯员 建忠宏飞 记者 鲍仁. 泰兴建起LED节能灯示范路[N]. 泰州日报,2010-10-16(001). [38]本报记者 刘也良. LED节能灯将呈燎原之势[N]. 中国能源报,2009-05-18(C02). [39]湖北 邱承胜. 自制LED节能灯[N]. 电子报,2007-06-03(016). [40]阎红. 路明平价LED节能灯推向市场[N]. 大连日报,2007-06-24(A01). [41]张楠. 勤上光电引领LED节能灯产业化潮流[N]. 科技日报,2008-02-28(008). [42]刘春翔. 勤上光电欲引领LED节能灯产业[N]. 中国企业报,2008-03-19(010). [43]福建 冯汉辉. 带过流保护的高亮LED节能灯[N]. 电子报,2008-04-20(010). [44]李刚殷. LED节能灯 中国是生产大国却是使用小国[N]. 中国改革报,2008-08-01(007). [45]记者 黄海京通讯员 张磊. LED节能灯照亮高新区[N]. 天津日报,2008-10-21(009). [46]谢金崇. 大功率Led节能灯[Z]. CN101078501: ,2007. [47]刘雪峰. LED节能灯[Z]. CN101093072: ,2007. [48]黎昌兴. LED节能灯的散热装置[Z]. CN101122382: ,2008. [49]刘世江. 一种LED节能灯盘及其驱动电路[Z]. CN101149143: ,2008. [50]吴定丰,苏晋锋. 高功率LED节能灯[Z]. CN101153692: ,2008.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毕业论文现在米有免费的喽,偶们自己写的只有给朋友借用的,这里找的还不都是网上贴来贴去的。

地下车库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现在米有免费的喽,偶们自己写的只有给朋友借用的,这里找的还不都是网上贴来贴去的。

1柱网设计

在地下车库的建筑设计中,柱网的布置对空间的利用效率起到关键作用,理想的柱网布置是尽量增大柱间距,增加车库的有效停车面积,减少柱子浪费的空间,根据设计经验,当柱间停车由两辆增加为三辆时,可增加5%的停车数量,对于大型停车场来说,每二十辆即可增加一辆停车面积,而过于强调增加柱距,反而使柱尺寸、梁高、层高相应增大,导致土建成本上升。在附建式地下车库设计中,除满足停车空间以外,一般也利用车库空间布置人防区域、配电室、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因此较为经济合理的柱网尺寸为8~8.5m,每柱间停放三辆车,即可满足停车和交通的技术要求,又兼顾合理的结构经济性。目前大多数车位尺寸为2500mm×5300mm,规范规定的小型车尺寸为1800mm×4800mm,车与墙间距为500mm,车与车间距为600mm。但一般只有高档轿车才能达到1800mm×4800mm的尺寸,实际情况中档车占绝大多数,尺寸一般在1700mm×4500mm以下,因此车位尺寸按2300mm×5000mm考虑,局部空间再考虑高档车尺寸。建议柱网尺寸做到≥8100mm。车库的柱网布置变化多样,经济与合理是设计的重点,图1是以8100mm×8100mm柱网为主柱网的一种布置方式。在设计过程中需优化车库中的车行流线,优先采用一条行车道两边停车,以提高车库的利用率。布置车行流线时需注意行驶路线短捷,避免交叉和逆行。当地上建筑为剪力墙结构或柱距过小与地下车库柱距不对应时,一般由于地上主楼面积只占地下车库面积的小部分,因此在主楼面积外的地下车库与裙房柱网可单独布置,集中满足地下车库停车要求。但设计中应注意两组柱网交接处的结构联系,并保证地下车库与主楼必要的交通联系。表1是地下车库停车效率控制指标。小型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6m(注:汽车最小转弯半径是指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如图2所示。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4.10条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车库汽车环行道的最小内径:一般取3.9~4.2m即可。考虑车行驶的便捷舒适,建议适当的放大内径。

2层高设计

在车库的层高设计中,层高包含车库净高及结构、设备层高度之和,一般情况下,车库净高等于汽车高度加500mm,且停放小汽车的车库部分净高不应小于2.2m,汽车通道处净高不小于2.4m。结构梁高、电缆桥架、排烟管道截面尺寸以及人防要求等也是影响地下车库层高的重要因素,既要满足各类构件的空间尺寸,又不能无限制的增加高度。一般地下车库,除了与上部建筑重合的部分以外,大部分地下车库顶板均位于景观绿化层下,覆土深度及板跨度直接影响到结构板厚及梁高。因此,在各项数据之间取得平衡便是建筑设计重点考虑的范围,如图3所示。地下车库的层高设计一般为无人防要求时取3.9m,有人防要求时取4.2m。覆土层的厚度除了满足给排水专业的管道坡度要求之外,还需考虑种植绿化要求的基本深度,乔木一般为0.9~1.5m,草和灌木为0.6~0.9m。汽车坡道出入口的高度宜≥2.5m,可以兼设备用房的'安装出入口。

3排水设计

3.1地下车库的坡道、内部排水

车库位于地面以下,受地下水位及各地雨季降水量影响,为保证极端情况下不进水,除保证良好的排水措施以外,汽车出入口的防水措施也非常重要,在汽车坡道的起、终点和中间坡道开口2~3m位置(图4均应设置截水沟,与室外连接起点处设100~150mm反坡,以避免地面雨水流入地下。地下水位较高的开敞式停车库需考虑明沟排水(图5。集水坑一般情况下宜设在沿外墙位置,并且应避开结构基础,集水坑之间距离宜为30~40m。

3.2地下室顶板排水

地下室顶板与自然环境直接接触,是地下室防水的重要部分。除对地下室顶板做好防水构造设计以外,地表水和土壤渗透水是地下室顶板防水的主要方面,地表水宜采用有组织快速排放,结合景观设计、硬化地面等采用排水系统解决,土壤渗透水由雨水或景观水经土壤渗透至顶板之上。针对土壤渗透水的排放,目前在设计中主要采取以下手段:

3.2.1结构找坡

就排水手段而言,结构找坡是处理顶板排水的最佳方案,但结构找坡施工较复杂,成本较高,对于规模不大,单边跨度9m以内地下室可采用2%结构找坡形式。

3.2.2排水板排水

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为支点朝下架空排水板,此方案抗压强度大,孔隙率高,排水效果较好,适用于带一定坡度的顶板排水。另一种为支点朝上卷材排水板,除满足抗压强度要求以外,还具有二次防水和排水功能。

3.2.3地下室顶板地漏排水

此方案在顶板上设置地漏,通过排水立管将汇集的水引至地下室内集水井再进行集中排放,此方案由于系统性质以及增加物业管理的维护等问题,不适宜大面积推广。

3.2.4盲沟盲管系统

在地下室顶面以上设置碎石排水层并铺设盲沟盲管,但须有一定坡度并解决管道淤塞问题。

4坡道及地面面层设计

汽车在爬坡时,由于自身增大的机械噪音以及轮胎与地面摩擦产生的噪音叠加,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因此选择一种低噪音并且防滑效果好的面层材料,对行驶安全性及整体环境都是必要的。目前设计中汽车坡道面层常见的材料为混凝土面层、水泥金刚砂、块材面层、环氧防滑涂料以及成品防滑降噪板等。防滑做法常见的有四种:1材质本身毛面,利用表面的凹凸不平达到防滑效果。如面砖、毛面石材、环氧防滑涂料等,防滑效果一般。2材质本身光滑,采用特殊处理或嵌入水泥砂浆、缸砖等材质,防滑效果中等。3本身光滑,施工中做出一定宽度和深度的凹槽,也称为礓礤,以达到防滑效果,如混凝土面层开槽、凹槽花岗岩面层等,防滑效果较好。此设计中凹槽间距不宜太密,以间距100~170mm,深度60~70mm为宜。4成品防滑降噪板。此类坡道面层敷设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处,能有效降低因车库内空间密闭而产生的噪音,并能有效防滑和减少震动,是一种较为高档的汽车坡道面层材料。以上做法中,前3种面层的经济性和防滑性较好,但噪声控制和舒适度较差,北方冬季路面有积雪时,前两种面层构造较易出现车辆打滑现象,如不加强人为管理,易出现安全隐患。所以,就目前多数设计来说,一般采取汽车坡道开口部位设挡雨罩或屋盖等措施,可有效避免积雪残留在坡道上。因此,设计中坡道开口上部采用有盖设计时,以前两种做法中第1种做法优先;当坡道开口无盖设计时,宜采用第3种做法。

5防火设计

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划分。规范规定地下车库每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当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时,面积可扩展为4000m2。因此在确定了地下车库的平面后,需要进行防火分区的划分,而在防火分区的面积计算上,可先将上部建筑核心筒、锅炉房(有单独安全出口的等面积扣除。确定了防火分区,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人员安全出口的设置。规范规定: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不能与汽车疏散出口共用。因此,每防火分区应设两个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如果有地上建筑楼梯间通到地下室,该楼梯间也可作为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如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只能满足有一部人员疏散楼梯间,还可以用甲级防火门将此防火分区与相邻防火分区联系起来,但相邻防火分区必须有两部人员疏散楼梯。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距离疏散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5m,因此在设计中,楼梯间应尽量分散布置,当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

6结语

在当今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各种类型的地下车库设计会越来越多,遇到的新问题也会层出不穷,不断的积累经验是一名设计者的必经之路,以上是日常设计中的些许浅显经验体会,欢迎批评指正。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汽车应用论文参考文献

纯电动汽车论文的参考文献

[1]杨孝纶.电动汽车技术发展趋势及前景(上)[J].汽车科技.2007(06).

[2]杨孝纶,刘晓康,汪斌.电动汽车技术发展趋势及前景[J].变频器世界.2007(07).

[3]杨孝纶.电动汽车技术发展趋势及前景(下)[J].汽车科技.2008(01).

[4]余群明,石小波,王雄波,杨振东.电动汽车技术(5)电动汽车电控系统发展现状及其趋势[J].大众用电.2008(05).

[5]曹秉刚,张传伟,白志峰,李竟成.电动汽车技术进展和发展趋势[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4(01).

[1].范从山.电动汽车技术原理及发展展望[J].扬州职业大学学报.2007,03

[2].祝占元.电动汽车[M]?黄河水利出版社.2007,09

[3].高义民.现代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4].陈世全.燃料电池电动汽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5

[5].刘长江.充电站之战电动汽车新机遇[J].第一财经周刊.2010,4

[1]陈翌,孔德洋.德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及其启示[J].德国研究,2014,01:71-81+127.

[2]罗布·恩德勒,沈建苗.客户体验:特斯拉的取胜法宝[J].IT经理世界,2014,18:38-39.

[3]李美霞.基于消费者视角的纯电动汽车购买决策影响因素及市场化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4.

[4]朱成章.对我国发展纯电动汽车的质疑与思考[J].中外能源,2010,09:11-15.

汽车论文参考文献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整理的汽车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分享。

1、汽车AMT控制系统及离合器模糊控制方法的研究 重庆交通学院 2004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模式研究 吉林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汽车行业一体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研究 吉林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测量系统软件开发 吉林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合肥汽车客运总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合肥工业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哈尔滨成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展战略案例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汽车齿轮工艺的研究与应用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8、我国汽车企业品牌竞争力研究 湖南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9、汽车造型中的张力和表现性研究 湖南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0、湖南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研究 湖南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1、丁冰,汽车安全气囊的控制,《现代汽车技术》, , (1995), 109--120;

12、朱军编著,《电子控制发动机电路波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P149

[1]陈清泉, 詹宜君. 21 世纪的绿色交通工具-电动汽车.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1

[2]靳立强, 王庆年, 宋传学. 电动轮驱动汽车动力学仿真模型及试验验证. 吉林大学学报(工学版),2008, 37(4): 745-750

[3]张媛媛. 采用电动轮驱动的电动汽车转矩协调控制研究. 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9

[4]喻凡, 林逸. 汽车系统动力学.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2

[5]李白娜. 汽车操纵稳定性的仿真分析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6]韩力群. 人工神经网络理论/设计及应用.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7

[7]郭孔辉. 汽车操纵动力学原理. 南京: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1

[8]曹秉刚, 张传伟, 白志峰等. 电动汽车技术进展和发展趋势.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2004, 38(1): 1-5

[9]余志生. 汽车理论.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

[10]房阳. 汽车操纵稳定性的仿真研究.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1

[11]金陶胜,城市道路汽车尾气污染扩散模式研究及其GIS实现[R],2000第五期

[12]何东全、郝吉明、傅立新等,应用OSPM模式进行澳门街区峡谷污染评价[R],环境科学学报,1999,19(3),256-261

[13]廖玉麟:数学物理方程,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14]吕先进,时间序列关联维数计算方法[J],系统工程,2002(7): 77-80

[15]武喜怀,汽车尾气对人类健康的危害[J],内蒙古石油化工,2007(5) :69270.

[16]张起森、张亚平,道路通行能力分析,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5),156-159

[17]王红云,浅谈防治城市汽车尾气污染之责任[J],环境教育,2008(7) : 75276.

[18]熊慕慕,机动车尾气排放与大气污染[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6):43.

[19]丁信伟,王淑兰,徐国庆,可燃及毒性气体泄漏扩散研究综述[J],化学工业与工程,1999, 16(2) : 118-122.

[1]杨孝纶.电动汽车技术发展趋势及前景(上)[J].汽车科技.2007(06).

[2]杨孝纶,刘晓康,汪斌.电动汽车技术发展趋势及前景[J].变频器世界.2007(07).

[3]杨孝纶.电动汽车技术发展趋势及前景(下)[J].汽车科技.2008(01).

[4]余群明,石小波,王雄波,杨振东.电动汽车技术(5)电动汽车电控系统发展现状及其趋势[J].大众用电.2008(05).

[5]曹秉刚,张传伟,白志峰,李竟成.电动汽车技术进展和发展趋势[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4(01).

[1].范从山.电动汽车技术原理及发展展望[J].扬州职业大学学报.2007,03

[2].祝占元.电动汽车[M]?黄河水利出版社.2007,09

[3].高义民.现代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4].陈世全.燃料电池电动汽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5

[5].刘长江.充电站之战电动汽车新机遇[J].第一财经周刊.2010,4

[1]陈翌,孔德洋.德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及其启示[J].德国研究,2014,01:71-81+127.

[2]罗布·恩德勒,沈建苗.客户体验:特斯拉的取胜法宝[J].IT经理世界,2014,18:38-39.

[3]李美霞.基于消费者视角的纯电动汽车购买决策影响因素及市场化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4.

[4]朱成章.对我国发展纯电动汽车的质疑与思考[J].中外能源,2010,09:11-15.

[1]姚时俊.汽车美容与装饰[M].辽宁: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

[2]熊靓.黄金产业汽车美容养护[J].中国科技财富.

[3]朱为国.我国汽车服务业的发展和现状[J].北京汽车.

[4]耿莉敏,我国汽车美容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技术经济,.

[5]姚时俊,闫彬,汽车美容,机械工业出版社,

[6]赵伟,浅谈我国汽车美容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科学时代,.

[7]王永茂,中国后汽车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孔晓敏.6S管理探索与思考.现代商贸工业,2010.

[2]韩典.连锁超市品类优化管理特征及关键点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1.

[3]张明泉,李超.6S现场精细化管理评价体系的研究.理论纵横,2011.

[4]魏仁干.基于顾客满意的多项目排队问题研究.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报,2011-04.

[5]陈俊宁.社区便利店营销策略分析.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6]周勇.中国便利店的`当下困境与发展潜力,上海商学院学报,2007.

[7]胡艳英.美陈展示-超市的新营销策略.商场现代化,2008,4.

[8]周越.浅析大型超市的卖场布局和商品陈列设计科学化.物流工程与管理,2011.

[1]林文立.浅析汽车美容装饰现状与发展.《大众汽车》,2014年1期.

[2]薛振刚.浅谈汽车美容装饰的发展趋势.《中外企业家》,2012年17期.

[3]晏承平.浅谈亮洁汽车美容店服务营销优化策略.《农家科技(下旬刊)》,2013年9期.

[4]覃维献.汽车美容[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14.

[5]潘家华,魏后凯.中国城市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128.

[6]樊伟伟.汽车美容与汽车用品店经营全攻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97.

[1]朱则刚.我国的汽车销售及其未来趋势[J].城市车辆,2008(08)

[2]马文斌.汽车销售的影响因素及应对策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26)

[3]王蕾.我国乘用车市场影响因素探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5)

[4]王瑶.市场营销基础实训与指导[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5]刘怀连.高职汽车营销专业职业技能培养研究与实践[J].科技信息,2008(1).

[6]寇恩大.汽车营销专业实践教学问题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8).

[7]霍亚楼.汽车营销实训(高职高专市场营销专业)[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李磊.汽车4S店经营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D].重庆交通大学,2011.

[2]陈皓颖.简析汽车4S店的财务管理[J].中国总会计师,2010,12:153-154.

[3]瞿曼丽.试论汽车4S店财务管理的重点[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20:175-176.

[4]雷云华.汽车4S店财务监管的重点难点及应对措施[J].企业导报,2014,05:55-56.

[5]李磊,简晓春.汽车4S店经营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1,17:499-500.

[1]韩通.我国汽车销售市场与展望[C].河南省汽车工程学会第二届科研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9:175-178.

[2]苏晖.目前汽车销售市场现状及变化情况分析[C].21世纪中国汽配市场(三),2005,12:139-157.

[3]韩旭萍.浅析我国汽车销售模式的现状及其创新方向[J].新课程(教育学术),2011,2:1.

[4]马春阳,侯建坤.汽车销售新模式-4S店集群[J].上海汽车,2007,11:32-35.

[5]曹献存.我国汽车销售模式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1-4.

[6]杨伟龙.博客营销建立、管理、活用[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叶旋.论实训基地文化建设[J].湖北经济学院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

[2]范毅.高职汽车专业校内实训基地文化建设的思考[J].探索教育研究,2013.

[3]罗婷劼,周霞.浅谈职业意识教育与汽车实训基地文化建设[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

[4]吴雄彪,张雁平,花有清.论校内实训基地文化建设[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8.

[5]叶挺宁.中国汽车产业现状及发展趋势[EB/OL].2008.

[6]王凤兰.现代汽车与汽车文化(第二版)[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1]邓闰姝,李小慧,吴广平,关于汽车文化与汽车文明关系的探讨[J],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4);51-53

[2]沈爱华,张小妹,朱止平,浅谈汽车文化是促进社会文明进程的一种文化形态[J],职业技术,2010,(14);193

[3]王东林,陈羡矾,黄芝林,汽车文化引领和谐健康的生活方式[J],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4);51-53

[4]沈银涛,张国强,李家辉,汽车文化正从多方面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世界[J]职业技术学院,2011,(18);193

[5]蓝月晶,占成安,吴成林,汽车文化与汽车文明关系之我见[J]教育学院出版社,2011,(8);51-53

[6]刘百慧,路引明,江止清,对提高汽车文明之我见[J],职业技术,2009,(25);193

[7]陈可明,林小东,袁小顺,汽车文化与汽车文明内在联系研究[J],华南理工学院出版社,2009,(7);51-53

[8]刘玲秀,吴国斌,李佳佳,汽车文化与汽车文明区别分析[J],职业技术学院,2009,(15);193

[1]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修订版),新华出版社,2010:181~183

[2]郑也夫,轿车文明批判,光明日报,.

[3]顾翔华.繁荣汽车文化,构建和谐汽车社会[J]时代汽车,2013(10)

[4]张国方.论车文化的形成标志及特征[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9(02)

[5]赵亚夫.历史教学中的人格教育[J].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02(1-2)

[6]于友西等.历史学科教育学[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7]高立宝.人文教育:高职院校不可忽视的责任--基于一项调查的分析与思考[N].中国教育报,2007-10-01

[8]本书编写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

[9]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

[1](美)项目管理协会著.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第3版.卢有杰,王勇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22-27,134-151[4]中国项目管理研究委员会编.中国项理知识体系与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标准(C-PMBOK&C-NCB).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32-36.

[2]陈炜煜,杨婧.项目时间管理理论与探究[J].特区经济,2013(2):221-222.

[3]李跃宇,汪贤裕.项目时间管理及在项目管理软件中的应用.机械工业出版社,

[4]沈莉洁.WBS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7:075.

[5]鲁静.汽车制造企业供应商选择与评价研究[D].辽宁工业大学,2014.

[6]曾婷.JMC公司供应商的评价与选择的研究[D].南昌大学,2013.

[7]金林杰.汽车制造企业信息化探讨[J].物流技术,2012.

[8]吴哲敏.信息技术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M].现代商贸工业,2012.

[1]向鹏程,任宏.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工程项目主体行为三方博弈分析[J].中国工程科学,2010(9)

[2]齐斌.物流业的产业融合和组织创新[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6

[3]徐剑,刘宗秋.物流产业融合、制造业产业链升级及政府策略[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2(4)

[4]梁军.全球价值链框架下发展中国家产业升级研究[J].天津社会科学,2007(4)

[5]闫稚珩.浅析我国先进机械制造技术的创新及发展趋势[J].科技风,2013(06).

[6]冯春花,钱炜.基于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的“机械制造技术基础”课程教学设计[J].科教导刊(下旬),2016(01).

提供一些关于《电子技术在汽车上的应用》论文的参考文献,供参考。[1] 刘艳梅. 电子技术在现代汽车上的发展与应用[J]. 中国科技信息, 2006,(01) . [2] 何玉军. 国内外汽车电子技术应用现状[J]. 电子产品世界, 2000,(05) . [3] 孙汯. 现代信息电子技术在汽车上的应用和发展[J]. 上海汽车, 2001,(10) . [4] 边明远,浙静. 现代汽车电子技术应用的发展趋势[J]. 世界汽车, 2000,(03) . [5] 别辉,过学讯. 现代电子技术在汽车上的全面应用[J]. 北京汽车, 2006,(04) . [6] 危明飞,高伟,包艳,魏辉. 电子技术在现代汽车上的应用及发展趋势[J]. 重型汽车, 2005,(06) . [7] 李磊,商达. 现代汽车上电子技术的应用[J]. 现代电子技术, 2004,(08) . [8] 顾晔. 电子控制技术在汽车上的应用[J]. 汽车研究与开发, 2005,(09) . [9] 仲子平 ,余文明. 现代汽车电子控制技术的应用及发展趋势[J]. 现代机械, 2003,(03) . [10] 马桂英,栾英杰. 现代汽车电子控制技术应用与发展[J].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1,(02) .

地下车库两层毕业论文

建筑毕业论文3000字篇4 浅谈建筑工程进度影响因素及其控制措施 一、建筑工程进度的影响因素 (一)自然环境因素 建筑施工过程中,自然环境的影响不可忽略,因为处于不同的地区,气候和水文有极大的差别,而不同的地质和地貌也会给施工进程带来不同的阻碍,周围环境的影响也要考虑在施工过程中,若建筑工程开设在崎岖的山路或交通不便的山里时,地形复杂,施工的地方狭隘,建筑材料供应困难,要是碰到比较恶劣的天气,施工的安全性也会受到考验,施工的困难也大大增加,从而影响了整个施工进程。 (二)施工资源因素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施工资源必须得到有力的支持,首先要做到资金的及时到位,没有资金的支撑,建筑工程中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购买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建筑材料又是建筑工程完美实施的基础,有些企业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而在建筑工程上偷工减料,采用劣质的材料来完成施工,但却无法满足施工过程的要求,极易出现质量问题,而质量不过关,则建筑工程又要重新进行维修或者返修,从发展的眼光看,不仅延误了工程进度,还使得资源白白浪费了许多,从而使得整个工程的成本增加。 (三)施工技术因素 进行一项完整的工程前,往往要进性提前的安排和规划,而在施工过程中,各种自然条件的变化使得工程的具体落实不一定是按照原先的计划来进行,若之前的施工计划安排不合理,在后期的进程中就应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现阶段大多数建筑队伍对进度调节的能力有限,大多数情况下施工方案赶不上施工进度。另外,施工工程中若采用高新的技术和设备也会很难控制施工的进程。 (四)施工人员因素 施工人员是影响是施工进程的关键因素,一项庞大的建筑过程涉及的内容众多,且施工现场人员的数量也很多,施工的具体实施情况也无法一个一个仔细地检查,工作人员的施工技术和自身能力以及道德素质都直接关系到整个施工的进程,所以要对施工员进行科学的安排和管理,防止在施工期间出现纰漏,有的施工人员的技术较差,且自身素质较低,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则会大大增加施工的危险性,工程的质量也受到牵连,使得工程的进度难以把握。 二、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的措施 (一)科学管理施工进程 在建筑项目开展前,就应做好详细的规划和设计。首先,要去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和研究,因地制宜,科学的安排施工进度,制定完善的方案,对施工图纸进行严格的审查,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参与方认真分析研讨文件,并及时纠错,减少文件的错误,以确保施工持续稳定的运行。其次,施工前应对员工普及正确的施工意识,使其了解到确切的施工计划从而能更好的理解施工意图,组织员工学习规范的技术并掌握整个施工流程,使其在施工期间遇到问题时能进行相应的调整。最后,也要对承包方进行严格的审查,选择信誉良好且实力雄厚的承包商,明确劳务合同关系,落实各方责任,防止出现质量差错或者其他纠纷,提高施工效率。 (二)保证施工资源供给 没有充足的资源则无法实施建筑工程,所以要确保现阶段资金的流通,在安排每一段施工时,都要进行合理的规划,根据工作流程来确定资金使用的过程,并落实资金的支付。而在购买施工材料时,选择有信誉、质量高的厂家,并对施工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审查,对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小配件反复取样试验,确保施工材料符合施工程序的要求,避免因小失大,影响施工的质量。另外,若购买大量材料时,对与材料的维护和防护等问题也要重视,减少外界条件对建筑材料的破坏和腐蚀,是施工进度持续有度的开展。最后,在施工期间,要保证设备的及时供应,并对建筑设备进行检查和故障排除,操作人员也应规范的使用设备仪器,保证整个施工高效率的进行。 (三)提高施工人员整体素质 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是一个工程中的主体,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影响着是施工的进程和质量。在施工进行前,要选择合适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仅要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重还要行动力和组织能力强,能带动整个施工团队有序快速的开工。而对于劳作在建筑场地的施工人员,企业应定期为他们开展技术培训,或者聘请相应的专家来对施工人员讲解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素和项目内容,在开展项目前,要做好各项准备,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划分好不同的团队,进行平行作业,合理的组织施工进程,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时间。公司也可以安排适当的奖惩制度,调动起广大施工人员的积极性,让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保证施工顺利地进行。 (四)完善施工技术 施工技术影响着整个施工进程的快慢,在开展一项建筑项目之前,可以多多参考以前的项目,借鉴之前成功项目的经验,根据工程实施的周围环境,科学合理的制定项目计划,并将可能出现的情况都提前做出预选方案,若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可以有条不紊的进行另一种备选方案。实施建筑过程中,对于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时,可以借助其他技术力量来完成,或与其他工程相互协助同时施工,以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另外,在施工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原定计划进行合理地调整,不断完善进度管理技术和措施,若工程遇到不可抗力而不得不延期时,则应对人力和物力等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进行严格要求,避免出现施工错误,从而影响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三、小结 影响建筑工程的因素有很多,而对建筑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开展一个复杂的项目前,项目管理者应根据具体的施工场地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判断,在进行完善的考察后再制定合适的计划,加强项目的管理和人员组织,采购高质量的施工材料,提升施工人员的技术,工程竣工后也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工程高效率的进行。 建筑毕业论文3000字篇5 试谈超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的应用 现今,伴随着高层、超高层建筑的不断涌现,深基坑工程逐年增多。当前深基坑支护技术应用范围很广,在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下室、地铁站等,都会涉及深基坑的问题。伴随深基坑施工技术的不断完善,为了更好的控制基坑支护施工的质量,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应依据现场条件、地质状况等,选取合适的基坑支护措施,进而有效的确保施工人员、周边建筑物的生命、财产安全[1]。 1深基坑支护技术的现实意义 在超高层建筑深基坑施工中,深基坑支护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深基坑支护技术,可以保证工程上部结构,满足设计的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因而可以保证基础的整体质量[2]。其次,深基坑支护施工,可以为基础施工起到关键的作用,是基础施工的有力保障。第三,深基坑支护技术,为基础在刚度、强度方面提供了技术保障,有效的提高了建筑结构的可靠性、稳定性。 2深基坑支护技术分类 锚拉式支护 锚拉式支护,选用的材料主要有:钻孔灌注桩支护;型钢支护;钢筋混凝土板桩支护等。锚拉式支护,主要是采取在支护结构的上部,实施支撑、或者是拉锚,进而确保支护土壁的稳定。在实际中,为了节约材料,以及提高支护结构的承载力,常在支护结构的中部、顶部,增加一道或者多道,由抗拉结构构成的支护体系,进而确保基坑开挖的顺利实施。其受力情况与支护形式,具体如图1所示[3]。 悬臂式支护 悬臂式支护,与锚拉式支护选用的材料相同。悬臂式支护,主要是依靠支护结构,进入坑地土层中部分的水平阻力,确保在基坑挖土期间的挡水、挡土作用,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其受力情况、支护形式,具体如图2所示。 重力式支护 重力式支护,其选用的材料主要有:旋喷桩帷幕墙、深层搅拌水泥土桩挡墙等支护结构。重力式支护,具体的主要依据支护结构的强度、重量;土体中的锚固长度等,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 土层锚杆支护 土层锚杆支护,主要是在深开挖的地下室墙面;地面;坑立壁未开挖的土层等,进行钻孔、掏空至一定的深度,同时进行再扩大,进而形成球状或其余形状。同时在孔内放入钢管;钢丝束;钢筋,实施化学浆液、水泥浆液的灌入,进而形成与土层结合的抗拉力强的锚杆。 3超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的应用 深基坑支护技术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将深基坑支护技术运用到城市立体的发展之中[4]。探讨深基坑支护技术的应用,主要以城市中心区域的超高层建筑为例,高层主要采取钢筋混凝土,基础建设主要采取钢筋混泥土梁板筏基。 勘察水文条件 在进行深基坑支护建设时,需要对施工环境的水文条件进行勘察[5]。针对超高层建筑,对于水文条件而言,应据实说明建筑工程的地下水状况,进而有效的定位施工的深度,以及钢筋环的位置,确保深基坑技术保护层的厚度。 勘察地质结构 地质结构的勘察,需要明确工程位置的地形,进行地质土层的勘测,同时进行土体、岩土的对比,明确土体的稳定性。同时推断地基的承载标准值,进而确保超高层建筑施工的稳定。 做好工程质量控制 超高层建筑,是采取钢筋混泥土进行施工,因此应做好工程质量控制。首先,应确保施工原材料满足施工的标准要求。其次,确保施工程序的高效、合理、有序性。在具体施工中,应确保护筒的中心、桩中心偏差值在50mm内,控制好泥浆、孔底沉渣厚度,应使埋深度不能小于设定的数值。同时还应确保水下浇筑混泥土的连续施工,进而确保施工各方面的顺利实施。 确保施工支护的工作要点 支护工作的重要工具,就是锚杆。土层锚杆支护,可以有效的与土体进行有机结合,可以使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大大提升,因此在支护工作中应重点进行实施操作。 4结语 基坑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深基坑施工的质量,直接的影响着超高层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安全性与持久性。深基坑施工技术,是工程顺利实施的保障,但在现实中深基坑施工技术,存在着技术的复杂性、多样性的问题,因此在未来我们更应加强对其技术的研究与认识,进而确保高层建筑的顺利施工。 猜你喜欢: 1. 建筑毕业论文范文 2. 建筑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建筑系毕业论文范文 4. 5000字建筑毕业论文 5. 建筑毕业论文范文免费 6. 建筑施工毕业论文范文

毕业论文现在米有免费的喽,偶们自己写的只有给朋友借用的,这里找的还不都是网上贴来贴去的。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安卓应用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安卓开发参考文献

按照字面的意思,参考文献是文章或著作等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安卓开发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卓开发参考文献1

[1]郭志宏.Android应用开发详解[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

[2]杨丰盛.Android应用开发揭秘[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3]Frank to Android development[J].developerWorks,2009,10(7).

[4]余志龙,陈昱勋,郑名杰,陈小凤,郭秩均.Google Android SDK开发范例大全[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5]李宁.Android/OPhone开发完全讲义[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

[6]Ed Burnett, Hello, Android: Introducing Google’s Mobile Development Platform[J]. PRAGMATIC BOOKSHELF,.

[7]Rick Rogers, John Application Development[M].O’Reilly Media,.

[8]胡伟.Android系统架构及其驱动研究[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0(4).

[9]Steve [OL].http://iremnant .

[10]靳岩,姚尚朗.Google Android开发入门与实践[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11]陈建伟.基于Android的三维物体的触摸控制[J].硅谷,2009,(23):76.

[12]E2ECloud工作室.深入浅出Google Android[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13]傅曦,手机游戏开发精粹[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安卓开发参考文献2

[1]周雅翠.基于Android平台的个人事务管理系统设计[J].吉林建筑大学学报,2015,06:67-68.

[2]吴亚林.浅析基于Android的天气预报系统设计与实现[J].山东工业技术,2015,24:123.

[3]王毅.Android平台并行计算研究[J].电子制作,2015,24:26.

[4]王冬.基于Android的天气预报软件的设计与实现[J].电子制作,2015,24:32.

[5]林煌,杨秀芝.基于Android机顶盒的节目管理方案设计[J].有线电视技术,2015,12:69-71.

[6]简靖韡.Android智能手机信息安全问题与对策分析[J].通讯世界,2015,24:33.

[7]邓昌友,肖遥,马小月,夏利,曾俊.基于Android智能手机数据安全的研究[J].福建电脑,2015,12:5-6.

[8]勾通.基于Android平台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J].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2015,24:60-61.

[9]石翠.PS制作Android智能手机界面技巧解析[J].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2015,24:53-54+66.

[10]傅伟.基于Android的校园通系统设计--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06:24-29.

[11]吴新华,万强.基于Android平台的手机游戏开发[J].萍乡学院学报,2015,06:66-69.

[12]杨平.基于Android的移动外勤系统设计与开发[J].信息通信,2015,12:145-146.

[13]陈崇辉.基于Android手机的健康调理手环设计[J].计算机测量与控制,2015,12:4145-4148.

[14]田甜,林筑英.基于云存储的Android手机视频监控和流量共享系统设计[J].电子设计工程,2015,24:190-193.

[15]牟式标,楼越升.基于工程项目的Android设计研究[J].数字技术与应用,2015,12:75-76.

[16]刘晓明.Android应用异常检测方法研究[J].无线互联科技,2015,24:121-122.

[17]郝波.基于Android的海南自助旅游系统开发[J].中国新通信,2015,24:74-75.

[18]张儒侠,付姗姗.基于Android智能手机的志愿服务信息查询系统设计[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03:63-70.

[19]金永奎,袁圆,颜爱忠.基于Android的高效节水灌溉远程监控系统设计及实现[J].中国农机化学报,2016,04:202-206.

[20]李成吉,雷灵光,林璟锵,高能.安全的Android移动终端内容保护方案[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16,03:591-596.

[21]刘洪伟,戴芬,李璐.Android手机手工恢复文件方法研究[J].信息通信,2016,03:133-134.

[22]吴志霞.基于Android平台的“战斗士”游戏软件案例设计及实现[J].九江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01:67-69+76.

[23]胡全,莫秀良,王春东.基于Markov链模型的Android平台恶意APP检测研究[J].天津理工大学学报,2016,02:27-31.

[24]邝家瑞.android系统用户体验下的可视化交互界面设计[J].现代装饰(理论),2016,04:124.

[25]黄晓先.基于Android的掌上校园交流系统设计与实现[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03:280-281.

[26]丘增富,秦裕德,陆科宏,马柏林,陆家卓.基于Android平台的互联网+云超市软件[J].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2016,07:36+45.

[27]徐强,周倩,成敏,宋占伟.基于Android平台的物流信息采集系统[J].吉林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2016,02:196-203.

[28]柳淑婷,傅梓怡,范亚芹.基于Android的僵尸网络设计与实现[J].吉林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2016,02:182-185.

[29]王庆磊.Android移动数据安全探析[J].福建电脑,2016,03:101+109.

[30]陈屴.Android云终端的系统备份与还原方案[J].福建电脑,2016,03:130-131+157.

[31]沈丽云,尹孟征,郭凤仙,严佳玲,刘鹏.基于Android的康复医疗机器人控制系统设计与实现[J].装备机械,2016,01:37-41.

[32]李赫,赵晋睿.基于Android系统的地籍调查平台[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6,09:30-31.

[33]陈红梅.基于Android的科目三模拟考试系统[J].智能计算机与应用,2016,02:55-57.

[34]胡伟峰,辛向阳.智能手机iOS&Android系统功能交互行为对比研究[J].装饰,2016,04:82-83.

[35]徐昕军,袁媛,苏剑臣,杨峰.基于Android平台的行为分析系统研究[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6,04:223-226.

[36]李永宝,崔广章,陈琛,李岱英.基于Android的校园订餐系统[J].物联网技术,2016,04:71-75+78.

[37]王慧兰.基于Android平台的图书管理系统手机客户端开发[J].中外企业家,2016,11:204.

[38]祁洋,曹红根,朱长水,陈佳鑫.基于Android平台家校通的设计与实现[J].软件工程,2016,04:33-35.

[39]徐雪丽.基于Android平台的虚拟试衣关键技术研究[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02:47-51.

[40]牛嘉祥,张红雨.基于Android平台的GPS防盗器软件设计[J].电子质量,2016,04:30-35+39.

[41]韦江华,李福章,林川.基于Android平台定位系统的客户端设计[J].信息系统工程,2016,04:102-103.

[42]吴成玉,吴飞青,章丽姣.Android系统上基于图像颜色特征的检索研究[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2:1-4.

[43]柳迪,章国宝.基于Android的网购药品应用的设计与实现[J].工业控制计算机,2016,04:121-122+134.

[44]葛艺潇,闵富红.基于Android和Arduino的蓝牙考勤系统实现[J].信息通信,2016,04:109-110.

[45]江丽.基于android平台的实时互动远程教育系统设计与实现[J].信息通信,2016,04:121-122.

[46]杨世淼.基于Web Server和Android平台的智能幼儿园管理系统[D].浙江大学,2016.

[47]刘权,刘红,韦启旻,徐强,杨思晨,孙非凡.基于Android移动终端局域网通信设计[J].数码世界,2016,04:52-53.

[48]周兵.基于Android网络图片上传与下载的研究[J].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教学与研究,2015,04:40-43+46.

[49]张跃骞.Android APP保护及破解[J].中国教育网络,2016,Z1:44-46.

[50]许瑾.第一次开发Android程序的历程[J].科技资讯,2014,29:20.

[51]张中伟,苏静.基于云平台的Android移动学习系统设计[J].民营科技,2014,09:100+59.

[52]王柯,马宏斌.一种基于Android平台数据采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4,10:29-32.

[53]郭瑾,杨武年,易鹏.基于Google Android平台手机局域地图的实现[J].地理空间信息,2014,05:158-161+13.

[54]曹海英,元元.基于Android系统的'移动校园信息平台设计[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21:11-12.

[55]林伟铭,张源梁.基于Android平台的家庭灯光控制系统[J].中国新通信,2014,22:97-98.

[56]张生财.基于Android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34:72.

[57]潘晓东,费军,张益明.基于安卓终端的呼叫系统设计与应用[J].医疗卫生装备,2014,11:52-53+88.

[58]徐剑,武爽,孙琦,周福才.面向Android应用程序的代码保护方法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4,10:11-17.

[59]吴轶群,朱亚东,王明敏.基于Android平台的多屏互动系统设计[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4,10:234-238.

[60]余彦达.基于Android的校园卡查询系统[J].价值工程,2014,20:201-202.

[61]赵振峰,董日壮.基于安卓的手机校园导航应用系统[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4,30:7050-7052.

[62]李骏,陈小玉,Android驱动开发与移植实战详解,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87-105.

[63]韩超,梁全,Android系统原理及开发要点详解,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16-102.

[64]李刚.疯狂Android讲义[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25-42.

[65]杨丰盛.Android技术内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77-89.

[66]杨云君.Android的设计与实现[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45-49.

[67]柯元旦.Android内核剖析[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59-70.

[68]丰生强.Android软件安全与逆向分析[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78-90.

[69]余成锋,李代平,毛永华.内存管理机制分析[M].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3:55-80.

[70]佐冰冰.Android平台下Launcher启动器的设计与实现[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2:108-150.

[71]杜吉志,徐明昆.Android系统内存管理研究及优化[J].软件,2012,24(5):69-80.

[72]马越.Android的架构与应用[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8:330-357.

[73]姚昱旻,刘卫国.Android的架构与应用开发研究[J].计算机系统应用,2008,77(11):99-111.

[74]高巍.Android操作系统软件自动化测试方案的设计与实施[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2:440-479.

[75]孙剑.Android系统上应用程序按需加载机制的设计与实现[M].北京大学,2011:99-110.

[76]卢娜.基于Android平台的手机桌面资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M].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1:290-300.

[77]高焕堂.Google Android应用框架原理与程序设计36计[M].Misoo,2010:8-13

[78]杨云君.Android的设计与实现[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5-65.

[79]柯元旦.Android内核剖析[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67-98.

[80]李刚.疯狂Android讲义[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12-87.

[81]陈最.基于Android平台移动终端透明加密系统的研究与实现[D].重庆理工大学,2012:108-150.

[82]王春雷,柴守霞,袁杰,雷美容.基于Android智能手机的移动护士工作站[J].中国数字医学,2013,05:85-87.

[83]李铮.基于Android的位置跟踪系统设计与实现[J].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5:33-36.

[84]孙亚非,曾成,伍萍辉.基于Android平台的智能低压配电终端[J].低压电器,2013,21:59-63.

[85]沈泽,周丽娴,梁昌银.Android语音备忘录程序的设计与实现[J].现代电信科技,2013,10:37-42+47.

[86]吴立勇,丁作文.基于Android系统振动测试仪研究[J].工业控制计算机,2013,12:10-11.

[87]朱生,牟星亮,单康康.基于Android平台的应用程序开发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3,10:46-47+64.

[88]郝俊寿,丁艳会.基于Android系统的影音播放器研究与实现[J].硅谷,2013,22:20-21.

[89]赵晓影.Android应用开发中的UI设计[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12:111.

[90]郑洲.基于Android平台的快捷查询软件设计[J].中国新通信,2013,23:123.

[91]王楠.基于Android手机平台的互联网应用探析[J].数字化用户,2013,10:3.

[92]高志新,李春云,仇治东,于泳波.基于二维码和android应用的智能控制系统的研究[J].数字技术与应用,2013,11:13-14.

拓展:安卓开发就业前景

Java工程师的就业前景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的,当我们大量需要的时候Java工程师就业前景就会比较明朗,相反我们不需要了,Java程序员的就业前景还会好吗,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2017年Java就业前景。

一,整体就业环境

网络依靠编程堆积起来,所以互联网时代编程语言必不可少。有专业人士阐述了下一代编程语言的要具备的特性:介于静态语言与动态语言之间的语言,有特定领域功能,有注解功能,是面向过程语言等等,无论未来编程语言如何发展,学编程开发都不会失业,所以选一个自己喜欢的语言去编程吧。Java作为编程语言之手,可以优先选择。

据业内人才预测,2017年我国将新增10000家IT企业,这些企业将强势拉动IT人才的需求。而且现在80%互联网公司基本都在使用Java,维护项目运行也需要大量人力,所以在未来几年Java依旧是炙手可热的技术,就业市场依旧很大。

二,Java发展空间

Java应用无处不在,例子不枚胜举,在过去十年,Java为整个IT届带来的影响已经无法准确评估,现在Java向着高精尖方向而且,进一步说明了Java的时髦性。

现在Java非常普及,普及到在美国要求每一位人员都要会编程,巨大的Java社区需要很长时间才会接受新的编程语言,所以在未来几年Java就业市场依旧光明。

Java技能是目前为止被招聘人员,高层人员甚至乔布斯都称赞过的热门技能,高度可移植性目前还没有一门编程语言超过,所以不可避免,Java将继续影响下一代程序员。

三,Java就业情况

根据郑州达内12月份就业数据显示,不论是就业速度,就业质量,薪资待遇,Java依旧领先其他专业,总体就业薪资在6000-9000之间,可见Java就业就业市场依旧光明。

作为Java程序员一定要让自己有价值,如果你很容易被替代,那么你的价值就很低廉。如果你能负责的工作,只有20%的人能超越你,那么价值立刻凸显,就不愁找不到高薪工作了。Java新技术层出不穷,内核精髓变化不大,作为程序员一定要多掌握精髓东西,向深度发展,另外尽量抽时间向广度发展,这样才能在Java行业屹立不倒。

用虚拟打印机,打印为PDF或caj。能阅读Pdf和caj安卓手机阅读就很多了。

android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Android是一种基于Linux的自由及开放源代码的操作系统,主要使用于移动设备,如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由Google公司和开放手机联盟领导及开发。以下是关于android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 李凤银. 电子公文中多人签名的设计与实现[J]. 计算机应用研究. 2005(06)

[2] 倪红军. 基于Android系统的数据存储访问机制研究[J]. 计算机技术与发展. 2013(06)

[3] 圣伟. 加入Android阵营--记首届亚太地区Android技术大会[J]. 程序员. 2009(06)

[4] 金晨辉,孙莹. AES密码算法S盒的线性冗余研究[J]. 电子学报. 2004(04)

[5] 尹京花,王华军. 基于Android开发的数据存储[J]. 数字通信. 2012(06)

[6] 叶晓静,黄俊伟. 基于Android系统的多媒体播放器解决方案[J]. 现代电子技术. 2011(24)

[7] 秦凯. Android开源社区应用项目开发的效率研究[D]. 华南理工大学 2012

[8] 李钰. 基于Android系统的行人检测设计[D]. 天津大学 2012

[9] 黄鑫. 基于Android的大学生个人课程助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厦门大学 2014

[10] 祝忠方. 基于Android的移动互联终端的设计和实现[D]. 北方工业大学 2014

[11] 房鑫鑫. Android恶意软件实现及检测研究[D]. 南京邮电大学 2013

[12] 张嘉宾. Android应用的安全性研究[D]. 北京邮电大学 2013

[13] 黄莹. 基于Android平台智能手机多方通话软件测试系统的研究与实现[D]. 华中师范大学 2013

[14] 赵朋飞. 智能手机操作系统Google Android分析[J]. 科技视界. 2011(02)

[15] 刘仙艳. 移动终端开放平台-Android[J]. 信息通信技术. 2011(04)

[16] 姚昱旻,刘卫国. Android的架构与应用开发研究[J]. 计算机系统应用. 2008(11)

[17] 陈昱,江兰帆. 基于Google Android平台的移动开发研究[J]. 福建电脑. 2008(11)

[18] 梁雪梅,盛红岩,周熙. RSA算法体制研究[J]. 计算机安全. 2006(12)

[19] 易红军,佘名高. MD5算法与数字签名[J]. 计算机与数字工程. 2006(05)

[20] 王尚平,王育民,张亚玲. 基于DSA及RSA的证实数字签名方案[J]. 软件学报. 2003(03)

[21] 王雯娟,黄振杰,郝艳华. 一个高效的基于证书数字签名方案[J]. 计算机工程与应用. 2011(06)

[22] 程桂花,齐学梅,罗永龙. AES算法中的多项式模运算及其性能分析[J]. 计算机技术与发展. 2010(09)

[23] 叶炳发,孟小华. Android图形系统的分析与移植[J]. 电信科学. 2010(02)

[24] 吕兴凤,姜誉. 计算机密码学中的加密技术研究进展[J]. 信息网络安全. 2009(04)

[1] 苏祥. 基于耦合锯齿时空混沌的虚拟光学加密系统[D]. 南京邮电大学 2014

[2] 高继明. 数字图书馆中的.用户管理问题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6

[3] 贾蕤铭. 基于Android系统的动态密钥管理方案的研究及实现[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4] 郑亚红. 无线传感器网络中的密钥管理方案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5] 慕莹莹. 无线传感器网络密钥管理方案[D]. 西北师范大学 2013

[6] 蔡维. 基于RSA的可截取签名方案的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3

[7] 陈志强. 基于质心漂移聚类算法的LBS隐私保护研究[D]. 南京邮电大学 2014

[8] 陈凯. 融入隐私保护的特征选择算法研究[D]. 南京邮电大学 2014

[9] 王筱娟. Ad-hoc网络密钥管理方案的相关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1

[10] 于晓君. 基于MSC Pool的VLR备份技术的研究与实现[D]. 南京邮电大学 2014

[11] 周静岚. 云存储数据隐私保护机制的研究[D]. 南京邮电大学 2014

[12] 秦树东. 音频数字水印算法的研究[D]. 南京邮电大学 2014

[13] 孙佳男. 即开型电子彩票发行方案的相关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1

[14] 孙龙. 可否认加密与可否认协议[D]. 西北师范大学 2011

[15] 樊睿. 门限代理签名方案的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8

[16] 易玮. 可搜索加密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17] 俞惠芳. 基于自认证的签密体制的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18] 王会歌. 基于无证书公钥密码体制的若干签名方案的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19] 贾续涵. PKI中证书撤销机制和具有前向安全性的数字签名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7

[20] 宋福英. 电子政务系统若干安全问题的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7

[21] 庞雅丽. 基于统计的中文新闻网页分类技术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7

[22] 刘军龙. 可截取签名体制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7

[23] 于成尊. 代理签名与多银行电子现金系统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7

[24] 蓝才会. 具有特殊性质的签密相关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8

[25] 左为平. 指定验证人代理签名体制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8

  • 索引序列
  • 地下车库的应用论文参考文献
  • 地下车库毕业论文
  • 汽车应用论文参考文献
  • 地下车库两层毕业论文
  • 安卓应用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