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摘要:本文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进行了归纳总结,并结合实例对其所得税会计处理这一实务操作中的难点进行了梳理和剖析。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制约或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一般为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
其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但在持有过程中,账面价值会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而变动, 而根据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前一般不会发生变动,这就造成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对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要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等因素,是会计实务操作中的难点,本文将对此难点进行梳理和剖析。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
1、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时涉及的暂时性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应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要按其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将其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而按照税法规定不论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在确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后都不需要对其进行调整,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
因此在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被投资单位取得净利润时涉及的暂时性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投资期间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而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也就是说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
因此在被投资单位取得净利润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3、被投资单位出现净亏损时涉及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出现净亏损时,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失。
而根据税法规定被投资单位出现净亏损时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保持原取得成本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时涉及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变动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但根据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就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时涉及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应减少。
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的资产减值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准备长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
在准备长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及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因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此,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准备对外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在准备对外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按以下情况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甲公司于2011年1月5日以40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5 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2011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因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200万元。
甲公司及乙公司均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相同。
① 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40 000 000
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小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4500万元),应调整其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 000 000贷:营业外收入5 000 000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经过调整后为4500万元,而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4000万元不变,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 2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 250 000
② 2011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9 000 000
—其他权益变动600 000
贷:投资收益9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0 000
2011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经调整后为5460万元,而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4000万元不变,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46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65万元,账面已确认125万元,应补确认24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 25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 400 000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2:A公司于2010年1月2日以5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5 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2010年度B公司发生净亏损3000万元,且B公司财务状况还在进一步恶化,预计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为3500万元。
A公司及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相同。
① A公司取得投资时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50 000 000
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5000万元)大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450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无须调整。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为原取得成本5000万元,无暂时性差异,无须确认递延所得税。
② 2010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9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9 000 000
确认投资收益后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为41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3500万元,账面余额大于可收回金额600万元,应计提减值准备6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6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6 000 000
2010年12月31日经调整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500万元,而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5000万元不变,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0万元,如A公司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7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 7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3 750 000
如A公司未来无法获得用来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作者单位: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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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修订结果非常合理。(一)修订的实务依据与准则协同原CAS2中将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其一,即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偏低,但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有公允价值,无法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可以据此合理推断,投资企业的持股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差价,而是为了长期持有进而追加投资形成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其二,20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能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即使将该类投资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其不存在公允价值,也无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上述规定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是: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的持有期间内,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了,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应当转变其分类以及计量模式,但由于无相关准则、规范的指导,实务中会计处理差别很大,进而导致报表信息质量受到影响。对于该类权益性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第46段第(3)条规定,“……(3)对没有活跃市场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由此,修订后的CAS2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合理推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不再需要将此类权益性投资进行后续转换,一方面简化了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转换时信息质量受损,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致。(二)修订的后续问题及处理建议1. 原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该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中的哪一类。根据CAS22的具体规定,由于该投资属于权益性的,故既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务性),也不能划分为贷款与应收款项。只能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者中进行选择,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备公允价值,则可以合理推定其应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第四类权益性投资持有过程中如果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问题。当然修订后的CAS2将持股比例偏低的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公允价值均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并非只修改本准则即可实现的,初始确认的调整还涉及后续问题,例如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由于CAS22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则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后续应如何处理?现有准则并无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前文中的IAS39第46段规定可以解决后续计量中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问题,即以成本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该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了,可以依据IAS39第55段的规定,“因不属于套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按照下述规定确认:……(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除减值损失以及汇兑利得或损失外,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由此,CAS22也应做出相应修订,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包括两类,一类具有公允价值,另一类则为持股比例偏低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而且对于后者,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果其公允价值又能够可靠取得,则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二、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一)修订后产生的影响1.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权益法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类。修订前CAS2的其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有两种: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第二,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由于第二种情况已经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范围以外,所以修订后CAS2的成本法的适用仅余“控制”这一种情况。CAS2修订前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变,为两种:第一,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第二,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范围缩小。由于修订后的CAS2导致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导致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基本情况与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仅剩下处置投资一种情况。(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转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同上,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仅剩下追加投资一种情况。(二)修订后的CAS2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及处理建议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持股比例偏低(非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因进一步追加投资导致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的问题,修订后的CAS2并未做相应解释。故此笔者尝试对此种情况下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1. 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否因追加投资达到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而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CAS22第十九条规定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CAS22第四条也规定由CAS2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CAS2。所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处于不同准则的规范。而且,如果将金融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之一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如果企业追加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说明企业管理者对该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已经发生变化。综上所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例1: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为500万元。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在重分类的同时,笔者认为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将追加投资前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因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的目的是为了将持有过程中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处置损益,由于该权益性投资并未处置,故此重分类当日不需对其进行结转,待处置该项权益性投资时再将与其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2.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例2: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根据原CAS2的规定该权益性投资原持有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此重分类当日不需结转,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3.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无市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例3:A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CAS2)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公司股权无市价,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修订后的CAS2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9月1日,A公司又斥资2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无公允价值,CAS22目前无针对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依据前文IAS39第46段的规定,即无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以成本计量即可。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70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银行存款250 000 000。由于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故此不需要考虑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问题。4.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因处置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使原有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根据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情况,故此笔者尝试对原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降低至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进行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1)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例4:A公司2014年1月对B公司投资,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B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至2014年8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损益调整为100万元。2014年9月2日,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一半,转让后,无法再对B公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转让时,取得21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A公司处置资产当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首先,确认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2 1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投资收益100 000。其次,将剩余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只能转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0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 。(2)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同上,关键在于剩余的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转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还是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根据投资企业管理层的持有目的与意图进行判断,但为避免利润操纵起见,笔者建议限定只能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新旧CAS2准则的衔接问题由于修订准则导致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属于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的变更,导致的结果是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投资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会计原则的变更,所以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有追溯调整法与未来使用法,具体处理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28)第六条规定,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根据修订后的CAS2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所以,当原有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按准则规定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当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当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采用未来使用法。【注】本文系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142400410915)的阶段性成果。主要参考文献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2014-03-13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一、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按非货币性交易原则确定,即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而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投出的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为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实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由此可见,会计上对企业以非货币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是以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交易发生时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还应按规定考虑补价因素),不确认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而纳税时要分成两笔业务处理:第一笔是以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资产业务,即将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收入,将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及已提的减值准备之和的差额,确认为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并入投资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在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第二笔是投资业务,即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并考虑补价因素,作为此投资的计税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差异 (一)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在持有股权投资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确认投资收益,也可以确认投资损失,均在“投资收益”科目中反映。但在税法中,只承认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即股权投资所得(也就是大家比较熟悉的股息收入,具体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不承认股权投资期间的投资损失。
几时交呢,这篇论文
上市公司中这样的企业多的是啊,到网上看这些公司的报表,哪家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比较大的,拿出来参考写呗
和容易了。我不用每天偷偷摸摸地看你,我墙,用篱笆代替。小百姓要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 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CAS2〔2014〕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缩小范围与风险特征相匹配。CAS2(2014)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不同的投资具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因而也应当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中,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 ,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计科目有变动。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大部分是作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极少可能作为其他类别。所以其核算将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即可。成本法核算价损合一。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和对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其减值却按照CAS22〔2006〕处理。修订后的准则体系,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不再区分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而是全部将其纳入CAS22〔2006〕,其减值的处理也参照CAS22〔2006〕。案例分析例1.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的案例甲公司2014年7月,取得对乙公司5%的股权,成本为800万元。2015年2月,甲公司又以1200万元取得对乙公司6%的股权。假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且该投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取得。2015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10万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000000贷:银行存款 8000000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2000000贷:银行存款 12000000借:应收股利 100000贷:投资收益 100000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且该投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的该项投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假设以上投资发生减值5000元,则会计处理为: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000例2.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的案例。2014年7月1日,丙公司从股票二级市场以每股30元(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元)的价格购入丁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占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对丁公司无重大影响,丙公司将该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资料如下:(1) 2014年7月10日,丙公司收到丁公司发放的上年现金股利400万元。(2) 2014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26元。丙公司预计该股票的价格下跌是暂时的。(3) 2015年,丁公司因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受此影响,丁公司股票的价格发生下跌。至2015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下跌到每股12元。(4) 2016年,丁公司整改完成,加之市场宏观面好转,股票价格有所回升,至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上升到每股20元。假定2015年和2016年均未分派现金股利,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则丙公司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1) 2014年7月1日购入股票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9600000[()×1000000]应收股利 400000贷:银行存款 30000000(2) 2014年7月确认现金股利借:银行存款 400000贷:应收股利 400000(3) 2014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公允价值变动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600000[()×1000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600000(4) 2015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投资的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17600000[()×1000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6000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4000000(5) 2016年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上涨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8000000[(20-12)×1000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探析论文关键词长期股权;法;权益法;转换;商誉 论文摘要新颁布的《企业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原有的准则相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以成本法、权益法的原理及适用范围为基础,通过实例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实务中,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上的标准(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据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判断;另一种是经济实质上的标准。可见持股比例并非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和采用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标准。在判断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从经济实质出发。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即在判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范围,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原来的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是通过持股比例进行判断的。为便于理解持股比例与核算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笔者用图1说明。 从图1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二、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及其处理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比例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此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照权益法核算、进行后续计量。可见由法向权益法转换,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先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应根据不同的转换前提。对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在活跃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增加。导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考虑、综合处理。同时,应分析计算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化额,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这些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原持股权部分 比较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以下简称“应享有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的份额(超出的部分为“正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小于的部分为“负商誉”),应按其差额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 2新增股权部分 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负商誉”,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营业外收入。 必须注意的是:要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情况。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损益的金额。可简单理解为:大投资获得小份额不调账,小投资获得大份额则调账,简称“大不调、小调”。在此,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份额之间不外乎有以下关系: A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B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C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D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E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在上述情况中。只要是综合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综合“负商誉”,就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留存收益或者资本公积。 3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以下简称“两次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的处理 两次投资期间。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此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调整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 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资本公积。 例1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有关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2007年1月1日用存款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当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假定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 (2)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又以1300万元的价格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3)假设甲公司上述两次期间,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未派发过现金股利;因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公积金增加1000万元。这两项因素导致乙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自2007年初的8000万元,增加至2008年初的12000万元。 甲公司在追加投资时。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由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初始投资10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800万元,出现正商誉200万元;其次,追加投资1300万元。按12%持股比例拥有份额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140万元;正、负商誉综合考虑,出现正商誉60万元。因此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再次,两次投资期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4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净损益的增加。应按原持股比例调增留存收益;另外1000万元为资本公积的变化,按原持股比例应调增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00万元 贷:盈余公积30万元 利润分配27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万元 上述分录做完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300+400=2700万元,在2008年初享有的份额为:12000×22%=2640万元,账面价值高出“份额”60万元,即为综合正商誉。 例2假设例1中2008年1月1日追加投资时,支付的款项为1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追加投资拥有的份额为12000×12%=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440万元,与初始投资产生的正商誉200万元相抵后,出现240万元的负商誉。对此应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4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40万元 涉及损益调整的分录与例1相同。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000+400+240=2640万元,与应享有的份额2640万元相等。 综上所述,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初始投资产生的商誉与追加投资产生的商誉综合在一起时为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综合在一起为负商誉,则应根据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也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对前者调增留存收益,后者调增营业外收入。 (2)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产生正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留存收益。 (3)如果初始投资产生正商誉、追加投资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营业外收入。 (二)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能力,因持股比例减少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按减少的持股比例结转应中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应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剩余份额(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进行比较,属于投资作价中商誉的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即负商誉),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3对于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根据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 例3甲公司按10%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账面余额为7500万元。为提取减值准备。甲公司取得60%的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存在差额。2007年3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2600万元存入,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5000万元,与账面净资产相等。甲公司自取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期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除了所实现的净损益外,其他原因使资本公积增加4000万元。 甲公司处置对乙公司20%的股权后,剩余40%的股权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结转减持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26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500万元 投资收益500万元 其次,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的剩余份额4000万元(10000×40%)进行比较,出现正商誉1000万元,不需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如果是负商誉。则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再次,针对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期间,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000万元(15000-10000),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的5000万元中,有1000万元属于净利,4000万元属于资本公积,因此: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收益额=1000×40%=400万元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资本公积=4000×40%:1600万元 针对两次投资时点期间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600万元 贷:盈余公积40万元 利润分配36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600万元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5000+400+1600=7000万元,与应享有的份额6000万元(15000×40%)相比。多出的1000万元即是商誉。
选好题,很重要。你可以写些关于新型会计的论文,包括环境会计,法务会计,碳补偿会计和人力资源会计,抓住实质就行,就是把一些不可计量的东西,比如损害的环境,造成的影响,人力资源的价值等以会计方法,包括成本计价方式,现金流折现等方法将其值量化(价值,数量),这样可以写的也很多。还可以写些关于金融危机的分析等
会计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一、会计核算部分1 也谈现金折扣2 浅议坏账损失核算3 浅议应收账款的管理4 无形资产核算的探讨5 对财务报表分析方法的探讨6 破产财产偿债顺序研究7 浅议资产减值会计8 浅谈借款费用的核算9 浅议往来账的管理与核算10 “存货”核算浅析11 融资租赁研究12 现金流量表研究13 现金流量表的财务分析14 浅议权责发生制对会计信息的影响15 试论公允价值16 试论谨慎性原则的运用17 物价变动会计探索18 合并会计报表与个别会计报表关系探讨19 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比较20 企业清算会计探讨21 企业破产会计研究22 合并会计理论研究23 财务报表分析方法探讨24 论成本核算25 试论合并报表工作底稿的编制方法26 企业并购问题研究27 实物资产内部会计控制研究28 试论对投资的认识29 浅谈收入的错位与会计规范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研究31 债权转股权问题探讨32 企业适度负债经营问题研究33 资本结构优化问题研究34 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分析35 试谈规范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36 债务重组若干问题的探讨37 论报表分析的电算化38 应收账款的控制与防范39 浅谈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40 浅析利润表41 试论资产负债表42 浅议企业所得税的核算43 试析税务会计44 试析企业债券核算45 试析债券投资46 试析股权投资47 试析专利权的核算48 存货计价方法比较49 现金折扣核算研究50 企业“开办费”研究51 企业向银行举债研究52 试析集团公司关联交易53 历史成本与现行成本比较54 租赁会计研究55 回租会计研究56 企业期货核算研究57 外币会计报表折算方法研究58 浅谈外币会计的“两笔业务观”59 浅谈“未确认”现象60 摊销方法研究61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62 固定资产折旧研究63 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核算研究64 票据贴现研究65 企业税收核算研究66 存货成本研究67 股权投资中投资准备研究68 企业吸收资本核算研究69 资本公积研究70 企业资产虚化研究71 企业非经营损失研究72 或有负债研究73 或有资产研究74 利润表中成本项目研究75 短期投资核算研究76 物价变动会计计价模式研究77 浅谈资本保全78 金融期权合同会计研究79 金融互换合同会计研究
(一)短期投资,是常见的一种经营性行为。随着证券市场一级和二级市场对企业的开放度提高,企业资金富余时随时可以在证券市场进行一些短期投资操作,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能满足公司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取得比活期或定期银行存款高的收入,增加企业的效益。但是如不能正确地组织核算和会计监督,轻者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及时反映短期投资损益真实情况,重者形成帐外资产,使这部分资产处于公司有效监控之外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公司资产受到侵蚀;或形成虚假利润,掩盖投资亏损真相。短期投资特点之一是普遍性。大公司,尤其是一些资金比较富余的上市公司,通常有较大数额的资金在进行短期投资运作。大公司一般有专门的投资部门负责此项业务操作。特点之二是随机性和短暂住。一些公司虽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短期投资业务,但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现金存款过多,又暂时没有什么急需时,便会进行一些临时决定的操作。常见的公司短期投资的形式有:一级市场上的新股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新股配售,二级市场上的股票和债券的买卖,国债回购,委托短期投资等。有关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会计核算是这样规定的:按短期投资种类在“短期投资”科目下设置明细帐,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实际的操作过程通常是公司先在某一证券公司开设一个以本公司名称为户名的专门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帐户(以下简称“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在进行实际投资前从公司银行存款帐户将资金划入,然后再进行短期投资操作。成交后由证券公司将资金从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划出,股票或债券记入公司的股票帐户。当公司将股票和债券卖出时,所得款项自动转入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如公司需要调回资金时,则从公司在证券公司的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划回公司在银行的结算存款帐户。(二)由于一些公司的短期投资会计核算和实际业务操作过程、成交的原始凭证传递程序相脱离,使公司内部控制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失效,发生了不少,主要表现在:1、短期投资业务操作不规范,缺少有效监督机制。在没有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短期投资操作的公司,通常就由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操作,这违背了企业内部职责分离的基本原则,财务部门自行操作自己进行会计核算,在内部控制程序上留下了隐患。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成立后,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已经到位,由于工厂建设需要一年半,前期资金比较富裕,于是由财务部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讨论,在短期投资中选择了风险最小的国债回购,由财务部经理负责进行短期国债回购操作。由于会计制度上没有规定公司对在证券公司的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进行会计核算,财务部经理在运作一段时间后发现无人监督,有机可乘,便将公司投资资金存款户中一部分资金划入自己个人资金帐户,进行各种股票买卖和认购新股,将几十万获利全部纳入了个人腰包,幸亏公司发现早,检察院及时介入,才避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有专门部门进行短期投资操作的公司,配套的会计核算和控制制度却没有跟上。如一家公司设有投资部专门负责短期投资运作,但会计部门将资金从公司银行存款帐户划入投资资金帐户时,做一笔会计分录,借记“短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后,对于具体每一笔短期投资业务就没有详细的会计记录。直至季末、年末由投资部门提供一份收益表,将资金和收益从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划回公司银行存款帐户时,会计部门再做一笔分录,此时再确定短期投资的损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收益”。所有的原始交易凭证和业务记录,都由投资部门自己独立保管。2、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原始凭证的取得、传递和保管不规范。证券公司提供的每笔成交单是重要的外来原始凭证,有的公司将成交单不交给会计部门作为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有的公司不向证券公司要求提供成交单,仅以每月的对帐清单为依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所以证券公司不提供原始成交单,不按规定将原始凭证递交会计机构是不对的。就好像不能以银行对帐单作为银行记帐凭证附件一样的道理。3、核算不规范,设立帐外帐,掩盖损益真相,随意调节利润。根据《会计法》规定: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由于会计部门没有根据实际业务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只有业务部门内部的业务记录,会计帐簿上短期投资明细帐上余额和实际所拥有的在证券公司股东帐户的有价证券成本+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资金余额形成了差额。如果是收益差额,形成了帐外帐;如果是亏损,则是虚报利润。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短期投资情况已不是真实的信息,违背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有一家公司将相当一部分的短期投资收益留在帐外,几年积累下来形成了相当可观的数额,这不但违反了有关会计法和税法的规定,并且这帐外的成百上千万的准现金资产缺乏有效监管,由内部人控制,极易受到侵蚀。
财政部于2000年12月颁布《企业会计制度》之后,又于2001年1月18日新制订和修订颁布了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等八个具体会计准则。新制度和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进一步接轨,扩大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进一步贯彻稳定性原则。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对可能发生损失的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即一方面企业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定期或至少每年终了时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可能损失,实行计提减值准备制度;另一方面又给企业选择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的较大自主权。新制度规定企业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八项。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通过设置“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提取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待某一特定应收款项被确认为坏账时,再予转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三种:应收账款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 (二)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短期投资期末价值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当期末市价低于初始成本,应确认为跌价损失,其计提的规定是:企业可以依照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投资总额、投资类别、单个投资项目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一般在年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果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市价回升,应在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数额内转回,直至恢复到原来的初始成本。进行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的核算,应设置“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其账务处理,按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如果已计提跌价损失准备的短期投资市价回升,则应作相反记录;企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在期末时,按照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原则进行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账面成本小于可变现净值,一般不作任何会计处理。进行存货跌价准备核算时,应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和“管理费用-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科目。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并采用备抵法进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以后每一会计期末均应通过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比较进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与原余额比较,若计算的应提准备大于准备原余额,则应予预提,反之,则应冲销已提数,作相反的会计记录。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在每个会计期末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的原则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的投资损益之中。可收回金额大于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不作账务处理,但若属于以前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其价值得以恢复的, 则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限度之内进行冲减。进行长期投资减值核算,需设置“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前者反映因长期投资跌价所产生的未实现减值损失,后者是长期投资的备抵科目。当发生长期投资价值下跌并予以确认时,按确认金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发生其价值回升,则应冲减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并转回所回升的价值,按回升的价值作相反的记录;如果到期收回或处置时,其账面价值仍未恢复到初始成本,应按长期投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已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原则进行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发生固定资产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计提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作与上相反的记录。 (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而预计发生减值的情况是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滞后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核算是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作与上相反的记录。 (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当企业所持有的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按其差额,确认当期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作与上相反的记录。 (八)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已确认损失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作与上相反的记录。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无形资产”这一术语,在不同的学科,不同应用环境中,有不同的定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1]此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2]的定义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将商誉排除在外,而我国会计准则则包括商誉。但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3]中,对商誉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国际会计准则实际上也认为商誉是可以确认的,美国正在修订中的无形资产准则则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4]并且也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国际评估准则--国际评估指南四--无形资产》中的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5]它也将商誉列作无形资产的一种。在会计准则中,主要从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角度来界定无形资产。一般认为财务会计报告应提供会计主体各项资产的可用资源的信息,那么,对无形资产这一特定资产进行单独计价就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无形资产的未来效益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缺乏活跃的市场,则可行的计量属性应是历史成本,或是根据一般购买力变动进行调整后的成本。这就要求必须要有交易或事项的发生,并且每项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单独辨认,所以会计上单独确认的单项无形资产必须是可辨认的。对于商誉,只能在企业整体转让时,也就是有交易发生且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时才可能确认。这样,在国际评估准则中明确提到的关系类无形资产,如工作人员的组合,与顾客的关系等则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在会计上单独确认。这种关系类的无形资产是非契约性的,短期存在的,难以控制的,我国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在资产评估准则中将无形资产限定在长期发挥作用的范围内,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也限定为长期资产,可以说都将关系类无形资产排除在外。理论上讲,资产的价值在于其未来的经济利益,有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可认为是对该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现值的现时估计。无形资产尤其是自创无形资产,由于其取得支出是长期的、不易确指的,会计上只把一小部分认定为取得成本,因此,取得成本与其未来的经济利益是弱相关的。而会计上又是以取得成本来计量无形资产的,很多情况下是低估了无形资产。因此,借助于科学的无形资产评估,对会计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调整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资产评估准则侧重于强调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并不注重其取得成本是否可确指。尽管评估无形资产有时可采用成本法,但一般认为成本与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更接近于其经济学中的含义。在经济方面而言,无形资产是某类价值的代表。这种价值是企业盈利的剩余(即,所得利益超过其资本应得的利息及企业家应得的报酬的部分)。按照一定的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它强调的是无形资产能够带来超额收益,而不去区分它能否单独辨认。上述种种关于无形资产的阐释,各有所侧重,各自考虑本学科的特点,无所谓孰是孰非。从资产评估角度来说,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什么样的经济现象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加以评估,也就是说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应具备什么属性;第二,什么样的经济现象能够表明或显示无形资产的价值,从而为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提供依据。二、无形资产的属性(一)无形资产应是财产,应具有财产权利和责任作为一项有财产权利的财产,应该是可以描述和确切辨认的,也就是说它应具有明显的边界。商誉在企业正常的经营中,无法单独辨认,因此,是否把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尚存在争议。作为一项财产,其财产权利应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财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被企业所控制。从这一角度考虑,关系类无形资产不符合财产要求。虽然它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是无法控制的,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资产评估对于无形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指它的预期未来利益,而不是指它的现实或过去的实际利益。这就要求企业能够合法控制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关系的未来不确定性很大,因此作为无形资产不是很合理。从评估风险角度来说,对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所谓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也是不可取的。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不一定要拥有所有的法定财产权,如处置权。有些无形资产如政府给予的特许经营权,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能够被企业所控制,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任意转让。资产评估中对于能否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主要看它能否给企业带来可以控制的预期经济利益,不能因为无处置权而否定其作为目标无形资产的资格。会计上也并不要求拥有所有法定财产权利,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它着眼于某项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被企业所控制。从这一点上看,资产评估与会计对资产的界定是基本相同的。当然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其控制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纳税、接受政府监管以及对无形资产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二)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这是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一个明显特征。有形资产应该有物质形式,具有可触性和可视性,如你可以触摸并看到厂房、设备、存货等。但是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也是可触、可视的,如你也可以触摸并看到专利证书、特许经营权协议等;另一方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实质上都来自其财产权利,而这种财产权利都是无形的。从形式上看,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区别并不明显,要区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应从本质上考察。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本质区别在于;有形资产的价值是由它的有形性质所创造的;而无形资产的价值是由它的无形性质所创造的,也就是说,有形资产的可触的、有形的和可视的因素赋于其价值。有形资产的价值来自于它的物质特征,尽管其财产权利是无形的,但它来源于其物质特性。而无形资产的价值或来自于某些权利如许可权、抵押权等,或来自于一些无形因素影响,如竞争优势,独一无二性等,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来源都是无形的。正是由于无形资产价值来源于其无形特性,要想作为一种可确认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必须能够提供无形资产存在的有形证明。有些无形影响因素如神秘性,市场潜力等对企业来说是有价值的,但它们并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它们缺乏有效的有形证明。它们的价值是随着与之相联系的特定财产而产生的,这一特定财产可以是无形资产,也可以是有形资产。(三)无形资产应该是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产生或存在的,同时也应该在可确认的时间内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被破坏或终止同其他资产一样,无形资产是在某一特定时刻产生的,也许此前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酝酿才得以创造和开发出来。这样就需要提供证明无形资产产生的依据,往往这一依据是它的有形证明文件。也就是说,一种存在状态,如果没有能够证明其产生或存在的可辨认证明,则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同它在特定的时刻产生一样,无形资产也应该在某一特定的日期消亡。有的无形资产有确切的有效期,则它将在有效期满消亡;有的无形资产并无确切的有效期限,并不能在开始时就清楚它的确切消亡时间,但它将在某一特定时刻消亡是勿庸置疑的。认识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有限性对于资产评估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在评估其价值时应充分考虑其贬值的程度和可使用的程度。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有限性,也为会计上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提供了依据。三、无形资产价值的表明或显示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的表现之一,是它本身能够带来可计量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表现为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或提高管理效率等。有时这种经济利益的量化较为困难,但它必须能够量化。如果直接量化不可行,可以采用间接方法,如可以通过把使用目标无形资产时产生的经济利益与该无形资产不存在时的经济利益相比较来计量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无法量化其价值,则无论是资产评估还是会计都不能将其确认。有必要区分一下无形资产的经济存在形式和它的经济价值,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仅仅具有经济存在形式是不够的,它还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二者缺一不可。如一个企业设计了一个商标并将其注册,则它已具备商标权的经济存在形式,但如果企业将其永远锁在抽屉,而不准备用于任何目的,则它不具有经济价值,当然它就不能作为目标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的另一种表现是,能够潜在地增加与之相联系的其他资产的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将目标无形资产加入到一个资产组合中,它能够产生积极影响。无形资产本身可以产生经济价值,如出租无形资产的收益;有时,无形资产需要借助一些有形资产才能实现或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但不论哪种形式来实现,都可说明无形资产是具有价值的。无形资产领域的争论很激烈,认识差异较大。笔者认为,作为目标无形资产,具备合法的经济存在形式并且具有可量化的经济价值这一点应该是必须的。
无形资产出租指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对其仍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出租无形资产与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会计处理上有很大区别,其中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不再涉及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而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即出租无形资产却仍然涉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具体提到出租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出租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现行最常见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取得租金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配比原则,对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以后每期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也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笔者认为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简单且易于理解,但却有失真实。如果无形资产所有者将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后,不再使用该项无形资产,则上述会计处理是可行的。但若无形资产所有者将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后,仍然保留着对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则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与其他业务收入不合理。例1甲公司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给A企业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转让期限为两年。甲公司承诺合同生效后,只许可A企业一家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并在转让期限内,甲公司也不得使用该项专利技术。A企业每年须向甲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0万元,甲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及其他相关费用由A企业负担。该项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5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则甲公司会计处理为:(1)取得转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2)结转转让成本和计交营业税时借:其他业务成本55000贷:累计摊销50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上述会计处理是可行的,因为甲公司将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A企业后,至少在合同存续的两年内不会再为甲公司自身业务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其账面价值摊销不能按自用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处理,按照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摊销该项专利技术的成本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例2甲公司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给A企业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转让期限为两年。甲公司承诺合同生效后,只许可本公司和A企业两家使用该项专利技术,不得再将该项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A企业每年须向甲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0万元,甲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及其他相关费用由A企业负担。该项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已经使用了两年。甲公司对该项业务进行如下会计处理:(1)取得转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2)结转转让成本和计交营业税时借:其他业务成本205000贷:累计摊销200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例2中,甲公司转让给A企业的收入为10万元,而第一年计入的成本却达到了万元,显然不现实。甲公司注重转让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却忽视了自身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成本,甲公司虽然将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了A企业,但甲公司仍然是该项专利技术的主要使用者,而只是将部分使用权转让给了A企业。如果将该项专利技术的价值全部摊入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显然违背了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例3甲公司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先后转让给A、B、c三家企业使用,每份合同中约定转让期限均为四年。甲公司承诺合同生效后,只许可本公司和A、B、C企业使用该项专利技术,不得再将该项专利技术另行转让,并免费为A、B、c企业提供技术指导。A、B、c三家企业每年须向甲公司各自支付技术转让费10万元。该项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5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已经使用了两年。则甲公司将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A企业时,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1)取得转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2)结转转让成本和计交营业税时借:其他业务成本55000贷:累计摊销50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当甲公司分别将该项专利技术转让给B、C两家企业时,通常的会计处理为:(1)取得转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2)结转转让成本和计交营业税时借:其他业务成本55000贷:累计摊销50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从上例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向B、c企业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时也按照A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则明显存在重复摊销的问题,在合同期满后,甲公司该项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已全部摊销完毕,而该项专利技术的预计使用期限还有四年,这显然不准确。如果将无形资产的价值在A、B、C三企业中平均摊销,则又会导致A企业前后各期的摊销金额不一致,有悖于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产生上述矛盾的关键是企业在出租无形资产时,忽视了自己也同时在使用该项专利技术,而将所有的成本全部由出租成本来承担,这显然不准确。无形资产出租时,如果企业还保持该项资产的使用权,企业本身业务就应该分摊相关的成本。同时,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也会影响无形资产存续期间完整的信息质量。由于大多数企业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都是经过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转让的,企业出租前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后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那么势必造成在“管理费用”的多栏或三栏明细账户上不能反映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的完整信息记载;一旦出租的无形资产期满收回,又会在“管理费用”的明细账上突然出现。因此,在无形资产的会计实务中,对于出租无形资产业务较多的企业,会导致无形资产摊销的信息不连贯、不完整,甚至产生误导,影响会计信息质量。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企业对于出租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可考虑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企业无形资产出租后,不再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则企业可将无形资产的价值全部摊入其他业务成本中,不再作为自用资产处理,同时在有关明细账或备查簿中予以说明,对于无形资产金额特别大的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还应说明管理费用变动的原因。二是企业无形资产出租后,企业仍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的,应按自用和出租收入的大小,将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在管理费用和其他业务成本中进行分摊,这在实务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而且这种分割摊销的方法不利于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前后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但相比将全部价值摊入其他业务成本而言,这种方法更为准确、合理。三是对企业所有无形资产除转让所有权一次结转成本不再进行摊销外,其他无形资产摊销一律计入管理费用账户,对于出租无形资产,只将出租时发生的相关税金和费用作为出租成本处理,对于出租无形资产业务较多的企业,另行设置登记簿,对出租无形资产业务进行详细记载,这样有利于对无形资产的转让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审核,避免将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造假为使用权转让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有利于简化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保持无形资产前后核算的连贯、一致,也可防止一些单位利用无形资产摊销恶意操纵利润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一、出租无形资产摊销问题的提出出租无形资产即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与出售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往往一同提到,其中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不再涉及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而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即出租无形资产却仍然涉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但对此2006年2月15日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并未提到出租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只在第17条中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28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以上规定均没有对出租无形资产及其摊销问题给出明确的指导建议性的答复。若仍借鉴200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9条中规定的“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及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中提到的“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要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也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惯例做法处理,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的问题似乎也有明确的答案,问题不再有效,而且这样处理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看上去简单并易于理解,符合配比原则,更系统合理,但仔细想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二、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的评价笔者认为上述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与出租无形资产的含义、特点均不符、不利于账户信息的正常读取以及报表信息的正确披露,从而影响监督管理。 (一)摊销会计处理应符合出租的含义无形资产出租指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对其仍拥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仍应作为企业资产进行核算,因此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例如:出租无形资产的洽谈费、差旅费、工资、耗用材料以及其他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缴的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显然,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相配比的只应该是为履行合同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些必须的费用,而不应该包括无形资产的正常摊销费用。出租无形资产仍属于企业资产,因此其摊销的成本与企业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应计入“管理费用”,这样处理更符合无形资产出租的含义。 (二)摊销会计处理应符合出租的特点 大家知道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与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有区别的,某项有形资产的使用权不能同时既出租给A公司,又出租给B公司,也就是说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排他的,而某项无形资产(如:商标权)的使用权既可以转让给A公司,同时也可以将其转让给B公司、C公司等等。《商标法》未用法律条文确定商标使用许可形式,而是将其留给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从实践中看,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形式、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普通使用许可形式三种。在独占使用许可形式下,许可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其商标使用权具有与许可人的商标专用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排他使用许可形式下,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在普通使用许可形式下,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同时,许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从商标使用权许可形式可以看出,在第三种情况普通使用许可形式下,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可以同时转让给不同的公司,这样取得收入的对象就不同,若按照出租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的做法,无形资产就会出现重复摊销的情况;若不重复摊销,就会出现有的转让摊销成本,有的不摊销成本的现象。所以,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与其他业务收入相配比显然不合情理。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该同企业其他无形资产一样,计入“管理费用”, 这样处理更符合无形资产出租的特点。 (三)摊销处理应有利于账户信息的正常读取 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大多都是经过企业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转让的,出租前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转让后若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容易混同于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而发生的一般费用支出,而且在“管理费用”的多栏或三栏明细账户上就会中断对该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信息的记载显示;若出租的无形资产期满收回,又会在“管理费用”的明细账上突然出现。因而,在“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的账户上读取不到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完整信息,影响信息使用者完整理解、有效使用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整个会计信息提供的质量。 (四)摊销会计处理应有利于报表信息的正确披露 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或“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不会影响其他业务收入,也不会影响按转让合同金额计算计缴的印花税、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按利润总额计算的所得税等。但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却会使其他业务利润相对减少。假设该无形资产出租前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均为0,出租无形资产的费用支出为0,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出租无形资产会使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增加,而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也计算在内,同期增加的其他业务利润与上期其他业务利润相比并不是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净额,而是扣除了该无形资产摊销成本后的净额。在该无形资产出租前,其他业务利润为0,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在营业利润的管理费用项目中扣除的,也就是说出租前其他业务收入(0)、其他业务支出(0)、管理费用(成本摊销)三项内容变为出租后其他业务收入(租金)、其他业务支出(成本摊销)两项内容,这样容易给报表的阅读者造成混扰,不利于指标的纵向比较。 (五)摊销会计处理应有利于监督管理 《无形资产准则》(2001)规定:“无形资产出售净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一部分,而无形资产出租净损益,作为经常性损益的一部分”,现在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无形资产出租获得巨额的其他业务收入,进而虚增经常性收益,主观上恶意操纵利润。规范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除无形资产转让所有权一次结转成本不再进行摊销外,其他无形资产摊销一律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一个账户,这样有利于对无形资产的转让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审核,避免将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造假为使用权转让的现象发生;尽量压缩利润的操纵空间,有利于达到规范市场行为的目的。 综上所述,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与企业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保持一致,计入“管理费用”更符合其本质特点,也更方便信息使用者获取有效信息进行科学决策。
知识经济具有许多不同于工业经济的特点,随着它的到来,如同一个国家经济的增长愈来愈依赖于科技的进步一样,企业的进步也愈来愈依赖于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的作用已退居第二。无形资产的丰富程度和质量高低事关企业的存亡兴衰,因此无形资产的概念必须明确,计量范围必须扩大。只有更广泛、更客观、更准确地计量无形资产,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能有利于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的科学决策。探讨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会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问题进行一些粗浅分析。一、无形资产的地位变化及其确认条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贸易增长更为迅速,地位更加突出。与此同时,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中所占比重,正在不断上升,有的已占绝大部分。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中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约为20%,90年代则上升到30%以上,依靠科技进步所提高的劳动生产率的比重,已从20世纪初的5%~20%增加到目前的70%~90%。 近几年国际贸易中,以技术贸易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贸易迅速增长,年平均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其它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各国技术贸易总额1964年为27亿美元,1974年为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为400亿美元,1993年则高达1500亿美元,这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在我国,如北京爱特信互联网技术公司(搜狐网页)无形资产含量就占80%以上。由此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无形资产既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又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企业技术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由于现有规范中缺乏对无形资产予以会计确认的具体标准,因此,各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认定显得比较混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1993)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从表面上看,这一主要以列举方式定义的无形资产似乎一目了然,但目前公司的实际披露状况却似乎正好相反。一方面,在我国传统会计中,无形资产虽有所反映,却一般只有7~8项,许多无形资产价值十分巨大,例如服务品牌,企业品牌等,却未能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足见传统会计无形资产确认范围之狭窄;而另一方面,据有关统计,上市公司列示的无形资产具体名目累计已达百种之多,而且,很多无形资产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已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如“乡村会员证”、“电话选号”、“DOT”等。因此,如何加强无形资产具体类别名称的规范,已成为无形资产规范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鉴于上述所指出的问题,无形资产核算的范围应该得到明确限制,同时对无形资产具体构成项目的名称应作出简明而有效的统一规范。这里就产生一个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问题,即满足什么条件下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入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认为,只有满足与该资产项目相联系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且已被证实有充足的资源,并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之相似。据此,一般地认为只有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才可以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自创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成本则不予确认。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则应当根据实际适当予以确认,这是因为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有关要求,如不确认这些无形资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诸如商誉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提供,势必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决策的需要。二、关于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问题技术进步所导致的企业生产函数中知识资本比重的不断增加,因此,为了提供客观、真实的无形资产价值,必须合理反映自创无形资产。自创无形资产计量,在理论上应包括在开发研究和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但在实际计量操作过程中形成了与有形资产不同的特征:首先,无形资产成本的弱配比性。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取得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存在着复杂的智力支付过程,其成果的取得往往带有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由其负担全部研究开发试验等费用不甚合理,但要分别归类分配也十分困难,导致其成果价值与其对应的成本缺乏配比性。其次,无形资产成本的缺项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无形资产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只有予以资本化后,方能计入无形资产,而在一些知识性无形资产取得的前期开发、培训、试验等费用因无法资本化,难以进行成本计量,不能计入无形资产,导致不少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外,这样反映的无形资产就显得支离破碎。再次,无形资产成本的象征性。由于上述的弱配比性、缺项性所决定了无形资产成本的外在形式只是具有象征意义。例如商标权,其成本仅含有其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并非其全部费用。这样就使得无形资产价值缺位,企业蒙受重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无形资产计量基础逐渐由会计学家的投入价值转变为经济学家的产出价值。正由于计量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导致有些被部分企业列为无形资产的项目在另外一些企业却被当作了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从而导致企业间无形资产信息缺乏可比性;有些企业把本该资本化的无形资产项目列为当期费用处理,从而致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得不到恰当表达,帐外无形资产趋多。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投资者对投资决策的正确评价。要正确计量无形资产,可以考虑设置“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该账户性质和用途同“生产成本”账户。自创无形资产时,先将无形资产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待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功,将已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的费用和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失败,将已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进行追溯调整。三、关于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无形资产地位的急剧上升,使得无形资产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描述起着重要性的作用。因此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应该充分、公开、真实与科学,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摊销价值和净值的增减变化形态以及新创造价值的情况。但是目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只规定对无形资产摊销等采用直接冲减原始价值的处理方法,既不能完整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的增减变化,也不能真正反映成本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份额。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信息应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各种有关的附表及附注等形式予以披露。1. 无形资产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设置“无形资产”项目,以价值形式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总存量。但这只是其净值,从中看不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和在成本费用中所占的份额,其披露是残缺不全的,不充分的,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及外界有关部门与人士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要求,应该进行改进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能全面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累计摊销价值和净值。这可以通过增设“无形资产摊销”科目并改革现行资产负债表有关无形资产的编制方法来实现。在报表中以三种价值形态分别列出,其关系如下:无形资产原始价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净值2. 无形资产信息在损益表中的披露。目前通过损益表来反映无形资产所创造的效益,并不是直接而是间接反映的,故而不能从我国目前流行的多步式损益表中直接取得无形资产损益情况,例如对无形资产转让损益,只能通过其转让收入、支出,分别汇集到其它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支出科目中,通过损益表的其它业务利润项目来反映。又如对于某些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等,因为知识经济时代高新尖技术的大量采用,技术革新而导致的提前废止,在冲销其净值的同时增加营业外支出,在损益表中从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加以反映。再如对应分摊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则通过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等等。这种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情况的做法,显然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其改革的出路有两条,要么改革现有损益表,使之能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的情况;要么通过设计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来进行直接披露。3. 无形资产信息在有关附表中的披露。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按类别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按项目反映全部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年末余额等。企业根据内部管理与外部需要,也可以编制“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 、“开发研究成本明细表”等等,作为正式报表的附表,与报表同时报送。4. 无形资产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尽管以上正式报表与其附表已经基本上能够比较详细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各类信息,但不同企业无形资产的业务千差万别,且数量繁多、交易频繁、变化无常,在知识经济时代更是如此;加上正式报表及其附表等只能提供简单的定量信息,不少有关无形资产定性及其它信息无法给予详尽反映,因此必须在相关的会计报表中以附注的形式加以披露。如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有关R&D的详细信息,至少也应该列明当年的管理费用中含有多少数额的R&D的详细信息。参考文献: 1.于玉林.21世纪会计之光.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吕劲松.无形资产会计.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3.蔡吉祥.无形资产. 深圳:海天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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